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米文學吧

位置:首頁 > 範文 > 合同協議

【必備】買賣合同範文集錦9篇

隨着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那麼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買賣合同9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必備】買賣合同範文集錦9篇

買賣合同 篇1

摘要: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意外風險負擔,是一個具有重要實踐價值的理論問題,《合同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有關買賣合同標的物意外風險負擔的規則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本文在介紹了買賣合同中的風險及其風險負擔的內涵的基礎上,比較詳細地闡釋了買賣合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規則,最後據此具體分析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風險責任負擔問題。

關鍵詞:風險;風險負擔;交付;交付主義

一、風險及其風險負擔概述

(一)風險的內涵及其引發事由

買賣合同中的風險概念不同與一般交易中的風險,它具有特定的內涵,主要是指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而造成的毀損、滅失。這也是立法和學者普遍認同的觀點。由此我們可以看出:

(1)買賣合同的風險具有不確定性,即它是否發生、發生的時間及後果都是不確定的;

(2)買賣合同的風險是由於意外情況所導致的結果,而且這種意外情況是當事人無法預見、並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也就是説,風險的發生不是基於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對風險發生主觀上沒有過錯,客觀上沒有實施損害行為;

(3)風險必然會造成損害,而這種損害必須是給買賣合同當事人帶來具有法律意義上的不利益。

對於風險的引發事由,即引起標的物的意外情況,一般認為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不可抗力。對於不可抗力的學理解釋,認為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獨立於人的行為之外,並且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現象。它是各國民法通行的抗辯事由,包括自然原因如地震、颱風、洪水、海嘯等和社會原因如戰爭等。[1]我國《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是我國民法對不可抗力所作的基本規定。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責事由,但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標的物的毀損滅失的損失究竟應當由誰來承擔,則是違約責任制度所無法解決的問題,必須要通過風險負擔規則來解決。二是意外事件。又稱意外事故,是指非因當事人的故意或過失而偶然發生的事故。如碰撞、擱淺、污染等。意外事件也是外在於人的意志和行為的事件。對它的理解,應注意到意外事件是不可預見的,一般應以當事人的一般智識為標準,即當事人是否在當時的環境下,通過合理的注意能夠預見到同時,意外事件是偶發的非因當事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我國合同法實行嚴格責任,不承認意外事故可以成為免責的事由,但在某些情況下,合同法又針對一些特殊的合同規定了過錯責任,例如合同法第265條規定,"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確實是因為意外的火災導致建築材料被損壞,很難確定該損失是由承攬人的保管不善造成的,在此情況下,並不能根據合同法上述第265條的規定要求承攬人承擔違約責任,而只能根據風險負擔的原則來合理分配己經發生的損失。據此可見,在當事人沒有事先約定,也不可能事後來約定損失的分配,或依據違約責任制度來追究當事人的違約責任的情況下,要依據風險負擔的規則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損失。

 (二)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負擔

所謂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負擔指買賣合同中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致使買賣合同標的物毀損、滅失時,該毀損、滅失所造成的損失應當由誰承擔的制度。換言之,它是指標的物發生意外毀損滅失後,由合同的哪一方當事人承擔該項損失以及相關不利後果的一項民事法律制度。其意義在於:若由賣方承擔標的物的風險,則如標的物已毀損、滅失,出賣方並不因此而免除交付的責任,其仍有義務交付與買賣合同約定相符的標的物或對買受人作相應的損害賠償;若風險由買方承擔,則無論標的物是毀損,還是滅失,買方均不能免除給付價金的義務,且不能要求出賣人重新交付或作損害賠償。因此,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的風險負擔對當事人利益影響甚巨。

風險負擔是合同法上的規則而不是物權法上的規則。雖然標的物的毀損滅失的風險將直接影響到標的物的所有權和其他權利能否正常的移轉,一方能否獲得該標的物的權利,也就是説,涉及物權的變動問題,而且,許多國家的法律在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負擔方面採納了風險隨所有權移轉的規則,即誰享有所有權,就由誰承擔風險。但買賣合同風險負擔中所説的風險,指的是當事人在交易中遭受的損失。所以,風險負擔實際上涉及的是合同中的利益損失應當在當事人之間如何分配的問題。因此,應當在合同法而不是物權法中規定風險負擔的規則。物權關係與債之風險本屬兩回事,一方不能履行,對方應否為對待給付,應由債的關係決定,所有人因標的物毀損滅失而喪失物權,不得因此就決定對待給付請求權的有無。[2]

