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合同模板合集7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集體土地合同7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集體土地合同 篇1【基本案情】
朱大系甲組村民,在20xx年2月因辦加工廠需要土地建廠房,於是,他與相鄰的乙組村民徐某協商:以每畝地8,000元的價格,購買徐某承包乙組的1.3畝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雙方訂立了《徵地協議》一式三份,並共同請了一位證人在協議書上以見證人的身份簽了字。這樣,朱大未經任何行政機關批准就建了廠房,且該廠一直經營至20xx年2月。20xx年3月,房地產開發商常某找到朱大,同意以每畝人民幣15萬元的價格購買上列土地開發商品房對外銷售。朱大與常某於20xx年3月15日共同簽訂了《土地轉讓協議》一式三份,雙方約定:朱大將上列土地轉讓給常某開發建商品房銷售,常某以每畝15萬的價格付給朱大;雙方簽字後協議即生效。
徐某的妻子武某在得知自家的承包地過去是8000元一畝賣給朱大,現在朱大以每畝15萬的價格賣給常某時,對朱大從自家的承包地中獲得了巨大利益而感到心中不平。20xx年4月,武某以原告的身份向人民法院起訴朱大,提出訴訟要求:1、依法確認《徵地協議》無效;2、返還上列土地的使用權、經營權;3、朱大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
法院受理後,被告進行答辯。被告認為:1、在20xx年2月雙方簽訂了《徵地協議》書,雙方是自願的,是公平交易;2、在當年買賣土地的價格也很公道,且徐某已經收取了我方的錢款;3、雙方的土地買賣行為,時間已經過去了10年,超過了法定的訴訟時間規定,法院應當不予受理。
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審理。並依法做出了判決:確認原、被告土地買賣合同《徵地協議》無效。
同時,法院依法定職權向雙方所在地的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監察機關提出了司法建議:由行政機關對雙方的私自買賣土地行為進行處罰。
【法律分析】
在上述買賣土地的違法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規有: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由此可見,朱大與徐某、朱大與常某之間的土地買賣交易,雖然有他們雙方簽訂的《土地轉讓協議》和《徵地協議》,但是比照上述法律條文,顯然是違法的。因此,他們之間的土地買賣行為不但不受法律保護,還要受到法律的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設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法院據此提出由行政機關對雙方的私自買賣土地行為進行處罰。
3、《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朱大與徐某、朱大與常某之間的徵地協議無效。
4、《民法通則》第58條中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案例啟示】
隨着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農村土地也隨之升温,由此引發的非法買賣或轉讓土地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多數農民羣眾認為是在買賣、處置自己的土地,與別人無關。要消除這種錯誤的思想認識誤區,維護法律法規尊嚴,相關部門應加大對農村《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同時提醒廣大農民朋友:非法買賣農村集體土地非但得不到法律的保護,還要承擔法律責任,因此不要聽信他人承諾或懷有僥倖心理買賣或轉讓農村集體土地。
集體土地合同 篇2發包方:萬州區小周鎮馬道村1組
承包方: 住所 :重慶市萬州區小周鎮馬道村1組
按照萬州區小周鎮馬道村1組社員大會審議通過的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自願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發包方提供的土地。為明確土地承包關係,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
一、 承包土地的地類、面積和位置
本合同協議承包的土地為耕地和園地,共 塊,面積 畝。其中:田 塊,共 畝;土 塊,共 畝。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共30年,從 1998年 07月01日起,至20xx年06月30日止。
三、承包土地的用途
本宗土地的用途為農業生產。
四、發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擁有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國家徵用土地時,青苗補償費歸土地耕種者享有,土地徵用補償費的其餘部分歸發包方所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使用。
(二)發包方有權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三)承包方流轉承包地和因分户拆分承包地時,如果損害集體和其他社員的利益,發包方有權拒絕批准並制止實施。
(四)用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融資,必須經發包方同意。發包方將承包地流轉給第三方的,流轉合同書應予註明發包方的本項權利。
(五)承包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發包方有權解除承包合同: ⑴ 承包方違約以致嚴重影響發包方和其他社員的經濟利益的; ⑵ 承包人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生產經營,經發包方勸阻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五、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單方面以承包方家庭人口減少等理由非法變更和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執行區、鄉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四)國家徵用承包地時,合理分配安置補償費,幫助承包方獲取青苗補償。
(五)集體建設佔用承包地時,發包方要按承包方實際青苗損失給予合理賠償。對發包方被佔用的承包地,發包方要用其他土地補足。無法補足的,按現行土地租金水平和剩餘承包年限折算成現金一次性給予補償。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六、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有權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自行決定流轉方式,取得流轉收入。
(三)承包方如果不願意繼續耕種承包地,可以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但要提前半年書面申請。
(四)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七、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保證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履行耕作義務,確保土地不撂荒,更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三)承包方不得向本社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讓的形式將承包地流轉給本社農户,必須經發包方批准。以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流轉合同必須報發包方備案。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八、如果出現下列情況,發包方收回全部承包地,本合同終止執行。 ⑴承包方退回全部承包地的;
⑵承包方全部農業人口遷入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並取得承包地; ⑶承包方所有的農業人口死亡;
⑷國家徵用全部承包地;
