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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轉讓合同13篇

隨着人們對法律的瞭解日益加深,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麼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權利轉讓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權利轉讓合同13篇

權利轉讓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甲方將位於鄉的“示範基地工程”發包給乙方施工。現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就甲方將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自己的權利義務轉由丙方享有和承擔事宜,訂立如下協議:

一、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甲方在上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全部轉歸丙方享有,義務全部轉由丙方承擔。

二、本協議簽訂之前乙方向甲方履行的`合同義務視為乙方已向丙方履行,甲方向乙方履行的義務視為丙方已向乙方履行。

三、本協議簽訂後,乙丙兩方重新簽訂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作為前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替代。如新簽訂的合同與原甲乙兩方簽訂的前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一致的,以新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準。

四、甲方與丙方關於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的內部條件,由該雙方自行協商解決,與乙方無關。在本協議合同權利義務轉讓前,依照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甲、乙方之間若有未結清之權利義務的,由甲乙雙方自行結清,與丙方無關。

五、本協議一式叁份,甲、乙、丙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自本協議簽訂之日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協議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權利轉讓合同 篇2

個人房屋租賃合同範本標準版

個人房屋租賃合同是明確出租方和承租方權利和義務的法律保障。也是以後產生矛盾和衝突的時候解決問題的依據,所以瞭解個人房屋租賃合同範本很重要。

個人房屋租賃合同範本

出租方(甲方):_____,男/女,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男/女,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下列房屋的租賃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甲方將自有的坐落在______市______街道______小區______棟______號的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

第二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______個月,甲方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回。

第三條:租金

本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______元,按月/季度/年結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X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

第四條:交付房租期限

乙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內,將該房屋交付給甲方。

第五條:房屋租賃期間相關費用説明

乙方租賃期間,水、電、取暖、燃氣、電話、物業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租賃結束時,乙方須交清欠費。

第六條:房屋維護養護責任

租賃期間,乙方不得隨意損壞房屋設施,如需裝修或改造,需先徵得甲方同意,並承擔裝修改造費用。租賃結束時,乙方須將房屋設施恢復原狀。

第七條:租賃期滿

租賃期滿後,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則須提前___個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後___天內答覆。如同意繼續租賃,則續簽租賃合同。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租賃的權利。

第八條:提前終止合同

在房屋租賃期間,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需提前_____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後簽訂終止合同書,在終止合同書籤訂前,本合同仍有效。

受不可抗力因素影響,甲方必須終止合同時,一般應提前_____個月書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經濟損失甲方不予補償。

第九條:違約責任

在房屋租賃期間,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依據事實輕重,按年度須向對方交納年度租金的10%作為違約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權按月租金的2%向乙方加收滯納金。

第十條:本合同頁數,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權利轉讓合同 篇3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一方概括轉讓合同權利義務的,應經相對人同意。實踐中,往往採取出讓方、受讓方與相對人共同簽署轉讓協議的方式。以下為一則概括轉讓房屋租賃合同承租方權利義務的協議書,供參考。

轉讓方(甲方):身份證號碼:

受讓方(乙方):身份證號碼:

房 東(丙方):身份證號碼:

經轉讓方、受讓方及房東三方(以下簡稱甲方、乙方、丙方)友好協商,針對店鋪場地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轉讓標的:

丙方同意將自己位於廣西桂林市 街(路)號原為甲方

( )獨家租用的店面(租用面積為一樓平方米,二樓面積

為 平方米)全部轉讓給乙方經營使用,甲方租用之店鋪內現有裝修、裝飾、營業設備、自有存貨等物品同時轉讓予乙方。

二、轉讓價格及要求:

1、上述轉讓標的內的所有裝修硬件、裝飾及其他所有設備和房屋裝修等以及全部營業設備轉讓予乙方,甲方目前的自有存貨等物品同時轉讓予乙方(上述兩部分均需附上具體數量與價格清單)。

2、轉讓價格共計人民幣 元整。(小寫: )

3、上述標的所有商鋪的租賃權,由甲方轉讓給乙方,並由甲方負責丙方與乙方辦理租賃手續,與乙方另行訂立租約,甲方及丙方須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丙方與甲方已簽訂的租賃合同,租期

