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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經營合同基本要素分析範文

特許經營合同是特許經營體系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礎和關鍵,它關係到特許經營雙方的切身利益,同時它也是解決特許經營有關糾紛的根本依據。

特許經營合同基本要素分析範文

一 特許經營法律關係 談特許經營合同,首先應該瞭解有關特許經營法律關係的基本情況。

一)、國內立法情況從國內立法情況看,目前我國除原國內貿易部九七年頒佈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暫行)》這一部門規章以外,還沒有關於特許經營的專門性法律法規。對特許經營法律關係的調整規範散見於《民法通則》、《合同法》、《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公司法》、《勞動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值得注意的是,國務院正在制訂《特許經營管理條例》,這將是我國第一個關於特許經營管理的行政法規。

二)、特許經營法律關係的特點特許者和被特許者雖同屬一個特許體系,但在產權上並沒有從屬關係。作為分別獨立的經濟實體,特許者和被特許者對外分別獨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從法律關係的角度看,特許經營法律關係是一種平等主體間的民事法律關係,特許者和被特許者的權利與義務由特許合同約定。特許合同是特許經營體系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礎和關鍵,它關係到特許經營雙方的切身利益,同時它也是解決特許經營有關糾紛的根本依據。

特許經營法律關係的特點有:

1、 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的特點 從法律關係的主體來看,特許法律關係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能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特許雙方沒有行政上的隸屬關係,也沒有投資上的控股關係,法律關係主體雙方是一種集中權利的許可使用關係。這一特點充分體現了民事法律關係上的平等原則,在此主要是強調特許關係的民事屬性。

2、 多元化和複雜化的特點 從特許經營法律關係的客體來看,特許經營法律關係的多元化表現在它包含多種法律關係,如商標使用許可、專利使用許可、培訓指導、產品配送等多種法律關係。特許經營法律關係的多元化決定了特許經營法律關係的複雜化。

二、 制訂和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的原則鑑於特許經營法律關係的上述特點,結合實踐,建議在制定和簽訂特許經營合同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 、確保總部各種資產受法律保護的原則 特許經營合同是一種權利的集中許可使用,特別是無形資產的許可使用,加上這種許可不是通常的一對一的形式,而是一對十、一對百、甚至一對千,因此在制定合同時應把保護總部各種資產受法律保護作為第一原則,特別是對無形資產的保護。無形資產包括了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經營訣竅、經營理念、經營模式、經營規範、形象設計、廣告設計、技術標準以及企業商譽等多種內容。對上述無形資產的規範使用和保護是特許合同的首要任務,特許合同的設計應充分體現這一原則。對於有形資產的保護,有許多成熟和常見的做法,在此不再詳述。

二)、明確受許人運作細節及特許人的監督權原則,即控制手段制度化原則特許授權是一個複雜的、完整的體系,為了保證合同能得到全面遵守和特許事業健康發展,將各種特許制度融入合同之中十分重要。在特許體系的構架中,至少應包含以下制度:如加盟手冊、營運手冊、VI手冊所規定的操作管理制度、督導制度、培訓教育制度等。

三)、保障受許人業務健康發展的原則,即支持第一原則 支持是控制的基礎和前提,是特許體系存在和發展的關鍵,同時也是受許人業務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而受許人業務發展是品牌擴張的表現,受許人業務發展是特許者利潤的源泉,受許人業務發展是品牌吸引力的保證。

三、 特許經營合同的分類 按照特許經營合同主體的不同,可將它分為單體特許經營合同和複合特許經營合同。

一)、單體特許經營合同 單體特許經營合同是最有典型意義的特許經營合同,包含了特許經營合同的主要要素。此種合同的一方是特許權的所有者,另一方是特許權的直接使用者,是特許權所有者與使用者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在單體特許經營合同中,雙方關係相對簡單。 單體特許經營合同適用於特許權所有者直接發展加盟商。它的優點是特許者容易實現對加盟者的控制,業務發展的利潤未分流;缺點是發展速度較慢,對特許者管理和控制能力要求較高。

