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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買賣合同範文八篇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合同協調着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係。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買賣合同8篇,歡迎閲讀與收藏。

關於買賣合同範文八篇

買賣合同 篇1

買方(購買方): 身份證號碼: 通信地址: 電 話:

賣方(出售方): 身份證號碼: 通信地址: 電 話:

買賣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雙方買賣房屋事宜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1、賣方房屋坐落在潼南縣,樓層: 房號: ),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 套內面積:號: 字第 號,國土所有權證號: 字第號),所有權人: 。

2、經買賣雙方協商,該房屋成交價為¥(大寫人民幣)。

3、付款方式:

﹙1﹚定金:在本合同簽訂時買方向賣方交付定金¥ ____(大寫人民幣 ).

﹙2﹚房款(除定金之外的房款):買方於 年 月 日前,將□房款/□首付款¥ (大寫人民幣 )付給賣方,尾款¥ (大寫人民幣 ),於過户完當日內付清。

4、房屋交易需涉及的税費(以下簡過户税費)有:所有費用由方負責。

5、交房時間:經雙方協商賣方於 年 月 日之前將該房產交於買方使用。

6、買賣雙方確認,已認真閲讀過本合同條款,如買賣雙方違背本協議則向對方支付違約金¥10000.00元(大寫人民幣壹萬元)。要求水、電、氣、閉路過户。

7、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該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本合同經買賣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2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

買方簽署(蓋章/手印): 賣方簽署(蓋章/手印):

簽約日期 :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2

供方:懷化市沅陵縣盛昌副食店

需方: 供方與需方就有關 低温奶系列產品購銷事宜,經過認真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一、產品

1、供方向需方提供 低温奶商品渠道產品,由需方在省 市 縣 鎮 超市行政區銷售該項產品。

2、本合同產品計量方法是以供方標準為準。

3、供方保證按需方的要貨通知及時組織、準備、提供產品。

4、產品包裝物由供方提供,不回收,包裝標準執行國家標準。

5、儲運條件必須保持在20C-60C之間,需方應保證產品在20C-60C規定條件下儲存、運輸。

6、需方必須在冷鏈條件下銷售,如未按供方要求導致產品質量問題及事故責任均由需方承擔。

二、質量

1、供方提供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

2、供方向需方提供三證(營業執照、衞生許可證、税務登記證複印件).

3、需方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向供方提供五證(營業執照、衞生許可證、税務登記證、法人代表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經辦人的授權委託書的原件和複印件),需方為個人的應向供方提供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以上兩種由供方核對原件後收存複印件。

三、價款

1、每批進貨價款按要貨數量計算。

2、合同價:見附件價格表。

3、需方必須遵守供方規定的統一價格,不得哄抬物價,不得低價傾銷。

四、要貨與發貨

1、為保證合理供應產品,滿足需方的需求,需方提供所屬市場的3天要貨計劃。

2、需方將貨款電匯至指定帳户或變現金後,憑供貨單到冷庫自行提貨,運費由需方自行負責。

3、需方每次要貨必須按計劃要求提前8天將要貨計劃表告知供方,供方在收到貨款後4天之內發貨,需方必須保證帳上有足額現金報計劃。‘

4、需方應合理預計銷售,做好銷售計劃的連續性,管理好產品。

五、運輸與交接

1、需方乘虛而入地提貨。

2、產品保温運輸包裝物由需方負責。

3、在確保冷鏈條件下運輸工具與方式由需方自行確認。

六、產品所有權的轉移

供方憑提貨單從倉庫發貨後,產品的所有權即刻從供方轉給需方如果發生損失,則由需方自負。

七、保證金

1、需方應向供方交納保證為人民幣伍仟元整。

2、該保證金用於下列保證內容,需方保證在指定的經銷區域經銷,保證不跨區經銷,需方保證不竄貨、杜絕竄貨。 需方保證不擅自退貨,杜絕擅自解除本合同。

如果需方違反本合同或其上述保證內容,保證金用於支付違約金,同時供方將取消全部促銷優惠政策,如果需方未違反本合同及保證內容也不再經銷產品時,供方應於十五日內退還需方保證金。

