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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運輸合同範文集合八篇

隨着人們對法律的瞭解日益加深,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那麼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運輸合同8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實用】運輸合同範文集合八篇

運輸合同 篇1

合同號:

日 期:

訂單號:

買方:

賣方:

買賣雙方簽訂本合同並同意按下列條款進行交易:

(1)品名及規格____

(2)數量____

(3)單價____

(4)金額____

合計____

允許溢短裝__%

(5)包裝:

(6)裝運口岸:

(7)目的口岸:

(8)裝船標記:

(9)裝運期限: 收到可以轉船及分批裝運之信用證__天內裝出。

(10)付款條件: 開給我方100%保兑的不可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證,並須註明可在裝運日期後15天內議付有效。

(11)保 險: 按發票110%保全險及戰爭險。____由客户自理。

(12)買方須於__年__月__日前開出本批交易信用證,否則,售方有權:不經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買方對本約未執行的全部或一部,或對因此遭受的損失提出索賠。

(13)單 據: 賣方應向議付銀行提供已裝船清潔提單、發票、中國商品檢驗局或工廠出具的品質證明、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數量/重量簽定書;如果本合同按cif條件,應再提供可轉讓的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14)凡以cif條件成交的業務,保額為發票價值的110%,投保險別以本售貨合同中所開列的為限,買方如要求增加保額或保險範圍,應於裝船前經售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保險費由買方負責。

(15)質量、數量索賠: 如交貨質量不符,買方須於貨物到達目的港30日內提出索賠;數量索賠須於貨物到達目的港15日內提出。對由於保險公司、船公司和其它轉運單位或郵政部門造成的損失賣方不承擔責任。

(16)本合同內所述全部或部份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致不能履約或延遲交貨,售方概不負責。

(17)仲裁: 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取得協議時,則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非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一方負擔。仲裁也可在雙方同意的第三國進行。

(18)買方在開給售方的信用證上請填注本確認書號碼。

(19)其它條款:

賣方:

買方:

運輸合同 篇2

發包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因昆明市大板橋鑫源公司二期F1-1標1-3工區工程項目基礎開挖而產生的建築渣土需要運輸,甲方將該項渣土運輸承包給乙方。為了確保工程的順利進行,明確雙方職責,現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如下條款:

 一、工程地址:昆明市大板橋鑫源公司二期F1-1標1-3工區。

  二、工程量的核定及單價:合同由雙方代表根據甲方提供有關施工圖紙,交換現場標高,經測算,暫定土方量 m3,運輸完畢後按實際運輸單據結算。土方運輸按車計算(每車每趟不少於 m3),每車單價為 元/車(大寫: )。

  三、工期: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的施工進度計劃,安排土方運輸車輛,每日運輸車輛不少於20輛,以保證甲方的施工進度。

  四、付款方式:

1、在合同簽署生效後,乙方根據甲方的要求安排車輛進場作業,甲方每完成一次進度結算將支付乙方相應運輸費用的60%,乙方向甲方提供相應運輸費用的税務發票。剩餘運輸費用在工程完工後辦理結算。

2、工程完工,甲方和乙方根據現場發放的渣土票核定工程量,按有關約定辦理結算,結算時乙方提供相應運輸費用的税務發票。

  五、甲方工作範圍及承擔責任:

1、及時向場內損壞的臨時道路進行修復。

2、現場配備專業管理人員指導乙方施工並協調工地工作。

3、工程進度將出現較大幅度凋整時,應及時通知乙方。

4、負責解決本工區內的有關事宜。

  六、乙方工作範圍及承擔的責任:

1、乙方需向甲方提供運輸車輛及人員的相關有效證件。

2、車輛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責任及費用由乙方承擔。

3、因乙方人為原因,對施工中的建築物、可視設施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賠償。

4、因車輛在運輸過程中出現的超車、超速而影響現場文明和車輛運輸安全等問題所發生的一切糾紛,均由乙方和有關部門聯繫協調,自行解決,並承擔因糾紛產生的所有相關費用。

5、乙方必須配合甲方現場施工人員的安排,

6、乙方所有的施工車輛及人員由乙方自行安排。

  七、其它約定:

1、甲乙雙方必須對當天的運輸票據進行核對。

2、當天運輸票據必須在兩天內進行核對。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由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協議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按有關規定協商解決。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銀行賬號:

銀行賬號:

電 話:

電 話:

簽約日期:

運輸合同 篇3

運輸協議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為了便於雙方合作愉快,經甲乙雙方協商現制定如下協議:

一、乙方所有運輸車輛為甲方運輸,運輸費每立方___元,距離從___到___,共計__公里。超出公里以外所產生的運輸費由甲方承擔。

二、乙方所有車輛在為甲方運輸途中因超噸被執法部門扣罰,所產生費用由甲方承擔。

三、乙方所有車輛在為甲方運輸途中如有過路費其費用由甲方承擔。

四、乙方所有車輛必須按甲方安排的路線工作,即從_____至_____,距離___公里。乙方拉到目的地後甲方必須按乙方所拉方數給予結算(即上搭下)。否則,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五、如甲方未按上述條款落實,乙方有權自行解除本協議,否則乙方無權解除,違者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六、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 篇4

甲方:甲方公司

乙方:乙方公司

為了使甲方公司物資調撥配送的順利進行,做好設備材料的交接、轉堆、裝車、卸車,以確保各類材料能夠更快速、完整、及時地運抵目的地。經協商,雙方就設備材料運輸、裝卸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承包內容

1、_____________;

2、________物資配送;

3、________物資配送;

4、其它類物資配送;

5、以上幾項設備及材料的交接、轉堆、裝車、卸車以及零星材料配件的補缺。

第二條、承包期限

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條、承包費用及支付方式

一、承包費用

根據國家現行的有關文件、目前勞務市場、物資裝卸、運輸行業的收費標準以及乙方發生的實際費用,雙方確定按以下中標價收費:

1、裝卸費結算單價

4、如甲方提供的零星材料配件無外包裝,為保證產品質量,需由乙方提供包裝服務的費用根據實際的包裝要求,由雙方協商確定價格。

二、支付方式

甲乙雙方在每月內所發生的承包費用進行結算。付款方式為甲方在每次結算完成後兩個月內通過銀行轉賬劃款給乙方。

第四條、雙方權利義務

一、甲方權利、義務

1、向乙方及時提供與設備材料裝卸、運輸及結算有關的資料,如物資清單、配送單、項目和施工地點等,作為乙方履行本合同實施進行運輸、裝卸等服務的結算依據。

2、按時足額支付裝卸、運輸承包費用。

二、乙方權利、義務

1、保證甲方裝卸、運輸的設備材料的安全。設備材料堆放應有序,並根據需要做好防潮、防火、防腐、防盜等工作。

2、按照甲方要求及時收、發貨物,不得延期。保證運輸過程中的設備材料完好無損。

3、如在承包期間,發生運輸事故致第三人人身或財產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4、乙方向甲方交接設備材料時,必須有甲、乙雙方代表交接簽字的《送貨簿》或《配送單》作為實際結算的有效憑據。

5、按照項目整理有關承包費用結算資料,並及時交付甲方辦理結算。

第五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若逾期支付裝卸、運輸承包費,則每日按應付儲運承包費的1%支付違約金,但最高不超過應付儲運承包費的10%。

二、乙方若遺失或損壞甲方貨物,則按貨物原價給予賠償或免費修復。

第六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雙方共同遵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其它事宜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執三份,乙方執三份。雙方簽字蓋章後,自__年__月__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 篇5

本章共四節,三十四條。

在綜合各專門運輸法的規定和借鑑國際公約、各國運輸合同立法中的有益經驗的基礎上,規定了本章的運輸合同。本章分為四節:第一節一般規定。主要規定了運輸合同的一般規則;第二節客運合同,主要規定了客運合同的主要內容;第三節貨運合同,主要規定了貨運合同的主要內容;第四節多式聯運合同,主要規定了多式聯運合同的特殊內容。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百八十八條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釋義】本條是對運輸合同含義的規定。

運輸合同又稱運送合同。本條可以看作是對運輸合同的定義,這個定義參考了有關的法律規定。如海商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收取運費,負責將託運人託運的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的合同。鐵路法第十一條規定,鐵路運輸合同是明確鐵路運輸企業與旅客、託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意大利民法典第1678條規定,運送契約是指獲得對價的承運人負有將人或者貨物從一地運至另一地的義務協議。