二、買賣合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規則

買賣合同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而毀損、滅失,所造成的標的物的損失由誰來負擔,即是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問題。對此問題,各個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及認識上並不完全一致。目前世界各國在風險移轉的判斷標準上主要採納了兩種原則:一是"物主承擔風險原則"或"所有權原則",也就是説誰享有所有權,誰承擔風險。標的物的風險轉移時間應當與所有權的移轉時間一致。英國法和法國法採納了此種觀點。二是交付原則。以《德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民事立法主張"交付轉移風險"的原則或者説"交付主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3 條(以下簡稱《合同法》):"標的物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42 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從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看,都沒有將標的物區分為動產和不動產,邏輯上講應為相同的法律意義。由此可以判斷我國立法在風險轉移的方面以"交付主義"為一般原則。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移轉以及標的物所有權的移轉,都與標的物的交付相一致。

但是應該看到,所有權轉移和風險轉移性質不同,是兩個不同的制度。因此,在根據交付主義來判斷標的物是否已"交付"並從而確定該標的物的風險是否已移轉時,不得與所有權的移轉相混淆。對此,學界對動產標的.物的風險負擔爭議不大,因為對於一般動產來説所有權公示方式就是佔有,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交付、所有權轉移和佔有轉移是三位一體的。如甲將其擁有的汽車賣於乙,乙當場支付價款獲得汽車。整個交易過程中,甲給付汽車、乙取得汽車實際佔有、乙以對價取得車的所有權是一致的。爭議比較大的是對不動產和大多數特殊動標的物的風險負擔的理解。有學者認為,由於我國實行的是"登記要件主義",要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效力,必須辦理所有權的變更登記手續,因此在交付的過程中,僅轉移標的物的佔有並不能轉移所有權。因而"交付"本身是包括"移轉所有權"的內涵的。還有學者認為,從交付主義是建立在"佔有者承擔風險"、"實際控制標準"基礎之上來看,可知交付僅指現實意義上的"轉移佔有",而不是法律層面上的"轉移所有權"。根據上述分析,在實行登記要件主義的不動產買賣中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問題尤為突出。故本文接下來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為例對不動產買賣中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問題進行探討。

可見,引發爭議的關鍵在於我國立法對"交付"的涵義並沒有做出明確的界定,從而導致學界對此的分歧較大。故我們有必要對我國民事立法中的"交付"進行界定。

法律上"交付"的含義中是否包括"轉移所有權"的內涵是不容忽視的。學界有的學者主張將"交付"理解含有"轉移所有權"意思的"轉移佔有"。若做如此理解,我國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負擔無論採取交付主義還是所有權主義,其本質上並無差異,因為交付本身就包含了所有權轉移的內容。但事實上,我國《合同法》將交付與所有權轉移做了明確的區分,《合同法》第135條規定"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得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可見,交付與轉移所有權是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的兩項不同義務。"交付與所有權的轉移有密切聯繫,法律如無另外規定且當事人未另外約定時,交付完成的時間即為所有權轉移的時間。不動產……交付本身並不能起到所有權轉移的效果。"[3]應該説從時間上,交付與所有權轉移可能有相同的時候,但交付並不必然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因此,交付並不含有轉移所有權的意思。

此外,20xx年4月28日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11條明確規定,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立法和司法中對"交付"的理解僅僅限於轉移佔有。

綜上,我國在標的物的風險移轉的判斷方面將交付原則確立為一般原則,採納了將標的物風險負擔與標的物所有權歸屬相脱離,從而使標的物的風險負擔的移轉與標的物所有權的移轉相分離的分配策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風險責任負擔問題