⑸集體生產公益設施建設需要佔用全部承包地;
⑹其他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發包方可以收回全部承包地的。
九、國家建設和集體生產公益設施建設需要徵佔用部分承包地以及承包方退回部分承包地時,本承包合同以簽訂補充協議的方式進行變更,對變化的合同標的等相關內容進行修訂。
十、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違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十一、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雙方協商不成的,首先請求村(居)委會和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調解;調解不成的,向萬州區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萬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執行。
十三、本合同須申請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鑑證,從鑑證之日起生效。
十四、其他
十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發包方、承包包方和合同鑑證機構各執一份。
發包方(印章):發包方負責人:
承包方(農户代表): 合同簽訂日期:20xx年 xx 月 xx日
集體土地合同 篇3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為充分利用XX鄉冬閒田,發展經濟,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將甲方水田的冬季使用權承包給乙方種植澤瀉,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一、
甲方將位於XX縣XX鄉XX村的水田xx畝的小春使用權轉讓給乙方用於種植澤瀉。
二、合同期限
從20xx年9月20日起到20xx年3月20日止。
三、轉讓價格及結算方式:
按每畝100元,共計19200元,以現金一次付清。
四、義務
甲方負責做好所涉及的'農户工作,並造具花名冊由各農户簽字認可後交乙方存檔。
五、權利
甲方在大春收完水稻後不能把水放掉,小春季節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擾乙方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內享有獨立的生產自主權、經營權及甲方享有的所有權利,但不能改變土地用地性質。
六、違約責任
上述條款是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基礎上達成,任何一方不得違約,否則,單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全部由違約方承擔。
七、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送主管部門備案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
集體土地合同 篇4甲方:
乙方:
經村委會研究決定並由村名代表大會通過及公示無異議,甲乙雙方根據《合同法》規定,本着公平公正自願的同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甲方集體所有的廢棄閒置的石灰窯及周邊的土地和林地(除耕地外)轉讓給乙方使用。初期使用期限為50年,到期後乙方優先擁有使用權。
二、轉讓價款: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現無經濟條件修村內東三條村裏(原是土路面),由乙方負責拉砂石料鋪墊三條路的路面,經甲方書面驗收合格後交付甲方,乙方完成本合同價款,今後路面在損壞與乙方無關,乙主並保證路邊溝暢通,經甲乙雙方確認此施工工程價款為五萬元整。
三、乙方在正常施工期間,如遇到村民阻擋,由甲方負責解決,如解決無效,視為乙方上述第二條約定履行完畢。
四、此轉讓的標的物在轉讓給乙方使用期間,出現任何糾紛,由甲方負責解決,如解決不了,導致乙方無法使用此標的物,甲方按上述第二條、第五條內容及價款賠付給乙方,但必須經得乙方同意。
五、乙方在使用期間,乙方在標的物的投入,如乙方在使用過程中標的物應甲方原因導致乙方無法使用,甲方將乙方在標的物上的所有投入原價賠償給乙方,並賠償因此給乙方帶來的所有損失。
六、此標的物的所有合法手續由甲方負責辦理,費用由甲方負責,如甲方無法辦理標的物的合法手續,按上述第二條、第五條的內容及價款賠付乙方。
七、如此標的物被國家徵用,所得的賠償歸乙方所有,與甲方及村民無關。
八、乙方在使用期間內,對轉讓標的物任意使用及改動,(沙石廢土)乙方有權處理,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對此地任何使用,(乙方非法使用除外)
九、如使用期到期後,甲方如將此標的物轉讓給第三方,則甲方將按價賠償乙方在標的物上的所有投資。
十、乙方在使用期間內,有權合法轉讓標的物的使用權,合同附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乙方(簽字)
二0 年 月 日
集體土地合同 篇5轉讓方(即承包方、流出方,以下簡稱甲方):
1、農村集體:
户代表數:xx户
2、負責人: 職務:
3、負責人身份證號碼:
受讓方(即受讓方、流入方,以下簡稱乙方):
1、單位:
2、法定代表人:
3、單位地址:
4、法人居民身份證號碼:
為了明晰產權,辦理林權過户手續,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本着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對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地,通過公開協商方式,按照法定程序,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特訂立本轉讓補充合同。
一、荒山荒地名稱、坐落、面積和用途
荒山荒地名稱:xxxx(小地名)。合同標的為荒山荒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荒山荒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分權)
坐落:
面積: 畝(大寫)
四至界限為:
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用途:本合同轉讓的荒山荒地必須用於林業生產,未經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准,不得改變林地用途、用於非林建設。
二、流轉方式、期限和承包費及支付方式、時間
以轉讓方式承包,承包期xx年,從xx年 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承包費經雙方商議確定為:每畝每年計xx元,共xx畝,應支付承包費合計xx元(大寫:xx)。承包費每年支付一次,一次支付 xx元,每年承包費必須於xx月xx日以前支付。
三、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發包的荒山荒地屬本集體所有。
2、依照合同約定收取承包費。
3、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監督、指導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荒山荒地,制止非法損害承包地的行為。
4、執行 林地利用總體規劃,辦理徵收、徵用、佔用的補償事宜。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權利。
(二)甲方的義務。
1、於本合同生效之日交付權屬清楚、未設定擔保的荒山荒地(法律規定保護的珍貴、瀕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地下礦藏、埋藏物除外),及時向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權屬變更登記,並幫助乙方申領林權證;第三人對本承包地主張權利的,由甲方負責處理,並不得影響乙方的權利。
2、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3、維護乙方承包的荒山荒地的佔有、使用、收益權及承包經營權的依法流轉權,承包後所種植的林木所有權;
4、承包期內,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和收回承包地。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義務。
(三)乙方的權利。
