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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承包合同彙總8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麼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承包合同8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實用】承包合同彙總8篇

承包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原則,結合工程具體情況,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三條:工程內容:室內地熱隔熱層苯板、鋁箔鋪設、PE-RT地盤管、分水器施工安裝、調試,安裝地暖管後3-4mm的混凝土回填層;分水器上接口由乙方負責安裝,所有配件按照甲方提供的規格、型號、品牌等施工安裝;房間內盤管參照圖紙要求進行施工。

第四條: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驗收。

第五條: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1)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完工(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乙方應承擔責任且給予每天500元的罰款。

(2)工期如有變動,以不影響其他工種施工為原則。

第六條:工程造價

室內地熱輻射採暖安裝工程(按工作內容乙方負責的項目)按圖紙設計實際施工的面積以每平方米 元。

第七條:甲方職責

(1)向乙方提供設計完備的施工圖紙資料。

(2)施工場地具備開工條件和完成時間的要求。

(3)負責協調處理施工工種之間技術交叉作業及其他事宜。

(4)負責。

(5)乙方施工未驗收的工程,甲方有責任協調其它單位進行保護。

(6)向乙方提供材料存放地點。

第八條:乙方職責

(1)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圖施工,並配合甲方技術人員組織好圖紙會審。

(2)負責協調處理好施工現場各工種之間技術交叉作業事宜。

(3)乙方應文明施工,在施工過程中要接受甲方領導的監督檢查,保證工程快捷、高效。

(4)乙方安裝完工程未驗收、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負責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由乙方負責修復。如因甲方提前使用或土建隊伍各工種交叉作業損壞,發生損壞的修理費用,由甲方協調經濟責任,由責任人負責承擔。

(5) 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所用材料的合格證及材質報告,經甲方及監理確認後方可施工。

(6) 乙方應嚴格按照施工要求操作,如出現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負責。

第九條:質量與驗收

(1)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乙方自檢合格後通知甲方,甲方接到通知後3日內應組織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甲方應在隱蔽工程驗收記錄上簽字,雙方認定合格後方可進行下一步工程的施工,在回填施工中,因甲方認可的其他施工造成的破壞、損壞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2)質量標準嚴格按當前有關規範執行,達到設計要求。

(3)乙方與施工同步提交竣工資料,甲方簽字生效。

第十條:工程款支付與結算

(1)原材料全部進廠付工程總價格的10%計盤管、試壓、經甲方與監理聯合驗收合格後再付工程總金額的40%計 元;剩餘45%計元款項在工程驗收合格後30日內支付,留5%質保金,質保金1年結清。

(2) 工程款結算按實際驗收面積計算。

第十一條:保修

(1)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保修項目內容、範圍、期限進行保修。

(2)在使用期間,如因甲方或用户使用不正確(如釘子釘壞等),或人為損壞造成損失,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3)未按業主要求約定時間48小時內維修.甲方有權安排其他人員維修,乙方承擔所有費用並承擔不即時造成的所有損失。

第十二條:違約

(1)甲方不能按協議如期撥款,工期順延。

(2)合同生效後,如單方違約(不履行合同條款),違約方向受損方支付違約金為工程總價款的5%。

第十三條:雙方承認的附加條款:

(1)工程完工未驗收或沒有正式交付給甲方前,甲方及用户不能提前使用。

(2)甲方及用户提前使用視同甲方或用户驗收。

(3)室內採暖需預留的孔洞,過牆洞口,分水器預留牆洞等均由甲方負責。

第十四條:合同生效與終止:

以上各條款雙方共同遵守,雙方負責人簽字蓋章生效,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壹份,均有同等效力,保修期結束,質保金給付,合同終止。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包合同 篇2

甲方(發包方):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乙方(承包方):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規定,對甲方餐廳的承包事宜進行約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基本情況

1、甲方將其位於餐廳發包給乙方作為餐廳使用。

2、乙方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運行模式。

3、乙方獨自承擔經營過程中的債權債務和由此引發的經濟、安全和法律責任,甲方協助乙方做好對外協調工作。

4、該餐廳實測建築面積為平方米。

二、承包期限

1、承包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承包期間甲方將餐廳交付乙方使用,提供餐廳所需各類證照如營業執照、食品衞生許可證、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等。

2、合同到期後自動終止。乙方如需繼續承包的,應於合同期限屆滿前十五日之內向甲方提出續約要求。

三、甲方承諾在乙方承包期間,不妨礙乙方的正常經營。乙方根據其有關財務法規及規章制度,按有利於經營的原則自行管理,甲方不予干預。乙方承諾不破壞餐廳結構,保證自己的行為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且遵守本合同各項約定。

四、承包金額

1、乙方在承包期間,準時向甲方繳納承包金,承包金的具體支付方式及金額為元(大寫:),在合同簽訂之日支付到甲方指定銀行賬號:,開户行:,甲方收到款項後出具收款憑據。

2、合同期間餐廳的水、電、煤、通訊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五、甲方交付餐廳時已配備的設施歸甲方所有,經雙方清點後簽字確認,乙方應保證正常使用,防止不正常損壞,合同期滿歸還時,如有損壞按價賠償乙方自行裝修和增設附屬設施所有權歸乙方所有。

六、承包期間,乙方發現餐廳及其附屬設施有損壞或故障時,應及時通知甲方;甲方對該房屋進行檢查、養護,應提前日通知乙方。檢查養護時,乙方應予以配合。甲方應減少對乙方正常經營活動的影響。

七、甲方權利和義務

1、向乙方提供經營場所、經甲乙雙方認可的設施和設備。

2、努力為乙方創造良好的經營服務環境,保障乙方水、電、煤、通訊的正常供應及使用。

3、協助乙方努力做好承包期間的對外協調工作。

4、協助乙方努力做好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的處置工作。

5、應及時辦理乙方承包經營期間的各類證照的年檢工作,保證乙方正常的經營活動不受干擾。

八、乙方權利和義務

1、合同期內,乙方對甲方提供的資產享有合同使用權並必須保持設備完好。如因使用期限已滿自然損壞的設施,應由乙方及時上報甲方審定後報廢,乙方不得擅自處理。

2、擁有在合同規定範圍內的自主經營權和收益權。

3、在乙方承包經營過程中,如遇國家行政執行機關按法律規定,必須要對餐廳進行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改造,應由乙方出面處理,並承擔相應的改造費用。

4、乙方在承包期間,其個人發生任何非常事故,責任全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即甲方概不負責)。

5、在承包期間,如因乙方衞生問題或食物質量問題以及其它問題引起食物中毒事故或其它事故的,乙方必須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6、乙方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除可在爐灶生火做飯做菜外,不準在其它任何地方生火,不準在廚房吸煙,要切實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如乙方違反上述規定或因乙方原因造成火災,乙方須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責任。

7、乙方須提供其個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予甲方保管。

九、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交付的餐廳存在缺陷的,甲方應自交付之日起的日內進行修復、逾期不修復的,甲方同意減少承包金並變更有關承包金條款。

2、因甲方未在該合同中告知乙方,該房屋承包經營前已抵押或產權轉移已受到限制,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負責賠償。

3、承包經營期間,甲方不及時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維修、養護責任,致使房屋損壞,造成乙方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承包經營期間,非本合同規定的情況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該房屋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抵付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負責賠償違約金與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

5、乙方承包經營的餐廳證照不全或不及時的進行證照年檢或未盡責進行對外協調,無法正常開展餐飲業務,致使承包經營目的不能實現。

6、甲方未按時交付承包經營之餐廳,經乙方催告後日內仍未交付。

十、乙方違約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要求乙方交回餐廳,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應由乙方賠償:

1、乙方人為損壞餐廳設施而不賠償,在甲方給予的寬限期過後仍拒絕賠償的。

2、乙方逾期不交承包金的。

3、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變餐廳用途的,擅自將餐廳轉租、轉借、轉讓他人或與他人交換的。

4、乙方在餐廳內從事違法、違規行為。

本合同到期後自動終止。乙方如需繼續承包的,應於合同期限屆滿前十五日之內向甲方提出續約要求。

十一、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交人民法院訴訟。

十二、其他

1、甲乙雙方可就本合同的未盡或修改事宜,另行協商做出補充修改協議。該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承包合同 篇3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加強礦山安全和生產管理,本着公平、公正、互利、互贏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由乙方承包甲方在雲南盛祥投資有限公司9#(1926主井)井下磷礦石採掘及廢巷掘進勞務。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特簽訂協議如下:

一、合同主要事項:

1、採掘範圍:雲南盛祥投資有限公司位於會澤縣1926主井。

2、採掘時間:自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

3、承採價格:承採價格 元/噸,鏟幫按50元/立方米,不重複計算採礦工資。廢巷3米×2.2米段面為620元/米。

4、承採價格包括:工人工資、保險、通風、排水、道路維修、“三材物資”、井下降底壓頂井下作業面管線的照明線路的架設、井下到井口外礦石和廢石的運輸。甲方提供拖拉機,鑿巖機給乙方,乙方負責拖拉機油、配件、鑿巖機上的風管、水管及修理費用。

