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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物業服務合同集錦7篇

隨着法治精神地不斷髮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範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麼相關的合同到底怎麼寫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物業服務合同7篇,歡迎閲讀與收藏。

有關物業服務合同集錦7篇

物業服務合同 篇1

甲方:平涼市興盛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沙泉海

住址:平涼市崆峒區城西路6號

乙方:

性別:身份證號:聯繫電話: 民族:住址: 為了保障本物業的正常運行,營造安全文明、和諧舒適的居住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物權法》、《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甘肅省物業管理暫行辦法》、《平涼市物業管理實施辦法》等國家法律、地方法規,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在乙方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前期物業管理服務達成如下合同條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章 物業基本情況

第一條 本物業名稱:西景園﹒新港灣;坐落位臵:平涼市崆峒區城西路1號新港灣 樓 單元 室;物業(房屋)類型:住宅、商房、車庫;建築面積: 平方米。物業區域四至:東依公路局家屬院城牆、南至西景園8#、27#樓、北西沿城西路;物業服務企業:平涼市興盛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商品房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共有部位、公用設施設備的共有權:

(一)由單幢建築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築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道、公共樓梯間(電梯間、管道間)、户外牆面、屋面、計入公攤的露台;

(二)由單幢建築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施設備,包括該幢建築物內的各類共有水電管線、信報箱、電梯、冷暖設施、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設施

(三)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的設施設備,

包括圍牆、各類水電管線及管溝、池井、水泵、照明設施,監控設施、消防設施、計入公攤的露天停車場、公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園林景觀、計入公攤的花園、道路、垃圾中轉站、業主委員會用房、傳達室、警衞室等。

第三條 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部位和設施設備為開發建設單位所有:

1、地下車庫;2、不計入公攤的露台;3、不計入公攤的花園;4、不計入公攤的露天車場; 5、不計入公攤的門衞及大門;6、建設單位及物業服務企業辦公樓、設施設備;7、開發建設單位所持有的其他設施設備。

開發建設單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設施設備的所有權,不得影響購房人正常使用物業。

第二章 物業管理服務項目

第四條 按照物業管理政策法規,甲方物業管理服務的項目有:1、常規性的公共服務。2、針對性的專項服務(指業主專有部位的服務,統一制定收費標準,向業主公開,業主自行選擇)。3、委託性的特約服務(費用雙方協商確定)。具體管理服務項目如下:

(一)共用部位維護:承擔房屋建築本體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包括:屋頂、樑、柱、牆體和基礎等承重結構部位,外牆面、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設備機房。

(二)共用設備維護:承擔房屋公用設備的維修、養護、管理和運行服務,

包括:建築本體共用的上水主管道(立管)、污水主管道(立管)、雨水排放主管道、通風主道、排煙主道、共用照明、加壓供水設備、業主電錶箱之外至供電部門接入端頭之間的配電設施、樓宇共用消防設施設備、供暖主管道(立管)、公益性文體設施。

(三)公用設施養護:承擔小區內的公用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道路、通道、室外給排水管道、化糞池、檢查井、泵房、路燈、門房及自行車棚(庫)。

(四)配套設施管理:配合相關產權單位對小區內室外有線電視、固定電話、網絡寬帶、液化氣管道進行防護和管理。

(五)環境衞生保潔:承擔公共環境(業主進户門以外的公共場地、

建築物公共部位)的清潔衞生、垃圾的清掃、保潔工作。

(六)環境綠化美化:負責小區綠化設施和綠化景觀養護管理。

(七)小區秩序管理:

1、承擔小區交通、車輛行駛停放等秩序管理;

2、公共區域、休閒、健身區秩序;

3、小區噪音控制管理;

4、户外廣告發布管理;

5、人員、車輛、物品出入秩序管理;

6、樓道內堆放雜物和高空拋棄雜物等管理。

(八)安全協助管理:按本物業服務標準對小區範圍內進行巡邏巡視,配合和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物業小區公用設施、設備安全防範管理工作,不含業主專有部分。

