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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買賣合同【熱】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有關買賣合同,歡迎閲讀與收藏。

有關買賣合同【熱】

有關買賣合同1

一、買賣合同的定義:

依《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是指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由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二、買賣合同的內容:

依《合同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依《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三、 買賣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1、買賣合同是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所謂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是指出賣人在收取一定價款後失去對標的物的佔有、使用、處分的權利而買受人在支付一定的價款後取得對標的物的佔有、使用、處分的權利。

2、買賣合同是雙方有償合同。所謂雙方有償是指出賣人和買受人均享有均等的權利和義務在交易過程中出賣人的義務是買受人的權利出賣人的權利同買受人的義務。如買賣雙方在協商一致後買受人有取得該轉讓物的物權的權利出賣人有移交該出買物物權的義務。

3、買賣合同的主體具廣泛性。

⑴財物的所有權人⑵、抵押權人⑶、質權人⑷、留置權人⑸、人民法院⑹、行紀人。

四、買賣合同標的物的廣泛性。

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只要是法律、法規沒有禁止流通的物品均可作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五、買賣合同是出賣人和買受人雙方經協商達成一致對標的物權的轉讓的真實意思的表示是相互的承諾。

六、買賣合同既可用文字表示也可用口頭表示。

買賣雙方可將協商一致的承諾用文字形式固定並經雙方簽字後生效也可經公證後生效。買賣雙方對達成一致意見的標的物的物權轉移也可以用口頭的形式約定。這種方式簡單、省時但必須符合“錢貨兩清”這種形式適用於標的小、現貨交易等買賣。

買賣合同是日常生活最普遍最常見的合同。在簽訂買賣合同時除了要使用國家主管部門制定的示範文本外,對需要協商的條款,特別是條款的約定,要求具體、詳細、規範和具有操作性。

1、合同中應當明確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和條件。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約定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地點和條件。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如何約定所有權轉移的條件,這要根據買賣雙方的.具體情況而定。通常有以下方式可供選擇:(1)約定在交付時所有權轉移;(2)約定在買方付清全部款項時所有權轉移;(3)在買方分期付款的情況下,約定當付款額達到一定比例或者數額時所有權轉移給買方;(4)約定在賣方倉庫所有權轉移給買方;(5)約定在買方倉庫所有權轉移;(6)約定在發貨站(港)所有權轉移;

(7)約定在到達站(港)所有權轉移。除了上述可供選擇的條件外,當事人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約定其他轉移條件。

2、標的物質量條款儘可能詳細具體。標的物的質量是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對標的物的質量所作的描述,是買方驗收標的物的基本依據。對標的物的質量,一般可作如下約定:(1)適用

有關的規範或者標準。根據發佈單位的不同,質量標準可以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目前,大多數的工業產品都有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有的產品可能既有國家標準,也有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在涉外買賣合同中,可能還涉及外國或者地區的以及國際性的產品質量標準。因此,在簽訂買賣合同時,當事人應當明確適用的具體標準,並註明其發佈單位、文號、標題以及具體的條文等內容。(2)雙方約定具體的質量指標。由於並非所有的產品都有相應的標準,特別是在買方對標的物有特殊要求的情況下,根據買方的實際需要,合同當事人雙方可以對標的物的型號和質量要求作出特別的約定。由於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企業標準可供參考,因此,當事人在自行約定質量指標時,應當明確、具體、詳細,以避免歧義。(3)以樣品為標準。它包括買方提供的樣品和賣方提供的樣品。以樣品為質量標準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封存樣品,予以妥善保管,並在合同中註明樣品的保管人、保管地點、保管責任等情況。原則上,如果有相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時,當事人應當適用該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也可以約定不低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具體的質量標準。

3、標的物的交接與驗收的約定。標的物交接驗收既是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也是雙方履行義務的依據。交接驗收涉及的問題主要包括交接驗收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交接的時間以賣方交付之日為交接日,地點可以在賣方倉庫,也可以在買方倉庫,甚至可以在第三方任何一個地點,不管在何處交接,都應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便於雙方履行交接義務。交接驗收的方式可以集中驗收,也可以分階段驗收交接,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要求具體規定適當的方式。如果標的物存在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情況時,則買方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賣方提出異議,逾期未提的,視為符合合同的規定。

4、合同中可以約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對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責任的約定應是合同的主要內容之一。雙方沒有約定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以交付為界限,交付前損壞滅失的,由賣方承擔;交付後損壞滅失的,由買方承擔責任。如果雙方約定了標的物的風險責任,則應按約定辦理。可能選擇標的物風險責任的具體約定主要包括:(1)約定標的物在賣方保管期間的風險由買方負責;(2)標的物在買方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買方負責;(3)標的物在所有權轉移之前的風險由賣方負責,轉移以後由買方負責;(4)

有關買賣合同2

1、本合同第一條所約定的面積為(甲方暫測/原產權證上標明/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如暫測面積或原產權證上標明的面積(以下簡稱暫測面積)與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有差異的,以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以下簡稱實際面積)為準。

2、該房屋交付時,房屋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的差別不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____%(不包括±_________%)時,房價款保持不變。

3、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差別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____%(包括±_________%)時,甲乙雙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___種方式處理:

(1)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並按__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

(2)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房價款總金額按實際面積調整。

(3)_________。

第三條土地使用權性質

1、該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為_________。

2、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批准文件號為_________;該房屋買賣後,按照有關規定,乙方(必須/無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第四條價格

按(總建築面積/實際建築面積)計算,該房屋售價為(_________幣)每平方米_________元,總金額為(_________幣)_________元整。

第五條付款方式

1、乙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幣)_________元整,並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將該房屋全部價款付給甲方。

2、已付定金將在最後一期付款時衝抵,支付方式為以下第_________種:

(1)現金_________;

(2)支票_________;

(3)匯款_________。

第六條交付期限

甲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將該房屋的產權證書交給乙方,並應收到該房屋全部價款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將該房屋付給乙方。

第七條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____計算。

2、逾期超過_________天后,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屆時,甲方有權按下述第_________種約定,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乙方據實賠償。

(2)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_________。

第八條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1、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利息。按本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____個月內按_________利率計算;自第_________個月起,月利息則按_________利率計算。

2、逾期超過_________個月,則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按下列第_________種約定,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

有關買賣合同3

出賣方: 公司(以下稱甲方)

買受方: 公司(以下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購買甲方舊設備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買賣標的物