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責任問題,根據本文第二部分論述的交付主義原則,具體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非因可歸責於合同當事人的原因如地震而毀損、滅失的房屋,如買賣的房屋已經交付,依據"佔有者承擔風險"和"實際控制標準"的理念,應認定實際佔有者享有更大的利益,理應享有更大的風險。無論買受人即業主是否取得所有權,即是否進行過户登記取得房產所有權證書,應當由業主自己承擔房屋意外滅失的風險責任;如果在辦理登記後而未交付使用時,買受人己經取得了標的物的所有權,而仍讓出賣人佔有標的物而怠於行使所有權人的佔有時,可以推定為買受人具有佔有改定的意圖,即雙方當事人形成佔有改定關係。因為買受人既然知道其已經是房屋的所有人,而且也知道出賣人是房屋的現實的佔有人,他在移轉所有權以後完全應當要求出賣人交付房屋,據此可以認為買受人的意圖是讓出賣人繼續佔有房屋己代替交付。因此,應當由買受人所有權人承擔風險,這可以看作是交付主義的例外,也可以看成是當事人之間產生了兩次交付。如果房地產的權屬證書已經取得,即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均已過户登記,但所有權和使用權在貸款銀行手中抵押的,則所有權仍然在房屋所有權人即業主手中,抵押的房屋所有權客體意外滅失,應當由所有權即業主負擔意外滅失的風險責任。有人認為,房屋已經沒有了,業主已經承擔了意外滅失風險責任,還要按月交納月供嗎?如果還要交付月供是否有違於公平責任?我認為,房屋雖然已經滅失,業主喪失了房屋的所有權,但其向銀行的付款義務並沒有消滅,因為業主還享有土地使用權,業主還可以在土地上建造新的住房,還可以取得所有權,因此,除非國家免除部分債務,否則業主應當繼續清償貸款債務。[4]

二是在建工程的風險負擔問題。若在建工程意外滅失,按照買賣合同標的物意外滅失風險負擔規則,應當由在建工程的所有人承擔風險責任,即開發商自己負責損失。若開發商與買受人已經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收取了房款,開發商因不可抗力致在建工程意外滅失,無法按期交付房屋的,在建築商方面,存在的問題是無法按期竣工所要承擔的合同責任問題,則應當按照《民法通則》關於不可抗力的規則,由於不可抗力而無法按期履行合同,可以不可抗力原因而免除違約責任。而在買受人方面,由於房屋毀損、滅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依據我國《合同法》第94條第4款的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買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返還已交付房款。

參考文獻:

[1]王利明等.民法學[M].法律出版社.20xx(第二版),763.

[2]黃茂榮.買賣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439.

[3]江平.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精解[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9,114.

[4]楊立新,汶川大地震應急民法思考[J].

買賣合同 篇2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自願協商,甲方自願將 號樓 單元 層 室 ,建築面積 平方米賣給乙方,並達成如下協議:

一、價款

總價款人民幣 元整(¥ 元)。

二、交款方式

合同簽訂之日,甲方將 號樓 單元 層 室,建築面積 平方米交給乙方,房款一次性付清,甲方將入住相關手續交給乙方。

三、甲方保證在該樓過户時積極提供協助,辦理過户手續所產生的有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乙方將房款交清後,該房所有權即行轉移歸乙方所有。

五、甲乙雙方如有一方違約,按房款的百分之十賠付給對方。

六、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電 話: 電 話: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3

[摘 要] 在適用中國法律的情況下,採用固定價格作價的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當事人均不能變更合同的價格。

[關鍵詞] 涉外貨物買賣合同 固定價格 情事變更 不可抗力 價格變更

採用固定價格作價的涉外貨物買賣合同關於固定價格的約定是否違反了法律對不可抗力和情事變更原則的規定?也就是説,採用固定價格作價的買賣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了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為了不使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原則的法律規定變更合同價格?本文將對此進行探析。此外,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涉外貨物買賣合同所適用的法律由雙方當事人約定,既可約定適用中國法律,也可約定適用其他國家的法律。本文討論的涉外貨物買賣合同以適用中國法律為前提。