(九)裝修監督管理:依據雙方簽訂《房屋裝飾裝修管理協議書》、《房屋裝修裝飾施工管理三方協議書》對乙方裝修工程進行跟蹤管理。

(十)樓宇外觀管理:業主在樓宇外安裝空調、防護欄、廣告牌、太陽能及其它設施的監督管理。

(十一)物業檔案管理:做好小區物業設施、設備及物業管理檔案、資料的歸集整理、保存管理工作。

(十二)小區車輛停放管理:認真做好小區車輛出入停放管理。

第三章 業主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和開發建設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而不履行義務。

第六條 業主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二)推選業主代表,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享有被選舉權;

(三)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四)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就物業管理服務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本臨時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業主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臨時管理規約;

(二)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

(三)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實施物業管理服務活動;

(四)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電梯費、車輛停放服務費及其它約定的費用;

(五)遵守本物業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處理相鄰關係,互助友愛,和睦相處;

(七)出租、轉讓物業時,告知承租人、買受人遵守本規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物業使用和維護

第八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使用物業:

(一)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二)自覺維護物業的整潔、美觀和共用部位、通道的暢通及共用設備、公共設施的完好;

(三)安裝空調,應當按照房屋設計預留的位臵安裝,未預留位臵的,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位臵安裝,並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造成建築外觀損壞的,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恢復原狀並承擔賠償責任;

(四)業主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暖等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改;

(五)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六)業主飼養寵物,應當遵守相關管理規定,實時清理寵物糞便;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梯的高峯時間;溜寵物時應拴鏈並避開人羣;

(七)當物業的專有部分出現影響他人正常使用的情況時,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及時維修,消除隱患;

(八)機動車在本物業區域內行駛應避讓行人,嚴禁鳴笛;車輛出入應按規定出示相應證件或登記;

物業服務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資質等級:_________,證書編號: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_________(物業名稱)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所涉及的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_________

物業類型: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區/縣_________鄉/鎮_________路_________弄_________號

四至範圍(規劃平面圖):_________

總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______平方米。

物業構成見附件一,物業規劃平面圖見附件二。

第二條 乙方為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提供下列物業管理服務事項。

(一)物業共用部位的維護;

(二)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和維護;

(三)公共綠化養護服務;

(四)物業公共區域的清潔衞生服務;

(五)公共秩序的維護服務;

(六)物業使用禁止性行為的管理;

(七)物業其他公共事務的管理服務;

(八)業主委託的其他物業管理服務事項。

第三條 物業專有部分的自用部位、自用設備損壞時,業主、物業使用人可以向乙方報修,也可以自行維修。經報修由乙方維修的,維修費用由業主、物業使用人承擔。

第四條 甲方按規定向乙方提供位於_________路_________號_________室(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的房屋作為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在合同履行期間供乙方無償使用,但不得改變其用途。

第五條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和標準應符合下列約定:

(一)物業共用部位的維護、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和維護,詳見附件三

(二)公共綠化養護服務,詳見附件四;

(三)物業公共區域的清潔衞生服務,詳見附件五;

(四)公共秩序的維護服務,詳見附件六;

(五)物業使用禁止性行為的管理,詳見附件七;

(六)物業其他公共事務的管理服務,詳見附件八;

第六條 甲方將物業交付業主前,應會同乙方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並按規定向乙方移交物業管理所必需的'相關資料。

甲、乙雙方辦理物業查驗、移交手續,對查驗、移交中發現的問題及相應解決辦法應採用書面方式予以確認。具體內容詳見附件九。

第七條 乙方根據下述約定,按建築面積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

(一)住宅:

高層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多層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別墅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物業: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二)辦公樓: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三)商業用房: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物業服務合同 篇3

合同編號:115816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XX、《合同法》等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此合同。

1.甲方向乙方提供營業執照、質量證書、牆體廣告樣稿。

2.甲方必須承認每條廣告位置的不確定性(大體區域確定),並且有被別人破壞的可能,驗收以後乙方不負責保護。

3.乙方按照甲方的樣稿製作牆體廣告,在製作過程中乙方向甲方提供照片和方位記錄,可供甲方驗收,如有發現字樣和質量問題,應及時提出,儘快糾正。

4.廣告完工後,甲方必須在____日內驗收完畢,若不按時驗收則視為驗收。

5.廣告的規格:單條為(_________米215;_________米_________平方米),總條數為_________條,總數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每平方米為_________元,總計金額為_________元。

