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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房屋租賃合同範文集合十篇

隨着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麼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房屋租賃合同10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精選房屋租賃合同範文集合十篇

房屋租賃合同 篇1

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正確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房屋,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

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產生的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第三條 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第四條 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佔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 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

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第九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第十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二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二)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

第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第十七條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 承租人租賃房屋用於以個體工商户或者個人合夥方式從事經營活動,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經營人或者其他合夥人請求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 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折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請求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委託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 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第二十五條 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解釋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最高法院民一庭負責人解讀《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日益增多。由於相關法律規範比較原則,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面臨很多具體適用法律的難點問題。為統一法律適用,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佈了《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對這一解釋作出了權威解讀。

轉租期超承租人剩餘租期合同無效

合同效力的認定對促進房屋租賃市場發展,維護房屋租賃市場交易秩序穩定意義重大。解釋在準確判斷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否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基礎上,確定了認定合同效力的原則:

一是限定無效合同的範圍。解釋僅將違法建築物租賃合同、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合同、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合同認定為無效。在違法建築物範圍認定上,確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的房屋,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為違法建築。

二是對欠缺生效條件合同效力的處理上,採取了補救性的措施,即當事人只要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無效情形,就認定合同有效。

無效合同支付使用費是返還財產

對於有觀點認為,解釋規定合同被認定無效後,承租人要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是將無效合同按照有效處理,這位負責人表示:“這種理解是錯誤的。”合同無效後,承租人支付佔有房屋期間的使用費,是返還依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的一種方式,並不是按照合同履行支付的租金。依照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承租人應返還依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包括佔有租賃的房屋和實際佔有房屋所獲取的佔有利益。佔有利益為無形財產,承租人只能採用折價補償的方式,即支付房屋使用費予以返還。

對於房屋使用費按照何種標準確定,實踐中做法很多。考慮到實踐中存在因房屋質量問題或其他原因影響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形,完全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確定承租人支付使用費可能與其獲取的佔有利益不符,有失公平,因此規定“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將是否支持的裁量權交由人民法院,根據承租人對房屋的實際使用狀況確定是否參照、如何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確定佔有使用費。

適用不同民法理論處理裝修問題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裝飾裝修的處理,一直是司法審判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解釋在吸收各級人民法院和學術界意見基礎上,確立了處理此類糾紛的規則:承租人擅自進行裝飾裝修,構成侵權,承擔侵權責任;承租人經同意裝飾裝修,區分情況適用不同的處理原則。

一是,對附合和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分別適用不同的處理規則。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承租人作為所有權人享有處分權;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區分合同無效、合同有效解除、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情形,適用不同的處理規則。

二是,出租人是否對承租人的裝飾裝修進行補償、如何補償,要區分不同情況。合同無效時,出租人同意利用的裝飾裝修,基於不當得利對承租人進行補償;不同意利用的,裝飾裝修的現值損失作為無效合同的損失,由雙方按照過錯承擔;合同解除,由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承擔裝飾裝修殘值損失。在雙方均無過錯的情形下,由雙方依照公平原則分擔裝飾裝修殘值損失;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解除時,如果出租人同意利用承租人裝飾裝修的,仍需基於不當得利對承租人予以補償;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出租人取得附合裝飾裝修物無需補償。

依法保護承租人優先購買權

對於解釋規定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受侵害時,無權主張認定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這位負責人分析説,解釋規定的是“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優先購買權為由,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而不是規定在任何情形下,承租人均不得主張認定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

優先購買權糾紛一直是審判實踐中的難點。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性質的認定,是解決該難點首要面臨的問題。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並未將優先購買權規定為物權,該權利因此不具有“對世性”權利。最高人民法院廢止了《〈民法通則〉適用意見》第118條規定,就是基於該條規定與物權法規定相沖突。本解釋遵循法律規定精神,將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定性還原為債權,規定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優先購買權為由,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有四種例外

按照解釋規定,是否只要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承租人就可主張優先購買房屋?對此,這位負責人表示,這種理解是錯誤的。解釋第24條規定了承租人優先購買權行使的四種例外情形:

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法律設定共有人具有優先購買權,宗旨是簡化物權關係,維護共有關係的穩定性,充分發揮物的用益價值,從利益衡量的角度考量,應當優先保護共有人的購買權。

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情形。親情關係往往是交換價值確定的重要考慮因素,具有濃厚的人

篇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20xx年X月23日至25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惠州召開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全省各級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民一庭(含房地產、勞動爭議和交通事故審判庭)庭長參加了會議。通過討論,與會同志對民事審判中存在的若干具體問題提出了許多意見和建議,形成如下會議紀要:

一、關於房地產糾紛案件

(一)關於合同效力問題

1.要準確理解和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維護合同效力。《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並非針對抵押財產轉讓合同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當事人僅以轉讓抵押房地產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為由,請求確認轉讓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受讓人因抵押登記未塗銷無法辦理物權轉移登記而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受讓人要求轉讓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應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進行處理。

