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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華】承包合同集合七篇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麼常見的合同書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承包合同7篇,歡迎閲讀與收藏。

【精華】承包合同集合七篇

承包合同 篇1

為明確公司與各部門的職責、權限、義務和利益分配關係,充分發揮各部門作用,確保公司經營目標實現,特制訂承包方案。通過本方案,明確公司的業務承包實體地位,賦予其相應的管理職責權限;同時規定年度業務目標及其考核結算辦法。

一、管理職責

1、必須保證完成企業下達的各項承包指標;萬元

2、建立與企業財務制度相應的二級核算台賬,做到賬目清楚、核算正確,並定期檢查,發現錯誤應立即糾正。

3、按企業制定的價格目錄,並掌握一定的浮動幅度銷售產品。如發現擅自漲價,應嚴加處理。

4、把握政策機遇和行業動態,根據企業生產能力和經營目標最大限度地爭取市場份額

5、搞好產品發運調度,按合同保證安全正點交付。

6、制定科學合理的薪酬方案,充分激發業務人員的聰明才智,確保年度經營目標順利實現。

7、根據市場情況,負責地提出產品開發和持續改進建議。

8、負責應收賬款的管理和回收工作,呆滯欠款按規定移交法律事務部組織清收。

9、認證做好市場信息收集、處理工作,逐句編髮《市場句報》,逐月編髮《市場分析報告》提交企業經理層及各相關部門參考。

二、管理權限

1、對部門人員的調度權、安排權、加班審批權、出差審批權以及獎懲權。

2、有權決定業務員的聘用、區域定位和職務升遷,操作程序可參照企業相關制度,聘任決定須報企業人力資源部備案。

3、有權制定承包體內部二次分配方案和包乾費用內控方法,經企業審定後實施。

4、有權組織相關部門對銷售合同、特殊訂單進行評審,編制要貨計劃。

5、有權合理組織產品的發送運輸工作

6、屬銷售費用管理範圍的費用開支權、用款審批權、費用核報權、費用領款權。

7、有權提出產品開發、持續改進及價格策略等合理化建議。

8、有權組織企業產品推廣展示、品牌形象宣傳及市場公關活動。

9、在不違背企業根本利益的前提下,享有營銷業務管理全過程的自主調控權和應急處理權。

三、承包方式;

銷售承包的結算,主要解決兩大問題:

一是結算企業給銷售承包部門的經濟效益;

二是計算銷售承包部門內部職工的利益分配。

1、目標任務萬元,給與部門績效工資為之上,每增加10%,績效提成增加銷售額度的10%。

2、工資發放採取先預支,季度考核兑現。根據部門定員人,依據企業現行崗位工資標準,按月發放基本工資。季度進行績效考核後多退少補。考核基數是:第一季度任務為 萬

元,其他三個季度為 萬元。第一季度提成工資總額為 萬元,其餘季度為 萬元。沒有完成考核任務,結算績效提成比例為10%。考慮銷售季節性,年終完成任務後可以綜合平衡全年提成。營銷部人員每月總基本工資為 萬元由營銷部自由支配。

3、銷售部核定員工數為人,部門自行安排適當職位。具體人員名稱見附件。

四、法律效力

1、本案一式兩份雙方簽訂後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改制企業內部承包權的保護

在當前企業改制的實踐中,有相當一部分企業在改制前處於內部承包經營狀態,正確、妥善地處理好企業內部承包問題,對於確保企業改制的順利進行、維護社會穩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現結合審判工作實踐,僅就改制企業內部承包權保護的幾個法律問題作些粗淺的探討,旨在拋磚引玉。

一、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的解除方式

企業內部承包合同,是指企業作為發包方與其內部的生產職能部門、分支機構、職工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而就特定的生產資料及相關的經營管理權所達成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企業改制如果仍然處於內部承包經營狀態,要改制首先就要解除原內部承包合同。在企業改制的實踐中,大多數企業在改制前都是單方解除內部承包合同,承包方對此強烈不滿。由於目前法律對企業內部承包合同沒有明文規定,企業單方解除內部承包合同是否合法,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發包方與承包方雙方主體地位不平等,是一種內部管理手段,作為發包方的企業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其理由是:(一)合同雙方主體之間存在行政隸屬關係,發包方是管理者,承包方是被管理者;(二)合同內容沒有體現等價有償原則,發包方勿需支付對價便可以向承包方收取承包費,不是對價合同;(三)企業內部承包經營屬於企業經營自主權範疇,是經營自主權的分解,是將企業同其下屬的部門和職工的行政隸屬關係改變為行政經濟關係,是經營管理制度。第二種觀點認為,企業內部承包合同雙方主體地位平等,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要解除企業內部承包合同,必須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企業單方解除合同是不合法的。筆者同意這種觀點。企業內部承包合同雙方主體地位平等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雙方主體簽訂合同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發包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強加於承包方,對於條件苛刻的合同,承包人可以拒絕簽訂;二是合同的內容具有對價性。在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發包方出讓財產使用權是為了取得承包費,承包方支付承包費是為了取得承包經營權和承包收益,因此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存在對價關係。雖然這種對價關係難以用等值來衡量,但對價的特徵之一就是不要求必須等值等價。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的對價性反映了雙方主體的權利義務大致對等,體現了雙方主體的平等地位;三是在企業實行內部承包合同經營的情況下,一方面承包人依合同享有承包財產的經營權,承擔合同義務,受合同約束。另一方面承包人又是企業的成員,還要接受企業的行政管理,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這裏就存在一個問題,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能否同時存在行政管理關係和合同關係。筆者認為完全可以,這就正如我國公民和國家行政機關之間存在行政管理關係的同時,公民和國家行政機關之間可以發生民事合同關係一樣,行政管理關係和合同中的平等主體民事關係並不衝突;四是從保護當事人