6.本合同簽定當日甲方付給乙方總金額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元;工程完成________%時甲方付給乙方總金額的______%,即_________元;全部完工後甲方付給乙方全部金額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元。

7.廣告製作工期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如遇自然災害、惡劣天氣,工期可推延。

8.合同簽訂當日起有效,如有一方違約可向法院起訴。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物業服務合同 篇4

答辯人:XXX,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住XXXX。

被答辯人:X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組織機構代碼XXX

法定代表人:XXX,任董事長。

答辯人因與X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開發商因房屋質量問題導致答辯人一直未收房,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未交付業主的物業,物業服務費應由開發商承擔。

首先,在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時間內,開發商因為涉案房屋的質量問題遲遲未交房,而且答辯人也未收到開發商的書面交房通知書。依據《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已交付業主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承擔。未交付業主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前款所稱交付是指在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業主收到書面交付通知並辦妥相關手續”。因此,本案的物業服務費應由開發商承擔;其次,原告提交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上並沒有答辯人的簽字,答辯人也沒看過該協議,雙方之間未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也沒有形成物業管理服務關係。原告通過《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上的約定催要物業費是沒有事實依據。

二、物業管理費及能耗費的計算沒有依據。

首先,原告若想承接物業服務項目,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競標,然後與開發商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本案中,原告沒有提交招投標文件及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使答辯人有理由懷疑其物業服務項目的程序違法;其次,只有具備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才能實施物業管理,而原告沒有任何表明其資質等級的證書,答辯人也不知道原告是否有資格管理物業;最後,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及亮證制度。原告在催收物業管理費前,應當向答辯人出示安徽省經營性服務收費許可證。但原告並未提交收費許可證,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按照法律規定收費。因此,原告提交的物業管理費及能耗費的主張沒有計算依據。

三、被答辯人主張的物業管理費、能耗費已過訴訟時效。

首先,原告在宣傳欄上張貼催費通知表明其已履行了催收物業費的義務,而答辯人從未入住過XXX小區,沒有看到過催費通知,原告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通過其他合法方式如電話通知、EMS通知答辯人支付物業費,對於原告催收的行為答辯人不知情;其次,原告是XXX年XX月XX日跟X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玫瑰紳城花園物業移交協議》,原告自20xx年11月22日之後對XX小區已沒有物業管理關係。而原告在20xx年12月28日才向貴院起訴,其行為已超過法律規定的2年訴訟時效。

此致

X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月日

物業服務合同 篇5

  一、當前理論界通説認為物業服務合同是一種委託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是指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團體在平等、自願基礎上依法簽訂的以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業主支付管理費用為內容的,規範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權利義務的協議。在該合同中,當事人一方為業主及業主團體,即委託人;另一方為物業管理公司,即受託人。通説認為物業服務合同是一種委託合同,其理由是物業服務合同的特徵符合委託合同的特徵。具體體現在:

(一)兩者的價值取向(或者目的)基本一致

委託合同是委託人為了克服自己的某些不足,而利用受託人的優勢為自己處理一定事務的合同。而業主作為物業的所有權人,依據“自己事務自己管理”的原則,其本應親自對物業進行管理,但是,業主由於人數眾多、精力、時間、能力等方面的限制,根本不能親自管理物業,因而授權業主委員會代替業主,與專業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進行有效管理,以期達到物業保值、增值的目的。由此可見,就價值取向(或目的)而言,物業服務合同與委託合同基本一致。

(二)兩者均以相互信任為訂立合同的基礎

委託合同的委託人既然是利用受託人的優勢為自己提供服務,就必然要對受託人的資信、技能等情況進行充分了解,雙方以相互信任為基礎簽訂合同。作為委託方的業主之所以會選擇物業管理公司,替之對物業進行管理,是因為國家對物業管理公司實行資質管理制度,物業管理公司要具備相應的物業管理能力,其從業人員也要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並且《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參見20xx年9月1日開始施行的《物業管理條例》第32條和第33條)。業主也只有在瞭解了上述情況並對各物業管理公司的資信、服務業績、業績等進行綜合比較的基礎上,才會根據自己的意志在公平的條件下,選聘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物業管理服務。當然,物業管理公司也有權決定是否接受業主授權的業主委員會的委託。但是,物業服務合同一旦成立,沒有法定或約定原因,雙方均不得隨意解除合同。顯然,物業服務合同和委託合同均以相互信任為基礎,而且更加強調委託人(業主)對受託人(物業管理公司)的信任。

