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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轉讓合同5篇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轉讓合同5篇,歡迎閲讀與收藏。

(推薦)轉讓合同5篇

轉讓合同 篇1

案例:甲與乙簽訂了一份採礦權轉讓合同,合同約定甲將自己依法享有的採礦權以2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乙,並將自己經營的礦上所有財產一併轉讓給乙;乙與甲簽訂合同之日支付甲100萬元,同時將礦的使用權交給乙方;待甲、乙雙方辦理完畢採礦權轉讓登記手續後,乙再交付給甲100萬元。後甲方未向政府申請辦理批准轉讓手續,導致採礦權未能登記在乙名下,雙方因此發生糾紛訴至法院。爭議焦點是該採礦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問題。對此,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探礦權、採礦權轉讓合同自批准之日生效”。據此,並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的規定,此採礦權轉讓合同應在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後生效。而本案中,甲乙雙方沒有辦理批准手續,故雙方所籤採礦權轉讓合同無效。

第二種觀點認為:《物權法》第十五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甲乙雙方所簽訂的合同不屬於“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的情形,故,該採礦權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上述兩種截然相對的觀點,反映了在界定採礦權轉讓合同效力上,法律適用存在衝突。究竟該採礦權合同是否生效?何時生效?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闡述:

一、明確採礦權轉讓合同的法律性質

《民法通則》第八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國家所有的礦藏,可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開採,也可依法由公民採挖。國家保護合法的採礦權”,由此明確了採礦權的財產權屬性。《物權法》在第三編第十章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依法取得的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受法律保護”,此條明確了採礦權的物權屬性。1996年修改的《礦產資源法》以及國務院頒佈的其他行政法規規定:採礦權依法有償取得並可流轉。在礦業權(包括採礦權、探礦權等)的出讓過程中,礦業主管部門是作為礦產資源所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國家,以平等的民事主體身份出現的;而其在行使礦業法律、法規、規章授予的權利,對礦業權的受讓人資格進行審查、管理和監督時,則是以行政管理主體的身份出現的。前者體現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後者體現的是不平等主體之間的行政法律關係,由此可見,採礦權轉讓合同是不動產物權轉讓合同,屬於民事合同。

二、採礦權轉讓合同的適法原則

採礦權轉讓權合同屬於民事合同,那麼有關於採礦權轉讓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呢?《合同法》、《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物權法》等法律、行政法規有着不同的規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國務院頒佈實施的《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批准轉讓的,轉讓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物權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這三個規定,到底是適用哪個?筆者認為應該適用《物權法》的規定。從《物權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看出:一般情況下,不動產物權合同在成立時生效;當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時,從其規定或約定。在這個除外規定中強調的是“法律”另有規定,而不是“行政法規”另有規定。與《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相比,合同效力界定的法律依據範圍變窄了即由“法律、行政法規”變為了“法律”。據此,並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適法原則,在界定採礦權轉讓合同何時生效方面,《物權法》的適用應優先於《合同法》;同時,《物權法》也是《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的上位法;因此,採礦權轉讓合同效力的界定標準在《物權法》實施後有了質的變化,而並不是《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規定的批准生效説。故,本案中爭議的採礦權轉讓合同應自成立時生效。

三、認定合同有效,更符合立法本意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了鼓勵交易、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等原則來看,合同一旦符合了《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的三個條件即成立生效。首先,在當事人之間即產生了債權債務關係。其次,物權的轉移是對合同的履行。合同生效後,有的合同可能並且能夠履行,有的合同履行要受當事人之外其他因素的制約,甚至有的合同根本無法履行,出現了事實上或法律上的履行不能。合同的效力標準不能依當事人是否能夠履行該債權債務為依據。第三,合同成立,並符合《民法通知》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只是因為履行不能而認定該合同無效,那麼對於非違約方來説顯失公平。因此,認定合同有效要比認定合同無效的法律效果好。因為違約責任的賠償包括了可得利益的賠償,而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中賠償損失的範圍一般以賠償實際損失為限。該採礦權合同亦是如此。

綜上,該採礦權轉讓合同為有效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而非自批准時生效。

轉讓合同 篇2

出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為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依據本合同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範圍。

第二條: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並有依法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三條:甲方轉讓承包土地位於_____,編號為_____,總面積為____平方米。(見附件______地塊地理位置圖)

第四條:乙方與土地所有者另行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年限。

第五條:土地用途:生產經營、種植業。

第六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合同約定進行轉讓;

2.維護乙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3.不得將轉讓價泄露給第三方;

4.將所承包土地及土地上一切附屬物(房屋、水井、果樹、農作物等)及林權證、按合同約定時間一次性全部轉讓給乙方;

5.協助乙方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及林權證;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合同約定轉讓價格和繳付轉讓金;

2.乙方有責任保護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通訊、電力等國家或集體設施;

第七條:轉讓金及支付

1、甲方所承包土地轉讓金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

2、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_____日內,支付轉讓金的50%,即________萬元;其餘50%,即________萬元在__年__月__日前付清,逾期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八條:違約責任

1、如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視為違反合同。違約方應負責向另一方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得利益的損失。

2、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2%繳納滯納金。

3、如果甲方不能按時交付轉讓或毀約,甲方賠償乙方人民幣:________萬元。

第九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附 則

1、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後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3、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簽訂地點:

甲 方: (手印)

乙方:(蓋章)

法人代表:

代理人:

20xx年 月 日

轉讓合同 篇3

立契約書人_______即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______(以下簡稱乙方),雙方茲就營業轉讓事宜,訂立本契約,條件如下:

一、 轉讓標的:甲方願將獨資設立,坐落_____市_____路______號的______________,轉讓予乙方經營。

二、 本件轉讓價格及其計算標準:

(一)______________全部生財器具,存貨作價為人民幣_____萬元。生財器具及存貨另列清冊交分別標明價格。

(二) 上列生財器具,存貨經盤點如有增減變化數量,則依清冊所記載價格,增減給付現金。

(三) 甲方應收未收款約計_____萬元(詳移交清冊),悉數由乙方承受,不另計價。惟乙方應承受甲方對外所欠一切債務(詳移交清冊)。

三、 付款辦法:於簽訂本契約的'同時,乙方交付甲方_____萬元;其餘款於點交完訖之日一次付清。

 四、 點交日期及地點:雙方訂定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為點交日期,並定於商行現場為點交地點。

 五、 特約事項:

(一) 本件點交以前,所有甲方對外所欠一切債務,概由乙方承受教育,並由乙方將營業承受承擔債務的情況通知各債權人。點交前所積欠一切税捐、水電費用、房租、員工薪資亦同。

(二) 商號名稱或延用原名稱,或變更名稱,悉依乙方自便,甲方不得置同。甲方並應協同乙方辦理商號變更登記手續,不得藉故推辭。

(三) 商號現承租坐落_____市_____路_____號的租賃權,由甲方讓與乙方,並由甲方負責出租人與乙方辦理續租_____年,與乙方另行換立租約,如出租人不允許續租或要求增加租金或提出其他條件,致乙方受害時,甲方應負賠償責任。

 六、 違約處罰:任何一方違反本契所列各條情形之一,即視違約論,對方有權解除契約。如系乙方違約,願將已付款項,任由甲方沒收;若系甲方違約,則應按所收的款項加倍返還以為違約處罰。若有其它損害,仍得請求賠償。

 七、 甲乙雙方應各覓保證人,對甲乙雙方的違約對他方應負賠償責任,願各負連帶賠償之責,並均拋棄先訴抗辯權。

 八、 本契約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及保證人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_____

甲方:_____ 保證人:_____

乙方:_____ 保證人: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附一

營業轉讓通知書

存證信函第 號

--

附二

營業轉讓的聲明敬告啟事

一、 茲據當事人_____來所委稱:"

(一)本人業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讓受_____所經營__________的全部營業,並辦妥變更登記在案。本人除願履行原商行對外所負的一切義務;惟對嗣後__________在外一切行為或轉讓事的業務則概與本商行無涉,凡有與其發生糾葛現象,本商行亦概不負責。

(二) 前揭營業轉讓情況,唯恐各界未察。特請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_____律師代理周知各界,並祈各友新知續予鼎力支持,不勝感激。"等語前來

二、 合代啟事如上。

聲明人: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

營業所:__________

__________ 律師事務_____律師

轉讓合同 篇4

出讓方:(甲方) 買受方(乙方):王君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依據《合同法》第5、6、7條之規定,簽訂以下協議:

一、甲方將位於烏伊東路昌吉市達盛塑料製品有限責任公司塑料編織設備一套(包括圓織機十台、印刷機一台、拉絲機一套、塗膜機一套、縫包機兩台、縫紉機 台。)轉讓給乙方,轉讓費30萬元整。

二、乙方採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轉讓費,具體支付辦法如下:

1、乙方分二次付清轉讓費。

2、價款按等額方式支付,即每次支付15萬元。

3、協議生效之日乙方支付轉讓費,即20xx年支付15萬元, 年 月 日支付15萬元。

三、乙方應按時向甲方支付上述款項,其付款限期為十日,經甲方催告,乙方未付清應付款項,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收回設備,乙方前期所付款項折抵為設備租金不予退還。

四、協議履行期間,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終止協議,若甲方違約,除應支付本協議約定總價款20%的違約金外,並賠償乙方實際損失,並按設備實際使用期限退還乙方所付款項。

五、協議簽訂之日起,甲方所負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自行承擔。

六、協議簽訂之日,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相關財務、人事及企業法人變更等相關手續。

七、甲方現有原材料、半成品摺合人民幣元一併出讓給乙方,協議簽訂之日,乙方須付清該材料款。

八、以上協議甲乙雙方嚴格遵守,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議不成,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甲方同意將xxx市xxx鎮xxx金礦採礦權轉讓給乙方,並達成如下協議:

一、轉讓內容

甲方同意將省市 砂石礦採礦權轉讓給乙方。該採礦權許可證號有效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採礦證許可證號: 發證機關: 省國土資源廳。礦區面積 平方公里。採礦權使用費等有關費用已按時繳納,礦山從首次開採至今生產正常,礦業權屬無爭議。

二、轉讓方式、費用

1、甲乙雙方屬不同法人的兩個企業,本次轉讓是為了調整各自的產業結構,以適應社會生產結構經營,促使企業產生較大的經濟效益。

2、本次轉讓方式未作價出售。轉讓資產包括採礦權和礦山總資產、採礦權轉讓費,礦山總資產整體轉讓費元(大寫 )。

3、經甲乙雙方協商,對於應繳納的採礦權價款,由乙方全部繳納。

三、付款方式及違約責任

本協議生效後,乙方將轉讓費用按付款計劃逐年交清,否則,甲方有權按年計劃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若甲方違約,甲方退還乙方支付採礦權轉讓費、礦山總資產整體轉讓費,並賠償乙方採礦權轉讓費、礦山總體轉讓費的10%違約金。

四、其他

1、本協議雙方蓋章,經登記機關審批核準後,辦理完採礦權變更手續後生效。

2、如有未盡事宜,可再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其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轉讓前的一切法定費用由甲方承擔,轉讓後的一切法定費用由甲方承擔。

4、本協議共計 伍 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轉讓審批機關一份。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地址: 地址 年 月 日

標籤:轉讓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