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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合同7篇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運輸合同7篇,歡迎大家分享。

運輸合同7篇

運輸合同 篇1

發運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運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提高甲乙雙方的經濟效益,整合雙方資源,充分發揮物流企業優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自願協商,特訂立本承運經營合同,供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合同經營事項

本合同所涉承運經營事項為:貨物運輸權和運營收益權。

乙方享有的貨物運輸權、運營收益權受本合同約定的限制。

第二條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為 年,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限屆滿後,如甲方繼續發包的,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續約的權利。合同期限內,甲、乙雙方可依據本合同的約定,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三條 承運方式

一、基本承運經營方式:

1、甲方提供桶裝水和瓶裝水運輸的貨源,由乙方運輸至甲方客户指定的地點。

2、乙方必須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內完成甲方安排或隨時指定的運輸業務。

3、承運金反向給付,即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約定的承運金。

4、合同期間,乙方承擔貨物運輸過程中包含但不限於發生的燃油、燃氣費用、路橋通行費用、車輛維修保養費用、過磅費、過(省)境費等經營成本。

5、運輸範圍:大理市範圍內。

二、補充承運經營方式:

1、乙方以自有車輛作為運輸工具。

2、乙方的運輸工具為: 號 汽車,車架

號 ,發動機號 。

3、乙方車輛必須車況完好、證照齊全、購有貨物運輸險和第三者50萬以上保險、審驗合格、安全適用、符合行駛和貨運的國家強制性標準。

三、貨車採用班車運輸方式,有運輸安排即按規定時效配送。

貨車按照甲方制定的《承運車輛管理及運營標準》規範運作。

第四條 承運經營保證金和承運金

一、承運經營保證金

本合同生效後,乙方應向甲方一次性交付承運保證金人民幣 壹萬元 。該保證金為乙方在合同期間非甲方原因造成損失的賠償資金保證。承包經營期間,保證金不計付銀行利息。

合同期限屆滿,甲、乙雙方無債權、債務的,甲方在30日內一次性退還乙方扣除保證金扣減部分的剩餘保證金。

二、承運金

1、承運金按貨運噸位或貨物數量,同時結合運輸距離進行核算,合同期限內,因油價上漲等因素導致乙方運輸成本增加的而需要重新核算承運金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以補充協議形式另行協商。

2、承運費用:

3、甲方每月承諾保底配送量:

4、承運金累計支付,每月5日至8日前雙方就上一財務月運費進行核對在承運經營的次月15-18日全額發放,國家規定節假日順延至收假日發放。

5、甲方財務月: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

6、支付方式:乙方提供足額發票,甲方以現金支付或轉賬方式支付。

第五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有權糾正乙方在貨物運輸中違法、違規行為。

2、甲方有權根據企業經營需要,自主地組織和調配貨源。

3、甲方有權定期組織乙方進行安全和職業道德學習,並進行考核。甲方另有權通知乙方參加臨時學習。

4、甲方有權制定本企業貨物運輸的規章制度。

甲方有義務保證規章制度符合物流行業的特點或交易習慣,不得增加乙方的負擔和責任。

5、甲方有義務保證乙方正常運輸,不得無理干涉。

6、甲方有權根據經營需要,制定統一服務規範、在運輸車輛上粘貼統一標示或廣告。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費用。

7、甲方有權根據經營需求要求乙方更換車輛或變更線路,乙方必須配合。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每天配送量不超過500件時,必須當天送完所以貨物。

2、乙方負責倉庫管理,做好明細賬目(進、銷、存)每週、月向甲方上報倉庫賬目,倉庫貨物遺失或人為損壞乙方照價賠償。

3、乙方有義務保證貨運資格合法、提供的車輛符合行駛和貨運的國家強制性標準。

4、乙方有義務提供運輸車輛證件、駕駛員身份證、全部複印件交甲方存檔備案。當車輛或人員有變更時,乙方應主動提供運輸車輛證件、駕駛員身份證給甲方。

5、乙方有權在甲方指定的貨物運輸期限內,自主安排運輸。乙方有義務保證完成甲方的貨物配送運輸,並服從甲方的統一貨物調配。

6、乙方有權拒絕支付本合同約定或主管部門規定以外的費用,有權對甲方沒有依據的收費提出異議或向主管部門投訴。

7、乙方有權對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和統一服務規範提出建議和修改意見。

8、乙方有義務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和意外事件造成貨物損毀時,在30分鐘內通知甲方和保險公司,並立即報警。

9、乙方有義務保證聯繫渠道通暢,可以隨時接受甲方貨運調配。

10、乙方有義務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

11、乙方運輸桶裝水的有義務將空桶免費運回至甲方工廠。

12、乙方有義務按照甲方或甲方客户現場代表指定地點卸貨。

13、乙方任何工作人員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客户收取任何費用,碰到確非乙方合同約定範圍作業的,積極同甲方協商解決。

