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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同集錦4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係。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房屋合同5篇,歡迎閲讀與收藏。

房屋合同集錦4篇

房屋合同 篇1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______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身份證註冊地址:______

現住址:______郵政編碼: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身份證註冊地址:______

現住址:______郵政編碼: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座落於______市____區____路____幢__單元____號鋪,房屋結構為鋼筋混凝土,建築面積____平方米。

第二條房屋用途

該房屋用途為商鋪。乙方保證在租賃期內未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用途或轉租、轉讓。

第三條甲方對產權的承諾

甲方保證在該房屋出租期間沒有產權糾紛;除補充協議另有約定外,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税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給房屋前辦妥。出租後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

第四條交驗身份

甲方應向乙方出示購房合同,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乙方也應向甲方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並向甲方提供身份證複印件。

第五條房屋改善

甲方允許乙方在徵得物業公司同意的情況下對房屋進行裝修、裝飾或添置新物,但不得改變房屋的整體結構。乙方不經物業公司同意擅自改動房屋結構,造成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相關經濟責任和法律糾紛。

第六條租賃期限

1、租賃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年____月____日,共計____年。

2、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房屋。乙方如有意繼續承租,應該提前60日向甲方提出續租要求,徵得同意後甲乙雙方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租權。

第七條租金和租金交納期限

1、前兩年租金為人民幣壹佰叁拾柒萬貳仟捌佰零拾零元整(¥:______元)。

2、第三年租金每平米增加10元,即每年增加人民幣¥:______元。

第八條房屋租賃保證金

甲方交付該房屋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賃保證金人民幣____萬元整(¥:______元)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後房屋租賃保證金除抵扣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租金以及乙方應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外,剩餘部分甲方如數返還乙方。

第九條房屋的交付和返還

1、交付:甲方與乙方簽訂合同生效並在乙方按規定交納租金後,甲方向乙方移交商鋪鑰匙。

2、返還: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以後,乙方應返還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甲乙雙方結清各自應承擔的費用。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對於乙方的裝修、裝飾部分具體處理方法為:保證整個房屋內設施完整性的原則下可以拆除。返還後對該房屋內乙方未經甲方同意遺留物品,甲方有權自行處置。

第十條維修養護責任

1、乙方應合理使用並愛護房屋及附屬設施。因乙方不合理使用或保管不當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發生的損失或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如乙方拒不維修或拒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甲方可代為修復或增添新物,費用由乙方承擔。

2、對乙方裝修、改善或增設的其他物甲方不承擔維修義務。

3、租賃期間,防火安全、門前三包、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衞等工作,乙方應執行當地有關部門規定並承擔全部責任和服從甲方監督檢查。

4、對於該房屋附屬設施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乙方在租賃期內承擔維修責任。

第十一條關於裝修和改變房屋結構的約定

乙方不得隨意損壞房屋設施,如需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和裝修或設置對房屋結構影響的設備,需先徵得甲方和物業書面同意,投資由乙方自理。退租時,除另有約定外,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原狀恢復或向甲方交納恢復工程所需費用。

第十二條關於房屋租賃期間的`有關費用

在房屋租賃期間,以下費用由乙方支付,並由乙方承擔延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1、水、電費;

2、煤氣費;

3、電話費;

4、物業管理費;

在租賃期,如果發生政府有關部門徵收本合同未列出項目但與使該房屋有關的費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三條租賃期滿

租賃期滿後,本合同即終止,屆時乙方須將房屋退還甲方。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則須提前2個月書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滿前個月內向乙方正式書面答覆,如同意繼續租賃,則續簽租賃合同。

第十四條合同解除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收回該房屋:

A、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承組的房屋分租的;

B、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的;

C、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結構或改變承租房屋用途的;

D、拖欠租金累積達5天以上;

E、欠交各項費用達500元以上;

F、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G、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第十五條違約責任

1、租賃期內,甲方如需提前收回該房屋,應提前六十日通知乙方,將已收回的租金餘額退還乙方。

2、乙方由本合同第十四條第二款約定的情形之一,應按月租金5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3、租賃期內,乙方需提前退租,應提前六十日通知甲方。