二)、複合特許經營合同 有兩類複合特許經營合同,其一是區域特許經營合同。它的特點有:

第一,合同主體一方是特許權的所有者,另一方不一定直接使用特許權,而以自己的名義發展加盟商;

第二,合同包含區域開發的內容;第三,與單體特許經營合同相比較,區域特許經營合同相對複雜。 區域特許經營合同適用於跨地域發展和分區域開發特許業務,它的優點是容易實現特許體系的快速發展、部分管理工作由區域加盟上完成,特許者能減少許多管理、控制任務;缺點是不易保證特許體系的完整與統一,對區域加盟上的依賴過強,且存在利潤分流。另一類複合特許經營合同是特許經營權代理合同。它的特點有:合同主體一方是特許權的所有者,另一方在特定地域代理銷售特許權,以特許權所有者的名義發展加盟商。特許經營權代理合同適用於跨國發展,它的優點是可以發揮當地人的作用,快速實現本土化的要求;缺點是不易控制,且利潤分流。

四、 特許經營合同的主體

對特許經營合同主體的分析能使特許雙方明確法律對特許經營主體的要求,能有助於特許雙方甄選和識別適合自己的特許合作伙伴。

一)、特許經營的主體類別特許經營合同主體就是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的各方當事人。根據特許類別的不同,主體類別也有差異。一般來講,特許經營合同的主體主要包括以下三種類型:

一是擁有特許經營權的一方當事人,即特許人,又稱授權人、許可人,特許總部;二是區域性特許經營權持有人,即經特許人授權在某一特定地區內以特許人的名義開展特許經營業務、發展區域特許經營體系的當事人。這類當事人對特許人進行跨地區或跨國拓展特許經營業務十分重要。三是購買他人的特許經營權從事特許加盟店經營的一方當事人,即購買他人的特許經營權從事特許加盟店經營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特許者,又稱受許人,受許可方。下面分別對特許人和被特許者進行分析。

二)、特許者應具備哪些條件國內有許多企業有意採用特許經營的模式拓展業務,他們面臨的第一個問題就是——從事特許經營業務應具備哪些條件?根據原國內貿易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暫行)》第六條規定,特許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第一、 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特許經營業務的專業性決定了特許者必須是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管理組織能力和擁有相關的專業人員的企業法人。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一套完整的企業法人管理制度(包括登記和年檢制度),這樣的規定有利於政府、行業協會及社會公眾對特許者進行管理、引導和監督。

第二、 具有註冊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獨特的、可傳授的經營管理技術或訣竅,並有一年以上經營業績。特許經營是品牌、管理經驗等無形資產的許可利用,因此特許者必須擁有有價值的可供加盟者使用的註冊商標、商號、專利和獨特的、可傳授的經營管理技術、訣竅和經營模式。另外,規定一年以上的良好經營業績是十分必要的。否則,特許者憑什麼説自己的經營模式是成功的並據此指導被特許者從事經營活動。前兩年一夜之間冒出許多“洋快餐”特許品牌,他們大都不符合上述條件,急功近利的行為只能造成損人又害己的結局。

第三、 具有一定的經營資源。經營資源是指特許者應擁有從事本行業特許經營業務所必需的基本條件如必要的資金、人才、培訓基地、配送中心、生產或進貨渠道、廣告宣傳的媒介等等。

第四、 具備向被特許者提供長期經營指導和服務的能力。特許者對被特許者的經營指導和服務貫穿在特許經營業務的全過程,特許者的指導服務能力主要表現在人才配備、基地建設的培訓服務、督導制度的建立上。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特許經營體系的建立除需要具備一些必要的資金基礎和物質條件外,更重要的是需要擁有成功的單店經營管理經驗和法律認可的註冊商標、專利、經營決竅、品牌形象等可供重複使用的無形資產。經驗的形成和積累不是一朝一夕能夠成就,僅註冊商標、專利的申請就需要一段時間的等待。