一、固定價格作價方法的特點

所謂固定價格作價是指買賣雙方在涉外貨物買賣合同中,把貨物價格明確約定在合同中,並約定事後不論發生什麼情況(即使訂約後市價有重大變化)均按合同確定的價格結算貨款的作價方法。採用固定價格作價方法有三個特點:一是價格的確定性,合同標的物的價格在訂立合同時就明確地約定在合同裏,這使它區別於訂約時不確定價格的暫不固定價格、暫定價格和滑動價格的作價方法;二是價格的不可變更性,訂約後不論發生什麼情況(即使訂約後市價有重大變化)均按合同確定的價格結算貨款,不允許變更合同的價格;三是價格不可變更的明示性,買賣雙方必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訂約後價格是不能變更的,如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成立後,不得提高價格”、“ 合同成立後,不得調整價格”等等。採用該作價方法,合同價格一經確定,雙方就必須嚴格執行,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更改原定價格,意味着買賣雙方要承擔從訂約到交貨付款時價格劇烈變動的風險。但是,上述“無論發生什麼情況”是否包括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如果包括,合同關於固定價格的約定是否違反了法律對不可抗力和情事變更原則的規定?也就是説,採用固定價格作價的買賣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了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為了不使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原則的法律規定變更合同價格?

二、不可抗力和情事變更的法律特徵

關於不可抗力的含義,各國解釋不盡一致。我國法律認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解釋,是指非當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沒有理由預期其在訂立合同時所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後果而使其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障礙。據此,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後所發生的,不是由於當事人一方的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對其發生以及造成的後果是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控制、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

情事變更原則又稱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在合同訂立後,發生了當事人訂約時不能預見的情況,導致訂立合同的基礎動搖或喪失,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義或者履行合同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重大失衡,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於誠實信用原則(顯失公平)時,應當允許當事人終止或變更合同的一種合同法律制度。情事變更原則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運用,目的在於消除合同因情事變更所產生的不公平後果。該原則已經成為當代債法最重要的法律原則之一。

由於情事變更原則賦予法院自由裁量權,為了防止法官濫用情事變更,各國法律對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規定了嚴格的條件。第一,必須有情事變更的客觀事實。這種客觀事實是指合同訂立時作為該合同賴以成立的基礎的客觀情況發生了異常變動。該變動既可以是經濟情況的變化,也可以是非經濟事實的變化,如國家經濟政策進行了重大調整,貨幣嚴重貶值、價格大幅度上漲等。第二,情事變更必須發生在合同成立後履行終止前。第三,情事變更是訂約時當事人不可預見的。這使它區別於正常的商業風險(如當事人在訂約時應當遇見到的價格在合理幅度內的漲或跌)。第四,情事變更事實的出現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如國家經濟政策的調整、全球性或區域性的經濟危機或金融動盪等。第五,因情事變更使原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不可抗力已構成履行不能,即“不能克服”,而情事變更發生後,原合同仍能履行,即“能克服”,只是如果繼續按原合同規定履行義務,將會對當事人顯失公平,從而會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這是它區別於不可抗力的主要標準之一。如價格暴漲或暴跌(變動幅度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無法遇見到的)只是動搖了合同所依賴的基礎,合同仍能夠繼續履行,只不過是履行代價過高。因此,價格發生劇烈變動(暴漲或暴跌)並非不可抗力,而屬情勢變更。第六,當事人要援用情事變更原則救濟自身利益,主張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請求法院做出裁判。可見,情事變更是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控制、不能避免但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三、當事人不能以發生不可抗力為由變更涉外貨物買賣合同的固定價格

各國對不可抗力法律後果的規定均為強制性,當事人不能以約定的方式排除不可抗力法律後果的適用。但是,不可抗力引起的直接的法律後果是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履約責任,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所以不可抗力所導致的是部分或全部履約不能或不能按時履約,當事人只能要求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並且變更合同也僅限於遲延履行或變更交貨數量,而不會涉及變更價格問題。所以當採用固定作價時,如果買賣雙方在訂約後遭遇了不可抗力,當事人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理由請求變更合同價格,只能要求解除合同或遲延履行或變更交貨數量。即固定價格的約定並不違反法律對不可抗力的規定。

四、當事人不能以發生情事變更為由變更涉外貨物買賣合同的固定價格

1.我國法律對情事變更原則的規定。

(1)國內法的規定。我國雖然在司法判例中出現了關於情事變更原則的內容,但是在現行國內法中一直沒有形成明確的法律規範。在學者們努力呼籲下,1993年開始制定的統一合同法草案中規定了情事變更原則。但是因為諸多原因在最後通過合同法時卻刪掉了此項原則。造成了情事變更原則在我國國內法中的缺位。在我國社會生活中存在着的大量的情事變更問題,只能寄希望於最高人民法院對現行《合同法》進行擴張性司法解釋,以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事實上,目前我國國內合同糾紛審理過程中對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都會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我國加入的國際公約和國際條約的規定。

