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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閲讀。

【熱】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職務_____.

受讓方: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____;郵政編碼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職務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並有依法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定義

第四條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域,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區域。

2.“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准的____開發區域的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3.“成片開發規劃”指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經中國政府批准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區域內各項建設的具體佈置和安排。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設施。

第三章出讓地塊的範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_____,地塊編號為_____.(見附件______地塊地理位置圖)

第六條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____平方米。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年。自頌發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八條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營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為主的工業區(綜合區),亦准許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城市規劃行政部門同意後,經甲方批准,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用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税)

第十二條該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為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共計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_____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四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_日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2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___________

出讓方:___________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房產(或部分房產),其使用範圍內(或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本着自願、平等、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產使用土地位於________總用地面積為__________。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乙方領有該房產使用範圍內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即_______平方米。

〔第三條乙方出售(出租;抵押)房產樓層_____層,建築面積_______平方米,為__________房產總建築面積的_____%;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的________%;即__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與房產使用範圍內未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為一整體,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鄰各方必須相互合作,並根據需要為對方提供便利的條件。

第四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為_______年,自________起算。

第五條房產使用範圍內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為________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城市規劃和建設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徵得甲方同意,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税)。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___元人民幣。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支付佔出讓金總額________%共計___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簽字後_______日內(或乙方出售房產後_______日內)乙方應付清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餘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或:___________乙方出租房產,每年應以租金的______%抵交出讓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讓金為止。或雙方抵押房產後_______日內,以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完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餘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八條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變更登記,換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乙方同意從_______年開始按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的時間為當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__元人民幣。

第十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費用匯入甲方開户銀行帳號,銀行名稱:___________銀行分行________,帳户號________。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

房產所有人出售(出租;抵押)部分房產時,亦就同時轉讓(出租;抵押)整棟房產使用土地中與出售(出租;抵押)房產佔________房產總建築面積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或在房產買賣合同中設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章節,但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的本合同規定。並依照規定辦理轉讓(出租;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重新與甲方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四條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項下的義務,應被視為違反本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説明違約情況的通知後,應在_______日內糾正該違約。如

第十五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六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七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提請仲裁機購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本合同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中國 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縣)簽訂。

第十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日期:_________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3

一、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深圳市的有關規定,訂立本合同。

三、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地下自然資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四、本合同簽訂之日,甲方將地塊編號為_________,土地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見宗地圖紅線範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給乙方,乙方對該地塊的現狀無任何異議。本合同簽訂後,則視為甲方已向乙方交付土地。

五、本塊土地的使用年期為_________年,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六、本塊土地用途為:_________。

七、土地利用要求:

(一)主體建築物的性質:_________;

(二)建設用地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三)建築覆蓋率:≤_________%;

(四)建築容積率:≤_________;

(五)總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地下車庫、設備用房、民防設施、公眾通道,不計容積率);

(六)建築高度:不超過_________米;

(七)總體佈局及建築退紅線要求:

退紅線要求:用地3-4邊退紅線距離≥_________米,用地4-5、5-1邊退紅線距離≥_________米,其餘各邊退紅線距離≥_________米。

(八)市政設施要求:

1.車輛出入口:_________路;

2.人行出入口:不限;

3.機動車泊位數:_________輛(自用輛公用輛);

4.室外地坪標高:根據規劃確定;

5.給水接口:_________路或_________路市政給水管網;

6.雨水接口:_________或_________市政雨水管網;

7.污水接口:經化糞池處理後,接_________或_________市政污水管網;

8.中水接口:_________

9.燃氣接口:_________

10.電源:_________或_________市政電力管網;

11.通訊:_________或_________市政通訊管網;

(九)建築間距:滿足建築間距及消防要求。

八、本地塊上_________平方米建築面積可進入市場銷售。

九、本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_________(人民幣)(小寫:¥_________元)整;土地開發金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整;市政配套設施金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整;合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整;

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乙方須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價款。即(人民幣):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整。

十一、乙方未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付清成交價款的,乙方同意甲方解除出讓合同,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甲方並可沒收乙方已支付的履約保證金。已興建的建築物、附着物無償收歸甲方所有,甲方還可按成交價款的_________%向乙方追索違約金。

十二、乙方在未交清本地塊的`成交價款並取得《房地產證》前,不得轉讓及抵押本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十三、乙方除向甲方給付本地塊的成交價款外,每年還必須按規定繳付土地使用費。乙方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同時,辦理土地使用費登記手續。

十四、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間,未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費的,甲方可不予辦理與本地塊有關的房地產權登記、建築許可、銷(預)售許可及其他相關手續或採取其他限制性措施。

十五、乙方在土地使用年限內依照法律、法規、深圳市的有關規定以及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或將土地使用權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乙方開發、利用、經營受讓的土地,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乙方在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並取得房地產證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處分本地塊。

十六、本合同規定的土地出讓年限屆滿,甲方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土地使用權,本地塊上的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也由甲方無償取得。乙方承諾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將土地及土地上建築物、附着物無償交給甲方,並在年期屆滿之日起十日內辦理房地產權註銷登記手續,否則由甲方逕行註銷。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本地塊,可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期,並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後,與甲方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施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十七、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甲方需向乙方告知有關事宜的,乙方同意甲方通過掛號信函或媒體公告的形式送達至本合同所規定的乙方地址。