第二條 設備資料

甲方向乙方儘可能提供現有的設備圖紙等技術資料。 第三條 設備驗收

1. 乙方應於雙方在合同簽字蓋章後 日內先行驗收設備,並在設備驗收單證上簽字,以示符合乙方質量要求。 2. 乙方驗收認可後,雙方將上述設備進行封存。

3. 乙方在設備驗收單上簽字無異議後,若在接受後再出現任何質量問題,甲方概不對上述設備承擔質量瑕疵責任。

第四條 設備交付

1. 甲方於收到乙方按本合同約定的`全部設備款後 日內向乙方交付已驗收的設備。

2. 雙方應在交付設備清單上簽字,以示乙方收到上述設備。 第五條 付款

1. 乙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將上述設備的全部轉讓款支付給甲方。

2. 在乙方一次性付清設備協定款後,乙方將擁有此設備的一切權利,從此舊設備與甲方無任何關聯,乙方一次性付清購機款,表明甲、乙雙方對此舊設備的買賣協議正式生效,舊設備買賣程序結束,舊設備全部產權實現了自動轉移。

第六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賣方: 買受方:

代表: 代表:

20xx年 月 日

有關買賣合同4

賣方:XXX(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XXX(以下簡稱乙方)

保證人:XXX(以下簡稱丙方)

今甲方XXX(賣方兼所有人)與乙方XXX(買方兼使用者)就產品分期買賣事宜,訂立合約如下:

第一條本合約的標的物XX產品分期付款總額定為人民幣X元整。乙方得依照下列規定支付款項予甲方。

(1)前款X元

(2)餘款X元

(3)月息X元。

第二條乙方預付X元予甲方,餘款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每月X日前各支付X元。

第三條乙方與其保證人得就上述提供擔保,於本合約成立時,以前條所載的金額與日期,開出支票X張交付甲方。

上述支票的保管處理權限屬甲方,每次交付支票,即視為乙方償還貨款。

第四條甲方於本合約訂立的同時,將XX產品交與乙方,以交換乙方的支票,並同意乙方對該產品的'使用。

第五條乙方若能支付第二條分期付款金額、及其它應付的各項費用,須自支付日始以日息X分支付甲方作為延遲損失金。

第六條乙方須以正當的方式使用XX產品,若有違反,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約。

第七條乙方若違反第二條的規定,即失去對XX產品的使用權,並應立即將該產品歸還甲方。

賣方(甲方):XXX

地址:XX

買方(乙方):XXX

地址:XX

保證人(丙方):XXX

地址:XXX

X年X月X日

有關買賣合同5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

證件名稱及號碼: 聯繫電話:

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

證件名稱及號碼: 聯繫電話:

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舊機動車現狀及交易的實際情況,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舊機動車基本情況

車主名稱: ;車牌號碼: ;

廠牌型號: ;初次登記日期: ;發動機號: ;

車架號: ;養路費繳付有效期從 至 ;最近一次年檢時間: ;行駛公里數: ;車輛使用性質:客運、貨運、出租、租賃、非營運、其他,其他狀況:

第二條 車輛交易約定事項

1、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後,甲乙雙方確認的交易車輛價款為人民幣 元,大寫: (不含税費)。付款方式:乙方應於 年 月 日在 ( 地點)同甲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文件無誤後,於 年 月 日以(現金、支票、匯票)的方式向甲方支付車款的 %,計 元;待交易車輛過户轉籍手續辦理完成,且車輛及其證件交付完畢之日起 日內,支付交易車輛的所有餘款,計人民幣 元,大寫: 。

2、甲方應在收到第一筆車款之日起 日內交付車輛及相關證件,並協助乙方辦理完車輛過户、轉籍手續。相關證件包括: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購置附加費憑證、税訖證明、車輛年檢證明、養路費繳付憑證、機動車輛保險單、銷售舊機動車委託書、其它證件 ,證件總計 件。

3、車輛過户、轉籍過程中發生的税、費負擔方式為:

第三條 雙方權利義務

1、甲方應保證對出賣車輛享有所有權或處置權,且該車符合國家有關可以上路或交易的規定,能夠依法辦理過户、轉籍手續。

2、甲方保證向乙方提供的相關文件真實有效及其對車輛狀況的.陳述完整、真實,不存在隱瞞或虛假成分。

3、 年 月 日之前,該車所產生的所有税金、規費和路面風險、刑事、民事等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年 月 日之後,該車所產生的所有税金、規費和路面風險、刑事、民事等法律責任由乙方承擔;

4、乙方應按照約定時間、地點與甲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文件,並按照約定支付車款。

5、甲方收取車款後,應出具收款憑證。

6、乙方應持有效證件與甲方共同辦理車輛過户、轉籍手續。

7、車輛交付後辦理過户、轉籍過程中,因車輛使用發生的問題由使用者負責處理,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有關買賣合同6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聯繫電話: 身份證號碼:

合法代理人:

經紀方:中山市XX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地址:中山市西區沙朗XX華庭管理處

買方(以下簡稱甲方) 聯繫電話: 身份證號碼:

合法代理人: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友好協商一致,簽定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一、乙方購買甲方座落在 的單位(以下簡稱該物業),

房產證號為 ,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國土證證號為 ,土地使用面積為 平方米。(以房產證為準)

二、該物業交易價格(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

三、付款時間與方式:

1、本合同簽定時乙方即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作為購物業定金。甲方在收取定金之時須將該物業的房地產證或合法有效證件寄放於經紀方作為轉讓過户之用。

2、乙方即日須交付(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給經紀方作測繪費,多退少補。

3、甲、乙雙方由經紀方約定一同至市房地產交易所進行交易登記,並簽定由市房地產交易所出具的房屋買賣合同,市房地產交易所收件登記後,乙方即日向甲方支付第一筆房款共(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定金衝抵。

4、市國土房管局出具新的房地產權證(契證)之日,A、乙方在收到房地產權證(契證)後即日向甲方付清所有未付房款共(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B、剩餘未付房款由經紀方協助乙方辦理銀行貸款按揭,所產生的按揭手續費、評估費、律師費、保險等費用概由乙方支付。以上A、B兩種方式在乙方非一次性付款情況下只可選擇其一。在辦理銀行按揭過程中,甲、乙雙方須按照銀行要求提供相關證件,積極配合經紀方工作,如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未能履行上述之義務,導致延期或終止交易的,則需負相應責任。

四、甲方將該物業交付給乙方使用的`規定時間為:

五、費用分擔:

1、該物業過户所需要交納的交易税費,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如下:

2、經紀方促成甲、乙雙方交易成功,甲、乙雙方合計須支付交易總額3%的費用給經紀方作為中介服務佣金,即(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其中甲方承擔1.5%即(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乙方承擔1.5%即(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以上佣金於簽署《中山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之日由甲、乙雙方支付給經紀方。

3、甲、乙雙方簽署《中山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經國土局收件後領取的國土局收文回執須寄放於經紀方託管。

六、權利保證約定:

1、甲方保證該物業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糾紛或其他權利限制,若發生交易前存在任何糾紛或權利障礙的,均由甲方負責處理,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

2、甲方自交易結束之後須將該物業的物業管理、水、電、有線電視等無條件過户給乙方;若有租賃業務,如乙方願意,則甲方須將租賃手續轉移給乙方。

七、違約責任:

1、乙方決定中途不買或逾期 天未按上述條約向甲方付款時,作乙方違約處理,乙方所交款項,甲方不予退回。

2、甲方中途不賣,作甲方違約處理,甲方應在違約之日起七天內將所收取定金及房款退還給乙方,另賠償乙方與定金相等的違約金。

3、甲方未按上述條約逾期15天未將該物業交付乙方使用的,將作甲方違約,甲方應賠償乙方因此所造成的損失,並負上相應的法律責任。

4、於本合同之外,三方在談判中的聲稱、理解、承諾以及協議內容,如有與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為準。

5、本合同一式三份,自三方代表人簽字、蓋章即時生效。甲、乙、經紀三方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如甲、乙任一方違約,需解除合同的,經紀方不予退回服務之佣金。

八、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甲方(簽章): 經紀方:XX物業管理 乙方(簽章):

代理人:

服務有限公司 代理人:

經辦人:

年 月 日

有關買賣合同7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車輛買賣事宜達成以下協議,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甲方購買乙方所有的機動車一輛:

車號:_________________

顏色:_________________

產地:_________________

型號:_________________

發動機號碼:________________(拓印粘貼)

底盤號碼:_________________(拓印粘貼)

第二條甲方向乙方支付車款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萬元。包括三部分:定金、第一筆車款和其餘部分車款。

第三條甲方的付款方式和期限:本合同生效當日付定金______________萬元,三日內再支付第一筆車款現金_____________萬元;其餘部分車款在該車辦理轉户手續前全部付清。

第四條乙方在收到甲方第一筆車款之日,應立即交付無瑕疵的車輛及隨車工具。瑕疵保證期為自車輛交付之日起一個月。並且保證他人對該車無任何權利要求。

第五條辦理轉户所需費用由甲方負擔。乙方負有協助辦理的義務。

第六條乙方應交付給甲方該車的全部真實、有效的.證件以及繳税、費憑證。

第七條乙方應保證交付前該車的維護正常,手續完整。

第八條甲方違反本合同,定金不予退還。

第九條乙方違反本合同,應向甲方支付相當於定金數額的違約金。

第十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

甲方(授權簽字人):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乙方(授權簽字人):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車輛汽車買賣合同

合同編號:

出賣人:

簽定地點:

買受人:

簽定時間: 年 月 日

一、汽車型號及金額:

汽車

品牌型號發動

機號合格

證號車架號海關

單號商檢

單號顏色價格備註

二、交車地點、方式:

交車地點:交車時間:

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三、質量、維修

1.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的汽車,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頒佈的車質量標準。

2、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的汽車,必須是在《全國汽車、民用改裝車和摩托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上備案的產品或經過交通管理部門認可的汽車。

3.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汽車時要真實、準確介紹所銷售車輛基本情況。

4.出賣人在買受人購買車輛時必須向買受人提供:

(1)銷售票;(2)(國產車)車輛合格證、(進口車)海關進口證明和商品檢驗單;(3)保修卡或保修手冊;(4)説明書;(5)隨車工具及備胎。(以上3、4、5項如沒有,售前應説明)

5.買受人在購車時應認真檢查出賣人所提供的車輛證件、手續是否齊全。

6.買受人在購車時應對所購車輛的功能及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確認。

7.汽車在購買後,如發現屬於生產廠家的質量問題,可由出賣人協助買受人與生產廠家的維修站聯繫、解決。

8.如屬於在汽車售出前流通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出賣人未向買受人明示的,依法承擔責任。

9.如買受人使用、保管或保養不當造成的問題,由買受人自行負責。

四、違約責任(雙方協商):

五、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汽車交易市場主辦單位留存份(市場留存期一年)。

七、本合同經買賣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買受人:出賣人:

買受人姓名(章)

出賣人名稱(章):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有關買賣合同8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甲、乙雙方經協商確定,甲方向乙方購買藥品。為明確雙方責任和權利,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具體條款如下:

1、乙方必須依法領取《藥品經營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及到甲方上級有關藥品市場監督部門辦理備案手續,並將上述有效證件的複印件和法人委託書原件加蓋供方紅印章,提供給甲方存檔備查。

2、乙方負責向甲方供應的藥品:

風險提示:標的物信息

買賣合同中應根據標的物的類型,在合同中將其特定化。防止因產品約定不清,而產生糾紛。

數量、價款要明確,包括數額的計量單位,大多數事項應由雙方協定,同時需要標出標的物的單價、總價,幣種、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項須明確填寫,不得含糊。

品名:

規格:

廠家單位單價:

3、乙方向甲方供應藥品的品種數量以甲方每月或每週提供的書面通知為準。乙方在與甲方合作期間,藥品供應價格應為市場的最低售價,如遇藥品價格政策性下調時,應給予相應下調。如乙方供應給甲方附件外藥品,供應價格也應為市場的最低售價。乙方負責運輸、裝卸及退換貨等費用。

4、質量標準:

(1)因藥品質量問題而造成的一切後果及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2)乙方必須及時保證甲方所需藥品的供應,藥品的批號、有效期不得低於____個月。

5、交貨時間及地點

風險提示: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要明確,履行方式是送貨還是自行提貨這不僅涉及運輸費用的承擔,而且還將涉及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毀損、滅失風險的承擔問題;履行期限約定不明將會嚴重影響到合同內容的順利履行、實施,產生逾期交貨等糾紛。同樣的合同履行地點不明也會容易引發爭議。

如:有的合同對履行期限作出模糊約定,如“一個月內履行完畢”,但從何時起算一個月沒有約定,這就容易使雙方產生歧義,都作出對自己有利的解釋;如果將期限明確化,約定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履行完畢”則就避免了歧義的產生。

(1)乙方交貨時間:接甲方書面計劃通知____小時內

(2)乙方交貨地點:運輸及卸車至甲方指定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合同執行地:甲方所在地

6、驗收

(1)甲方根據藥品專業法規及標準查驗時,藥品外包裝及藥物外觀不合格,拒收入庫。

(2)甲方根據購藥計劃查驗時,發現藥品的數量、品牌和規格不一致,無有效期或近有效期及過期的藥品時,應當辦理退貨手續。

(3)甲方根據本院臨牀實際需要,對在乙方購進的`藥品可辦理退貨或換貨。

(4)甲方應在收到乙方藥品後_____日內驗收

7、付款方式:

風險提示:價款支付

在實務中,有的買賣合同只是簡單地約定合同款項的金額,對於款項的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卻未作出約定。這一漏洞將為支付方無限期不支付或遲延支付找到藉口。

另外,需方應儘量採取銀行轉賬方式來履行支付貨款。明確付款的具體期限及條件,儘量要簡單、明確易實施,避免催款方因為無法舉證付款條件成就而不能主張貨款的風險。設定明確的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有效督促或威懾合同付款方。