到 年月日止,年租金為 元人民幣(大

寫: ),租金為每 交付一次,並於約定日期交至丙方)。丙方不能要求增加租金或提出其他條件,致乙方權利受害時,甲方、丙方應負賠償責任。

4、店鋪轉讓給乙方後,店鋪的水電費及其他各項費用由乙方定期繳付。

5、甲方應該協助乙方辦理上述標的的`所有經營證照及場地租賃合同等相關證件 的過户手續,但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

三、特約事項:

1、乙方接手標的之日前的該店鋪所有一切債權、債務、尚未支付的貨款以及工資、水電費用等一切費用均由甲方負責,並且甲方應保證上述款項不影響乙方接手後的經營,若有影響後果由甲方負責;乙方接手後的一切經營行為及生產的債權、債務等一切款項由乙方負責。

2、商號名稱或延用原名稱,或變更名稱,悉依乙方自便,甲方不得置同,如延用則法定代表必須進行變更,甲方應協同乙方辦理商號變更登記手續,不得藉故推辭。

3、商鋪的租賃押金及水電押金等款項,原有押金單據作廢,甲方協助乙方重新與房東訂立押金單據,乙方須在新的押金單據訂立後三日內支付給甲方相應金額。

權利轉讓合同 篇4

甲方(轉讓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

簽約背景:

1、甲方於乙方雙方於年月日簽訂_______房屋《租賃合同》(包括補充協議及合同附件)。

2、現甲方欲將上訴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包括補充協議及合同附件)轉移於丙方。為便於上述租賃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依法轉移,經甲、乙、丙三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3、甲方同意於年月日,將甲乙雙方簽約的《租賃合同》(包括補充協議及合同附件)中甲方所承擔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全部轉移至丙方,丙方同意於年月日接受並承擔甲乙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包括補充協議及合同附件)中所規定應甲方承擔的全部責任、權利和義務,即丙方取代甲方的地位。

4、乙方同意甲方於年月日,將《租賃合同》(包括補充協議及合同附件)中所規定應由甲方承擔的全部責任、權利和義務轉移至丙方,並同意自年月日起甲方不再承擔《租賃合同》(包括補充協議及合同附件)中的全部責任、權利和義務。

5、本協議簽訂後,乙、丙雙方相互送發的有關本協議的通知或電函等都必須以書面的形式發送,未按本規定送發的.一方要承擔由此所產生的法律責任。

6、甲方收取乙方押金計人民幣:xxx萬元整轉移至丙方賬户,乙方應繳納的租金物業管理費由乙方與丙方結算,丙方按合同約定提供票據,甲方不再收取任何費用。

7、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即日起生效。

8、本協議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自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授權人:

法人代表/授權人:

權利轉讓合同 篇5

甲方: 。

乙方: .

現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對房地產的轉讓事宜達成如下意向意見:

1.房屋基本情況

1.1甲方與XX系夫妻關係。甲方以 於二OO六年四月與成的房屋[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號:509551],房屋面積143.08平方米(房屋面積及房屋具體地址以房產證登記為準),現該房屋房產證尚在辦理過程中。

1.2乙方對甲方擬轉讓房屋的權屬情況已充分知悉。

2.正式合同內容

2.1甲方承諾待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將該房屋轉讓給乙方。雙方應按本預約合同內容簽訂正式房地產轉讓合同。

2.2正式合同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本合同以下的`範圍。甲乙雙方對正式合同內容中房地產轉讓價款、過户登記手續及費用承擔的內容不得作任何變更。

2.2.1該房屋轉讓價款為人民幣柒拾萬元整。即使房產證登記面積出現誤差,仍以該價款為準,不作任何變更。

2.2.2房屋的登記過户手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過户手續的各項税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正式合同的簽訂時間

3.1甲方應於取得該房屋房產證後二個月內與乙方簽訂正式合同。待甲方取得房產證後,雙方再另行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本合同不作為房屋產權轉移的依據。

4.權利保證

4.1甲方保證轉讓的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如因甲方故意隱瞞產權糾紛,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5.違約責任

5.1若甲方拒不簽訂正式合同、將房屋轉讓給他人、提高轉讓價款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壹拾伍萬元,同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繼續履行合同。

5.2若乙方拒不簽訂正式合同、拒不付款、解除合同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壹拾伍萬元違約金。

6.合同生效

6.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XX公證處各執一份。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權利轉讓合同 篇6

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涉及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主要是指現房),我國法律界對該問題討論的不是很多,但是由於釐清該問題對司法實踐頗有裨益,因此本文擬就該問題作些探討。

