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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糾紛需要注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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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糾紛是學習法律的人想要明白的名詞。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排除妨害糾紛需要注意的問題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排除妨害糾紛需要注意的問題

  排除妨害糾紛需要注意的問題

排除妨害糾紛應當區分不動產和動產確定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3條的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2〕11號)第2條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的不動產所在地在營區內,且當事人一方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案件,地方當事人向軍事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提出申請的,軍事法院應當受理。動產的排除妨害糾紛,應以妨害行為實施地或者妨害行為實施人所在地或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適用本案由時,要注意區分其與返還原物糾紛的關係,在排除妨害糾紛中所有權或他物權人並未喪失對其物的佔有;而在返還原物糾紛中,物已為他人無權佔有或被他人侵奪佔有。

排除妨害主要是金針於對妨礙物權行使的行為或事實狀態一而採取的種措施,當物權的行使受到現實或可能的妨害時,物權人均可以請求排除妨害。

  除妨害糾紛的構成要件

我們通常認為,排除妨害糾紛的構成要件一般包含:

1、被妨害的標的物仍然存在並由所有人佔有;

2、妨害人以佔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權利人行使權利且這種行為是持續進行的;

3、妨害必須是不正當的。

而且妨礙的行為必須是一種現實的妨害,而不是一種將來發生的危險。消除危險是指物權人對有可能造成自己之物損害的'設施的物權人請求其消除自己的危險。消除危險請求權與排除妨害請求權之間,既有關聯性又有區別,從關聯性的角度講,消除危險是從排除妨害中派生出來的,二者都是因為相對人妨害物權的行為導致的。主要差異在於,排除妨害要求相對人積極地採取措施排除現實已經發生了的妨害;消除危險要求相對人積極地採取措施(作為)或者停止(不作為)某種行為以消除將來必然發生的妨害或損害。

  排除妨害糾紛民事上訴狀的格式

上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上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上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上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上訴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寫明一審法院名稱)XXXXX第XXX號XX判決,現提出上訴,上訴請求及理由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提出上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上訴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審判程序上存在的問題和錯誤陳述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上訴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標籤:妨害 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