的訴權角度看,如果不承認企業內部承包合同雙方主體的平等地位,那麼合同發生糾紛當事人向法院起訴時,由於既不屬於行政合同又不屬於民事合同,法院以行政案件或民事案件受理都沒有法律依據,造成當事人投訴無門,大量糾紛無法解決,承包者的權益得不到保護,企業改制難以開展。只有承認企業承包合同雙方主體的平等性,這些問題才能迎刃而解。

二、承包期間遺留對外債權債務的處理

改制企業內部承包合同解除後,必然會涉及到承包方承包期間遺留對外債權債務的處理問題,這也是搞好企業改制的關鍵。承包期間遺留對外債權債務應由誰承擔,司法實踐中意見不一致,有一種觀點認為,承包期間遺留對外債權債務應由承包方承擔,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體現承包經營的自負盈虧、自擔風險的原則;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承包期間遺留對外債權債務應由企業發包方 承擔後,再在企業與承包方之間進行結算。其理由有三:一是企業通過簽訂內部承包合同的方式,將企業部分財產或生產資料有期限地交給所屬內部組織或職工經營,從法理上説,這是一種特別授權行為。承包方依據承包合同的規定對外進行經營活動,實質上仍是企業自身的經營行為;二是企業內部承包合同承包方是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分支機構或內部組織,不具有對外從事民事活動的權利能力,承包方對外從事經營活動,只能以企業的名義進行。按照民法通則第43條關於“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承包人在承包期間以企業名義對外形成的債權債務,自然應歸屬於企業承擔;三是根據法律規定,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有限民事責任。承包方對外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但對企業的財產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無權進行處分。如果承包方直接承擔對外債務,當債務超出了企業財產範圍時,就等於企業承擔了無限民事責任,這顯然與法律規定不相符。筆者認為,上述二種觀點都有失偏頗。筆者的觀點是,一般情況下,承包期間遺留對外債權債務應由企業發包方承擔後,再在企業與承包方之間進行結算,其理由與第二種觀點闡述的理由相同。但在下列情況下,對外債權債務應由承包方承擔:一是難以兑現的債權和不可兑現的債權,企業不能加以承受,以防止欺詐行為造成的惡果,免遭不必要的損失。難以兑現的債權是指債務人對此債權有爭議,或雖無爭議,但債務償還能力有限,不可能全部預期實現的債權。不可兑現的債權是指債務人逃匿或消失,已喪失償還能力的,或者是承包方虛擬的,根本無法實現的那部分債權,也可稱之為虛假債權,只能作為企業的虧損;二是債權人不明確或債權人有異議的那部分非真實性債務,由於存在着消失、增多或減少的可能性,企業不應承擔;三是承包方違反承包合同的規定,或擅自超越授權範圍,對外進行民事活動所形成的債權、債務,應由承包方自己承擔。

三、承包方承包債權的實現

承包方的承包債權,是指承包方根據內部承包合同的規定在承包期間應得的利潤收入,以及改制企業解除內部承包合同承包方應得的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損失賠償款等。在企業改制的實踐中,承包方的承包債權一般通過三種形式來實現:一是由改制企業改制前直接償付給承包方;二是折抵承包方個人應自負上繳部分的職工養老保險金;三是承包債權轉換企業股權。採取這種形式實現承包債權時,必須符合五個條件:(1)原企業發包方改製為股份制企業。(2)承包方完全自願,來不得半點強迫命令,更不能搞政府行為。(3)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人轉換成股權時應不得超過50人,否則將違背公司法的規定。(4)該債權轉換股權的行為只能視作為一般的股權,而不應將其當作上市的可轉換公司券,否則不僅違背公司法的旨意,還導致募資社會化。(5)轉換時應有監督部門參加,防止欺詐性轉換或將債權轉換成有擔保的股權。

在實現承包債權的過程中,經常會遇到以下二種特殊情況,處理難度較大:

一是企業改制後原承包債權的處理問題。筆者認為,對此可分為兩種情形,採取不同的處理辦法:1.如果改制後的企業仍是法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原承包債權應由改制後接受被改制企業資產的企業法人承擔。因為,不論企業改制採取何種形式,從法律上看,無非是企業法人的終止、變更和重新設立,原企業的資產包括承包債權在內的債權債務總有新的承繼者。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併,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2.企業產權整體轉讓後購買者實行個體經營或私營獨資或合夥經營的,原承包債權應由轉讓方從轉讓原企業所得價款中承擔。理由是:首先,購買者經營的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與原企業存在法律人格上的根本區別,不能成為原企業權利、義務的承繼者;其次,購買者已對原企業的資產包括承包債權在內的債權債務,向轉讓方支付了對價,若再要新企業承擔承包債權,這就顯失公平。