14、乙方同意甲方在承運車輛上發佈車身廣告,其廣告登記、製作、粘貼由甲方完成;乙方有義務進行維護。

15、乙方負責收回配送產品貨款,並於第二天上午到甲方財務繳清。

16、甲方提供產品乙方實行滾單支付,即第二單結清第一單貨款,以此類推。

17、乙方在配送過程中因乙方服務、配送速度等原因遇到客户投訴,每次給予伍拾元處罰。

第七條 貨物裝卸、運輸規定

1、乙方須按照甲方的發貨量要求,事先按照要求安排好發貨車輛,並根據甲方的實際需要調整運輸車輛。每車的裝載量按照甲方開具的運輸清單數量確定。

2、貨到指定卸貨地點後,由甲方客户按照發運單進行數量驗收,並由甲方指定簽收人簽收,如未按指定簽收人簽收所造成的貨款損失由乙方負責。

3、甲方指定人員簽收的回單,作為該車運輸驗收的依據。

4、發貨簽收憑證(發貨單回執、運輸聯、總數量確認單回執等)由乙方負責返回方發貨員,乙方在卸貨完成後根據甲方客户實際收貨數量和收貨單位指定簽收人籤認後必須在24小時內交回甲方發貨人核銷。運輸聯由乙方保存作為結算依據。

5、乙方交回甲方的送貨回單(發貨單回執聯)上應有指定收貨人與乙方兩個人的共同簽名,如因乙方原因未將貨物交到指定收貨人手中或者相關收貨回執中的簽名不是指定收貨人本人的簽名的或未簽名的,乙方同意甲方根據未有效簽收對應的貨值從乙方的運輸費用中進行扣減;如乙方的運輸費用不足以扣減的,乙方承諾賠償剩餘部分。

6、如因乙方沒有按甲方現場代表或甲方客户現場代表指定地點吊卸堆放而產生的駁運費用,乙方自行承擔。

7、乙方承諾其駕駛員嚴格遵守廠裏的規章制度,文明停車,文明裝車,文明出車,不損壞廠區內的任何東西,如有損壞乙方照價賠償。乙方人員不謾罵他人,不打架鬥毆,否則一切後果乙方自願承擔,並同意甲方移交當地司法機關處理。

8、乙方由駕駛員簽字認可的行為屬於乙方行為,甲方不存在於駕駛員之間的任何交易及債權債務,甲方與乙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駕駛員不得以個人身份干涉或參與。

9、乙方應充分保證運輸時效性,並按運輸公里數進行時效約定,未在約定時間內配送到指定收貨地點按200元/次進行延時罰款,詳細時效約定如下:

50公里內: 2 小時;100公里內: 4 小時;200公里內: 8 小時;300公里內: 12 小時。 (以上時間不包含在廠裝卸貨物時間,實際時間以車離開工廠時間開始計算;超出300公里雙方另行約定。)

第八條 貨物運輸及風險承擔

一、風險承擔

1、交通違章造成的行政處罰,交通事故,事故賠償責任,乙方全部承擔。

2、從甲方工廠裝車完畢至將貨物按要求卸到指定地點並取得甲方指定人員簽收的回單止,發生貨物毀損的,由乙方按照開單價全額承擔。貨物運輸險規定的不可抗力除外。

3、車輛和貨物包裝固有原因的確定,以國家相關檢驗機構的書面認定為準。

4、乙方遭受人身損害的,除保險公司理陪並實際賠付的部分外,甲方不承擔任何賠償或補償責任。

二、賠償處理費用承擔

賠償責任認定和處理過程中,包括但不限於人員工資、旅差費、法院訴訟費用、必要的律師代理費、主管部門的處理費用、鑑定費用等費用,由乙方全部承擔。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履行期間,雙方應嚴格履行,不得單方解除、終止本合同。如有違反,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人民幣 伍仟元 的違約金。其他直接經濟損失,違約方另行賠償。

二、下列情況下,由乙方支付甲方 壹仟元/次 的違約金,並賠償甲方的實際經濟損失:

1、承運經營的車輛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不能保證車輛安全性能完好、車況整潔的;

2、不能保證甲方調配貨運的;

3、將車輛交他人駕駛的、擅自倒貨、竄貨、私自開單銷售或將承運貨物轉賣任何第三方、換車、配載的、捎帶與承運工作無關的第三者的;

4、因乙方原因不能取得聯繫的;

5、無合法情由,拒不執行甲方統一服務規範的;

6、超出合同範圍,未通過甲方而向甲方客户收取費用等有損甲方商譽的;

7、甲方車身廣告被惡意塗蓋清除的;

8、當車輛或人員有變更時,乙方未當日提供運輸車輛證件、駕駛員身份證給甲方的;

因乙方違約行為導致甲方客户對甲方追究違約責任的,乙方除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外,還應承擔該違約責任。