一、合同權利轉讓的基本理論問題。

在研究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權利轉讓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進行簡要地説明。

合同權利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其特徵是:第一、合同權利轉讓是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第二、合同權利轉讓的對象是合同債權。第三、權利的轉讓既可以是全部的轉讓,也可以是部分的轉讓。合同權利轉讓的生效有兩個條件:第一、權利轉讓合同成立。第二、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效力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對內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合同權利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將作為新債權人而成為合同權利的主體,轉讓人將脱離原合同關係,由受讓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權利轉讓,則受讓人將加入合同關係,與原債權人一起成為共同債權人。第二、在轉讓合同權利時從屬於主債權的從權利也將隨主權利移轉而發生移轉。第三、轉讓人應當保證其轉讓的權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利瑕疵的。對外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債務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二、受讓人不僅取得債權人轉讓的債權,而且應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第三、債務人在合同權利轉讓時就已經享有的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權,並不因合同權利的轉讓而消滅。2

我國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立法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其中第七十九條至八十三條專門規定合同權利轉讓問題,第八十七條規定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問題。

《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並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准的合同,需經原批准機關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款沒有對權利的轉讓和義務的轉移進行區分,而是將二者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含有義務轉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轉讓人不承擔合同義務(單務合同)或者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其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僅就該條文理解,在這種情況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時該條文對合同權利的轉讓還有一個限制,即轉讓人轉讓合同權利義務時不得牟利,這種規定明顯帶有計劃經濟體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是在對民法通則第91條進行補充的基礎上,並借鑑《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6條的有關規定發展而來,它彌補了合同債權債務轉讓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關於債權轉讓的規定比較明確,本文不再詳述。

《合同法》未對合同所指向的標的物作動產和不動產的劃分,應當理解為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不論動產還是不動產,合同權利都可以轉讓。因此可以講《合同法》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下面就該權利轉讓所涉及的問題進行分析論述。

二、我國關於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的有關規定。

因預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轉讓問題並不複雜,本文對該問題不再贅述,下面僅就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進行分析。

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一般稱之為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對於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第一種是反對轉讓,主要理由是“炒樓花”具有較大的投機性,允許炒樓花可能導致房價上漲,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損害房屋實際使用者的利益,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贊成轉讓的認為,炒家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風險投資,既可以為房地產開發聚集資金,又可以活躍市場,從世界各國房地產交易實踐來看,炒家參與房地產市場已經成為成熟房地產市場的主要特點.4本人贊同第二種觀點,商品房再轉讓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為了投資,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購買的商品房對預購方已經沒有意義,例如預購方移居國外。如果一概禁止轉讓,則限制了預購方合法權益的行使。5

其實,關於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我國1995年《房地產管理法》已經作出了規定,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因迄今為止國務院尚未作出具體規定,有些學者據此認為預購商品房不能再轉讓。本人認為該規定是一種委任性條款,即授權國務院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制定行政法規,其隱含的意思是預購商品房可以再轉讓。我們無法想象國務院會制定這樣的行政法規:“根據《房地產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預售商品房不能再轉讓”。如果預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轉讓,那麼《房地產法》應當直接作出規定,沒有必要再授權國務院制定不可轉讓的.行政法規。所以該條款“實際上是對商品房的預售合同轉讓的認可”。6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預購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詳盡的司法解釋。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關於轉賣預售商品房問題。預購方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將預售商品房轉賣給第三人的,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違反法律、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應當認定買賣行為無效。在預售方已實際交付房屋後,預購方將房屋賣給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買賣關係處理”。《1993年座談會紀要》大體包含這樣幾層含義:一、預購方可以轉讓商品房。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三、該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四、違法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後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係。其中該座談會紀要未明確解釋“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的具體含義,但是根據該段後半部分的規定,違法“法規、政策規定”主要是指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該規定沿襲了《民法通則》的立法本意,這大體與我國當時的經濟體制有關。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1995年司法解釋》)中,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論,本文全文引用該規定:“七、關於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問題。28、商品房的預售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應當認定無效。29、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有關主管部門辦理了有關手續後,在預售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前,預購方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轉讓他人,辦理了轉讓手續的,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沒有辦理轉讓手續的,在一審訴訟期間補辦了轉讓手續,也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30、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預購方,在實際取得預購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按一般房屋買賣關係處理”。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將預售商品房的債