(1)甲方以電匯方式支付乙方貨款,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貨款____日內發貨,同時出據合法税票並做到貨票同行。

(2)貨款在___萬元以內以轉賬支票或電匯方式支付,貨款在__萬元以上(含___萬元)以三個月銀行承兑匯票方式支付。

8、違約責任

風險提示: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要條款化,在出現違約情形時,能有效執行,避免糾紛。很多合同對違約責任沒作約定或約定太過含糊,不具可操作性。比如有的合同約定“違反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10萬元”,這個約定就太過籠統,實務中很難操作。

具體應明確,違反合同的哪條約定,應承擔何種違約責任,如:質量不符、數量不符、未按時足額付款、未及時交貨等等,不同違約情況應制定相應的違約責任,另外,違約金的數額要具體化、數字化,以便於向違約方主張。

(1)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約,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2)乙方未能按時交貨,每拖延一天,須向甲方支付計劃金額的____%的違約金。

(3)乙方交付的貨物不符合合同規定的,甲方有權拒收。

(4)乙方在與甲方合作期間不允許有任何做臨牀和給醫務人員回扣的行為發生,否則甲方有權終止與乙方的合作,並處以____萬元的罰款。

9、爭議的解決

風險提示:爭議解決方式

合同雙方一旦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只能求助於仲裁機構或法院。那麼具體選擇哪一種方式,則需要當事人雙方約定,如果選擇仲裁機構就一定要明確是哪個仲裁委員會,否則就會因約定不明而致約定條款無效。

當然雙方也可以約定管轄的法院,而約定法院則只能在被告所在地法院、原告所在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合同簽訂地法院、標的物所在地法院中選擇其一,而不能隨意選擇,否則該條款無效。

簽約雙方在履約中發生爭執和分歧,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時,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10、其他

本合同共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執_____份、乙方執___份,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處理。

風險提示:證據保留

注意保留和收集合同及附件以及合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補充協議、送貨單、購銷憑證、發票簽收記錄、雙方的來往函件、備忘錄、會議紀要、傳真件,交通票據、運輸單、電話記錄、電子郵件等等書面、視頻、錄音資料,一旦發生糾紛,這些證據都將有可能成為有力的事實證據。

甲方:

簽約代表: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乙方:

簽約代表: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有關買賣合同9

買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賣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保證人:_______(以下簡稱丙方)

上列當事人就汽車買賣事宜訂立合約如下:

第一條甲方就其約定,將其所有的轎車售予乙方,乙方買受。

第二條後記轎車的買賣總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項予甲方。

(1)本日(訂約日)先交付定金_________元。

(2)餘款_________元(中期款)於申請過户的同時支付。

(3)餘款_________元,可分十次支付,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月止,每月______日前支付______元,乙方應於過户時,將相當於上述期滿金額的支票匯出交付。

第三條甲方對乙方負責辦理如下的過户與交付手續:

前條第(3)項的支票於過户的同一日支付。

第四條辦理過户手續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五條乙方若無法履行第二條第(3)款項中任何一期的分期付款,則必須將餘款一次付清。

第六條甲方須保證後記轎車並無瑕疵。有關瑕疵的保證,則只限於交付日後三個月以內,往後即不負一切責任。

第七條後記轎車交付之前,若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使轎車丟失或毀損,其責任由甲方負擔。

第八條丙方須對甲方保證,乙方確實履行本契約按期支付價金,並負連帶賠償責任。

本契約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執一份為憑。

賣方(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保證人(丙方)(簽章):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件轎車的標示

牌照號碼:_________

顏色:_________

型式:_________

引擎號碼:_________

二手車買賣合同

買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賣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甲方依法出賣具備以下條件的舊機動車:

車主名稱:_________;號牌號碼:_________;廠牌型號:_________;初次登記日期:_________;發動機號:_________;車架號:_________;養路費繳付有效期從_________至_________;最近一次年檢時間:_________;行使公里數:_________;車輛使用性質:非營運。

第二條車款及交驗車

1.車款為(不含税費)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

乙方應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同甲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文件,並以現金的方式自驗收審驗無誤之日起___________日內向甲方支付車款的_________元,剩餘車款雙方按照約定用乙方的建築材料折抵。

第三條雙方權利義務

1、甲方應保證對出賣車輛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且該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能夠依法辦理過户、轉籍手續。

2、甲方保證向買方提供的相關文件真實有效及其對車輛狀況的陳述完整、真實,不存在隱瞞或虛假成分。

3、乙方應按照約定與甲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文件,並按照約定支付車款。

4、甲方收取車款後,應開具相關的收款憑證。

5、由於該車輛以較低的價位賣給乙方,該車自xx年3月到現在的所有交通違章由乙方自己處理。

6、由於該車輛乙方需要保留車號,該車輛暫不過户,如需過户賣方應該積極配合並提供相關的手續。該車輛自交付給乙方即日,所有權即發生轉移,交付後因該車所發生的一切法律後果(如:違法處罰、交通事故給第三人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均由乙方自己承擔)。

7、乙方提供的建築材料折抵剩餘車款,其建築材料價格不得高於同行業價格。

8、因該車輛所發生的'一切過户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提交烏魯木齊仲裁委員會庫爾勒分會仲裁;

第六條其他

1._________。

2.本合同一式三份,買方一份,賣方一份,備案機關一份。本合同在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同生效後,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採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關買賣合同10

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涉及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主要是指現房),我國法律界對該問題討論的不是很多,但是由於釐清該問題對司法實踐頗有裨益,因此本文擬就該問題作些探討。

一、合同權利轉讓的基本理論問題。

在研究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權利轉讓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進行簡要地説明。

合同權利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其特徵是:第一、合同權利轉讓是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第二、合同權利轉讓的對象是合同債權。第三、權利的轉讓既可以是全部的轉讓,也可以是部分的轉讓。合同權利轉讓的生效有兩個條件:第一、權利轉讓合同成立。第二、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效力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對內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合同權利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將作為新債權人而成為合同權利的主體,轉讓人將脱離原合同關係,由受讓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權利轉讓,則受讓人將加入合同關係,與原債權人一起成為共同債權人。第二、在轉讓合同權利時從屬於主債權的從權利也將隨主權利移轉而發生移轉。第三、轉讓人應當保證其轉讓的權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利瑕疵的。對外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債務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二、受讓人不僅取得債權人轉讓的債權,而且應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第三、債務人在合同權利轉讓時就已經享有的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權,並不因合同權利的轉讓而消滅。2

我國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立法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其中第七十九條至八十三條專門規定合同權利轉讓問題,第八十七條規定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問題。

