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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運 安全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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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押運 安全知識

第一條為了加強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以下簡稱農發行)安全保衞工作,確保國有資產和員工人身安全,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農發行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農發行安全保衞工作,實行“誰主管、誰負責”、“預防為主,羣防羣治、綜合治理,人員防範與技術防範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農發行安全保衞工作的基本任務是:防盜竊、防搶劫、防詐騙、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指導檢查安全生產情況,防範安全事故,保障國有資產和員工人身安全。

第四條農發行安全保衞機構在本級行行長領導下工作,接受上級行保衞部門及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指導,對本級行行長負責。

第五條本制度適用於農發行各級行。

第二章安全保衞工作責任制

第六條農發行各級行應當逐級建立安全保衞工作責任制,層層簽定“安全保衞工作責任書”,實行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管理。

第七條各級行行長為本級行安全保衞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級行安全保衞工作負全面責任。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安全保衞工作目標,對完成本目標負責;

(二)定期聽取本系統安全保衞工作彙報,研究解決安全保衞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三)督促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檢查;

(四)組織對員工進行安全防範、職業道德和法制紀律教育,對要害崗位工作人員加強管理;

(五)抓好保衞隊伍建設,按規定建立保衞機構,配備保衞人員,為保衞工作開展創造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八條各級行分管保衞工作的行領導是本級行安全保衞工作的直接領導者,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落實安全保衞工作規章制度,督促檢查安全保衞工作責任制的落實;

(二)領導保衞部門貫徹、落實上級行和當地政府、公安機關對安全保衞了作的要求和部署;

(三)領導保衞部門建立健全金融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安全生產事故防範體系,確保本級行安全運營;

(四)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綜合性的安全檢查,推動保衞工作的開展;

(五)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和解決安全保衞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六)隨時掌握保衞人員的思想動態,關心他們的工作和生活,充分調動其工作積極性。

第九條各級行保衞部門是負責安全保衞工作的職能部門,具體職責是:

(一)做好防盜竊、防搶劫、防詐騙等金融案件的防範工作,力保農發行資金安全:

(二)做好防火災、防爆炸、防交通事故等治安災害事故的防範工作,力促農發行資產和人員安全;

(三)負責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和安全生產事故管理,依法組織或參與案件偵破和事故調查工作;

(四)指導本單位和所轄分支機構的安全保衞工作,對所轄分支機構防範金融案件、治安災害事故以及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指導和經常性監督檢查;

(五)負責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和技術防範設備的選用、管理及安會防範工程審查、驗收;

(六)負責槍和警用器材、設備的管理;

(七)負責經濟民警、保衞人員的管理、訓練工作;

(八)負責對員工進行安全防範教育,組織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的制定和演練;

(九)負責制定落實安全保衞工作的規章、制度、工作辦法及操作規程;

(十)依據有關規定,對違反保衞工作規章制度的單位和個人提出經濟處罰及行政處分的建議。對發生重大責任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災害事故的單位,提出“一票否決”的意見。

第十條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安全防範工作負責,具體職責是:

(一)落實本部門安全保衞工作責任,對本部門的安全負責;

(二)抓好安全防範教育,掌握員工思想動態,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報告,妥善解決;

(三)對本部門安全保衞工作實施經常性檢查。

第十一條各崗位工作人員對本崗位安全負責。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履行崗位職責,認真執行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本崗位工作安全。

第三章安全防範工作及防範設施管理

第十二條農發行各營業機構均應創造條件實行現金寄庫和委託運送現金。

第十三條各級行保衞部門應按國家規定,審定要害部位,建立要害部位檔案,對要害部位的安全情況經常進行檢查,及時消除隱患。

第十四條各級行應建立健全值班、警衞制度,節假日須有領導幹部帶班。

第十五條各營業單位應與相臨單位建立治安聯防,簽訂聯防協議,適時進行演習。

第十六條安全防範設施是保證國有資產和員工人身不受侵害的物質設施和技術裝備。主要包括:

(一)金庫、守庫室、營業室、計算機房。圍牆等建築防範設施及其相關的配套防護設施、設備,如金庫門、防彈玻璃、防盜門等;

(二)報警系統,閉路電視監控系統,無線通訊系統,GPS衞星定位系統和防衞防護器材等技術防範設施;

(三)專用運鈔車輛。

第十七條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應以防盜竊、防搶劫。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為目的。配置的原則是;因地制宜、佈局合理、安全可靠、方便經營、美觀實用。

第十八條各級行應當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護暫行規定》、(銀髮〔1998〕588號)、公安部《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GA38-92)和國家技術監督局《銀行營業場所安全防範工程設計規範》(GB/T16676-1996),以及其他有關規定,設計、建造、配置安全防範設施。

