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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備】勞動合同範文彙總八篇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勞動合同8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必備】勞動合同範文彙總八篇

勞動合同 篇1

甲 方:_________(招聘方)

乙 方:_________(受聘方)

甲乙雙方已互相先容了波及本合同重要內容的有關情況,在被迫同等和彼此信賴的基本上,簽定本合同,以便獨特遵照。

第一條 乙方強迫到甲方從事兼職會計師工作,甲方決議聘乙方為兼職會計師。

第二條 乙方的聘請職務是_________(公司)兼職會計師,其工作範疇為上級工會所劃定的文明事業單位的各項財會會計業務。

第三條 甲方的權力跟義務

(一)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可行使以下權利:

1.為乙方部署財務會計工作,調配義務;

2.監督檢討乙方工作情況;

3.在乙方工作成就凸起或對_________(公司)有重大奉獻時,給予嘉獎;對乙方工作中產生的違章違遊記為,予以處分;

(二)甲方須履行的義務:

1.使乙方及時獲取勞動報酬;

2.使乙方公道享受_________(公司)規定的待遇;

3.為乙方履行職務提供必定的工作條件;

4.依法保護乙方在履行職務時的正當權利;

5.為乙方加入_________工會有關財會常識更新學習供給前提。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有以下權利:

1.依法履行會計師職務;

2.獲取勞動報酬;

3.對_________(公司)的管理工作提出倡議和批駁;

4.依上級機關規定的條件參加財會協會活動和_________(公司)的各項體裁活動;

5.辭職(須提前三個月提出書面申請)。

(二)乙方須履行的責任:

1.遵守_________(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接收_________(公司)的引導和監視,遵從工作支配;

2.在履行會計師職務時,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違反職業道德;

3.不得從事有損於_________(公司)名譽的運動,嚴禁泄露_________(公司)的機密和有關財務數據,造成財務數據喪失和泄密,承當相應經濟義務和法律責任;

4.管理愛惜好甲方的有關財產和裝備,放工要封閉好門窗、水、電,保障平安。如因為本身疏於治理造成財產喪失,承擔抵償責任;

5.一直進步本人的實際工作才能和業務素質;

6.自行承擔人身保險責任。

第五條 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一)甲方每季度付給乙方基礎報酬_________元,在季度財務報表實現後,支付報酬。

(二)因工作需要,經主任批准,到本地出差時,出差補貼履行鐵路局規定尺度。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一)在下列情況下,_________(公司)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應聘會計師違背_________(公司)規章軌制,不踴躍實行任務,經勸阻不改時;

2.應聘會計師重大違反工作紀律或違背職業道德;

3.應聘會計師因守法亂紀被撤銷會計師資歷;

4.應聘會計師因其餘起因不宜繼承履行職務時。

(二)在下列情況下,合同自行解除:

1.應聘會計師因工作須要調離_________(地域);

2.應聘會計師因病或人身意外事變無奈持續履行職務_________個月;

3.一個月無端不做帳;

4._________(公司)被撤銷。

(三)在下列情形下,合同能夠變革:

1.雙方協商之;

2.因國度政策法令發生變更時。

第七條 合同解除後一個月內,乙方須即時交出有關文件,案卷資料和財務的各種檔案,並辦理業務交接手續結束履行會計師職務。

第八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為2年,從合同簽字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合同期滿時,雙方可以另行辦理續簽事宜。

第九條 本合統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報上級機關存案一份,三份存在等同效率。

第十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 篇2

新《勞動合同法》實施在即,深圳華為公司用錢鼓勵近萬名員工辭職競崗、沃爾瑪突擊裁員,近期一些企業的“異動”在社會上掀起風浪,人們猜測此舉是為規避新法。儘管兩家企業均對外否認這一動機,但其可能導致的嚴重後果將是誘使其他企業“跟風”,成為具有傳染性的事件。然而對於《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是否真會損害企業的正當利益因而讓企業望而生畏,勞動法專家王向前表示,這是企業對新法的誤讀,也是企業缺乏社會責任感的體現。