①我國於1988年1月加入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79條規定:“當事人對不履行義務,不負責任,如果他能證明此種不履行義務,是由於某種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而且對於這種障礙,沒有理由預期他在訂立合同時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後果。”長期以來,我國理論界許多人認為此規定是對情事變更原則的規定。但也有許多學者認為此規定是對不可抗力的規定。筆者同意後一種觀點,因為“沒有理由預期他在訂立合同時能……克服它或它的後果”的規定是不可抗力的不能克服性,而這正是情事變更區別於不可抗力的主要標準之一。因此,《公約》第79條應屬於不可抗力違約免責制度,並不是情事變更原則的依據。

②1994年由國際統一私法協會編撰、20xx年做了大的修訂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以下簡稱《通則》)第6.2.1條~6.2.3條規定了艱難條款。根據《通則》第6.2.1條~6.2.3條的規定,如果履約使一方當事人變得負擔加重,在艱難情形下該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變更合同或解除合同。艱難情形(hardship)是指由於一方當事人履行成本增加,或由於一方當事人所獲履約價值減少,而發生了根本改變合同雙方均衡的事件,並且,該事件在訂立合同後發生或為不利一方當事人所知;在訂立合同時,不利一方當事人沒有理由考慮到該事件;事件非受不利一方當事人所能控制,且事件的風險不由不利一方當事人承擔。可見,《通則》所規定的艱難條款是情事變更原則在私法領域內的國際法淵源。

2.《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的適用

(1)我國是國際統一私法協會成員國,派員參與了《通則》的起草,並已批准加入《通則》。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42條的規定,我國應自覺遵守《通則》。根據《通則》的規定,雙方當事人約定其合同由《通則》管轄時,應當適用《通則》;雙方當事人約定其合同由“法律的一般原則”,“商人法”或類似法律管轄時,應當適用《通則》;雙方當事人未選擇任何法律管轄其合同時,應當適用《通則》;當適用法對發生的問題不能提供解決問題的有關規則時,《通則》可以提供解決問題的方法;《通則》可用於解釋或補充國際統一法的文件。因此,《國際商事合同通則》既可以被稱為示範法、統一規則,也可被稱為國際慣例。從實用的角度看,一國在制定或修訂合同法時可以把它作為示範法,參考、借鑑其條文;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它作為合同的準據法(適用法),作為解釋合同、補充合同、處理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此外,當合同的適用法律不足以解決合同糾紛所涉及的問題時,法院或仲裁庭可以把它的相關條文視為法律的一般原則或商人習慣法,作為解決問題的依據,起到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適用法律的補充作用。由於我國《合同法》和《公約》中都沒有規定情勢變更原則,因此在我國的涉外合同關係中,經常會適用《通則》中的情事變更原則解決問題。

(2)《通則》和《公約》一樣,是任意性規範。根據《通則》的規定,除《通則》另有規定外,雙方當事人可以排除適用《通則》,或部分排除或修改《通則》任何條款的效力。與此同時,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強調情事變更原則具有補充性,也就是説作為一種在當事人自由約定之外對合同關係進行干預的措施,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不能在本質上違背當事人的自由約定。也就是説,如果當事人已經對有關情況的發生及其處理方法做了明確約定,就不能適用情事變更原則得出相反或不同的結論。因此,在涉外貨物買賣合同中採用固定價格方法作價時,當事人實際上已經用約定的方式排除了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

綜上所述,在適用中國法律的情況下,採用固定價格作價的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當事人均不能變更合同的價格。

參考文獻:

[1]李 雁:情事變更原則初探[J].雲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xx(03)

[2]朱廣東:情事變更原則國際法淵源辨析——兼論《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79條的性質[J].齊齊哈爾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xx(05)

[3]賈建華 闞 宏:新編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M].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xx年1月

買賣合同 篇4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經平等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 乙方向甲方購買如下貨物: 品名規格 材質 規格型號 數量(噸) 含税單價 金額(元) 生產廠家 螺紋鋼 線材 具體數量以實發為準.