二是企業破產時承包債權的受償問題。破產重組是對嚴重資不抵債企業實行改制的一種特殊手段,在這種情況下發包方的承包債權應當列入破產債權的範圍,根據破產法規定從破產財產中按比例進行受償。在這裏有一個問題,就是企業破產時已經法律文書確認的承包債權是否列入破產債權受償。有人認為,應列入破產債權受償,其主要理由是:(1)民事訴訟法只規定了破產宣告前成立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債權人享有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沒有規定對破產宣告前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也有優先受償權,法律文書確認的承包債權也不另外。(2)企業破產法試行 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對債務人的其他民事執行程序必須中止。”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法律文書確認的承包債權只能作為一般破產債權看待。(3)如果允許法律文書確認的承包債權不列入破產債權受償,既不利於平等保護全體債權人的利益,又會給其他債權人帶來不安的心理,影響破產案件審理的正常進行。(4)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適用的原則,破產程序屬特別程序,特別程序的效力高於民事執行程序,所以,法律文書確認的承包債權應按破產還債程序,作為一般破產債權辦理。也有人認為,企業破產時已經法律文書確認的承包債權不應列入破產債權受償,其主要理由是:(1)雖然已經法律文書確認的承包債權未能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之前得到執行,但這種結果並不能改變從法律意義上講該項債權的標的物所有權已從債務人一方轉移到債權人一方的事實,只是債權人沒有實際控制和佔有該財產。(2)確認承包債權的法律文書是法律承認的、合法的執行根據。依照法律規定可以中止執行,但沒有可以在執行程序中改變其債的內容的規定,不能以後案來直接改變前案的審理結果。(3)企業破產法試行 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民事執行程序必須中止,只是程序意義上的中止。這是破產案件審理活動正常進行所必需的。但是,中止執行本身表明,這些中止了的特定的民事債權的執行,在破產財產清償時是要恢復的。這種恢復不是部分應是全部債權的恢復。(4)民事訴訟法和企業破產法試行 規定,對破產宣告前成立的擔保債權有優先受償權。這就使債權人對收回這部分債權有了法律保障。法律文書確認的承包債權,應當比這種擔保之債更為可靠,無論是從信用出發還是從嚴格執行法律出發,都不應當列入破產債權受償。筆者的觀點是,企業破產時已經法律文書確認的承包債權是否列入破產債權受償,應當以時間界限來定。破產法第三十五條有破產企業追回權的規定,它是指為了滿足多數債權人最大限度的清償要求而設置的,由破產清算組對破產人在破產宣告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實施的有損債權人利益的行為,通過法院進行否認並追回財產的權利。比照這一破產製度,筆者認為,如果法律文書是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發生法律效力而未執行的,該承包債權作為破產債權受償,否則,該承包債權應比照擔保債權優先受償。這樣劃定,既

可以最大限度地滿足多數債權人的清償要求,又可以避免承包債權人蒙受不應有的企業破產風險。

論企業內部銷售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質及其適用

【作者簡介】楊旅,浙江百銘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畢業於安徽大學法學院,擅長民商事訴訟、勞動仲裁及企業法律顧問。

【論文摘要】企業內部承包經營是改革開放以來企業普遍採取的一種生產經營模式,它對轉換經營機制、深化國企改革曾起到較大的推動作用;進入市場經濟後,內部承包合同被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所廣泛採用,在提高效率的同時也帶來各種問題和訟爭,尤其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的背景下,如何防止企業與勞動者在履行此類承包合同中發生糾紛,是當前應當引起重視的問題。本文結合實際案例剖析了當前企業內部銷售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質,同時也從實務角度對其法律適用提出建議。

一、基本案情

20xx年10月,X縣A動力有限公司(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以下簡稱A公司)與該公司片區銷售負責人董XX(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簽訂一份《片區銷售負責人責任制協議》,其中A公司為甲方,董XX為乙方,協議約定:1、甲方對乙方實行與年銷售額掛鈎的月定額工資制,乙方銷售額達到60萬元的,月定額工資為1500元,年銷售額每下浮10%,月工資下浮10%,以此類推,如達不到最低工資標準的,則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放;2、年銷售額超過60萬元至7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3%獎勵,超過70萬元的按照5%獎勵;3、銷售產品價格按原買斷價格,差旅費由乙方自行承擔,發貨後三個月內,乙方須結清貨款;4、原則上甲方不予產品鋪底,特殊情況下乙方提供擔保的,甲方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鋪底資金,限額內按照銀行貸款利息計息;5、所有主機配套業務由甲方負責,若甲方委託乙方負責的,按到款額的5%予以獎勵,同時乙方承擔貸款的催討及退發、貨責任;6、如有業務單位直接向甲方要貨的,甲方應優先通知乙方,若乙方不願意辦理,甲方有權自行供貨;7、乙方的客户有拒付貨款情況的,乙方認為應通過訴訟解決的,甲方予以協助,但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8、合同期內乙方出差發生意外事故等,除被認定為工傷的,甲方不負責其他責任。此外,該協議還就雙方費用、個人所得税等事宜進行了約定。

該責任制協議履行一年後,至20xx年11月,A公司又與董XX簽訂了一份《20xx年度片區銷售負責人責任制補充協議書》,約定將《片區銷售負責人責任制協議》延續至20xx年10月,同時對原協議書中的利息扣罰、獎勵幅度等條款做了調整和變更,增加了:1、銷售人員在勞動合同期內不得給外單位代銷產品,一經發現扣除其全年工資,已發放的工資從貨款中扣除;2、銷售人員發貨必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預測計劃或每季度一次。

上述協議簽定後,雙方履行至20xx年9月,A公司終止了與董XX的勞動合同,雙方亦未完成帳目核對工作。至20xx年7月1日A公司向X縣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上述關於產品銷售的責任制協議屬企業內部承包合同法律關係為由,認為董XX在銷售後尚有貨款197407.47元未能收回交付A公司,據此請求法院判令董XX給付未回收貨款及該款延遲支付期間的約定利息15200.40元。

一審法院受理後,經過三次開庭審理,認為A公司與董XX所簽訂的協議屬於正常商事合同爭議範疇,雙方意思表示真實,權利義務對等,且協議不違反相關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故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董XX給付A公司未回收貨款193877.47元,並支付該款自20xx年10月18日起至判決確定給付日止的約定利息。

董XX不服一審判決,於20xx年3月28日向N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在對該案受理後,

  承包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方為豐富小區的物質文化生活,為小區提供一個運動休閒場所,本着公平、公正、公開、優勢互補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條款,供雙方共同遵守。

一、 合作説明

1、 甲方將游泳池的經營權及游泳池相關硬件承包給乙方,在合作期間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額外費用。

地點:

時間:XX年 月 日—— XX年 月 日

2、 游泳池的收入歸乙方所有,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承包費、水電費。

二、甲方責任説明

1、 甲方提供存放物料的地點,確保非營業時間游泳池相關設施的安全。

2、 甲方保證供給乙方充足的水、電。

3、 甲方有權監督乙方工作,但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自主經營權。

4、 甲方有義務協助做好衞生部們的檢查及處理游泳池內發生的治安突發事件。

5、 甲方出示游泳池可開放的相關證明。

6、 甲方需負責非營業時間池水和不能存放的設施的安全。在非營業時間內如果出現的任何問題由甲方負責。

三、乙方責任説明

1、 游泳池首先滿足小區業主的需要,方可對外開放。

2、 乙方負責游泳池的管理,在承包期間的營業時間內出現安全事故由乙方負責。

3、 乙方需加強游泳池衞生管理,保持環境衞生,確保池水符合檢測標準。

4、 乙方負責門票、泳具等的出租銷售。

5、 在承包期間營業時間內,由於乙方管理不善,設施被盜或損壞,乙方負全責。

6、 乙方應按時向甲方繳納承包費、水電費。

7、 合同期滿,乙方將游泳池、房屋、設備等如數交還給甲方,如有非正常磨損外的損壞,乙方應照價賠償,

四、費用收支

乙方在訂立該合同時,即向甲方繳納游泳池承包費 元,水電費押金 元。

水、電計費標準為 水 元/噸

電 元/度

在合同期滿時,雙方進行賬目核算,若實際水電費用及設施損壞賠償低於 元,甲方退還乙方剩餘的押金;若實際水電費用及設施損壞賠償高於 元,乙方向甲方補交齊所需費用。

五、附則

本協議尚未涉及的問題,由雙方協商解決。協議各條款均經雙方認可,簽字蓋章後生效,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負責人: 負責人: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 XX年 月 日

承包合同 篇3

甲方(發包方):XX市**鎮**泡沫加工廠

甲方代表:

乙方(承包方):

經甲乙雙方互相協商,甲方將順德市**鎮**泡沫加工廠承包給乙方經營。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自願的基礎上,簽定如下協議:

一、承包方式

甲方將權屬於甲方的**泡沫加工廠承包給乙方自產自銷經營。承包期內,一切經營資金由乙方自籌;一切開支包括廠房租金、水、電費、税收費、衞生管理費等費用均由乙方負責支付,甲方概不負責。

二、承包期限

合同承包期限為一年,從XX年8月日起至XX年8月日止。合同期滿後,如甲乙雙方願意,可繼續簽訂承包合同。

三、承包費用

承包費用為100000元人民幣(大寫壹拾萬元整)/年。乙方於每月5日前向甲方繳交承包款8300元,尾數在最後一個月結清;第一次繳交承包款時間為XX年9月5日前。如乙方逾期未繳交承包款,每日按拖欠總額的1%收取滯納金;超過20日未繳交承包款,甲方有權終止承包合同,並將乙方保證金不予退還。

四、安全責任

乙方應為工廠員工購買工傷保險。合同期內,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負責,甲方概不負任何責任。

五、違約責任

乙方在合同簽定後向甲方交納30000元保證金。如有違約,則由違約方向另一方賠償違約金30000元。

六、其它事項

1、甲乙雙方簽字後,此合同不受市場行情等任何因素影響,合同期內,任何一方擅自中止合同(包括乙方中途退場等),則按違約處理。

2、甲方將原購買的其他廠的廢泡沫(包括蜆華、福星、等)移交給乙方購買,但乙方不得自行與廠家重新洽談價格或簽訂合同,如有價格等因素變動,必須及時通知甲方前去與廠家處理解決,否則按乙方違約處理。

3、甲方以前購買的廠貨廢泡沫,如受價格變動和其它因素的影響,導致一些廠貨不能再繼續購買的,甲方不負責任,不減少承包費。

4、乙方在經營期間,所有新找到的廢泡沫貨源和購買的廢泡沫廠貨,在合同期滿後,必須連同以前的廢泡沫廠貨全部移交給甲方購買,並且乙方二年內不得在甲方工廠周圍方圓30公里範圍內開設廢泡沫加工廠。

5、甲方負責提供一台泡沫拉絲機給乙方使用,維修費用由乙方負責。其它物品由甲乙雙方在接交時簽訂清單,合同期滿後乙方按清單將物品交給甲方,遺失或損壞的物品按價賠償。

6、合同期內,如因現廠房不能繼續租用或政府有關部門干涉的原因,導致乙方不能生產的情況下,由甲方負責協調有關關係或另外租廠房使用,乙方每月仍然按以前的廠租標準支付廠房租金;因搬廠房造成停工期間按270元/日扣減承包費。如甲方不能協調好關係,無法讓乙方繼續開工,則雙方按終止合同處理並進行結算,此種情況不按違約處理。

7、如雙方發生合同糾紛,須在甲方工廠所在地即順德地區提出訴訟。

8、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9、此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簽字生效。

甲方(蓋章):順德市**鎮**泡沫加工廠

甲方代表(簽名):

乙方(簽名):

簽定日期:年月日

承包合同 篇4

發包方(甲方):鄉(鎮)村村民小組

承包方(乙方):本組各承包户户主

根據中發〔1993]11號、中辦發〔1997]42號和xx發〔1998〕號文件精神,為了進一步穩定和完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經本組村民大會協商討論決定,簽訂如下耕地承包合同:

一、承包年限:本合同從1998年8月1日起至20xx年7月31日止,承包期為30年。

二、承包方式:這次耕地延包是在整個承包關係30年不變的大前提下,中途對異動人口的承包耕地可以實行小調整,小調整的間隔期限統一定為5年。

三、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屬集體,承包者只有對承包土地的使用權。承包期內,經發包方同意,承包者對承包土地的使用權可以出租、人股、聯營、轉包、轉讓,雙方簽訂合同,鄉(鎮)人民政府鑑證。承包地不準買賣,不準荒蕪,不準非法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如有違反,集體有權收回承包地。