  導火索:《勞動合同法》第14條

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第14條,關於推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被外界普遍認作是此次企業“異動”的主要導火索。

按照第14條的規定,在同一單位工作十年或以上的員工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界認為,一些企業準備或正在裁掉工作接近十年的老員工,就是為了規避這一條款可能給企業帶來的“負擔”。

  新法起草:

不能讓短籤現象無限氾濫

中國勞動關係學院法學系副教授王向前,作為參與《勞動合同法》起草論證工作的主要專家之一,在立法過程中最先向起草機關提出了推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建議。

王向前説,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包含三種形式: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最初,《勞動合同法》的初稿關於勞動合同期限的規定對於《勞動法》未進行任何修改,照搬了三種“期限”,允許雙方自由約定。

然而實踐證明,所謂的自由約定實際上就是用人單位説了算,結果造成這些年勞動合同短期化現象極其嚴重。目前,很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長的也就是3年,更為普遍的是一年一簽,甚至半年、三個月的都有。“如果繼續允許自由約定,實際上是法律的一種放任,會使得這種短期化現象無限氾濫。”

  實際目的:

他想用誰就用誰

用人單位偏好籤訂短期勞動合同,説好聽點是為了保持用工的靈活性,説通俗點就是領導想用誰用誰。如果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若要解除合同,則必須具備法定情形,否則不能隨意剝奪勞動者的就業權;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則必須支付經濟補償。

王向前指出,用人單位簽訂短期合同的目的,就是要以終止代替勞動合同的解除,而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僱員權益:

飯碗不穩難保其他權利

如果勞動者的勞動合同處於一種很快到期的狀態,用人單位隨時可以剝奪勞動者的飯碗,在這種威脅下,勞動者實際上喪失了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的能力,更沒有談判的籌碼。所謂的協商,必然僅成為紙上的權利,實際還是用人單位説了算。

王向前表示:“如果連飯碗都不能保障,勞動者是不敢去主張其他權利的。這個問題如果不解決,勞動者將永遠匍匐在資本的腳下抬不起頭來。”

  橫向比較:

解除員工合同代價很高

據王向前所知,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原則上都只允許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哪怕是對剛畢業的大學生。

其他允許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國家,也有相應的制度來保障勞動者的就業穩定。比如美國,用人單位要解除合同必須具有正當的理由,否則須承擔高額的賠償。而且美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打官司,如果勞動者勝訴,其律師費是要由用人單位來賠償的;反之,勞動者不需要替用人單位承擔律師費。所以,美國用人單位在解除一個員工的勞動合同時是非常慎重的。

  僱主利益:立法已經予以特殊照顧

王向前表示,對於勞動合同期限的規定,他的主張是,原則上一次性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除非有法律上的特殊原因,否則不允許簽訂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期限為任務的勞動合同。這樣設計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就業穩定。全國人大最終採納了這一意見,但考慮到企業的承受能力,也做出了權衡,並最終得出了一個折中的意見:連續工作10年及以上或者已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王向前表示,此結果反映了國家在立法上的平衡原則。立法機關根據中國的國情,很好地平衡了勞資雙方的利益,儘管沒有達到西方發達國家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程度。

“用人單位應當明白,新《勞動合同法》和之前相比雖然加大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力度,但仍然遠不及發達國家的保護水平,所以用人單位要知足!”

  觀念矯正:

無固定期合同不是鐵飯碗

有一種反對意見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又回到了計劃經濟時代的“鐵飯碗”。王向前表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不允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是必須合法解除,不允許用人單位濫用解除權。

王向前表示,新法要求用人單位在裁員的時候要有法律上的依據。比如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因為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求用人單位要預先制定自己的錄用條件,而且要在招錄時跟員工講明,並且在試用期內要經過考核和認定。而不是像現在好多企業一樣稀裏糊塗,什麼錄用條件也沒有,在裁員上具有很強的隨意性。

  立法原則:

各國都向勞動者傾斜

《勞動合同法》的宗旨是側重保護或者傾斜保護勞動者的正當權益。王向前認為,“現在很多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法》都採取一種規避態度,很大一部分的心理根源是他們認為新法對他們太嚴苛。其實這是錯誤的觀點。”