權轉讓問題歸納為:一、預售商品房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無效。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權利轉讓合同都辦理了轉讓手續。三、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係,而非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係。

與《1993年座談會紀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釋》對商品房債權轉讓問題的規定出現了很大變化:一、《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在房屋交付之後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係,而《1995年司法解釋》強調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係。《1993年座談會紀要》關於這方面的規定有悖於物權理論,因為在房屋交付後預購方並不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其轉讓房屋的行為也不當然都是房屋買賣關係,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係。《1995年司法解釋》將房屋買賣關係限定在預購方實際取得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的轉讓範圍內。預購方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即便這時房屋還未交付,其再將房屋轉讓亦當然是房屋買賣關係。二、《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違反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而《1995年司法解釋

》則強調轉讓預售商品房應當辦理轉讓手續,將辦理了轉讓手續作為轉讓預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條件。但是,該“轉讓手續”是指預購方和預售方的轉讓手續還是指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該“轉讓手續”的具體含義是什麼?無論該“轉讓手續”是指什麼,決不可能是預購方和預售方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因為如果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預購方已經取得預購商品房的所有權,那麼預購方和受讓人之間就不存在預售商品房合同權利轉讓關係,而只存在房屋買賣關係。根據該解釋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包括預購方和預售方、預購方和受讓方兩個轉讓手續。那麼該轉讓手續是指什麼呢?該解釋沒有作出進一步的規定,但是根據《房地產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 民 政 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是指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也應當是預售商品房轉讓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又發佈了《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xx年司法解釋》),其中第六條涉及登記備案問題。該條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根據該條規定,預售商品房合同不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合同生效的條件,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也就是説《20xx年司法解釋》對《1995年司法解釋》關於預購方轉讓預售商品房權利的條件進行了修正,即預購方和預售方合同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則該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生效,而該買賣合同是否登記備案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權利轉讓合同是否備案也不能成為影響轉讓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的,對該轉讓的性質如何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釋的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以前,交付以後的轉讓問題不適用該解釋。登記是房屋所有權變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辦理登記時,該房屋的所有權仍然屬於開發商,那麼該轉讓是否屬於無權處分呢?無權處分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出賣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經共有人同意出租、出賣共有物,將他人之物設定抵押、質押等。7從表面上看,該轉讓屬於無權處分,但是仔細推敲起來就會發現這種理解存在問題:房屋未交付以前,預購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通知預售方,該轉讓合同即對預售方發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無權處分處理,預購方轉讓房屋必須經過預售方追認,該轉讓合同才能生效,這種結論讓人覺得不可思議。其實,按照合同權利轉讓理論,除不得轉讓的情形外,預購方可以將其對預售方享有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此時預購方轉讓的是房屋買賣合同中請求預售方協助辦理產權的權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其法律性質仍然屬於合同權利轉讓問題,只是該轉讓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而應當適用《合同法》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三、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的法律適用問題。

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一種觀點,認為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屋,無論是房屋所有權還是債權都不得轉讓,因轉讓而簽訂的合同都是無效的。其法律根據是《房地產法》第三十七條,該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這種觀點對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頗。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至少有三種“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

第一是房地產開發商出賣現房的情況。根據20xx年6月1日國務院頒佈實施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其第七條規定:“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四)已通過竣工驗收;(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開發商不需要辦理產權初始登記手續,可以直接將現房出賣給買受人。也許有人會提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那麼如何解釋“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規定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之間的矛盾呢?實際上,二者之間不存在競合問題,理由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轉讓是指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如果轉讓已經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時該房屋應當具有所有權證書,一般情況下,買受人應當是具備房地產開發資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轉讓是商品房(現房)的轉讓問題,而非單純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對買受人的條件沒有限制。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開發商預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謂預售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nbsp;8因為是預售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房屋還未建成,開發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但是開發商卻可以轉讓該未建成的房屋。同時,開發商在預售商品房時有一部分房屋未賣出,但是房屋已經建成,開發商同樣不需要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可以憑原商品房預售證書繼續轉讓該已建成房屋。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無權處分情形。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並且與相對人訂立財產轉讓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對該條款的效力,我國法律界的通説為“效力待定”。也就是説,即使出賣人出賣他人房屋並也不當然導致合同無效,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出賣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是房屋買賣為有效。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種均為出賣人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情況下可以轉讓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種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房屋,未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未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無效。至少排除這三種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轉讓,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出賣。

