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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土地租賃簡易合同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村土地租賃簡易合同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甲方同意將自已的農用耕地租賃給乙方使用。為明確雙方的權力和義務,現就有關具體事宜簽訂此協議:

一、租賃土地狀況

面積約為 畝(以 為準)。四至界線為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二、租賃土地用途

租賃土地將用於蔬菜、糧食、經濟作物等常規種植和大棚種植。

在協議期間,不得隨意更改土地的用途。

三、租賃土地期限

土地租賃期限為 年,即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協議期滿後,雙方同意,即延續協議。

乙方有意續租,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權。

四、租金及支付方法

每年當年租金共計人民幣 元(¥ )。

土地租金按年交付,在每年到期前付清當年的租金。甲方不得中途違約。乙方如果到一年後不交當年租金,甲方有權收回土地,另有約定的除外。甲方向乙方收取約定租金以外的費用,乙方有權拒付。

土地租金由乙方以現金形式向甲方支付,並由甲方籤具收條交給乙方。

五、在協議期間,乙方擁有該地的使用權,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經營策劃。

六、在協議期間,乙方可同他人聯營或轉租他人經營,但租賃期不超過協議期限。

七、在協議期間,如果遇到土地被國家徵用或集體規劃使用,乙方享受協議期間的土地費、地面附着物的賠償費以及青苗補償費等,協議即終止。

無正當理由中途終止協議的,由違約方賠償有關損失。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由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村土地租賃簡易合同 [篇2]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租賃土地基本情況及用途

甲方願意將位於 鎮 村的土地 畝承包經營權租賃給乙方,用於種養及生態農業開發。

二、租賃期限

土地租賃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賃價格與支付方式

每畝每年租金為人民幣 元整,每年總租金為 元整,按年支付。於每年的 月 日前支付下年度租金,先付款後用地。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所租用的土地被依法徵收、佔用時,甲方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土地補償費(青苗及其他補償歸乙方)。

2、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對租賃土地周邊的自然資源(包括但不限於山石、水源、溝渠等)有使用的權利,有權在所租賃的土地上進行合理利用和調整(包括對道路的硬化,但租期滿後如甲方有要求乙方需負責復耕)。

2、乙方在租賃期限內,可以就租賃土地對外合作。但如對土地進行再轉租,需徵得甲方的同意。

六、合同的解除或終止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終止:

1、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

2、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

3、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1

4、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災害)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七、違約責任

1、因一方違約使另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違約方負責賠償。

2、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活動,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八、其他約定

1、合同期滿時,若甲方繼續出租該土地的,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續租權。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請求社區居委會、鎮政府調解,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提交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後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後可訂立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社區居委會一份。

甲方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乙方: (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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