4、甲方未按約定時間交付該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約定支付租金但未達到解除合同條件的,應按當月租金的兩倍標準支付違約金。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本合同生效後,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採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乙方(簽章):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

房屋合同 篇2

合同編號:

出租人(甲方)證件類型及編號:通訊地址:

承租人(乙方)證件類型及編號:通訊地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兩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房屋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一)房屋坐落於市區(縣)街道辦事處(鄉鎮),建築面積平方米。

(二)房屋權屬狀況: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房屋買賣合同/□其他房屋來源證明文件),房屋所有權證書編號:或房屋來源證明名稱:,房屋所有權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購房人)姓名或名稱:,房屋(□是/□否)已設定了抵押。

第二條房屋租賃情況及登記備案

(一)租賃用途:;如租賃用途為居住的,居住人數為:,最多不超過人。

(二)如租賃用途為居住的,乙方應將居住人員情況告知甲方,甲方應建立居住人員登記簿。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居住人員發生變更的,乙方應當提前2日內告知甲方並徵得甲方同意。

租賃用途為非居住的,甲方應自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合同備案手續。

第三條租賃期限

(一)房屋租賃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計年個月。甲方應於年月日前將房屋按約定條件交付給乙方。《房屋交割清單》(見附件一)經甲乙兩方交驗簽字蓋章並移交房門鑰匙及後視為交付完成。

(二)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後,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乙方應按照原狀返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甲乙兩方應對房屋和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及水電使用等情況進行驗收,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乙方繼續承租的,應提前日向甲方提出(□書面/□口頭)續租要求,協商一致後兩方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四條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人民幣(大寫)元/(□月/□季/□半年/□年),租金總計:人民幣(大寫)元整(¥:)

支付方式:(□現金/□轉賬支票/□銀行匯款),押付,各期租金支付日:

(二)押金:人民幣元整(¥:)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後,房屋租賃押金除抵扣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租金,以及乙方應當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外,剩餘部分應如數返還給乙方。

第五條其他相關費用的承擔方式

租賃期內的下列費用中,由甲方承擔,由乙方承擔:(1)水費(2)電費(3)電話費(4)電視收視費(5)供暖費(6)燃氣費(7)物業管理費(8)房屋租賃税費(9)衞生費(10)上網費(11)車位費(12)室內設施維修費(13)費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與房屋有關的其他費用均由甲方承擔。如乙方墊付了應由甲方支付的費用,甲方應根據乙方出示的相關繳費憑據向乙方返還相應費用。

第六條房屋維護及維修

(一)甲方應保證房屋的建築結構和設備設施符合建築、消防、治安、衞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證遵守國家、廣州市的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規約。

(二)租賃期內,甲乙兩方應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處於適用和安全的狀態:

1、對於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後的十日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乙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因維修房屋影響乙方使用的,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賃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發生損壞或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轉租

除甲乙兩方另有約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方可在租賃期內將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並就受轉租人的行為向甲方承擔責任。

第八條合同解除

(一)經甲乙兩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遲延交付房屋達十日的。

2、交付的房屋嚴重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影響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擔約定的維修義務,致使乙方無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達十日的。

2、欠繳各項費用相當於押金數額的。

3、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變動或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

5、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導致附屬物品、設備設施損壞並拒不賠償的。

6、利用房屋從事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的。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有第八條第三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有第八條第四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並可要求乙方將房屋恢復原狀或賠償相應損失。

(二)租賃期內,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應提前日通知對方,並按月租金的%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甲方還應退還相應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約定履行維修義務造成乙方人身、財產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甲方未按約定時間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約定支付租金但未達到解除合同條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約定時間返還房屋的,應按標準支付違約金。

第十條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兩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二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兩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其中甲方執份,乙方執份。

本合同生效後,兩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採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簽章:居住地址:聯繫方式:

承租人(乙方)簽章:居住地址:聯繫方式: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合同 篇3

案情介紹

本案訟爭房屋是第一被告甲和第二被告乙兩夫婦共同共有房屋。20xx年8月甲、乙委託本市某房地產中介公司上市出售該屋,同月29日下午原告丙經中介公司經紀丁介紹並帶至訟爭房屋察看,並於次日下午與甲簽訂《協議書》。該《協議書》訂明:甲、丙商定成交甲之房屋(即訟爭房屋),價額為30萬元人民幣;20xx年9月5日去房屋交易所及丁處交易,丙於20xx年9月22日前把房款30萬元交齊;20xx年8月30日下午二時成交,甲不得將房屋再賣給別人。《協議書》簽訂後,丙沒有依約於20xx年9月5日到中介公司丁處及交易所交易,亦沒有交納中介費。20xx年9月6日兩被告經丁介紹與他人簽訂了該房屋的買賣協議,並於同月18日到房管局登記備案。

審判結果一審法院認為,甲出賣房屋的行為,雖未經乙同意,但相對人丙有理由相信甲有代理權,因此構成表見代理,《協議書》有效。由於原告沒有依約於20xx年9月5日到房屋交易所及中介公司與兩被告進行交易,兩被告因此而繼續委託中介公司出售房屋,兩被告的行為是在原告履行不當時拒絕自己的履行,屬於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應予支持。原告認為兩被告沒有依約將房屋售予,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由於違約首先在於原告,兩被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即使原告有損失,也應由其自行承擔。為此,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甲出賣與乙之共有房屋,未經乙書面同意,其合同依法應為無效。為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關於本案的一、二審判決,在理論上都有一些瑕疵。本文試作探討。

一、《協議書》的性質

本案的《協議書》是房屋買賣合同,其簽訂即意味着在當事人之間完成了要約、承諾的合同程序,故應為成立。《合同法》第12條第1款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這裏規定的是合同的一般條款,並不意味着合同必須具備的“主要條款”。“主要條款”説曾被規定在《經濟合同法》第12條第1款,在實踐中一些地方的法院也會據此認定不具備上述條款的合同為無效合同,這種觀點並不正確。我國現行法,究其實旨,系採國際通行作法,將無效合同限定在損害國家利益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範圍之內。

筆者認為,關於合同條款的討論,主要是針對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從上述“主要條款”的角度出發,合同是否應當有一個“必備條款”的問題呢?這是有的。當事人、標的及其數量是合同的必備條款。否則,連誰是交易人都不清楚,就無法確定權利的享受和義務的承擔,發生糾紛也難以解決;沒有標的和數量,合同根本不可能成立。其他的條款則均僅為一般條款,不是合同的必備條款。從合同成立的角度,只是合同程序,其事項作如何約定,並不涉及到條款的實質內容,因而也不決定合同效力。如果已經具備必備條款,則應認定其為合同,而非預約;此點為兩者的基本區別。在本案中,《協議書》的內容,可逐項分析如下:

第一,當事人是否具備。買、賣雙方分別為丙和甲。由於只是合同程序,套用訴訟法上的用語,是“程序上適格”,而不管出賣人甲是否有處分權或者買受人丙是否有民事行為能力,即不涉及其實質內容。因此,《協議書》的當事人已經具備。

第二,標的和數量是否明確。標的約定為訟爭房屋。因此,《協議書》的標的和數量均已明確。基於此二點,房屋買賣合同已經成立。有觀點認為其不具備地方規章中規定採用的格式合同形式,因而不能認為是房屋買賣合同,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拘泥於合同形式,並據此否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違反私法自治原則,因而是不正確的。

第三,除上述必備條款外,《協議書》還約定有下列條款:交易價款為30萬元人民幣,由買受人丙於20xx年9月22日前把房款30萬元交齊;出賣人甲不得將該房屋再賣給別人;具體交易時間為20xx年9月5日。這些條款均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