三、下列情況下,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的承運經營保證金不予退還,乙方並應賠償甲方 壹仟元/次 實際經濟損失:

1、連續三次不能完成甲方調配貨運的;

2、以甲方名義與他人簽定貨運協議並收取運費的;

3、盜竊、故意損壞、故意丟失甲方調配的貨物的;

4、故意泄露甲方商業祕密的;

5、發生交通事故不及時通知甲方和保險公司的;

6、扣留或變相扣留運輸貨物的;

7、在甲方工廠或客户處,有謾罵他人、打架鬥毆的;

因乙方違約行為導致甲方客户對甲方追究違約責任的,乙方除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外,還應承擔該違約責任。

四、下列情況下,由乙方支付甲方 壹佰元/次 的違約金,並賠償甲方的實際經濟損失:

1、發貨簽收回單不能在24小時內交回甲方的;

2、發貨回單未有甲方或客户指定人員簽收的;

3、發貨回單未有乙方在運輸人員欄簽名的;

4、對賬時乙方不能提供貨運單運輸聯的;

5、進甲方工廠未按照甲方車輛停放制度,車輛未停放在指定位置的。

五、甲方應在扣除乙方違約費用後,按時向乙方支付承運金。如有拖欠,每拖欠一日,應向乙方支付拖欠部分0.1%的違約金。

六、甲乙雙方在履約過程中產生的乙方違約費用、賠償金額等,雙方應在當月結算中予以扣除。由於賠償金額未確定等特殊原因,未能在當月扣除的,可在後續月份結算中扣除。該結算由甲方出具清單、乙方3個工作日簽收確認,否則視為乙方默認。

七、他違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八、合同履行期間,如發生自然災害、重大疫病流行、國家重大政策調整等不能預見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甲乙雙方可解除本協議,並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 合同的變更或終止

下列情形,本合同可變更或終止:

一、甲方破產、解散或營運權證作廢。

二、乙方車輛因事故或年限報廢、被轉讓和車輛更新。

三、乙方死亡、喪失營運(勞動)能力、受到刑事處罰。

四、合同有效期屆滿,甲乙雙方未續簽。

五、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

一、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甲、乙雙方確認,雙方為承運經營合同關係,無勞動、僱傭、勞務等關係。

運輸合同 篇2

在海上旅客運輸中,旅客對運輸最基本的需求就是:受到尊重、保證安全,這是從事海上客運的企業所必須滿足的。但是,海上客運的安全狀況卻不容樂觀。因為海上旅客運輸的運輸環境複雜,自然條件、船舶的技術狀況以及船公司的管理水平等都可能成為影響海上客運安全的不良因素,從而使得選擇海上客運的旅客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在人身權益日益受到重視的今天,為了更好地維護旅客的利益,在海上旅客運輸中建立承運人強制保險制度是最為可靠和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 海上強制責任保險概念辨析

強制保險又稱法定保險,是指國家以法律法規的形式規定保險對象、保險責任和保險險種。保險合同的簽訂不管投保人和保險人是否願意,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投保的保險。保險人有接受投保的義務,投保人有投保的義務,強制保險只能基於法律的規定而開辦。經投保發生效力的強制保險和自動發生效力的強制保險是強制保險的兩種形式。

(一)自動發生效力的強制保險

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不論投保人是否履行投保手續、或交納保險費或者履行續保手續,保險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依法當然發生。我國現行的鐵路、輪船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均屬此類保險。這種類型的強制保險現在適用的範圍愈來愈小,不具有普遍意義或者代表性。

(二)經投保發生效力的強制保險

法律規定投保人必須投保而與保險人之間訂立保險合同,保險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之後發生。經投保發生效力的強制保險,若投保人不依法投保,保險的效力並不當然發生,但法律對投保人不投保的行為將給予相應的制裁。法律制裁不投保的投保人之目的,在於迫使符合強制保險條件的投保人投保法定的強制保險。

目前,在海上旅客運輸中,因為以自願為基礎的保險制度難以最大限度地實現保護受害人利益的政策目標,承運人即投保人(被保險人)如果不就其對旅客的人身傷亡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進行投保,那麼對受害人(旅客)而言,其利益即得不到充分保障。③所以,在海上旅客運輸領域,國家為貫徹保險的基本目標,應推行對受害人(旅客)的法律保護措施,以強制性為本質特徵,要求承運人必須就其營運中對旅客所造成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進行投保。適度推行強制保險,具有廣泛和重要的適用的價值,有利於保險的基本政策目標的實現,也符合強化保護受害人利益的需求。