八、違約責任

1、需方經營供方產品時,如需方低於規定價格銷售,供方對需方每次處罰500元的違約金,並限期三天內由需方按供方規定價格改正,累計發現兩次者,供方對需方停止供貨,終止合同關係。

2、需方經營供方產品時,如違反供方規定價格,造成嚴重竄貨,出現一次供方對需方處500元違約金並由需方在三天內提交一份書面保證材料累計兩次者,供方對需方做出終止合同處理。

3、需方違約冷鏈儲存和銷售產品的由此出現質量問題,由需方承擔一切後果。

4、其餘違反責任適用於我國合同法有關買賣合同的規定。

九、合同不可轉讓

需方在經營期間,無論在任何情況,均不得轉讓《購銷合同》需方承諾在履行合同進程中掌握供方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屬商業機密,需方不得在任何時間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泄露,原則向供方支付違約金貳仟元整。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從最後一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正式成立生效,需方為個人,本合同從供方簽字蓋章和需方簽字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十一、合同文書

本合同一式兩份,供、需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方:懷化市沅陵縣盛昌副食店

需方: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3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湖北省合同監督條例》,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訂購的禽蛋名稱、規格及質量要求、價格、數量如下:

時間

名稱

規格及質量要求

價格

(元/公斤)

數量

(公斤)

備註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第二條 禽蛋包裝採用以下第 項:

(一)甲方自備包裝箱;

(二)甲方向乙方租用硬塑箱及木箱,租用費用 元。

第三條 禽蛋交付時間為 。交付地點為 。

交付方式為 。

運輸及相關費用由 方承擔。

第四條 乙方自收到禽蛋之時起 小時內完成驗收。乙方逾期未驗收的視為禽蛋符合本合同約定,甲方應當收取。

第五條 乙方於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預付款 元,結算時,預付款衝抵總價款。

第六條 禽蛋價款按月結算,結算方式採取以下第 項:

(一)現金結算:乙方驗收合格後錢貨當場結清;

(二)銀行結算:乙方在禽蛋驗收合格後 日內,把相應價款匯入甲方開户銀行 ,帳號 。

第七條 甲方每月交付的禽蛋數量(公斤)可在第一條約定的基礎上超、欠5%。

第八條 甲方交付的禽蛋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甲方應按乙方要求予以補足、更換或退貨,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賠償其損失。

甲方遲延交付禽蛋的,按“延遲時間(天)×遲延禽蛋價款(元)×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因延遲交付禽蛋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賠償其損失。

乙方遲延支付價款的,按“延遲時間(天)×遲延價款(元)×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因延遲支付價款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賠償其損失。

第九條 本合同若發生爭議,可由雙方協商解決,或請 工商行政管理局調解;也可按照下列第 項辦理:

(一) 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 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時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郵編: 電話: 郵編: 電話:

簽訂時間:

買賣合同 篇4

甲 方:

乙 方:

甲方因需要購置一批窗簾,根據《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在審核乙方的有關資料質後,經雙方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具體條款如下:

1、工程慨況及內容:。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不得轉包、分包。

承包內容:祥見附表。

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質量標準:

保修期:本合同所指項目完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二年。如因窗簾質量及安裝原因導致的返修,乙方無條件立即給予維修,甲方不再為此向乙方支付費用。如因甲方人為損壞情況下,甲方需自行購買其損壞配件。

3、造價:

工程總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整。

合同簽訂時甲方已預付¥: 元整。剩下餘額¥: 元整應在窗簾安裝完畢當天全額付清。(注:附表)

4、付款方式:

本合同所簽定之日甲方需向乙方預交工程總價50%的定金,在安裝全部完後甲方需向乙方結清工程總價所剩的餘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正式有效的。在合同完工後倘若甲方不按照合同如期付款,乙方有權收回所有窗簾物件,不予退還定金。

5、違約責任

1)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該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辦理合同終止手續,並由責任方賠償對方因合同終止導致的經濟損失;

