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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的國際貿易合同四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國際貿易合同4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實用的國際貿易合同四篇

國際貿易合同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買雙方確認根據下列條款訂立本合同:

1.貨號 名稱及規格

單位

數量

單價

金額

合計:

總值(大寫):

允許溢短_________%。

2.成交價格術語:_________(□FOB□ CFR□CIF□ DDU□_________)

3.出產國與製造商:_________

4.包裝:_________

5.裝運嘜頭:_________

6.裝運港:_________

7.目地港:_________

8.轉運:□允許□ 不允許;分批裝運:□允許□不允許

9.裝運期:_________

10.保險:由_________按發票金額110%,投保_________險,另加保_________險。

11.付款條件:_________

□買方通過_________銀行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_________期信用證。

□付款交單:買方應對賣方開具的以買方為付款人的見票後_________天付款跟單匯票,付款時交單。

□承兑交單:買方應對賣方開具的以買方為付款人的見票後_________天承兑跟單匯票,承兑時交單。

□貨到付款:買方在收到貨物後_________天內將全部貨款支付賣方(不適用於FOB、CFR、CIF術語)。

□_________

12.單據:賣給方應將下列單據提交銀行議付/託收。

(1)運單

□海運:全套空白抬頭/指示抬頭、空白背書/指示背書註明運費已付/到付的已裝船清潔海運/聯運正本提單,通知在目的港_________公司

□陸運:全套註明運費已付/到付的裝車的記名清潔運單,通知在目的地_________ 公司。

□空運:全套註明運費已付/到付的記名空運單,通知在目的地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

(2)標有合同編號信用證號及裝運嘜頭的商業發票一式_________份。

(3)由_________出具的裝箱單或重量單一式_________份。

(4)由_________出具的質量證明書一式_________份

(5)由_________出具的數量證明書一式_________份

(6)保險單正本一式_________份。

(7)_________簽發的產地證一式_________份

(8)裝運通知:_________

另外,賣方應在交運後_________小時內以特快專遞方式郵寄給買方第_________項單據副本一套。

13.裝運條款:

□FOB

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日期前30天,以電報/電傳/傳真通知買方合同號、品名、數量、金額、包裝件、毛重、尺碼及裝運港可裝日期,以便買方安排租船/訂艙。裝運船隻按期到達裝運港後,如賣方不能按時裝船,發生的空船費或滯期費由賣方負擔。在貨物超過船舷並脱離吊鈎以前一切費用和風險由賣方負擔。

□CIF或CFR

賣方須按時在裝運期限內將貨物由裝運港裝船到目的港。在CFR術語下,賣方應在裝船前2天電傳/傳真/電報買方合同號、品名、發票價值及開船日期,以便買方安排保險。

□DDU

賣方須按時在裝運期限內將貨物由裝運港裝運至目的港。

□_________

14.裝運通知

一俟裝載完畢,賣方應在_________小時內電傳/傳真/電報買方合同編號、品名、已發運數量、發票總金額、毛重、船名/車/機號及啟程日期等。

15.質量保證:

貨物品質規格必須符合本合同及質量保證書之規定,品質保證期為貨到目的港_________個月內,在保證期限內,因製造廠商在設計製造過程中的缺陷造成的貨物損害應由賣方負責賠償。

16.商品檢驗:

賣方須在裝運前_________日委託_________檢驗機構對合同之貨物進行檢驗並出具檢驗證書,貨到目的港後,由買方委託_________檢驗機構進行復檢。

17.索賠

如經中國_________檢驗機構複檢,發現貨物有損壞、殘缺或品名、規格、數量及質量與本合同及質量保證書之規定不符,買方可於貨到目的港後_________天內憑上述檢驗機構出具的證明書向賣方要求索賠。如上述規定之索賠期與質量保證期不一致,在質量保證期限內買方仍可向賣方就質量保證條款之內容向賣方提出索賠。

18.延期交貨違約金

除雙方認可的不可抗力因素外,賣方遲於合同規定的期限交貨,如買方同意遲延交貨,賣方應同意對信用證有關條款進行個性和同意銀行在議付貨款時扣除本條規定的違約金。違約金總值不超過貨物總價值的5%,差率按7天0.5%計算,不滿7天仍按7天計算。在未採用信用證支付的情況下,賣方應將前述方法計算的違約金即付買方。