運輸合同的定義包含了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運輸合同的主體是承運人和旅客、託運人。運輸合同主體是運輸合同權利義務的承擔者,即運輸合同的當事人。根據運輸合同是雙務合同的特性,當事人一方是享受收取運費或者票款權利承擔運送義務的承運人,另一方是享受運送權利並支付運費的旅客和託運人,雙方當事人的數目視具體合同關係而定。在運輸合同中,承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可以是一人或者為數人,如在相繼運輸中承運人可分為締約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在多式聯運合同中有多式聯運經營人和各區段承運人。承運人多為法人或者組織,但也可以是個人。託運人是指與承運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旅客運輸合同中,旅客具有雙重身份,其是運輸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又是運輸合同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2.運輸合同中的託運人有時就是收貨人,但是在多數情況下,另有收貨人,此時,收貨人不是運輸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外國和國際公約一般都規定,貨物送達目的地後,承運人有通知收貨人的義務,經收貨人請求交付後,取得託運人因運輸合同所產生的權利。在存在收貨人的情況下,託運人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是為了收貨人的利益,承運人應當依照運輸合同向收貨人交付,但收貨人的權利產生於請求交付之時,而非運輸合同訂立時,收貨人是運輸合同的第三人,也是運輸合同中重要的關係人。

3.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由此可見運輸合同的客體是承運人運送行為,不是貨物和旅客。

4.在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義務是將旅客或者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權利是收票款或者運費;而旅客、託運人的權利和義務與其對應,權利是要求承運人將其運輸到約定地點,義務是向承運人

支付票款或者運費。這裏的票款是指在旅客運輸合同中,旅客向承運人支付的報酬;這裏的運費是指在貨物運輸合同中,託運人向承運人支付的報酬。

在本章的立法過程中,對於是否規定運輸合同一章曾有不同的意見。一種觀點認為,我國對於各種方式的運輸合同,都已有專門法作了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已對鐵路運輸合同作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對航空運輸合同作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對海上運輸合同作了規定,因此再在本法規定運輸合同就沒有多大意義,同時還會帶來適用上的麻煩,即在本法對運輸合同也作了規定的情況下,當事人到底是適用本法對運輸合同的規定,還是適用各專門法中的規定因此在本法中最好不要對運輸合同作出規定。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對運輸合同作出規定。本法採納了第二種觀點,這是基於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運輸合同除了鐵路運輸合同、海上運輸合同和航空運輸合同外,還存在公路運輸、內河運輸等運輸方式,對於這些運輸合同,我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法律規範,而合同法的規定是要對所有運輸方面的合同都要有所規範。在本法中對運輸合同作出規定,就可以對公路等其他運輸方式運輸的合同作出規範。

2.隨着運輸業的極大發展,出現了一些新的運輸方式,這當中最典型的就是多式聯運合同。多式聯運合同是一種特殊的運輸方式,這種運輸合同有許多不同於其他運輸合同的特徵。《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的規定範圍太窄,只侷限於其中要有一種運輸方式是海運工具的運輸合同。本章在借鑑國際多式聯運公約的基礎上對多式聯運合同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這就可以補充我國以前規定的不足。

3.對於本章的規定與各專門法的關係問題,依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只要各專門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有與本章的規定不一致的,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只有在特別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適用本章的規定。

4.我國已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對於運輸合同的規定詳略不一,有的還有不一致的規定。合同法總則以及本章的規定對三大運輸法起着補充的作用。

第二百八十九條 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託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釋義】本條是對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運輸的規定。

什麼是公共運輸公共運輸包括班輪、班機和班車運輸,還包括其他以對外公佈的固定路線、固定時間、固定價格進行商業性運輸的運輸行為。公共運輸一般具有以下特徵:

1.在運輸中,對公共運輸的承運人要比一般承運人的要求高些。在國外對公共運輸行為一般都有專門的行政性文件進行規範,這些行政性文件對旅客或者託運人的利益都作了較為有利的保護。

2.公共運輸的承運人的運輸行為除了具有商業性的一面外,還由於其是面向社會大眾(包括廣大旅客和託運人)的運輸,具有公益性的一面,例如從事鐵路旅客運輸的承運人就是屬於公用事業單位。

3.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一般都對自己的運輸制定了固定的路線、固定的時間、固定的價格,這是公共運輸最為顯著的特徵,從合同法的意義上講,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與旅客或者託運人之

間的合同的內容確定化了。這種合同的基本內容不是由具體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的,而是由公共運輸的承運人單方制定的,當然公共運輸的承運人對外公佈的固定的價格不是隨便制定的,而是在遵守有關法律的前提下,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等,考慮到中國的實際收入狀況而制定的,並且還要經過主管部門的同意。