2. 質量標準:甲方保證所銷售的貨物符合現行國標,並附鋼廠原始材質證書。 如經乙方驗收有質量問題,乙方在合理期限內有權根據具體情況要求甲方降價, 換貨,退貨,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

3. 價格條款:本合同單價為甲方倉庫含税交貨價,運雜費由乙方承擔.

4. 付款方式:期限:乙方預付合同貨款10%,餘款提貨前付清.款到提貨,按實發 數量結算.

5. 交貨地點,方式,期限:漢鋼貨場,交貨期8月31日前交清.

6. 包裝方式,損耗計算:按通用方式包裝,按理論計重.

7. 違約責任:按《合同法》有關規定辦理.

8.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由合同簽約地法院裁決.

9.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簽約日生效,有效期半年.

10. 甲,以雙方應誠信履約,未盡事宜,協商解決。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

買賣合同 篇5

甲方(賣方):簽訂地點:乙方(買方):簽訂時間:年 月 日 甲、乙雙方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摩托車一事,經過協商,達成以下協議,以茲共同遵守,摩托車型號、單介、數量:

摩托車品牌: 型號: 顏色: 數量: 車駕號: 發動機號: 單價: 二、交車方式及驗收標準

1、甲方負責三包,具體按最新《摩托車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實施細則》執行。

2、乙方收到摩托車當場驗收,若有質量問題,立即通告甲方,否則視為貨物符合質量標準並已驗收。

三、貨款結算方式及期限

1、乙方同意收到甲方貨品後,首付款 結清:

A:於

B:於年每月固定償還元,於年月日前結算清。

2、乙方不能按上述方式付清貨款,該貨物所有權仍歸甲方所有,甲方有權採取任何方式收回貨物。

四、違約責任

乙方保證提供的身份證、駕駛證、住址、電話等個人資料真實有效,否則自願承擔法律責任。

1、乙方不能按第三款規定向甲方按時支付貨款的,則乙方除向甲方清還所有欠款,應向甲方甲方支付滯納金,其標準為每逾期一日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一計時。

2、如在規定還款時間內,如乙方未即時還款的由甲方收回乙方車輛,且由乙方承擔往返路收回車費用,如甲方收回摩托車之日起一個月內乙方仍舊沒有付款的,甲方有權將摩托車拍賣,拍賣得收入歸甲方所有。

3、如摩托車損壞的,乙方同意用家庭中任意財產賠償歸還甲方,其中車款未付清尾款,乙方所購買的保險受益人為甲方。

4、如果乙方拖欠欠款,甲方每次到家索要拖欠欠款,按每次補償甲方。

五、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協議簽訂地之有管轄權的法律提起訴訟。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同,經雙方簽字蓋章或手印後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地址: 身份證號: 授權代表: 地址: 電話: 電話: 簽訂日期: 家庭擔保人簽字:

買賣合同 篇6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

第一條食品名稱、規格、數量、價款 單位:____元/____

編號

品名

品種

商標

規格

數量

產地

包裝標準及要求

保質期限及要求

產品標準

運輸保管條件

單價

總價

合計人民幣(大寫) : ¥:

第二條出賣人應提供的相關證件:初次交易的,為:□《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明》□《税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開户許可證》□《生產許可證》□《衞生許可證》□《代理銷售授權書》□《檢疫證明》□ 其他__________;再次交易的,為:□《食品檢驗報告》□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食品備案:已辦理備案的,出賣人應提供備案編號;尚未備案的,備案手續由(出賣人/買受人)辦理。

第四條交貨期限、地點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食品驗收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結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合同解除:出賣人提供的食品經國家認證的檢測機構檢測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屬於出賣人責任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第八條追回責任:買受人按照有關規定對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實施追回及無害化處理,屬於出賣人責任的,有權就由此受到的損失向出賣人提出賠償。

第九條買受人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一)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二)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雙方各持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法規、政策對食品安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合同附件及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賣人(簽章):______買受人(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買賣合同 篇7

買方(甲方):

賣方(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下,就甲方向乙方購買_________軟件的事宜(以下簡稱本軟件)達成協議如下:

一、標的物

1、軟件名稱:

2、軟件用途:

3、軟件類型:

4、購買數量:

二、費用構成與付款方式

1、費用構成:甲方購買的軟件,每套費用為人民幣:_________元整,合計費用為人民幣:_________元整。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甲方支付預付款:_________元整,等乙方交付產品時,甲方付清餘款。

2、付款及交貨方式:甲方現金或銀行轉賬的方式將貨款付給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的預付款後_________個工作日內,將本系統的壓縮包發送給甲方,同時將本合同、發票一同寄給甲方。

三、乙方職責

1、提供該軟件_________套。

2、乙方對本軟件提供_________年的免費升級服務。自購買之日起,_________年內若乙方開發出本軟件的升級版本後,甲方可以免費升級至相應版本。免費升級服務到期後,甲方可以優惠價格購買新版本,具體優惠價格以乙方官方網站中公佈的為準。

3、乙方對提供本軟件當前所購買版本的小範圍修改定製服務。若改動量較大,則為收費服務,具體的功能需求及費用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定。甲方升級到新版本時,乙方不再提供免費的修改定製服務。

4、乙方對甲方提供必要的軟件安裝服務及技術支持服務。甲方在使用過程中遇到問題,可通過電子郵件、電話、論壇、qq聊天及其他方式向乙方尋求技術支持。

四、甲方職責

甲方應按照合同的規定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款。甲方未經乙方的同意,不得將接觸到的乙方祕密披露給第三方。

五、限制條款

1、本軟件產品的所有版權都歸乙方所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知識產權法律及國際條約與慣例的保護。甲方通過本合同獲得本軟件的使用權。

2、甲方不得將一份本授權安裝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拷貝使用。

3、未經乙方的書面授權,甲方不能以任何目的(包括學習或研究等目的),以任何方式和媒介複製、轉載和傳播_________提供給第三人或公眾使用。

4、甲方禁止以任何形式的重新分發,更不得利用非法重新分發獲利。也不得對本軟件進行出租、租借、發放許可證、出售或抵押。

5、如果甲方未能遵守本協議的條款,甲方的授權將被終止及收回。乙方有權隨時終止授權,責令甲方停止損害,並保留追究甲方的法律責任和相應的經濟責任。

六、免責條款

1、該軟件及所附帶的文件是作為不提供任何明確的或隱含的賠償或擔保的形式出售的。

2、乙方應保證交付的產品在使用時不會損害機器硬件與其他軟件,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乙方在可不因使用或不能使用本軟件產品所發生的特殊的、意外的、非直接或間接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甲方必須瞭解使用本軟件的風險。

七、其他條款

1、甲方一旦開始安裝使用本軟件,即被視為完全理解並接受本協議的各項條款,在享有上述條款授予的權力的同時,受到相關的約束和限制。協議許可範圍以外的行為,將直接違反本協議並構成侵權,乙方有權隨時終止授權,責令停止損害,並保留追究相關責任的權力。

2、如果甲方未遵守本條款的任一約定,違約的,乙方有權立即終止本條款的執行,且甲方必須立即終止使用本軟件並銷燬本軟件產品的所有副本。這項要求對各種拷貝形式有效。

3、本條款內容與我國法律法規不相一致的部分,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4、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份。

5、因履行本合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可向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

地址:

授權代表:

聯繫方式:

合同簽訂地:

合同履行地:

簽約時間: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

地址:

聯繫方式:

合同簽訂地:

合同履行地:

簽約時間: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買賣合同 篇8

單位名稱: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購買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買賣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訂立如下條款:

第三條

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出賣人代運交付的產品 規格、型號、數量及完好程度,由買賣人在收貨時按發貨明細表驗收。若有異議,應於收穫當日電話通知出賣人,並在發貨通知單上填寫清楚。

第四條 隨即的必備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隨貨到現場,依照產品隨機明細表現場點數驗收。

第五條 標的物所的權自買受人付清全部貨款時轉移,但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全部價款的,標的物仍屬於出賣人所有。 第六條 交貨地點: ,交貨期限:第七條 運輸方式: ,運費負擔:

第八條 出賣人對產品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自買方收到產品第二日起,產品質量保修期六個月或 (易損件、電器件