19.人力不可抗拒: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約,賣方概不負責,但賣方應將上述發生的情況及時通知買方。

20.爭議之解決方式:

□任何因本合同而發生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在中國深圳。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_________

21.法律適用

本合同之簽訂地、或發生爭議時貨物所在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被訴人為中國法人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除此規定外,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

22.本合同使用的FOB、CFR、CIF、DDU 術語系根據國際商會《Incoterms 1990》

23.文字:本合同中、英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文字解釋上,若有異議,以中文解釋為準。

24.附加條款(本合同上述條款與本附加條款有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_________。

25.本合同共_________份,自雙方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賣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國際貿易合同 篇2

賣方:_____________(____ 國法定地址、電話、傳真、法人代表、職務)

買方:_____________(____ 國法定地址、電話、傳真、法人代表、職務)

雙方協商一致,同意並達成如下貿易協議,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合同所列條款,包括了雙方達成的全部協議,並取代在此以前雙方所達成的一切協議。除雙方授權主管人或代表同意書入本合同的條款外,其餘一律無效。

第二條 買方須由賣方承認的銀行,開出不可撤消的、無追索權的、保兑的、可轉讓的、可分割的、允許轉船和分批裝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見票即付信用證。信用證有效期為末批貨物從裝運港啟運後45天。信用證承兑費用由買方支付。

第三條 賣方須向議付行提交下列單據:

1.整套清潔海運提單一式兩份;

2.發票一式四份;

3.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質量證書一式兩份;

4.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數量/重量檢驗報告一式兩份。

第四條 允許的溢短裝數量為相當於信用證總金額5%的貨物數量。

第五條 交貨:

1.交貨期為____________________;

2.裝運港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六條 裝運條件:

3.買方應在船達裝運港前10天,將該船的詳細情況,包括船名、船籍、預達日期、船長和船員之國籍、呼號、載重噸位、吃水、總長及按國際海運慣例所需的其他資料,以電報告知其代理;

4.買方應將租船方出具的租船單一份儘快提交給賣方。

第七條 貨物裝船後,凡發生貨物短缺、損壞、變質,其風險均由買方承擔。貨物之投保由買方自理。

第八條 買方應通過銀行及時向賣方提供履約定金,金額為合同總值的3%,有效期為末批貨物自裝運港啟運後30天。此定金作為買方部分違約但尚未涉及全部協議的違約罰金。買方不按第2條開出不可撤消的信用證時,賣方有權立即終止合同,沒收上述3%定金並寫信給買方告知理由。

第九條 買方須按本合同第2條所規定的日期前開立本批交易信用證,否則,賣方有權不經通知取消本合同,並對由此而遭受的損失提出索賠。

第十條 適用規則和章程:

1.裝運條款:見清單b;

2.外輪在________ 港速遣費和滯期費收取規定,見清單c;

3.滯期費率/速遣費率以及裝卸結算法則刊行於________,________應遵照________ 頒佈之規則予以辦理。所有費用均由買方承擔。

第十一條 除保險公司和船方應承擔的索賠外,凡涉及貨物質量、數量和重量等爭執,雙方應通過協商予以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則提交________ 商檢局或其下屬單位進行裁決,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均無權上訴。

第十二條 賣方因無法控制之因素,諸如不可抗力、政變、罷工、禁運、解僱等造成合同貨物推遲交貨或妨礙交貨,賣方不承擔責任。但賣方按買方之要求,應向買方掛號郵寄由________出具的證書,如有可能,也可提交由________某一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書。

第十三條 凡涉及本合同或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執,雙方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可提交被告國家仲裁機構根據該國仲裁規則和程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該仲裁機構另有判定外,則由敗訴方負責。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用____ 文簽署,經買、賣雙方代表簽字後生效。

清單a:

1.物品名:____________

2.貨物規格:________

3.數量:(由賣方定,買方同意溢短裝總數之5%)

4.單價:____________

5.總值:u.s.d________________ (每公噸價為________ 總值按實際交貨數量而定)

