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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協議

在生活中,協議的使用成為日常生活的常態,協議能夠成為雙方當事人的合法依據。協議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協議,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協議

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協議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聯繫電話:

乙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聯繫電話:

第一條甲方是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運營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和監督掛牌公司的股票轉讓及相關活動,實行自律管理。乙方是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申請其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乙方已向甲方提交了掛牌申請及相關文件,並取得了甲方同意掛牌的審查意見及中國證監會核准。

第二條為規範乙方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行為,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甲乙雙方根據《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等規定,簽訂本協議。

第三條甲方的權利:

(一)甲方有權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授權範圍內對乙方實施日常監管;甲方有權依據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細則、指引、通知等規定(以下簡稱“甲方業務規則”)對乙方的股票掛牌、公開轉讓、終止掛牌等行為進行管理。

(二)甲方有權依據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收費標準收取掛牌費。

第四條甲方的義務:

(一)甲方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製定甲方業務規則並及時公佈,為乙方及其他市場主體參與市場活動提供製度保障。

(二)甲方負責運營、管理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發佈市場信息,為乙方及其他市場參與主體提供正常的信息環境。

(三)甲方負責提供股票轉讓平台及相關設施,安排乙方股票掛牌,組織乙方股票轉讓活動。

(四)甲方負責提供信息披露服務平台,安排乙方首次掛牌信息披露及日常信息披露。

(五)甲方應當接受乙方的諮詢,對其股票掛牌操作提供必要的.指導。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

(一)乙方有權向甲方諮詢股票掛牌操作事宜,並獲得甲方的指導。

(二)乙方有權獲得甲方提供的股票轉讓、信息披露平台及相關設施服務。

第六條乙方的義務:

(一)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日常監管及管理。

(二)乙方承諾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法律文件。乙方進一步承諾遵守甲方業務規則,履行包括但不限於規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義務。乙方應保證並責成其包括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內的全體員工理解並遵守本協議內容。

(三)乙方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掛牌時和掛牌後作出的承諾文件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本協議的附件。乙方應保證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簽署該等承諾文件。

(四)乙方應按本協議約定向甲方繳納掛牌費。

(五)乙方應按要求參加甲方組織的業務培訓。

(六)乙方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甲方任何導致乙方不再符合掛牌要求的公司行為或其他事件。

第七條掛牌費:

(一)掛牌費包括掛牌初費和掛牌年費,由甲方依據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收費標準收取。

(二)乙方應當在掛牌日前繳納按照掛牌首日總股本計算的掛牌初費,並在每年7月15日以前一次性繳納按照公司上一年度末總股本計算的本年度掛牌年費。

(三)掛牌當年的掛牌年費按照掛牌首日的總股本和實際掛牌月份(自掛牌日的次月起計算)予以折算,與掛牌初費一併繳納。

(四)乙方逾期繳納掛牌費,甲方有權每日按應繳納金額的3‰收取滯納金。

(五)經甲方催告後,乙方於10個工作日內仍未繳納的,甲方有權對乙方採取監管措施,並保留向乙方主張其違約造成之全部損失的權利。

(六)乙方股票終止掛牌後,已經交納的掛牌費不予返還。

第八條本協議的執行與解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九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甲方業務規則執行。

第十條與本協議的解釋或執行有關的爭議及糾紛,應首先由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自爭議或者糾紛發生之日起的30天內未能通過協商解決,任何一方均可將該項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當時適用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仲裁裁決為最終裁決,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一條雙方一致同意,本協議生效後,如因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法律文件及甲方業務規則發生變化,導致本協議相關條款內容與修訂或新頒佈的上述法律、法規、規章、甲方業務規則等內容相牴觸,本協議該部分條款將自動變更並以修訂或新頒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甲方業務規則內容為準。

儘管有前款內容,本協議其他不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甲方業務規則內容相牴觸的條款持續有效。