二、 海上旅客運輸承運人強制保險的性質

依據《雅典公約》和國內法律的規定,一旦發生海上客運事故,承運人將對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所以海上旅客運輸承運人強制保險的性質是責任保險。《保險法》中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付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責任保險的意義在於:第一,具有分散責任的功效,將集中在一個船東或一個航運企業的責任,分散於社會大眾,做到損害賠償社會化。第二,實現民事責任的基本目標——保護受害人的利益。民事責任的首要功能在於填補受害人的損害。海上旅客運輸強制承運人投保責任險,可以使旅客獲得及時的賠償,特別是在承運人清盤或破產不能對旅客承擔賠償責任時。第三,應付索賠的便利。在責任保險中,旅客可以直接訴訟,這使得旅客對保險人有直接請求賠償的權利,減少了索賠的煩瑣。④

長期以來,在責任保險領域中,僅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作為責任保險的標的。一般認為,責任保險的標的僅限於非故意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因為合同義務的不履行而導致的賠償責任

不得作為責任保險標的。美國作為責任保險最發達的國家之一,法院的判例絕大多數將合同責任排除於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但我們認為海上旅客運輸承運人強制責任險的標的)損害賠償責任,既包含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又包含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根據《合同法》規定,違約責任的形式應包括賠償損失、繼續履行、支付違約金、定金責任以及違約補救等內容。 在現行的海商法中,雖然《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69clc)及《國際海上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損害責任及賠償公約》(簡稱hns公約)及建立了承運人強制保險的制度,但其強制保險的標的只是船東侵權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對於有毒有害物質的損害賠償責任和油污損害賠償責任而言,因為公約規定損害為“運油船舶之外”的損害,所以,承運人的責任通常僅是由單一的侵權責任而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這與傳統理論上的責任保險的標的不相牴觸。

承運人如依公約規定(如《69clc》的規定),強制投保了船東責任險,就可將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轉嫁給保險,因而分散了承運人的責任,也可以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但在海上旅客運輸中,旅客與承運人之間簽訂有旅客運輸合同,一旦發生事故,造成旅客人身傷亡,那麼承運人即違反了與旅客所訂立的海上旅客運輸合同中所規定的“保證旅客運送安全的義務”,而構成違約;同時,承運人不但侵害了旅客的生命、健康權,還構成了侵害人身權的侵權。這樣,承運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就構成了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

三、我國對海上旅客運輸進行強制責任保險的必要性分析

目前, 我國雖沒有加入20xx年國際海事組織通過的《雅典公約議定書》, 但在借鑑海上旅客運輸強制保險制度意見上分歧不大, 只是在借鑑時間上存在分歧。如, 一種觀點認為, 我國的海上運輸制度現在沒必要進行修改, 而且該公約目前尚未生效, 許多國家均對之採取觀望態度, 在此種形勢下提出與新公約接軌, 未免過於草率。待公約在我國生效之後, 再為履行國際公約的義務而修正海商法亦為時不晚。我們認為, 應該借鑑公約的合理內容, 依據我國的國情, 同時適當超前立法, 建立起我國的海上旅客運輸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我國有關海上旅客運輸的法律規定主要是《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運輸合同”,基本參照了《1974 年雅典公約》,僅規定有承運人對事故承擔責任的賠償原則和責任限額,沒有涉及強制責任保險和直接訴訟制度。除了責任限額的規定外,第五章的規定適用於國際旅客運輸合同和中國港口間的旅客運輸合同——承運人承擔過錯責任與過錯推定責任,國際海上旅客運輸中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46,666sdr。而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發佈的《關於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規定:“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損害賠償案件,是指案件的主體、客體和法律事實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業過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海事賠償案件”,並規定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的賠償責任限額為80萬元人民幣。顯然,這與我國《海商法》第五章的規定是矛盾的,因為根據《規定》關於“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損害賠償案件”的定義,國際海上旅客運輸合同無疑也是涉外的,46,666sdr約合47萬人民幣,與80萬人民幣的差距不可忽略。當發生此類人身傷亡案件時,如何適用法律並沒有統一的標準。

近些年來,作為海商保險立法的重要問題之一的責任保險,呈現強化並強制化的立法趨勢。目前,國際上大多數國家越來越傾向於海上旅客運輸傷亡的索賠方既可以直接向事故船的船東索賠,也可以向責任保險人索賠。日本政府已經立法給予國內海上旅客這種權利,及日本國內海上旅客可以選擇向事故船的船主或責任人索賠。而且,《華沙公約》有關航空旅客運輸的部分也作出了修改,這些修改給予了旅客所有的前述權利,目前在海上保險中建立第三方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問題已逐漸提上日程,該制度的核心是通過強制保險使海上事故受到損害的第三方可以選擇向事故船舶的船東或者責任保險人索賠。

四、我國海上旅客運輸強制責任保險的制度建構

航運業本身的特殊性決定了我們對海上旅客運輸進行強制保險時要注意到航運業、海上保險

業和旅客之間的利益平衡,既要考慮到航運業的國際化需求,又要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 為了更好地推進海上旅客運輸強制保險,應該解決以下問題。