6.包裝:____________

清單b:裝運條款

2.每批貨物裝運前15天,買方應將:船名、船籍、抵港日期、合同號、載重噸位等須經賣方認可的項目以信件告知賣方,以便買方安排交貨。

3.買方將委託裝運港________ 遠洋運輸公司作為其海運代理,買方承擔一切費用,買方將通過________ 獲得該船進出裝運港口的所有簽證。

買方須於船抵裝運港10天之前,將該船詳情以信件告知賣方(包括船名、船籍、船員人數、船員國籍、呼號、載重、吃水和總長等)。

4.船達裝運港,賣方不能及時裝貨,由此而引起的空艙費和滯期費則由賣方承擔。

若15天裝運期滿而船未達裝運港,則自16天起的倉儲費和滯期費由買方承擔。

5.賣方保證一個工作日連續24小時每個艙口的裝貨率為________公噸,滯留期/速遣期按附件c之規定計算,________遠洋運輸公司按外輪停靠________港的有關速遣費和滯留費計算暫行規定,與買方直接進行結算。

6.貨裝完畢,賣方將合同號、品名、數量、載運船名和啟航日期以信件告知買方。

清單c:

外輪停靠________ 港裝卸有關速遣費和滯期費計算規定

甲方代表: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乙方代表: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國際貿易合同 篇3

合同號:

甲方(生產廠家):

乙方(中間人):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為甲方產品尋找海外客商,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委託事項

甲方委託乙方尋找合適的海外客商推銷空氣清新機產品。

  第二條 委託事項的具體要求

(1)甲方應該保證所生產的產品的合法性及保證產品質量。

(2)甲方與海外客商交易的具體價格、交貨方式、支付方式等由甲方與海外客商雙方協商約定。

(3)乙方不對甲方與海外客商的交易提供擔保,甲方應該嚴格按照國際貿易術語中的“FOB、CIF”等條款與海外客商簽訂的合同。

  第三條 佣金的計算、給付方式、給付時間

(1)甲方支付的佣金包括乙方的居間活動費用及相關費用。

(2)甲方同意對於客户第一個訂單按合同成交總額的3%支付佣金給乙方。

(3)給付方式與時間:在甲方與海外客商簽訂合同並拿到海外客商開出的.符合要求的信用證後,甲方應該支付佣金的30%給乙方,該供應合同執行完後在15天內支付餘下的佣金給乙方。

  第四條 乙方義務

(1)應出示身份證等真實身份證明

(2)應盡力完成甲方的委託事項,按照甲方提出的條件為甲方尋找客户,並將情況及時向甲方如實彙報,為甲方與海外客商簽訂合同提供聯絡、協助、撮合等服務,並促成甲方與海外客商的買賣合同的成立。

(3)不得提供虛假信息、隱瞞重要事實或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利益。

(4)對甲方的經濟情況、個人信息、商業祕密等保守祕密。

(5)收取佣金時,應向甲方開具規範的收據。

(6)本合同簽訂後,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預收費用。

  第五條 委託事項的完成

“完成委託事項”是指完成本合同第一條所列全部委託事項。海外客商與甲方未簽訂書 面買賣合同且未開出符合約定的信用證,乙方僅為甲方提供信息,或為甲方與海外客商簽訂買賣合同提供聯絡、協助、撮合等服務的,均視為委託事項未完成。委託事項未完成或未在委託期限內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乙方將委託事項全部或部分轉委託給第三人處理時,應當事先徵得甲方的同意。

  第六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雙方可以以書面形式協商解除合同。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乙方怠於履行盡力義務的,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佣金;

(2)乙方提供虛假信息、隱瞞重要事實或有惡意串通行為的,除退還已收取的佣金外,應按照_____標準支付違約金。甲方除按約定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對超出違約金以外的損失進行賠償。

(3)乙方為甲方介紹的海外客商為非法經營或未滿足甲方的特定要求的,退還已收取佣金。

(4)甲方若不按本合同的第三條的第(2)項執行,逾期應該支付乙方滯納金:總佣金的千分之五/天。

(6)甲方同意凡乙方所介紹的海外客商,其將來與甲方發生的每筆清新機業務,甲方從第二單起之後的訂單,將按合同金額的2%支付佣金給乙方,否則,甲方願意接受合同成交金額的30%罰款支付給乙方。

  第八條 合同一經生效,即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合同內容進行變更或對未盡事項做出補充規定。變更或補充規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相關條款的約定是在不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前提下做出的,如果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對委託人、居間人及海外客商的資質、資格及其他有關方面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爭議解決方式