2)由於乙方原因,安裝質量達不到雙方約定的質量標準,乙方負責修理,甲方不因此而增加結算款。

3)由於乙方原因致使合同工期延誤,每延誤一天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總價1%的處罰金,乙方工期延誤不得超過5天(含5天),否則視為違約。倘若因甲方的窗户牆體有問題阻礙乙方施工滯後的責任應由甲方承擔。

6、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成時,按下列第__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7、其他具體規定

1)因執行本合同而產生的垃圾,由乙方負責運出施工現場,並負責將垃圾運到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

2)執行合同期間,甲方派人隨乙方並負責開、關門,乙方有關人員除執行本合同需要外,不得損壞原有裝修和擺放的物件。

3)執行合同時間為不分週一至週日。

4)因執行合同時管理處需要辦理的有關登記手續,乙方應主動按時辦理。乙方在執行合同期間應注意生產安全、消防事故,或危及乙方及甲方或其他人員的安全事故,其責任追究將論事處理。

8、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簽約地點: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5

需方:甘肅潤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甲方)編號:ZB-20xx-10-2

供方:白銀益成散熱器有限公司 (乙方) 簽約日期:20xx年10月20日

經甲乙雙方協商,遵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同意按以下條款達成散熱器購銷合同並共同遵照執行。

合同總額:陸拾陸萬壹仟陸佰陸拾元捌角整(含税) 二.質量標準:

1.執行Q/BYC001-20xx標準、管材材質:GB 17234 標準。管壁厚度:≥2MM 2.內防腐處理、表面靜電噴塗,乳白色。 3.同側進出水(DN15)

4.乙方承諾所提供的散熱量等技術參數真實可靠。符合甲方對產品性能及一切技術參數的要求

三.交貨時間:20xx年11月30 日前全部交清。

四.交貨地點、方式:1.供方按樓號整棟樓送貨到皋蘭施工現場,運費、供方承擔。

2.塑膜包裝。 3.產品附件:每組散熱器含DN15內絲放汽閥、堵頭各一隻,掛件一套。

五.檢驗標準、方法,及供方對產品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

1.按合同第二條,系統打壓合格、以及供方對產品質量的承諾。 2.質保期五個採暖期。

3.符合本合同確認的產品型號、規格及參數要求。

六.付款方式: 合同生效首付30%預付貨款、貨到付總額的30%、安裝打壓驗收合格後供

方提供發票付至總額的35%留5%質保金三個採暖期滿付清。

七.其它:1.產品三年質保期內乙方執行國家對產品的“三包”服務要求,並在24小時內

服務到位。在此期間內因產品自身質量問題引發的泄漏或爆裂造成的使用者損失的應負經濟賠償責任。質保期後終生優惠取酬服務。

2.產品安裝由甲方負責、乙方提供安裝説明和標準,技術人員現場負責指導。

3.供貨數量以甲方提供的供貨明細清單為準。

八.違約責任:

1.甲方責任:按合同約定按時付款。

乙方責任:保證產品質量標準及產品設計參數、按時供貨。 2.按《合同法》相關規定處理。 3.違約方向對方賠償經濟損失。

4.如有違約事實發生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簽約地法院訴訟解決。

九.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即生效、合同附件及供方出具的“質量承諾書”與本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方二份。

十一.附明細清單一份(共四頁)。

需方: 甘肅潤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供方:白銀益成散熱器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賬號:20060003129開户行:白銀市城市信用社紡織路營業部 20xx年 10 月 日 20xx年 10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6

摘 要:

風險負擔乃對不可歸責於合同雙方當事人事由所引起的損失進行責任分配的制度,以不適用違約責任為前提。傳統民法理論對風險負擔規則所理解的“交付主義”模式與“所有權主義”模式均存在一定缺陷,我國《合同法》第142條所確立的風險負擔規則應解釋為“準所有權主義”模式,即“交付”指“轉移所有權或以轉移所有權為最終目的轉移佔有”,且在“交付”本身並不導致所有權轉移的情形下,買受人承擔風險的前提在於其所有權轉移的債權請求權在法律上尚可實現。