(一)保險條件和形式

由於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我國尚不能承受《雅典公約》所規定的責任限額(將在下文詳細論述),制定合理的國內立法成為建立海上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立法模式的最佳選擇。目前,交通部正在起草《水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草案》),擬針對從事沿海旅客運輸和沿海液貨危險品運輸的船舶引入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根據《管理規則草案》第6條的規定,沒有進行強制責任保險或取得財務保證的船舶將沒有資格從事沿海旅客運輸。然而此草案針對的僅是沿海旅客和液貨危險品運輸,對於國際線路運輸並無效力。

應選擇在我國《海商法》中補充強制保險制度的內容, 要求相應的海上旅客運輸船舶的承運人對旅客在運輸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人身傷亡必須進行責任保險或取得相應的財務保證。 可以採納《雅典公約》議定書的相應規定, 對於已有效實施保險或取得財務證明的承運人, 由我國港務監督機關簽發或核發《雅典公約》第四條擬規定的“證書”。對國有船舶, 如果沒有進行保險或取得財務擔保, 則應備有一份我國港務監督機關簽發的證書, 聲明該船為國有, 並在相關條款規定的限度內承擔責任。

(二)投保主體

因為發生的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可能會是鉅額的,風險極大的,影響通常是多方面的,所以有觀點認為應當對保險人的資格加以限定,明確投保的主體。可以仿效《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做法,立法要求承運人投保強制責任險,具體的保險人則由那些具有實力的保險人或保賠協會擔任。

在海上航運實踐中,經營者與船舶的所有者兩者的身份一般是分開的,船舶所有人將船舶以期租或光租方式交給承租人來經營,光船承租人可以將光租的船舶再進行轉租,承租人與乘客形成運輸合同,在運輸合同中成為承運人。承運人在整個過程中不是一個穩定的連接。如果將強制保險的投保人規定為承運人,就無法達到強制的效果。在與油污有關的國際公約中,都把船船所有人規定為強制保險的投保人。相對於承租人來説,所有人具有相對的穩定性。且一般情況下都具有更強的財務實力,當船舶所有人違反規定,沒有投保強制險時,法律或行政法規可更好地採取懲罰的措施。

(三)合理限額問題

合理的限額,關係到保險人、投保人和旅客三者之間利益平衡問題。我們採納海上旅客運輸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立足點應以我國的理論與實踐發展為基礎,海商法的法律移植要以是否有利於我國海事法制目標的實現,以及能否確保我國海事法律體系內部的邏輯自洽性為前提,不能僅僅以同國際接軌為目標,應該堅持本土化原則。責任限額制定,要從對受害方的救濟程度、航運企業的承受能力以及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出發。

依據《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中的規定,財務保證的數額或保險金額應依照船舶所有人的責任限額確定。秉承這一理論,在確定海上旅客運輸中承運人的強制責任保險的財務擔保的數額或保險金額時,也應按照海上旅客運輸中承運人對旅客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辦理,即46,666個計算單位乘以該船舶的證書所註明的載客定額11。承運人投保的金額能否超過這一數額,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應該制定合理的限額。責任限額是保障保險人得利益的工具。許多國家都規定即使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喪失了責任限額,保險人還可以繼續享受限額,所以制定合理的限額標準是十分必要的。

結合我國旅客運輸實際,對承運人應當施加更為嚴格的責任,對於因航運事故和船舶自身缺陷所導致的'旅客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適用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其他旅客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情況,則改變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從而提高承運人對航運安全的注意,保證旅客運輸的安全性,並給予受害人更為妥善、積極的保護。

運輸合同 篇3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受託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則,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甲、乙雙方就袋裝水泥運輸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運輸事項

1.1工程名稱:

1.2運輸品種:袋裝水泥。

1.3運輸數量:以甲乙雙方的實際運輸結算量為準。

1.4運輸方式:汽車運輸。

1.5貨物起運及到達地點:

貨物起運地點:

貨物到達地點:

第二條運輸價格

2.1運輸單價:

袋裝水泥運輸單價為0.75元噸/公里;

以上運輸單價包括但不限於直接運輸費、裝車費、税費、保險費等在內的綜合運輸單價。

2.2運輸距離:

2.2.1從至格拉基水電站施工區域綜合運點.

