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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財產轉讓合同範本

導語:財產轉讓合同的功能大抵是確認雙方的合作或交易關係,細化權利義務,提示和規避風險。如下為財產轉讓合同範本,僅供參考

關於財產轉讓合同範本

  財產轉讓財產轉讓合同範本1

甲方(轉讓人):王豔,女,32歲,漢族,南昌市人,身份證號:360425197208120021

乙方(受讓人):王星,女,34歲,漢族,南昌市人,個體業主,身份證號:360425701101002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精神,為確保實現各自目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特依照我國《民法通則》和《財產轉讓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就原南昌市東湖區天鼎噴繪中心門市部、製作部臨街商業店鋪的使用權轉讓及其內部所屬的全部製作工具和設備所有權轉讓事宜,訂立如下協議,以諮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座落於本市廣場北路23號的門市部商鋪(使用面積18平方米)和北京西路 號(廣電旅行社內)的製作部商鋪,系甲方擁有佔有和使用權的個人承租財產,甲方自願將該門市部和製作部商鋪的佔有和使用權及門市部、製作部內部財產含噴繪機兩台、新舊微機共九台、冷裱機一台、打印機一台、割字機一台、鋁合金樓梯兩部、

手電鑽一台、配套桌椅若干的所有權整體轉讓給乙方,轉讓價格為人民幣壹拾萬元整,該款乙方於xx年1月2日一次性現金交付給甲方。

二、該門市部和製作部商鋪及其上述內部財產,甲方於xx年1月1日向乙方交付,轉讓佔有給乙方,待乙方向甲方全部履行完畢支付轉讓款義務後,該整體轉讓的財產(含不動產使用權、動產所有權)權利即轉移至乙方名下。

三、甲方保證xx年1月1日之前發生的有關原南昌市東湖區天鼎噴繪中心的所有債務與乙方無關,如發生此種債務糾紛導致乙方遭受經濟損失,責任由甲方承擔。

四、乙方保證xx年1月1日之後發生的有關該噴繪中心的所有債務與甲方無關,此種債務糾紛及經營風險由乙方自行承擔。

五、甲方保證採取切實措施為乙方辦妥門市部和製作部商鋪使用權轉讓手續,辦理轉讓手續所需費用開支由乙方承擔。

六、如甲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本協議或者履行本協議有瑕疵,須對乙方承擔違約責任,責任範圍以能補償乙方為此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為限;如乙方無正當理當不履行本協議約定義務,須對甲方承擔違約責任,責任範圍以能補償甲方為此所遭受的經濟損失為限。

七、本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均保證全面切實履行。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的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願協商的,雙方同意交由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處理。

八、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協議履行期間,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協議。

如有未盡事宜,須由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協議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轉讓人(甲方): 受讓人(乙方):

年月 日 年 月 日

  財產轉讓財產轉讓合同範本2

本協議由 和於 年 月 日簽訂;

本協議簽訂地點: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稱“中國”) 市。

轉讓方:

註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讓方:

註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轉讓方和受讓方以下合稱“雙方”)

鑑於:

1. 轉讓方系依據中國法律合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2. 受讓方系依據中國法律合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3. 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同意進行協作和配合,促使本協議所約定的資產轉讓順利完成。

第一條 定義

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或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在本協議中的含義界定如下:

1. 轉讓資產:在本協議的附件中列明的由轉讓方向受讓方轉讓 的所有與第三人簽訂且尚未履行完畢的財產轉讓合同的集合,包括但不限於財產轉讓合同應收款及財產轉讓合同應付款;此等資產現在位於中國。

2. 工作日:即每週星期一至星期五,但是中國的法定假日除外。

3. 協議生效日:本協議產生法律效力之日。

4. 協議簽字日:本協議雙方在協議上加蓋公章,並且雙方法定代表人在協議上簽字之日。

5. 成交日:指本協議所述的轉讓資產由轉讓方轉移至受讓方所有的日期,即協議生效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

6. 中國法律:中國境內於協議生效日前(含財產轉讓合同生效日)頒佈並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由中國政府及其各部門頒佈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章、命令、通知、辦法以及其他形式的規範性文件。

第二條 資產轉讓

1. 轉讓方同意,根據本協議的約定向受讓方轉讓附件(資產清單中)列明的所有資產。

2. 受讓方同意,根據本協議的約定自轉讓方處受讓轉讓資產,並全部移交受讓方佔有並處置。

3. 本協議項下的資產轉讓於成交日一次性成交。

4. 自成交起,受讓方即成為轉讓資產的合法所有者,享有並承擔與轉讓資產有關的一切權利和義務;轉讓方則不再享有與轉讓資產有關的任何權利,也不承擔與轉讓資產有關的任何義務和責任,但本協議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三條 轉讓資產

雙方同意, 轉讓資產包括轉讓方於本協議附件所列財產轉讓合同中所有的應付款和應收款以及與之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 其它約定

1. 如果轉讓方已經為轉讓資產購買了保險(任何種類),並且該等保險在成交日仍然有效,則轉讓方應該於成交日後五個工作日內負責將該等保險的保險

單的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變更為受讓方;

