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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合同五篇

隨着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土地使用合同5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土地使用合同五篇

土地使用合同 篇1

滬房地 (20 )出讓合同 第 號

上海市 區房屋土地管理局

年 月 日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出讓方 上海市 區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 法定代表人: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等法律法規,根據 府土用(200 ) 號文訂立合同如下:

第一條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所有權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規定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依法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礦產、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等均不屬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二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土地位於上海市地塊,地塊總面積為 平方米。其面積、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為: ,出讓年限為 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人民幣元(大寫: 元)。乙方中的境外投資者,應根據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將外匯兑換成人民幣支付。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應每年向 繳納每平方米土地面積壹元人民幣的土地使用金。

第四條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的15天內,即 年 月 日前,乙方應當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支付保證本合同切實履行的定金人民幣元(大寫: 元),該定金是出讓金的一部分。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的60天內,即 年 月 日前,乙方須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付清出讓金餘額人民幣 元。

第五條 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足額支付出讓金(含定金,下同)。乙方要求延期繳納出讓金的,應在本合同規定付款截止日前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經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同意延期支付的,自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截止日起,按日支付延遲支付出讓金總額的千分之一滯納金;未提出延期申請、提出延期申請未取得同意的、無特殊原因未按時付清等,應當按日支付延遲支付出讓金總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乙方無權請求返還已繳納的出讓金。

1、在本合同規定付款截止之日前,未按期或者全額支付土地出讓金,且未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請,延遲支付超過90天的;

2、提出延期申請但未取得同意,延遲支付超過90天的;

3、經同意延期支付出讓金後,仍未能按期或者全額支付的。

第六條 甲方同意於年月日前將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時的土地條件為以下第 項的約定:

1、現狀土地條件;

2、完成地上建築物、附着物拆除及動遷,基礎設施配套條件達到: ;

3、周邊基礎設施配套條件達到: ,但地上物尚未完全拆除,地上物狀況為: 。

第七條 乙方同意按以下第項,實施該地塊動遷補償安置或支付相應費用:

1、乙方必須按照城市拆遷管理的有關規定,完成該地塊上建築物的拆除並承擔相應費用。在本合同簽訂後的5日內,乙方應與 簽訂《委託動拆遷及配套合同》,並依約履行。乙方不按《委託動拆遷及配套合同》的約定支付費用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出讓合同,乙方已付的出讓金不予退還。

2、在本合同簽訂後的5日內,乙方應當與 簽訂《 協議》,並按協議約定,支付動遷補償安置等前期費用,如不按協議約定支付費用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出讓合同,乙方已付的出讓金不予退還。

第八條 乙方在按本合同約定付清土地總價後,應當按照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的有關規定向房地產登記處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九條 在土地出讓年限內,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本合同所附《上海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條件》)開發、利用土地。乙方要求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除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外,還應徵得甲方的同意,並與甲方重新簽訂補充合同,相應調整出讓金,並辦理房地產登記。

第十條 上海市人民政府保留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設計權及調整權。在土地使用期限內,該地塊按《土地使用條件》建造的建築物改建、翻建、重建或土地使用權到期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一條 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進行開發建設。超出《土地使用條件》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仍未開發建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及《土地使用條件》3.2項的約定,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徵收土地閒置費,直至無償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付清土地出讓金,並在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領取房地產權證後,可以依法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甲方有權在土地使用期限內,對出讓地塊的開發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等進行監督檢查。

首次轉讓土地使用權及房屋建設工程時,出讓地塊房屋安裝工程投資完成的工作量應達到《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規定的條件。乙方在未達到上款規定前,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改變受讓人名稱和受讓人的投資比例。

土地使用權轉讓、再轉讓時,本合同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後,其土地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第十三條 乙方在不改變受讓人投資比例的情況下,經有關部門批准成立開發建設本地塊項目公司的,應當與甲方簽訂補充合同,調整受讓人名稱。並可以該公司的名義辦理領、換房地產權證和房地產登記手續。

如招標、掛牌、拍賣出讓文件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甲方對乙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內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甲方應當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報批。對提前收回的土地使用權,乙方可根據該地塊的剩餘土地使用年限、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等獲得適當補償。