除外):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由出賣人負責修復。因買受人造成的事故修理所產生的費用由買受人承擔,出賣人對產品實行終身服務(併合理收費)。

第九條 (1)出賣人應提供砼基礎的圖紙(圖紙必須有出賣方專業技術人員簽字),買受方應嚴格按出賣方提供的圖紙和專業

技術要求,製作砼基礎,並承擔相關費用。

(2)出賣人負責卸車費用,買受人應負責協助卸車。

第十條成套設備的安裝與調試:

第十一條 結算方式、時間:合同簽訂首付貨款總金額 即:貨到指定地點後,付款總金額 ,即:

付款卸貨:安裝調試完畢經質檢部門驗收合格後三日內付款至總金額的即: 餘下總貨款即:

作為質量保證金,六個月內付清。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逾期付款每日處總合同款1%滯納金,逾期交貨每日處總合同款1%滯納金。

第十三條 解決糾紛的方式:雙方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出賣人所在地為訴訟管轄地。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備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條 本合同自 起生效。 第十六條 其它約定事項:

買賣合同 篇9

乙方:_____________(買受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出賣人)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照種類號碼:_______________ 證照種類號碼: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舊機動車事宜,達成如下合同:

第一條 甲方有權出售車牌號碼為____的舊機動車(見附件一:《授權銷售舊機動車委託書》)。

第二條 舊機動車狀況

車牌號碼:_______________出廠日期:____________已行駛公里數:_______________

車輛類型:_______________廠牌型號:____________初次登記日期:______________

顏色:___________________發動機號:____________車架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車輛購置附加費繳費憑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養路費繳付憑證編號-有-效期從___年___月___日___至___年___月____日,最近一次年

檢時間____

車輛瑕疵狀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價款

舊機動車價格(不含税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額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

舊機動車交易中所發生的税由甲方負擔____%,乙方負擔_____%,或由雙方各負擔50%;所發生的費用由甲方負擔____%,乙方負擔____%,或由雙方各負擔50%。

第四條 付款方式及付款時間

1.付款方式(支票、現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付款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驗收時間、驗收方式及交接時間、交接手續

1.驗收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驗收方式:雙方約定車輛由甲、乙雙方當面驗收,並辦理相關手續。

3.交接時間、交接手續:車輛驗收合格後,雙方辦理車輛交接,甲方應在15個工作日內助乙方辦理完車輛過户、轉籍手續,並向乙方移交與車輛相關的各種文件和證明(見附件三:《甲方應向乙方移交的文件和證明清單》)。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合同約定的時間與甲方當面驗收車輛,審驗甲萬提供的賣車相關文件和手續;

2.持本人(或本單位)有效證件,按規定與甲方共同辦理車輛交易過户或轉籍手續;

3.車輛交接後在辦理過户期間,車輛使用中發生的任何問題,由使用者自行負責;

4.不得采取脅迫、欺詐、提供虛假文件或虛假證明等手段進行交易。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合同約定負責向乙方提供有關的文件和證明(見附件三:《甲方應向乙方移交的文件和證明清單》);

2.如實向乙方陳述車輛的狀況,對隱瞞車輛存在的重大質量問題承擔賠償責任;

3.協助乙方辦理車輛過户、轉籍手續;

4.因甲方原因致使成交車輛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辦理過户、轉籍手續的,應接受乙方退車,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全數退還車款,賠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並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5.因出售車輛的所有權或委託權問題,造成乙方與第三人發生爭議,甲方應承擔因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 變更和解除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但責任方因此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違約責任,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對方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十條 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

合同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時約定採取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向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2.向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幾項具體約定

1.雙方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遵守公安、交通等部門有關的車輛管理規定,並遵守舊機動車交易市場的規定,因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賠償對方的一切經濟損失;雙方共同違反規定則損失共同承擔;

2.甲方收取乙方全部購車款後,按規定向乙方開具收款憑證;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留存一份;

4.本合同經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附件:

授權銷售舊機動車委託書(見附件一)

甲方身份證(或單位證明)複印件(見附件二)

甲方應向乙方移交的文件和證明清單(見附件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簽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簽章)

(或自然人):_______________(簽章) (或自然人):______________(簽章)

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