5、質量標準:以自然品位為標準,自然品位盛祥公司、甲、乙三方共同取樣為準,終以盛祥公司為準,每下降1個品位,每噸扣5元勞務費。

6、安全責任:乙方對礦井的全部生產安全負總責,為該礦井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在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安全事故及其它意外事故、全部事故責任由乙方負責。事故處理及賠償按責任劃分。

7、結算方式:根據月度產量、品位標準,每月以盛祥公司對工程驗收開據完工單為準,甲方按當月產量80%進行結算,年底一次性結清。

8、甲方每月按120xx元付乙方管理工資,乙方確保每月採不低於6000噸合格礦石。

9、乙方負責組織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對工人進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技能學習,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識、安全生產知識、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管理水平。研究制定科學、嚴密、有效、可行的方案,及時解決生產中出現的各類安全隱患。

10、乙方負責所帶工程隊日常管理及每天生產安排,負責每月生產任務的完成,負責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及整改落實,現場糾正、制止工人的違規、違章行為,杜絕事故的發生。

11、乙方負責工人進場後,確保安全生產正常,中途不滿六個月無故擅自離開的,造成生產無法正常的,甲方每月扣留工人20%工資不予計發。

12、此合同一式兩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共同遵守,並設定違約金1萬元,任何一方違約的,除承擔違約金外,並承擔全部連帶責任。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包合同 篇4

包方:

承包方:

草原承包合同書

甲方(發包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包方): 家庭住址: 為加快畜牧業發展,提高保護和建設草原的積極性,不斷提高草原生產力,增加草地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黑龍江省草原條例》、《黑龍江省農村合作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特訂立本合同,以供雙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期限:承包期50年,從20xx年09月30日起至 20xx年09月29日止。

二、承包草原面積、地點。

甲方將五萬公頃草原承包給乙方,該草原位於 座標為 、 。 使用現狀 植被類型 。(草地圖及座標點附後)

三、甲方權利和義務

(一) 甲方的義務

1、保護乙方合法的經營權、產品處置權、收益權、承包權。

2、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保護乙方合法的草原承包經營權,不得擅自變更、解除合同。

3、在草原承包經營期內,不得擅自對乙方使用的草原進行調整。確需適當調整的,甲方應考慮優先收回、調整承包草場中的零散、低產地塊,並按草原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程序辦理。

4、保護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5、承包期滿,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發包給乙方。

6、為乙方開具草原承包費均收據,作為乙方義務完成的憑證。

7、雙方簽署本合同後的90個工作日內,甲方應督促相關職能部門依法登記造冊並向乙方頒發草原承包經營權證。

(二) 甲方的權利

1、收取乙方的草原承包費。

2、如果乙方沒有按時繳納承包費,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草原及草原承包經營權證,並終止合同。

3、監督乙方按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

4、監督乙方履行改良建設草原義務,保證草原牧草產量逐步提高。

5、制止乙方破壞草原資源及草原保護設施的行為。

四、乙方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一) 乙方的權利

1、依法享有對承包草原的生產、管理、經營自主權。

2、依法享有承包草原產品處置的權利。

3、承包期滿,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對該承包草原的優先承包權。

4、承包經營權受到侵害時有要求賠償損失及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

5、承包草原被徵用、使用、佔用時,有依法獲得補償的權利。

(二) 乙方的義務

1、承包者應全面履行承包合同。

2、所承包草原只用於放牧、採草、改良種植多年生牧草,不得擅自改變草原用途。破壞草原植被、非法改變草原用途、非法進行草原流轉、不履行草原改良建設義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按照實際損失進行賠償,甲方同時可以解除合同。

3、不得擅自轉讓、轉賣或轉包承包的草原。如果在草場建設臨時設施,必須徵得甲方同意方可實施。

4、每年1月30日前向甲方按每公頃30元交納草原承包費,草原面積5萬公頃,每年承包費共計金額150萬元。

5、服從區、鄉草原改良建設統一規劃。依法按時繳納草原承包費,每年的1月30日為最後繳納期限,未按期交納草原承包費的,以日為單位,按照承包費總額的3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同時甲方可解除合同。

6、接受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和培訓。

7、按規定接受承包費的調整。承包期內,如果適用的法律強制設定承包草場的最低承包費,本協議將適用法定的最低承包費。如果法定的最低承包費高於本協議約定的承包費,甲方將通過補貼、返還等方式確保乙方屆時實際承擔的承包費不高於本協議約定的承包費標準。

8、如國家和集體建設等需要依法徵用或使用乙方承包的草原,乙方應服從國家的規定,不服從國家建設需要徵用、使用、佔用草原,不服從政府的禁牧、休牧命令及草原改良建設計劃,給國家造成損失的,依法負責賠償。

9、國家投資建設的草原保護和基礎建設設施遭到人為破壞的,無法找到破壞人或破壞人無力賠償的,由乙方負責恢復原狀或者負責賠償。

10、承包期滿後,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包權。

五、甲、乙雙方協商的其他條款

1、愛輝區政府提供草場資源,基本按每頭產奶牛配套不少於1公頃草原,根據項目飼養規模和發展實際核准後分期提供。草場使用期限為50年,並核發草原承包經營權證。期滿後,在國家政策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優先再發包給企業。首期提供約5萬公頃草場資源,作為項目發展的前期基礎。到20xx年末,企業奶牛存欄未達到5萬頭,區政府有權無償收回已發給企業的草原和草原承包經營權證,並按實際存欄規模重新核發。

2、為了扶持企業前期發展,承包期內,前6個公曆年度,企業先繳納草原承包費,區政府將採取靈活的財政支持,將企業繳納的承包費100%返還中興牧業;之後的5個公曆年度的承包費50%返還企業,並於每年度第1個月內支付;之後的承包期內,每年度的第1個月內支付當年度承包費。

3、中興牧業不能改變草原用途,只允許放牧、採草。如改良種植多年生牧草需向相關部門提請備案。企業無權轉讓、轉賣或轉包第三者。草原開發要科學規劃,合理佈局,要有系統性、永續利用性,堅決杜絕破壞和佔用資源的行為。。

4、在中興牧業承包草原期間,如遇國家政策調整,企業必須無條件服從國家政策。同時愛輝區政府在草地上修路、修水利設施、礦產資源開發及其它公益事業,企業必須積極支持,涉及乙方投入及地上建築物部分,經雙方協商後可酌情給予補償。

5、本合同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的變更而變更,合同執行期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六、效力和爭議解決

1、合同簽署後甲乙雙方應共共同遵守,一方違約由過錯方承擔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2、甲乙雙方因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或者糾紛的,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愛輝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合同生效日期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二份。

附:草原承包示意圖 略

甲方:愛輝區林業局七二七林場(公章)

甲方法人代表: (蓋章)

乙方:黑河中興牧業有限公司

乙方法人代表: (簽字)

年 日 月

承包合同 篇5

甲方: (簡稱:甲方)

乙方: (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甲方將 項目

工程以包工,包制模,鐵釘,鐵線,電纜,電鋸電片及機械所有的電纜電線工具,包圖紙上木工制安及所有木工工程一次性承包給乙方施工,為安全保質保量金,工程結束後給予返還。

一,承包單價;乙方所承包的木工工程,其單價按建築面積的( )元/㎡(包括基礎地下室設施及屋頂斜屋面n型線條主體),按此單價為最終結算價,甲方不另追加乙方任何費用,面積計算以圖紙為準。

二,承包範圍;乙方按設計圖紙,設計變更完成該工程所有的木工工程,(含附屬零星工程木工及基礎設施的制安,負責工程完工後,所有的模板,方條,頂木,步步緊,方條等的清理及按甲方要求制定的地方分類堆放好)。

三,乙方負責:

1。乙方應付責組織本工程所需要的熟練工人,機械工具輔助材料,熟悉施工圖紙規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規範及安全生產條列,進度計劃國家品質標準施工。

2。服從項目管理人員及施工員統一指揮,調配和檢查,遵守項目人員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不準隨意浪費甲方原材料,如發現乙方隨意浪費,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原價加倍賠償。

3。乙方不得在工地上無理取鬧不服從甲方現場管理人員統一指揮調度及阻止別的施工班組施工的,發現一次罰款500元,累次不改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乙方按實際完成工程量的60%結算,並自動退場。

4。主體施工過程中,乙方應按時,按質,按量完成施工任務。不準有爆木。漏漿現象,發現有出以每處50—200元罰款,並即時處理,因木工驗收不合格造成返工,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加倍賠償一切浪費的原材料及需別的施工班組配合返工所需人工工資,工程所有爆木,漏漿處,乙方應及時處理掉。尾期工程中需要制安的應隨叫隨到,不到的話,甲方有權請他人做,其工資按市場價格雙倍從乙方未付工程款中扣除,影響工期的按合同規定處罰,乙方應無異議。