2.當事人訂立轉讓不動產的合同後,該不動產被依法查封,不能因該不動產被查封而否定該轉讓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受讓人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可予支持。買受人請求判令出賣人在解封前辦理過户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向其釋明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為解除合同或在解封后辦理過户登記手續;買受人堅持不變更的,駁回該項訴訟請求。

3.不動產被依法查封后,當事人訂立轉讓該不動產的合同,可認定有效。但轉讓合同約定在該不動產解封前辦理過户登記手續的條款無效。出賣人不能依約履行合同,買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買受人要求出賣人繼續履行合同並在該不動產解封后辦理過户登記手續的,應予支持。出賣人故意隱瞞不動產被查封的事實與他人簽訂轉讓合同,買受人請求撤銷轉讓合同的,應予支持。

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租賃合同,當事人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核准該房屋為經營場所為由主張租賃合同有效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出租人未經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改變房屋用途,並與承租人訂立租賃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租賃合同無效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

6.房屋買賣合同或房屋租賃合同對房屋的交樓標準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如該約定違反《城鄉規劃法》第45條、《建築法》第61條、《消防法》第13條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應認定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出賣人交付的商品房應滿足基本的安全條件和買受人的基本居住要求,具體把握標準可審查房屋電梯、水電、煤氣等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二)關於善意取得問題

7.轉讓人轉讓登記在其名下的房地產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轉讓條件,如果受讓人是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對價並已經辦理了房地產過户登記手續的,可以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

(三)關於房屋買賣合同的履行問題

8.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單價,公共部位和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的建設費用計入套內建築面積銷售單價內,不再另行計價,如交付房屋時建築面積少於合同約定的,出賣人應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具體賠償數額可參照如下方式計算:總房價(套內面積+分攤面積)減少面積。

(四)關於一房數賣的合同履行及違約責任問題

9.在審理一房數賣糾紛案件時,如果數份合同均為有效且各買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一般應按照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合法佔有房屋以及買賣合同成立先後等順序確定權利保護順位。惡意辦理登記的買受人,其權利不能優先於已經合法佔有該房屋的買受人;變更登記、合法佔有發生在預告登記有效期內的,登記權利人或佔有人的權利不能對抗預告登記權利人。對於買賣合同的成立時間,應綜合合同在主管機關的備案時間、合同載明的簽訂時間以及其他證據證明的合同簽訂時間等因素進行確定。

10.在二手房交易中,出賣人在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後,又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賠償房屋差價損失、履約費用等損失的,可予支持。但買受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的,不予支持。

(五)關於房地產調控政策問題

11.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後,如政府部門出台限購限貸政策的,人民法院應查明買受人是否屬於限購或限貸範圍。確因限購限貸政策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或者不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予以支持。買受人請求判令出賣人辦理過户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向其釋明可以變更訴訟請求;買受人堅持不變更的,駁回其訴訟請求。

12.要注意發揮司法審判在規範和引導房地產居間合同市場中的作用。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確因居間人的居間行為訂立合同,如果房屋買賣合同明確約定以按揭貸款方式付款、且買受人因不能辦理約定的按揭手續,或買受人由於相應住房限購政策的實施而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居間人以已經促成合同訂立為由請求支付居間報酬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居間人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合理費用的,應予支持。居間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違規操作,惡意促成買賣雙方訂立合同,如果房屋買賣合同不能履行,嚴重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對居間人請求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不予支持;委託人請求居間人賠償所造成損失的,應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處理。

(六)關於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性質認定問題

13.審判實踐中對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實為其他性質的合同進行轉性認定時,應當注意不拘泥於合同具有明確的“不承擔經營風險”的約定,而應以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內容的實質作為認定的依據。如根據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一方僅分得固定數量或固定比例房屋,且在房屋無法建成的情況下,相對方仍然需要支付與約定分得房屋相對應的價款或賠償金的,則應認定為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14.當事人簽訂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實為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等其他性質的合同,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當事人之間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關係的,轉讓人應對受讓人因該房地產項目產生的對外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

(一)關於民事責任主體問題

15.對實際施工人向與其沒有合同關係的轉包人、分包人、總承包人、發包人提起的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案件當事人。審判實踐中應注意要嚴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審查;不能隨意擴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適用範圍,並且要嚴格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明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16.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向第三人購買建築材料等商品的,出借資質方無需對實際施工人的欠付貨款承擔民事責任。

(二)關於合同效力問題

17.要依法維護通過招投標方式所簽訂的中標合同的法律效力。對以低於工程建設成本的工程項目標底訂立的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認定無效;當事人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任意壓縮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約定,也應認定無效。對於約定無效後的工程價款結算,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處理。