針對勞動關係當中資強勞弱的現實,《勞動合同法》必須傾斜保護。全世界各個國家的勞動法都遵從這一原則。

但傾斜保護不等於無原則的向勞動者傾斜,而是傾斜有度,即傾斜到勞資雙方的利益平衡為止。

王向前表示,法律規範的設計目標是努力實現雙方的利益平衡,並維持這種平衡。表面上《勞動合同法》的一些條文是傾斜的,但事實上是做到了勞資雙方的利益平衡。

因為勞動關係本身是不平衡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之下,處於弱勢地位,利益本身就是向用人單位傾斜的,所以法律要進行矯正。這也體現了《勞動合同法》的另一個原則——平衡原則。事實上,立法機關恰恰是考慮了用人單位的心理承受能力,在立法時做了相當程度的讓步。

“從另一個角度講,《勞動合同法》也規定了勞動者的許多義務,如辭職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而美國的勞動者提前2周就可以請辭,這再次表明我國對勞動者的保護是弱於西方的。”

  傾斜保護:

實現合作與雙贏

更長遠地看,傾斜保護對用人單位實際上也是有利的,可以實現雙贏。

“如果簡單地認為對勞動者有利,就是對用人單位不利,是一種非常膚淺的理解。勞資關係雖然有一定的對立性,但是對立也是以合作為基礎的。大家首先願意坐到這條船上,雙方才有利益可言,然後才涉及切蛋糕的問題。企業的發展最根本上來講是靠人,而不是靠錢,人力資源應該是第一位的。如果企業對勞動者做到公平對待,勞動者就有積極性和較高的忠誠度,就能為企業創造更多的效益。”

  用人單位:

應當強化社會責任意識

王向前認為,一些用人單位認為新法對他們不公的想法以及對法律的規避態度,實際上正體現了他們的社會責任意識太弱。

“勞動者把最好的年華獻給了企業,不能因為他們老了,幹不動了,就一腳把他們踹開。企業仍然可以將他們調換到其他能夠勝任的崗位,以保持企業的活力。”

王向前表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比,在法律上,勞動者絕對是第一位的。因為,國家之所以允許你成立公司,開展經營活動,是因為你可以為自然人提供服務,包括提供就業崗位、税收以及產品等。如果企業不對社會有所貢獻,國家根本不會讓其存在。“用人單位不能總想着自己掙錢,而不去考慮自己應該承擔什麼樣的社會責任,起碼應該兼顧私人利益和社會利益。”

勞動合同 篇3

案情張某是某超市的一名保安。去年年初開始,超市發現張某脾氣暴躁,經常因瑣事與其他員工發生矛盾,有一次竟與一名顧客發生了口角,給超市造成了不好的影響,事後對張某進行了批評教育。結果,張某卻一直想不通,認為自己並沒有什麼過錯。之後張某就經常無故遲到、早退,後來乾脆不來上班。

超市認為,張某無故不來上班,等於單方主動解除了與超市的勞動合同,並以此為由將其除名。張某以超市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5000餘元,獲得了勞動部門的支持。超市負責人一肚子委屈,並十分不解。

分析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等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有三種,即勞動者單方面解除、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和雙方協商解除,並不存在自動解除的情況。

本案中張某雖然存在無故曠工等行為,但其並未通知超市要辭職,也就是説,超市不能將張某的曠工行為看作其主動辭職,更不是所謂的“自動解除”行為。超市正是有了張某自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誤解才有了後面將張某除名的行為,而且這種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也沒有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

按照規定,勞動者如有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用人單位想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一是經過調查核實,有充足的證據和理由,二是要公開透明,要及時明確的告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情況與信息。只有這樣,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才能被合法解除。

勞動合同 篇4

温州市舒迪達服飾帽業有限公司:

經本人要求,於年 月 日被公司錄用,公司依法再三要求我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本人已閲讀了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該合同文本內容真實、合法,但本人因個人原因拒絕簽訂法定勞動合同。為此,我與公司沒有簽訂合同的後果均由本人引起,與公司無關。今後,本人將不以此向公司主張任何法定的權利。

