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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聯考體檢説明

凡參加大學聯考的考生必須參加體檢。通過體檢,一方面,考生可以瞭解自己的身體健康狀況;另一方面,體檢結果將作為考生檔案的一部分,供高校錄取時參考。考生要經過眼科、外科、內科、耳鼻喉科、口腔科、放射、檢驗等科室系統的體格檢查。

大學聯考體檢説明

大學聯考體檢程序

體檢的`主要程序包括:各縣市區招生辦制訂體檢日程安排---各報名點組織考生參加體檢---體檢醫生按體檢項目和工作操作規程對考生進行體檢---主檢醫師做出總檢結論---體檢醫院負責將體檢表彙總後交考生所在報名點---各報名點對考生體檢表進行復查,檢查是否有漏填、漏檢或體檢結論不明確的,若發現問題可由報名點通過縣市區招生辦與體檢醫院(體檢站)聯繫複查。[1]

主要檢查項目(不包括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體檢主要檢查七個方面項目,它們是:眼科,包括視力、色覺、眼病;內科,包括血壓、發育情況、心臟及血管、呼吸系統、神經系統、腹部臟器等;外科,包括身高、體重、皮膚、面部、頸部、脊柱、四肢、關節等;耳鼻喉科,包括聽力、嗅覺、耳鼻咽喉等;口腔科,包括脣齶、口吃等;胸部透視;肝功能檢查,不包括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大學聯考體檢要求

大學聯考體檢-國家規定由招生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的醫院或體檢站負責進行體檢,主要要求:

(1)要選調思想作風正派,工作責任心強、業務水平較高的醫務人員參加體檢工作。主檢醫師應由主治醫師擔任。體檢工作人員應認真學習和掌握體檢標準,做好體檢工作,防止發生偏嚴偏寬、錯檢漏檢的現象。

(2)體驗工作必須按照體檢表所列項目進行。各科主檢醫生應按體檢表所列項目填寫檢查結果,不得減項或加項,不得用模稜兩可、含糊不清的詞句。體檢結論欄內,要如實寫明"合格"、"合格限報何專業"、"不合格"等意見,不準擅自塗改,要有負責醫師簽名,並加蓋醫院公章。體檢結果通知考生本人,不公佈。

(3)體檢工作人員要秉公辦事,堅決抵制不正之風。體檢時,要認真檢查考生照片,嚴防冒名頂替。如發現弄虛作假、徇私等情況,要嚴肅處理。

大學聯考體檢-國家對報考高等學校的學生身體健康狀況有何要求

國家有關部門頒佈了《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標準》中,對不能錄取和限報專業的情況作了具體的規定。同時,國家有關部門還要求招生部門應向廣大考生公佈《高等學校體檢標準》(包括軍事院校招生體檢標準)。

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錄取:

(1)器質性心臟血管病[風濕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經手術治癒者除外)、心肌病,頻發性期前收縮,心電圖不正常。

(2)血壓超過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於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單項收縮壓超過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於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張壓超過12KPa(90毫米汞柱)低於 6.6KPa(50毫米汞柱)。

(3)結核病,除下列情況外,均不能錄取: ①原發型肺結核、浸潤型肺結核,已硬結穩定。結核性胸膜炎治癒,或治癒後遺有胸膜肥厚者。 ②一切肺外結核(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結核等),治癒後兩年以上未復發、經縣以上醫院(或結核病防治所)專科檢查無變化者。 ③淋巴腺結核已臨牀治癒無症狀者。

(4)支氣管擴張病。幼年時患過支氣管哮喘病,上高中後仍復發者。

(5)肝大、質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時觸及,肝在肋下2脾在肋下1公分以內,肝功能不正常;肝在肋下超過2公分,肝生理性下垂除外;單純脾大超過1公分脾功能亢進;單純脾大3公分以上。

(6)有各種惡性腫瘤病史者。各種結締組織疾病(膠原疾病)。內分泌系統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單純缺鐵性貧血,血紅蛋白男性考生高於9%克,女性考生高於8%克可錄取)。 (7)慢性腎炎,急性腎炎治癒不足兩年,或雖已治癒兩年,但尿蛋白陽性,尿鏡檢不正常。

(8)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遺尿症、夜遊症。

(9)肺切除超過一葉;肺不張一葉以上。

(10)類風濕脊柱強直。慢性骨髓炎。

(11)麻風病患者(結核樣型麻風病,經專科醫生檢查已治癒者除外)

(12)青光眼、視網膜、視神經疾病(陳舊性或穩定性眼底病除外) 。

(13)兩眼矯正視力之和低於5.0者。

(14)兩耳聽力均低於2米。

(15)兩上肢或兩下肢不能運用者。

(l6)除上述各項外,有影響健康和學習的地方病,能否錄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的特點和專業要求研究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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