第十五條 本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屆滿,乙方需要繼續使用該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向甲方提出續期申請。甲方同意續期的,乙方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有償用地手續,並與甲方重新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支付土地出讓金。乙方未提出續期申請或申請未獲同意的,乙方應當向甲方或具有相應權限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交還土地使用權,並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手續。

第十六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時,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改正,甲方仍不履行合同約定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乙方違反本合同時,甲方可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仍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七條 本合同附件《上海 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本合同的訂立、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項約定處理:

(一)向 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共頁,以中文書寫。合同文本以中文和其他文字書寫的,以中文為準。

本合同的金額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本合同不得塗改。本合同壹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壹份提交房地產登記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二十條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正式簽訂。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的未盡事宜,雙方經協商後可另行約定,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 上海市 乙方:

區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託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法定地址:上海市 法定地址: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上海市 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

現對位於上海市 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下稱《土地使用條件》)作如下規定:

  一、 土地使用條件

乙方在出讓地塊範圍的開發、利用等行為,應符合以下條件。

1.1 土地用途:

1.2 土地使用年限: 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

1.3 建築容積率:不大於 萬平方米/公頃( 總建築面積不得超過 平方米)。

1.4 綠地率:不少於總面積的 ,且公共集中綠地面積不少於 。

1.5 其他有關規劃參數以批准的上海市 規劃文件為準(見附件)。

1.6 地塊內建築必須滿足《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要求。

  二、城市建設管理要求:

2.1 本地塊項目建設涉及綠化、市容、衞生、環境保護、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設計、施工等城市建設管理有關的事項,乙方應遵守國家和上海市的有關規定。

2.2 乙方應允許政府為公用事業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通過、穿越其受讓地塊。受讓地塊上的地上建築物或其他附着物因此受到損壞的,乙方有權依法向有關責任部門請求賠償。

2.3 乙方應保證政府公安、消防、救護等部門人員、車輛及器械在進行緊急救險或執行公務時進入該地塊。

2.4 乙方在其受讓地塊上損害或破壞周圍環境和設施,使國家或個人遭受損失的,乙方應負責賠償。

  三、建設管理要求:

3.1 乙方應當於 年 月 日之前動工建設,並在 年 月 前竣工。

3.2 如果乙方不能按第3.1條規定的期限動工建設的,應至少提前30天以充分理由向甲方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期不得超過一年。

除經甲方同意外,自第3.1條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仍未動工開發的,由有關土地管理部門收取不超過出讓金額20%的閒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由有關土地管理部門無償收回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地塊上全部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但應不可抗力原因、政府有關部門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須的前期工作造成的開發延遲除外。

3.3 乙方未經許可不得佔用出讓地塊範圍以外的土地。需要臨時佔用土地的,必須按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否則,按違法佔地處理。

  四、定標和立界:

4.1 甲方根據標有座標點的用地紅線圖,在地塊各拐點埋設界樁,乙方應對界樁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界樁被移動或遭受破壞的,乙方應立即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申請重新測定及立界。

4.2 界樁丟失、移動、破壞的,乙方應支付重新測量、埋設界樁所需的各項費用。

  五、市政設施及房屋拆遷要求:

5.1 乙方須自行負責該地塊的市政設施配套事務,承擔相關費用。

5.2 乙方或其委託的工程建設單位應對施工引起相鄰地段明溝、水道、電纜、其他管線設施及建築物等的損壞及時修復或重新敷設,並承擔相應的費用。

5.3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乙方應對該地塊的市政設施(包括地面沉降監測設施)妥善保護,不得損壞。造成損壞的,應承擔修復所需的一切費用。

5.4 本地塊與相鄰地塊的共用通道,共同設施應由相鄰地塊的土地使用人共同負責修建和管理並分攤費用。

  六、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和抵押要求:

6.1 未按《出讓合同》和本《土地使用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本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

6.2 本地塊建設達到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後,土地使用權可隨同地上建築物依法轉讓。

6.3 本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在地上物建設竣工之前,抵押貸款必須用於該地塊的開發建設,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及附着物隨之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利益受到《上海市房地產抵押辦法》的保護。