1、於本合同生效之日接受荒山荒地(法律規定保護的珍貴、瀕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地下礦藏、埋藏物除外),在甲方的配合、幫助下向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林權證。
2、對承包的荒山荒地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權,依法登記取得林權證書後,其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以其它方式流轉;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受干涉。
3、對承包期內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的行為進行抗辯,依法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4、享受國家有關扶持、優惠政策;承包經營地被依法徵收、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權利。
(四)乙方的義務。
1、維持承包荒山荒地的林業用途,未經有權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准,不得改變林地用途、用於非林建設。
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承包地。不斷加大對承包土地的投入,提高其生產能力,提升其使用價值,依約推進開發利用進度;不自行或准許他人在承包地內開荒、採石、取土、建窯等,不進行破壞性、掠奪式開發、經營,不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採伐林木應有計劃地依法進行;制止在野外違章用火行為,一旦發生森林火災和病蟲害、林木盜伐事件,應積極採取措施,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3、服從、支持 林地利用總體規劃,接受甲方依法進行的監督和指導。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義務。
四、合同期內荒山荒地及荒山荒地開發後資源收益的處置:
五、合同期滿時,荒山荒地及荒山荒地開發後資源資產的處置:
六、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後,應當善意履行合同,如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規定且無免責事由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xx元(大寫:xx);若造成損失的,應當採取補救措施,履行減損義務,承擔賠償責任,是否繼續履行合同由守約方決定。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一)以下條件成就時,可以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1、經雙方協商一致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公共利益;
2、發生不可抗力以致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合同義務;
3、乙方主動放棄承包期或喪失承包經營能力且自願要求的。
(二)以下條件成就時,應當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1、乙方不依照合同交付承包費;
2、乙方破壞性、掠奪性經營,或拋荒,或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經甲方制止無效的;
3、承包林地部分或全部依法轉為其他建設用地;
4、一方違約致使承包合同無法履行或已無履行必要;
5、承包合同期限屆滿。 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應提前60天書面通知對方,若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賠償損失。
八、爭議的解決
本承包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也可以提請村民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調解;若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向林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其他事項
1、本承包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經勐烈鎮人民政府鑑證後生效,不因甲方承辦人或負責人及乙方代表人的變更而影響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制定補充協議,依法訂立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村民委員會備存一份。
轉讓方(蓋章): 受讓方(簽名):
負責人(簽名): 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鑑證單位:(蓋章)
鑑證人簽名:
年 月 日
集體土地合同 篇6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根據國家和省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下列房產買賣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願將坐落於 的房產出售給乙方,乙方對甲方所出售的房產已作了充分了解,願意購買該房產。甲方出售的上述房產基本情況為(1)混凝土基礎結構辦公室三層,總建築面積為400平方米;(2)星棚結構5個:生產車間、宿舍總面積5xx年 月 日將該房產交付給乙方使用。
四、甲方保證上述房產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或其他權利限制,若發生買賣前即已存在任何糾紛或權利障礙的,概由甲方負責處理,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
五、甲方決定中途不賣或逾期10天仍未交付房產時,作甲方中途悔約處理,本合同即告解除,賠償人民幣伍萬元整的違約金給乙方。
六、辦理上述房產所需繳納的税費,均由甲方繳納。
七、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約定後作為補充合同並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存一份。
十、本合同於20xx年xx月xx日在 簽訂。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繫地址: 聯繫地址: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集體土地合同 篇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甲方確保:其已合法擁有出讓土地使用權,並同意將本合同約定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給乙方;乙方確認:自願以有償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土地位置為東至__________,南至_______,西至_______,北至_________。
第四條 土地轉讓費總額為,大寫 ,甲方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將出讓土地交付給乙方。土地費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為永久轉讓,無年期限制。
第六條 雙方均應按照誠信原則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除應按照本合同和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賠償對方實際發生的所有經濟損失。
第七條 如若該合同涉及土地發生歸屬性糾紛,一切由甲方負責。
第八條 其他未盡事宜及國家政策變化需做調整的由雙方協商共同做出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蓋章):
經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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