對違約行為若雙方協商不成,可憑此合同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即生效。

甲方: 乙方: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國際貿易合同 篇4

一、國際貿易中合同風險的成因

造成國際貿易中合同風險的原因,既有客觀的貿易環境特殊性影響,也有企業主觀的自身因素。經營環境不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通常會面對東道國和國際環境的影響,不同國家的政治體制、科技水平、風俗習慣、法律水平、文化差異差別很大,如果不熟悉這些差別,信息掌握不準確不及時,就會使得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面臨風險。有時某種產品存在多種質量標準,諸如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國際標準,多種標準混雜容易發生差錯,比如我國向日本出口家禽,日本的衞生標準高出國際標準的500倍,如果出口方不熟悉該標準最終勢必發生合同糾紛。從企業自身來講,許多企業本身在現代經營管理方面存在許多問題,管理方式和經營理念與國際標準不接軌,缺乏熟悉跨國經營的高素質專業人才,且自身管理水平不高,甚至發生合同資料保存不完整,文檔資料不清晰,交接不及時甚至丟失現象。最終因證據不足無法向對方索賠,無法維護合法合理的權益。此外抗風險意識和法律意識淡薄。當前國際市場競爭激烈,許多企業為了搶到合同盲目壓價,完全不顧及潛在的風險,重口頭承諾輕證據保留,重中標輕履約,抗風險意識十分淡薄。許多國家包括我國在內,法制不健全,法律意識淡薄,有些企業不履行合同成為家常便飯,而發達國家法制化程度較高,要求合同雙方必須嚴格執行合同條款,否則將被索賠從而遭受損失。

二、國際貿易中合同風險的防控

(一)善於利用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資料,妥善保留來函電

合同內容除雙方的協議以外,還包括一些單方函件,如各種報價、形式發票、電子郵件、各種信件和傳真,甚至是即時通訊記錄。尤其對於複雜交易,合同雙方可能會對合同涉及到的某一條款反覆通過函件進行磋商以致達成一致,那麼這本身就是一個合同條款,即使該條款不被載於合同中,具有法律效力。且在保存證據資料時通常對對方發來的資料保存較好,而對己方發出的資料出現混亂和保存缺失,所以在發出資料時應當對文件備份,並進行歸類,標記日期和事件以便查閲。

(二)制定恰當的法律適用條款

目前國際上用於調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實體法律規範中最重要的一部國際公約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但《公約》還存在很多缺陷,其並未涉及合同有效性、所有權轉移及人身傷害等重大問題,受損方的舉證責任也未明確規定,而且實踐中還存在《公約》與國內法優先適用的問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標的額大,法律關係複雜,容易產生法律糾紛,所以在制定合同時要謹慎選擇合同所適用的法律:比如在適用時不一定只選擇一個實體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選擇法律時可以合同某一條款適用一國法律,合同另一條款適用另一國家法律,並無法律規定只能選擇一個實體法,宗旨是符合雙方共同利益並有利於問題的最終解決。此外,《公約》中關於風險轉移的時間問題的第69條前兩款規定與我國《合同法》有所區別,適用應當注意。《公約》第69條第一款規定風險從貨物交給買方處置但買方不收貨從而違反合同時轉移;而《合同法》第143條規定若買方使得標的物不能如期交付,則自違約之日風險轉移。二者有很大不同,《公約》規定買方在“適當的時間”內不接收貨物,風險就轉移到買方,《合同法》規定自“違反約定之日”起買受人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事實上《公約》的規定相對更合理,因為給予買方適當的時間使得買方並非一旦風險發生就要承擔所有責任,相反會促使買方不對損失聽之任之,防止損失擴大;另外促使買方儘快收貨,有利於商品交換流通,儘量減少雙方損失。所以在適用法律時買賣雙方在這一問題上可以儘量適用《公約》。按照《合同法》第146條規定,雙方約定了交付地點且貨物已交付到該地點而買方未收取貨物的,風險自貨交第一承運人時轉移至買方,而對於《公約》69條第二款並未明確指出風險的轉移時間點,但是實踐中通常應在跨國承運人卸貨時發生轉移,所以在簽訂合同時應該在合同中予以明確,防止糾紛發生。