2. 於成交日,轉讓方應該向受讓方與轉讓資產一併提供轉讓方於成交日前(含成交日)的所有客户(不論客户重要與否)的名單及聯繫方式和聯繫人;

3. 於成交日,由受讓方接收轉讓方因本次資產及業務轉讓而須移交給受讓方的在編員工;

4. 轉讓方承諾,於成交日(含成交日)後,轉讓方不得在中國境內或境外自行或與他人合資、合作、聯合生產或參與生產任何與受讓方屆時正在 生產的產品有直接或間接競爭關係的產品,也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任何生產與受讓方屆時正在生產的產品有直接或間接競爭關係的產品的經濟實體。

5. 轉讓方承諾,於成交日後,如果轉讓方得知任何與受讓方在成交日(含成交日)從事的業務有直接關係的商業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商業機會和潛在的客户),轉讓方應該首先儘快向受讓方提供該等商業信息。

第五條 轉讓價格、支付的時間及方式

轉讓資產的總價款為人民幣 元。受讓方採用一次性付款的方式,於 前付清。

第六條 轉讓方的聲明、保證及承諾

轉讓方向受讓方聲明、保證及承諾如下:

1. 轉讓方是根據中國法律正式設立和合法存續的外商獨資企業,並具有一切必要的權利及能力訂立及履行本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和責任;轉讓方的董事會已經以決議的形式批准了該協議項下的資產轉讓;而本協議一經簽署即對轉讓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約束力。

2. 轉讓方對轉讓資產具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權,有權簽署本協議並轉讓資產,該等轉讓資產或與其相關的任何權利和利益,不受任何抵押權、質押權或第三人對於轉讓資產的`權利主張的限制;受讓方於協議生效日將享有作為轉讓資

產的所有者應依法享有的一切權利,包括但不限於依法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轉讓資產的權利;轉讓資產並不會因中國法律或第三人的權利主張而被沒收或扣壓,或者被施加以抵押、留置、質押和其他形式的負擔。

3. 轉讓方保證,截止本協議生效日,轉讓方對於轉讓資產的權利的行使沒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專利權、版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並無任何第三人提出關於上述權利的權利要求;於成交日後,受讓方對於轉讓資產的權利的行使將不會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專利權、版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

4. 截止本協議生效日,轉讓方已就全部轉讓事宜通知了所有與轉讓資產有關的第三人。其中轉讓資產的債務部分的轉讓已獲得相應第三人的書面許可,債權部分的轉讓已書面通知相應第三人。

5. 轉讓方沒有在轉讓資產上作出任何能夠或可能導致在協議成交日後(含協議成交日)於轉讓資產上產生有利於第三人的抵押權、質押權或者其他權利和/或利益的任何協議、安排或承諾;

6. 截至協議成交日,轉讓方沒有獲悉任何第三人就轉讓資產或其任何部分行使或聲稱將行使任何對轉讓資產有不利影響的權利;亦無任何直接或間接與轉讓資產有關的爭議、訴訟或仲裁。

7. 轉讓方已經向受讓方披露了受讓方於成交日後正常行使轉讓資產的所有權所需的關於轉讓資產的信息,並未保留任何一經披露便會影響本協議的簽署的信息。

8. 轉讓方在協議簽字日向受讓方同時交付資產清單。

上述聲明、保證和承諾的效力追溯至協議的生效日,並且在協議簽字日後,上述聲明、保證及承諾將繼續有效。

第七條 受讓方的承諾、聲明及保證

受讓方向轉讓方聲明、承諾及保證如下:

1. 受讓方是依據中國法律成立併合法存續的外商獨資企業。

2. 受讓方有充分的權利進行本協議所述的資產轉讓,並且已經獲得簽署和履行本協議所需的一切合法授權,受讓方的董事會已經以決議的形式同意了本協議項下的資產轉讓。

3. 按照本協議的規定向轉讓方支付轉讓價款。

第八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

1. 雙方同意,將根據誠實信用的原則,竭盡各自的最大努力,儘快完成為使本協議項下的資產轉讓生效所需要的任何行為,包括但不限於簽署或促使第三人簽署任何文件或申請,或者獲取任何有關批准、同意或許可,或者完成任何有關的登記和備案。雙方進一步同意,在本協議簽署後,就本協議未盡事宜在成交日前達成補充協議,以使轉讓交易得以成交。該補充協議構成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 任何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的任何聲明、保證和承諾或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向另一方支付全面和足額的賠償,包括但不限於因違約而使另一方支付針對違約方的訴訟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專業顧問費用)以及與第三人的訴訟和向第三人支付的賠償(包括但不限於專業顧問費用)。

2. 在成交日後,如果發生轉讓方於成交日前(含成交日)未向受讓方披露的關於轉讓資產的債務糾紛或其他權利爭議時,轉讓方應竭其最大努力予以解決,使轉讓資產和受讓方免受損失。若該等糾紛或爭議對轉讓資產或受讓方造成任何經濟損失,則轉讓方應賠償受讓方的全部損失。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

1. 凡因執行本協議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協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協商解決,任何一方可以根據本協議規定,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甲方:

授權代表:

乙方:

授權代表:

xx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