(三)有償的委託合同和物業服務合同都是雙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都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合同。在有償的委託合同中,委託人主要承擔繳納費用、支付報酬的義務,受託人則負有處理委託事務以及報告的義務,相應地,雙方互享有權利。而在物業服務合同中,雙方也完全符合這一特徵。委託方(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業主)負有繳納服務費用、支付適當報酬以使物業管理公司繼續經營的義務,而受託方(物業管理公司)負有依照合同約定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維修、養護物業,保持區域內整潔的環境和良好的秩序義務。相應地,委託方享有獲得良好物業服務的權利,受託方享有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權利。

(四)委託合同既可以是無償的也可以是有償的,而物業服務合同是有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06條規定:“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此條説明委託合同存在有償與無償之分。而物業服務合同則是一種有償委託合同,物業服務的目的在於確保物業的保值、增值,為了達到這一目的,物業管理公司運用專業技術和管理手段,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向小區業主提供綜合性、專業性的服務,相應地就必須要求業主支付費用和報酬,否則物業管理公司就沒有了生存的基礎,也就失去了提供物業服務的動力。

(五)兩者均是諾成性合同

諾成合同是指只要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①一般理論認為委託合同是一種諾成合同。②而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物業服務主要是面向全體業主的,只要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雙方意思達成一致,合同一旦簽訂即告成立。

  二、筆者認為物業服務合同不是委託合同,至少不是一種完全意義上的委託合同

20xx年8月完成的《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將“物業管理合同”單列為第五十二章,共有十四條,該草案將物業管理合同的法律性質歸位於委託合同,筆者認為是值得商榷的。因為,物業服務合同與委託合同相比,還有很多特殊之處。具體如下:

(一)主體的特殊性

在委託合同法律關係中,只涉及兩方主體,即委託人與受託人,且雙方不以其它條件為要件。而在物業服務合同中,可能涉及四方主體,即開發商、業主、業主委員會以及物業管理公司;但是,在不同階段,具體涉及的主體是不一樣的:1.物業開始銷售後,業主入住達到符合召開業主大會的法定比率後,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正式的物業服務合同。此時,物業服務合同法律關係涉及業主、業主委員會以及物業管理公司三方主體。2.在物業銷售開始後到業主委員會成立並選聘物業管理公司之前,則由開發商作為“大業主”選聘臨時的物業管理公司。此時,合同法律關係涉及開發商、部分已經購房的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三方主體。3.由於我國現實還存在部分小區是由上世紀六七十年代的公房轉化而來,業主團體自治意識還不是很強,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是由全體業主自行委託物業管理公司與之簽訂服務合同。此時,合同法律關係就僅僅存在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兩方主體。4.以上所述是在合同簽訂階段,而在合同履行階段,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都享有一定的權利,負有一定的義務。此時,合同法律關係涉及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四方主體。

另外,物業服務合同的受託方只能是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公司不僅必須是獨立的法人,而且必須具備相應地資質。這是因為物業管理是一項綜合的、專業性強的活動,只有具有相應管理能力的組織才能提供與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相同的管理服務。

(二)形式的要式性

委託合同可以為要式也可以為不要式,而《物業管理條例》第35條則明確規定了物業服務合同為要式合同,“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三)解除合同的嚴格性

委託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410條:“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而物業服務合同的解除需要有嚴格條件,《物業管理條例》第12條第3款規定:業主大會作出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公司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同樣對於業主委員會違反合同約定,錯誤地行使權利或不履行相應地義務,使物業管理公司未完成規定管理目標,物業管理公司有權要求業主委員會在一定期限內解決,逾期未解決的,物業管理公司有權終止合同。如果任由一方隨意解除合同,必然會造成物業管理公司短期行為,小區管理極度不穩定,從根本上造成對全體業主利益的損害,並且造成社會資源浪費,激化各種社會矛盾。

