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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農村土地出租合同

合同編號:

南寧農村土地出租合同

甲方(出租方):

住所: 聯繫電話: 乙方(承租方):

住所: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租賃土地基本情況及用途

甲方願意將其承包的位於 鎮 村 組的 畝土地(詳見下表)承包經營權租賃給乙方,從事(主營項目) 生產經營。

流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為甲方通過以下方式取得:

1.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

2.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 荒灘等其他農村土地,並已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3.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號為

1

租賃土地基本情況表

二、租賃期限

土地租賃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最長不得超過土地承包期剩餘期限)。甲方應於 年 月 日之前將土地交付乙方。

三、租賃價格與支付方式

租賃價款按下列第 種方式計算:

1. 每畝每年支付(實物名稱公斤,共公斤。

2. 每畝每年支付人民幣(大寫: 元整)。

3. 考慮物價等因素的約定:

2

租賃價款按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

1. 提前1年支付,即於上年月年遞增%(約定不遞增的填寫零)。

2. 逐年支付,即於每年日之前支付,且每%(約定不遞增的填寫零)。

3. 一次性支付,即於日之前全部支付完畢。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甲方將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出租後,甲方與發包方的土地承包關係不變,甲方繼續向發包方承擔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2. 甲方有權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並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從乙方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

3. 有權監督乙方合理利用、保護轉包土地,制止乙方損壞轉包土地和其他農業資源的行為,並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4. 流轉土地被依法徵收、佔用時,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5. 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6.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依法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產品處置權和產品收益權。

2. 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3. 依法保護合理利用土地,應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隨意棄耕拋荒,不得損壞農田水利設施,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4. 依法享受國家和當地政府提供的各種支農惠農政策補貼和服務。

5. 流轉期間土地被依法徵收、佔用時,乙方應服從,但有權獲得相應的青苗補償費和投入建設的`地面附着物補償費。

6. 轉包到期時,及時向甲方交還轉包的土地或者協商繼續轉包。

7.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六、合同的解除或終止

1.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終止:

1) 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 訂立的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

3) 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4) 乙方經營狀況顯著惡化,有證據表明合同將無法履行的;

5) 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災害〉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6) 合同期內,如因國家及農業基礎設施佔用或徵用該土地的,本合同自動終止,甲乙雙方均不負違約責任。

2. 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並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1) 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

2) 荒蕪土地,破壞土地上的附着物,破壞水利等基礎設施;

3) 逾期交納土地流轉費,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的。

七、違約責任

1. 因變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責任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2. 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活動,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3. 乙方逾期支付流轉費用,每延遲一天,按應支付費用的承擔違約金。

4. 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延遲一天,按流轉費用的

5. 乙方不按合同約定使用土地,改變土地用途、破壞水利等基本設施或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八、其他約定

1. 本合同訂立後,雙方應將合同報發包方、鄉(鎮、街道)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備案;乙方對土地進行再流轉,需經得甲方書面同意。

2. 合同期滿後,若甲方繼續流轉該土地的,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權;若不繼續流轉的,乙方對土地進行投入提高地力的,及在當時為生產經營需要而設立的相關設施及地上附着物,能拆除而不影響流轉土地生產的,由雙方協商採取作價補償或恢復原狀等方法進行處理;如果拆除會降低或破壞流轉土地生產的,不得拆除,通過協商折價給予乙方經濟補償。

3. 其他需説明的事項:4.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調解,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

的,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選擇以下方式解決糾紛: (1)提交土地所在地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2)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後生效。經協商,決定鑑證。未盡事宜,雙方經協商一致後可訂立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街道)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如有鑑證,相應增加一份)。

(以下無正文)

甲方(簽字): 乙方:

(蓋章)

身份證號:

甲方代理人(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鑑證單位:(簽章) 鑑證人:(簽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