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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作品的著作權的歸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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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作品,是通過攝影師或業餘愛好者通過靈感,攝影技術等對自然、人物等客觀事物進行描繪、供人欣賞的藝術作品。那麼,攝影作品的著作權應該歸誰?下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攝影作品的著作權的歸屬問題

一、攝影作品的法律特徵

攝影作品的法律特徵是攝影作品成為著作權保護客體的要件。

1、攝影是一個傳遞信息的過程,人們通過照片來表達拍攝者對事物的理解、感悟和對事件的敏鋭觸角及靈活果斷的反應。因而,攝影作品是人類的智力創造活動所產生的結果。

2、攝影作品的影像是一種符碼化的信號,通過其中的知性信息,使觀看者受到觸動、感染和震撼。因此,攝影作品具有可感知性。

3、攝影作品可以通過翻拍、打印、沖洗等方式無限制地被客觀再現、傳播。因而,攝影作品具有可重複性。

4、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攝影作品必須是在創意、取景、造型、構圖、暗房技術和圖像中的任何部分富有獨創性的作品。一張照片成為攝影作品的關鍵不在於其攝影對象、攝影目的、攝影方式等因素而在於照片的獨創性。不具有獨創性的照片只是照相機完成的機械性過程取得的結果,不受法律保護,而對攝影作品進行翻拍是複製行為,也不具有獨創性,不能享有著作權。所以,攝影作品具有獨創性。

在各國的司法實踐中,通常月票的照片、護照照片(包括自動攝影機拍攝的照片)不受法律保護。此外,反映時事新聞的攝影作品與時事新聞不同,同樣登載於新聞紙上,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的規定,以書寫符號表達的時事新不受法律保護,但反映時事新聞的攝影作品要受到法律保護。

二、攝影作品版權的歸屬

讓攝影作品進人圖片市場,不僅可以體現攝影作品的社會價值,而且可以通過市場使攝影師的.創作獲得收益。我國

《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了,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人擁有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並獲得報酬的權利。對於攝影師而言,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並通過許可他人使用獲得報酬,都必須以自己擁有該作品的著作權(即版權,詞異義同)為前提。攝影作品版權的歸屬問題對於攝影師十分重要,如果把並不擁有版權的攝影作品銷售到圖片市場上去,不僅贏得不了任何收益,還有可能引起一些糾紛。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誰是法律意義上的作者?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三種情況:

1、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2、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3、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不管攝影作品的作者是公民,還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確認一幅攝影作品的版權歸屬,首先要看這幅作品是在怎樣的狀態下產生的。創作形式的不同,著作權的歸屬也不相同。

認定攝影作品的著作權歸屬要根據攝影作品誕生的不同情況來判斷,攝影師們要了解如何以上內容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