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米文學吧

位置:首頁 > 範文 > 合同協議

【精品】轉讓合同範文合集6篇

隨着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範地承諾和履行合作。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轉讓合同6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精品】轉讓合同範文合集6篇

轉讓合同 篇1

  一、引言

近年來,城市化建設進程不斷加快,隨之而來的城市房地產行業迅速崛起、房價飛漲,一些居民對昂貴的城市房價望而卻步,因此紛紛購買價格相對較低的小產權房。但是,由於法律對小產權房轉讓行為無明確的規定,導致在實務過程中學者們對轉讓合同效力與責任等問題產生重大分歧。本文則是在通過對國家現有法律的有關規定及學者觀點進行梳理的基礎上,對小產權房轉讓的合同效力與責任做一個比較全面的分析。

  二、小產權房的概念

我國農村土地歸農村集體組織所有,但這種所有權是有限的,體現在農村土地的買賣必須經過地方政府批准,這就限制了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直接流轉。而地方政府通常為獲取高額的利潤將農村集體所有制土地高價拍賣給開發商,而此時,作為相關利害關係人的農民不願意利益只被政府壟斷,而是私下聯繫開發商在集體所有土地上蓋房進行售賣,所得遠遠大於政府的徵地補償。這就是小產權房出現的根源。而這種未經規劃、也未繳納相關費用就在農村集體所有地上建造並銷售的房子,就是人們約定俗成的“小產權房”。由此也不難看出,“小產權房”並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內涵與外延十分模糊,並且它的存在還是對我國現行土地管理法的一種挑釁。國家出台的相關政策對小產權房有相關定義,小產權房是指在未經規劃、未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僅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產權證書,其獲得產權不是完整合法的產權。[1]除此之外,該且該類房屋的交易合同在房管局也不會備案。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不難看出,小產權房雖然產權不完整,並且風險隱患大,但它以低廉的價格迎合了工薪階層的現實生活需要,因此小產權房存在着大量現實的購買羣。此外,根據法律規定,農民在農村集體所有的宅基地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進行交易的。這些模糊不清相互衝突的法律規定進一步導致了小產權房建設的泛濫,小產權房也在合法與非法之間打擦邊球。

  三、小產權房轉讓的合同效力

( 一) 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轉讓合同的效力

從目前學者對小產權房的理論研究來看,對於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目前學界有三種觀點: 有效説、無效説和部分有效説。[2]筆者贊同認定轉讓合同為有效,理由如下:

第一,公平正義原則。國家規定農村土地由農村集體組織所有,體現了國家對弱勢羣體的一種保護傾向。農村宅用地制度作為集體經濟組織對其集體內部成員的一項福利性措施,向外流轉違反公平原則,造成集體資產的流失。但在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轉讓,並不會造成集體資產的一種流失,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農民處理自己合法有效財產的權利,既保障了交易自由,又沒有違背制度設計的初衷。

第 二,增加農民的收益。小產權房本身存在的產權不完整,交易風險大等特點決定了要對小產權房的交易進行嚴格管理。要有不慎,其無須交易會導致房地產交易的混亂及管理困難,各方利益保護處於失控狀態。但是,從另外一角度來看,禁止小產權房在集體組織內部之間的買賣違反了公平的原則,目前農民可以佔有和使用土地,卻沒有相應的處分權,造成他們無法像城鎮居民那樣獲得房屋升值所帶來的利益,這勢必會造成農民利益的損失。因此,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房屋交易行為有效,在農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進行一種有序規範交易,這些成員都能收穫房產所帶來的利益,增加農民的收入,實現雙贏。

( 二) 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合同的效力

對於向集體組織以外的人員出售小產權房的案例,在實踐中普遍認定合同無效。如李玉蘭訴馬海濤一案中,法院判決雙方所簽訂的小產權買賣合同無效。其中一個理由為: 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組織對其成員的一種福利,具有身份利益。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3]筆者持合同無效論,原因如下:

第一,我國“房隨地走、地隨房走”之原則的限制。若允許城鎮居民購買小產權房,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該城鎮居民同時也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權。這就與我國禁止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的規定相違背與衝突。我國《物權法》第146 條規定説明對房地產所有權進行轉讓時,房產下的土地所有權同時轉讓,當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買賣也適用此項規定。但是,對於小產權房的轉讓,從法律角度來看,城市居民根本就無法獲得完整的土地的所有權,這樣就會形成房地分離的狀態,比較容易產生法律糾紛。[4]