四,甲方負責;

1。負責對乙方的圖紙技術交底及安全三級教育,指導,檢查乙方施工過程中的施工質量。

2。按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工程款。

3。無償提供乙方的住宿及生活用水用電,(不含電磁爐用電)

五,工期要求;

1。乙方應嚴格按照項目部制定的各項施工進度計劃進行施工,具體進度計劃按項目部制定的施工進度計劃。

2。乙方不能按甲方進度計劃完成工期內的工程量時,甲方有權高價在外面請人幫忙完成,乙方無權阻擾,其工資從乙方工程進度款中扣取,工期拖延一天處以500—5000元的工期處罰金,按工期計劃乙方提前完成應給與獎勵。

3。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工三天以上,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另找施工隊,結算按實際完成工程量的60%結算,結算時間按工程主體全部封頂後結算,餘下的部分作為重組新班組和甲方的損失費用。

六;質量標準;

規格按照施工圖紙設計變更通知及現行的國家有關強制性規範規定施工,並達到國家工程品質驗收合格標準,如有返工給甲方造成材料浪費或延誤工期的,甲方有權追究其賠償責任並罰款,費用從乙方工資中扣回。

七,安全要求;

1。乙方工人進入施工現場都必須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佩戴安全帽,穿工作服,穿膠鞋上班。

2。上班時間不許喝酒,打鬧,嚴格安全生產條例方針,及項目部組織所要求的安全知識講座內容交底,進行施工。

3。如乙方在施工過程所造成的任何安安全事故,由乙方負全部責任和費用及事後處理,與甲方無關。4。不帶安全帽,穿拖鞋,喝酒上班的發現一次每人每次30元罰款,此款從工資中扣除,並通報批評,現場嚴禁帶小孩或社會閒雜人員進入工地,住宿,逗留。

八,付款方式;本工程第一次按工程總量的三樓付款80%,然後按月進度工程量的80%付款。餘款在完成承包內工作後兩個月內結清。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根據情況隨時協商補充,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書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工程款全部結清後本合同法律效力自行終止。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同時具有相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承包合同 篇6

  第一部分 合同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信原則,合同雙方就_____ 項目工程總承包事宜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承包範圍:

  二、主要技術來源

  三、主要日期

合同期限(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施工期限(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其中:竣工日期(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

  四、工程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格和付款貨幣

合同價格為人民幣(大寫): 元。

除根據合同約定的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需進行增減的款項外,合同價格不作調整。

  六、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的含義與合同通用條款中賦予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七、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在以下條件滿足之後生效:____________ _________

發包人: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 (簽字) (簽字)

工商註冊住所: 工商註冊住所:

企業代碼: 企業代碼: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權代表:

電 話:

傳 真:

電子郵箱:

開户銀行:

賬 號: 授權代表: 電 話: 傳 真: 電子郵箱: 開户銀行: 賬 號: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第1條 一般規定

1.1 定義與解釋

1.1.1 通用條款,指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工程總承包合同過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條款,由本文件第1條至第20條組成。

1.1.2 專用條款,指根據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實際,對通用條款進行補充、修改和完善,並同意共同遵守的條款。

1.1.3 工程總承包,指承包人受業主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採購、施工(含竣工試驗)、試運行等實行全過程或設計與其他階段的工程承包。

1.1.4 發包人,指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稱為發包人的當事人,包括其合法繼承人和經許可的受讓人。

1.1.5 承包人,指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總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包括其合法繼承人。

1.1.6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對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務的,並具有相應資格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1.7 發包人代表,指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8 監理人,指發包人委託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

1.1.9 工程總監,指由監理人授權、負責履行監理合同的總監理工程師。

1.1.10 項目經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任命的負責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1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進行設計、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後試驗和(或)試運行考核並交付發包人進行生產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2 單項工程,指專用條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項獨立功能的工程單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組成部分。

1.1.13 臨時性工程,指為實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補任何質量缺陷,在現場所需搭建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不構成永久性工程實體的工程。

1.1.14 現場或場地,指合同約定的用於承包人現場辦公、居住、設備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機具、設施存放和工程實施的任何地點。

1.1.15 項目基礎資料,指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經有關部門對項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報告(選廠報告、資源報告、勘察報告)、資料(氣象、水文、地質)、協議(燃料、水、電、氣、運輸)和有關數據等,設計所須的基礎資料。

1.1.16 現場障礙資料,指發包人為承包人完成設計、進行現場施工所需要

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築物、構築物、須受保護的古建築、古樹木等座標方位、數據和其他情況的資料。

1.1.17 設計階段,指規劃設計、總體設計、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等階段。

1.1.18 工程物資,設計文件規定的並構成永久性工程實體的設備、材料和部件,及竣工後試驗所需的材料等。

1.1.19 施工,指承包人把設計文件轉化為工程的過程,包括土建、安裝和竣工試驗等作業。

1.1.20 竣工試驗,指工程的土建、安裝完工後,工程或(和)單項工程被業主接收前由承包商負責進行的試驗。

1.1.21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約定和設計要求完成土建、安裝,並通過竣工試驗。

1.1.22 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單項工程通過竣工試驗後,為使發包人的操作人員、使用人員進入崗位進行竣工後試驗、試運行準備,由承包人與發包人進行工程交接,並由發包人頒發接收證書的過程。

1.1.23 竣工後試驗,指工程被髮包人接收後,按合同約定由發包人自行組織的試驗、或在發包人組織領導下並由承包人指導進行工程的功能試驗。

1.1.24 試運行考核,指根據合同約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試驗後,由發包人自行或在發包人的組織領導下由承包人指導下進行的包括合同目標考核驗收在內的全部試驗。

1.1.25 考核驗收證書,指試運行考核的全部試驗完成並被驗收後,由發包人簽發的驗收證書。

1.1.26 工程竣工驗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驗收證書、完成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並按合同約定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竣工資料、竣工結算資料,由發包人組織的工程結算與驗收。

1.1.27 項目進度計劃,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約定的工程全部實施階段(包括:設計、採購、施工、竣工試驗、工程接收、竣工後試驗至試運行考核各階段的)或合同約定的若干實施階段的時間計劃安排。

1.1.28 施工開工日期,指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開始現場施工的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1.1.29 竣工日期,指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試驗)的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包括按合同約定的任何延長日期。

1.1.30 變更,指發包人書面通知或書面批准的,對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31 合同價格,指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進行設計、採購、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後試驗和服務等工作的價款。

1.1.32 合同價格調整,指依據合同約定需要增減的費用而對合同價格進行的相應調整。

1.1.33 合同總價,指根據合同約定,經調整後的合同價格。

1.1.34 預付款,是指根據合同約定,由發包人預先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

1.1.35 工程進度款,指發包人根據合同約定的支付內容、支付條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設計、採購和施工的進度款,及竣工後試驗的服務費等款項。

1.1.36 工程質量保修責任書,指依據有關質量保修的法律規定,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質量保修責任書。

1.1.37 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數據電文包括: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1.1.38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須承擔的責任。

1.1.39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1.40 根據本合同工程的特點,補充約定的其他定義。

1.1.41 條款標題不能作為合同解釋的依據。

1.2 合同文件

1.2.1 合同文件的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釋,互為説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7)設計文件、資料和圖紙

(8)構成合同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形成的通知、會議紀要、備忘錄、補充文件、指令、傳真、電子郵件、變更和洽商等書面形式的文件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2.2 當合同文件的條款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並且不能依據合同約定的解釋順序闡述清楚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採納監理人的解釋。當事人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不接受監理人的解釋的,根據16.3款關於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1.2.3 合同中的條款標題僅為閲讀方便,不作為對合同條款進行解釋的依據。

1.2.4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間的起點均指相應事件發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時間的

起算是以某一期間屆滿為條件,則起算點為該期間屆滿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間的到期日為該期間屆滿之日的當日。工作日指除中國法定節假日之外的其他公曆日。

1.3 語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國的漢語簡體語言文字編寫、解釋和説明。合同當事人在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時,漢語為優先解釋和説明本合同的主導語言。

在少數民族地區,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編寫、解釋和説明本合同文件。

1.4 適用法律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需要明示的具體適用法律的名稱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5 標準、規範

1.5.1 適用於本工程的國家標準規範、或(和)行業標準規範、或(和)工程所在地方的標準規範、或(和)企業標準規範的名稱(或編號),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5.2 發包人使用國外標準、規範的,負責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譯本,並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提供的標準、規範的名稱、份數和時間。

1.5.3 沒有相應成文規定的標準、規範時,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列明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技術要求提出實施方法,經發包人認可後執行。承包人需要對實施方法進行研發試驗的,或須對施工人員進行特殊培訓的,另行簽訂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5.4 遵守合同約定的標準規範進行設計、採購、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國家強制性標準規範的規定。

1.5.5 發包人有權按照合同和適用法律規定的標準規範,對承包人的設計、實施提出安全、質量、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方面的建議、修改和變更。