關鍵詞:買賣合同;風險負擔;準所有權主義;法律解釋

中圖分類號:

DF525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1001-2397.20xx.05.05

一、問題的提出:源於實務的困惑

買賣合同中的風險負擔,是指應當由誰對因不可歸責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而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的制度[1],也即在此種不可歸責於合同雙方的情形下買受人是否仍需按合同約定支付價款的規則設計。一般認為它與違約責任是共同處理標的物毀損滅失的兩項不同的制度,兩者的界限在於標的物毀損滅失若屬違約之際的毀滅則訴諸違約責任制度予以救濟,只有在造成損失緣由不能被評價為違約時才能考慮適用風險負擔的相應規則[2]。此外,風險負擔規則在特定情況下會因違約情形的出現而有相應的調整,如我國現行《合同法》第143、146條就規定,買受人受領遲延等導致標的物不能按期交付的情形均會出現買受方承擔風險的結果[3]。我國現行《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為了明確該規定適用於不動產的風險轉移時“交付” 應當如何理解的問題,也即在不動產的風險移轉標準中“交付”的內涵是否應當擴大理解為“過户轉移所有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11條第1款表明立場:“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此後,理論界與實務界基本統一認識,認為我國現行法律關於風險負擔的規則採納的是符合現代合同法發展趨勢的“交付主義” [1]744,也即將風險的轉移與所有權轉移區分開來,以物的實際交付時間為標的物風險轉移的確定標誌,即使買賣標的物交付之時所有權尚未轉移,也

應當由物的實際佔有者負擔風險。[1]747但是,對於我國通説所贊成的買賣合同風險轉移規則乃“交付主義”風險負擔模式(以下簡稱“交付主義”),理論界亦有人從立法論上表達了強烈的質疑,對上述《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的批判則似乎更為激烈。此外,按通説的“交付主義”內涵適用上述規則,雖然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並不會造成實務界困擾,但是對於個別特殊情形所得出的結論也不無爭議,且按這種理解適用上述規定甚至有可能得出極不公平的結論。本文設計以下案例,以便探討:

案例一:張三將手機賣給李四,約定李四在付清價款前張三保留所有權,並於合同成立之時即完成交付,李四將手機拿回家妥善放置,當晚閃電劈開窗户並致手機毀損。問:由誰承擔風險?如果這是一個試用買賣,在試用期間發生風險又應當由誰承擔?與所有權保留情形之間的本質區別何在?

案例二:房地產開發企業甲急欲銷售其開發的某住宅區的最後1套別墅,遂打電話向乙、丙發出售房要約。要約發出後甲與乙簽訂買賣合同並交付該別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之後,甲與不知情的丙簽訂買賣合同並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而後,該別墅被意外焚燬。問:該案中誰承擔別墅意外焚燬的風險?根據上述《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的規定,丙無需承擔風險基本不存在異議;關鍵的問題在於若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字面含義適用該規定,已經實際佔有該別墅的乙則應當承擔房屋毀損的風險,但是讓法律上已經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佔有人承擔房屋焚燬風險,其合理性值得質疑?如果乙不承擔,在現行法律框架之下,究竟該由誰承擔?現行法律規定與司法解釋立法論上是否存在缺陷?

案例三:張三將母牛借給李四使用,在此期間李四將母牛賣給王五且已交付,王五在佔有母牛期間閃電將母牛劈死,此時風險由誰承擔?與李四出賣母牛的'行為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有關係?在不適用善意取得情形下,王五的主觀心理是否影響風險負擔的結論?