三)、被特許者應具備哪些條件根據原國家內貿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暫行)》第七條規定,被特許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第一、 是具有合法資格的法人或自然人。被特許者可以是法人單位,也可以是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户或自然人,對被特許者的資格要求比對特許者要寬鬆得多,這裏應注意一點,被特許者一旦進入特許經營體系從事經營活動一定要進行相關的營業登記手續費,特許者對此也應該提出要求,如被特許者原營業範圍沒有包括特許體系的業務,就應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營業範圍的登記,自然人加入特許經營體系,應該到工商部門及其它有關部門辦理營業審批登記手續。

第二、 擁有必要的經營資源(資金、場地、人才等)。特許人為被特許人提供的僅僅是管理經驗、品牌支持及培訓指導等無形資產,而開店經營所需的資金場地、人才資源應由被特許人自己解決,因此被特許者在擬加入某一特許體系之前,要擁有一定資金。在簽訂特許經營合同時,被特許者應注意:有些特許者急於徵募加盟者,故意在〈投資可行分析報告〉中少報或隱瞞應投入的資金總量,導致被特許者的錯誤決策,因此加盟者不能輕信特許者的《投資可行性分析報告》,對投資額要從多方面瞭解落實。具體辦法有:到市場上了解租金、設備、產品、人工成本等因素的行情,必要時直接向其他被特許者諮詢。第三、 具有一定的經營管理能力。被特許者雖然能從特許者那裏得到培訓的指導,這決不能代替自己的日常經營管理。事實上,充分發揮被特許者的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是特許經營的一大優勢。因此特許者應從思想上解決“一加盟就成功 ”的錯誤觀念,要糾正過分依賴特許者的不良習慣,這是正確處理特許者關係的基礎和前提。正因為加盟者的經營管理能力和努力程度不一樣,同一特許經營體系中,即使其他條件類似,各加盟店的經營有所差別也是十分正常的。

五、 特許經營合同的主要內容

一)、專門用語定義 特許經營合同涉及諸多的法律的、技術的和管理的專業問題,對合同中出現的一些專業用語,如管理體系、商標許可使用、區域保護、加盟金、特許經營使用費、產品和服務的內容等。因對上述專門用語的理解不同,特許雙方經常發生糾紛。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對這些專門用語的內涵和外延進行明確界定具有重要的意義。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管理體系是指特許人所有的有價值的專用商名、商標、建築風格、培訓體系、財務體系、經營訣竅和專有技術。它的核心內容是某某商標及其經營管理標準和技術質量標準”。又如:“本合同所稱產品是指特許人代理銷售的某某牌石油化工全系列產品及特許人代理的各種汽車清洗養護設備。包括......”。

二)、特許經營授權許可的內容、範圍、期限和地域 通常特許經營合同許可的內容大致包括:許可使用的商標、商號、專利、專有技術和經營訣竅等等。合同應明確規定它們的名稱、登記號及其它登記註冊情況有效期、許可使用的內容、方式和地區等事項。簽訂合同時,被特許者應該審核有關權屬證書的原件。特許權許可使用的範圍應明確規定使用的時間、地點、方式、使用權限等。合同期限短則一年兩年,長則十年八年,最長可達二十年,通常為三至五年。期限的長短與行業特點、加盟店的投資大小、投資回收期長短等因素有關。同時,合同應規定延長或者續訂合同的條件和期限。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合同到期後,乙方(被特許者)要求延續特許經營期限的,應在本合同期滿之日前60日,向甲方(特許人)提出書面申請,甲方同意延續的,應續簽合同:甲方不同意或乙方未提出申請的,合同終止。” 特許權使用的地域通常是指被特許人有權行使特許經營權的地域範圍,它通常是用來限定被特許者使用的特許權的空間範圍的。同時,它也可以用來限定特許者在特定地區發展加盟商的數量,防止因特許者貪婪而無節制地發展加盟店,造成特許體系內部發生惡性競爭,危害整個特許體系的健康運作,損害被特許者的利益。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特許人承諾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再在某某省市某某區範圍內發展其他加盟店。”商圈保護設定方式通常有:圓心加半徑、按行政劃區劃分、在地圖上標明、買斷地域發展權、指定賣場等等。