4.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與旅客或者託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的形式一般都是格式化的。公共運輸合同的格式化產生的原因是由於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一般都具有壟斷性質,以及運輸事務的頻繁發生。這就決定了具體合同雙方協商在事實上的不可能。但是隻有公平合理的,並且依照法律的具體規定而產生的格式化合同才更符合旅客或者託運人的利益。為了防止公共運輸合同內容的不平等,保護和促進運輸經濟的發展,公共運輸合同一般都要經過國家運輸主管部門的審查批准。所以一般來説對於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我國的國務院或者行政主管部門都制定了行政法規或者行政規章等加以規範,例如我國的政府部門制定的《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等都對公共運輸行為作了一定的規範。

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託運人通常的、合理的運輸要求。但在運輸工具已滿載的情況下,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可以拒絕旅客的乘坐要求。由於不可抗力導致不能正常運輸的情況下,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也可以拒絕旅客或者託運人要求按時到達目的地的要求。本條強調的是不得拒絕旅客或者託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對這裏的“通常合理”要有一個正確的理解,在不同情況下,其內涵是不同的,例如在海上旅客運輸中,旅客坐的是頭等艙,旅客要求提供空調服務就是“通常合理”,而對散艙的旅客來説,要求提供空調就不是“通常合理”的;其次,判斷是否為“通常合理”,不是依單個旅客或者託運人的判斷,而是依一般旅客或者託運人的判斷;最後,這裏的“通常合理”意味着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對旅客或者託運人實行差別待遇,例如同為乘坐普通艙位的旅客,承運人就不能對其中的一些旅客提供免費餐,而對另一些旅客不提供。第二百九十條 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

【釋義】本條是對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時間安全運輸的規定。按照約定時間進行安全運輸是承運人的一項主要義務。運輸合同是承運人與旅客或者託運人就運輸事宜所作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中一般對運輸時間、到達地點和運輸的安全作了約定,承運人應當按合同中的約定進行運輸,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本條要求承運人按照約定時間進行安全運輸的規定包含了三層意思:

1.承運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間內或者合理的期間內進行運輸。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或者合理的期間內,承運人應當將旅客或者託運人託運的貨物運到目的地。如果由於承運人的原因造成旅客或者貨物不能按時到達目的地的,承運人就要承擔運輸遲延的違約責任。

2.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保證旅客或者貨物的安全,運輸行為是一項帶有危險性的活動,特別是航空運輸更是高風險的行業,它直接關係到人民的生命和財產的安全,因此強調運輸活動的安全性是運輸行業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運輸合同立法的基本原則。安全運輸就是承運人要確保被運輸的旅客和貨物以及所使用的運輸設備完好無損。有關法律都有專門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等。

3.承運人應當將旅客、貨物運到約定的地點。正如前面所述,運輸合同實質上是旅客或者貨物從一個地點到另一個地點的位移,旅客或者託運人與承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就是希望承運人把旅客

或者貨物運到約定地點。如果承運人不按合同約定的地點運輸,將旅客或者貨物錯運到另一個地點,如運輸合同中約定承運人應當將旅客或者貨物運到上海,承運人卻將旅客或者貨物運到了南京,承運人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百九十一條 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旅客、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

【釋義】本條是對承運人按照約定或者通常運輸路線進行運輸的規定。

運輸合同是從起運地點到目的地的位移,所以承運人運輸時都要按照一定的運輸路線進行運輸。在運輸中,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路線進行運輸,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承運人應當按通常的運輸路線進行運輸,不得無故繞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習慣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線將貨物運往卸貨港。之所以要規定承運人要按照通常的運輸路線進行運輸,主要是基於以下兩方面的原因:

1.承運人按通常的運輸路線進行運輸可以規避一些危險。我們知道通常的運輸路線一般都是經過多次運輸行為的檢驗,並被證明是很安全的,如果不按通常的運輸路線進行運輸,就有可能給運輸活動帶來危險,對於旅客或者貨物帶來危害。例如在民用航空運輸中,航空運輸路線一般都是經過精心測航的,選擇的路線一般都是比較安全的(例如少風暴的發生、少強氣流的出現等惡劣天氣出現),在國際民用航空運輸中,通常的運輸一般還要經過航線所經國家的特別准許,如果民用航空運輸承運人不按通常的運輸路線運輸,就有可能對旅客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