根據現行法律規則與司法解釋要對上述各案例中提出的問題予以解答,必須先對風險負擔規則通説——“交付主義”的合理性與缺陷進行全面分析,進而對《合同法》第142條加以釋義,以期解釋結論能體現公平正義。

二、買賣合同風險負擔規則的現行觀點釋評

對於買賣合同風險負擔規則,有學者認為有三種通行的立法模式:第一,合同訂立主義,也即合同訂立買賣標的物的風險轉移給買方,且以1804年《法國民法典》為典型代表;第二,所有權主義,也即物主主義,指所有權人應當對其所有的標的物承擔風險,故買賣合同中買方自獲得標的物所有權之時起對標的物負擔風險;第三,交付主義,指將風險轉移與所有權轉移相區分,以佔有轉移作為標的物風險轉移的標誌,且認為這是現代合同法風險負擔制度的發展趨勢[4]。對此,本文認為,確立所謂的“合同訂立主義”為風險負擔模式是值得商榷的:首先,眾所周知,法國在物權變動模式上採用的意思主義,也稱為債權意思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其主張當事人之間訂立合意達成之際,物權變動亦已完成;[5]其次,王利明教授根據《法國民法典》第1583條與第1138條認定《法國民法典》確立了風險從合同訂立時起轉移於買方

的規則的觀點[1]740是值得商榷的,上述條文中的第1583條合同成立本身就意味着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第1138條中規定的“交付”其實是確立違約責任對風險負擔規則的影響,別無他意;最後,誠如有學者指出,《法國民法典》第1138條一般被認為是法國採取所有權主義的依據[6]。綜上所述,世界各國對風險負擔規則的立法模式其實並不存在“合同訂立主義”一説,學界通行的觀點認為風險負擔規則的立法模式存在“交付主義”與“所有權主義”兩種。[6]所謂“所有權主義”風險負擔模式(以下簡稱“所有權主義”),也即風險轉移以所有權的轉移為時間點,而不論事實上實際佔有是否已經轉移,如《英國貨物買賣法》第20條第1款和《法國民法典》第1138條的規定即是該種原則的體現;所謂“交付主義”,則是指在出賣人將買賣標的物轉移佔有至買受人之前,由出賣人承擔風險,在轉移佔有至買受人之後,不論所有權是否已經轉移,均由買受人對標的物的毀損、滅失承擔風險,一般認為起源於德國[4]91-92;[7]。 “所有權主義” 起源於羅馬法,本文認為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視為是“利益之所在、風險之所在”的樸素的社會正義觀念在買賣合同風險負擔規則中的確立,因為從根本上而言,風險或利益都是基於所有權而產生的,是所有權的法律後果,是從屬於所有權而產生的,這種立法模式是“權利義務相對等原則”的體現[1]720、740。但是隨着現代社會交易的發展,這種模式出現了缺陷,如有學者就主張所有權的轉移與標的物的交付可能發生分離,在此種情況下所有權人所需承擔風險的標的物並不由其實際控制,對所有人不公平;同時還認為從司法實務角度考量,標的物若在其餘佔有人的控制之下,則所有人無法控制風險的產生,也無法就風險問題舉證[1]744。與此同時,“交付主義”相對於“所有權主義”而言,具有以下合理性:第一,操作簡便。“交付主義”更加方便實務操作,國內有學者就曾指出“交付的概念不僅對法官而言,而且對當事人而言也容易判斷,這就極大地減少了有關風險負擔的糾紛”;[5]346《美國統一商法典》的起草者盧埃林冶在解釋採納“交付主義”時亦認為貨物風險轉移不用所有權的概念可以使風險轉移的規範變得清楚和明確,從而不可能產生誤解;除以交付判斷風險轉移比所有權轉移作為標準更為簡便和確定之外,從司法實務的角度而言,交付主義在舉證等實務操作上更加簡便易行[4]94。第二,有利於風險控制。標的物佔有人實際控制標的物更加有利於控制風險發生,也即交付主義能夠建立有效的風險控制激勵制度,建立這一制度的關鍵在於將風險分配給能以最廉價、最有效的方式控制風險的一方[8];國外有學者在分析《國際貨物買賣公約》和《美國統一商法典》採用交付原則的原因時就認為佔有或控制貨物的一方當事人更能有效地保護貨物免受損失[10],國內有學者也以交付人在交付以後已不能對佔有進行控制、其作為出賣人交付完畢即應視為履行完合同主要義務為由主張交付之後出賣人不承擔風險[8]324。第三,它解決了所有權保留合同中交易風險若以所有權變動為準則對出賣人不公平的問題[7];筆者認為,交付主義真正符合“權利義務相對等原則”②,也即在標的物已經交付但是所有權並未轉移的場合,沒有轉移所有權並不影響佔有人對管領範圍之物享受相關利益,故也應當讓買受人對此承擔風險[11]。第四,適用性比所有權主義更為廣泛,所有權主義在一些場合無法適用,如出賣他人之物的無權處分情形中,風險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無法得以分配[1]747。綜上所述,“交付主義”似乎確如贊成者所言:“正是由於交付主義具有所有權主義所不具備的許多優點,因此現代合同法的趨勢是向交付主義規則發展。”[12]一般認為,交付主義最早為《德國民法典》在動產買賣的風險轉移制度中所採納,而其20xx年債法修改以後,其在不動產上也採納了以轉移佔有為風險轉移時間點的“交付主義”立場,也即德國在風險負擔規則上徹底採納了“交付主義”[4]92;在英美法系,以美國為例,其曾深受英國影響採納所有權主義,但在制定《統一商法典》中最終承認了交付主義的優越性,摒棄了所有權主義[4]93;美國法對風險轉移規則立場的轉變反過來又影響了英國法,英國也開始逐步接受這個規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也採納了“交付主義”的觀點,這被認為代表了國際立法趨勢[6],我國《合同法》關於風險轉移規則借鑑了《公約》的規定[13]。基於以上立法例的認同,以及《公約》享有國際條約的地位,國外有學者直言交付主義應當“作為確定風險轉移的總標準”[10]327。但是,上述學界的所謂一般認同仍未消除批判“交付主義”論者的質疑,持質疑觀點學者主要通過比較法的考察從立法論視角對交付主義的立法基礎以及理論根基提出了強烈的批判。此外,就不動產風險轉移應當與動產相分離的觀點也可謂論者蜂起。