第十九條營業場所、金庫的安全防範設施,按照行業標準設計施工,嚴格履行審批程序,驗收合格後方可營業或啟用。

第四章彈藥管理

第二十條各級行必須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管理彈藥。彈藥只能用於執行守護、押運任務,嚴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彈藥的配置標準依據公安部《公務用槍配備辦法》(公治〔1998〕474號)有關規定執行。嚴禁非法通過其他渠道購置彈藥。

第二十二條彈藥的購置,由配槍單位提出申請,當地公安機關核准後逐級申報,經省級分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下同)審核,統一向省級公安廳(局)申請價撥,並報總行備案。

第二十三條對持槍人、管槍人應嚴把政審關,嚴禁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人員持搶、管槍。

第二十四條持槍、管槍人員必須經過技能培訓,考核合格並經當地公安機關辦理持證後,方能持槍上崗。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各級行保衞部門應履行監督檢查職能,工作重點放在易發生案件、事故的基層營業單位。總行保衞部對全系統省級分行每年檢查面不少於30%;省級分行保衞處對所轄每個地(市)級分行每年檢查不少於2次;地(市)級分行保衞科對所轄所有縣(市)支行檢查每年不少於4次;基層營業單位應堅持經常性的自查。

第二十六條檢查方式:上級保衞部門對下級機構的安全檢查與由上級機關組織同級之間的互查相結合;有計劃的組織統一時間統一內容的檢查與不定期的專項內容抽查相結合。

第二十七條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落實安全保衞工作制度情況;

(二)崗位工作人員防範意識和執行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情況;

(三)值班、警衞制度執行及值班、警衞人員履行職責情況;

(四)防火、防盜、防爆炸、防交通事故等各項安全生產措施落實的情況;

(五)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和管理情況;

(六)彈藥管理情況;

(七)刑事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查處情況;

(八)存在問題的整改情況;

(九)其他需要檢查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安全檢查應認真負責不走過場,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應當在安全檢查登記簿上簽字,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應當提出整改意見或建議,對存在嚴重治安隱患的單位應當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較大規模的安全檢查應向上級行寫出專題報告,檢查結果應當向全轄通報。

第六章案件和事故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保衞部門對涉及農發行的金融詐騙、搶劫、盜竊、涉槍、爆炸、縱火、綁架等各類刑事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安全生產事故履行調查、協查及管理職責。

第三十條發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災害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並在規定的時限內逐級上報。接到報案後,保衞部門應立即趕到現場。重、特大案件、事故,省級分行、總行應當派人及時趕赴現場。

第三十一條保衞部門對所轄分支機構的報案和犯罪人的自首,應當認真做好筆錄,並調查核實。對所受理的案件經查證不屬於保衞部門管轄的,應及時移交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在案件事故的查處中涉及內部其他部門協辦的,按照各自的職責範圍,分工協作,密切配合,積極查辦。

第三十三條案件、事故管理實行一案一報,一案一檔,專人負責,領導簽發的報告制度。

第三十四條保衞部門應當安排專人負責案件管理工作,做到登記清楚,統計準確,上報及時。

第七章金融案件、安全事故責任與追究

第三十五條農發行對金融案件、治安災害事故及安全生產事故實行行政責任追究制。

第三十六條農發行各級行主要領導人和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以下金融案件、重大安全事

故的防範、發生,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度的條款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一)重大火災事故造成人員傷殘死亡或國家財產損失嚴重的;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殘死亡或財產損失嚴重的;

(三)由於農發行責任人原因導致重大建築質量安全事故;

(四)由於辦公、營業場所未按規定安裝安全防衞設施,值守人員不到位造成國家財產損失或人員傷殘死亡的;

(五)由於未按規定使用專用設備和違反規定造成職工傷殘死亡或資金損失嚴重的;

(六)槍(彈藥)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

(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農發行各級行和有關部門對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比照本制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對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單位和個人的行政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凡發生本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列金融案件、安全事故及其他傷殘死亡事故應及時上報,凡隱瞞不報的,一經發現,給予該行行長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發生金融案件、重大安全事故,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或者性質特別嚴重的,由總行對負有領導責任的省級分行行長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制度由農發行總行負責解釋、修訂。

第四十條本制度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前市場是沒有相關的書籍賣的,這個對於武警押運的我來説是再熟悉不過了.

武裝押運也是內務部隊要履行的一項職能,他主要是以武裝的形式將重要物品運送到指定地點,一樓説“押運現金經警和“押運武警”並不矛盾,這要看當地銀行選擇”是錯誤的,這一點銀行沒有選擇權,押運武警所擔負的押運任務是由國家做出的,針對現金而言,他們是把現金從“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或是印鈔廠直接運送到各地金庫的途中保護,也只有“人民銀行”才有權通過申請動用武警,現金一旦送到,交接入庫,武警的任務也就完成,這些錢就屬於各地方銀行,這些錢的安全才落到經警的肩上。各地方銀行的現金轉移也只能用到警察和經警,沒有權力調動武警。

説直白一點就是,動用武警押運的都是國家行為,而經警的押運只是地方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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