著作權,又稱為版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錶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著作權的知識點:
一、著作權不予保護的作品: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條的規定,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二、不適用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
1、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2、時事新聞
3、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三、著作權內容:
1、人身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2、財產權: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四、著作權限制的合理使用:
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使用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指明作者、作品名稱,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合理使用的要件:
1、使用的作品已經發表;2、使用的目的僅限於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或者為了教學、科學研究、宗教或慈善事業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3、使用時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並須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
我國著作權法具體規定了合理使用的12種情形:
1、個人使用;
2、引用;
3、新聞報道使用;
4、對政論性文章的轉載、轉播;
5、對公開演講的轉載、轉播;
6、教學使用;
7、公務使用;
8、圖書館陳列或保存版本;
9、免費表演;
10、室外陳列作品的使用;
11、對漢族文字作品的翻譯;
12、盲文出版。
五、著作權限制的 法定許可:
法定許可使用,是指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時,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應向其支付報酬,並尊重著作權人其他權利的制度。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法定許可使用的5種情形:
1、為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的教科書中彙編已發表的作品片斷或縮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
2、報刊轉載或作為文摘、資料刊登而使用在報紙、雜誌上已發表的作品;
3、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發表作品進行營業性演出;
4、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製作錄音製品;
5、廣播電台、電視台使用他人已發表作品製作廣播、電視節目。
此外,表演者為製作錄音錄像和廣播、電視節目進行表演而使用他人已發表作品的,也屬於法定許可使用。
法定許可使用與合理使用的相同處在於:1、以促進社會公共利益、限制著作權人權利為目的;2、使用的作品限於已發表作品;3、無須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但必須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
其區別在:1、法定許可的使用者限於表演者、錄音製作者、廣播組織、報刊社,而合理使用無主體範圍的限制;2、法定許可使用須支付報酬,而合理使用不必支付報酬;3、法定許可使用允許著作權人以聲明加以排斥,而合理使用無此附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