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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華】土地租賃合同9篇

隨着法治精神地不斷髮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土地租賃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閲讀

【精華】土地租賃合同9篇

土地租賃合同1

甲方:

乙方:

由於經濟建設及招商需要,經甲方同意,乙方租用甲方馬莊村曹莊組桃園地塊用於招商項目建設,經雙方共同協商,訂立如下條款:

一、租用土地地畝及金額標準:

根據徐州市徐政發【20xx】xx號文件有關土地徵用補償政策標準,每畝土地補償及勞動力安置費等其他費用共計人民幣元,乙方徵用土地畝,(具體以實際使用面積為準),甲方應得補償、安置費等其他費用共計人民幣元。

二、補償款安置費支付方式及時間

1、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一次性付清。

2、土地補償款由乙方付給甲方財政,並開財政首款票據。

三、其他事項

1、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以前甲方與該土地有關的權屬及使用簽訂的合同自行廢止。

2、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不得干擾或影響該地塊上的項目建設及使用。否則因土地使用原因造成的羣眾鬧事、阻工等後果責任由甲方承擔。

3、乙方應及時支付土地補償安置費,不得無故拖欠,否則支付2%滯納金,且由此引發的.羣眾鬧事、阻工等後果及責任全部由乙方負責承擔。

四、甲方應積極向市政府爭取用地指標,在用地指標允許的情況下,協助乙方辦理相關征地手續,應享受新委發【20xx】xx號文件優惠政策,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在土地補償款及安置費等費用全部付清後,該地塊使用期限按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如遇國家涉及農民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費等相關費用調整,標準仍按本合同執行。

六、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市政府及有關單位徵用或交易,甲方不得再提出任何疑義,並保證其順利徵用或交易,否則由甲方承擔相關責任。

七、在今後的企業招工時,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該組村民。八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乙方:

(簽字蓋章)(簽字蓋章)

土地租賃合同2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附乙方身份證複印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租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了農村的經濟發展,乙方由於種植的需要,經甲方同意,乙方向甲方租賃土地。為明確雙方的權力和義務達成一致。籤合同如下;

第一條;租賃土地的地名面積。

租賃土地的'地名叫。面積畝。四址:東西

南北共有塊。

第二條;租賃用途。

該地塊只能種植水稻及蔬菜,不得種植其他作物,否則甲方有權收回土地。在合同期間,不得隨便更改土地的用途。

第三條;租賃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計年。合同期滿後,雙方同意,可延續合同。

第四條;租金及支付方法。

每年當年租金共元。在每年到期前付清當年的租金。乙方不得中途違約。乙方如果到一年後不交當年租金,乙方有權收回土地。另有約定的除外。國家對土地的補貼以及待遇,由甲方享受。

第五條;合同終止。

在合同履行期間,如果遇到土地被國家徵用或集體規劃使用或甲方有需要要收回,租賃方必須服從且甲方不賠償乙方一切損失。合同終止。

第七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由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字:乙方家庭成員簽字: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公證人簽字:

年 月 日

土地租賃合同3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通訊地址:

聯繫方式:

銀行户頭:

銀行卡號: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通訊地址:

聯繫方式:

簽訂地點:

第一條:租賃土地範圍及用途

乙方承租甲方土地面積平方米,用以。

第二條:租賃土地期限

租賃開始時間為 年 月 日,結束時間為 年 月 日。若土地租賃期限已滿,為保證乙方用地,乙方要求延長租賃期限,甲方無條件延長租期;租賃費按年計算。

第三條:租賃土地租金及租賃保證金

本協議租金實行年支付制,租金按平方米摺合為畝數,每畝每年租金為元,租金總額(大寫)租金支付方式為(現金)。租地保證金在簽訂協議的同時,一次性繳納租地保證金萬元整(元)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按本協議約定向乙方收取相關的押金及租金。

2、協議簽訂後三天內提供場地。

3、除有明確約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4、乙方完工退場時,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費用,干擾乙方退場。

5、甲方應負責協調相鄰土地所有人之間的關係及周邊道路的使用,相鄰土地所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乙方施工生產。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有權根據需要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臨時性建築物、以保證生產需要。

2、乙方不得將租賃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和抵押。

3、乙方有義務按本協議約定的時間、方式和數量向甲方支付押金及租金。

4、乙方如果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事先徵得甲方同意並由甲方按有關規定報批後,重新協商。

