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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糾紛的司法解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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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糾紛現在已經不少見了,當遇到房產糾紛的時候我們應該怎麼辦呢?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房產糾紛司法解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房產糾紛的司法解釋有哪些

  房產糾紛的司法解釋

一、儘可能維持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效力

意見原文:切實依法維護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市場,準確把握物權效力與合同效力的區分原則,儘可能維持合同效力,促進土地使用權的正常流轉。

解讀:在人口眾多的我國,土地資源日益緊缺,土地的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加劇了人多地少的不均衡現狀,嚴重影響土地交易市場的供需關係。因此,建立一個高效有序運行的土地市場,促進土地交易,以保證土地利用效力的最大化,是土地交易制度的核心內容,對國民經濟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穩定土地交易市場,是保障房地產業健康發展的首要環節和重要內容。這位負責人指出,在當前形勢下,人民法院要從為地產業健康發展提供強有力司法保障的高度,依法審理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轉讓合同糾紛案件,儘可能維持合同效力,促進土地使用權的正常流轉,維護土地交易市場秩序。

二、最大限度避免連鎖案件引發羣體事件

意見原文:妥善處理因發包人資金困難產生的發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拖欠勞務分包人工程款等連鎖糾紛案件。

權威解讀:目前,發包人因資金週轉困難拖欠工程款現象十分嚴重,引發發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承包人拖欠勞務分包人工程款、拖欠材料供應商材料款、拖欠施工設備企業設備租賃費等糾紛案件。連鎖案件的審理涉及眾多主體利益,關係到不同企業的生存發展,處理不當易激化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矛盾,引發羣體事件,影響社會穩定。

對此,意見還指出,人民法院在審理因房地產企業資金困難引發的連鎖糾紛案件中,要統籌協調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加大案件調解力度,力爭通過案件審判盤活現有的.存量資金,實現當事人雙贏、多贏的結果。調解不成的,要綜合考慮連鎖案件的整體情況,根據當事人的償付能力和對方的資金需求,確定還款期限、還款方式,最大限度避免連鎖案件引發羣體事件影響社會穩定。

三、商品房銷售糾紛慎用解除合同

意見原文:對於買受人請求解除商品房合同糾紛案件,要嚴格依法審查,對不符合解除條件的不能解除;要引導當事人理性面對市場經營風險,共同維護誠信的市場交易秩序。

解讀:當前,商品房銷售市場中房地產企業通過廣告宣傳等方式損害購房人利益的情形仍然存在。房地產價格大幅下跌,購房人以各種理由解除合同的糾紛凸顯。

成熟規範的市場交易秩序、良性發展的房地產企業是房地產業健康發展的必要基礎條件,因此,在規範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的同時,要高度關注房地產企業的生存發展,通過“放水養魚”,保障房地產企業的生存發展,避免購房人的損失擴大,這在金融危機影響下,對於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意義重大。

意見要求,要妥善處理各類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妥善處理房屋銷售廣告糾紛,認購協議中定金糾紛、房屋質量糾紛、房屋面積糾紛,制裁惡意違約行為,保護購房人利益。

“對於房地產開發商確因資金暫時困難未按時交付房屋的,要多做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確無調解可能的案件,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合理調整違約金數額,公平解決違約責任問題。”

  房產糾紛處理方法

(1)洽談處理。

(2)調停處理。調停,是指購房糾紛的買賣兩邊,在不能經過彼此洽談處理糾紛時,依據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在房地產管理部分、消費者協會或別的安排部分的掌管下,經過説服,促使兩邊當事人依據有關商品房出售的法規和政策的規則,彼此諒解,達成寬和協議,使購房糾紛及時得到處理的一種方法。

(3)裁定處理。裁定又稱公斷,是指買賣兩邊在爭議發作之前或爭議發作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裁定機關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性規章、規則做出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的判定。裁定不受機關、社會團體和自個的干涉,裁定委員會與機關之間沒有隸屬聯繫。裁定判定一經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裁定判定是結局的,不存在當事人上訴的疑問。如要選用裁定方法處理糾紛,購房者和開發商有必要訂有裁定協議,自願將糾紛遞交裁定處理。假如兩邊中有一方不願將糾紛遞交裁定,那麼就不能選用這種方法處理糾紛。

(4)處理。購房糾紛的處理,是指經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等部分調停無效或達成協議後,當事人又反悔的糾紛,或者是購房糾紛當事人直接到部分投訴,由該管理部分對其糾紛進行處理的一種詳細行為。就方法而言,處理通常經過一級決議和複議兩個期間。其間,一級決議是複議的條件和必經程序。包含購房糾紛在內的房地產案子的複議依《複議法》的規則進行。

(5)訴訟處理。購房糾紛的訴訟處理,是人民法院在糾紛當事人和別的訴訟參與人的一起參加下,處理購房糾紛的一種方法。購房糾紛訴訟有民事訴訟和訴訟兩種。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發作購房糾紛的對等民事主體,即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安排,購房糾紛的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有些當地人民法院設有專門的房地產審判庭)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則進行審理。

訴訟是行為的相對人因不服詳細行為而提起的訴訟。訴訟一方當事人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安排,另一方是對前者做出詳細行為的機關。購房糾紛的訴訟,由人民法院審判庭依據《訴訟法》的規則進行審理。

無論是民事訴訟,仍是訴訟,均分為一審訴訟與二審訴訟。假如當事人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定不服,可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再對二審(終審)人民法院的判定不服,可在兩年內請求複審。但關於已收效的判定書,債權人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房產糾紛的產生原因

分析目前產生的大量房產糾紛,主要分以下幾類:

一是房屋產權糾紛。主要表現為因產權證書的登記、撤銷、變更等產生的糾紛。

二是房屋買賣糾紛。這是日前房地產糾紛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

三是房屋優先購買權糾紛。這類糾紛主要是因爭議房屋存在共同共有、共同使用及承租關係,權利人在出賣房屋時,未正確向共同共有人、共同使用人及承租人行使告知權而引發的糾紛。

四是房屋租賃糾紛。房屋租賃糾紛一般發生在公房或私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

它通常涉及房屋租賃合同、租金、租賃房屋的養護維修、公房承租權等方面的法律問題。 五是房屋抵押、典當糾紛。 六是房地產相鄰關係糾紛。這是一種經常發生的房地產糾紛,它是指由相鄰房地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通行、採光、空間延伸、管線設置等問題而引起的糾紛。 七是房屋拆遷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