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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買賣合同書3篇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物品買賣合同書,歡迎閲讀與收藏。

物品買賣合同書3篇

物品買賣合同書1

買受人:

出賣人:

買賣雙方在自願、平等互利的條件下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買賣標的物

第二條

買賣標的物已點交買受人佔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現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系開票據時,於該票據全部兑現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第三條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1、標的物應置放於(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2、出賣人可以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3、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塗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4、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5、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或為其他任何處分。

第四條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款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兑現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信期限三日催告(發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並願受強制執行的,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額賠償。

第五條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應列為出賣人為受益人。

第六條其他條件

1、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合同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並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2、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合同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3、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金繳付餘額全部(或未兑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於出賣人後,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4、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七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合同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並願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合同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藉故中途退保。

第八條出賣人依第四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第九條糾紛解決方式就本合同(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所發生的糾紛,應先由合同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以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起訴,強制執行收回標的物的,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買受人:

出賣人:

住址:

身份證號:

簽訂地點:

連帶保證人:

出賣人:

住址:

身份證號: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物品買賣合同書2

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商務部《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管理辦法》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廢舊物事宜,訂立本合同。

今將本人 :筆記本電腦□台式電腦□平板電腦□電子配件□主機程度:良好□已損壞□維修過□發票:有□丟失□主機(配件)型號:

因本人閒置或損壞等原因不再使用,特將此物品賣給。此物品非搶非盜,更與其他任何人無任何債務和債權糾紛,確實是本人自己的100%所有權的物品。本人對此書寫信息真實無誤,絕無虛假。如果此信息內容不實,本人自願承擔因此而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和後果。

此合同售賣方一經簽字即刻生效,此物品所有權歸.注:(出售人請將出售物品裏的個人資料,圖片、視頻、文件等等,自行備份或刪除,本店不承擔任何數據丟失或損壞而產生的任何後果。)

請認真讀懂後再簽字!!!特此證明

出售人(簽字手印):

出售日期:月

物品買賣合同書3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買受人:______________,茲為_______貨物欠款買賣,經雙方締結合同如下:

第一條甲方願將_______貨_______件賣與乙方,約定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交付清楚。

第二條貨價議定每件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三條乙方應自交貨日起算_______日內支付貨價與甲方清楚,不得有拖延短欠等情形。

第四條甲方如屆交貨期不能交貨,或僅能交付一部分時,於_______日前通知乙方延緩日期,乙方不允者可解除買賣合同,但須接到通知日起算_______日內答覆逾期即視為承認延期。

第五條甲方如屆期不交貨又未經依前條約定通知乙方時,乙方可限相當日期催交貨,倘逾期仍不交時,乙方可解除合同。

第六條如因天災地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貨或一部分貨品未能交清的,可以延緩至不能交貨原因消除後___日內交付。

第七條乙方交款之期以甲方交貨之期為標準。

第八條乙方逾交款日期不為交款的,甲方可以定相當期限催告交款,並請求自約定交款日期起算至交款日止,按每百元日折計算遲延利息。

第九條甲方所交付的貨品,如有不合規格或品質惡劣或數量短少時,甲方應負補充或交換或減少價金的義務。

第十條乙方發現貨晶有瑕疵時,應即通知甲方並限期請求甲方履行前條的.義務,倘甲方不履行義務時,乙方除可解除合同外並可請求損害賠償,甲方無異議。

第十一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解決:

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出賣人: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標籤:買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