5、乙方在租地使用期間,必須保持場地平整,不得出現堆積及揚塵,影響村莊形象,給村民帶來不必要的污染因素,在使用結束,解除租賃協議前五天,必須整平全部場地,並清理遺留的現場垃圾等事宜。

第六條:協議的解除

1、本協議期限滿後。

2、本協議有效期限內雙方達成終止協議。

3、本協議任何一方因地震、風暴、水災、戰爭等不可抗力喪失繼續履行本協議的能力。

第七條:違約責任

(一)合同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條款,均視為違約,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元,如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經濟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二)乙方不按期交納租金,按滯交金額每天交%滯納金,超過30天的仍未交齊,甲方可書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第八條:爭議解決

(一)因本協議引起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解決。協議不成,雙方均有權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因違約引起訴訟,違約方除承擔違約責任外,還需承擔守約方因提起訴訟所發生的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調查費、評估鑑定費等相關費用。

第九條:免責條款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使土地不適於使用或租用時,甲方應協調解決,滿足乙方正常使用。如果協調解決不了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十條:租賃場地的交還

租賃期滿或協議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終止的,乙方應於租賃期滿或協議終止後5日內將租賃的場地交還甲方。乙方未按照約定交還的,甲方有權採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十一條:附則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區鎮鑑證機關各一份。

出租方(公章):承租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法定代表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土地租賃合同4

甲方:

乙方:

為保護土地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規範土地管理和承包地經營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合同。

第一條租賃面積、位置

甲方租賃給乙方土地位於山東省沂源縣西里鎮曹宅村,總面積約4500平方米,四至界限以實際標註為準。

第二條租賃期限

租賃時間共30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遇國家政策性調整,另行議定。

第三條租賃費用的數額和繳納方式

按照先繳費後使用,一年一交,租賃費每年2萬,於每年12月10日前將下一年租賃費以現金方式全部結清。

第四條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承包所有土地行使租賃權、監督權。

2、有權收回乙方不按合同約定經營的土地。

3、制止乙方實施損害土地資源和其它資產的行為。

4、依據租賃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收取租賃費。

5、在租賃期終止後,有權提出新的租賃標準,選擇確定新的.承租方。

6、維護乙方相關合法權益。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對租賃的土地資源經營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如在租賃期內對所租賃的土地進行了基本改造,對改造形成的資產如電網、水利設施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設的,在租賃合同到期後享有處置權。

2、租賃期內不得對土地進行流轉,在租賃期滿後,同等條件下,對原租賃的土地有繼續租賃的優先權。

3、按本合同的約定繳納租賃費。

4、自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到管理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規範的企業法人執照及相關手續。經營時要按照區示範農場標準進行建設。

第五條違約責任

1、在租賃期間,除合同約定和國家、山東省及淄博市政策調整的因素之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合同,如有違約,由違約方承擔另一方的經濟損失,當事人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分別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甲乙雙方無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確有必要變更或解除的,可以經雙方協商後,按照法律程序變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自行承擔或雙方協商解決。

2、乙方違約不按時繳納租賃費的,甲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3、乙方違約私自對土地進行流轉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4、乙方如果在規定期限內(7日內)不能辦理相關的企業規範註冊手續,在取消租賃資格的同時,按所繳納保證金的10%收取違約手續費。

第六條解決爭議的辦法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其它事項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代表人(簽字蓋章):

乙方代表人(簽字蓋章):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土地租賃合同5

甲方:

乙方:

為壯大林業經濟,搞好林業綜合開發,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協商,就新洲洲灘地土地轉承包經營及林木資產轉讓事項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土地面積、座落地點及面積

1、甲方將新洲洲灘地土地面積畝(甲方《林權證》面積,含湖北華林公司租賃的土地畝,具體面積以實際測量為準,超出畝的,以畝計算,不足的按實際測量面積計算)全部轉承包給乙方。轉承包地塊的四至為東至,南至,西至,北至,具體座落地點和四至詳見鄂城林證字(20)第000671號《林權證》中新洲綜合林場平面圖。

2、新洲洲灘地屬長江流動沙洲灘地。承包期間,新洲洲灘地土地面積減少達總面積的%以上時,承包金應按土地減少比例作相應下調;因自然原因或乙方的開發引起的土地面積增加,承包金不作增加。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湖北華林公司租賃的畝土地承包期限為二00九年元月一日起至二0三四 年 月 日止。