2.一般來説,承運人不按通常的運輸路線進行運輸,還有可能造成運輸遲延,而運輸遲延可能對旅客或者託運人精神上、物質上造成損害。

在有的情況下,承運人不按通常的運輸路線運輸,進行合理的繞行也是准許的,一般不按違約處理。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由於運輸合同中列明的一些具體的事由出現而發生的繞行。例如合同中明確約定,在出現風暴的情況下,航空承運人可以繞行。

(2)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承運人也可以繞行。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船舶在海上為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財產而發生的繞航或者其他合理繞航,不屬於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

3.在運輸中遇到危險,為了運輸工具、旅客或者貨物的安全,承運人也可不按通常的運輸路線進行運輸,可以進行繞行。即使這種危險是運輸前承運人沒有做到謹慎處理使運輸工具處於適運的狀態所致,承運人運輸必須繞行,這種繞行也是合理的。

4.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承運人不能按照通常的運輸路線進行運輸的,承運人也可以合理繞行。

第二百九十二條 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運輸增加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輸費用。

【釋義】本條是對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規定。

支付票款或者運費是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的主要的義務。在旅客運輸合同中,旅客支付票款的義務一般是在購買旅客運輸票證時履行,旅客沒有支付票款一般是不能取得運輸票證的。如由收貨人支付運費應當在運輸單證上載明,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託運人應

當按照約定向承運人支付運費。託運人與承運人可以約定運費由收貨人支付;但是,此項約定應當在運輸單證中載明。

如果在運輸單證中沒有載明應由收貨人支付運費,收貨人一般可以拒絕支付運費。按運費的支付時間可以分為“運費預付”和“運費到付”兩種。“運費預付”是指承運人在簽發單據之前就已經收到運費。這種支付方式是受承運人歡迎的,因為他們無需承擔運費的風險,但不可抗力滅失的除外,“運費到付”就是在貨物到達目的地後,承運人才能收到運費。這種支付方式對於承運人來講,承擔的風險比較大,但是這種支付方式在運輸中時常出現,例如海上的國際貨物運輸中,在FOB價格條件下,買方才是真正的託運人,所以就有可能採用運費到付的方式,但此時,應當在運輸單證中註明,運費由收貨人支付。

本條規定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有向承運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費的義務,同時也規定,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合理路線運輸而增加票款或者運費的,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費。在日常的生活和經濟活動中,常常出現這樣一些情況,承運人不按照運輸合同中約定的運輸路線或者合理的運輸路線進行運輸,向旅客要求增加票款,向貨物的託運人或者收貨人要求增加運費。承運人沒有正當理由不按照約定的路線或者合理的路線進行運輸,是其自己的過錯,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沒有任何過錯,因此在此種情況下,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費。

第二節 客運合同

第二百九十三條 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釋義】本條是對旅客運輸合同的成立時間所作的規定。

旅客運輸合同作為民事合同的一種,其訂立和成立與其他民事合同的訂立和成立有相同的地方,但是旅客運輸合同的訂立和成立時間上也有其特殊的地方。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從合同行為主體方面來看,在旅客運輸合同中,運輸部門一般具有獨佔的地位,製作併發布標準合同,其相對人是社會中不特定的大眾,任何人都可以按這些企業發佈的標準合同確立合同關係。但是旅客運輸領域中還有一個特殊情況的存在,即旅客運輸供求關係所造成的運力與運量的矛盾總是存在的。在運力大於運量的情況下,承運人不應拒絕也不會拒絕旅客。如果在運力小於運量的情況下,承運人就可能滿足不了所有旅客的要求。在實踐中,如鐵路客運中,往往在售票窗口告示某車次的可售票的數量;班輪客運中承運人在營業地或者報紙上公告航次和艙位數量,承運人在此運量的範圍內才受拘束。

2.從運輸合同的內容來看,承運人所製作公佈的客票、價目表和班次時刻表等間接或者直接地構成合同內容,但是否構成合同的內容,是以合同是否成立為界限,在旅客購票以前,即合同成立以前,這些內容的性質僅在於説明承運人的運輸能力、運輸安排、價格等實際情況,對承運人法定資格、經營範圍、經營行為能力的公示,此時上述內容還不構成具體運輸合同的內容,只有在旅客向承運人交付票款,取得客票後,合同才成立,上述內容也才成為運輸合同的內容。