三)、特許者的基本權利 根據原國內貿易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暫行)》第八條規定:特許者的基本權利有:

第一、 為確保特許體系的統一性和產品、服務質量的一致性,特許者有權對被特許者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這是特許者的一項最基本的權利。監督權是維護特許經營體系統一性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手段,監督權通常是通過執行督導程序和制度來實現。雖然各企業的督導程序和制度並不完全相同,但其職能和目的是一致的,如麥當勞採用“神祕顧客”的手段來檢查監督加盟店的產品、服務質量,其效果十分良好。

第二、 有權向被特許者收取特許經營費及其他各種服務費用。特許經營費是指加盟費和特許權使用費,有的企業還收取一定數額的保證金。這些費用應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其他各種服務費用通常有廣告費、店面設計費、專項指導服務費、委託代理費等等。這部分費用通常在特許經營合同以外單獨約定。這些費用既反映了特許經營權的價值,同時又是特許者為被特許者提供各種服務的保證和源泉,有關各種費用的詳細問題我們在以後做專門討論。

第三、 對違反特許經營合同規定,侵犯特許者合法權益、破壞特許體系的行為,特許者有權終止特許合同,取消被特許者的特許經營資格,這是特許者的解約權。解約權的行使對特許雙方的影響很大,因此對相關條款的制訂應十分慎重。另一方面,由於特許經營體系是一個利益的共同體,特許者應充分估計解除對整個特許經營體系的不良影響,不是萬不得已,不要行使解約權。

四)、特許者的基本義務 根據原國內貿易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暫行)》第九條規定,特許者的基本義務有:

第一、 將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者使用,並提供代表該特許體系的營業象徵及經營手冊。特許經營權授予的依據是特許經營合同,在形式上,通常舉辦一個象徵性的授權儀式或頒佈發授權證書,營業象徵通常是指特許經營體系的統一店面設計、統一招牌、宣傳用品、工作服裝、營業方式等。經營手冊是指《單店營運手冊》、《VI手冊》等。

第二、 提供開業前的教育和培訓。通常是由特許者統一安排教育和培訓,如被特許者有特殊要求,雙方另行協商。第三、 指導被特許者做好開店準備。通常特許者為被特許者提供店址選擇、店面設計、廣告策劃、開業儀式的策劃。設備的安裝調試、物品採購、員工等方面的服務。

第四、 提供長期的經營指導、培訓和合同規定的物品供應。

五)、被特許者的基本權利 根據原國內貿易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暫行)》第十條規定,被特許者的基本權利有:第一、 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使用特許者所賦予的權利。這裏主要是指獲得特許者的培訓和指導,利用特許者的商標、商號、專利、管理經驗等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 有權獲得特許者所提供的經營技術和商業祕密。這是被特許者購買特許經營權的一個主要目的,但雙方應對如何正確使用經營技術和商業祕密做出明確約定。

第三、 有權獲得特許者所提供的培訓和指導。特許者應安排好接受培訓的人員,充分利用培訓的機會提高自己的經營管理水平。另外,被特許者接受特許者的指導是維持整個特許經營體系的重要條件,對被特許者指導是維持整個特許經營體系的重要條件。對此被特許者應該有正確的認識。從這個意義上講,接受特許者的指導不僅是被特許者的權利,同時也是義務。

六)、被特許者的基本義務 根據原國內貿易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暫行)》第十一條規定,被特許者的基本義務有:第一、 有義務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標準開展營業活動。特許經營合同通常規定被特許者必須按《單店營運手冊》規定的內容和方式進行營業活動,以保持特許經營體系的標準和統一。

第二、 有義務按合同約定支付特許使用費及其他各種費用。目前被特許者在繳納特許權使用費時出現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不按時繳納費用、提供虛假的財務報表以減少應繳額等方面,對此,特許者可採取的對策一是收保證金,如特許者拖延繳納特許權使用費,特許者可用保證金充抵;再就是完善財務制度,加強對被特許者的監督;另外,採用定額繳納特許權使用費的方式代替按比例繳納的方式。