1.6 遵守法律

1.6.1 在履行合同期間,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發包人辦理並取得立項、城市規劃、區域規劃批文、土地使用許可、開工批准或施工許可證、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及其他許可、執照、證件、批件等,發包人負責協調與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關係。因此造成承包人的開工延誤、暫停、費用增加、進度延誤時,發包人按承包人實際增加的合理費用給予賠償,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1.6.2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間遵守適用法律、行政法規、或行業規定進行設

計、採購、加工、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後試驗,並承擔質量保修責任。承包人須辦理履行合同所需的由承包人辦理的各種許可、執照、批文和手續等,保證發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損失。並因此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按發包人的實際增加的合理費用給予賠償。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1.6.3 承包人按時向所僱傭人員發放工資,為其辦理人身保險,並繳納相關税費。

1.7 保密事項

當事人一方對在訂立和履行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業祕密、技術祕密負有保密責任,未經同意,不得對外泄露或用於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該商業祕密、技術祕密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須予以提供。當事人認為必要時,可簽訂保密協議,作為合同附件。

  第2條 發包人

2.1 發包人的義務和權利

2.1.1 負責辦理項目的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取得項目用地的使用權,完成拆遷補償工作,使項目具備法律規定的開工條件。

2.1.2 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合同價格調整、付款、竣工結算義務。

2.1.3 有權根據合同約定,及國家法律對安全、質量、標準、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等強制性規定,對承包人的設計、採購、施工等實施工作提出建議、修改和變更。

2.1.4 有權根據合同約定,對因承包人原因給發包人帶來的任何損失和損害,提出賠償。

2.1.5 發包人認為必要時,有權發出書面形式的暫停通知。該類暫停給承包人造成的費用增加時,由發包人承擔。或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延長。

2.1.6 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2.2 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發包人委託的權利,履行發包人義務。發包人代表依據本合同並在其授權範圍內履行其職責。發包人代表根據合同約定的向承包人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其本人簽字後送交項目經理。

發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和職責在專用條款約定。發包人決定替換其代表時,將新任代表的姓名、職務、職權和任命時間在其到任的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

2.3 監理人

2.3.1 發包人對工程實行監理的,監理人的名稱、工程總監、監理範圍、內容、職權和權限在專用條款中寫明。

監理人按發包人委託監理的範圍、內容、職權和權限,代表發包人對承包人實施監督。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工程總監簽字後送交項目經理。

2.3.2 工程總監的職權與發包人代表的職權相重疊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協調並明確,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 除專用條款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工程總監無權改變本合同當事人的任何權利和義務。

2.3.4 發包人更換工程總監時,提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並將替換者的姓名、職務、職權、權限和任命時間通知承包人。

2.4 安全保證

2.4.1 發包人負責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的地下、地上已有設施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古樹名木、文物及墳墓等的安全保護工作,維護現場周圍的正常秩序,並承擔相關費用。承包人接受發包人對前述某事項的委託時,另行簽訂委託協議作為合同附件。

2.4.2 發包人負責工程現場臨近正在使用、生產或運行的建築物、構築物、生產裝置、設施、設備等,要設置隔離設施,豎立禁止入內、禁止動火的明顯標誌,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須遵守的安全規定和位置範圍。因發包人的原因因此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和傷害,由發包人負責。

2.4.3 本合同未作約定,而在工程主體結構或工程主要裝置完成後,發包人要求進行涉及建築主體及承重結構變動、或涉及重大工藝變化的裝修工程時,雙方另行簽訂委託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由承包人提出設計方案,方能施工。

發包人自行決定此類裝修或發包人與第三方簽訂委託合同,由發包人或發包人另行委託的第三方提出設計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損失、損害由發包人負責。

2.4.4 發包人對其代表、僱員、監理人及其委託的其他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遵守承包人工程現場的安全規定。因上述人員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現場的安全規定發生的人身傷害、安全事故,由發包人負責。

2.4.5 發包人、發包人代表、僱員、監理人及其委託的其他人員,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環境的相關約定。

2.5 保安責任

2.5.1 發包人負責與工程當地有關治安部門的聯繫、溝通和協調,並承擔相關費用。發包人有權對承包人的保安工作實行歸口領導。

2.5.2 發包人與承包人商定工程實施階段及區域的保安責任劃分,並編制各自的相關保安制度、責任制度和報告制度,作為合同附件。

2.5.3 發包人按合同約定佔用的區域、接收的單項工程和工程,由發包人承擔相關保安工作,及因此產生的費用、損害和責任。

  第3條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義務和權利

3.1.1 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規範、工程的功能、規模、考核目標和竣工日期,來完成設計、採購、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後試驗是承包人的義務。

3.1.2 承包人有義務按合同約定,自費修復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設計、文件、設備、材料、部件、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後試驗存在的缺陷。

3.1.3 承包人有義務按合同約定和發包人的要求,提交相關報表。報表的類別、內容、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1.4 發包人通知暫停的,承包人有權根據2.1.5款的約定提出費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長。

3.1.5 對因發包人原因給承包人帶來的任何損失、損害或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賠償或(和)延長竣工日期。

3.2 項目經理

3.2.1 項目經理經授權並代表承包人負責履行本合同。項目經理的姓名、職責和權限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項目經理不得同時擔任其他項目的項目經理。項目經理需離開項目現場須事先取得發包人同意,並指定一名有經驗的人員臨時代行其職責。承包人違反上述約定的,按照本專用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2.2 項目經理按合同約定的項目進度計劃,並按發包人代表或(和)工程總監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項目實施。在緊急情況下,且無法與發包人代表或(和)工程總監取得聯繫時,項目經理有權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人身、工程和財產的安全,但須在事後48小時內向發包人代表或(和)工程總監送交書面報告。

3.2.3 承包人需更換項目經理時,提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並徵得發包人的同意。繼任的項目經理須繼續履行第3.2.1款約定的職責和權限。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擅自更換項目經理的,按3.2.1款專用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2.4 發包人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承包人在接到更換通知後的15日內向發包人提出書面的改進報告。此後,發包人仍以書面形式通知更換時,承包人在接到第二次更換通知後的30日內更換,並將新任命的項目經理的姓名、簡歷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新任的項目經理繼續履行第

3.2.1款約定的權限。

3.3 工程質量保證

3.3.1 質量保證體系。承包人質量保證體系認證證書,在合同實施過程中保持持續有效,並建立本合同項下的質量保證體系。

3.3.2 實施過程的質量保證。承包人按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規範,確保設計、採購、加工製造、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後試驗和考核驗收的質量。並遵照國家有關質量保修責任的規定,對工程進行保修。

3.4 安全保證

3.4.1 工程安全性能。承包人按合同約定,並遵照建設工程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規定,進行設計、採購、施工、竣工試驗,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 現場安全施工和環境安全。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環境的約定。

3.5 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保證

3.5.1 工程設計。承包人按合同約定,並遵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環境保護條例及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工程的環境保護設計及職業健康保護設計,保證工程符合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的法律規定。

3.5.2 現場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環境的約定。

3.6 進度保證

承包人按4.1款約定的項目進度計劃,合理有序地組織設計、採購、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後試驗需要的各類資源,採用有效的實施方法和組織方法,保證項目進度計劃的實現。

3.7 現場保安

承包人承擔其進入現場、施工開工至發包人接收單項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現場保安責任(含承包人的預製加工場地、辦公及生活營區)。並負責編制相關的保安制度、責任制度和報告制度,提交給發包人。

3.8 分包

3.8.1 分包約定。承包人只能對專用條款約定列出的分包事項(含設計、採購、施工、竣工試驗等)及其分包人的長名單中,進行分包招標。

本專用條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項和分包人的長名單,承包人可在工程實施階段分期提交,發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項和分包人長名單後的15日內,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見。發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見的,承包人有權在提交該工作事項和分包名單後的第16日開始,將提出的擬分包事項對外分包。

3.8.2 分包人資質。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企業資質等級的分包人,方能選擇為分包人。

3.8.3 承包人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將承包的全部工程對外分包,也不得將承包的工程全部轉包。

3.8.4 分包人不得將其分包的設計、施工和貨物採購對外轉包,分包人不得再分包(採購分包中的整裝單元設備,電氣儀表的成套設備除外)。

3.8.5 對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應按分包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分包人進度款。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項。

3.8.6 承包人對分包人負責。因分包人的任何違約行為、管理不善、疏忽或其他過錯導致工程質量出現缺陷,給發包人造成損失或導致竣工日期延誤的,承包人對分包人負責,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4條 進度計劃、延誤和暫停

4.1 項目進度計劃

4.1.1 項目進度計劃。承包人編制的項目進度計劃,其中施工期限須符合合同協議書的約定。經發包人批准後實施。發包人的批准並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承包人提交項目進度計劃的份數和時間在專用條款約定。

4.1.2 自費趕上項目進度計劃。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實際進度明顯落後於項目進度計劃時,承包人有義務、發包人也有權利要求承包人自費採取措施,趕上項目進度計劃。

