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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勞動合同規定

湖北省勞動合同規定來源: 作者:
發文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文 號:政府令第273號 發佈日期:2005-3-1 執行日期:2005-3-1

湖北省勞動合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勞動合同管理,建立***穩定的勞動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四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和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 縣(含縣級市、省轄市的區,下同)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的管理和監督檢查。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條 工會組織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監督勞動合同的履行,參加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婦聯組織有權對簽訂、履行勞動合同時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七條 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成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必須年滿16週歲,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

文藝、體育單位招收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應經縣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並保障所招收的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八條 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應告知勞動者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權利以及有關簽訂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健康狀況、文化素質、勞動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勞動者應如實説明。

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前,有權瞭解用人單位相關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情況,用人單位應如實告知。

婦女、殘疾人的勞動權利受法律保護。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不得歧視。

第九條 用人單位自招用勞動者用工之日起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即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