第二,《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同時,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禁止轉讓不具有完整權屬證書進行轉移登記的住房。由此可以看出,轉讓的房產必須是依法登記且具備相關權利證書。而小產權房由於產權的不完整性,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僅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產權證書,所以不能進行轉讓,故合同因為標的不能而無效。[5]小產權房無法登記、無法轉讓,合同的目的自始至終無法實現,自然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第三,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並未對小產權房作出明確規定,在無法可依的情況下,應依據國家的政策和文件對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進行認定有無。為了保證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的有序管理,國務院相關政策規定不允許農村宅基地轉讓,由此可見,國家明令禁止城鎮居民購買農村的宅基地,因此,對於集體組織以外的城鎮居民來説,其小產權買賣合同歸於無效。20xx 年12 月,北京市國土資源局發佈通知堅決遏制違法建售“小產權房”行為,這是對小產權管制的最新政策出台,也意味着國家對向非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轉讓的小產權房加強了管制,雖沒有具體的規定,我們可以預測未來小產權房的合法化之路困難重重。

  四、小產權房轉讓合同之無效責任

實踐中,關於小產權房的交易層出不窮,小產權房合同或被確定為無效,那麼,此類合同一旦被確定為無效,雙方的利益如何協調,法律後果如何承擔,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如何恢復到原有狀態,都值得深入探討。

( 一) 對現存財產的處理

《合同法》相關規定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因合同發生的財產轉移應恢復到原有之狀態。基於雙方合同而為之給付應當予以返還。但是這裏必須考慮到產權房買賣的特殊性有可能在合同被確定無效之前,房屋的原有之狀態就已經發生了改變。

1. 作為合同標的的房屋仍然存在。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買受人歸還房屋,出賣人返還買受人支付的價款。關於房屋改造附加的開支,雙方協議決定,由出賣人給予特定的經濟補償或不影響使用價值的情況下由買受人拆除帶走。

2. 作為合同標的的房屋被拆除重建或添建。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消滅物權的,自行為成就時生效。這就必然導致原來的房屋不存在,既合同標的滅失,而現行建造的房屋由於事實行為由現行物權人享有。那麼,值得思考的是,現在合同在標的已滅失的情況下被確定為無效,買受人返還原有合同標的已經為不可能,若此時對出賣人進行補償,是否意味着買受人可以取得重建的房屋及房屋附着着的土地使用權? 但這種補償的限額又是一個大難題,若買受人需要返還的是原有房屋的價款,但加上新建房屋的開支,就已經遠遠超過了返還財產的數額,違背了公平交易原則。筆者認為解決這個問題,可以應當參照《合同法》規定的無權處分的合同經追認後有效,意思就是説,若賣方追認買方重建或新建行為的合法性,那麼由賣方取得建築物的所有權,並對買方給予合理補償。這就有效協調了買賣雙方的利益。

( 二) 損失賠償

下面探討損失賠償的過錯責任。合同法將過錯分為雙方均有過錯及單方過錯的情況。

1. 雙方均有過錯

合同法明確規定,雙方都存在過錯的情況,按照各自的過錯責任向對方進行賠償。在小產權房買賣合同中,一方明知不能買而買,另一方明知不能賣而賣,雙方都存在過錯。在實踐中,對小產權房買賣雙方的過錯認定上一般認為賣方承擔主要責任,買放承擔次要責任。原因在於,賣方一般為開發商或者某組織,處於優勢地位,在出賣前有義務熟知國家對小產權房的政策,明知政策不允許出賣但為了追求高額利益依然加以銷售出賣,後又由於拆遷等賠償款的利益驅動主張合同無效; 而買方雖也應知國家政策不允許買賣,但他畢竟支付了全額價款,財產利益減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認為其處於弱勢地位,所以認定其承擔次要責任。

小產權買賣雙方承擔的賠償責任是締約過失責任。其成立要件包括義務的違反、存在利益損失、因果關係等。其賠償範圍主要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買方的直接損失是籌房款的相關利息以及促使合同達成所支付的其他費用,間接損失主要是城市房價上漲的差額損失。而賣方的損失就遠遠低於買方的損失了,相對於賣方而言,由於房屋的自然屬性,其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都遠遠低於買方。並且賣方之所以在之後主張合同無效通常是由於高額的拆遷款,因此,通常在實踐中存在這樣一種不公平現象: 買方利益受損大,賣方受損小,反而還會由於自己的不誠信而獲利[6]。

買賣雙方都存在過錯,那麼雙方均承擔賠償責任。確認小產權買賣合同無效後,應採取的措施為: 恢復原狀,即房款返還和房屋歸還。但是實踐中總是會出現難以真正恢復原狀的情況。