運輸距離為KM;

第三條雙方權利與義務

3.1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3.1.1向乙方介紹工程基本情況,講明工程對袋裝運輸的要求,工程環境,交通道路等情況;並保障工地範圍內的道路通暢,允許整車通行。

3.1.2負責對乙方運抵的袋裝水泥進行收貨、過磅計量、簽收。

3.1.3按合同規定,在與乙方完成結算手續並收齊乙方各種

3.1.4合同履行期間,嚴禁乙方在運輸過程中盜賣、調換水泥。如有上述行為發生,一旦發現,甲方有權對乙方處以第7.2.2條款規定的方式進行賠償,情節嚴重的,或者影響工地正常施工的,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3.2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3.2.1乙方在裝卸袋裝水泥時應服從裝卸現場管理人員的管理,避免事故的發生,否則由乙方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在整個運輸過程中,發生的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擔,並承擔由此給甲方帶來的一切損失。

3.2.2由乙方負責在水泥廠的水泥倉庫裝貨,並將甲方訂購合格的袋裝水泥及質量檢驗報告及出庫票據同期運抵甲方指定的交貨地點。

3.2.3配合甲方對水泥廠出庫袋裝水泥的數量進行過磅計量,並將甲乙雙方確認的驗收票據返回給水泥廠家。

第四條檢驗、驗收

4.1乙方根據甲方袋裝水泥需用計劃將水泥運抵合同指定的交貨地點。

4.2乙方在合同約定地點裝貨時應對袋裝水泥的品種、規格、數量與質量合格證書、出廠檢測報告進行核對,若發現不一致時不得發運。否則,甲方可以拒絕收貨,而由此造成的相關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4.3水泥運抵合同指定供貨地點後,甲乙雙方在現場過磅或檢包驗收,如發現水泥品種、規格及數量與供貨計劃要求不符,甲方除拒絕收貨外,還將根據相關合同條款向乙方提出索賠。

第五條價款支付

5.1付款方式:採用銀行轉帳。

5.2結算方式及運費支付:每月25日為當月的運輸結算截止日。甲、乙雙方在完成相關對帳及票據傳遞手續,乙方按照當月實際驗收運輸數量出具的全國統一運輸發票經甲方審查核實後,完成當月合同雙方的結算手續,並於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運輸費用的支付。

5.3發票出具:乙方根據實際現場驗收數量出具運輸發票。

第六條保險

運輸包乾單價中已包含乙方所有的應辦理及應承擔的各種保險費,若發生有關保險方面的一切事宜,甲方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但由於乙方的運輸事故或其它任何原因,造成甲方貨物損失(遺失),乙方應按照合同第7.2.2條款規定的袋裝水泥單價賠償。

第七條違約責任

7.1甲方的違約責任

甲方在簽訂運輸合同後,在履約期間違約,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7.1.1甲方違約拒絕收貨(非乙方原因造成),應承擔乙方由此所造成的損失。

7.2乙方的違約責任

乙方在簽訂運輸合同後,在履約期間違約,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7.2.1合同履行期間,乙方若因自身原因未按甲方運輸計劃時間要求及時組織車輛運輸,導致甲方現場缺貨停工,乙方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7.2.2合同履行期間,乙方在運輸過程中盜賣、調換袋裝水泥。乙方應負責賠償袋裝水泥價款(不含運費),賠償金額按照下列單價的3倍計算,並從甲方應支付給乙方而未支付的運輸款中扣除,如運輸款不足以賠償,應另行補足:

7.2.3乙方運抵格拉基水電站工程現場的袋裝水泥的品種、規格、數量與質量合格證書、出廠檢測報告的內容不符時,甲方有權拒絕接受和入庫,乙方須無條件的更換符合甲方要求的合格袋裝水泥,並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

7.2.4由於乙方的原因,造成袋裝水泥質量不合格、數量損失、無法卸車入庫等,由乙方承擔相應的責任並承擔相應的費用。

7.2.5乙方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並自行承擔責任。

第八條不可抗力

8.1經雙方同意,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由於受不可抗力事故的影響而不能執行合同時,履約合同期限應予延長。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達成進一步履行合同的協議。

8.2在袋裝水泥運輸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包括洪水、山體滑坡等造成的橋樑道路中斷,甲乙雙方應本着友好協商的態度,積極地採取應急措施以保障甲方工程的需要。

第九條合同爭議

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期間發生爭議,首先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仍不能達成協議,任何一方均可向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申請仲裁,仲裁裁決為終局的。

第十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本合同的失效在運輸期限已滿並結清全部運輸價款後自行失效。

第十一條其他

11.1本合同適用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1.2本合同雙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資料,雙方除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給第三方。

11.3合同雙方,不論哪一方向對方提出函電或要求,如系正式書寫並按合同協議書中明確的合同雙方地址派員遞送或郵寄、傳真的,在取得對方人員或通訊設施接收確認並在五個工作日內沒有相應的回覆後,即被認為已經被對方正式接受,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11.4本合同共份,甲方執份;乙方持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 篇4

合同編號:140850

甲方:

乙方:

雙方就冷藏車租賃合同如下:

1、甲方租用乙方 牌冷藏車一部,租期為兩年。租金為每月 元整(油料由甲方提供)。

2、甲方與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車輛如需保養、維修、年審時,在不影響甲方正常生產和運輸的情況下甲方不得拒絕。

3、甲方按月支付乙方租賃費用,工作時間為每天八小時。如因甲方的需要經常加班,由甲乙雙方自行解決加班費用。

4、甲乙雙方在合同期內,車輛的保養、保險、維修和駕駛員的工資等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5、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甲方生產和運輸的安排,乙方有義務承擔裝車和卸車的工作。