18.建設工程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屬於違法建築,就該違法建築所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應當認定該施工合同有效。

19、承擔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築工程施工任務的單位,沒有相應的施工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資質審查證書,可根據國務院《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認定合同效力。

(三)關於建設工程質量問題

20.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質量問題的民事責任,應依法承擔舉證責任。經鑑定,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確實存在地基基礎工程或主體結構質量問題的,承包人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存在其他質量問題的,承包人應在保修期限內承擔保修責任。

(四)關於工程價款結算問題

21.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簽訂改變工期、工程價款、工程項目性質等中標結果的協議,應認定為變更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中標人作出的以明顯高於市場價格購買承建房產、無償建設住房配套設施、讓利、向建設方捐獻等承諾,亦應認定為變更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對於變更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工程價款結算,應按照《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協議變更合同是法律賦予合同當事人的一項基本權利。建設工程開工後,因設計變更、建設工程規劃指標調整等客觀原因,發包人與承包人通過補充協議、會談紀要、往來函件、簽證等洽商記錄形式變更工期、工程價款、工程項目性質的,不應認定為變更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依法有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當

事人均應依約履行。除合同另有約定,當事人請求以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報告、財政評審機構作出的評審結論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的,不予支持。

22.合同所涉工程不屬於強制招投標的範圍,當事人之間也沒有進行招投標,但按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了備案,該備案合同與當事人另行簽訂的合同不一致的,以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23.工程款的結算和支付,原則上應當在合同相對人之間進行,並符合合同約定。如果沒有合同依據或者承包人的授權,發包人直接向沒有合同關係的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實際施工人結算和付款,一般不構成有效的結算和支付。

24.當事人依照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就工程價款簽訂了結算協議,且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可參照結算協議認定工程價款。

25.承包人與發包人就工程價款有爭議,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委託進行造價鑑定的,應當向當事人釋明。承包人經釋明後仍不申請鑑定的,可依據證據規則判令其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26.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建築材料價格變動的風險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約定工期內的建築材料價格變動的風險由承包人承擔;逾期竣工的,延誤工期期間的建築材料價格變動的風險,由對工期延誤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雙方均有過錯的,按過錯大小分擔損失。建築材料價格大幅變動,當事人以情勢變更為由請求調整工程價款的,應從嚴把握。

(五)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

27.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設工程未能在約定期限內竣工,承包人依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享有的優先受償權不受影響。承包人請求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自建設工程實際竣工之日起計算;如果建設工程合同由於發包人的原因解除或終止履行,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終止履行之日起計算。

28.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範圍僅限於建設工程價值,不包括建設工程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價值。

29.承包人應當通過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等合法途徑追索工程欠款,不得留置建設工程或施工資料。施工合同終止或工程完工後,承包人以發包人拖欠工程款為由,繼續佔有工程、拒絕撤場或者移交施工資料,發包人請求承包人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六)關於違約責任問題

30.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同時約定遲延付款的利息和違約金的,可以同時適用,但二者之和不得過分高於遲延付款的損失,過分高於的認定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把握。

31.在承包人延誤工期或發包人遲延付款的情況下,雙方簽訂補充協議,承包人重新承諾完工時間或發包人重新承諾付款期限,不能視為守約方對違約方放棄主張違約責任,但補充協議明確約定放棄追究違約責任或當事人明確達成諒解的除外。

3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了合同約定的遲延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設計變更、工程量增加、停水、停電等導致順延工期的情形,承包人主張順延工期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沒有順延工期的簽證文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提供的會議紀要、往來函件等其他證據認定應否順延工期。

三、關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和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一)關於合同效力問題

33.業主委員會違反《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未取得業主大會的授權決定或未按業主大會授權決定的內容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且在起訴前未取得業主大會或者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同時佔總人數半數以上的業主追認的,該物業服務合同或合同條款應當認定為無效。

34.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以及《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應當認定為無效。但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條例》出台前已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且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屆滿的,可依據當時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關於物業服務企業未依約履行合同的責任問題

35.物業服務企業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業主請求降低物業費的,可根據當地政府制定的物業服務指導價和合同履行情況對物業費標準予以適當調整。

(三)關於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糾紛問題

36.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經專有部分建築面積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並報請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其他業主因對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有異議提起民事訴訟的,不予受理。如其他業主認為增設電梯的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請求作出增設電梯決定的業主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四、關於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一)關於歸責原則和抗辯權問題

37.要充分認識交強險設立目的在於保障受害人依法及時得到賠償,具有較強的社會保障性質。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無論機動車一方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是否有過錯,包括存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保險公司均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先予賠償,除非交通事故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二)關於保險合同條款的效力認定問題