四、承包內容詳見附表:

1、承包到户的土地承包表;

2、土地承包清冊。上述表冊是本合同的內容之一,與本合同書具有同等效力。

五、發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發包的耕地擁有所有權、管理權和生產規劃權;

2、依照法律、法規催交定購糧和税費,收取村提留、鄉(鎮)統籌費,組織使用承包方提供的積累、義務工,按合同約定收取承包金或產品;

3、組織統一管水、抗災、農田基本建設和其他公益事業;

4、對承包方掠奪式經營或毀壞的耕地有權收回,並責令承包方賠償損失;

5、有權收回國家計劃內農轉非户、自然消亡户、舉家外遷户和棄耕拋荒户等承包的耕地,作為集體機動地,重新發包;

6、維護承包方的合法權益,保障承包方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和收益權。

六、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1、享有承包耕地的使用權、轉讓權和承包期內的使用繼承權,其轉讓收人受法律保護;

2、享有完成上交任務後的產品支配權和收益權;

3、有權拒絕不符合政策規定的負擔;

4、依法繳納定購糧和税費,按照《農民負擔卡》上繳村提留、鄉(鎮)統籌和經批准合法的集資款,完成分配的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上交承包合同約定收取的承包金或產品;

5、不得擅自改變耕地的使用性質,在承包耕地建房、葬墳、燒磚瓦、開礦等,不得進行掠奪式經營,不得破壞耕地和水利設施等;

6、接受發包方的生產經營指導,服從國家、集體建設徵地和農田基本建設用地的需要;

7、在不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前提下,有權進行產業結構調整。

七、涉及承包户之間相互關聯的具體事項,經本組羣眾討論所簽訂的協議為本合同的從合同。

八、違約責任:不論發包方、承包方違約,均按《x省農村合作經濟承包合同管理辦法(試行)》及有關政策、法律、法規處理。

九、本合同一式3份,發包方和承包方簽名蓋章並經鄉(鎮)人民政府鑑證後生效,鄉(鎮)、村、組各執一份。

鑑證機關發包方組長

(蓋章)(蓋章)(蓋章簽字)

承包方:承包户主簽章:

__ _年__月__日

承包合同 篇5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以公平、公正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制定承包合同如下:

一、甲方 將位於__________地承包給乙方使用。

二、承包期限為___年,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

三、承包金額:前三年每年每畝定價______元,後三年每年每畝定價按市場價承包,總畝數________畝,合計金額(大寫):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元整,付款方式為每年付清當年承包費,承包金乙方在當年的___月___日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四、承包期滿後,同等價格乙方享有優先承包權。現有國家直補、糧補等補貼歸甲方所有。

五、自承包期內,如遇土地被國家徵用,乙方享有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補償,如國家給予水田補貼由甲方享受。

六、違約責任:如發包方違約,應向承包方支付違約金貳拾萬元,如承包方違約,發包方可收回土地使用權,並付給發包方違約金貳拾萬元。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

乙方:

村委會蓋章:

年 月 日

承包合同 篇6

  一、建設方代施工方扣繳水電費的税收風險及控制策略

(一)税收風險分析

在實踐中,由於水電費用都是由電力公司和自來水公司委託其開户銀行進行代收,實際承擔水電費用的主體是水錶和電錶的所有權人,施工方在施工過程中往往是租用或借用甲方的水錶或電錶,因此,施工方在施工過程中所消耗的水電費用,往往是由水錶和電錶的所有權人建設方或甲方進行代繳,並於今後與施工方進行工程結算時,從應給予施工方的工程款中進行扣繳。 這中由建設方代施工方支付水電費存在一定的税收風險,主要體現在,施工企業的企業所得税前無法扣除建設方代施工方支付的水電費。因為,施工方承擔的水電費用,由建設方進行代扣代繳,而自來水公司和電力公司收取水電費用後,開具的發票台頭是建設方的名字,建設方把該張發票交給施工方進行賬務處理。根據國税發[20xx]40號和 國税發[20xx]80號文的規定,對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和其他憑證,包括虛假票和非法開發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企業取得的發票沒有開具支付人全稱的,不得扣除,也不得抵扣進項税額,也不得申請退税。因此,自來水公司和電力公司收取水電費用後,開具發票台頭是建設方名字的發票,該發票給予施工方入賬是不可以在施工方企業所得税前進行扣除。

(二)控制策略

為了控制和化解建設方代施工方扣繳水電費的税收風險,應採取以下控制策略:施工方與建設方在簽定建設總承包合同時,必須在總承包合同中明確約定:建設方代施工方繳納施工方在施工過程中所消耗的水電費,並與今後與施工方進行工程結算時,從工程結算款中進行扣繳。建設方必須把扣繳的水電費發票或水電費分割表和扣繳的水電費發票複印件交給施工方進行人賬。

  二、“甲供材”合同的涉税風險及控制策略

所謂的“甲供材”是指建設方(或稱為甲方)基於施工方會購買劣質建築材料從事施工的考慮而由建設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單位僅提供建築勞務的一種建築工程現象。由於“甲供材”分為建築施工合同的甲供材、裝修合同的甲供材和安裝合同的甲供材,三者涉及到建築業營業税和企業所得税問題,對甲方和施工方雙方來講,都存在一定的税收風險,現分析如下:

(一)建築施工合同[①]中甲供材的税收風險及控制策略

1、建築施工合同中“甲供材”的税收風險分析

(1)營業税風險

“甲供材”的營業税風險體現在施工方沒有就甲方提供給其進行施工的材料所含的價格沒有併入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税。由於“甲供材”中的建築材料是建設方或甲方購買的,建築材料供應商肯定把材料發票開給了甲方,甲方然後把購買的建築材料提供給施工企業用於工程施工,在實踐中,大部分施工企業就“甲供材”部分沒有向甲方開具建安發票而漏了營業税。例