3.旅客運輸合同一般在旅客取得客票時,合同成立。在旅客運輸合同中,一般合同一成立,旅客就已履行了其主要的義務,即支付票款的義務。

運輸合同 篇6

甲 方:×××

乙 方:×××

註冊地址: 身份證號碼(附複印件):

聯繫電話: 現 住 址: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公平、誠信、守法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合作經營集裝箱拖車業務達成協議如下,雙方共同遵守:

一、合作方式

1、乙方自購集裝箱運輸拖車(包括拖頭、拖架),甲方提供企業品牌,並以甲方操作,管理系統給予乙方支持.乙方在接受甲方制度的前提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2、甲方為乙方辦理車輛正常營運所需的各類證件及代購代繳各項規費,費用由乙方承擔。

二、合作期限:

期限三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交通運輸勞動合同範本交通運輸勞動合同範本。

三、合作車輛信息(可單列清單)

車輛品牌 車輛型號 車輛牌號 發動機號碼 車架號碼 備註

(車況資料可另附頁補充)

四、違約責任

1、因一方不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本協議規定,造成無法繼續合作的,可視違約方單方面違約,守約方有權向違約方索賠,並追究相應經濟責任。

2、乙方不服從甲方管理或違反本協議約定事宜,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並且有權停止乙方一切管理事務的辦理直至扣車。

五、協議解除

1、本協議有效期滿,自動終止。若雙方不再繼續合作,乙方結清所有款項後,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車輛過户手續,乙方須於一個月內將車輛所有證件税費等轉出甲方名下。乙方要求續約的,須於本協議終止前一個月提出申請,經甲方同意後,雙方另行簽訂書面協議(乙方有優先續約權)。

5 經甲方同意,乙方將車輛轉讓給他人後,本協議自動終止。

3、如因國家政策調控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時,本合同自動終止。

六、雙方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辦理運輸車輛、司機相關證件及批文,費用由乙方承擔。

2、代購代繳乙方車輛保險費、養路費、運管費、車船税、營業税、附加費等,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不予代墊。甲方有義務於上述費用到期前 天通知乙方,如因乙方逾期交款所產生的後果由乙方自理。

3、代扣代繳乙方營業税及附加税費。乙方需開具發票,按發票金額的 %代扣代繳營業税及附加税,開票之時當即現款交清。

4、向乙方收取行政管理費用每月每車 元人民幣。

5、協助乙方處理交通事故和其它安全事務。

6、本協議期滿,若不再繼續合作,甲,乙雙方應對合作期間,因車輛違章,事故等事項作出處理,在結清所有債權,債務後六十日內由甲方無息返還乙方所交押金.若風險押金不足以抵償乙方所欠債務時,甲方有權就風險金抵償後的差額,繼續向乙方主張權力.

7、甲方受乙方委託,為其承運貨物,乙方在運作月結束後滿 天,支付甲方運費、代墊費用等款項。

8、其它: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每月25日前向甲方繳納下月養路費、運管費、車船税、營業税、附加費及車輛所得税,如需開具發票,按發票金額的 %收取税金。乙方所得税由乙方向甲方自覺繳納,不申報繳納的,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由乙方承擔。

2、提供 輛質量合格的集裝箱拖頭及車架,自行招聘錄用證件齊全、技術合格的司機,並負責車輛安全和司機的管理。

3、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承擔車輛運作過程中所需的一切流動資金。

4、乙方應當認真全面履行本協議,如果甲方發現乙方逃避責任和應當履行的義務,損害甲方利益時,甲方有權扣留車輛,並要求乙方進行清算;乙方拒絕清算的,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並沒收履約保證金。當履約保證金不足抵償乙方應承擔的責任時,甲方有權申請將車輛拍賣,以拍賣價款抵償乙方所欠債務。

5、承擔運輸過程中貨物損壞、短少、滅失、被盜、車輛遲到、司機違章、違法或發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6、每月25日前向甲方繳納上月行政管理費,逾期交納的,甲方有權按每日千分之三收取滯納金。

7、按公司規定購買保險,處理交通事故及索賠,承擔保險索賠不足部分的全部責任。

8、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內,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辦理車輛過户、轉讓、抵押和擔保,否則,甲方不予辦理相關手續。擅自過户、轉讓、抵押、擔保無效。同時,甲方有權將擅自轉讓和過户的車輛收回,並無條件沒收風險金,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9、合作期間,乙方必須條件服從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地方性法規,如因違法、違規所產生的後果由乙方自負。