三、土地承包金、林木資產及其他資產轉讓費的確認與付款方式

1、土地承包金的確認

雙方商定,土地承包金按每年元/畝計算,土地總承包金為元,其中;

(1)年至年,四年的承包金額為萬元(元/畝畝×年)

(2)年至年,每年的承包金額為元(元/畝×畝)

2、林木資產及其他資產轉讓費的確認

(1)甲方同意將新洲洲灘地上屬甲方所有的林木資產一次性轉讓給乙方,總轉讓費為萬元,其中,中熟林暫按m3計算,作價萬元(元/m3),中幼林按株計算,作價萬元(元/株)。中熟林實際蓄積量由甲、乙雙方認可的第三方評估機構確認。評估工作在合同簽訂後20天內完成。評估費用由乙方承擔。如評估蓄積量與暫定的m3有差異,則差額部分蓄積的價款在下面第三款第一條中支付餘款時作相應增減。

(2)甲方同意將屬甲方所有的.其他資產如房屋、機械設備(詳見財產清單)一次性折價轉讓給乙方,轉讓價萬元(按原值50%折舊計算)。

3、付款方式

(1)乙方應付的年至年四年的土地承包金、林木資產及其他資產轉讓費共計萬元,該款乙方於甲方負責將新洲洲灘地的《林權證》變更並交給乙方的同時付款萬元,餘款萬元乙方自收到變更《林權證》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

(2)自年起每年度的土地承包金元,乙方應於當年的月日前一次性支付。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按時收取土地承包金及資產轉讓費;

2、承包期間,甲方應協助乙方處理周邊關係;

3、甲方負責為乙方辦理新洲洲灘地土地使用權、林木資產所有權的變更登記,所需費用由甲方承擔;

4、承包期間,甲方不得將新洲洲灘地土地使用權向第三方作任何處置,如轉包、轉租、抵押、作價入股等;

5、甲方與土地所有者(發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為承包方應履行的義務仍由甲方自行承擔;

6、甲方務必確保乙方在承包經營期限內享有持續、有效的承包經營權;

7、承包期限內,如遇自然災害,上級或發包方給甲方核減或免除相應土地承包費義務和核發的抗災款,甲方應及時如數轉給乙方,如需甲方辦理手續的,甲方應負責及時協助辦理;

8、甲方應在 年 月 日前將土地交給乙方經營,在 年 月 日前辦理過户。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承包期間,乙方享有經營自主權,獨立享有和承擔承包期間構成的債權、債務和經營風險;

2、承包期間,乙方有權依法砍伐林木;

3、承包期間,如國家建設需徵用土地,就林木及地上附屬資產所獲得的補償款歸乙方所有;

4、承包期間,乙方應守法經營,嚴格按約定的用途使用承包的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的用途;

5、承包期間,乙方應按時交納土地承包金和資產轉讓費;

6、承包期間,乙方有權將依法取得的林木及林地使用權依法轉包、轉租、轉讓、拍賣、抵押、作價入股或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等;

7、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合同約定的標準交付林地及林木等資產;

8、承包期間,如遇自然災害,乙方有權向甲方要求緩交、免交承包金,乙方也有權直接向有關部門申請税費減免及申請核發救災款項;

9、承包期間,為了充分發揮土地的使用率,乙方能夠在進行林業開發的同時,套種其他農作物,但承包金不增加;

10、乙方有權依法在林區內進行生產配套的基礎設施建設,並對所建設施享有所有權;

11、乙方有權對取得的林木採伐許可證進行轉讓並收取轉讓所得。

六、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1、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須提前個月通知另一方;

2、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與發包方終止承包協議;

3、因不可抗力,國家徵地及其他有關政策調整,導致乙方難以繼續經營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且雙方無需承擔違約職責;

4、合同期滿,乙方有權直接與發包方簽訂承包協議,甲方應予以協助;

5、合同期滿,本合同終止,乙方有權處置承包土地上的林木及相關生產經營設施等資產,或要求甲方按當時的評估價收購;

七、違約職責

1、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土地承包金、林木資產及其他資產轉讓費。每逾期一天,按應付未付部分的萬分之五支付滯納金,逾期累計超過20天,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2、承包期間,乙方若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同時乙方應按未支付承包金1%承擔違約金。