二、《協議書》的效力

合同效力的取得,不是來源於當事人的約定,而是由法律所賦予的,反映出法律對該約定的價值判斷。所謂合同的生效,是指只要合同具備一定的要件後,便能產生法律上之效力。《合同法》第44條第1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該規定至少在概念上區分了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成立要件,前已述及;但合同成立後,能否發生法律上之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則非合同當事人意志所能決定。只有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合同法》第8條和第44條第1款中所稱為“依法成立的合同”,應當理解為既具備成立要件、又具備生效要件的合同。

《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裏規定的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生效要件。在本案中,就前二項而言,《協議書》均已具備;就第三項而言,《協議書》是否屬於具有違法性的合同,其可能影響的因素,主要有如下兩個方面:

第一,是否經登記。《合同法》第44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第3款前段規定:“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因此,房屋買賣合同必須經過登記才能生效,如未登記的,即不生效力(區別於無效)。這也是為什麼要求房屋買賣合同必須具備地方規章中規定採用的格式合同形式的原因,也是為什麼雙方約定其具體交易時間的原因。但是,對於未以格式合同形式出現的、又未經法定登記手續的、由當事人“草簽”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是否生其效力,法律並沒有為我們指示出來。這裏説的是一般合同程序對合同效力的影響的問題。

第二,共有人是否同意。《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二審判決理由即據此認為《協議書》為無效合同。但是,同樣從這個角度

出發,甲單方處分其與乙共同共有的房屋,應屬無權處分;無權處分所訂立的合同並非當然無效,如《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由此可見,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房屋買賣合同,並非當然無效,實屬效力未定的合同。從二審判決理由中,並未體現出對此點的關注,知其考慮未及周詳。這裏説的是特殊合同程序對合同效力的影響的問題。

在第一個問題上,《合同法》第44條第2款所規定的“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類型繁多,不一而足。其中,有的合同從其形式上的確需要辦理上述手續方可生效的,是其合同程序的一個內容,例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必須經過有關部門審批後,才具有法律效力。有的合同則是將產生物權變動的登記要件視同為合同的生效要件,例如,《擔保法》第41條規定,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其中的“抵押物登記”,學理上稱之為抵押權登記。房地產買賣合同的登記手續。亦同此理。

在第二種情況下,如果合同訂立後僅僅未經登記,是否產生拘束當事人的效力呢?從上述規定來看,應採否定説,即合同應在當事人之間為不生效。如就本案而言

,《協議書》不生效(區別於無效)。但是這樣一來,實踐中很多已經成立的“草簽”合同,即因不能拘束當事人而造成應受保護的利益未獲保護,必定會助長不誠實交易的風氣,對社會造成的損失(包括經濟損失和文化損失)將無法估計。在採否定説的前提下,只有締約過失責任制度可以救濟受損失方,這是不能全面保護其利益的。因此,應採肯定説,在此情況下的合同不以物權變動的登記為生效要件。由樑慧星先生主持起草的《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第7條規定:“以發生物權變動為目的的原因行為,自合法成立之時生效。在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結果時,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1故對本案的《協議書》效力的決定,應以此為依據。一、二審的判決理由避開了這個問題,不知道是否有意識的。

對第二個問題的探討,則牽涉到對案情的進一步分析,尤其是對當事人行為的解釋。這是一、二審判決理由的主要分歧所在。一審判決理由認為,甲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故《協議書》應為有效合同。首先,兩被告一起到從事房屋買賣的中介公司掛牌,對其共同共有的訟爭房屋進行出售。其次,作為第一被告甲是第二被告乙的丈夫,兩被告均是訟爭房屋產權登記人;再次,《協議書》的訂立是在兩被告家中進行的。上述三點足以使丙認為可以甲以其自己的名義並代理乙處分訟爭房屋。因此,雖然乙沒有在《協議書》上簽名或者提出書面同意,但甲的表見代理成立,故《協議書》應為有效合同。二審判決理由則徑以甲未取得乙的書面同意,認定《協議書》無效。