《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並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准的合同,需經原批准機關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款沒有對權利的轉讓和義務的轉移進行區分,而是將二者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含有義務轉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轉讓人不承擔合同義務(單務合同)或者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其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僅就該條文理解,在這種情況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時該條文對合同權利的轉讓還有一個限制,即轉讓人轉讓合同權利義務時不得牟利,這種規定明顯帶有計劃經濟體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是在對民法通則第91條進行補充的基礎上,並借鑑《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6條的有關規定發展而來,它彌補了合同債權債務轉讓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關於債權轉讓的規定比較明確,本文不再詳述。

《合同法》未對合同所指向的標的物作動產和不動產的劃分,應當理解為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不論動產還是不動產,合同權利都可以轉讓。因此可以講《合同法》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下面就該權利轉讓所涉及的問題進行分析論述。

二、我國關於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的有關規定。

因預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轉讓問題並不複雜,本文對該問題不再贅述,下面僅就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進行分析。

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一般稱之為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對於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第一種是反對轉讓,主要理由是“炒樓花”具有較大的投機性,允許炒樓花可能導致房價上漲,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損害房屋實際使用者的利益,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贊成轉讓的認為,炒家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風險投資,既可以為房地產開發聚集資金,又可以活躍市場,從世界各國房地產交易實踐來看,炒家參與房地產市場已經成為成熟房地產市場的主要特點.4本人贊同第二種觀點,商品房再轉讓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為了投資,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購買的商品房對預購方已經沒有意義,例如預購方移居國外。如果一概禁止轉讓,則限制了預購方合法權益的行使。5

其實,關於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我國1995年《房地產管理法》已經作出了規定,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因迄今為止國務院尚未作出具體規定,有些學者據此認為預購商品房不能再轉讓。本人認為該規定是一種委任性條款,即授權國務院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制定行政法規,其隱含的意思是預購商品房可以再轉讓。我們無法想象國務院會制定這樣的行政法規:“根據《房地產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預售商品房不能再轉讓”。如果預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轉讓,那麼《房地產法》應當直接作出規定,沒有必要再授權國務院制定不可轉讓的行政法規。所以該條款“實際上是對商品房的預售合同轉讓的認可”。6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預購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詳盡的司法解釋。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關於轉賣預售商品房問題。預購方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將預售商品房轉賣給第三人的,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違反法律、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應當認定買賣行為無效。在預售方已實際交付房屋後,預購方將房屋賣給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買賣關係處理”。《1993年座談會紀要》大體包含這樣幾層含義:一、預購方可以轉讓商品房。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三、該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四、違法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後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係。其中該座談會紀要未明確解釋“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的具體含義,但是根據該段後半部分的規定,違法“法規、政策規定”主要是指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該規定沿襲了《民法通則》的立法本意,這大體與我國當時的經濟體制有關。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1995年司法解釋》)中,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論,本文全文引用該規定:“七、關於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問題。28、商品房的預售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應當認定無效。29、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有關主管部門辦理了有關手續後,在預售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前,預購方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轉讓他人,辦理了轉讓手續的,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沒有辦理轉讓手續的,在一審訴訟期間補辦了轉讓手續,也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30、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預購方,在實際取得預購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按一般房屋買賣關係處理”。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將預售商品房的債

權轉讓問題歸納為:一、預售商品房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無效。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權利轉讓合同都辦理了轉讓手續。三、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係,而非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係。

與《1993年座談會紀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釋》對商品房債權轉讓問題的規定出現了很大變化:一、《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在房屋交付之後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係,而《1995年司法解釋》強調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係。《1993年座談會紀要》關於這方面的規定有悖於物權理論,因為在房屋交付後預購方並不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其轉讓房屋的行為也不當然都是房屋買賣關係,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係。《1995年司法解釋》將房屋買賣關係限定在預購方實際取得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的轉讓範圍內。預購方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即便這時房屋還未交付,其再將房屋轉讓亦當然是房屋買賣關係。二、《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違反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而《1995年司法解釋

》則強調轉讓預售商品房應當辦理轉讓手續,將辦理了轉讓手續作為轉讓預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條件。但是,該“轉讓手續”是指預購方和預售方的轉讓手續還是指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該“轉讓手續”的具體含義是什麼?無論該“轉讓手續”是指什麼,決不可能是預購方和預售方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因為如果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預購方已經取得預購商品房的所有權,那麼預購方和受讓人之間就不存在預售商品房合同權利轉讓關係,而只存在房屋買賣關係。根據該解釋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包括預購方和預售方、預購方和受讓方兩個轉讓手續。那麼該轉讓手續是指什麼呢?該解釋沒有作出進一步的規定,但是根據《房地產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 民 政 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是指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也應當是預售商品房轉讓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又發佈了《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xx年司法解釋》),其中第六條涉及登記備案問題。該條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根據該條規定,預售商品房合同不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合同生效的條件,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也就是説《20xx年司法解釋》對《1995年司法解釋》關於預購方轉讓預售商品房權利的條件進行了修正,即預購方和預售方合同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則該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生效,而該買賣合同是否登記備案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權利轉讓合同是否備案也不能成為影響轉讓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的,對該轉讓的性質如何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釋的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以前,交付以後的轉讓問題不適用該解釋。登記是房屋所有權變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辦理登記時,該房屋的所有權仍然屬於開發商,那麼該轉讓是否屬於無權處分呢?無權處分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出賣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經共有人同意出租、出賣共有物,將他人之物設定抵押、質押等。7從表面上看,該轉讓屬於無權處分,但是仔細推敲起來就會發現這種理解存在問題:房屋未交付以前,預購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通知預售方,該轉讓合同即對預售方發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無權處分處理,預購方轉讓房屋必須經過預售方追認,該轉讓合同才能生效,這種結論讓人覺得不可思議。其實,按照合同權利轉讓理論,除不得轉讓的情形外,預購方可以將其對預售方享有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此時預購方轉讓的是房屋買賣合同中請求預售方協助辦理產權的權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其法律性質仍然屬於合同權利轉讓問題,只是該轉讓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而應當適用《合同法》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三、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的法律適用問題。

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一種觀點,認為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屋,無論是房屋所有權還是債權都不得轉讓,因轉讓而簽訂的合同都是無效的。其法律根據是《房地產法》第三十七條,該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這種觀點對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頗。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至少有三種“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

第一是房地產開發商出賣現房的情況。根據20xx年6月1日國務院頒佈實施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其第七條規定:“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四)已通過竣工驗收;(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開發商不需要辦理產權初始登記手續,可以直接將現房出賣給買受人。也許有人會提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那麼如何解釋“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規定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之間的矛盾呢?實際上,二者之間不存在競合問題,理由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轉讓是指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如果轉讓已經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時該房屋應當具有所有權證書,一般情況下,買受人應當是具備房地產開發資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轉讓是商品房(現房)的轉讓問題,而非單純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對買受人的條件沒有限制。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開發商預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謂預售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nbsp;8因為是預售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房屋還未建成,開發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但是開發商卻可以轉讓該未建成的房屋。同時,開發商在預售商品房時有一部分房屋未賣出,但是房屋已經建成,開發商同樣不需要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可以憑原商品房預售證書繼續轉讓該已建成房屋。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無權處分情形。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並且與相對人訂立財產轉讓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對該條款的效力,我國法律界的通説為“效力待定”。也就是説,即使出賣人出賣他人房屋並也不當然導致合同無效,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出賣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是房屋買賣為有效。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種均為出賣人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情況下可以轉讓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種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房屋,未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未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無效。至少排除這三種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轉讓,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出賣。