第三、 有義務維護特許體系的名譽和統一形象。維護特許體系的名譽和統一形象不僅是特許者的要求,而且關係到被特許者的自身利益。在特許體系中,如某一個加盟店出現問題,就會影響到整個特許經營體系。如深圳某連鎖超市發生“剁指事件”,很快影響到整個體系,使體系中所有的連鎖店營業額急劇下降。第四、 有義務接受特許者的指導和監督; 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特許者和被特許者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相對應的,分別也反映在下面不同條款中。

七)、培訓和指導 對被特許者的培訓和指導是保證特許經營體系完整統一的重要手段,特許經營合同應明確規定培訓和指導的內容、方式、有關費用的承擔等事項。培訓指導通常包括開業前的人員培訓、店址選擇、店面設計、營銷策劃和開業後的支持指導。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特許人)為加盟店提供技術骨幹人員上崗前的專業培訓,並定期進行再培訓”。同時規定:“(特許人)有權以各種形式隨時對加盟店的服務質量和產品質量進行檢查、督導、鑑定和考核。在業務指導中,有義務幫助被特許者解決生產經營中的管理和技術問題”。還規定:“乙方(被特許者)在加盟店開業前派送其有關人員接受總部培訓中心的培訓和考核,在得到甲方的培訓證書後方可上崗”,“甲方根據需要向乙方派出經營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兩名,派出人員的權利義務關係包括費用負擔由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對被特許者來説,獲得培訓和指導是自己的一項重要權利。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將培訓的計劃、教材、地點、教師組成等情況瞭解清楚,並在合同中詳細註明。

八)、各種費用及支付方式 根據原國內貿易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暫行)》第十四條規定,特許者可向被特許者收取下列費用:

第一、 加盟金,即特許者在將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者時所收取的一次性費用。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本合同訂立前,乙方須向甲方一次性繳納特許經營加盟金五萬元”。

第二、 特許權使用費,即被特許者在使用特許經營權的過程中按一定的標準或比例向特許者定期支付的費用。根據一九九七年財政部《企業連鎖經營有關財務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加盟店根據合同,按不高於銷售額(營業額)3%的比例支付給特許者的與其生產經營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計入管理費用。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應按特許企業總營業收入的3%按月向甲方交納特許經營權使用費”,“自特許企業開業之日起,乙方應在每月結束的五日內,將該月的特許經營權使用費匯至甲方指定帳户”。

第三、 保證金,即為確保被特許者履行特許經營合同,特許者可要求被特者交付一定的保證金,合同到期後保證金應退還被特許者。保證金可以促使被特許者忠實履行合同,如被特許者違約,特許人可用保證金充抵特許權使用費和違約金。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本合同訂立前,乙方須向甲方繳納十萬元保證金。合同期滿後甲方將保證金退還乙方,若乙方收到充抵通知後,必須在五內將保證金補足。若乙方不能按期補足保證金,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不再退還保證金”。第四、 其它費用,即特許者根據特許經營合同為被特許者提供相關服務,並收取的相應費用。如特許人派出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的費用、廣告費用的分攤、店面設計費、專項指導服務費、委託代理費等等。這部分費用通常在特許經營合同之外單獨約定。

九)、保密和限制競爭條款 商業祕密矢志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濟信息。商業祕密的屬性:實用性、保密性。特許經營合同的核心是無形資產的許可使用,其中對經營訣竅、技術機密等的保密問題十分重要。因此特許經營合同都有保密條款。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乙方(被特許者)及加盟店應將《手冊》及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批准的其它資料所含內容列為機密,並使處於保密狀態。未經甲方(特許人)書面同意,乙方及加盟店不得複製、記錄或以其它方式泄露給他人,乙方及加盟店承諾在整個合同期內和合同期滿後十年內,不將其所知悉的任何保密的知識、經營方法等向其他個人、組織、公司透露”。特許經營最大的弱點就是容易製造出競爭者,為了防止被特許者學到企業的經營訣竅和技術機密後獨立開展特許經營業務,特許人往往在特許經營合同中規定限制競爭條款。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被特許者承諾‘在本合同有效期以及合同有效期屆滿後十年內,被特許者不得從事與甲方(特許人)業務有競爭性的經營活動’”。同時,特許合同還可以包含竟業禁止條款,竟業禁止條款是指特許者要求加盟者與其員工簽訂含有竟業禁止條款的勞動合同。