38.對於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要嚴格依照《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予以審查,要求免責條款必須內容明確、具體,沒有歧義,並使用黑體字等醒目方式或以專門章節予以標識、提示;同時要求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要履行明確説明義務,從而使普通人在通常情況下能夠明白地知曉免責條款的內容、涵義和法律後果。如保險公司未能充分履行提示和説明義務,則相關免責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39.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主要應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確定。如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合同明確約定“扣除交強險應賠部分再行賠付”,且保險公司已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説明義務,即使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因自己的原因未投保交強險的,仍應認定該約定有效。

(三)關於責任主體問題

40.因租賃、借用等情形致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造成第三人損失的,應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先予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應根據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1.掛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由掛靠車主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掛靠單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篇三:最高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案件法律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

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9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房屋,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

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產生的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第三條 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第四條 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佔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 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第九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第十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二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二)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

第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第十七條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 承租人租賃房屋用於以個體工商户或者個人合夥方式從事經營活動,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經營人或者其他合夥人請求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 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折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請求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委託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 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第二十五條 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解釋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房屋租賃合同 篇2

出租人(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承租人(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根據《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協商後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雙方必須共同遵守。

一、甲方將座落於 出租給乙方作為 使用。

二、租賃期限為 年(月)。甲方從 年 月 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給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合同屆滿,乙方若有續租意向,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權。

三、房屋租金:每月 元,全年 元。如要續租,必須提前一個月交租金。先交租金後用租房。乙方逾期未付租金,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回收房屋。每逾期一天按總房屋月租金的5%收取違約金。

四、甲方如將該房產所有權轉讓給第三方時,本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權人繼續有效。

五、承租期內甲方不得將該房屋出租給第三方,乙方也不得擅自將該房屋轉租(讓)、轉借給第三方(包括改變房屋的租賃用途)使用,特殊情況必須事先徵得甲方同意(書面認可)。

六、在承租期內產生的'費用,如水電費、有線電視費,物業管理費等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並按規定按時交納,甲方概不負責。

七、乙方在使用甲方房屋(傢俱、電器)時,不得損壞或改動其設施結構,若損壞則照價賠償或恢復原狀。

八、為保證水電費及時交納及保護租房設施的完整無損,乙方需向甲方交付保證金 元(不計息),合同屆滿,雙方辦理交接核對手續,若無違約行為,保證金如數返還給乙方。移交日電錶讀數 度;水錶讀數 噸。

九、其他: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十一、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賃合同 篇3

出租方:

電話:

租賃方:

電話:

甲、乙雙方充分協商,達成如下辦公房租賃合同條款,共同誠信履行:

第一條:租賃房屋、院落、財產基本情況

租賃房屋、院落坐落於蘭州內南側一層至四層框架辦公樓一棟,建築面積為1600㎡;及辦公樓南側、西側院落,水電暖及通信設施齊全(見《附房屋平面圖及房屋設施、財產明細表》),

租賃辦公房、院落及財產屬甲方合法財產。

第二條:租賃房屋用途:

乙方租賃該辦公樓用於經營辦公。乙方保證在租賃期內未徵得甲方書面同意,無權擅自改變房屋的用途,不得轉租第三方。

第三條:乙方對房屋的裝修:

乙方裝修辦公樓房應當向甲方提供書面裝修方案書,經甲方審查同意後進行裝修,不得野蠻裝修,不得損壞租賃房產的結構及使用價值,否則承擔賠償或修復責任。

第四條:租賃期限:

一、xx年5月31日至7月31日,為乙方裝修期,甲方優惠不再收取租賃費。

二、自xx年8月1日至xx年7月30日止,共計三個租期年度,乙方按約定支付租賃費。

二、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房屋。乙方如需繼續承租,應提前60日向甲方提出,甲方同意後,雙方續簽房屋租賃合同。

第五條: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各年度租金標準:

1、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為 年租金額為: 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為25元/㎡/月:年租金額:1600×25×12=肆拾捌萬元整(480000元)。

3、 年 月 日至 年 月 1日,租金為30元/㎡/月,年租金額:1600×30×12=伍拾柒萬陸仟元整(576000元)。

4、三個租期年度平均租金為25元/㎡/月。

二、租金支付時間:

第一年度租金在簽訂本合同時一次交清。如簽訂合同後,乙方因故不再租賃該辦公樓,第一年度租金不再退還,抵作甲方的搬遷費用和經營損失。

第二年度租金在第一租期年度末的最後一週內交清。

第三年度租金在第二租期年度末的最後一週內交清。

三、甲方收取租金後,向乙方開具發票。

第六條:租賃期內,乙方自行管理,並承擔租賃房產如下費用:

1、為便於乙方管理,甲方同意將租賃辦公樓東南端與甲方廠區隔離,租賃辦公樓正南大門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在租賃辦公樓內自行管理,做好防火、防盜、安全等工作,否則,造成損失由乙方自己承擔。