筆者認為,在本案中,並不是甲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而是乙的行為構成“視為同意”。關於“視為同意”是否屬於表見代理的爭論,在我國由來已久。筆者採區別説,認為表見代理為擬製之有權代理,“視為同意”為推定之有權代理之間。在表見代理,《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在“視為同意”,《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第3句規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其中之價值判斷不同,表見代理系以善意第三人的值得保護、保障交易安全出發,“擬製”出拘束被代理人的交易效果,並不考慮被代理人的過失情況:“視為同意”則系以被代理人的不值得保護出發,“推定”出拘束被代理人的交易效果,必須考慮被代理人的過失情況,而不考慮相對人的過失情況。

在本案中,一審判決一方面確認,乙系與甲一起到中介公司將其二人共同共有的房屋掛牌出售的;而且丙與甲商議買賣事宜時,乙也在場。因此,乙對訟爭房屋的出售給丙,是處於明知的狀態。另一方面又認為,乙所辯稱之《協議書》訂立時其表示堅決反對,但沒有提供有關證據予以證明;即認定乙對甲與丙訂立《協議書》,當時並無實行任何明示阻止的行為,因而不存在其明知而表示反對的事實。由此最直接推出的結論只能是:乙明知其與甲共同共有的房屋出賣給丙而不表示反對,應當視為同意。二審判決理由並不考慮上述本案的實際交易情況,徑以甲未取得乙的書面同意,認定《協議書》無效——“一棍子打死”;這在對案情的理解上略嫌簡單化,對條文的解釋亦略嫌僵化。綜上所述,儘管《協議書》上只有甲和丙的簽名,但仍然應當認其為有效,可以拘束甲和乙、丙。

三、《協議書》的處理

平時,我們談無效合同的處理比較多,直接談有效合同的處理比較少。就有效合同的處理而言,多在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追究上,對其他責任形式的追究乃至合同的最終處理,往往欠缺周詳的考慮。在本案中,一審判決理由認為,《協議書》有效;由於丙沒有依約於20xx年9月5日到房屋交易所及中介公司與兩被告進行交易,兩被告因此而繼續委託中介公司出售房屋,兩被告的行為是在丙履行不當時拒絕自己的履行,屬於行使同時履行抗辨權,應予支持。從本案事實可知,訟爭房屋的確於20xx年9月6日由兩被告售予他人。但是,抗辯權的行使,能否導致合同拘束當事人的效力消滅,即發生終止合同權利義務的效果呢?這裏面牽涉到我們對抗辯權的性質如何認識的問題。

依一方當事人的行為產生消滅合同效力的權利,屬於形成權。而所謂抗辯權,則是指權利人用以對抗相對人之請求權的權利。在學理上,有認為抗辯權為形成權之一種的。但是,抗辯權原則上只有停止請求權行使之效力,其作用在於防禦,而不在於攻擊;因此,抗辯權之行使也必須待相對人之請求,無相對人之請求即無抗辯權之行使。而形成權之行使,不以相對人的意思為轉移,其作用在於攻擊。因此,抗辯權不屬於形成權。在本案中,於合同約定的交易日期20xx年9月5日,丙並未前往交易,於此後,兩被告拒絕與其續行交易,並非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因為,兩被告的“拒絕抗辯”,並不會發生消滅有效合同對雙方當事人拘束力的形成效力。因此,兩被告拒絕與丙續行交易並將論爭房屋售予他人,應當認為系行使形成權,即消滅有效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的拘束力。從一審判決理由來看,其並沒有涉及到有效合同的最終處理問題,並不妥當。

從消滅有效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的拘束力的問題意識點出發,筆者認為兩被告是行使合同解除權。這裏不是從《合同法》第94條第4項所規定的“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法定解除權加以考慮,而是從交易本身加以考慮的。由於兩被告是在中介公司掛牌出售訟爭房屋的,使其交易具有公開性與急切性;因此,雙

