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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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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對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種類

對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相關法律知識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種類有以下五種:拘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拘留。

(一)拘傳

拘傳是對於必須到庭的被告,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強制被傳喚人到庭參加訴訟活動的一種措施。

(二)訓誡

訓誡是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秩序行為較輕的人,以口頭方式予以嚴肅地批評教育,並指出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後不得再犯的一種強制措施。

(三)責令退出法庭

責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對於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強制其離開法庭的措施。

(四)罰款

罰款是人民法院對實施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情節比較嚴重的人,責令其在規定的時間內,交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強制措施。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

(五)拘留

拘留是人民法院對實施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情節嚴重的人,將其留置在特定的場所,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拘留期限為15日以下。

除上述強制措施外,民事訴訟法還規定,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對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適用

(一)拘傳的適用

採取拘傳措施應具備三個條件:一是拘傳的對象是法律規定或法院認為必須到庭的被告,或者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而作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二是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必須經過傳票傳喚;三是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適用拘傳措施,應由本案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提出意見,報經院長批准,然後填寫拘傳票,交司法警察直接送達給被拘傳人,令其隨票到庭。如果被拘傳人拒絕隨票到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使用械具強制其到庭。

(二)訓誡的適用

適用訓誡措施,由合議庭或獨任制審判員決定,以口頭方式指出行為人的錯誤事實、性質及危害後果,並當庭責令妨害者立即改正。訓誡的'內容應記入庭審筆錄,並由被訓誡人簽名或蓋章。

(三)責令退出法庭的適用

適用責令退出法庭,由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決定,由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口頭宣佈,責令行為人退出法庭。作出責令退出法庭的決定後,行為人應主動退出法庭,否則,司法警察可以強制其退出法庭。

(四)罰款和拘留的適用

罰款和拘留是比較嚴厲的強制措施,直接涉及行為人的經濟利益和人身自由,因而法律規定了較為嚴格的適用程序。

罰款和拘留由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提出處理意見,報請院長批准後執行。人民法院決定罰款和拘留,應當製作決定書,並將此決定書正式通知或出示給行為人。當事人對罰款或拘留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但是,複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同時,對於被拘留人在拘留後承認並改正錯誤、表現較好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罰款和拘留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對於由於實施妨害民事訴訟行為而構成犯罪的,應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具體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辦一理:第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規定,應當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的,由審理該案的審判組織直接予以判決;在判決前,應當允許當事人陳述意見或者委託辯護人辯護。第二,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1款第6項的規定,應當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的,由法院刑事審判庭直接受理並予以判決。第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1款第1~5項和第106條的規定,應當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