6.4 建築物的預售、出售、出租、贈與等活動分別應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的有關規定辦理。

  七、建築物養護、維修、改造和重建的要求:

7.1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乙方保證本地塊上所有已建和將建的建築物及其相關設施均處於良好的、實際可使用的狀態,並承擔所需的全部費用。

7.2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未經甲方批准,不得拆除、改建或重建本地塊上的公用設施和地上建築物。 《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填寫説明:

  一、受讓人各方比例:

受讓人為兩家以上的,在土地出讓合同的受讓方內,應註明各方名稱及各自所佔的投資比例。

  二、土地用途:

根據《城市用地分類和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的規定,建設用地分為居住、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市政設施用地和綠地六大類,具體用途應按城市規劃部門批准文件中明確的各大類項下的三級或二級分類填寫。

同一地塊被確認為多種用途,如包括商業、住宅、辦公等混合形態的,應當分別註明不同用途、不同用地的使用年限、不同建築類型的面積或各自比例。

  三、關於土地使用年限的計算:

一般按照簽訂合同之日起算,至合同約定的出讓年限屆滿之日為終止。但對需由政府指定部門委託動遷後以平整地塊條件交地的、地塊情況較為複雜,所需的前期開發時間較長等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後可另行約定起算日期,並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四、關於開工和竣工日期

開工日:

按照合同第七條《委託動拆遷及配套合同》約定的土地交付日,開工日為該約定交付日後的6個月;

竣工日:

按開工後每建築面積1萬平方米/1年,3萬平方米/2年,5萬平方米及以上/3年計算。

  五、關於訴訟和仲裁

爭議的解決方式,選擇申請仲裁的,具體仲裁機構可事先在合同中約定,也可只約定選擇仲裁方式,不指定具體機構,待發生爭議後再行協商確定。

  六、關於出讓金支付的日期

合同第二條約定的土地出讓金付款期限,均以自然日計(已包含法定節、假日)。

  七、關於合同加蓋騎縫章

出讓合同及補充合同每頁之間應加蓋合同騎縫章。

  八、關於簽訂補充合同

1、原已簽訂出讓合同的建設項目用地,如需辦理建設用地調整事項的(包括:出讓主體、出讓金、用地範圍、用地性質、許建建築面積等建設條件),應與受讓人簽訂補充合同。其中,涉及建設用地面積、四至範圍、用地主體等發生變化的,還應當同時調整原建設用地批文。

2、商品住宅建設項目,在確保其他公建設施的前提下,仍可按不高於15%的比例建設商業服務設施,該部分商業面積出讓金可按商品住宅標準統一計算。商業服務設施經批准增加建築規模,總商業面積超出建設項目總建築面積15%的,總商業面積均應當按照商業用途的出讓金標準補交出讓金。

3、原已簽訂出讓合同的建設項目用地,需辦理建設用地調整事項的,如建設項目已經預售或銷售的,應事先徵詢所有預購人或買受人的意見。

4、工業項目用地(除標準廠房項目外),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原出讓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築容積率的,一般不再補交土地出讓金。

  九、關於配套商品房和中低價普通商品住房

1、在《土地使用條件》內,應註明土地用途為配套商品房或中低價普通商品房,不得只標註為住宅用地。

2、在土地使用條件內,增設1.8項:該地塊內從事的開發、建設、轉讓、預銷售及管理等行為應符合本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價普通商品房的相關規定。

  十、本合同的適用範圍

本合同適用於新增工業項目用地及其他以毛地或現狀土地條件出讓等情形。

對存量房地產補交地價,包括劃撥土地上的房地產轉讓、改變或調整土地使用性質、改制上市以及因其他原因需繳納出讓金的情形,可參照本合同簽訂。但對合同中涉及動拆遷、開發建設及預售、銷售等內容,如7、11、12、13條等及《土地使用條件》的有關條款,可相應刪除。

土地使用合同 篇2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須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___房產(或________部分房產),其使用範圍內(或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本着自願、平等、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____________房產(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使用土地位於________________,總用地面積為________。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宗地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乙方領有該房產使用範圍內土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及房產所有權。

第三條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相應土地的面積為____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即______平方米。