如,甲方與施工企業鑑定了一份100萬元的“甲供材”建築合同,假使甲方提供材料的價款為40萬元,施工方提供的建築勞務款為60萬元,在這種情況下,很多施工企業向甲方開具的建安發票是60萬元而不是100萬元,如果開具60萬元建安發票,則施工企業就是漏了40萬元的營業額計算建築業的營業税,應該向甲方開具100萬元的建安發票就沒有營業税的税收風險,為什麼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第52號令)第十六條的規定:“納税人提供建築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基於此規定,除了裝飾勞務以外的建築業的“甲供材”,但不包括建設方或甲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需要併入施工方的計税營業額徵收營業税,否則存在漏報建築業營業税的税收風險。 另外,有些施工企業(裝修企業除外)會與甲方簽定純建築勞務合同,這也存在營業税風險.比如,一份建築合同,“甲供材料”價款為30萬元,建築勞務款為70萬元。在簽訂合同時,施工企業可能會與甲方簽訂70萬元的純建築勞務合同。這樣的話,施工企業只收取了甲方70萬元勞務款,肯定開70萬元的.建安發票給甲方,甲方必然會以其購買材料所索取的30萬元材料發票和70萬元的建安發票入賬,這樣的合同和賬務處理處理,如果被税務機關查出,有可能要求甲方,也有可能要求施工方補交30萬元材料款作為計税依據的營業税.

(2)企業所得税風險

“甲供材”中的企業所得税風險主要體現在施工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税時,由於沒有“甲供材”部分的材料發票而不能夠在税前扣除,從而要多繳納企業所得税。由於“甲供材”中的材料是甲方購買的,材料供應商把材料銷售發票開給了甲方,在實踐當中,施工企業基於營業税風險的控制考慮,往往會把“甲供材”中的材料價款和建築勞務價款一起開建安發票給甲方進行工程結算。例如,一項100萬元的甲供材合同,其中甲方購買的材料為40萬元,建築勞務款為60萬元,施工企業必須向甲方開具100萬元的建安發票進行工程結算,才不會有40萬元材料款漏繳營業税的風險。可是,施工企業開出100萬元的建安發票,必須按照100萬元記收入,基於此,施工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税時,沒有40萬元的材料發票成本,儘管實踐當中,不少施工企業會憑從甲方領取材料的材料領料單和甲方購買材料發票的複印件進成本,但是,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税務當局是不認可材料令料單和甲方提供的材料發票複印件進成本的,因此,甲方需要多繳納40萬元乘以25%的企業所得税。基於以上分析,“甲供材”對施工企業來講,企業所得税風險較大。

2、建築施工合同“甲供材”税收風險控制策略

針對“甲供材”中的税收風險問題,施工企業應該如何應對,筆者認為應從以下二方面來規避。 一方面,建築施工企業(裝修企業除外)與甲方簽定的”甲供材”合同,必須給予甲方開具包含甲供材營業額的建安發票進行工程結算.而不能與甲方簽定純建築勞務合同,然後只對建築勞務款開具建安發票,因為, 建築施工企業(裝修企業除外)與甲方雖然簽定純建築勞務合同,但在工程結算時,工程產值必須含有甲方提供材料的價值,這就決定了建築施工企業(裝修企業除外)與甲方雖然簽定純建築勞務合同時,甲方提供材料的營業税也要施工方承擔.。

另一方面,施工企業應該爭取與甲方簽訂包工包料合同。只有簽訂包工包料合同,施工企業才不會存在營業税和企業所得税風險。如果甲方不願意與施工方簽定包工包料的建築合同,可不可以按照以下辦法來操作呢:

首先,施工企業與甲方必須簽訂包工包料的建築合同;

其次,建築合同中的材料可以由甲方去選擇材料供應商,有關材料採購事宜都由甲方去操辦,但是,簽訂材料採購合同時,必須在合同中蓋施工方的公章而不能夠蓋甲方的公章;

再次,材料採購款必須由甲方劃撥給施工方,然後由施工方支付給材料供應商。如果材料採購款直接從甲方支付給材料供應商的話,則甲方、施工方和材料供應商必須簽定三方協議,協議上必須有三方簽字,且協議內容是:施工方委託甲方把材料採購款支付給材料供應商。同時要注意的是,施工方必須對其委託甲方支付給材料供應商的材料款部分,視同收到甲方的預收工程款,給甲方開具建安發票。

最後,材料供應商必須把材料銷售發票開給施工方,然後由甲方交給施工方。

如果按照以上四個步驟操作,一方面可以消除甲方對施工方會購買劣質建築材料的顧慮,另一方面可以使施工方不存在以上分析的“甲供材”存在的營業税和企業所得税風險。但是,這種操作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相關規定,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按照合同約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採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於工程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基於此規定,甲方如果與施工方簽定包工包料合同,就不能要求施工方到甲方指定的材料供應商那裏購買材料。然而,該條規定是基於建築承包人(施工企業)在與甲方簽定包工包料合同的情況下,為保護施工承包者自行購買建築材料而不受甲方指定材料供應商的干擾所進行的立法。如果施工方自願放棄購買建築材料而從中賺取材料差價的好處,與甲方達成協議按照以上分析的四個步驟進行操作,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當事人自願協商一致的合同訂立原則,同時,對甲方購買材料部分依照税法履行營業税納税義務,是合法合理的。因此,建築承包人(施工企業)在與甲方簽定包工包料合同的情況下,只要施工方自願放棄購買建築材料而由甲方購買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相悖,可以按照以上四個步驟操作起到規避“甲供材”給施工方造成的營業税和企業所得税風險。