聲明人簽字(蓋章):時間

勞動合同 篇5

XXXXXXXXXX 公司:

本人於 年 月 日收到 公司與本人簽訂的《勞動合同》(合同編號:333333)書面文本(原件)一份。

特此簽收

簽收人:

日期: 年 月 日

(備註:簽收人簽收合同後,交人力資源部存檔備案)

勞動合同 篇6

甲方(用人單位): 註冊地址:乙方(勞 動 者): 身份證號碼: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同意續簽原勞動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並簽訂本勞動合同續訂書。

一、 原簽訂的勞動合同於期滿,本次續訂勞動合同的期限為第 種形式。

① 固定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② 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出現時止。 ③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止。

二、 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內容、工作時間、休息制度、勞動報酬和勞動紀律等按照原簽訂

的勞動合同規定執行。

三、 雙方協商變更或約定的其他事項:

四、 除本勞動合同續訂書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約定外,其他內容與原勞動合同的內容

一致並持續有效,甲乙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各自約定的義務。若原勞動合同約定內容與

現行的相關勞動法律、法規不一致的,按現行的法律規定執行。

五、 本勞動合同續訂書私自塗改無效,若要變更需雙方協商一致,並簽訂書面變更協議。

六、 本勞動合同(續訂書)一式叁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執一份,乙方

執一份,交乙方檔案存檔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

合同續訂日期: 年月日

勞動合同 篇7

規章制度,效力何在

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首先明確規章制度的法律效力。規章制度的法律效力可以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員工應當遵守;

二、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也應成為企業的行為依據或準則。比如制度規定企業發放工資的時間和程序,如果企業不遵守,則可能構成拖欠工資;

三、對於司法機關來説,只要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兩者衝突,觀點不一

雖然立法沒有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效力的高低,但如果兩者在同一問題上出現了不同的規定,則實踐中有三種觀點:

一、認為規章制度作為用人單位所有成員都必須遵守的基本準則,其效力要高於勞動合同的效力。

二、截然相反的是,認為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分別在不同的領域和層級調整勞動關係,它們之間是互補的`。但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個別職工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要強於內部規章制度。

三、有人提出應採取“就高不就低原則”來判定效力。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法律行為,而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的單方法律行為,故在其效力適用上採取“就高不就低原則”。即當規章制度規定的勞動者利益低於勞動合同的約定時,以勞動合同的約定為準;反之,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利益以規章制度為準。這麼一來,可以避免用人單位隨意制定規章制度而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最終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從不同角度來看,上述觀點都有一定的道理,實踐中應該如何把握這兩者的關係呢?

兩者關係,法理中尋

應該説,勞動合同只有在雙方當事人認可下才能產生,規章制度則一般理解為企業單方行使經營管理權的表現。在勞動法學領域內,雙方行為一般來説比單方行為效力更高。 但是,當規章制度被內化為勞動紀律或者作為勞動合同附件的時候,規章制度就成為勞動合同的格式條款。此時,若規章制度內容和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發生了衝突,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了,當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的規定不一致時,適用非格式條款。

最新解釋,全新説法

儘管從法理上界定了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的關係,但我們並沒有得到法律明文的確認或支持。不過,《最新勞動爭議司法解釋》第16條終於給出了較為明確的答案: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時,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對此的理解,筆者認為需要把握兩點:

一是兩者內容有衝突時,法院採用的判案標準,完全依據“勞動者請求”。換句話説,勞動者想選擇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的效力就高於規章制度。如果勞動者選擇使用規章制度時,規章制度的效力就高於勞動合同;

二是如果勞動者無請求適用標準時,人民法院完全可依據其他法律法規,或者依據法理來選擇適用。

規章制度,效力何在

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首先明確規章制度的法律效力。規章制度的法律效力可以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員工應當遵守;

二、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也應成為企業的行為依據或準則。比如制度規定企業發放工資的時間和程序,如果企業不遵守,則可能構成拖欠工資;