(四)轉委託的範圍限制性不同

委託合同中受託人要親自處理事務,經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可以轉委託,沒有範圍限制,因為委託合同是基於雙方信任才成立的。《物業管理條例》第40條則規定: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託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不需要經過業主委員會同意,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併委託給他人,這主要是為了更充分地保護小區業主利益。

(五)隱名代理問題

委託合同中受託人以自己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發生的後果直接歸屬於委託人。而在物業服務合同中,在合同履行階段,物業管理公司一般都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即使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代理關係的,該物業服務合同也只能約束物業管理公司與第三人,發生的後果直接歸屬於物業管理公司,而不是業主或業主委員會。例如:物業管理公司以自己名義與清潔工簽訂合同並且清潔工知道物業服務合同的存在,當清潔工因為意外事件受到傷害,此時應由誰來承擔責任(排除物業管理公司與專業清潔公司簽訂合同,因為此時涉及的是民法中僱傭關係,應由清潔公司承擔責任)?如果由業主來承擔責任(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性質是一種委託合同,發生的後果直接約束委託人與第三人),在實踐中是不現實的,因為業主並沒有為任何侵權行為,依據“自己行為自己負責”的法理,要求不是行為主體的業主承擔責任是不合適的,雖然物業管理公司是因為業主的利益與之簽訂合同,但是不能因此就必然得出由業主承擔責任的結論,同時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眾多,假如由業主承擔責任,究竟如何分配才能公平?因此由業主承擔責任是不公平而且是不現實的;同樣由業主委員會承擔責任也是不現實的,因為在實踐中業主委員會的性質如何本身還不統一,業主委員會是否為法人機構,是否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非法人組織,是否具有一般民事訴訟主體資格,都沒有做出清楚的回答,雖然業主委員會有自己的名稱、場所,但是沒有獨立的財產、組織機構,無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由物業管理公司承擔責任是最可行也是正確的。

(六)歸責原則

委託合同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具體體現在:1、如果委託合同是有償的,那麼,()只有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才可以要求賠償;2、如果委託合同是無償的,那麼,只有因受託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才可以要求賠償。而物業服務合同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管物業管理公司有沒有過錯,只要其沒有按照合同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或者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不符合合同所要求的質量或者標準,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物業服務合同不是一種委託合同,至少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委託合同,現行合同法中沒有任何一個合同類型可以包容物業服務合同,因此,從性質上説物業服務合同應屬於混合型合同。國家建設部20xx年9月6日頒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不是以20xx年的《民法典草案建議稿》第52章所規定的“物業管理委託合同”,而是以“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為標題,不僅可以説明建設部似乎已經清楚、準確的認識到物業服務合同的性質是綜合性的服務合同,而並非單純的委託合同,而且這也是上述理論的一次成功的立法實踐

物業服務合同 篇6

業主、使用人(甲方):物業公司(乙方):

合同雙方當事人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委託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吉林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國家、地方有關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委託乙方對物業實行專業化、一體化的物業管理訂立本物業服務合同。

第一章物業基本情況

座落位置:市船營區(街道)號

佔地面積:3000平方米

物業類型:

第二章物業服務內容

1房屋建築本體共用部位(樓蓋、屋頂、樑、柱、內外牆體和基礎等承重結構部位、外牆面、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設備機房等)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2.房屋建築本體共用設施設備(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共用照明、供暖管線、加壓供水設備、配電系統、樓內消防設施設備、電梯等)的維修、養護、管理和運行服務。

3.屬物業管理範圍的市政公用設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糞池、溝渠、池、綠化、室外泵房、路燈、自行車房棚、停車場)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4.公共環境(包括公共場地、房屋建築物共用部位)的衞生清潔、垃圾的收集、清運。

5.交通、車輛行駛及停泊。

6.配合和協助當地公安機關進行安全監控和巡視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財產保險保管責任)。

7.社區文化娛樂活動。

8.物業及物業管理檔案、資料;

9.法規和政策規定由物業服務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物業服務合同期限

本合同管理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章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審定乙方制定的物業管理服務工作計劃;