十)、特許經營中加盟店的'轉讓問題 加盟店經營好壞不僅關係到加盟店的切身利益,而且關係到整個加盟體系的成敗。因此特許人對申請加盟者需要進行甄選,只有經考核合格的申請者才獲准進入特許經營體系。所以,特放人不允許被特許者擅自轉讓加盟店,對此,特許者應在合同中明確合同轉讓的條件。另一方面,申請加盟者應該充分注意不易退出特許體系這一點。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未經特許總部的書面同意,乙方(被特許者)不得擅自將加盟店轉讓給他人。否則,甲方(特許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十一)、特許經營中門店租賃期限和總部轉租權約定的問題 由於加盟店經營的好壞關係到整個特許經營體系的利益一旦某一個加盟店經營不善關門歇業,整個特許經營體系的聲譽和形象將受到影響。在這種情況下,特許總部總是要力圖接管該加盟店,使其儘可能恢復經營。但是,對於一些投資大且必須在繁華地段開業的加盟店,總部的接管有時會遇到門店租賃的問題。如某特許經營企業在某大城市有一家加盟店,開業時間是九八年底,被特許者的門店租賃期十年。開業後,由於被特許者沒有經驗,加上沒有投入足夠的精力進行經營管理,經營情況不理想。經協商,被特許者同意由總部接管該加盟店,總部擬將該店的經營權授予給另外一個申請加盟者,但這涉及到門店轉租的問題。由於房價上漲等原因,原房東堅決不同意加盟店的接管者繼續承租該門店,而有關法律規定轉租房屋必須經出租人同意。致使總部被迫放棄接管該加盟店的計劃,特許經營體系在該地區的形象和聲譽受到一定的影響。其實這種情況是可以避免的。做法是:在被特許者與出租人簽訂門店租賃合同時,總部可以作為第三方介入,簽訂一個三方合同。在合同中規定,如被特許者經營不善或其他原因需將加盟店交給總部接管時,在合同規定的承租期內,被特許者有轉租權,總部或其同意的其他組織或個人享有承租權。

十二)、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的約定既有利於督促雙方認真履行合同,又有利於在發生糾紛時解決糾紛。因此制訂詳盡的違約責任條款具有一定的意義。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合同一經簽訂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違約,如因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違約方應根據造成損失的程度支付十萬元以上違約金。”又如:“乙方(被特許者)違反合同規定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及賠償金:

1、 未經甲方允許擅自擴大許可商標的使用範圍,或與其它商標組合使用;

2、 未經甲方允許將許可商標再許可他或轉讓、出借、轉賣他人制作或使用;

3、 自行製作或用與許可商標相似或變形的商標;

4、 降低加盟店的服務質量或產品(商品)質量,發生被輿論工具曝光批評或消費者投訴被證實等情況;

5、 加盟店不按合同規定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6、 不接受甲方依據管理規定進行的監督、或阻止甲方進行檢查;

7、 擅自變更本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主體。”

十三)、合同的終止和糾紛的處理方式特許經營合同的期限一般較長,在合同有效期內如出現一些意外情況,雙方約定可以提前終止合同。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本合同在下列條件下自動終止:

1、 乙方或加盟店遭受嚴重虧損而無力或不可能繼續經營;

2、 乙方或加盟店破產、無償還能力或不可能繼續經營;

3、 乙方財產的主要部分被法院強制執行;

4、 乙方解散。” 關於糾紛的解決需要注意的是:特許經營合同的發行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出現糾紛是很正常的事情。特許雙方的既有對立的一面,也有統一的一面。因此一旦糾紛出現,雙方應該彼此坦誠地交換意見,儘量通過協商解決糾紛,這樣對雙方都有利。如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論或仲裁解決。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雙方如有意見分歧,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申請**仲裁委員會仲裁。該裁決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除以上內容外,特許經營合同還可以包括如下內容:財務協助和管理、設備和物品的配送、加盟店營業品種的限制、廣告促銷支持和控制等等。