2、水、電費,按表計量。由乙方交付甲方後,甲方向水電費管理部門交納。電價收取按供電局當期收取執行平均單價計收。

3、供暖費:由乙方按計量表向開發區供暖部門直接交費。

4、政府相關部門收取的、與租賃辦公樓及乙方工作人員相關的城市配套費用,如衞生費等,由乙方直接交費。

第七條:房屋交付及返還:

一、租賃交付:xx年5月31日前,甲方將租賃辦公樓騰空,雙方依據《租賃房產交付清單》現場核驗房產及相關設施後,甲方將各房門鑰匙交付乙方,雙方在《租賃房產交付清單》簽字,即視為租賃房產移交乙方,乙方可進行整理裝修。

二、6月10日前乙方向甲方交付保證金6萬元,該保證金在合同到期或終止時,乙方返還租賃房產時返還乙方。

三、返還:租賃期滿或者合同解除後,乙方應在30日內騰空房屋(騰房30日按當年度的租金標準支付租金),清除雜物,打掃乾淨,經雙方核驗後,乙方將各房門鑰匙移交甲方,雙方在《租賃房產交付清單》簽字,即視為房屋返還。

四、房產返還時,雙方應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相關費用。

四、乙方自置的能移動的辦公物品等自行收回,與辦公樓房固定連接的裝飾、裝修等部分,乙方不再拆除,無償留給甲方。

第八條:房屋及附屬設施的`維護

一、租賃期內,甲方應保障該房屋框架結構處於安全狀態。乙方發現租賃房屋框架結構有安全隱患時,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後的7日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乙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因維修房屋影響乙方使用的,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賃期限。

二、租賃房產的水、電、暖及通信等設施由乙方自行維修,費用乙方承擔。

三、乙方應管理、使用並愛護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財產,因乙方疏於管理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發生損壞的,乙方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如乙方拒不維修或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甲方可代為維修或購置新物,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對於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財產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乙方不承擔責任。

第九條:合同的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甲乙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1、該房屋因城市建設需要被依法列入拆遷範圍的。

2、因地震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損毀或者造成其他損失的。

第十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將辦公房交付乙方使用,每遲延一日,按年租金的50/000支付違約金。

二、乙方按期交納租金,每遲延一日按年租金額的50/000支付違約金,遲延xx年租金的平均租金單價計算。

第十一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協商不成時,向安寧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裁決。

第十二條:其他規定:

1、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各持兩份。

2、《租賃房屋建築平面圖》、《房產交付清單》、《租賃房產現狀錄像》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履行期間,如有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合同,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 租 方: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租 賃 方: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簽約時間:

房屋租賃合同 篇4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房屋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1、房屋坐落於______市______區(縣)______街道辦事處(鄉鎮)______,建築面積______平方米。

2、房屋權屬狀況: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房屋買賣合同/□其他房屋來源證明文件),房屋所有權證書編號:______或房屋來源證明名稱:______,房屋所有權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購房人)姓名或名稱:______,房屋(□是/□否)已設定了抵押。

第二條:房屋租賃情況及登記備案

1、租賃用途:______;如租賃用途為居住的,居住人數為:______,最多不超過______人。

2、如租賃用途為居住的,甲方應自與乙方訂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區來______人員和出租房屋服務站辦理房屋出租登記手續。對多人居住的,乙方應將居住人員情況告知甲方,甲方應建立居住人員登記簿,並按規定報送服務站。

3、本合同變更或者終止的,甲方應自合同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5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區來______人員和出租房屋服務站辦理登記變更、註銷手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居住人員發生變更的,乙方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日內告知服務站,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4、居住人員中有外地來______人員的,甲方應提供相關證明,督促和協助乙方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證;居住人員中有境外人員的,(□甲方/□乙方)應自訂立本合同之時起24小時內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住宿登記手續。

5、租賃用途為非居住的,甲方應自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合同備案手續。

第三條:租賃期限

1、房屋租賃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共計______年______個月。甲方應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房屋按約定條件交付給乙方。經甲乙雙方交驗簽字蓋章並移交房門鑰匙後視為交付完成。

2、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後,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乙方應按照原狀返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甲乙雙方應對房屋和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及水電使用等情況進行驗收,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3、乙方繼續承租的,應提前______日向甲方提出(□書面/□口頭)續租要求,協商一致後雙方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四條:租金及押金

1、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______元/(□月/□季/□半年/□年),租金總計:人民幣______元整。

2、支付方式:______(□現金/□轉賬支票/□銀行匯款),押______付______,各期租金支付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3、押金:______人民幣______元整(¥:______)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後,房屋租賃押金除抵扣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租金,以及乙方應當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外,剩餘部分應如數返還給乙方。