6、在履行合同期內,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違約,如有違約,違約方向對方賠付年租金的50%.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甲方:(企業)

乙方:(個人)

年 月 日

運輸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鑑於甲方員工上下班及廠內通勤需車輛接送,乙方擁有證照齊全的客運車輛,現甲乙雙方就乙方為甲方提供接送工人上下班和廠區通勤的服務事宜,經充分協商,特簽訂本合同,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服務機動車輛的型號、噸位及機械狀況_________。

  第二條 給付服務費的金額、時間及辦法

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服務費詳見合同附件(行車路線表附後),該服務費為包乾價,除此 之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費用。

2.甲方根據乙方實際出勤量為乙方辦理結算,同時乙方向甲方提供相應價款的油票。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應按時給付乙方服務費。

2.甲方有權督促乙方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保證車輛設備和車容完好,能夠正常運轉。

2.乙方根據甲方的具體安排,按時按量完成接送甲方工人上下班和白天廠區通勤的任務(接送、通勤路線及站點詳見合同附件,如有變動雙方另行確認)。

3.乙方車輛在為甲方服務期間不得拉運與甲方無關員工及人員,否則經甲方核實後,甲方有權處以每次200元的罰款。

4.除本合同約定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服務費外,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服務的過程中不得向甲方員工及廠區內任何人員收取任何費用,否則經甲方核實後,甲方有權處以每次1000元的罰款。

5.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以保證行車安全,乙方應負擔一切因車輛行駛過程中造成的他人生命和財產損失。發生安全事故或者乙方僱傭人員向甲方索要工資報酬的,乙方應承擔甲方支付、墊付款項雙倍數額的違約金。

6.乙方仔細閲讀瞭解甲方《通勤車管理制度》,並保證嚴格遵守該制度關於乙方的各項要求,如有違反,乙方自願接受甲方的相關處罰。

  第五條 爭議解決

雙方當事人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訴訟解決。

  第六條 其它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通勤車管理制度》和行車路線表作為本合同的附作,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甲方將一批鋼結構構件委託乙方進行運輸,並就具體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貨物名稱:

鋼結構構件,具體見附表。

二、起止地點:

起運地為_____________;止地為_____________內;甲方不規定乙方運輸路線,由乙方自行決定。

三、運價:

見附件表。

四、付款:

在起運後首次付款預留_____________元保證金,後期運輸按_____________支付。

五、義務責任:

1、甲方義務責任:

①甲方在發運構件前兩天通知乙方何時派車,並告訴乙方此次運輸何種構件,便於乙方安排相應運輸的車輛。

②甲方應組織人員和吊車積極協助乙方並按乙方要求裝車和到目的地後的卸車,裝車後的構件捆紮由乙方自己負責。

③按約定支付乙方的運費。

④甲方提供乙方辦理超限所需圖紙資料。

⑤乙方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甲方可中止運輸合同。

2、乙方義務責任:

①乙方所派車輛應為合法、合規車輛,並提供本單位有效工商執照及道路運輸許可證複印件。乙方對車輛進行保養,保證車輛運輸狀態良好、順暢,確保運輸途中自身及構件的安全。

②乙方在接到甲方派車通知後(電話、短信),應在規定時間內派相應車輛到禹城裝貨地點。

③乙方應帶足墊木、鋼絲繩、葫蘆等捆紮鎖緊器具,乙方指揮甲方構件的吊放位置,確保從禹城金鼎鋼結構廠到濟陽光大環保垃圾發電廠工地的運輸過程中構件安全,甲方只在電廠工地驗收卸車,一旦造成運載的構件變形、損毀乙方應承擔該構件直接材料及生產所需費用並扣除運費_____________元。

④乙方在運輸過程中的過路、過橋費,違章罰款及車輛的各種消耗費用均由乙方自己承擔。

⑤乙方自己負責在公安、公路管理部門辦理超限準運證明,所需一切費用由乙方自己承擔,若因乙方車輛故障、通行證件原因造成構件被扣留等情況給甲方造成轉運及其它費用均由乙方負責賠償。

⑥甲乙雙方簽訂合同後,乙方不履行約定,應賠償甲方_____________元。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即生效,構件運輸完畢付清運費後失效。發生爭議可協商解決,解決不成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月日 年月日

運輸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

甲方因 工程施工需要,委託乙方船舶進行 施工。為明確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職責,確保工程項目的優質、按期完成,經雙方洽商一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特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名稱:

第二條、 工程地點:

第三條、 施工船舶名稱、型號、規格: (船名),總噸位 ,型號、規格等詳見海上船舶檢驗證書。

第四條、 工作內容及要求:

(一)、承擔 。

(二)、乙方必須全天候(24小時)服從甲方現場調度指揮和工作安排。乙方不得自行改變工作性質或航區。如有改變需徵得甲方同意,並經航管部門批准。

第五條、施工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具體時間以甲方書面通知為準。

第六條、運費及付款方式:

(一)、本工程暫定合同價 萬元。

(二)、 運費按 元/ 計算,每船經雙方代表簽字認可。運費綜合單價中包括但不限於:船機設備費、卸料費、油料費、人工費、船舶及人員保險、避風費、航道費、港務費、營運費、保修費、管理費、調遣費、利潤、風險(税金除外)等一切費用包乾。

(三)、運費按月結算,根據 統計,經甲方確認後按乙方完成工作量的 支付,每年年底時再支付 ,餘款 在合同履行完畢後三個月內付清。

(四)、本合同款項支付至乙方指定賬户:户名 ;賬號 ;開户行 。

第七條、雙方的各自職責:

(一)、甲方負責乙方船舶現場的調度工作。

(二)、乙方必須保證船舶設備完備,輪機性能良好,配足合格船員,並符合港監和航管部門的要求。若因乙方船本身或操作原因,使甲方蒙受損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包括

第三方的損失賠償)。

(三)、乙方必須出示運輸船舶的合法有效證件(船舶證書、國籍證書、船員證書、航行證書、營業證書、駕駛證照、船舶財產保險及所有權證書等)及港監或航管部門要求出示的證件並提供複印件,船舶設備、人員配備必須符合航行、使用安全的要求。乙方在配合施工期間必須遵守國家、地方的法規、法令,以及甲方的有關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統一管理。如乙方證件不能被港監、海事、航政部門通過,後果和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四)、乙方船舶如不適用本工程作業,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損失由乙方承擔。

(五)、乙方需辦理船舶一切險和船員的人身保險,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並提供此船舶和人員保險保單複印件交甲方保存備案。

(六)、乙方原則上不得調換已被海事部門審查認可的船長、輪機長。如需調換必須按有關部門規定程序實施。

(七)、對於乙方在履約過程中造成的對乙方本身、甲方以及任何第三方財產的損壞或損失,包括間接損失及對人員造成的傷亡,均由乙方自己負責,甲方免於責任。

(八)、乙方必須聽從甲方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不得擅自停泊,確保本合同中所列船舶在使用過程中不得隨意更換。

(九)、乙方船員應保管好甲方的貨物及物品,施工結束後如數歸還甲方,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壞、滅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十)、若因大風等自然災害給乙方船舶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八條、安全與環保:

(一)、雙方均應加強對船員進行安全教育,遵守港監和航管部門的航行規定,按操作規程操作,保證安全、杜絕事故。

(二)、乙方必須在施工過程中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對船舶設備、人員的安全負責,一旦發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一切責任。

(三)、乙方人員對所在的施工區域、作業環境、操作設備設施、工具用具等必須認真檢查。一經作業,就表示乙方確認施工場所、作業環境、設備設施、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處於安全狀態。作業過程中由於上述因素而導致的事故後果由乙方自負。

(四)、乙方對船舶載重必須每次檢查,不能超載、每次載重必須按有關安全規定執行。

(五)、船舶運輸期間,船舶及船員的自身安全由乙方自己負責。在作業過程中,因乙方原因發生的事故由乙方自行上報、調查、處理、賠償、結案,並上報乙方上級主管部門,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乙方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及甲方要求制定合理的環境保護措施並有效地執行。

(七)、雙方另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九條、違約責任:

(一)、在合同期內,除了船舶本身的原因,經航管部門確認為不能繼續使用外,乙方不得自行提前將船舶調離,如擅自調離乙方應向甲方支付 萬元的違約金。

(二)、乙方應服從甲方一切生產調度,若乙方船舶及船員不服從指揮調度、未經甲方調度同意而私自調動船舶或為第三方作業,給甲方工期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並需乙方另付每天 元的違約金。

(三)、因船舶故障、事故處理或船舶缺員等乙方原因造成船舶不能正常開航、作業的,需提前通知甲方,並準備相應的備用船舶到工地現場進行作業,相關船舶的作業要求必須符合港監及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並需乙方另付每天 元的違約金。

(四)、合同期內乙方如發生違章、違規行為(包括航行、作業、治安、消防),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五)、根據施工需要及工作情況,遇國家、政府、業主要求緩建或停工、不可抗力等造成的停工、緩建及工程需提前完成,甲方有權單方提前終止合同。

(六)、本合同履約保證金為合同總價款的10%,其款項在月結算款餘款中轉入。

第十條、其他事項:

(一)、本合同自雙方簽字確認後生效,至全部費用結算付清後自行失效。

(二)、乙方與第三人之間的一切債權債務等糾紛,均與甲方無關。

(三)、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合同履行中發生糾紛,若協商不成應向 人民法院起訴。

(四)、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標籤:合同 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