10、乙方不得在未與甲方、相關第三人結清債權、債務的情況下,辦理合作車輛的過户、轉讓、抵押、擔保。

11、因乙方原因造成未能及時辦理各項費用的購買以及證件審驗、換證、補證手續,產生的經濟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連續二個月或年累計三個月不按時交款的,甲方有權停辦有關證件和批文。

12、其它:

七、其它

1、《合作經營集裝箱拖車業務協議書附件》作為本協議的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2、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及《車輛轉讓協議》與本合同同時使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交通運輸勞動合同範本合同範本。

15 甲乙雙方有簽訂《分期付款購車合同》的,《分期付款購車合同》在有效期內依然有效,與本合同一併執行,與本合同牴觸之處,按本合同執行。

16 本協議執行過程中未盡事宜,可經協商後另行簽訂書面協議,作為本協議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17 本協議履行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 市仲裁委員會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8 本協議一式叁份,甲方貳份,乙方壹份,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生效,加蓋甲方騎縫章。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運輸合同 篇7

購苗方:(甲方)

運苗方: (乙方)

為了完成好 項目,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本運輸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條款如下:

一、甲方委託乙方運輸的苗木數量初步定為萬株,分批運輸,每次運輸數量和地點雙方臨時協商而定,運輸費用以實際運輸數量結算。

二、運輸苗木單價以公開招投標價格為準,每株元。

三、甲方權利和義務

1、要求乙方按照協商的時間和地點把貨物按時運輸到目的地。

2、要求乙方在運輸過程中保證苗木無短缺、無損壞。

3、乙方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一切意外事故與甲方無關。

4、甲方應按約定向乙方交付運費。

四、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在苗木安全送達目的地後,有權向甲方收取運費。

2、乙方在運輸過程中保證苗木無短缺、無損壞,如有短缺或損壞,應以實際價格賠償,並將貨物運到甲方指定的地點,交

給甲方指定的收貨人。

3、乙方在向甲方收取運費時,應按甲方要求提供相關票據。

五、違約責任:若未經合同雙方協商同意,合同任一方擅自中途解除合同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 乙方: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具體承辦人:具體承辦人:

運輸合同 篇8

甲方(託運方):

乙方(承運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着和平,自願和協商一致的原則,就 項目穩定砂運輸作業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一 運輸任務

1 由乙方負責英秋大道項目工程水泥穩定砂場內運輸作業任務,乙方承擔的運輸量按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實際運輸時間(每小時)計算:

2 甲方將根據工程項目所確定的作業時間,作業地點,工作面,工程進度和運輸數量的要求,對乙方運輸任務進行統一分配,管理,調和指揮,乙方必須服從。

二 進場開工時間

以甲方下發(電話)通知24小時內到達甲方指定的地點。

三 運輸車輛

1 乙方提供自卸式工程運輸車輛:6輛(保證場內運輸正常)

2 車輛型號:30-35噸/車左右。

四結算方式

1單價為每輛車900元一天,每次裝車不低於35噸/車,每輛車每天工作10個小時,如不滿10小時按每小時90元結算。甲方保證乙方的車輛平均工作時間達到10個小時的天數不少於總工作天數的百分之八十,甲方在乙方車輛進場開工以後甲方保證車輛不停工(如因機器故障和雨天不能開工除外)。

2乙方運輸車輛在履行該合同時所產生的燃油由甲方負責供應。

3乙方車輛在運輸途中產生車輛故障未滿三十分鐘不算違約,超過三十分鐘按每小時90元扣除,乙方在不耽誤甲方工期的情況下乙方可以另外調配車輛補充。

4結算方式每三天結算一次,次日付款。

五 違約責任

1如第三天甲方沒有結算乙方三天的運輸費用,甲方因處罰違約金每天每車伍佰元人民幣(¥:500)乙方有權停止運輸。

2乙方運輸車輛不服從甲方的統一分配,管理,調度和指揮,防礙施工現場交通運輸鐵序的,每查處一次以違約金伍佰元人民幣(¥:500),由甲方從乙方的結算運費用中扣除;

3乙方運輸車輛未經甲方批准,擅自停止運輸作業,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未支付,未結算的運輸費用將不在結算支付。

六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有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凡因本合同產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可向甲方駐地人民法院提請民事訴訟。

七 其他約定

1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後,由雙方另行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摁手印)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畢後自動失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日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