有學者通過對《法國民法典》1138條第2款及《德國民法典》第446條第1款與第2款的規定的分析,認為法律術語“交付”內涵包含“轉移所有權”,從而認定將“交付”僅理解為“轉移佔有”是不嚴謹的。同時認為《公約》第69條的“交付主義”僅適用於特定的動產,其針對的跨國貨物買賣的風險轉移的意義大於所有權轉移,且所有權轉移各國規定各不相同,故《公約》迴避了所有權轉移的問題,但是因為一般情況下各國動產所有權的公示方式都是轉移佔有,故可認定《公約》在本質上亦採納的也是“所有權主義”[6]。在德國債法修改之後,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確立不動產風險轉移的實務立場,《物權法》施行之後,有學者撰文指出“交付主義”模式的誤解根源之一就是對外國相關立法存在理解上的誤區,因此導致有關研究及立法偏離了正確方向,進而認為“交付主義”的立法例參考基礎並不存在。該論者認為德國法上的“交付”並非現在學界所謂的“交付主義”中的“交付”,其內涵應該與物權行為理論相一致,也即風險負擔規則中的“交付”的內涵應當是包含轉移佔有和轉移所有權在內的法律意義上的“交付”,從而判定學界通説對德國債法修改從部分採納“交付主義”到全面採納“交付主義”的理解都是錯誤的,主張《德國民法典》所言的交付轉移風險意味着風險、所有權、佔有三位一體的轉移,其理論落腳點最終還是所有權的轉移,德國法上的規定不但不是“交付主義”的立法例體現,恰恰是否認該模式的理由所在。同時該論者認為《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401條第1-3款規定了類似於大陸法系債權意思主義的物權變動立法模式,但同時將合同雙方對標的物的權利稱之為特別財產權和完全財產權,相當於受限的所有權與不受限的所有權,也即買方在賣方未履行交付義務之際對該標的物就具有源於特別財產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履約請求權,這裏的“交付”從本質上而言還是為了“完全所有權”的轉移,也即大陸法系法律術語中的“所有權的轉移”,美國法其實採用的也是“所有權主義”,而且不存在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適用空間。至於前面已被質疑的《公約》,該論者認為公約是各國妥協的結果,缺乏邏輯性,避開了所有權轉移這一問題的同時還僅針對有限的動產而言,故難以認定究竟採納的是何種風險轉移立法模式