(三)合理制定索賠條款包括制定損害賠償和違約金條款。

由於各國對損害賠償原則的不同認識,在制定損害賠償條款的時候需要解決對準據法的選擇以及應對選擇了不同準據法的結果。由於各國對損害賠償的規定差別太大,而《公約》是目前國際上用於調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最重要的一部國際公約,我國也早已加入該公約,對《公約》的條款更加熟悉。因此以《公約》為準據法解決損害賠償問題能夠儘量與貿易伙伴達成一致,減少糾紛可能性,有利於合同的履行。但是訂立合同時注意,《公約》中對於損害賠償的時間、地點、非金錢損失賠償、損益相抵原則規定不明確,尤其是損益相抵原則在國際貿易中非常實用,所以如果適用《公約》,合同當事人要在合同中對於《公約》中未規定的重要事項予以明確規定。因此訂立合同時要選擇對自身有利的法律來規定損害賠償條款。違約金數值由雙方協商確定,首先,合同中規定的違約金數額要根據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數額來定,約定的違約金不能背離該損失數額;其次,當合同中規定的違約金數額低於損害方的實際損失的,被損害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而合同中規定的違約金數額過分高於被損害方的實際損失的,損害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而一般高於實際損失則無權請求減少。違約金是一種違約責任方式,不必進行先行交。實踐中在違約金問題上經常出現糾紛,常有用違約金進行欺詐的案例,因此出口方簽訂合同違約金條款時應注意對方的履約能力,履約期限以及要有防範利用違約金欺詐的意識。

(四)選擇恰當的糾紛解決途徑

當出現國際貿易糾紛時,應當按照合同預先約定的途徑予以解決,合同中通常約定的方式是仲裁和訴訟。實踐中仲裁常見風險點主要集中在模稜兩可的仲裁協議中,貿易糾紛分歧較大,無法調解也不適用於仲裁,那麼貿易方通常會提起訴訟。仲裁和訴訟各有一定利弊,其實通常來説關鍵看我方企業在對方國家有無資產,如果我方企業在對方國家沒有資產,對方企業在我國有資產則選擇訴訟,便於在我國法院提起訴訟並執行財產,對我方當事人有利,否則一般選擇仲裁。只是在實際工作中應對仲裁和訴訟的應用加以區分,根據實際需要選擇仲裁或訴訟,從利於解決合同糾紛,保障企業合法權益為出發點,對預見風險進行有效防範,促進企業生產經營發展。

(五)簽訂合同保值條款

由於國際市場價格並非一成不變,加之貿易國的法令、動亂、罷工等意外事件的影響,使得合同不能按照規定履行。規避此類風險,需要在合同中對容易發生變故的風險點做出事前約定,簽訂合同保值條款。如為了應對匯率變化問題,簽訂合同時應註明如果計價貨幣的匯率發生重大變化,當變動值超過合同總標的額的一定比例時,應該以匯率變動幅度的一定比例來重新調整合同價格,從而使交易雙方共同分擔匯率變動而產生的風險。或者訂立合同時雙方協商選定幾種參照貨幣作為保值貨幣避免外匯風險的發生。如果貿易國局勢動盪,應該儘量在合同中約定因政府更迭、法令變更等原因導致的損失,相對方可以免責;總之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儘量詳細規定,規避可能面對的各種合同風險。

(六)巧妙選擇付款方式

國際貿易中對於貿易雙方尤其是出口方而言經常面臨無法收匯的困境,所以合同中應該選擇合適的付款方式避免難以收匯的風險。國際貿易中普遍採用的匯款方式是信用證和託收。信用證雖是銀行信用,與託收相比理論上更安全可靠一些,但實際業務中並非如此。託收與信用證相比,託收中雖然出口人面臨的信用風險較大,但出口方可以通過對交易對象的謹慎選擇、對成交金額的控制、投保出口信用險等措施來降低或規避風險,但信用證中雖然可以通過指定交易對象、提高知識技能等措施控制某些風險,但對單證不符或者信用證軟條款的風險卻難以應對。而且信用證對合同當事人的知識技能要求很高,需要熟知《UCP》等國際貿易慣例規則,並且需要熟練運用於實踐。所以在簽訂合同時,如果雙方當事人是初次交易,可以使用信用證,因為信用證較好地實現了賣方獲得付款與買方獲得合同要求的貨物這兩種對立需求之間的平衡,若貿易雙方不是互相瞭解則可使用信用證。但是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是頻繁交易的貿易伙伴,對對方的資信、企業生產能力相對了解則可以選擇託收的方式。因為信用證的開證、交單、審單等流程繁多,操作複雜而且費用高,極其容易發生糾紛,並非有十足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