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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 獎金

勞動合同與內部獎金制度

勞動合同 獎金

我原就職廣州一間會計師事務所,因個人考試辭職,4月底口頭通知所長辭職並且他也答應了(因為當時大概知道合同法要求勞動者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沒有具體清楚要以“書面形式”,但所裏其他人都可以也願意為我證明我的確是4月底提出要離職的),5月底離職,6月29日回所辦理離職手續時所長突然要求我支付違約金,理由在於我和他簽訂的勞動合同(格式合同)中有一項“若因乙方單方面原因提前終止勞動合同,應支付違約金3000元(即按甲方對其投入的培訓費用並考慮服務期確定)”,但他所謂的對我的培訓只是審計資料的派發和講解,並無實際培訓支出。還有,所長拒絕支付我1—5月的獎金(因會計師事務所要年度審計、彙算清繳完成後才合共計業務提成),理由是勞動合同內並無規定這一項,那只是我們部門內部的.獎金制度,他現在反臉不認賬了。

我現在是想諮詢以下兩個問題:

1、我和事務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所規定的違約金有效嗎?他可以要求我支付違約金嗎?

2、我們內部的獎金制度對他沒有約束力嗎?我怎麼才可以或者我需要什麼證據才可以證明他拖欠我半年獎金呢?萬分感謝。

中顧網律師:

除了簽訂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協議和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的勞動合同外,不得約定違約金。依上所述,你們公司領導是早就給你埋下了陷阱,背後出刀。如果你沒有人證幫你證明你提前通知解除勞動關係的話,即便構成違約,那麼也頂多就是要賠償公司培訓花費的費用,這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則。你公司沒有實際培訓支出,那麼賠償之説就無實際意義了。至於你説所説的獎金只是業務提成,是完全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的。但是請收集好以往領取工資和提成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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