4.1.3 項目進度計劃的調整。出現下列情況,竣工日期相應順延,並對項目進度計劃進行調整:

(1)發包人根據5.2.1款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和現場障礙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齊全、不及時,或未能按14.3.1款約定的預付款金額和14.3.2款約定的付款時間付款,導致4.3.2款約定的設計開工日期延誤,或4.4.2款約定的採購開始日期延誤,或造成施工開工日期延誤的。

(2)根據4.2.4款第2項的約定,因發包人原因,導致某個設計階段審核會

議時間的延誤。

(3)根據4.2.4款第3項的約定,相關設計審查部門批准時間較合同約定的時間延長的。

(4)根據合同約定的其他延長竣工日期的情況。

4.1.4 發包人的趕工要求。合同實施過程中發包人書面提出加快設計、採購、施工、竣工試驗的趕工要求,並被承包人接受時,承包人提交趕工方案。因趕工引起的費用增加,按13.2.5款的變更約定執行。

4.2 設計進度計劃

4.2.1 設計進度計劃。承包人根據批准的項目進度計劃和5.3.1款約定的設計審查階段及發包人組織的設計階段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編制設計進度計劃。設計進度計劃經發包人認可後執行。發包人的認可並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

4.2.2 設計開工日期。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現場障礙資料,及14.3.2款的預付款後的第1天,作為設計開工日期。

4.2.3 設計開工日期延誤。因發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約定提供設計基礎資料、現場障礙資料等相關資料,造成設計開工日期延誤的,設計開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設計開工日期延誤的,按4.1.2款的約定,自費趕上。

4.2.4 設計階段審查日期的延誤

(1)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5.3.1款約定的設計審查階段及其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提交相關階段的設計文件、或提交的相關設計文件不符合相關審核階段的設計深度時,造成設計審查會議延誤的,依據4.1.2款的約定,承包人自費採取措施並趕上。造成竣工日期延誤,並給發包人造成審核會議準備的經濟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2) 因發包人原因,未能遵守5.3.1款約定的設計階段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造成某個設計階段審查會議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因此給承包人帶來的窩工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3) 政府相關設計審查部門批准時間較合同約定時間延長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因此給各方帶來的費用增加,由各自承擔。

4.3 採購進度計劃

4.3.1 採購進度計劃。承包人的採購進度計劃符合項目進度計劃的時間安排,並與設計、施工、和(或)竣工試驗及竣工後試驗的進度計劃相銜接。

4.3.2 採購開始日期。在專用條款約定。

4.3.3 採購進度延誤。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採購延誤,造成的停工、窩工損失和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因發包人原因導致採購延誤,給承包人造成

的停工、窩工損失,由發包人承擔;造成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4.4 施工進度計劃

4.4.1 施工進度計劃。承包人在現場施工開工15天前提交一份包括施工進度計劃在內的總體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符合項目進度計劃的時間安排,並與設計、採購、竣工試驗進度計劃相銜接。發包人需承包人提交的關鍵單項工程或(和)關鍵分部分項工程施工進度計劃的,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4.2 施工開工日期延誤。根據下列約定,確定竣工日期的延長:

(1)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時開工的,需説明正當理由,自費採取措施及早開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長。

(3) 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開工日期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4.4.3 竣工日期

1、承包範圍包括竣工試驗時,按以下方式確定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

(1)根據9.1款工程接收的專用條款中所約定的單項工程竣工日期,為單項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後一個單項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為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

(2)單項工程中最後一項竣工試驗通過的日期,為該單項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

(3)工程中最後一個單項工程通過竣工試驗的日期,為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

2、承包範圍不包括竣工試驗時,按以下方式確定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

(1)根據9.1款工程接收的專用條款中所約定的單項工程竣工日期,為單項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後一個單項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為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施工圖紙規定的單項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業,並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的日期,為單項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施工圖紙規定的工程中最後一個單項工程的全部施工作業,且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的日期,為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

3、承包人為竣工試驗、或竣工後試驗預留的施工部位、或發包人要求的施工預留部位、不影響發包人實質操作使用的零星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不影響竣工日期的確定。

4.5 誤期賠償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誤的,由承包人承擔誤期賠償。每日延

誤的賠償金額,及按日累計的最高賠償金額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發包人有權從工程進度款、或竣工結算款、或約定提交的履約保函中扣除賠償金額。

4.6 暫停

4.6.1 發包人的暫停。發包人可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暫停工程實施中的任何工作。通知中列明暫停日期及預計暫停的期限。

承包人因執行此項暫停而遭受的費用增加,或因復工而增加的合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暫停。根據17.1款不可抗力發生的義務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後果的條款約定,安排各方的工作。

4.6.3 暫停時承包人的工作。當4.6.1款發包人的暫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的暫停發生時,承包人立即停止現場的實施工作。並在暫停期間,根據合同約定,由承包人負責照料、保護、監管的人員、工程、物資及承包人的文件等。因承包人未能盡到照料、保護和監管責任,造成損壞、變質等,使發包人的費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的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4.6.4 承包人的復工要求。根據4.6.1款發包人通知的暫停,承包人有權在暫停的45天后通知要求復工。不能復工時,承包人有權根據13.2.5款調減部分工程的約定,以變更方式調減受暫停影響的部分工程。

發包人的暫停超過45天且暫停影響到整個工程,或發包人的暫停超過180天,或因不可抗力的暫停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承包人有權根據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約定,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 發包人的復工。發包人發出復工通知後,發包人有權組織承包人對受暫停影響的工程、設備、材料、部件進行檢查,承包人將檢查結果及需要恢復、修復的內容和估算通知發包人,經發包人確認後,所發生的恢復、修復價款由發包人承擔。因恢復、修復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延長。

4.6.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暫停。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的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暫停,所發生的損失、損害及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4.6.7 工程暫停時的付款。發生發包人的暫停時,除已完的工程按合同約定付款外,發包人須賠償因此給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經濟損失,並按下述約定進行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的付款:

(1)承包人負責採購並構成工程實體的,但尚未能按採購進度款付款的設備、材料和部件,承包人將該款項單獨列入14.6款按月工程進度申請付款或14.7款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的報表中,發包人按14.8款的付款時間安排支付;

(2)承包人負責採購並運抵現場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尚未驗收付款的部分,雙方需進行驗收交接。對其中有缺陷的設備、材料和部件,承包

人自費修復。修復合格並經發包人驗收後,根據14.4.1款工程進度款的約定,支付其中的採購進度款。

(3)發包人承擔承包人為永久性工程訂購的'、尚未運抵現場的設備、材料和部件的相應款項。

(4)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對已訂貨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進行退貨時,其供應商、製造廠要求的補償、賠償等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第5條 技術與設計

5.1 生產工藝技術、建築藝術造型

5.1.1 承包人提供的工藝技術或建築藝術造型

由承包人負責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含專利技術、專有技術、工藝包)或(和)建築藝術造型(含建築設計)時,承包人對所提供的工藝技術數據、工藝條件、軟件、分析手冊、操作指導書、設備製造指導書和其他資料、其他要求,或(和)建築藝術造型及其結構設計負責。

承包人對本專用條款約定的試運行考核保證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證的説明負責。該試運行考核保證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證的説明,作為10.3.3款試運行考核的評價依據。根據工程特點,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工程或(和)單項工程的試運行考核保證值、或使用功能保證的説明。

5.1.2 發包人提供的工藝技術或建築藝術造型

由發包人負責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含專利技術、專有技術、工藝包)或(和)建築藝術造型(含建築設計)時,發包人對所提供的工藝技術數據、工藝條件、軟件、分析手冊、操作指導書、設備製造指導書和其他承包人的文件資料、發包人的要求,或(和)建築藝術造型的要求負責。

發包人有義務指導、審查由承包人根據發包人提供的上述資料進行的生產工藝設計或(和)建築設計文件,並予以確認。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工程或(和)單項工程試運行考核的各項保證值、或使用功能保證説明中各自承擔的責任,作為10.3.3款試運行考核和考核責任的評價依據。

5.2 設計

5.2.1 發包人的義務

(1) 提供項目基礎資料。發包人按合同約定、行政法規或行業規定,向承包人提供設計需要的項目基礎資料,對其真實、準確、齊全和及時負責。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有不真實、不準確或不齊全時,有義務按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進一步補充資料。提供項目基礎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和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發包人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中有專利商提供的技術或工藝包,或是獨立建築師提供的建築藝術造型等,發包人有義務組織專利商或獨立建築師與承包人進行數據、條件和資料的交換、協調和交接。

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時間提供項目基礎資料及其補充資料、或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齊全、或發包人的計劃變更,造成承包人的設計停工、返工或修改的,發包人按承包人額外增加的設計工作量賠償其損失。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2) 提供現場障礙資料。發包人按合同約定和適用法律規定,在設計開始前,提供與設計、施工有關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築物、構築物等現場障礙資料,並對其真實、準確、齊全和及時負責。因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齊全、不及時造成的設計停工、返工和修改的,發包人按承包人額外增加的設計工作量賠償其損失。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提供項目障礙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和時間安排,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 承包人無法核實發包人所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中的數據、條件和資料的,發包人有義務給予進一步確認。