按照這種邏輯思路,可以得出買受人與出賣人(可以是開發商,也可以是開發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之前,買受人對出賣人享有的權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賣人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與此相對應,出賣人的義務包括: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買受人可以將對出賣人的上述請求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此時,因房屋尚未辦理過户手續,房屋所有權仍然屬於出賣人,所以買受人轉讓的只能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請求權),而不是房屋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該權利的轉讓問題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合同法》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同時由於《合同法》對《民法通則》有關權利轉讓問題進行了修正(轉讓權利只需通知出賣人,該權利轉讓合同即對出賣人發生法律效力),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關於轉讓合同權利問題應當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還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

四、與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有關的其他法律問題。

(一)、買受人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還應當交納契税和契税的繳納對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根據我國税收徵收方面的法律規定,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應當按照房屋買賣的成交價格交納契税。如果在只有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情況下,契税的納税人只能買受人當無異議。在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中,應當由哪一方繳納契税?未繳納契税是否導致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

對這個問題在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有兩種截然對立的觀點:一種認為,買受人和出賣人都應當繳納契税,即先由買受人繳納契税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後,再由受讓人繳納契税取得買受人的房屋權屬證書。如果買受人未繳納契税,應當認定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契税應當由受讓人交納。如果買受人和出賣人都繳納契税,結果是人為地製造了兩次買賣、兩次税費,無法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後一種觀點,除該觀點的理由之外,還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税”,其第四條規定:“契税的計税依據:(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例所稱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人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根據以上規定,契税的納税人應當是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即買受人為房屋權屬的承受人。買受人是否成為契税的納税人應當區別二種情形:第一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部分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不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和受讓人共同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該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權屬的共同承受人,契税當然由二者共同繳納。第二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受讓人單獨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房屋權屬的承受人,契税由受讓人繳納,因買受人已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其不應當再承擔契税的繳納義務。從另外的一個角度分析,可以將契税的繳納看作是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對價,買受人沒有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當然不需要繳納契税。如果買受人繳納契税,則其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此時的轉讓行為是房屋買賣關係,而不是合同權利轉讓關係。

第二、如果認為因買受人未繳納契税則權利轉讓合同無效,那麼出賣人未繳納土地增值税也同樣會導致合同無效。這就象我們去超市購買商品,因銷售者沒有交納税款而導致買賣合同無效一樣荒謬無比。納税與否是納税人和税收徵收機關之間的税收徵收關係,該法律關係屬於税法的調整範圍,而買賣合同以及權利轉讓合同是民事關係,二者之間沒有任何原因和結果關係。

第三、無論《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轉讓,並且都沒有將買受人繳納契税作為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生效的要件。其實,不交納契税並不代表買受人可以不交納其他税費,其還是應當按照税收法律的規定交納所得税等其他税費。

因此,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轉讓權利的買受人不應當繳納契税。同時,無論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還是權利轉讓的當事人,契税或者其他税費是否繳納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債房屋的再轉讓問題。

在房地產開發活動中,以房抵債的現象非常普遍。開發商由於資金緊張或者為避免流動資金的大量佔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墊資施工,待房屋建成後以房屋折價抵頂工程款。在這種情形下,實際存在兩種法律關係:建築工程施工合同關係和房屋買賣合同關係。因建築工程施工合同與本文主旨無關,故僅論述房屋買賣合同關係。

以房抵債的法律性質為房屋買賣關係,即開發商以建成房屋折價作為給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開發商欠其的工程款作為購買房屋的對價。建設部《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三條也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本規定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為:……(四)以房地產抵債的;……”。

施工方為了使房屋變現,就需要轉讓該房屋,這種轉讓分為兩種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權屬登記證書後再轉讓房屋,該轉讓應當為房屋買賣關係。二是施工方與第三人達成房屋買賣協議,由施工方將該抵債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將房屋價款給付施工方。第一種方式需要繳納契税和其他税費,為減少變現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種方式變現。

如何確定施工方轉讓行為的法律性質?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為房屋買賣關係,則開發商承擔

的義務為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施工方享有的權利為接受房屋和要求開發商承擔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與第三人簽訂的轉讓協議實際上轉讓的仍然是對開發商享有的權利,即該轉讓為合同權利轉讓。同時由於該房屋已經建成,所以該轉讓行為應當適用《合同法》關於權利轉讓的規定。