2.對乙方的管理實施監督、檢查;

3.按照法規、政策的規定決定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管理;

4.當業主和使用人不按規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時督促其繳納;業主入户後不論是否入住,都要足額繳納物業費;

5.協助乙方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工作。

第五章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根據甲方的授權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約定,在物業區域內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2.有權要求甲方配合乙方的管理服務行為;

3.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收取物業服務費;

4.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物業管理制度的行為,有權根據情節輕重,採取勸阻等措施。

第六章違約責任

1.因甲方違約導致乙方不能提供約定服務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內解決,逾期未解決且嚴重違約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應給予乙方經濟賠償。

2.乙方未能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給予甲方經濟賠償。

3.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給予甲方經濟賠償。

4.業主逾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的,乙方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應繳費用千分之三加收違約金。逾期不交物業費的,視為甲方放棄物業公司對其服務。

5.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影響對方支付違約金;由於解除合同造成的經濟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給予賠償。

6.為維護公眾、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預見的情況下,如發生煤氣泄漏、漏電、火災、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協助公安機關執行任務等情況,乙方因採取緊急避險措施造成財產損失的,當事雙方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附則

1..雙方可對本合同的條款進行修訂更改或補充,以書面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規定的管理期滿,本合同自然終止,雙方如續訂合同,應在該合同期滿六個月前向對方提出書面意見。

3.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並按有關法規政策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4.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請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的,提交吉林市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

5.本合同之附件均為合同有效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6.本合同正本連同附件共頁,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及各執一份。

7.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物業服務合同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1條本合同當事人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

名稱:

代表人:

聯繫電話:

受委託方(以下簡稱乙方):

企業名稱: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根據《物權法》、《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伴海山莊物業服務事項達成共識並訂立本合同。

第2條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類型:別墅、連體住宅

座落位置:日照市山海天旅遊度假區山海天路北。

佔地面積:62504.2平方米。

建築面積:約34000平方米。

第3條乙方提供服務的受益人為本物業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和使用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使用人均應履行本合同,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章委託管理事項

第4條本物業小區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第5條本物業小區共用設備的維修、養護、運行和管理。

第6條公用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第7條附屬配套建築和設施及構築物的維修、養護與管理。包括:物業管理辦公經營用房、文化體育娛樂場所及設施、配電房等。

第8條公共綠地、公共場所內的花木、公共場所內的建築小品的養護與管理。庭院內的綠地、花木可以應業主要求給予適當管理。

第9條公共環境衞生管理。包括:公共場所、場地的清掃保潔及垃圾的收集。

第10條協助公安部門維護小區公共秩序。

第11條進一步完善物業檔案管理。

第12條按照《維修基金管理使用辦法》的規定做好小區維修基金利息及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13條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的維修可以委託乙方實施,但委託方要承擔一切費用。

第14條規勸制止業主、使用人違反《伴海山莊管理規約》和業主委員會決議及物業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三章委託管理期限

第15條委託管理期限為二年。自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起至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章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16條甲方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權利

1、代表和維護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2、根據業主大會的決議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監督業主、使用人遵守《伴海山莊管理規約》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議和物業管理有關規定;

4、檢查監督乙方物業管理工作的實施及制度的執行情況;

5、審議乙方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維修財務預算及決算;

6、查閲本小區物業檔案資料(與物業公司內部管理有關的資料除外);

7、向業主籌集或續籌維修資金,審定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

8、監督公共建築、共用設施設備和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及經營用房的使用情況。

(二)甲方義務

1、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將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反饋給乙方;

2、保證業主、使用人遵守、執行物業管理有關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遵守《伴海山莊管理規約》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議和小區物業管理制度,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及其他費用;

3、協助乙方開展物業管理工作,完成和實現物業管理各項管理目標;

4、當業主、使用人不按規定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時,協助乙方催交;

5、協助乙方搞好社區文化和社區服務工作。

第17條乙方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合同有關約定製定物業管理實施方案並實施管理;

2、編制物業管理年度管理計劃、編制維修基金使用計劃及預決算報告;

3、編制共用設施設備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方案;

4、依照本合同和市物價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

5、負責物業管理檔案資料;