三、對於司法機關來説,只要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兩者衝突,觀點不一

雖然立法沒有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效力的高低,但如果兩者在同一問題上出現了不同的規定,則實踐中有三種觀點:

一、認為規章制度作為用人單位所有成員都必須遵守的基本準則,其效力要高於勞動合同的效力。

二、截然相反的是,認為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分別在不同的領域和層級調整勞動關係,它們之間是互補的。但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個別職工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要強於內部規章制度。

三、有人提出應採取“就高不就低原則”來判定效力。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法律行為,而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的單方法律行為,故在其效力適用上採取“就高不就低原則”。即當規章制度規定的勞動者利益低於勞動合同的約定時,以勞動合同的約定為準;反之,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利益以規章制度為準。這麼一來,可以避免用人單位隨意制定規章制度而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最終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從不同角度來看,上述觀點都有一定的道理,實踐中應該如何把握這兩者的關係呢?

兩者關係,法理中尋

應該説,勞動合同只有在雙方當事人認可下才能產生,規章制度則一般理解為企業單方行使經營管理權的表現。在勞動法學領域內,雙方行為一般來説比單方行為效力更高。 但是,當規章制度被內化為勞動紀律或者作為勞動合同附件的時候,規章制度就成為勞動合同的格式條款。此時,若規章制度內容和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發生了衝突,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了,當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的規定不一致時,適用非格式條款。

最新解釋,全新説法

儘管從法理上界定了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的關係,但我們並沒有得到法律明文的確認或支持。不過,《最新勞動爭議司法解釋》第16條終於給出了較為明確的答案: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時,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對此的理解,筆者認為需要把握兩點:

一是兩者內容有衝突時,法院採用的判案標準,完全依據“勞動者請求”。換句話説,勞動者想選擇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的效力就高於規章制度。如果勞動者選擇使用規章制度時,規章制度的效力就高於勞動合同;

二是如果勞動者無請求適用標準時,人民法院完全可依據其他法律法規,或者依據法理來選擇適用。

勞動合同 篇8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甲乙雙方選擇適用)

1、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生效,於 年 月 日終止(如有試用期,則試用期從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為 年 月 日;以乙方完成 工作任務為合同終止時間。

二、工作內容和要求

第二條 甲方招用乙方在 (項目名稱)

工程中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乙方的職業資格等級證或上崗證號碼為 .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 甲方對乙方的工作時間安排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甲方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乙方同意後,可安排乙方加班,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且應合理安排職工補休或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依法支付加班、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

第五條 甲方應當在乙方進入施工現場前對乙方進行入場施工安全教育。甲方應當對已取得電工、焊工、登高作業等特殊工種操作證書的乙方進行崗前培訓(或書面交底)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六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衞生的有關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七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四、工資保險待遇

第八條 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工資為每日(或每月) 元,試用期滿後工資為每日(或每月) 元;按工作量計算工資的,每 (工作量單位)支付工資 元。

雙方約定的工資不得低於施工地行政區域內最低工資標準。

甲方應在每月 日前計發乙方的工資(不得交由包工頭代發),並由乙方簽字確認。 甲方應在勞動合同終止、解除時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資。

合同甲方如為分包方,工資支付發生違約情況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支付。 甲乙雙方對工資支付的其他約定

第九條 甲方應按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並按規定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雙方勞動合同解除後,應按有關規定轉移社會保險手續。乙方因工負傷,其待遇按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五、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制度、勞動紀律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十一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有打架鬥毆、偷竊、賭博等違法、違紀行為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嚴重違反甲方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和甲方勞動紀律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甲方不能提供安全的勞動條件或者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十三條 變更、解除、終止、續訂本合同,應在規定的時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不得擅自變更、解除、終止本合同。

六、違約責任、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十四條 甲方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給乙方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甲方解除乙方勞動合同,符合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規定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甲、乙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按勞部發[1995]223號文件給對方以賠償。

第十五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工程所在地( 區、縣)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直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及其他專項協議作為本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四川省有關規定相悖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交工程所在地勞動部門備案,一份留在乙方務工的建築施工工地備查。本合同自雙方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