另外,還要避免二種錯誤的做法:一種是甲方轉售材料的現象。即甲方自購材料,相關的增值税發票開具給甲方,甲方材料部分在“在建工程”中核算,列入開發成本。然後,甲方再將材料銷售給乙方,繳納增值税,並開具發票給乙方。乙方就工程造價合同金額開具建築業發票給甲方,並繳納營業税。這種甲方平價買進平價賣出,給施工方開具的發票,表明上看來沒有增加甲方的增值税和施工方有材料發票進成本,可以在企業所得税前進行扣除,但是不符合税法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只有銷售商品所有權的行為才構成增值税的納税義務人,而甲方把購進的材料發給施工方進行施工並沒有把材料的所有權轉移給施工方,其所有權還是在甲方,不構成銷售的法律實質,再説甲方沒有建築材料的銷售資質或銷售建築材料的經營範圍。

第二種錯誤做法是,甲方以材料銷售發票入賬就無税務風險。

例如,某公司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發包一個工程,工程價款1000萬元,其中甲方供材800萬元,乙方勞務200萬元。該我公司以800萬元增值税發票,200萬元建安勞務發票入帳。800萬元甲方供材是否需要繳建築業營業税?由開發商繳還是由乙方繳?有無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公會國營業税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税。”同時,《中華人民公會國營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税人提供建築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

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中華人民公會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發包人或者出租人應當自發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內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關情況向主管税務機關報告。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不報告的,發包人或者出租人與承包人或者承擔人承擔納税連帶責任。”依據上述規定,該公司與建築公司簽訂總價值為1000萬的工程合同,其中工程合同內甲供材料800萬,無論如何結算,建築公司應按1000萬繳納“建築業”營業税並開具建築業發票。在建築業徵管中,由於特定甲供材料原因,工程發包方要求承包方在投標報價及工程竣工結算價中不含甲供材料的,工程承包方出具的建築業專用發票不包括甲供材料的金額。承包方一般以開具建築業發票金額,繳納營業税。甲方30日內又不向主管税務機關備案報告甲供材料金額。因此,甲方發包人應承擔納税連帶責任,應繳納甲供材料費部分(800萬元)的營業税額由工程發包方承擔。因此,若與建築公司簽訂總價值為200萬的工程合同,建設單位提供材料情形,建築公司在開具發票時,甲供材料價款不能作為發票開具金額。

(二)裝修合同和安裝合同中“甲供材”的税收風險及控制

1、税收風險分析

安裝合同的“甲供材”實質是“甲供設備”,所謂的“甲供設備”是指建設方購買設備,然後把設備發給安裝企業進行安裝的經濟行為。安裝合同和裝修合同中的涉税風險是包工包料的情況下,設備價款和裝修材料費用必須要繳納營業税,特別是安裝企業和裝修企業是一般納税人的情況下,設備和材料款在繳納增值税的情況下還得繳納營業税,存在重複納税的風險。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第52號令)第十六條規定:“納税人提供建築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營業税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20xx〕16號)第三條(十三)規定:“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電纜、光纜和構成管道工程主體的防腐管段、管件(彎頭、三通、冷彎管、絕緣接頭)、清管器、收發球筒、機泵、加熱爐、金屬容器等物品均屬於設備,其價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計税營業額中。其他建築安裝工程的計税營業額也不應包括設備價值,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税務機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列舉。”基於以上規定,裝飾工程是由客户採購主要原材料和設備的,可不計入承攬方的營業額納税,但如果出現由承攬方採購主要原材料和設備的情況,還是要依混合銷售的規定併入營業額繳納營業税。

2、控制策略

針對裝修合同和安裝合同中“甲供材”的税收風險問題,必須採取以下税收風險控制策略: 一是非一般納税人的安裝企業必須與建設方或甲方簽定“甲供設備”合同;裝修企業必須與建設方或甲方簽定“甲供材”合同;

二是一般納税人的安裝企業和裝修企業必須成立一家獨立的子公司專門從事設備和裝修材料的銷售、批發和零售業務,該子公司與建設方或甲方簽定設備和材料的採購合同,安裝企業和裝修企業與建設方簽定安裝合同和裝修合同。

  三、建築總承包合同違約金的税收風險及控制

建築總承包合同違約金現象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建設方違約而給總承包方支付的違約金;二是總承包方違約而支付給建設方的違約金。這兩種違約涉及到營業税和企業所得税風險。

(一)違約金的税收風險分析

1、營業税風險

建築總承包合同涉及的兩種違約金現象的營業税風險,主要體現在收取違約金的一方是否要繳納營業税。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五條規定:“ 納税人的營業額為納税人提供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第52號令)第十三條規定:“ 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同時,《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營業税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

[20xx]16號)文件還規定:“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併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基於以上政策規定,如果建設方違約而給總承包方支付的違約金,總承包方向建設方收取的違約金是一種提供建築勞務的價外費用,必須繳納營業税,必須向建設方開具“建築業”的營業税發票,否則是漏税的風險;如果總承包方違約而支付給建設方的違約金,建設方向總承包方收取的違約金不構成營業税的納税義務,不需要向總承包方開具發票,否則是多繳納營業税的風險。

2、企業所得税風險

建築總承包合同涉及的兩種違約金現象的企業所得税風險,主要體現在支付違約金的一方怎樣可以在企業所得税前進行扣除,收取違約金是否要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税?根據上面兩種違約金現象的營業税風險分析,可知,支付違約金是否需要開具發票是決定支付的違約金能否在企業所得税前進行扣除的關鍵條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xx年第512號)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税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税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餘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兑收益等。”基於此規定,那麼對未履約合同或合同履行的過程中而取得的違約金,屬於企業的其他收入所得,應併入當期應納税所得額,按企業適用税率計徵企業所得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税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不能履行合同按規定支付對方的違約金,是企業在正常的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與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七條又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税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税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 因此,建築總承包合同中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屬於《企業所得税法》、《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所規定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其他支。