5.2.2 承包人的義務

(1)承包人與發包人(及其專利商)以書面形式交接發包人按5.2.1款第1項提供的設計項目基礎資料、第2項提供的與設計有關的現場障礙資料。對這些資料中的短缺、遺漏和不足,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提供的上述資料後15日內有義務向發包人提出進一步的補充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時間內提出補充要求而發生的損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擔;由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2)承包人有義務按照發包人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現場障礙資料和行政法規規定的設計深度開展設計。並對其設計的工藝技術或建築藝術造型,及工程的安全、環境保護、職業健康的標準,設備材料的質量、工程質量和完成時間負責。因承包人設計的原因,造成的費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5.2.3 遵守標準、規範

(1)1.5款約定的標準、規範,適用於發包人按單項工程接收或(和)整個工程接收。

(2)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國家頒佈了新的標準或規範時,承包人有義務向發包人提交有關新標準、新規範的建議書。對其中的強制性標準、規範,皆須遵守,並作為變更處理;對於非強制性及推薦性的標準、規範,發包人可決定採用或不採用,決定採用時,作為變更處理。

(3)依據適用法規和合同約定的標準、規範所完成的設計圖紙、設計文件中的技術數據和技術條件,是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部件採購質量、施工質

量及竣工試驗質量的依據。

5.2.4 操作維修手冊。由承包人指導竣工後試驗和試運行考核試驗,並編制操作維修手冊的,發包人按5.2.1款第1項第二段的約定,責令其專利商或發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冊,並對其資料的真實、準確、齊全和及時負責,除非專用條款另有約定。發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冊,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維修手冊的份數、提交期限,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5.2.5 設計文件的份數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相關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資料和圖紙提交的份數和時間。

5.3.6 設計缺陷的自費修復,自費趕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設計文件中的遺漏、錯誤、缺陷和不足,自費修復。使設計進度延誤時,自費採取措施趕上。

5.3 設計階段審查

5.3.1 設計審查階段及審查會議時間。本工程的設計階段、設計階段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在專用條款約定。審查會議和發包人上級單位及政府有關部門參加審查會議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3.2 承包人根據5.3.1款的約定,向發包人提交相關設計審查階段的設計文件,並符合行政法規對相關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的深度規定。承包人有義務自費參加發包人組織的設計審查會議、向審查者介紹、解答、解釋,並自費提供審查過程中需提供的補充資料。

5.3.3 發包人有義務向承包人提供根據5.3.2款設計審查會議的批准文件和紀要。承包人有義務按相關審查階段批准的文件和紀要,並依據合同約定及相關設計法規的規定,對相關設計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5.3.4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約定的時間,向發包人提交相關設計審查階段的完整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致使相關設計審查階段的會議無法進行或無法按期進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誤、窩工損失,或發包人組織會議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5.3.5 發包人有權在5.3.1款約定的各設計審查階段之前,對相關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提出建議、審查和確認,發包人的任何建議、審查和確認,並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責任和合同義務。

5.4 操作維修人員的培訓

發包人委託承包人對發包人的操作維修人員的培訓,另行簽訂培訓委託合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5.5 知識產權

本合同涉及到一方、或雙方(含一方或雙方相關的專利商、獨立建築師)的

技術專利、建築藝術造型、專有技術、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簽訂有關知識產權及保密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6條 工程物資

6.1 工程物資的提供

6.1.1 發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和部件

(1)發包人依據5.2.3款第(3)項設計文件規定的技術參數和技術條件、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負責組織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和部件採購的(包括備品備件、專用工具及廠商提交的技術文件)、負責運抵現場,並對其質量檢查結果和性能結果負責。由發包人負責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和部件的類別、估算數量或(和)規格清單,在專用條款中列出。

(2)因發包人採購的設備、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延誤抵達現場,且給承包人造成窩工、停工增加費用、或導致關鍵路徑延誤的,按13條變更和合同價款調整的約定執行。

(3)發包人請承包人蔘加國外採購工作時,所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1.2 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和部件

(1)承包人依據5.2.3款第(3)項設計文件規定的技術參數、技術條件、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負責組織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部件的採購的(包括備品備件、專用工具及廠商提交的技術文件)、負責運抵現場,並對其質量檢查結果和性能結果負責。由承包人負責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和部件的類別、估算數量或(和)規格清單在專用條款中列出。

(2)因承包人提供的設備、材料、部件(包括建築構件等)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所造成的質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費修復缺陷,因此造成進度延誤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長。

(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後試驗的生產性材料,在專用條款中列出類別或(和)清單。

6.1.3 承包人對供應商的選擇。依據3.8.1款約定的由承包人提交的並經發包人批准的供應商的名單中,由招標選擇相關採購物資的供貨商或製造廠。

承包人不得在設計文件中或以口頭暗示方式指定供應商和加工製造廠,特殊情況或只有唯一廠家的除外。發包人不得以口頭暗示方式指定供應商和加工製造廠。

6.1.4 工程物資所有權。根據6.1.1款和6.1.2款約定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在運抵現場的交貨地點後,所有權轉為發包人所有。發包人履行其合同約定的付款義務。在發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義務對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進行保管、維護和保養,未經發包人批准不得運出現場。

6.2 檢驗

6.2.1 工廠檢驗與報告

(1)承包人遵守相關法律規定,負責6.1.2款約定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部件和備品備件,及竣工後試驗物資的強制性檢查、檢驗、監測和試驗,並向發包人提供相關報告。報告內容、報告期和提交份數,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承包人邀請發包人蔘檢時,在進行相關加工製造階段的檢查、檢驗、監測和試驗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蔘檢的內容、地點和時間。發包人在接到邀請後的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蔘檢或不參檢。發包人蔘檢時,在接到本款第(1)項承包人發出的報告後5日內通知承包人。

(3)發包人承擔其參檢人員在參檢期間的工資、補貼、差旅費和住宿費等,承包人負責辦理進入相關廠家的許可,並提供方便。

(4)發包人委託有資格、有經驗的第三方代表發包人自費參檢的,在接到承包人邀請函或報告後的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並寫明受託單位及受託人員的名稱、姓名及授予的職權。

(5)發包人及其委託人的參檢,並不能解除承包人對其採購的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的質量責任。

6.2.2 覆蓋和包裝的後果。發包人已在6.2.1款約定的日期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蔘檢,並依據約定日期提前或按時到達指定地點,但加工製造的設備、材料、部件(包括竣工後試驗的物資)已經被覆蓋、包裝或已運抵啟運地點時,發包人有權責令承包人將其運回原地、拆除覆蓋、包裝,重新進行檢查或檢驗或檢測或試驗及復原,承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費用。因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長。

6.2.3 未能按時參檢。發包人未能按6.2.1款的約定時間參檢,承包人可自行組織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質檢結果視為是真實的。發包人此後指令重新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或增加試驗細節或改變試驗地點的,有權以變更指令通知承包人。經質檢合格時,所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經質檢不合格時,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竣工日期不予延長。

6.2.4 現場清點與檢查

(1) 發包人根據6.1.1款約定負責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在運抵現場前5天通知承包人。發包人(或包括為發包人提供設備、材料和部件的供應商)與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貨物的提貨單據清點箱件數量及外觀檢查,並根據裝箱單清點箱內數量、出廠合格證、圖紙、文件資料及外觀檢查。經檢查清點後雙方人員簽署交接清單。

經現場檢查清點發現箱件短缺,箱件內的數量、圖紙、資料短缺,或有外觀

缺陷的,發包人負責補齊、自費修復,缺陷未能修復之前不得用於工程。當發包人委託承包人修復缺陷時,另行簽訂追加合同。因上述情況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2) 承包人根據6.1.2款約定負責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在運抵現場前5天通知發包人。承包人(包括承包人、或為承包人提供設備、材料和部件的供應商、或分包人)與發包人(包括髮包人、或其代表、或其監理人)按每批貨物的提貨單據清點箱件數量及外觀檢查,並根據裝箱單清點箱內數量、出場合格證、圖紙、文件資料及外觀檢查。經檢查清點後,雙方人員簽署交接清單。

經現場檢查清點發現箱件短缺,箱件內的數量、圖紙、資料短缺,或有外觀缺陷的,承包人負責補齊、自費修復,缺陷未能修復之前不得用於工程。因此造成的費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6.2.5 質量監督部門及消防、環保等部門的參檢。發包人、承包人隨時接受質量監督部門、消防部門、環保部門、行業等專業檢查人員對製造廠、安裝及試驗過程的現場檢查,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對參檢中提出的修改、更換等意見,根據6.1.1款或6.1.2款約定提供的責任方來承擔增加的相關費用。因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責任方為承包人時,竣工日期不予延長;責任方為發包人時,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6.3 進口工程物資和報關、清關