方當事人所約定的交易日期條款,應當視為合同的根本條款,如有違反即構成根本違約;雙方當事人於此默示的合同效果為,如果丙不於該交易日期前往交易的,即為自動放棄交易,該合同可視為當然解除,唯其結果應依出賣人的意思決定。兩被告於約定交易日期之次日將訟爭房屋售予他人,可視為行使該合同所默示的解除權。由於丙是自動放棄交易,且合同之當然解除已為默示,故兩被告於此並無通知其合同已經解除之義務。在寫作判決理由時,可將上述意思予以明確,以示法官並非機械適用法律條文之“工具”,實有其意義重大之“能動”所在。

註釋:

1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有直接採此觀點的,如《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12條規定:“轉讓合同簽訂後,雙方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到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一方拖延不辦,並以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應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第13條規定:“土地使用者與他人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後,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之前,又另與他人就同一土地使用權簽訂轉讓合同,並依法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應由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受讓方取得。轉讓方給前一合同的受讓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顯然,其中之合同對當事人之拘束力,並非以物權變動的發生為其要件的。從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佈的案件來看,亦採此種觀點,見於存庫訴董成斌、董成珍房屋買賣糾紛案,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xx年第4期。但是,儘管如此,在具體條文的適用中還是有爭議的。

第一,《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5條後段規定:“財產所有權尚未按原協議轉移,一方翻悔並無正當理由,協議又能夠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如果協義不能履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6條第2款規定:“法律規定登記生效的抵押合同簽訂後,抵押入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拒絕辦理抵押登記致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抵押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有觀點認為這是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筆者則傾向於將其解釋為違約責任。在抵押合同中,抵押的權登記僅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不登記不影響抵押合同本身的效力:雙方於此所生的責任分配,可依其對於“登記”的合同義務大小決定。

第二,《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第1款規定:“依照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其中明顯意識到了問題,惜其僵化於所據條文之表面文義,既不考慮這此條文本身可能的不合時宜(包括觀感上的落後和機能上的滯後)。也不考慮實踐中出現的種種問題。

綜上所述,在針對有關問題進行法律適用時,法官應審度時宜,充分利用法律解釋方法,規避僵化條文,實現實體公正。

房屋合同 篇4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紀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經協商一致,就房地產租賃事項訂立合同。

一、甲方同意將座落在 甲方所擁有之物業物業(以下簡稱“該物業”)出租給乙方使用。房屋的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房屋用途為: 。

二、甲乙雙方議定上述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 元正( 元),租賃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計個月。租金按月結算,以 形式支付甲方,由乙方在每月的____日前繳付當月租金。

三、乙方已向甲方繳納人民幣 元正( 元)作為房屋租金押金(保證金),乙方在租賃期滿之日繳清租賃物業的一切費用後,甲方應將押金(保證金)無息退回乙方.本押金不得於租賃期滿前抵付租金。

四、甲方已提供房產證或具有出租權的有效證明、身份證明等文件。乙方已提供身份證明。甲乙雙方已分別審查並確認對方真實合法性。

五、租賃期內,甲方承擔下列責任:

1、在付清水、電、煤氣費、管理費等應付付費後依約將房屋及設備交付給乙方使用,同時保證內附屬設備、設施能正常運行使用。

2、負責房屋和設備的定期安全檢查,承擔房屋設備正常的維修使用。如甲方應及時進行房屋及設備維修,因甲方延誤維修而使乙方的人身、財產遭受損害的,甲方賠償。因房屋維修須乙方臨時搬遷時,甲方應與乙方簽定回遷協議。

3、甲方在租賃期內如轉讓該物業之所有權,應提前60天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權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此物業。乙方不購買的,不得拒絕接受新業主繼續執行本合約之出租權,乙方有權繼續執行本合同至租賃期滿。

4、租賃期滿甲方要求收回房屋,應在租賃期限滿日前30天書面通知乙方。甲方繼續出租該房屋的,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承租權。

5、甲方因該物業發生任何經濟及產權糾紛,均與乙方無關,乙方有權繼續執行本合同至合約期滿為止。如因此而導致乙方受到損失的,乙方有權立即解除本合同並要求甲方賠償乙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六、租賃期內,乙方承擔下列責任:

1、依約按期交納房屋租金。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對房屋進行擴、加、改建或轉租、轉讓、分租或與他人互換房屋使用,乙方保證不改變房屋用途。

3、如需與他人合作使用房屋或利用該房屋進行聯營、經營均應事前徵得甲方書面同意,並按規定重新議定房租。

4、因使用需要進行房屋內部裝修,須經甲方同意。

5、要愛護和正常使用房屋及其設備,發現房屋及其設備自然損壞,應及時通知甲方並積極配合甲方檢查和維修房屋。因此延誤房屋維修而造成甲方或第三人的人身、財產遭受損害的,乙方應負責賠償或修復。

6、因使用不當或人為造成房屋或原配置的設備損壞的,乙方應負責賠償或修復。

7、不得在承租的房屋內安裝或使用超過水、電錶容量的任何水電設備及儲存有危險、易燃等違禁物品,或在該物業內進行非法行為。

8、租賃期滿或解除合同之日應交還承租房屋和原配置的設備給甲方,如須繼續承租房屋,乙方應當提前____日與甲方協商,雙方另簽訂合同。

9、租賃期內,該物業的管理費、水電煤氣費、電視天線費、電話費由乙方負擔。

10、乙方於租約期滿、解除合約或終止合約時,應即時遷出及交還該物業給甲方,如有任何遺留物品,甲方有權作出處置。

七、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守約方有權提前合同,違約方應以等額於押金的金額作為違約金予以賠償。如仍不足彌補因此造成之直接經濟損失的,違約方仍就應作出賠償,賠償應以實際損失為準。

2、在租賃期內,乙方逾期交付租金,每逾期____日,由甲方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二收取違約金。逾期 天視為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並沒收押金(業主同意繼續租賃的除外)。甲方逾期交付房屋,每逾期____日,須按月租金金額百分之二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天視為甲方擅自解除合同,甲方除退還所有已收款項外還須支付等額於押金數額之違約金。

3、乙方逾期交納本合同第六條第9小點規定之應付費用的,應按欠費總額每日1%向甲方支付滯納金。逾期超過天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4、租賃期滿解除合同之日,雙方應共同檢查交接房屋和設備,如發現有人為損壞的,則在乙方押金(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負責賠償。

5、租賃期期間,合同一方均有權要求提前解除租賃合同,但應提前30天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甲方要求提前解除的,須退還押金,並支付等額於押金金額的違約金給乙方;乙方要求提前解除的,甲方有權沒收押金作為賠償。

6、租賃期滿,甲乙雙方未續訂承租合同或已解除合同後,乙方逾期不交出承租房屋的,除限期遷出和補交佔用期間租金外,甲方還有權按月租金額百分之二十收取違約金。

7、違約金、賠償金應在確定責任後____日內付清,否則按逾期付租金的條款處理。

8、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租賃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互免承擔責任.

八、租賃期內因徵地拆遷的,雙方應共同遵守《____市____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的一方承擔。

九、租賃期屆滿,乙方不得破壞物業原有裝修,應以原狀交還房屋給甲方。一切嵌裝在牆體內的裝修(包括乙方已徵得甲方同意改變的裝修部分),乙方一律不得拆爛、損毀及拆走,同時甲方不子補償。除此之外,一切乙方搬入的可移動的財產均可搬走.

十、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採取協商辦法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基於經紀方為租賃雙方提供的中介代理服務,並促成簽署本合同,甲、乙雙方同意在簽訂本合同當天向經紀方支付中介代理費,其中甲方應向經紀方支付中介代理費人民幣 元整( 元)。乙方應向經紀方支付中介代理費人民幣 元整( 元)。逾期支付的須從簽訂本合同之日起每日按代理費總金額的千分之五支付違約金至支付完畢之日至。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特一份,經紀方持二份,同具法律效力。

十二、租賃雙方當事人應當自簽訂、變更合同之日起____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鎮出租管理服務中心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甲、乙雙方已悉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相關事宜。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標籤:集錦 房屋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