由於施工方不具有房地產開發資格,其與第三人達成協議後,再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出具發票等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需的手續。如果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第三人和開發商簽訂買賣合同的房屋價格相同,例如三個合同的房屋價格分別為100萬元,權利轉讓問題不會產生任何異議。但是施工方為儘快使房屋變現,往往會降價銷售房屋,例如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為100萬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80萬元,最後第三人和開發商以80萬元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此時存在一個問題:合同權利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最後一個合同改變了第一個合同的內容,這種改變是否影響權利轉讓的性質?施工方轉讓合同權利的完整流程是,開發商和施工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工程款為房屋價款,其後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簽訂權利轉讓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給付的對價,最後施工方通知開發商。因該流程比較煩瑣,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開發商達成初步的房屋買賣協議後(可能是口頭的,也可能是書面的),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向開發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經將房屋價款交付給了施工方。同時因該房屋已經由施工方交付給第三人,該第三人就享有要求開發商出具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各種手續的權利。從該層面上分析,最後一個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義,或者説該價格僅為繳納契税而確定的成交價。但是無論如何,施工方的轉讓行為仍然為權利的轉讓,我們權且稱之為“簡化的權利轉讓”。

(三)、《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具體含義。

《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具體到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含義是指受讓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還是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如果是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那麼未辦理登記手續是否影響該合同的效力?

根據該條款“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規定,該“批准、登記手續”顯然是指轉讓合同的批准、登記手續,這種理解應無異議。

關於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登記問題,只有《1995年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作出規定,但是該司法解釋即不是法律(狹義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同時該司法解釋只適用1995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房地產糾紛案件,而不適用1995年以後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規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是否需要登記都沒有作出規定。本人認為,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或者至少説現在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因此,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

五、結論。

(一)、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再行轉讓,權利轉讓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二)、預售商品房再轉讓。

轉讓的條件是:(1)、預購方和預售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應當在預購方還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之前簽訂。(4)、預購方向預售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三)、特殊的權利轉讓合同。(1)、轉讓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商品房。(2)、轉讓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抵債房屋。該二種情形均屬於合同權利轉讓,適用《合同法》關於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四)、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轉讓條件:1、出賣人和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買受人和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買受人向出賣人履行了通知義務。

(五)、排除條件是:1、轉讓權利的轉讓人不應當繳納契税,同時契税或者其他税費是否繳納也不影響轉讓權利合同的效力。2、轉讓合同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

註釋:

1、因合同權利、義務一併轉移需要經過對方同意,該轉讓可研究的問題有限,故本文論述的前提是轉讓人(原合同買受人)不承擔合同義務或者其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單純的合同權利轉讓問題。

2、參見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年3月修訂版,第412-426頁。

3、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4、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5、參見金儉:《析商品房預售合同》,載《現代法學》,1996年第1期,第62頁。

6、趙英偉:《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法律性質及條件研究》,法律圖書館,首頁》

法律論文資料庫》“商品房”搜索,下載於20xx年8月4日。

7、參見田韶華、包雯:《論我國合同法上的無權處分合同及其效力》,載《法學家》,20xx年第2期,第54頁。樑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1月8日,第3版。王軼:《論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載《中外法學》,20xx年第3期,第287頁。

8、1995年2月17日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二條。

9、鄒徵優、林奇良:《不是轉讓房屋,是轉讓合同權利》,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2月26日,第B4版。

權利轉讓合同 篇7

甲方:男,身份證號:

乙方: 男,身份證號:

地址:____縣白沙鄉高坪村大沙土村民組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將本人所屬坐落位於獅子山(原名:保管室背後)的'南北向的左側

第二層樓房約90平方米左右轉讓給乙方,該房土地證號:,建字第

一、轉讓方式:為長期性轉讓給乙方

二、該房的樓梯間,院壩空地屬雙方共同使用,使用期間共同維護、管理,該樓層的樓梯間一半所有權屬乙方所有。

三、該房如國家要規劃搬遷,賠償與甲方同等享有。

四、該房在建築造成各類 債務 及罰款由甲方負責,在辦理 宅基地使用證 、 房屋產權證 由甲方提供相關手續,費用由乙方自己負責。

五、轉讓金額為貳拾壹萬伍仟捌佰元整(:21580000元)付款方式:首付籤合同之日由乙方付給甲方壹萬伍仟捌佰元整(1580000元),

第二次付款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付給甲方貳拾萬元整(:0000元)付款以憑據為證(注:公攤過路費伍佰元整已給甲方)。