第五條:其他相關費用的承擔方式

租賃期內水費,電費,電話費,電視收視費,供暖費,燃氣費,物業管理費,房屋租賃税費,衞生費,上網費,車位費,室內設施維修費和其他費用由______承擔。本合同中未列明的與房屋有關的其他費用均由甲方承擔。如乙方墊付了應由甲方支付的費用,甲方應根據乙方出示的相關繳費憑據向乙方返還相應費用。

第六條:房屋維護及維修

1、甲方應保證房屋的建築結構和設備設施符合建築、消防、治安、衞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證遵守國家、______市的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規約。

2、租賃期內,甲乙雙方應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處於適用和安全的狀態:

(1)對於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後的______日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乙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因維修房屋影響乙方使用的,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賃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發生損壞或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轉租

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方可在租賃期內將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並就受轉租人的行為向甲方承擔責任。

第八條:合同解除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遲延交付房屋達______日的。

(2)交付的房屋嚴重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影響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擔約定的維修義務,致使乙方無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達______日的。

(2)欠繳各項費用達______元的。

(3)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變動或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

(5)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導致附屬物品、設備設施損壞並拒不賠償的。

(6)利用房屋從事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的。

3、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條:違約責任

1、甲方有第八條第三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有第八條第四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並可要求乙方將房屋恢復原狀或賠償相應損失。

2、租賃期內,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應提前______日通知對方,並按月租金的______%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甲方還應退還相應的租金。

3、因甲方未按約定履行維修義務造成乙方人身、財產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甲方未按約定時間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約定支付租金但未達到解除合同條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約定時間返還房屋的,應按______標準支付違約金。

第十條: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事項

1、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______份,其中甲方執______份,乙方執______份,______執______份。

2、本合同生效後,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採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房屋租賃合同 篇5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位於 的'帶陽台的單間房屋出租給乙方居住使用,租賃期限自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計3個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420元,按季度結算。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全季租金,同時支付一個月押金。

三、乙方租賃期間,水費、電費,物業費等費用負擔三分之一。租賃結束時,乙方須交清欠費。

四、乙方不得隨意損壞房屋設施,租賃結束時,乙方須將房屋設施恢復原狀。

五、租賃期滿後,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則須提前半個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後3天內答覆。如同意繼續租賃,則續簽租賃合同。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租賃的權利。

六、租賃期間,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需提前半個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後簽訂終止合同書。若一方強行中止合同,須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300元。

七、現金等貴重物品乙方必妥須善保管,如有丟失,責任自負。

八、乙方不得把社會閒散人員帶入房內,對自身安全負責。

九、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請由當地人民法院仲裁。

十、本合同連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房屋租賃合同 篇6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 租賃地點及設施:

1. 租賃地址用途為

2. 室內附屬設施;

二、租用期限及其約定;

1. 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年;自 日起至止;

2. 房屋租金:每年元,租金季付,付款方式,押金 元。

3. 租賃期限內的水、電、天然氣由乙方支付。

4. 租用期限內,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權、乙方需擔全部責任,

(1) 乙方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

(2) 乙方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三、雙方責任及義務;

1. 乙方須按時交納水、電、天然氣,並務必將以上費用賬單保存,甲方須監督檢查以上費用;

2. 乙方不得擅自改變室內結構,並愛惜使用室內設施,若人為損壞的'將給予甲方相應賠償;

3. 甲方承擔房屋出租期間的物業費、取暖費。

四、其它未盡事宜,有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成按有關現行法規辦理或提交有關仲裁機關進行仲裁。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後即行生效。

五、其它説明;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賃合同 篇7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聯繫人: 電話:

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後,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租賃甲方廣告位所處位置:

二、乙方租賃甲方廣告位時間: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乙方租賃甲方廣告位價款:

1、乙方租賃甲方廣告位面積: 平方;

2、乙方租賃甲方廣告位租金總計: 元 (大寫)。

四、廣告位租金交付方式:

乙方首次交付甲方租金10000元租金,餘下5000元租金,乙方於合同到期前1個月交付甲方。

五、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1、甲、乙雙方應遵循“誠信為本、依法合作、互利雙贏”的原則履約。

2、甲方提供給乙方的廣告位所有權歸屬甲方,合同期內乙方所使用的甲方資產由乙方負責使用、保管、維護。乙方不得對該廣告位出售、轉讓、抵押、出租或其他任何侵犯甲方權利的行為。

3、本合同簽訂後,甲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後及時將乙方租賃的`廣告位提供給乙方,否則由此對乙方造成的損失一律由甲方承擔。

4、本合同簽訂後,涉及到乙方自身廣告的相關許可證(如:工商廣告管理備案)、税務、知識產權、工事費、水、電、照明設施以及其他涉及到乙方自身廣告位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甲方概不負責。

5、甲方僅提供給乙方户外廣告平台,即場地、架構。

六、違約責任和處理

(一)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乙方違約,應當負違約責任;

1、乙方單方擅自終止(或提前終止)合同;