6.3.1 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的進口採購責任方,及招標詢價方式,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採購責任方負責報關、清關,另一方有義務協助。

6.3.2 進口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的報關、清關的延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承包人負責進口採購的, 竣工日期不予延長,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負責進口採購的,竣工日期給予相應延長。

6.4 運輸與超限物資運輸

工程超限物資(超重、超長、超寬、超高)的運輸,由承包人負責,超限運輸和特殊措施等全部費用,包含在中標合同價格內。因超限物資運輸造成的費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擔。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竣工日期不予延長。

6.5 重新訂貨及後果

6.5.1 依據6.1.1款及6.3.1款的約定,由發包人負責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時,經發包人組織修復仍不合格的,由發包人負責重新訂貨並運抵現場。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停工、窩工,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實際費用;

使關鍵路徑延誤時,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6.5.2 依據6.1.2款及6.3.1款的約定,由承包人負責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時,經承包人修復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負責重新訂貨並運抵現場。因此造成的費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6.6 工程物資保管與剩餘

6.6.1 工程物資保管。根據6.1.1款由發包人負責提供的工程物資、6.1.2款由承包人負責提供的工程物資的約定,並委託承包人保管的,其工程物資的類別和估算數量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承包人按説明書的相關規定進行保管、維護、保養,防止變形、變質、污染和對人身造成傷害。在專用條款約定承包人提交保管維護方案的時間,方案包括:工程物資分類和保管、保養、保安、領用制度,以及庫房、特殊保管庫房、堆場、道路、照明、消防、設施、器具等規劃。保管所需的一切費用,包含在中標合同價格內。由發包人提供的庫房、堆場、設施和設備,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6.6.2 剩餘工程物資的移交。承包人為永久性工程保管的物資,在竣工試驗完成後,剩餘的工程物資無償移交給發包人(除非專用條款另有約定)。

  第7條 施工

7.1 發包人的義務

7.1.1 提供基準座標資料。發包人以書面形式並按約定時間將工程場地的基準座標資料(包括基準控制點、基準控制標高和基準座標控制線)提交給承包人。發包人有義務與承包人在現場交驗。發包人提供基準座標的內容和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因發包人提供基準座標資料的延誤,導致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1.2 審查總體施工組織設計。發包人有權對承包人根據7.2.2款約定提交的總體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審查,並在接到後的20日內提出建議、要求和補充要求。發包人的建議和要求,並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責任。發包人未能在20日內提出任何建議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權按提交的總體施工組織設計實施。

7.1.3 進場條件和進場日期。發包人根據批准的初步設計和7.2.3款約定由承包人提交的臨時佔地資料,與承包人約定進場條件,確定進場日期。發包人完成進場道路、用地許可、拆遷及補償等工作,保證承包人能夠按時進入現場開始準備工作。進場條件和進場日期在專用條款約定。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進場時間延誤,竣工日期順延。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因此發生的相關窩工費用。

7.1.4 提供臨時用水電等和節點鋪設。發包人按7.2.4款的約定,在承包人進場前將施工臨時用水、電等接至約定的節點位置,並保證其需要。上述臨時使用的水電等的類別、取費單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發包人按實際計量收費。發包人發包人無法提供的水電等,承包人納入報價。

發包人未能按約定的類別和時間完成節點鋪設,使開工時間延誤,竣工日期順延。未能按約定的品質和數量提供水、電等,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導致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1.5 辦理開工等批准手續。發包人在開工日期前,辦妥須要由發包人辦理的開工批准或施工許可證、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及其他所需的許可、證件和批文等。

7.1.6 施工過程中須由發包人辦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根據7.2.6款的約定,通知須由發包人辦理的各項批准手續,由發包人申請辦理。

因發包人未能按時辦妥上述批准手續,給承包人造成的窩工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導致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順延。

7.1.7 提供施工障礙資料。發包人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時間提供與施工場地相關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座標位置。發包人根據5.2.1款第(1)項、第(2)項的約定,已經提供的不再提供。承包人對發包人在合同約定時間之後提供的障礙資料,依據13.2.3款施工變更的約定提交變更申請,發包人給予合理批准。

因發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礙資料或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齊全,給承包人造成損失或損害的,由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導致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1.8 承包人新發現的施工障礙。發包人根據承包人按照7.2.8款的約定發出的通知,與有關單位聯繫、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及臨近的影響工程實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文物建築、古樹、名木、地下管線、線纜、構築物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墳墓等的保護工作,並承擔相關費用。

對於新發現的施工障礙,承包人可依據13.2.4款的約定提交施工變更申請,發包人給予合理批准。施工障礙導致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1.9 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據7.8款約定提交的健康、安全、環境管理計劃後20日內對之進行確認。發包人有權檢查其實施情況並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承包人按照發包人合理建議自費整改。

7.1.10 發包人履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由發包人履行的其他義務。

7.2 承包人的義務

7.2.1 座標複驗和放線。承包人有義務在現場與發包人共同複驗基準座標資料(含基準控制點、基準控制標高和基準座標控制線)。承包人按發包人提供的基準座標資料,對工程、單項工程、施工部位放線,並對放線的準確性負責。

承包人有義務提出並糾正發包人提供的基準座標資料中的差錯,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導致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2.2 施工組織設計。承包人在施工開工15天前或約定的其他時間內,向發包人提交總體施工組織設計。隨着施工進展向發包人提交主要單項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對發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議和要求,承包人自費修改完善。

總體施工組織設計提交的份數和時間,及需提交施工組織設計的主要單項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項工程的名稱、份數和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7.2.3 提交臨時佔地資料。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發包人提交,

(1)根據6.6.1款工程物資保管的約定,庫房、堆場、道路用地的座標位置、面積、佔用時間、用途説明,並須單列需要由發包人租地的座標位置、面積、佔用時間和用途説明;

(2)施工用地的座標位置、面積、佔用時間、用途説明,並須單列要求發包人租地的座標位置、面積、佔用時間和用途説明;

(3)進入施工現場道路的入口座標位置,並指明要求發包人鋪設與城鄉公共道路相連接的道路走向、長度、路寬、等級、橋涵承重、轉彎半徑和時間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時提交上述資料,導致7.1.3款約定的進場日期延誤的,由此增加的費用或(和)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7.2.4 臨時用水電等。承包人在開工日期30天前或約定的其他時間前,並按本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發包人能夠提供的水電等臨時使用的類別,向發包人提交施工(含永久性工程物資保管)所需的臨時用水電等的品質、正常用量、高峯用量、使用時間和節點位置。承包人自費負責計量儀器的購買、安裝和維護,並依據7.1.4款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單價向發包人交費(除非另有約定)。

因承包人未能按約定時間提交上述資料,造成承包人的費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誤時,由承包人負責。

7.2.5 協助發包人辦理開工等批准手續。承包人在工程開工20天前,通知發包人向有關部門辦理須由發包人辦理的開工批准或施工許可證、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及其他許可、證件、批件等。發包人需要時,承包人有義務提供協助。發包人委託承包人代辦並被承包人接受時,另行簽訂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7.2.6 施工過程中須通知辦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因臨時增加場外臨時用地,臨時要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或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提前20天通知發包人辦理相關申請批准手續。並按發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證件等,有義務予以配合。

因承包人未能在20天前通知發包人或未能按時提供由發包人辦理申請時要求的

承包人的相關文件、資料和證件等,造成承包人窩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誤的,由承包人負責。

7.2.7 提供施工障礙資料。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在每項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開工20天前,向發包人提交施工場地的具體範圍及其座標位置,發包人須對上述範圍內提供相關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座標位置(不包括髮包人根據5.2.1款第(1)項、第(2)項中已提供的現場障礙資料)。對於發包人在合同約定時間之後提出的現場障礙資料,按照13.2.3款的施工變更的約定辦理。

發包人已提供上述相關資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護義務,造成的損失、損害和責任,由承包人負責。因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約定,自費趕上。

7.2.8 新發現的施工障礙。承包人對在施工過程中新發現的場地周圍及臨近影響施工的建築物、構築物、文物建築、古樹、名木,以及地下管線、線纜、構築物、文物、化石和墳墓等,立即採取保護措施,及時通知發包人。新發現的施工障礙,按照13.2.3款的施工變更約定辦理。

7.2.9 承包人有義務保證其人力、機具、設備、設施、措施材料、週轉材料及其他施工資源,滿足實施工程的需求。

7.2.10 承包人有義務在施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監理人説明設計文件的意圖,解釋設計文件,及時解決施工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7.2.11 工程的保護與維護。承包人在開工之日至發包人接收工程或(和)單項工程之日,負責工程的保護、維護和保安責任,保證工程不因承包人的施工而受到任何損失、損害。

7.2.12 清理現場。承包人負責在施工過程中及完工後對現場進行清理、分類堆放,將殘餘物、廢棄物、垃圾等運往發包人、或當地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承包人不再使用的機具、設備、設施和臨時工程等撤離現場,或運到發包人指定的場地。