按照這種邏輯思路,可以得出買受人與出賣人(可以是開發商,也可以是開發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之前,買受人對出賣人享有的權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賣人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與此相對應,出賣人的義務包括: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買受人可以將對出賣人的上述請求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此時,因房屋尚未辦理過户手續,房屋所有權仍然屬於出賣人,所以買受人轉讓的只能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請求權),而不是房屋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該權利的轉讓問題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合同法》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同時由於《合同法》對《民法通則》有關權利轉讓問題進行了修正(轉讓權利只需通知出賣人,該權利轉讓合同即對出賣人發生法律效力),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關於轉讓合同權利問題應當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還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

四、與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有關的其他法律問題。

(一)、買受人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還應當交納契税和契税的繳納對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根據我國税收徵收方面的法律規定,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應當按照房屋買賣的成交價格交納契税。如果在只有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情況下,契税的納税人只能買受人當無異議。在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中,應當由哪一方繳納契税?未繳納契税是否導致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

對這個問題在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有兩種截然對立的觀點:一種認為,買受人和出賣人都應當繳納契税,即先由買受人繳納契税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後,再由受讓人繳納契税取得買受人的房屋權屬證書。如果買受人未繳納契税,應當認定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契税應當由受讓人交納。如果買受人和出賣人都繳納契税,結果是人為地製造了兩次買賣、兩次税費,無法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後一種觀點,除該觀點的理由之外,還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税”,其第四條規定:“契税的計税依據:(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例所稱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人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根據以上規定,契税的納税人應當是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即買受人為房屋權屬的承受人。買受人是否成為契税的納税人應當區別二種情形:第一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部分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不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和受讓人共同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該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權屬的共同承受人,契税當然由二者共同繳納。第二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受讓人單獨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房屋權屬的承受人,契税由受讓人繳納,因買受人已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其不應當再承擔契税的繳納義務。從另外的一個角度分析,可以將契税的繳納看作是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對價,買受人沒有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當然不需要繳納契税。如果買受人繳納契税,則其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此時的轉讓行為是房屋買賣關係,而不是合同權利轉讓關係。

第二、如果認為因買受人未繳納契税則權利轉讓合同無效,那麼出賣人未繳納土地增值税也同樣會導致合同無效。這就象我們去超市購買商品,因銷售者沒有交納税款而導致買賣合同無效一樣荒謬無比。納税與否是納税人和税收徵收機關之間的税收徵收關係,該法律關係屬於税法的調整範圍,而買賣合同以及權利轉讓合同是民事關係,二者之間沒有任何原因和結果關係。

第三、無論《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轉讓,並且都沒有將買受人繳納契税作為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生效的要件。其實,不交納契税並不代表買受人可以不交納其他税費,其還是應當按照税收法律的規定交納所得税等其他税費。

因此,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轉讓權利的買受人不應當繳納契税。同時,無論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還是權利轉讓的當事人,契税或者其他税費是否繳納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債房屋的再轉讓問題。

在房地產開發活動中,以房抵債的現象非常普遍。開發商由於資金緊張或者為避免流動資金的大量佔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墊資施工,待房屋建成後以房屋折價抵頂工程款。在這種情形下,實際存在兩種法律關係:建築工程施工合同關係和房屋買賣合同關係。因建築工程施工合同與本文主旨無關,故僅論述房屋買賣合同關係。

以房抵債的法律性質為房屋買賣關係,即開發商以建成房屋折價作為給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開發商欠其的工程款作為購買房屋的對價。建設部《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三條也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本規定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為:……(四)以房地產抵債的;……”。

施工方為了使房屋變現,就需要轉讓該房屋,這種轉讓分為兩種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權屬登記證書後再轉讓房屋,該轉讓應當為房屋買賣關係。二是施工方與第三人達成房屋買賣協議,由施工方將該抵債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將房屋價款給付施工方。第一種方式需要繳納契税和其他税費,為減少變現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種方式變現。

如何確定施工方轉讓行為的法律性質?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為房屋買賣關係,則開發商承擔

的義務為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施工方享有的權利為接受房屋和要求開發商承擔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與第三人簽訂的轉讓協議實際上轉讓的仍然是對開發商享有的權利,即該轉讓為合同權利轉讓。同時由於該房屋已經建成,所以該轉讓行為應當適用《合同法》關於權利轉讓的規定。

由於施工方不具有房地產開發資格,其與第三人達成協議後,再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出具發票等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需的手續。如果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第三人和開發商簽訂買賣合同的房屋價格相同,例如三個合同的房屋價格分別為100萬元,權利轉讓問題不會產生任何異議。但是施工方為儘快使房屋變現,往往會降價銷售房屋,例如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為100萬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80萬元,最後第三人和開發商以80萬元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此時存在一個問題:合同權利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最後一個合同改變了第一個合同的內容,這種改變是否影響權利轉讓的性質?施工方轉讓合同權利的完整流程是,開發商和施工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工程款為房屋價款,其後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簽訂權利轉讓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給付的對價,最後施工方通知開發商。因該流程比較煩瑣,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開發商達成初步的房屋買賣協議後(可能是口頭的,也可能是書面的),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向開發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經將房屋價款交付給了施工方。同時因該房屋已經由施工方交付給第三人,該第三人就享有要求開發商出具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各種手續的權利。從該層面上分析,最後一個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義,或者説該價格僅為繳納契税而確定的成交價。但是無論如何,施工方的轉讓行為仍然為權利的轉讓,我們權且稱之為“簡化的權利轉讓”。

(三)、《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具體含義。

《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具體到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含義是指受讓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還是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如果是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那麼未辦理登記手續是否影響該合同的效力?