3、承包期間,因甲方或發包方的原因使乙方無法繼續行使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甲方按總承包金的2倍賠償損失;

4、承包期間,因甲方或發包方原因致使乙方林木及相關生產經營設施等資產受損失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5、甲、乙雙方有違反合同其他約定的,違約方支付守約方違約金 人民幣 萬元。

八、湖北華林公司所租賃的土地到期後(年月底),甲方於 年 月 日移交給乙方承包經營,如不能及時移交,超過2個月,則乙方免除該土地當年租金,甲方並承擔當年租金1%的違約金。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產生的補充協議與該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自簽字蓋章之後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鄂州市林業局、鄂城區林業局、公證機關各一份。

甲方:有限職責公司

代表簽字:

乙方:集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簽字:

公證機關: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土地租賃合同6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為了明確甲、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租賃土地的地點、面積

甲方將位於 的土地平米,租給乙方作為使用。

二、乙方承租本土地必須進行合法經營,否則乙方有權收回土地終止合同。

三、乙方不得擅自轉租本宗土地的使用權,如需進行轉租應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否則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終止合同。

四、乙方在租用期間,如需改動(臨建)或擴增設備應事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實施,對有關設施需要改動(臨建)或擴增設備如需辦理手續由乙方辦理,甲方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協助,所需費用乙方承擔,負責乙方應恢復原狀,並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五、乙方

五、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主不得隨意終止合同,如乙方因有特殊情況無力經營,須轉讓他人時,經甲方同意方可辦理轉讓手續。

2、如乙方不按時向甲方交納租賃費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交納費用的 %交納滯納金。

3、如乙方中途無故終止合同,必須按時交清合同期內租賃費,並交納租賃費總額的 %的.違約金。

4、如甲方中途無故終止合同,除了合同中規定的適當補償外,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總租金的 %。

六、爭議解決辦法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七、其他

1、在合同執行期間,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或解除合同。

2、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依據 省國有土地租賃辦法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證明人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證明人: 年 月 日

土地租賃合同7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為了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將位於市路號的畝土地的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構築物、附着物等(見附件)出租給乙方使用。

二、乙方承租本宗土地必須進行合法經營,否則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終止合同。

三、乙方不得擅自轉租本宗土地的使用權,如需進行轉租應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否則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終止合同。

四、甲方應保證本宗土地上的水、電、暖等基本設施完整,並幫助乙方協調同水、電、暖的提供方的有關事宜,但具體收費事宜由乙與水電暖的提供方協商,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乙方在租用期間,不得隨意改變本宗土地狀況和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附着物及水、電、暖管網等設施,如確需改動或擴增設備應事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實施。

對有關設施進行改動或擴增設備時如需辦理相關手續,由乙方辦理,甲方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協助,所需費用有乙方承擔,否則,乙方應恢復原狀,並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六、乙方租用期間,有關市容環境衞生、門前三包等費用由乙方承擔。國家行政收費,按有關規定由甲、乙雙方各自負擔。

七、乙方在租賃期間因生產經營所發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乙方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

八、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界滿或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後10日內,乙方應向甲方辦理交接手續,交接時乙方應保證工作人員撤離、將屬於自己的設備騰清,並將租賃範圍內的`垃圾雜物等清理乾淨。

九、租賃期限為 年,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十、經甲乙雙方商定,租金的交納采取按年支付先付後用的方式,年租金為元,由乙方於每 年 月 日交納給甲方。如逾期交納租金30日以內,乙方除應補交所欠租金外還應向甲方支付年租金日千分之二的違約金;如逾期超過30日,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甲方支付年租金百分之的違約金。

十一、甲方向乙方收取約定租金以外的費用,乙方有權拒付。

十二、在租賃期限內,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城市規劃建設,致使雙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十三、爭議解決方式:

十四、雙方協商一致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十六、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或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土地租賃合同8

甲方:(租賃)

乙方:(承租)

為對土地進行科學合理使用,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願意將土地租給乙方經營種植養殖等非有毒有害化工生產項目,為預防在承租期間發生爭議,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合同。