(或:第三條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___房產樓層__________層,建築面積________平方米,為________房產總建築面積的____%;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__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的______%,即_____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與__________房產使用範圍內未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為一整體,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鄰各方必須相互合作,並根據需要為對方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起算。

第五條____________建築物(房產)使用範圍內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為__________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城市規劃和建設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徵得甲方同意,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税。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__元人民幣。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支付佔出讓金總額______%共計__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簽字後______日內(或乙方出售房產後______日內)乙方應付清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餘額。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或:乙方出租________房產,每年應以租金的________%抵交出讓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讓金為止。或:乙方抵押__________房產後____日內,以抵押所獲貸款抵交完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餘額。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乙方在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更換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乙方同意從________年開始按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的時間為當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___元人民幣。

第十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費用匯入甲方開户銀行帳户,銀行名稱:____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____分行,帳户號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

房產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___部分房產時,亦就同時轉讓(出租;抵押)整棟房產使用土地中的`出售(出租;抵押)房產佔______房產總建築面積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但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並依照規定辦理轉讓(出租;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重新與甲方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依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並交還土地使用證。

第十四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除出讓金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五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六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生效。

第十八條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簽署,甲、乙雙方各執______份。

第十九條本合同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

_______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

(注:不以出售、出租、抵押房產而發生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依照規定也補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可參照本合同或宗地出讓合同格式擬定。)

土地使用合同 篇3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土地使用權租賃事宜,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合同內容如下:

1.出租土地位於___________,總面積____________平方米。

2.出租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租賃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租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甲方權利、義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乙方權利、義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份。

本合同附件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的修改、補充需經甲、乙雙方簽訂變更合同協議書,作為合同的補充部分。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訂立合同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土地使用合同 篇4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轉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由於業務發展需要,需租賃乙方原向甲方承租的土地,經甲方同意,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租賃土地範圍、面積

位於____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_號(附圖),面積按土管部門勘定的為準。

第二條 租賃土地用途

丙方開設汽車銷售中心。

第三條 租賃期限

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四條 租金及支付方式

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的租金為________萬元/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的租金為________ 萬元/年。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丙方自租賃期限開始之日起一週內,支付當年租賃費的一半給乙方,________個月後的第一週內支付當年另一半租金。這二個付款日為以後每年租金的付款日。

第五條 續租

合同期滿後,該土地繼續出租的,在同等條件下丙方享有承租優先權。

第六條 合同終止

國家徵用該土地時,合同終止。各自損失自行承擔。

第七條 合同解除

1、乙、丙雙方協商一致,合同解除。

2、甲、乙方不能保證丙方行使該租賃土地使用權時,丙方有權解除合同。

3、丙方不按時支付租金且超過半年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丙方不承租該土地,賠償乙方損失________萬元。

2、乙方不將該土地出租給丙方,賠償丙方損失________萬元。

3、乙方因其他原因造成違約的,除賠償丙方在租賃土地上的全部基建投入(該基建投入以丙方基建完工後提供給甲、乙方的基建清單為準)外,另再賠償丙方損失________萬元。

第九條 其他

1、該租賃土地的審批手續由甲、乙方負責,丙方給予配合。

2、租賃期內未經乙方同意,丙方不得擅自改變租賃土地用途。

3、租賃期內丙方不得將租賃土地抵押給他人。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甲、乙、丙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未盡事宜,甲、乙、丙三方另行協商。本合同一式陸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二份。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土地使用合同 篇5

1.房屋出賣方:上海_____投資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2.房屋買入方: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3.房屋買賣標的:_____

(1)甲方同意將上海“___中心”大廈內第___樓___室公寓房屋___套(包括室內裝修、設備、傢俱等等)賣給乙方。本買賣契約所規定的房屋面積(指建築設計圖計算)共計_____平方米(附房屋平面示意圖,室內用品清單各一份)。

(2)本買賣契約所涉之“_____”大廈地址為上海市____路_____號,該地塊是經上海市土地局批准,甲方以_____萬美元中標,獲得五十年有償使用權(截止公元___年___月___日),因此乙方購入的公寓房屋連同相應的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一併購入。乙方擁有對本契約所規定的買賣範圍的房產權和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截止期限為公元___年___月___日。