根據該條款“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規定,該“批准、登記手續”顯然是指轉讓合同的批准、登記手續,這種理解應無異議。

關於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登記問題,只有《1995年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作出規定,但是該司法解釋即不是法律(狹義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同時該司法解釋只適用1995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房地產糾紛案件,而不適用1995年以後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規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是否需要登記都沒有作出規定。本人認為,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或者至少説現在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因此,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

五、結論。

(一)、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再行轉讓,權利轉讓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二)、預售商品房再轉讓。

轉讓的條件是:(1)、預購方和預售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應當在預購方還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之前簽訂。(4)、預購方向預售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三)、特殊的權利轉讓合同。(1)、轉讓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商品房。(2)、轉讓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抵債房屋。該二種情形均屬於合同權利轉讓,適用《合同法》關於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四)、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轉讓條件:1、出賣人和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買受人和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買受人向出賣人履行了通知義務。

(五)、排除條件是:1、轉讓權利的轉讓人不應當繳納契税,同時契税或者其他税費是否繳納也不影響轉讓權利合同的效力。2、轉讓合同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

註釋:

1、因合同權利、義務一併轉移需要經過對方同意,該轉讓可研究的問題有限,故本文論述的前提是轉讓人(原合同買受人)不承擔合同義務或者其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單純的合同權利轉讓問題。

2、參見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年3月修訂版,第412-426頁。

3、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4、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5、參見金儉:《析商品房預售合同》,載《現代法學》,1996年第1期,第62頁。

6、趙英偉:《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法律性質及條件研究》,法律圖書館,首頁》

法律論文資料庫》“商品房”搜索,下載於20xx年8月4日。

7、參見田韶華、包雯:《論我國合同法上的無權處分合同及其效力》,載《法學家》,20xx年第2期,第54頁。樑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1月8日,第3版。王軼:《論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載《中外法學》,20xx年第3期,第287頁。

8、1995年2月17日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二條。

9、鄒徵優、林奇良:《不是轉讓房屋,是轉讓合同權利》,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2月26日,第B4版。

有關買賣合同11

甲方(買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傳真:

乙方(賣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傳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着平等平等互利、等價有償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甲方購買乙方提供的(以下簡稱“產品”)相關事宜訂立本合同如下:

1、產品名稱、規格、數量、金額

2、產品質量

2、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產品應當達到的技術標準按以下第項執行(可同時選擇多項):

(a)乙方提供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b)乙方提供的產品應當符合其向甲方提供的產品説明書上記載的標準。

(c)乙方提供的產品應當符合本合同附件約定的標準。

(d)乙方的產品應當符合認證標準,認證由方申請完成,認證費用由方承擔。

(e)其他標準:。

2、2乙方須按照甲方的要求在其提供的產品機身、外包裝上標示出廠編號。

2、3甲方有權通過其技術代表共同參與對出廠產品的質量控制,同事有權不定期檢查與產品相關的檢測設備、生產過程及材料零部件。

2、4乙方應當在產品出廠前對產品進行檢驗、測試,以確保產品質量符合本合同約定標準。

3、產品原料提供

生產本合同產品所需的原料由提供。

4、產品包裝及標識

4、1產品的包裝方式為。

4、2產品包裝物的具體要求為。

4、3產品嘜頭及包裝圖案詳見本合同附件。

4、4因包裝不符合標準或約定,造成產品在到貨前毀損、滅失或其他後果的,由乙方承擔相應責任。

4、5包裝費用:乙方負責產品的包裝,並承擔所有相關費用。

4、6包裝回收:。

4、7關於產品標識的其他約定:。

5、知識產權

5、1乙方生產的產品使用的註冊商標見本合同附件,該註冊商標屬於甲方所有。

5、2乙方不得將甲方註冊商標及法律許可甲方使用的其他標記、文字、符號提供給第三方,包括與此相關的容易混淆的任何標記、商標、銘牌或公司名稱。若乙方違反該約定,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

5、3乙方須根據甲方要求,在產品內外包裝上標明產品的`商標。

6、產品驗收

6、1產品交付時由甲乙雙方依據本合同約定的產品質量標準共同驗收,若產品不合格,甲方有權拒絕接受產品。

6、2產品不合格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7、交貨與運輸

7、1交貨地點:甲方指定的地點。

7、2交貨方式:。

7、3甲乙雙方同意按照以下第項約定的時間交貨。

(a)一次性交貨,在年 月 日之前全部交貨。

(b)分期分批交貨,具體交貨方式與時間為。

7、4運費、風險及相關費用承擔:產品的運輸方式為,乙方負責安排產品的運輸,並承擔運輸過程中的所有風險及費用。

8、貨款支付

8、1付款方式:。

8、2甲乙雙方同意按照以下約定分期支付貨款:

(a)本合同生效後,甲方應在收到等額合規的發票向乙方支付總貨款的%,即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

(b)當甲方收到全部產品並驗收合格後,甲方應在收到等額合規的發票後向乙方支付總貨款的%,即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

9、產品維修及備品、備件

9、1乙方承諾產品的質量保修期為個月,從產品投入使用時開始計算。

9、2乙方同意按照以下約定[有償][無償]向甲方提供易損零部件:。零部件明細單參見本合同附件。

9、3若在年之內,乙方提供的零部件不能滿足甲方維修使用,乙方需無償向甲方提供維修產品所需的零部件;若超過年,甲方須通過有償的方式向乙方購買零部件,其價格標準照本合同附件零部件明細單執行。

9、4產品停產後,乙方應為甲方保留包裝材料、印刷品及零部件供應時間為:

(a)包裝材料、印刷品年;

(b)主要零部件年;

(c)非主要零部件年。

10、技術培訓

10、1乙方應給予甲方技術方面的支持,幫助甲方解決使用產品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10、2為了保證產品的維修服務,如果甲方認為必要,乙方應為甲方維修人員進行技術培訓,並將產品的技術教授給甲方人員,包括向甲方提供教材、圖紙、器材等。

11、違約責任

11、1若產品符合甲方要求,且乙方已安排生產,但生產完畢後甲方無故提出終止合同,則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大寫)元(小寫:)。

11、2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向甲方交付產品,每逾期一日,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大寫)元(小寫:)。

11、3若乙方交付的產品存在任何質量問題,甲方有權拒絕收貨、要求退貨或換貨,乙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費用及相關損失,甲方同時有權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大寫)元(小寫:)。

12、爭議解決

本合同相關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

13、其他條款

13、1本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要求補充、變更本合同,應提前十日書面通知對方,由雙方協商一致後,訂立補充、變更協議。

13、2本合同的補充、變更協議及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3、3本合同連同附件共頁,自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頁之下無正文)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授權代表(簽字):授權代表(簽字):

簽約日期:年 月 日簽約日期:年 月 日

有關買賣合同12

甲方:

乙方:

甲方將其所有的車庫出賣於乙方,現雙方自願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1、甲方將位於__________小區__________號的車庫賣於乙方。

2、車庫的具體狀況:位置:__________,四鄰:_________,面積:,產權方式為:_______。

3、甲方出賣車庫的價格為:元,乙方於本合同簽訂後一次性支付甲方。

4、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該車庫的所有權歸乙方所有,甲方將該車庫及所有手續交付乙方,並協助乙方辦理相關過户手續。

5、甲方保證買賣車庫合法,不存在抵押等債務糾紛,否則視為甲方存在欺詐行為,應當承擔雙倍返還的法律職責。

6、在車庫轉移前產生的`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轉移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車庫買賣合同範本