承包合同 篇7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居委會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酒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收購垃圾事宜達成如下協議,雙方共同遵守。

1、甲方與乙方簽定協議,負責處理乙方的垃圾(包括污水)和管理垃圾房。所有清潔工作必須按照深圳市衞生防疫站,衞生局和環保局的規定進行。如有違反深圳政府的規定及行為,甲方將負全部責任。甲方必須全部負責為乙方處理垃圾所需的有效的政府認可文件或牌照及其所需費用。

2、甲方指定一個或幾個人員做專職的“垃圾處理服務人員”。他們將負責從酒店的垃圾房清出全部的乙方在此合同裏所規定的垃圾。無論何種天氣(雨天、雪天、冷天、熱天等),垃圾的清運工作每天都要照常進行,包括節假日在內。

3、甲方準備一份其指派的專職服務人員的值班安排表,並必須在每週星期四交一份給乙方的管事部經理。每兩週一次。甲方指派的服務人員每天的值班時間如下:

早班:7:00-17:00

晚班:15:00-24:00

甲方將按照乙方所制定的規章制度來管理自己的員工,每天從上午6:30-24:00至少安排二名員工在垃圾房內清理垃圾,每天清運垃圾的時間為:早班7:00-8:00,晚班19:00-20:00。

4、甲方指派的服務人員要時刻聽從乙方管事部經理、其助理或當值負責人的管理,並必須把待運出酒店的全部垃圾堆放整齊、妥當,保證垃圾處理的周圍環境整潔、乾淨達到乙方規定的衞生要求。

5、在乙方人員對垃圾房和周圍環境進行定期的維修,清潔衞生工作時,甲方指派的服務人員必須給予大力協助,使得此地區的衞生狀況符合深圳市衞生保疫站及街道辦事處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6、對於將在乙方管轄區內工作的甲方的全部指派人員,甲方要提供他們的登記照(兩張),身份證和完整的人事資料。此外,每個甲方的指派服務人員必須交有效健康證,以證明他們沒有傳染病或其它健康問題。

7、如甲方指派人員不具備第6項要求,這些人員不可以在乙方管轄區內的酒店任何地區工作或逗留。甲方需另指派符合第6項條件的人員替代。

3、 招待餐及經理餐按每人/每餐 元標準,需要時甲方可預先提出新標準,乙方則按標準做好,力求做到客户滿意。

4、 菜式備選品種每餐不少於 個(其中葷菜類不少於 個),經常輪換。早、夜餐品種不少於 個。

5、 膳食供應時間:早餐 : — : ;午餐 : — : ;

晚餐 : — : ;夜宵 : — : ;

通宵餐 : — : ;

甲方可根據生產需要,向乙方提出變更就餐時間,乙方應於積極配合,並須準時開餐,做到飯熱菜香。

6、 夏季期間,根據勞動部門的規定,當氣温在35℃及以上時,應甲方要求,乙方應向甲方員工供應消薯飲料(冬瓜湯、涼茶、粥品等),供應數量由甲方確定,乙方只收回物料成本。

7、 乙方銷售的食品,應做到價廉物美,在原材料進貨價格的基礎上獲取利潤應控制在25%以下。

六、 衞生管理和環境保護

1、 承包期內,乙方應搞好轄內的環境衞生工作,噪聲、污水、煙塵排放應符合國家標準,飯堂內外保持衞生整潔。

2、 垃圾污物應按指定地點放置,不得隨便捨棄。

3、 應按有關規定自覺接受衞生管理部門對轄區內工作檢查、監督。

4、 廚房用品具嚴格實行一洗二過三消毒的規程。

5、 不得出售任何變質或受污染的食物。

6、 乙方所有工作人員上崗前必須通過勞動部門指定醫院(或防疫站)的體檢,並領取飲食行業健康證。

7、 乙方在實際操作中若有違反上述規定者,所導致的後果由乙方全部承擔。

七、 制度的建立

1、 承包期內,乙方應健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及有關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並嚴格按制度和操作規程工作。制度建立主要包括:放火、防毒、防盜、衞生管理、物流採購和供應等方面。食堂全天均應有員工值班,嚴防類事件發生。

2、 乙方應切實做好防火、防盜、飯菜食品的衞生安全工作,若發生責任事故,後果由乙方全部承擔。甲方有權進行監督和檢查。

3、 甲方有義務負責對廚房水、電管線路的維修保養,小故障三小時內完成處理工作,大故障不超過八小時,不可抗力的不在此限。

八、 結算方式(與甲方行政或財務負責人面議)

九、 違約責任

1、 乙方在承包期內與外界發生的一切債權、債務等糾紛問題均與甲方無關。

2、 甲方保證乙方的經營環境不受內部或外來部門的干擾,一旦出現上述情況由甲方負責理順。

3、 除不可抗力事件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及時或不充足供應職工膳食。

4、 由於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能按合同要求供應膳食,(如故意切斷乙方的水電供應)而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5、 甲、乙雙方對應付對方的有關費用,補助等,應按合同規定要求按時計付,愈期未付的每天加罰1%滯納金,逾期最多不得超過十天,超過十天視作違約,違約方應向對方賠償一切損失。

6、 甲方或乙方違反本合同或單方面無正當理由終止本合同者,應向對方賠償一切損失。

十、 仲裁

本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工商行政部門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審理。

十一、 本合同如有遺漏和未完善之處,在補充協議中明確,補充協議作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二、 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四份,雙方各持兩份。

十三、 附件《 》與本合同一同生效。

十四、 甲方同意在雙方簽字之日生效後,乙方需在 月/日內進入甲方食堂正式承包運作,本

合同的承包期限從乙方正式進入甲方食堂承包運作之日起生效,此條款與本合同一同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代表人: 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