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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報酬糾紛解決方法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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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報酬糾紛在社會上無處不在,你知道勞動報酬糾紛如何解決嗎?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勞動報酬糾紛解決方法,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報酬糾紛解決方法步驟

  勞動報酬糾紛解決方法

(一)、勞動報酬的約定不明

勞動報酬是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回報,是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也是勞動者主要的合同權利。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勞動報酬一定要明確、具體,包括明確勞動報酬的法律後果等相關內容。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對勞動報酬處理模糊,或者口頭約定,因此常常引發勞動爭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因勞動報酬約定不明而引發勞動爭議的可以由以下幾種方法加以解決: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重新協商。

2、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

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具有約束力。因此,如果協商不成,用人單位有集體合同的,就應當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

3、按照用工同酬原則確定。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即用人單位對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崗位的勞動者支付大體相同的勞動報酬。

(二)、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的

被派遣勞動者基於他們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而為用工單位提供勞務,與用工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合同關係,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比較複雜,在行使權利與保護方面處於劣勢。如果發生爭議可按以下辦法解決:

1、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被派遣的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2、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報酬確定其勞動報酬。

(三)、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的(勞動者已付出勞動)

無效的勞動合同具有兩個特徵:

1、無效勞動合同具有違法性;

2、無效勞動合同是自始無效的.。

勞動合同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報酬:有約定的按約定;沒約定的參考用人單位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報酬確定;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報酬包括哪些部分

用人單位在生產過程中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報酬包括三部分:一是貨幣工資,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各種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是實物報酬,即用人單位以免費或低於成本價提供給勞動者的各種物品和服務等;

三是社會保險,指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險部門支付的失業、養老、人身、醫療、家庭財產等保險金。

  勞動報酬糾紛的舉證責任

勞動報酬糾紛是勞動糾紛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規定,在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發生勞動爭議時,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表面上看,此規定賦予了用人單位對勞動報酬問題的舉證義務,但是實際上對用人單位並無多大的約束。這是因為:

其一,按照該規定,只有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出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的“決定”發生爭議時,用人單位才承擔舉證責任,但用人單位在作出上述決定時並不出具書面文書,勞動者顯然不能證明用人單位作出類似決定;

其二,按照該規定,只有用人單位作出減少勞動報酬決定時才承擔舉證責任。要使該條規定得以執行,勞動者必須首先證明自己勞動報酬減少,再由用人單位舉證減少的根據。但這對勞動者而言,基本上是不可能做到的。為彌補法律的缺失,我們認為應當規定“因勞動報酬發生糾紛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這是因為,勞動報酬數額確定必須以勞動者已經完成的工作任務與工資支付標準為依據。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勞動者既不能對工資支付標準舉證,更不能舉證證明自己完成的勞動任務。道理很簡單,那就是勞動者在完成勞動任務後,不可能要求用人單位簽字確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1994年)第6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標籤:勞動報酬 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