第十二條乙方申請終止或被甲方終止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本協議自終止掛牌之日自動解除。本協議解除不影響甲方依法向乙方主張本協議項下未結費用、滯納金支付的權利。

第十三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可以以書面方式對本協議作出補充,經雙方簽字蓋章的有關本協議的補充協議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本協議一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簽字):或授權代表(簽字):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日

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協議2

甲方: 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管理細則(試行)》等相關規定,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經甲方同意,乙方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可從事以下業務:

(注:根據申請從事的業務種類如推薦業務、經紀業務等進行填寫)

第二條乙方充分理解並同意遵守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細則、指引通知等相關規定(以下統稱為“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定”),勤勉盡責、誠實守信、規範運作,接受甲方的自律管理。

第三條甲方的權利:

(一)對乙方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開展本協議第一條中的業務進行自律管理。

(二)對乙方違反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定的行為,依據《業務規則》及相關細則的規定,採取相應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三)按規定收取乙方相關費用。乙方欠繳相關費用的,甲方可視情況限制、暫停直至終止乙方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從事相關業務。乙方主動申請終止並經甲方同意或者因違規等原因被甲方終止從事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相關業務的,乙方已繳納的費用不予返還。

第四條甲方的義務:

(一)為乙方提供股份轉讓平台及相關設施。

(二)為乙方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開展本協議第一條中的業務提供指導和培訓。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

(一)可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開展本協議第一條中的業務並使用甲方提供的服務和設施。

(二)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開展本協議第一條中的業務時,獲得甲方指導和培訓。

第六條乙方的義務:

(一)恪守乙方為從事本協議第一條中的業務作出的各項自律承諾。

(二)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及各項內部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地開展業務,有效防範業務風險,維護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穩定運行。

(三)按規定配備合格業務人員,對業務人員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從事相關業務活動進行嚴格管理。業務人員不能勝任相關職責的,乙方應及時更換;業務人員違反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定時,乙方應視情節輕重對其進行處分。

(四)配合甲方的監督檢查,按照甲方要求及時説明情況,提供相關的業務報表、賬冊、原始憑證及其他文件、資料,不以任何理由拒絕或者拖延提供有關資料,不提供虛假、誤導性或者不完整的資料。

(五)按照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按時向甲方交納相關費用。

第七條協議的變更與解除

(一)因修訂或者頒佈實施新的法律、法規、監管部門的規定或者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定,導致本協議相關條款內容與修訂或者新頒佈的相關規定內容相牴觸的,本協議與之相牴觸的有關條款自動變更,以修訂或者新頒佈的相關規定內容為準,其他條款繼續有效;任何一方不得以此為由解除本協議。

(二)乙方主動申請終止或者因違規等原因被甲方終止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從事本協議第一條所指部分業務的,本協議中關於所終止業務的專門規定自動失效。

(三)乙方主動申請終止或者因違規等原因被甲方終止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從事本協議第一條所指全部業務的,本協議自動解除。

第八條違約責任、免責以及爭議解決

(一)乙方因違反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定被甲方實施暫停、限制或者終止業務等紀律處分,導致與投資者或者其他利益相關者產生糾紛的,由乙方自行處理,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乙方違反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定而遭受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受到暫停、限制或者終止相關業務等處分而造成的損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三)除上述第(一)、(二)款外,因乙方違反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定,或者因乙方其他經營活動而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保留全部依法向乙方主張賠償的權利。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本協議部分條款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約定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情形的一方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在知曉上述情況後立即將情況通知對方,並採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五)本協議項下產生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爭議或糾紛未能通過協商解決,任何一方均可將該項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當時適用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為最終裁決,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九條協議附件

(一)本協議附件包括證券公司從事相關業務自律承諾書。

(二)本協議的各項附件為本協議所必不可缺的組成部分,同時亦為履行本協議所必不可少的條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約束力。

第十條本協議規定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或存在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應當重新簽訂協議或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十一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以下無正文,為簽字頁)

甲方(蓋章):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