六 商標、商號特許經營的本質是通過無形資產的重複利用實現企業的低成本擴張,通過科學的管理來實現規模效應。而商標和商號是特許體系品牌形象的核心要素,它們在特許經營體系之中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商標商標是區別不同企業商品或服務的專用標誌,俗稱“牌子”。從商標使用的對象來看,商標可分為產品商標和服務商標。商標作為知識產權的有機組成部分,具備知識產權的三個基本屬性,即時間性、地域性和專有性。商標的主要功能是標明商品(包括服務)的來源、反映商品的質量和宣傳商品。同時,作為一種財產權,商標所有人能通過使用商標獲取經濟利益。商標是現代市場營銷中品牌戰略的核心內容。擁有註冊商標是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業務的必要條件,正確使用商標和保護商標合法權益是維繫、發展特許經營體系的基礎和關鍵。下面就特許人如何保護商標專用權、馳名商標有關問題等方面的問題進行論述。

1、 特許人如何保護商標專用權商標專用權簡稱商標權,即法律賦予註冊人對其註冊商標所享有的一種獨佔使用的權利。《商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即只有在這個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專有權。在特許經營中,常見的侵權行為有:加盟者擅自擴大商標使用許可範圍,如將某服務商標用於與特許加盟業務無關的其他業務;在特許人註冊商標申請自己的企事業名稱或利用特許人的企業名稱註冊相應的商標等。對於這些行為,特許人可採取的對策是:

其一:在特許經營中,特許人應將其正在使用和即將使用的產品商標和服務商標儘快註冊,因為只有註冊商標才能獲得保護。

其二:特許人應該具有防禦意識,使用防禦商標來保住自己利益所謂防禦商標,是指企業將某種商標在其全部產品或者服務上進行註冊,以防止他人將其在其他種類的商品上進行註冊。否則,即使他人註冊的商標與特許人的商標並無聯繫,也可能造成消費者的誤認,使特許人的信譽受到損害。因此,特許人可以註冊防禦商標,防止他人在其他商品上註冊與自己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

其三:儘快使用馳名商標擴大保護範圍,具體內容在下面詳細論述。其四: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禁止加盟者將許可使用商標用於與特許加盟業務無關的其他業務,利用許可使用商標申請自己的企業名稱或利用特許人的企事業名稱註冊相應的商標。其五:一旦發生侵權行為,儘快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同時委託律師或公證部門進行調查取證,為索賠打下基礎。

2、 馳名商標有關問題按《商標法》的規定,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範圍是禁止他人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以防止消費者的誤認,損害註冊商標的聲譽。前面講的防禦商標的應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這個問題,但防禦商標的作用是有限的,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還要運用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所謂馳名商標,是指那些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的註冊商標,註冊商標一旦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將得到比普通註冊商標大得多的保護。那麼,什麼樣的商標才能通過馳名商標的認呢?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8月發佈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馳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三個要求:

第一,在市場上享有較高的聲譽及商品有良好的品質;

第二,為公眾所熟知,即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第三,必須是註冊商標。其中,對商標的知名度,商標局主要根據下列情況進行綜合考慮:

第一,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國內的銷售量及銷售區域;

第二,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年來的經濟指標(年產量、銷售額、利潤、市場佔有率等)及其在國內同行業中的排名;

第三,使用該商標的產品在國外的銷售額及銷售區域;第四,該商標最早使用及連續使用的時間;第五,該商標在國內及國外註冊情況;第六,有關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在認定馳名商標的實踐中,上述指標均不具有獨立的作用,只有對這些指標進行綜合考慮以後,才能做出某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的結論。