7.2.13 承包人有義務履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應由承包人履行的其他相關義務。

7.3 施工技術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術方法符合有關操作規程、安全規程及質量標準。

發包人對關鍵施工技術方法確認時,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該方法後的5日內予以確認或提出建議,發包人的任何此類確認和建議,並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責任。

7.4 人力和機具資源

7.4.1 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向發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資源計劃一覽表。施工人力資源計劃符合施工進度計劃的需要。並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報表格式、內容、份數和報告期,向發包人提供實際進場的人力資源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資源計劃一覽表投入足夠工種和人力,導致實際施工進度明顯落後於施工進度計劃時,發包人有權通知承包人按計劃一覽表列出的工種和人數,在合理時間內調派人員進入現場。否則,發包人有權責令承包人將某些單項工程、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發生的費用及延誤的時間由承包人承擔。

7.4.2 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向發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機具資源計劃一覽表。施工機具資源計劃符合施工進度計劃的需要。並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報表格式、內容、份數和報告期,向發包人提供實際進場的主要施工機具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機具資源計劃一覽表投入足夠的機具,導致實際施工進度落後於施工進度計劃時,發包人有權通知承包人按該一覽表列出的機具數量,在合理時間內調派機具進入現場。否則,發包人有權責令承包人另行租賃機具,因此所發生的費用及延誤的時間由承包人承擔

承包合同 篇7

廠方:瀋陽閩南石材城康達石業

承包方:身份證號碼:

為進一步加強企業管理,完善車間各項制度,提高生產工效,保證質量,降低成本,在按勞取酬,互利互惠原則,協商確認本合同,合同條款如下:

  一. 承包責任:

1. 承包期內承包者必須自覺遵守本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守則,操作規程,安全規則和勞動紀律,要有敬崗愛業的精神,樹立員工愛廠如家的主人翁思想。如有違反公司制度,將按規定給予經濟處罰,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2. 廠方負責為承包方員工購買保險,條件如下:承包方員工工作滿一年的,保險費由廠方負責,不滿一年的由承包方自行承擔。

3. 承包期間出現批量不合格的產品,廠方有權立即終止合同,並按不合格產品的條例賠償廠方的材料成本。

4. 承包期間若承包方要辭職,應提前三個月遞交書面辭職書給廠方,經廠方研究審批後方可辦理辭職手續。未辦理辭職不得擅自離開,否則視為自動離職處理,廠方沒收承包方其未發工料費作為賠償廠方損失。

5. 承包方至少保證三個班組的長住工人(注每組2-3人組合),並按照工廠的生產情況及時補充不足的工人,絕對不能因為人員問題而影響到工廠的生產進度,如有影響,廠方按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6. 承包方在生產過程中要確保安全生產,如有設備等存在不安全因素的要及時上報。

  二. 承包範圍:

1. 承包方負責公司下達生產單材料的切割,並負責工人工資,輔助材料,刀片及全部機台的日常保養與清潔,(人為操作造成損壞不論價值多少由承包方負責),一般設備維修要在當天內及時給與配合修護完成。

2. 承包方負責整個切邊車間衞生,水溝的清理。水池外水溝石粉由公司清理。

3. 承包方生產前須先看懂生產單的內容,並對生產要求與車間主管做整批單的生產計劃。做到生產前的產品省料,省時並按工程的要求從先到後,從急到緩,按時按質有條不穩的一條龍生產。

4. 承包方生產前要按車間管理的要求嚴格用料,有出現質量問題應及時上報車間主管,不得私自銷燬或將錯就錯生產,如有發現者按公司材料成本賠償。

5. 承包方生產出的邊板排放好,不可疊高,亂擺亂放。

6. 承包方生產出的產品需做好標識,按加工單編號,不能混箱亂擺亂放。

  三. 承包工料費用:

1. 質量要求:①承包方按生產單的規格進行合理切割,確保產品質量及出材率,如果出材率不高,需經管理人員許可才能切割,未經許可造成的損失由承包方承擔。②大板成材率≥95%;小板成材率應≥95%,廠方按加工單要求進行驗收。③加工過程中弄破板,按材料成本的20%計賠。

2.成後的單盡行結算,當月承包工料費在第二個月的5—15日左右發放(即1月份在2月5—15日左發放)。

四. 上班時應嚴格按規範進行操作,在工作中因人為原因造成的事故,保險公司理賠金不足部分由承包方自行負責;在工作範圍內非人為造成的工傷事故,如發生工傷事故,保險金受益人須授權給廠方。按政府單位調解後的醫藥費(理賠金)賠理。保險公司保險不足調解理賠金的部分,承包方與廠方各付一半責任。

五. 凡是在本廠工作滿一年者,廠方報來回車費800元整。

六. 以上各項條款希承包方嚴格遵守執行,共同協調,把公司的各項工作做好。本合同為期一年,到期後雙方可協調繼續承包合作,廠方原則上應優先承包方簽定下一年度的承包合同。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及簽字起生效。

廠方(簽名): 承包方(簽名):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包合同 篇8

項目名稱:

工程範圍:

建設單位:

承包單位:

年月日

(以下簡稱甲方),通過的方式將工程項目的施工、完成與缺陷維修授予(以下簡稱乙方)承擔。為強化工程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加快工程進度,提高投資效益,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合同並共同信守。

第一條工程名稱及內容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範圍

第二條建設工期

本工程項目於年月日開工,年月日竣工。總工期為,主要分部、分項工程工期為。

第三條質量目標

本工程項目交工驗收要求達到合格,竣工驗收要求達到合格,分部、分項工程要求達到合格。

第四條工程造價

本合同工程總造價為人民幣圓整(¥元)。如有變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經雙方共同協商議定後,按增加工程量的實際工程造價報經上級領導機關及主要領導的核實審批後議定實際增加工程部分的實際工程價款。

第五條工程價款結算一、在甲乙雙方共同簽訂合同協議書後,在乙方主要施工設備進廠後,甲方須預付給乙方35%的開工預付款。剩餘工程款項按實際完成工程量的進度,三期支付給乙方至工程總價款的95%。剩餘5%的工程款甲方預留為工程質量缺陷維修保證金。期滿一年後如未出現工程質量的缺陷,甲方一次性付清給乙方預留的工程質量保證金。

第六條工程管理和工程質量

一、甲乙雙方應共同努力實現本工程項目的質量目標。甲方將根據目標要求進行嚴格的施工管理和質量控制,在施工過程中,甲方將不定期對乙方進行檢查。如發現乙方未履行合同或未全面履行合同,或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或有未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等其它行為的,甲方將根據有關制度、辦法和本合同有關條款對乙方實行處罰。乙方應建立健全由主要領導負責的全面質量管理體系,嚴格按設計組織施工,努力提高全員質量意識,並嚴格按目標規定的標準要求對工程組織實施。

二、乙方應嚴格按合同確定的開竣工日期、甲乙雙方共同確定的各階段計劃目標及工程進度計劃組織施工,由於乙方違背雙方共同確認的進度目標要求而引起的一切後果和經濟損失其責任由乙方自負。

三、合同簽訂後,乙方必須以部頒施工技術規範及部頒《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等做為施工依據和質量檢查標準,未按設計施工和未達到質量標準的返修工程費用由乙方負責。

四、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生設計變更、材料代用、質量事故等事宜,按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和甲方制訂的有關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辦理。由於乙方不按規定申報設計變更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其責任由乙方自負。

五、乙方要加強施工管理,保證文明施工和安全生產,各種材料堆放,施工場地佈置必須整齊、合理,嚴禁野蠻施工。提高安全、防災、保險意識,工程的施工方案必須滿足安全和防災的要求,消滅不安全隱患,杜絕事故的發生。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負責。

第七條材料

一、工程所需各種材料由乙方自行採購,均不再調差。

二、各種材料進場前必須經試驗合格,否則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其責任由乙方自負。第八條驗收一、工程竣工時,乙方應按部頒《公路工程交(竣)工驗收辦法》、《公路工程質量評定標準》和甲方有關工程驗收的規定準備技術檔案、交(竣)工資料,並在進行初驗的基礎上向甲方遞交(竣)工報告。

二、甲方在收到交(竣)工報告後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檢查驗收。

三、本工程項目交工驗收要求達到,竣工驗收要求達到,分部、分項工程要求達到。

第九條其它

一、關於施工臨時用電、臨時用地等事宜,均由乙方自行辦理。

二、在工程施工中發生的運輸便道的修建、現有交通設施的改造等費用一律由乙方承擔,必要時甲方可幫助協調,但甲方在協調過程中不承擔任何費用。

三、乙方應加強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意識。加強對取、棄土場地和施工現場的整型清理、恢復和管理工作。取土、棄土場需經甲方的同意。雖經甲方同意,但由於乙方施工造成環境污染或因取土、棄土等原因引起的與外界的所有爭端、索賠費用均由乙方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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