六、該房收款人:簽定合同屬該户法定代表人,如今後家人出現干擾,所有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及後繼人權全負責。

七、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八、此合同經雙方簽字即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權人: 乙方: 在場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權利轉讓合同 篇8

甲方:xxx

乙方(轉讓方):xxx

丙方(受讓方):xxx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甲、乙、丙三方在遵循自願、平等原則的基礎上,經三方友好協商,現就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的合同編號為xxx的《xxx房屋租賃合同》(包括補充協議及合同附件)中的.(甲、乙)方的權利、義務全部轉移給丙方達成如下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1、甲、乙、丙三方確認,自 年 月 日起(甲)乙方將《xx租賃合同》(包括補充協議及合同附件)中所承擔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全部轉移至丙方,丙方完全瞭解上述合同的內容以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並同意於 年 月 日接受並承擔甲、乙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包括補充協議及合同附件)中所規定應 方承擔的全部責任、權利和義務,即丙方取代 方的地位。

2、甲、乙、丙三方確認,本補充協議為(甲、乙)方將其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全部轉移給丙方承受,(甲、乙)方退出原合同關係,由丙方概括承受(甲、乙)方在原合同中的地位。

3、(甲、乙)方同意在本補充協議生效之日起(甲、乙)方退出《xxx合同》關係,由丙方承受(甲、乙)方在《xxx合同》中的地位,並由丙方享受合同權利、承擔合同義務。

4、(甲、乙)、丙雙方之間不再另行簽訂新合同,雙方仍需按照原甲乙雙方簽訂的《xxx合同》享受權利、履行義務。

5、本補充協議未約定事項,按照原甲乙之間簽訂的《xxx合同》中的內容執行。

6、甲方收取乙方x金合計人民幣xxx萬元整轉移至丙方賬户,乙方應繳納的租金物業管理費由乙方與丙方結算,丙方按合同約定提供票據,甲方不再收取任何費用。

7、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即日起生效。

8、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自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

年月日:

權利轉讓合同 篇9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方與乙方於年月日簽訂關於**工程的《合作協議》,現因乙方無力履行該協議,經甲乙丙三方就乙方概括轉讓合同權利義務予丙方相關事宜,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乙方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併轉讓予丙方,甲方同意乙方之轉讓行為。

二、三方同意,本協議簽訂後,合同項下乙方的全部義務和權利均由丙方承繼,丙方作為合同主體繼續履行合同;乙方不再是合同主體,不再享有任何權利和承擔任何義務。

三、三方同意,本協議簽訂前乙方在履行《合作協議》中所引發的一切權利和義務均由丙方享有和承擔。

四、其他三方認為需要明確的事項,如乙方已經收取的款項是否應向丙方轉移,工作的.移交(包括文檔資料的移交)和確認等等。

五、轉讓費用:丙方應於年月日之前支付乙方**元,該費用與甲方無關。

六、如因本協議的簽訂、履行發生爭議,首先由三方友好協商解

決,如無法達成一致,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自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三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

權利轉讓合同 篇10

甲方:_________

乙方(轉讓方):_________

丙方(受讓方):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甲、乙、丙三方在遵循自願、平等原則的基礎上,經三方友好協商,現就甲、乙雙方於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合同編號為_________的《_________房屋租賃合同》(包括補充協議及合同附件)中的(甲、乙)方的權利、義務全部轉移給丙方達成如下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1、甲、乙、丙三方確認,自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甲)乙方將《______租賃合同》(包括補充協議及合同附件)中所承擔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全部轉移至丙方,丙方完全瞭解上述合同的內容以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並同意於___年____月____日接受並承擔甲、乙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包括補充協議及合同附件)中所規定應方承擔的全部責任、權利和義務,即丙方取代方的地位。

2、甲、乙、丙三方確認,本補充協議為(甲、乙)方將其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全部轉移給丙方承受,(甲、乙)方退出原合同關係,由丙方概括承受(甲、乙)方在原合同中的地位。

3、(甲、乙)方同意在本補充協議生效之日起(甲、乙)方退出《_________合同》關係,由丙方承受(甲、乙)方在《_________合同》中的.地位,並由丙方享受合同權利、承擔合同義務。