第一條

甲方租賃給乙方土地位於,東西長米,南北寬米,總面積畝(水田畝,旱地畝,後附農户地標圖)。東至,南靠,西鄰,北接。其中包含山地坡約畝免費給乙方使用。

第二條租賃期限

租賃時間共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租賃費用的數額和繳納方式

按照先繳費後使用,每兩年一交,每四年按第一年租金3%遞增方式繳納租賃費,租賃費頭一年按水田每畝租金元,旱地每畝租金元計算。合計元於當 年 月 日前結清(直接由乙方支付給農户),下一次租賃費須在第三年月份前全部結清,如乙方不能按時交納,須提前向甲方説明,以求甲方諒解。

第四條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對承包所有耕地行使租賃權、監督權。如發現乙方未按合同約定使用土地的,有權制止。

2、土地租賃期間,國家政策調整不得影響雙方合同履行。國家各類惠農支農政策由乙方作為受益主體,由乙方自行申請,如需甲方出具合法手續及另行簽定格式合同的,甲方應予以配合,並不得另外收取費用。

3、乙方依法享有對租賃的土地資源經營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如在租賃期內對所租賃的土地進行了基本設施改造,對改造形成的資產如電網、水利設施種植養殖大棚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設的,在租賃合同到期後享有處置權。

4、乙方對耕地可依據市場需求,自主安排生產經營方式,對土地進行改造,如蓄水養魚、在山地建房進行農業副產品加工等。

5、乙方租賃期內不得在所租土地上進行有毒有害化工生產,也不得轉租他人進行類似有毒有害化工的生產。

6、在租賃期滿後,同等條件下,對原租賃的耕地有繼續租賃的優先權。

第五條違約責任

1、在租賃期間,除合同約定和國家基礎建設徵地的因素之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合同,如有違約,由違約方承擔另一方的經濟損失,當事人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分別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甲乙雙方無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確有必要變更或解除的,可以經雙方協商後,按照法律程序變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自行承擔或雙方協商解決。

2、乙方違約不按時繳納租賃費的,甲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3、乙方違約進行有毒有害化工生產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4、如遇國家建設徵地的,土地補償部分歸甲方所有,地上設施及種植、養殖、青苗補償等歸乙方所有,且甲方需退還乙方已支付國家建設所徵部分土地的租金。

5、在租賃期間因乙方所租土地分屬多户農户所有,在租賃期間如有爭議應由所有農户商量出統一意見與乙方商議解決,不能單獨退出或者採取堵路、破壞生產等違法行為,否則由甲方負責賠償。

6、如果甲方違約中途單獨退出合同的,應賠償乙方的損失,數額按乙方投入的資金總額兩倍計算。

7、乙方中途退出的,所交租金不退還,並需將土地恢復原貌,如因生產有毒有害產品導致土地受污染的,還應賠償甲方損失。

第六條解決爭議的辦法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其它事項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代表(簽字蓋章):

乙方代表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土地租賃合同9

合同編號: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積、位置

甲方自願將位於 ,面積畝農用耕地承租給乙方使用。土地方位東起,西至,北至,南至。(具體以合同附圖為準)

  二、土地用途及承租形式

1.土地用途為 。

2.承租形式:家庭承租經營。

三、土地的承租經營期限及承租金交付:

該地承租經營期限為 年,自 年至 年。每年租金為 元/畝,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十年的承租金,共計人民幣 元。

四、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土地開發利用進行監督,保證土地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承租金;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提高承租金。

3.保障乙方自主經營,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權益。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權依法利用和經營所承租的土地。

2.享有承租土地上的收益權和按照合同約定興建、購置財產的所有權。

3.保護自然資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五、合同的轉租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有權將承租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轉包給第三人,無需徵得甲方同意。

六、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書面協議方可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難以履行時,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3.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建設徵用該土地,本土地租賃合同自行解除。甲方應按照實際未履行的承租期限返還乙方已支付的承租金。同時甲方還應支付乙方在承租土地上各種建築設施的費用,並根據乙方承租經營的年限和開發利用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4、本合同期滿,如繼續出租,乙方有有權權,雙方應於本合同期滿前三個月簽訂未來承租合同。

  七、違約責任

1、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按照土地利用的實際總投資額和合同未到期的承租金額的20%支付對方違約金,並賠償對方因違約而造成的實際損失。

2、本合同轉租後,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轉租合同不能履行,給轉租後的承租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後生效。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份。

出租方:(簽字) 承租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