[7]。簡而言之,對“交付主義”持質疑的論者從比較法視角對傳統民法理論“交付主義”所依據的立法例進行了全新解讀,認為根本不存在與“交付主義”理論相對應的現實立法論,其潛在主張即在於表明我國立法過程中所謂的法律移植並不存在境外立法例的支撐,存在原理性偏差。還有學者認為“風險控制論”所謂的“誰佔有誰承擔風險規則”更加有利於監督佔有人積極保護財產免受損失的觀點屬於因未能正確理解風險內涵而導致的認識偏差,也就是説風險負擔是一個純粹中性的制度,其源於任何一方都無法負責不存在過錯的意外,要佔有人承擔風險缺乏權利基礎;並認為根據“利益與風險相一致”的原則,佔有人僅具有使用權,本質上還是一種他主佔有,與所有權人的地位相比,也應當由所有權人負擔而不應當以交付作為風險轉移時間點從而要求佔有人承擔,並以此將買賣合同這一轉移所有權的合同與租賃等僅轉移使用權的合同相對比,進而表明所有權人承擔風險才具備風險轉移令人信服的理論基礎的立場[6]。同樣以對“風險控制論”的這一交付主義理論根基的批判為論點,還有學者在認同佔有人負擔風險可以建立風險控制的有效激勵制度的同時,從風險的本質出發認為這種理論上的預期效果並不能在客觀上起到作用,並通過交付形式中包含佔有改定、指示交付等形式的闡述再次否認佔有人控制風險的基礎——“實際佔有”並不一定存在[7]。此外,上述論者還從以下視角分析“交付主義”的理論基礎無法成立:1.從風險負擔的設置目的而言,當風險發生時,無論採用哪種模式賣方均能要求買方履行付款義務,故交付主義的初衷——讓買受人彌補所有權人的損失的理論基點並不存在;2.風險負擔的後果有違公平[7]。最後,上述論者認為,“交付主義”將風險與所有權分開是不現實的,並認為我國以此作為理論基礎關於不動產風險負擔的司法解釋剝奪了買房人的抗辯權,增大了買方無條件付款的義務,造成了責任分擔上的不公平,並從《合同法》與《物權法》實現和諧對接的角度主張廢棄司法解釋,應當恢復“所有權主義”的風險轉移立法模式

[7]。總而言之,對“交付主義”持質疑的論者核心論點在於通過對風險的不可控性闡述了“風險控制論”的不可實現性,最終否定了“交付主義”的現實價值,並指出了其不良司法效果。

除從比較法視角分析各國立法從而徹底否認“交付主義”存在,或者從理論上徹底否定“交付主義”的合理性之外,對於該通説模式持質疑的學者多認為“交付主義”不足以作為風險轉移唯一判斷標準的立場來對我國現行立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則進行評述。舉例而言,有論者就從經濟生活的複雜性出發認為不應單獨採納“交付主義”模式,而應區分交付與所有權轉移不同步的原因,並主張只有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適用該原則,其它所有情況本質上均屬於適用“所有權主義”模式[14]。在這些評述中,以動產與不動產的區分視角來評判風險負擔完全採納“交付主義”模式的不合理性又為其中的主流觀點,也即前述《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關於商品房風險轉移規則則受到了更多質疑:有觀點就認為對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風險負擔採用“交付主義”是一種將錯就錯的做法,我國應採所有權主義,並對交付採廣義的解釋,即需將《合同法》第142條中的“交付”在不動產風險轉移中理解為“轉移所有權” (15];也有觀點認為《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 11 條所確立的交付主義規則可能助長“一房二賣”等問題,引起無效率和不公平的結果,同時“所有權主義”能有效克服“交付主義”的這一缺陷,且從比較法視角可知其亦具有立法根基,從而從立法論視角表明我國亦應確立風險負擔與所有權相伴隨的規則的觀點[16]。此外,王利明教授則在肯定“交付主義”、“所有權主義”均具有一定合理性的基礎上,認為不動產風險轉移完全採納“交付主義”不妥當,同時完全採納“所有權主義”也具有不合理性,似乎在於表明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但是並未給出一個具體的判斷規則[4]97。