7、甲乙雙方都應嚴格遵守本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乙方延遲付款,應承擔應付款項每日千分之三的違約金甲方延遲交付車庫將承擔車庫價格每日千分之三的違約金。

8、未盡事宜甲乙方協商解決。

9、本合同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自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關買賣合同13

委託人:___,出生年月___,公民身份證號碼:___

委託人配偶:___,出生年月___,公民身份證號碼___

受託人:___,男女,出生年月___,公民身份證號碼:___

我們要__與__,系夫妻關係。位於___路33-1號和平城市廣場__號房的房產是我們夫妻的共有財產,房屋所有證號為:___市房權證海房字第hk127739號。現委託___作為我們的`代理人,全權代表我們辦理轉讓上述房產的事宜,具體權限包括:簽訂房產買賣合同,辦理房屋產權過户,收取售房款,辦理評估,繳納相關税費(含退税)及配合房屋的買受人辦理銀行按揭手續,辦理上述房產的有線電視及煤氣過户等相關事宜。

受託人在辦理上述委託事項過程中所簽署的有關文件和實施的行為我們均予以承認。

受託人有轉委託權。

委託期限:自委託之日起至辦完上述事項時止。

委託人:

委託人配偶:

時間

有關買賣合同14

甲方: 住址:矣六街道辦事處漁村社區一組 號 身份證號:

乙方: 住址:矣六街道辦事處漁村社區一組 號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本着公平、平正原則,雙方經過反覆協商自願達成如下房屋買賣合同條款:

一、甲方將坐落在矣六街道辦事處漁村社區一組 號,房屋面積( )平方米,賣給己方居住使用。

二、房屋價款為:人民幣300000元(大寫人民幣:叁拾萬圓整)。此價款含房地合一價。

三、付款辦法: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日起,乙方一次性付清房價款人民幣300000元(大寫人民幣:叁拾萬圓整)。

四、房屋款全部付清後,即日起甲方將房屋交給乙方管理居住使用,房屋所有權也隨之轉移,今後若遇國家佔用或城中村改造,房屋拆遷賠償款歸乙方所有及回遷安置房政策。

五、乙方使用該房屋後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六、今後社區及小組對該房屋的.一切事項均由乙方全權辦理,甲方不得干涉。

七、本合同雙方遵守執行,不得反悔違約,否則懲違約方房屋買賣價款的雙倍違約金600000元(大寫人民幣:陸拾萬圓),還應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

八、本合同條款雙方認可無爭議,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

乙方:

中證人:

20xx年 月 日

有關買賣合同15

1.買賣合同中的墊資條款是否設立了借款法律關係?

當事人在鋼材、水泥、混凝土等買賣合同中約定,出賣人在約定期限內墊資供應一定數量的貨物,並收取墊資期間的 “加價款”、“資金佔用費”等款項的,該合同的法律關係應當認定為買賣法律關係。約定墊資雖然實際起到了融資作用,但出賣人與買受人之間並沒有借款的意思表示,也沒有借款款項的交付,不應認定該合同中存在借款法律關係。

2.買賣合同中關於支付“加價款”、“資金佔用費”等款項的約定屬於何種性質?

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墊資期間的“加價款”、“資金佔用費”等款項的,該約定屬於當事人之間對付款期限屆滿前墊資期內的貨物價格的特別約定,應當認定為價格條款。對於當事人約定在付款期限屆滿後繼續支付“加價款”、“資金佔用費”等款項的,屬於當事人之間關於逾期付款違約責任的約定,應當認定為違約金條款。同一買賣合同中,既約定有付款期限屆滿前墊資期內的“加價款”、“資金佔用費”等款項,又約定有付款期限屆滿後的“加價款”、“資金佔用費”等款項的,應當區分認定其性質。

3.買賣合同中的“加價款”或“資金佔用費”等約定被人民法院認定為價格條款的,應如何處理?

買賣合同中的“加價款”或“資金佔用費”等約定被人民法院認定為價格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款項性質,告知當事人墊資期間內的貨物實際價格應當按照約定的貨物價格與加價之和計算。

當事人以顯失公平為由,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請求變更合同實際價格的,可以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提出。當事人以抗辯方式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直接審查實際價格是否過分高於約定價格。構成顯失公平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調整。

當事人以顯失公平為由,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請求撤銷買賣合同的,應通過反訴或另行起訴的方式提出。當事人請求撤銷的除斥期間從人民法院釋明款項性質之日起算。當事人另行起訴,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原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應當中止審理。

4.買賣合同中的'“加價款”或“資金佔用費”等約定被人民法院認定為違約金條款的,應如何處理?

買賣合同中的“加價款”或“資金佔用費”等約定被人民法院認定為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款項性質。當事人請求對違約金予以調整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買賣合同中關於違約金性質的“加價款”或“資金佔用費”等款項的約定以及買賣合同中其他違約責任條款,綜合認定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分高於或低於實際損失。對於違約金的調整,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以及《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試行)》第8條的規定處理。

5.對於當事人就買賣合同進行的結算應如何處理?

當事人雙方已經以結算單、欠條等方式對貨款及違約金等款項進行結算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一方當事人舉證證明已經結算的貨款、違約金計算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予糾正。一方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調整已經結算的貨款、違約金的,違反誠信原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能夠舉證證明結算違反自願原則的除外。

6.當事人約定將買賣合同中的欠付貨款及違約金轉為借款的,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將買受人所欠貨款及違約金轉為借款的,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從買賣法律關係轉換為借款法律關係。出借人(出賣人)據此約定向借款人(買受人)請求歸還借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買受人抗辯借款本金中包含的原買賣合同的貨款本金或違約金過高並請求調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原買賣合同結算的貨款本金或違約金有計算錯誤的除外。

7.當事人對已付款項的衝抵順序沒有約定的,已付款項應先衝抵本金或先衝抵違約金?

當事人對已付款項的衝抵順序沒有約定,買受人所付款項不足以清償全部貨款本金及違約金的,所付款項應先衝抵其所欠貨款本金,再衝抵違約金。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且能夠確定分期履行中每期的貨款本金及違約金數額的,則應逐筆衝抵。即先衝抵第一期的所欠貨款本金,然後衝抵第一期的違約金,再衝抵第二期的所欠貨款本金,以此類推。無法查清分期履行中每期所欠貨款本金及違約金數額的,買受人所付款項先衝抵所欠全部貨款本金,再衝抵所欠全部違約金。

8.買賣合同糾紛中,付款期限屆滿的舉證責任應如何分配?

買賣合同糾紛中,出賣人主張貨款及違約金的,其作為權利主張者應對付款期限已屆滿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出賣人有證據證明付款期限屆滿的相關證據由買受人持有,而買受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推定付款期限已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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