4、(甲、乙)、丙雙方之間不再另行簽訂新合同,雙方仍需按照原甲乙雙方簽訂的《_________合同》享受權利、履行義務。

5、本補充協議未約定事項,按照原甲乙之間簽訂的《_________合同》中的內容執行。

6、甲方收取乙方___金合計人民幣_________萬元整轉移至丙方賬户,乙方應繳納的租金物業管理費由乙方與丙方結算,丙方按合同約定提供票據,甲方不再收取任何費用。

7、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即日起生效。

8、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自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權利轉讓合同 篇11

甲方:__

乙方:__

__年,甲方與買賣合同,合同編號。根據購房合同約定,__年月日,甲方向有限公司交付了房款,青島有限公司於_年向甲方交付了房屋。房屋座落於室。該房屋性質為公寓。

經協商,各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甲方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並繳清上述房屋的水、電、暖及物業服務費、維修費等相關費用。購房合同中甲方的全部權利轉讓給乙方;乙方享有該房屋的佔有、使用、出租、轉讓、受益等權利。

二、甲方於簽訂本協議之日起10日內將購房合同權利轉讓事宜通知有限公司。

三、乙方有權依據甲方與有限公司所簽訂的購房合同,到有關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等相關手續,甲方須無條件協助乙方。

四、合同轉讓價格:總價人民幣大寫萬元整,乙方於本協議簽訂之日交付定金元,交付合同轉讓款元。

五、甲方保證該房屋及購房合同無其他爭議。因甲方的.原因導致本協議無法履行時,甲方應按照市場評估價雙倍賠償乙方房屋價款的損失。雙方履行協議後,如遇政府規劃搬遷、拆遷等情況補償歸乙方所有。

六、各方一致同意將本協議涉案糾紛提請青島仲裁委員會按照其仲裁規則仲裁。被申請人自願放棄答辯,各方自願放棄組庭期限。各方當事人共同約定本案適用簡易程序,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員組成並共同選定為仲裁員,各方一致請求仲裁不開庭審理,由仲裁庭根據本協議製作裁決書,在裁決書中不載明爭議事實與裁決理由,只載明仲裁請求、協議書內容和裁決結果。本案仲裁費由乙方承擔。

甲方:

乙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權利轉讓合同 篇12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雙方於20xx年10月19日簽訂一份《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約定甲方將位於東莞市洪梅鎮梅沙村洲尾尾(土名)一塊麪積為45.69畝的土地出讓給乙方使用等【具體見東莞市洪梅鎮法律服務所(20xx)東洪法見字第94號見證書】。現經甲、乙、丙三方充分協商,就乙方將該《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中自己的權利義務轉由丙方享有和承擔事宜,訂立如下協議:

一、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方在《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中所享有的權利全部轉歸丙方享有,義務全部轉由丙方承擔。

二、本協議簽訂之前甲方向乙方履行的合同義務視為甲方已向丙方履行,乙方向甲方履行的義務視為丙方已向甲方履行。

三、本協議簽訂後,甲丙兩方重新簽訂一份《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作為前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替代。如新簽訂的合同與原甲乙兩方簽訂的`前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不一致的,以新簽訂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為準。

四、乙方與丙方關於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的內部條件,由該雙方自行協商解決,與甲方無關。在本協議合同權利義務轉讓前,依照該《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甲、乙方之間若有未結清之權利義務的,由甲乙雙方自行結清,與丙方無關。

五、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丙各持一份,見證單位存檔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自本協議簽訂時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協議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權利轉讓合同 篇13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

技術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公章)(甲方)

技術讓與人:_________________(公章)(乙方)

中介人:_________________(公章)

合同登記機關: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履行期限:_________________

專利權的有效期限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一、發明創造名稱和內容:_________________

二、專利實施和實施許可的情況:_________________

三、專利權讓與人、受讓人的義務:_________________

四、技術情報和資料的清單:_________________

五、履行合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

六、驗收的標準和方法:_________________

七、成交金額與付款時間、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

一次總付:_________________

分次支付:_________________

按利潤或銷售額提成_____%

時間:_________________

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

八、中介人的`義務和責任及收取中介服務費比例和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

九、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

十、爭議的解決辦法: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_________________

十二、其它有關事項:_________________

技術受讓人: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術讓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標籤:轉讓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