2、不按合同規定時間交付租賃金及其他費用;

3、違反本合同條款約定。

違約責任處理:

乙方違約,甲方有權收回乙方廣告位並有權做任何處理,同時乙方所欠租金必須如數付清,因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二)甲方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甲方違約,應當負違約責任:

1、甲方單方無故終止(或提前終止)合同;

2、違規任意增加乙方應交租賃金;

3、違反本合同條款約定。

違約責任處理:

甲方違約,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乙方有權選擇繼續履行合同或終止合同,合同終止後,其廣告位由甲方收回。

七、爭議解決

在本合同內繁盛合同糾紛,甲、乙雙方根據合同法等法規協商解決。如雙方不能協商解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糾紛未處理之前,雙方不得違反本合同。不管何種原因,合同未依法終止前乙方必須按時向甲方加納租賃金及其他應交費用。

八、備註: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簽名蓋章):

乙方(簽名蓋章):

乙方住址:

乙方代表身份證號碼: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租賃合同 篇8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姓名:姓名: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甲方將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租賃標的

1、甲方同意將座落在深圳市_____________單元房屋及其設施在良好狀態下租給乙方作為________使用。

二、租賃期限

1、該房屋租賃期共___個月。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僅作為_______使用。

3、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出租房屋,乙方應如期交還;如甲該物業繼續出租或出售,乙方享有優先權,但必須在本合約期滿個月之前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1、該房屋每月租金為人民幣___________圓整(小寫:_________);每月租金須於______之前交付甲方。

2、押金:簽定本合約之同時,乙方即時向甲方支付___個月押金和___個月租金,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圓整(小寫:_________)交予甲方,甲方應出具收據。

3、租賃期間,乙方若將該物業分租轉租必須事先得到業主的許可,否則不被允許。

四、租賃期間相關費用

1、甲方應承擔的費用:

(1)租賃期間,房屋和土地的產權税由甲方依法交納。

2、乙方交納以下費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應每月按時交納自行負擔的'費用。

五、押金

1。合同期滿,乙方如不再續租,甲方應將押金退還乙方(不計利息)。

2。乙方若於租賃期內違反本合約之規定,致使甲方未能如期收取租金或因而發生費用,甲方可以扣除部分或全部押金抵付。若押金不足抵付有關費用,乙方需在接到甲方付款通知三天內補足。

六、雙方責任

1、租賃期間,乙方應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如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設施損壞的,乙方應立即負責修復或經濟賠償。

2、乙方在使用該物業時,不得擅自變房屋的內部結構和用途,不得儲藏任何違禁品、易燃品、爆炸品等物,不得利用該房產從事非法活動,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當地的有關規定及該物業管理處的要求。

3。租賃期間,乙方如拖欠租金達___天,或欠交管理費、水電費等相關費用達___個月視為乙方違約,合同因違約而告終止。乙方須全部承擔因違約所造成的責任。

4。因乙方違約而合同終止,甲方有權不經乙方同意單方收回該物業,乙方須無條件立即遷出該物業。如乙方不交回該物業的鑰匙,甲方有權同管理處人員作證進入自己的房產內,將乙方存放在屋內的物品清點拍賣,用於抵償欠租和相關費用,若有餘應交回給乙方。乙方保證履行合同約定,如有違約,完全自願接受甲方作出的上述處理,同時保證絕不會提出任何異議。

七、本合同及附件共____頁,為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合同乙方:

年月日年

房屋租賃合同 篇9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類型及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類型及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房屋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一)房屋坐落於____市______區(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街道辦事處(鄉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築面積 ____________平方米。

(二)房屋權屬狀況: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房屋買賣合同□其他房屋來源證明文件),房屋所有權證書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房屋來源證明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所有權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購房人)姓名或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是□否)已設定了抵押。

第二條 房屋租賃情況及登記備案

(一)租賃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租賃用途為居住的,居住人數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最多不超過 人。

(二)如租賃用途為居住的,甲方應自與乙方訂立本合同之日起____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區來京人員和出租房屋服務站辦理房屋出租登記手續。對多人居住的,乙方應將居住人員情況告知甲方,甲方應建立居住人員登記簿,並按規定報送服務站。本合同變更或者終止的,甲方應自合同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____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區來京人員和出租房屋服務站辦理登記變更、註銷手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居住人員發生變更的,乙方應當自變更之日起____日內告知服務站,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居住人員中有外地來京人員的,甲方應提供相關證明,督促和協助乙方到當地派出所辦理暫住證;居住人員中有境外人員的,(□甲方□乙方)應自訂立本合同之時起24小時內到當地派出所辦理住宿登記手續。 租賃用途為非居住的,甲方應自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____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合同備案手續。