(3)如甲方的土地有償使用權結束時,本合同即行終止。

4.房屋買賣價格:

本契約所規定的公寓房買賣價格為_____美元,甲方已收妥由乙方支付的全部房屋買賣款項。

5.房屋的移交:

(1)本房屋買賣契約簽訂後,乙方必須在一個月內按照甲方銷售説明書規定的有關建築和設備標準及室內傢俱用品的清單,對甲方交付的房屋與設備進行驗收。驗收合格雙方交接房屋鑰匙,房屋鑰匙交接完畢,即作為甲乙雙方房屋移交手續辦妥。

(2)自房屋移交之日起,房屋在土地有償使用期限內的所有權即歸乙方。不論乙方住進使用與否,均應從移交之日起由乙方承擔該房屋的使用、管理和維修責任。

6.管理、維修和其他費用:

(1)“_____中心”大廈管理維修等項工作,均由甲方負責管轄,並向各用户進行分攤及收取相應費用。

(2)甲方暫定每月向乙方收取壹佰美元的大樓管理費。大樓管理費包括公用水費、公用部位環境衞生費、公用部位綠化保養費、安全保衞費、機械保養人員及大樓房管人員費用等。

(3)甲方每月向乙方收取大樓公共設施、設備大修、小修儲存費,收費標準另議。大樓大修小修儲存費的用途範圍如下:屬甲方管轄內的公用的室內外綠化園地、道路、給排水系統、供電供氣系統、弱電系統、空調系統、照明系列和消防設備、給排水設備、供電供水設備、空調設備的公用場所的所有的非人為損壞的建築和裝飾的修復。

(4)乙方所應負擔的電費、冷暖氣空調費由甲方負責計算、分攤,甲方將總費按住户、用户面積平均分攤,另加_____%代辦手續費。

(5)本買賣契約價格中不含停汽車的位置,乙方若需租用地下停車場車位,請與甲方商議,另簽訂停車場地租用合同。

(6)本買賣契約價格中不含室內清潔費,若需清掃室內衞生,乙方請與甲方聯繫,由甲方統一安排人員清掃,費用另議。

(7)上述各類費用由甲方按月開出收款單,乙方在接到付款通知單後_____天內一次付清,逾期按日計收應繳款額的千分之_____(_____‰)滯納金。

7.房屋維修:

本契約簽訂經驗收後,房屋的維修即由乙方負擔。但驗收後一年內,因施工質量造成的房屋維修,由甲方責成施工單位負責解決;因設備質量造成的維修由甲方責成設備供貨單位解決。但如屬人為損壞的房屋、設備,損壞人應承擔其修理費用及賠償損失。

8.房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再轉讓:

(1)乙方在購入本契約所規定範圍的房產權和相應的土地使用權是整個大廈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按上海市人民政府頒佈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辦法》規定:“同一建築物所佔的土地使用權整體不可分割”。

(2)乙方購入的房產權和相應的土地使用權若需要再轉讓,須按《上海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辦法》和政府有關房產買賣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其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

(3)乙方再轉讓的合同簽約,必須將本契約中乙方應承擔的職責無條件地轉移到其買入者,並必須將本契約作為再轉讓合同的附件之一。若在再轉讓中發生經濟等糾紛,一切責任由乙方負擔。

9.《上海“_____中心”用户手冊》是本契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乙方對其中有關房屋購置户部分的職責條件理解並同意遵守。

10.過户手續辦理:

(1)甲、乙方在簽訂本房屋買賣契約後,須經有關部門公證。

(2)乙方憑契約、公證書等有效的合法文件向上海市土地局、市房產管理局分別辦理過户手續,繳納過户費和領取房產權證書。未經過户的房產買賣無效。

11.爭議解決條款

凡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請中國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12.本契約所涉各項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頒佈的有關法規約束,若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新規定,則按新法規執行。

附件:

立房屋買賣契約人:_____

甲方:上海_____投資有限公司

乙方:_____

法人代表簽章:

法人代表簽章:

日期:_____

日期:_____

地址:_____

地址:_____

電話:_____

電話:_____

標籤:五篇 合同 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