二)、 商號 商號是企業名稱的核心要素。下面重點談一談有關特許者和被特許者的名稱登記、使用以及商標與企業名稱有關的不正當競爭問題。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國內貿易部《關於連鎖店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具備設立條件的連鎖店,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未經登記註冊的,不得以‘連鎖店’的名義經營”,“連鎖店的總部、配送中心和門店應向各自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註冊,總部辦理企業法人登記,配送中心和門店辦理企業法人登記或營業登記。”對於連鎖店的名稱,上述通知規定:“與總部沒有資產關係的門店,經總部同意,也可以使用總部名稱中的字號。”對此,總部應在特許經營合同中明確規定是否允許連鎖店使用總部名稱中的字號。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在申請註冊商標或申請加盟店企業名稱或字號的登記時,不得使用甲方的企業名稱,商標及營業標誌中的有關字樣。” 國家工商局關於解決商標和企業名稱有關問題的辦法採用保護在先權利的原則。

七 專利眾所周知,特許經營是特許者利用自己的商標、商號、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經營訣竅等無形資產與加盟者的資本相結合,從而實現擴張經營規模的一商業發展模式。專利是特許經營體系保持經營特色的維持加盟店競爭優勢的重要手段,在特許經營中有着獨特的地位和重要的作用,應該引起大家的重視。

一)、專利基本概念、種類和特點專利,是專利權的簡稱,它是一項發明創造,即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後,向專利申請人授予在規定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專有權,專利權是一種無形財產的產權,屬知識產權範疇。從世界各國對生產產品的技術所採取保護的內容來看,專利的種類包括髮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這與我國專利法的分類方法是一致的。不同種類的專利審批條件及保護期限是有區別的。與有形財產的產權相比較,專利權具有如下特點:

第一、專有性,是指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所享有的獨佔性的製造使用、銷售和進口的權利,在特許經營中,特許者通常擁有一個或多個專利,通過專利許可使用合同授予加盟者專利使用權,使整個特許體系在同行業內具有獨到的經營特色和競爭優勢。

第二、地域性,是指一個國家在依照其本國專利法授予的專利權,僅在該國法律管轄範圍內有效,對其他國家沒有任何約束力,外國對其專利權不承擔保護義務。對於擁有一國專利權的特許人,如果擬在其他國家或地區開展特許經營業務,就應該在相應的國家或地區提出專利申請,否則在該國或地區該“專利”就得不保護。另外,從加盟者的角度看,在準備加盟某一特許體系前,一定要注意審查特許者擁有的專利權受保護的地域。否則,可能作出錯誤的決策。

第三、時間性,是指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所擁有的法律賦予的專有權只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有效,期限屆滿後,原受法律保護的發明創造就成為社會的公共財富,任何單位或個人都可以無償使用。對專利權的期限各國專利法的規定不盡一致,對發明專利保護期自申請日起計算一般在10至20年不等,我國規定是20年;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期限,大部分國家規定5至10年,我國規定是10年,在特許經營中,特許者應該注意專利權的期限,以調整整個特許體系發展戰略,充分發揮專利在特許經營中的作用。對加盟者來説,更應特別注意特許者所擁有專利權的法律狀況,以免對即將過期的專利或已過期的專利支付不必須要的費用。

二)、專利使用許可在專利許可貿易中,提供專利技術的一方稱為許可方或出讓方,接受專利技術並使用的一方稱為被許可方或受讓方,按許可方所授予的使用權大小,專利使用許可分為獨佔實施許可、排他實話許可和普通實施許可。在特許經營中,特許者是許可方,加盟者為被許可方。許可的方式為普通實施許可,即加盟者可在一定時期和特定地域內使用專利,但無權禁止特許者自己使用或將該專利許可其他加盟者使用。在特許經營中,通常特許經營合同包括相關專利的條款。但筆者建議,對專利相關事宜最好另訂一份專利許可使用合同。一般來講,專利許可使用合同包括如下內容:

(1)定義。主要説明專利相關事項、界定合同有關專有名詞的涵義。

(2)許可使用費。在特許經營中,由於加盟費及特許權使用費包括了這項費用,通常不需要單獨約定,但界定許可使用費對確定加盟費及特許權使用費標準是有意義的。

(3)許可使用的範圍、地域。

(4)技術資料的交付及後續技術支持。

(5)對侵權問題的約定。

(6)爭議解決及其他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