第三條 租賃期限

(一)房屋租賃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計________年_______個月。甲方應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房屋按約定條件交付給乙方。《房屋交割清單》(見附件一)經甲乙雙方交驗簽字蓋章並移交房門鑰匙及 後視為交付完成。

(二)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後,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乙方應按照原狀返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甲乙雙方應對房屋和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及水電使用等情況進行驗收,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乙方繼續承租的,應提前____日向甲方提出(□書面□口頭)續租要求,協商一致後雙方重新簽訂房屋租賃賃合同。

第四條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_______元(□月□季□半年□年),租金總計:人民幣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____)。 支付方式:_______(□現金□轉賬支票□銀行匯款),押_______付_______,各期租金支付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押金:_______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____)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後,房屋租賃押金除抵扣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租金,以及乙方應當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外,剩餘部分應如數返還給乙方。

第五條 其他相關費用的承擔方式 租賃期內的下列費用中,______________由甲方承擔,______________由乙方承擔:

(1)水費

(2)電費

(3)電話費

(4)電視收視費

(5)供暖費

(6)燃氣費

(7)物業管理費

(8)房屋租賃税費

(9)衞生費

(10)上網費

(11)車位費

(12)室內設施維修費

(13)_____________________費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與房屋有關的其他費用均由甲方承擔。如乙方墊付了應由甲方支付的費用,甲方應根據乙方出示的相關繳費憑據向乙方返還相應費用。

第六條 房屋維護及維修

(一)甲方應保證房屋的建築結構和設備設施符合建築、消防、治安、衞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證遵守國家、____市的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規約。

(二)租賃期內,甲乙雙方應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處於適用和安全的狀態:

1、對於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後的____日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乙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因維修房屋影響乙方使用的,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賃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發生損壞或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 轉租 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方可在租賃期內將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並就受轉租人的行為向甲方承擔責任。

第八條 合同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遲延交付房屋達____日的。

2、交付的房屋嚴重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影響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擔約定的維修義務,致使乙方無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達____日的。

2、欠繳各項費用達______________元的。

3、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變動或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

5、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導致附屬物品、設備設施損壞並拒不賠償的。

6、利用房屋從事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的。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有

第八條

第三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_______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有

第八條

第四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_______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並可要求乙方將房屋恢復原狀或賠償相應損失。

(二)租賃期內,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應提前____日通知對方,並按月租金的_______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甲方還應退還相應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約定履行維修義務造成乙方人身、財產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甲方未按約定時間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約定支付租金但未達到解除合同條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約定時間返還房屋的,應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標準支付違約金。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_______份,其中甲方執_______份,乙方執_______份,_____________________ 執_______份。 本合同生效後,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採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簽章: 承租人(乙方)簽章: 委託代理人: 國籍: 聯繫方式: 委託代理人: 聯繫方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賃合同 篇10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姓名: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姓名: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賃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於;共_________層,共_________(套/間),房屋結構為_________,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條 房屋用途。

該房屋用途為 (乙方不得在出租房屋內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變房屋用途。

第三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四條 租金。

該房屋月租金為(_________幣)_________元整。

租賃期間,如遇到國家有關政策調整,則按新政策規定調整租金標準;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調整租金。

第五條 付款方式。

乙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幣)_________元整。租金按_________(月/季/年)結算,由乙方於每_________(月/季/年)的第_________個月的_________日交付給甲方。

第六條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

第七條 維修養護責任。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連設備的損失和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並責任賠償損失。

第八條 關於裝修和改變房屋結構的約定。

乙方不得隨意損壞房屋設施,如需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和裝修或設置對房屋結構影響的設備,需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投資由乙方自理。退租時,除另有約定外,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原狀恢復或向甲方交納恢復工程所需費用。

第九條 關於房屋租賃期間的有關費用。

在房屋租賃期間,以下費用由乙方支付,並由乙方承擔延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1。水、電費;

2。煤氣費;

在租賃期,如果發生政府有關部門徵收本合同未列出項目但與使用該房屋有關的費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條 租賃期滿。

租賃期滿後,本合同即終止,屆時乙方須將房屋退還甲方。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則須提前_________個月書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滿前_________個月內向乙方正式書面答覆,如同意繼續租賃,則續簽租賃合同。

第十一條 因乙方責任終止合同的約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終止合同並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1。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的;

2。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結構或改變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計達_________個月;

5。無正當理由閒置達_________個月;

6。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7。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第十二條 提前終止合同。

租賃期間,甲方可以隨時提出終止合同,只需提前一個月書面或口頭通知對方。

如因國家建設、政府徵收徵用、房屋拆遷、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形,甲方必須終止合同時,一般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經濟損失甲方不予補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租賃期間雙方必須信守合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須向對方交納違約金________元。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權按月租金的_________%向乙方加收滯納金。

第十四條 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該房屋毀損和造成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十六條 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或打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十七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向昌平區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本合同共_________頁,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