6、規勸制止業主、使用人違反物業管理規定及《伴海山莊管理規約》的行為;

7、有選聘專業公司承擔專項工程的權力;但不得將物業管理責任轉讓給第三人;

8、當業主、使用人裝修房屋時,與其簽訂《房屋裝飾裝修管理協議》,並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9、依法向業主、使用人追繳欠交的物業管理服務費。

(二)乙方的義務

1、履行本物業服務合同並依法經營;

2、接受業主委員會和業主、使用人的監督;

3、接受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4、對本物業的公共配套設施不得擅自佔用或改變使用功能。如需擴建或完善配套項目,須經甲方同意並報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5、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定時向業主公佈維修基金及其利息使用管理情況;

6、向業主、使用人提供優良生活工作環境,搞好社區文化和社區服務;

7、發現違法行為要及時制止並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8、定期對房屋設施設備狀況進行檢查,及時排除不安全隱患和險情;

9、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物業服務企業退出時按照《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內容向甲方移交相關資料和設施設備。

第五章物業管理服務質量及標準

第18條依據國家、山東省和日照市有關規定,制定本物業管理服務質量及標準。具體內容如下:

(一)房屋及共用設備管理

1、小區園區、房屋幢號、户號有明顯標誌,設有引導方向平面圖、指路牌和引導牌。

2、物業管理人員按要求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

3、進一步完善房屋檔案資料,包括按幢、户立檔,設備圖紙、檔案資料齊全,設備台帳記錄清晰,便於查閲。

(二)共用設施管理

1、小區內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完好,並按原設計用途使用。

2、公共照明設施設備齊全,運行正常。

3、保持道路暢通。

4、污水排放暢通,溝道無積水。

5、危險部位標誌明顯。

(三)綠化及養護管理

綠化有專人養護和管理,對綠地、花木等定期澆水、施肥、除蟲、修剪、清除枯葉。

(四)環境衞生管理

1、小區內環衞設施完善,設有果皮箱、垃圾箱等保潔設施。

2、道路、公共綠地、公用場地,保持清潔。

3、雪後及時掃淨小區內道路積雪;雨後及時清理污水。

4、公共場所發現亂堆、亂放、亂貼、亂畫現象及時制止或處理。

5、發現小區內有亂搭亂建的現象及時勸阻。

(五)社區秩序維護

1、小區內實行24小時值班巡邏制度;嚴禁脱崗。

2、值班人員統一着裝,熟悉轄區情況,工作規範,責任到人,相片公示,有值班巡邏記錄,各項管理措施落實。

3、進一步完善小區內的監控工作,監控設備完好,監控畫面儘量保持清晰;無特殊情況監控資料7天有效。設施設備的完善、改造或更新,需要動用維修基金的按照以上相關條款執行。

(六)消防

1、消防系統標誌明顯,設備完好,可隨時啟用。

2、配備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七)公共文體娛樂場所原則上僅對小區業主及物業使用人開放。

第六章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第19條物業管理服務費

(一)依照日照市物價局的批覆,住宅房屋,乙方按業主房產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0、70元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

(二)業主轉讓物業時,須交清轉讓前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第20條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和更新費用,按國家有關文件執行。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21條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六條甲方義務的約定,使乙方未完成規定管理目標,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限期解決。

第22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約定,未按合同約定標準管理物業,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第23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約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清退。

第24條乙方不按規定和甲方審定的計劃使用維修基金,或將維修基金利息挪作他用的,甲方有權制止。

第八章附則

第25條本合同期滿前二個月甲乙雙方應就續簽合同事宜進行協商。

第26條雙方可以對本合同的條款進行補充,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但是補充協議須經業主大會討論通過並經甲乙雙方共同簽字蓋章後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27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8條本合同在執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報請物業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功時雙方同意:

(一)由日照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29條其他約定:

1、加強對建築垃圾的管理工作。

2、為維護公眾、業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預見情況下,如發生燃氣泄漏、漏電、火災、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協助公安機關執行任務等突發事件,或因自然災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業主、使用人人身傷害、死亡和財產損失的,甲乙雙方均不承擔責任。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

代表人: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

代表人: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