2. 單方過錯的情況

一方存在過錯時一般是由於賣方故意隱瞞事實真相使得買房陷入錯誤認識而購買房屋。根據相關規定在賣方提供虛假文件促進合同達成的情況下,可要求雙倍賠償。適用雙倍賠償的條件如下: 第一,賣方是不具有農村集體組織形式的性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其次,買買方不知合同標的之房屋是集體組織性質; 第三,賣方故意隱瞞未取得或虛假提供虛假預售許可證明。最後,對該條款,法院的適用以當事人提出申請為前提,不得主動適用。

  五、結語

小產權房的存在目前難以得到法律認可,但卻有很多合理之處,因此屢禁不止。目前小產權房在全國範圍內大量出現。小產權房的出現有利有弊,一方面,它解決了一部分人的住房問題,並且使得農民從自己的土地上獲得相應的權利。另一方面,它會造成我國土地資源更加緊張,擾亂房產市場的秩序。在法律上明確小產權房轉讓合同的效力與責任,有利於有效解決實踐交易中的紛爭。

轉讓合同 篇2

甲方(售車方): 乙方(購車方):

為了明確舊機動車買賣雙方各自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及義務,經雙方充分協商自願簽訂以下協議:

一、甲方現將 車壹輛,車牌號 發動機號 ,車駕號 車價: (¥ )當面交清現金後該所有權歸乙方所有。

二、乙方以此價格向甲方購買此車,本車是 ,乙方已認可,甲方將該車 證, 證 證交付給乙方,該車不屬搶劫、盜竊車輛,並且安全合法有效。

三、本車在交易之前的任何民事債務、交通法律責任由甲方負責,交易日之後責任由乙方負責安全責任。

四、本車在本日前的年審、保險、養路費等規費在雙方議價過程中包含其他且雙方都已確認,甲方不負責任,交易之日後由乙方完全負責。

五、通過協商,雙方認可,本車質量在看車議價過程中已確認,乙方不得以任何藉口退車退款(注:因此車屬二手車)。

六、本車出售後甲方必須積極配合辦理過户手續,費用乙方自負,如不能辦理過户手續而引起的刑事和民事責任由甲方負責。

七、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可能簽訂補充條款,補充條款與本協議具體相等法律效力。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希雙方遵照執行。

九、補充條款:乙方先付現金肆拾萬元整,餘款貳萬伍仟捌佰元過户後一次性付清。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合同 篇3

受讓方: (下稱甲方) 轉讓方:(下稱乙方)

為實現生產經營需要,甲方擬收購乙方擁有機械設備,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設備名稱、規格、數量、價格

第二條 付款方式:

在本協議生效後七日內一次性支付貨款 元。第三條 設備交付時間

在收到甲方支付的貨款後七個工作日,乙方將機器等設備交付給甲方。

第四條 交接驗收

在本協議生效前,乙方允許甲方無償使用設備及現有的生產經營條件。同時,甲、乙雙方應組織有關人員辦理轉讓設備的交接手續,甲方對設備的各種要求見交接清單。

第五條 費用負擔

轉讓設備的拆卸、運輸及安裝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本協議簽訂後,甲乙雙方應認真履行,因一方過錯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違約責任。

2、乙方收取甲方轉讓款15日後,未及時交付設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協議每天支付1%違約金,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繼續履行合同。乙方在30天內不交付設備,視乙方中途毀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在合同簽訂合20天內未支付設備款的,視甲方中途毀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3、乙方交付資產中,如因乙方的過錯,由乙方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責任。如造成甲方不能使用,所產生的費用有乙方負責;第七條 合同生效、其它事項:

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印章後生效;

2份(傳真有效),甲、乙雙方各執份;

3、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 爭議解決:

1、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到當地人民法院進行訴訟。

甲 方(蓋章):乙 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轉讓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甲方同意將其林地使用權及林木所有權轉讓給乙方,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達成本合同。

第一條 林地四至、範圍、面積

甲方轉讓其林地及地上林木位於 ,面積為 畝,具體位臵及四至範圍如甲方提供的交地圖。

第二條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地上林木狀況及數量

地上樹種為 樹, 畝; 樹, 畝。

第四條 林木及林地產權及轉移

1、 甲方應確認甲方對該地擁有合法有效之林地及林木權屬,並未對 該林地使用權及林木所有權作任何處分;

2、 簽署本合同時,甲方必須提交能夠證明其擁有該林地及林木權屬證書的複印件,經乙方確認無疑後作為附件。

3、 甲方確保該宗林地及林木權屬流轉中相關方的.權利義務已正常履行,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4、 甲方在合同生效後 天內,應將該地的林地使用權及林木所有權登記在乙方名下,並辦妥《林權證》。

5、 該林地符合商品林用地規劃。

第五條 採伐指標及採伐運輸手續的辦理

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林木採伐運輸過程中所需的各種證照和指標。

第六條 轉讓金的計算方法和款項支付方式合同結算數量依據: 。

作價: 付款:

第七條 道路、林業設施的使用及周邊爭議的解決

第八條 1、 在合同期限內,甲方應確保林地及周邊原有道路和乙方根據林地經營需要新開林道的正常通行,如有他方干擾應負責給與解決,並承擔相關費用。

2、 林地內原有之林業設施無償提供給乙方使用;

3、 甲方有責任協助解決乙方經營過程中治安問題,解決乙方與村民發生的爭議等問題。

第九條違約責任

1、 甲方所轉讓林地權屬不合法、界址不清楚而引起糾紛,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甲方必須賠償乙方損失。

2、 該宗林地的使用權流轉中相關方的權利義務未完善履行,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甲方必須賠償乙方損失。

3、 甲方林權證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於乙方名下的,甲方須雙倍返還預付款給乙方。

4、 由於他方干擾,造成乙方林地經營受阻,在妨害解除之前,乙方有權拒絕支付受阻面積的轉讓金,甲方應承擔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5、 若因道路通行問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及其它後果由甲方承擔;

6、 乙方未按期支付甲方轉讓金的,需按銀行同期借款利率計息賠償給甲方。

7、 甲、乙中任何一方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存在瑕疵,違約方須全額賠償守約方損失;

8、 甲方違約應對乙方承擔賠償責任,違約方未及時充分賠償,乙方有權從應交甲方的合同對價中留臵扣賠相應的金額。

附則

1、 本合同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協商後簽訂補充合同解決。

3、 本合同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離的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三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轉讓合同 篇5

甲方(轉讓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受讓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經過充分、友好協商,現就甲方所有的冷櫃及冷櫃的經營權轉讓給乙方一事,自願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同意將位於的冷櫃枱(詳細數量及型號見清單)及該部分冷櫃的經營權一併轉讓給乙方。

第二條經雙方協商,乙方取得該部分冷櫃所有權及經營權的費用為人民幣萬元(¥);乙方應在甲方向乙方交付該部分冷櫃並辦理經營權交接手續後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第三條甲方承諾本次轉讓的冷櫃等無權屬爭議,不存在被抵押、被查封、拖欠工資税費、多次轉讓等足以影響乙方正常使用和處分的情形;若因甲方無權處分等原因導致日後乙方無法正常使用、處分該部分冷櫃,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甲方除返還乙方支付的轉讓費用外,還應向乙方支付相當於轉讓費用總金額%的違約金,以彌補乙方的損失。

第四條甲方除應按期交付該部分冷櫃外,還應協助交付有關該部分冷櫃經營權的相關手續,保證該部分冷櫃經營的正常過渡。

第五條甲、乙雙方協商確定該批冷櫃及其經營權的轉讓交割日為年月日;自轉讓交割日起,乙方成為該部分冷櫃的合法所有者和經營權人,甲方除配合辦理交接手續外,不得阻礙乙方正常的經營和處分行為,否則甲方除返還乙方支付的轉讓費用外,還應向乙方支付相當於轉讓費用總金額%的違約金,以彌補乙方的損失。

第六條雙方約定的轉讓交割日前因該部分冷櫃經營產生的債權債務,由甲方負責處理,與乙方無關;該轉讓交割日後因乙方經營產生的債權債務與甲方無關。

第七條甲方確認其轉讓該部分冷櫃及冷櫃經營權的行為已得到其配偶等共有權人的認可;若後期因其他共有權人主張權利影響乙方正常經營,甲方除返還乙方支付的轉讓費用外,還應向乙方支付相當於轉讓費用總金額%的違約金,以彌補乙方的損失。

第八條凡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的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協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份,甲乙雙方各持份,每份協議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簽字日期:年月日

簽字地點

轉讓合同 篇6

售車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購車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為了明確該剷車買賣雙方各自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及義務,經雙方友好協商,本着平等、自願、互利互惠的原則,特簽訂以下協議:

1) 甲方將剷車壹輛(產品編號:出廠日期: 轉讓給乙方,雙方達成成交總額為人民幣 佰 拾 元整(小寫:¥ 元)。乙方一次性付清購車款給甲方。

二、甲方保證該車為其個人合法財產,不存在有任何違法現象,若有因此而造成乙方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甲方自行負責償還。自 年 月 日前該車一切債務與權利與乙方無關。從 年 月 日起該車一切債務與權利與甲方無關。

三、甲方隨車提供有本人有效身份證複印件壹份。

四、因雙方交易車輛為舊剷車車輛,故雙方簽訂協議時均對該車的車身、車容、車況表示認同。

五、該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簽字生效,雙方不得違約,不得對成交金額提出異議,不退車及不退車款。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