綜上所述,我國學界通説所肯定的“交付主義”模式的存在根基,也即其立法體例淵源與理論根基均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疑問,且在實務操作中難以令人信服。如本文一開始設計的案例二中,如按“交付主義”讓轉移所有權的債權請求權無法實現的對房子的現實佔有人乙承擔風險就顯得極為不合理,簡而言之,此時的乙跟一般租賃合同或者説借用合同中的佔有人在法律地位上對標的物而言已經無本質區別;再比如根據我國學界的通説,在所有權保留的買賣合同中,事實上的轉移佔有在法律上就標誌着風險的轉移[3]404;[7];而對於試用買賣合同,轉移佔有由於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前,故風險的發生若在合同成立之前,則仍由買受人承擔風險[17]。究其

買賣合同 篇7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上協商一致,達成本合同各條款,共同履行:

第一條 貨物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產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商標: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價格: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包裝: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時間為條件)

第八條 運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否要保險)

第九條 定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得超過總金額的20%)

第十條 應附的單據

賣方向買方提供:

1.提貨單;

2.發票(vat);

3.使用説明書;

4.保修單;

5.其他單據。

第十一條 裝運通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傳真方式?)

第十二條 其他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密?)

第十三條 供貨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與付款聯繫?)

第十四條 違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延期費?)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水災地區?)

第十七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約定法院管轄?)

第十八條 本合同於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簽署,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買賣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買賣合同 篇8

供方:

需方:

一、 產品名稱、型號、數量、運費及金額

二、 質量要求、技術標準、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按GB175-20xx執行。

三、 數量評定:

①袋重合格率達到國家標準;

②散裝水泥以供方過磅為準。

四、 提貨地點、方式及費用承擔:按需方指定地址送貨,如送貨地址變更則另行定價(以供需雙方簽字確認的運費單為準),運費由需方承擔。

五、 結算方式及期限:

□預付貨款,先付款後發貨,發貨數量以實際付款為準。

□以自然月為結算週期,每月 日為結算截止日,結算當月實際買賣數量及金額,結算後3日內支付價款。

□預付 的合同價款,發貨後支付 的合同價款,確認收貨後3日內,付清全部款項。

供方自收到預付款後開始發貨。

六、 違約責任

1、需方逾期付款的,應當每日按照合同金額的 %向供方支付違約金並賠償供方因此產生的損失。

2、如供方以書面形式確認拒絕供貨,需方有權解除合同。

3、任何一方拒不履行合同,違約方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七、爭議解決:因本合同的履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自願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

八、合同的變更: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條款變更,須經雙方同意並由雙方以書面形式共同確認,變更權限與合同主體一致;

對價款調整時,可以使用"水泥調價函"方式,在調價起始日前經雙方簽字蓋章確認,若以傳真確認者,事後應補辦正式簽字蓋章手續,在其中一方未確認但已到調價起始日,供方有權暫不予發貨。

九、其他條款:

1、關於貨物簽收:合同簽訂後交貨前,需方向供方提供代表需方簽收貨物的人員的書面授權書(加蓋需方公司公章),內容包括簽收人員的姓名、身份證明、聯繫電話等;由簽收人員代表需方履行正常簽收手續;若需方簽收人員變更,需方應以同樣程序書面通知供方,並得到供方知會的確認,否則由此引起的損失,由需方承擔。

2、關於發票: 若需方要求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時,應提供如下材料:税號、賬號、單位全稱、地址、公司電話、開户行。

3、需方指定現場管理人員 (電話: )負責收料,計劃提前一天報。

十、其他約定事項: 。

十一、本合同簽字蓋章後生效。

供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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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開户銀行:

賬號:

需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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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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