十八、《土地使用規則》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須遵守《土地使用規則》。

十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二十、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十一、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十二、本合同一式五份,乙方三份,其餘由甲方持有及分送有關單位。

二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協商簽訂協議書明確。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4

一、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電話:__________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深圳市的有關規定,訂立本合同。

三、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地下自然資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四、本合同簽訂之日,甲方將地塊編號為j235—0059,土地面積為7111.6平方米(見宗地圖紅線範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給乙方,乙方對該地塊的現狀無任何異議。本合同簽訂後,則視為甲方已向乙方交付土地。

五、本塊土地的使用年期為伍拾年,從20xx年5月16日至20xx年5月15日止。

六、本塊土地用途為:酒店。

七、土地利用要求:

(一)主體建築物的性質:酒店;

(二)建設用地面積:7111.6平方米;

(三)建築覆蓋率:≤35%;

(四)建築容積率:≤3.0;

(五)總建築面積21300平方米(地下車庫、設備用房、民防設施、公眾通道,不計容積率);

(六)建築高度:不超過60米;

(七)總體佈局及建築退紅線要求:

退紅線要求:用地3—4邊退紅線距離≥9米,用地4—5、5—1邊退紅線距離≥12米,其餘各邊退紅線距離≥6米。

(八)市政設施要求:

1、車輛出入口:海山路;

2、人行出入口:不限;

3、機動車泊位數:130輛(自用輛公用輛);

4、室外地坪標高:根據規劃確定;

5、給水接口:海山路或海景一路市政給水管網;

6、雨水接口:海山路或海景一路市政雨水管網;

7、污水接口:經化糞池處理後,接海山路或海景一路市政污水管網;

8、中水接口:__________

9、燃氣接口:__________

10、電源:海山路或海景一路市政電力管網;

11、通訊:海山路或海景一路市政通訊管網;

(九)建築間距:滿足建築間距及消防要求。

八、本地塊上21300平方米建築面積可進入市場銷售。

九、本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__________(人民幣)(小寫:¥__________元)整;土地開發金為(人民幣)__________億__________仟__________佰__________拾__________萬__________仟__________佰__________拾元(小寫:¥__________元)整;市政配套設施金為(人民幣)__________億__________仟____________________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拾__________萬__________仟__________佰__________拾元(小寫:¥__________元)整;合計(人民幣)__________億__________仟__________佰__________拾__________萬__________仟__________佰__________拾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整;

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乙方須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價款。即(人民幣):__________億__________仟__________佰__________拾__________萬__________仟__________佰__________拾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整。

十一、乙方未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付清成交價款的,乙方同意甲方解除出讓合同,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甲方並可沒收乙方已支付的履約保證金。已興建的建築物、附着物無償收歸甲方所有,甲方還可按成交價款的20%向乙方追索違約金。

十二、乙方在未交清本地塊的成交價款並取得《房地產證》前,不得轉讓及抵押本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十三、乙方除向甲方給付本地塊的成交價款外,每年還必須按規定繳付土地使用費。乙方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同時,辦理土地使用費登記手續。

十四、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間,未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費的,甲方可不予辦理與本地塊有關的房地產權登記、建築許可、銷(預)售許可及其他相關手續或採取其他限制性措施。

十五、乙方在土地使用年限內依照法律、法規、深圳市的有關規定以及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或將土地使用權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乙方開發、利用、經營受讓的土地,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乙方在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並取得房地產證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處分本地塊。

十六、本合同規定的土地出讓年限屆滿,甲方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土地使用權,本地塊上的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也由甲方無償取得。乙方承諾於20xx年5月15日將土地及土地上建築物、附着物無償交給甲方,並在年期屆滿之日起十日內辦理房地產權註銷登記手續,否則由甲方逕行註銷。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本地塊,可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期,並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後,與甲方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施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十七、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甲方需向乙方告知有關事宜的,乙方同意甲方通過掛號信函或媒體公告的形式送達至本合同所規定的乙方地址。

十八、《土地使用規則》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須遵守《土地使用規則》。

十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二十、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十一、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十二、本合同一式五份,乙方三份,其餘由甲方持有及分送有關單位。

二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協商簽訂協議書明確。

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

附件:

土地使用規則

為了切實履行《深圳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保證深圳市城市規劃的實施,合理利用土地,明確土地使用者的責任,訂立此規則。

一釋義

1、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涉及到的名詞,以本規則解釋為準。

宗地圖:指按一定比例尺製作的用以標示一宗地的用地位置、界線和麪積的地形圖。

土地使用權:指深圳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依法將國有土地指定的地塊、年限、用途和其它條件供給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依法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由此獲得對該地塊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進行開發、經營、管理的權利。

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依法和依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

無償收回土地:指因土地使用者不能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違反土地使用規則進行開發建設,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因此解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土地使用年期屆滿,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無償將土地及地上建築物、附着物交回並喪失土地出讓合同書一切權利的行為。

土地使用年期: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受讓的地塊上享有土地使用權的總年期。

座標:用測量學方法表示地面上一點位置的有序的一組數。

本合同中的座標除非特別指明外,均為深圳獨立座標系統,用直角座標表示。

界樁定點:在實地確定驗明宗地圖上所標示的各界樁點的位置。

土地使用費: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按規定每年支付給政府的土地費用。

土地臨時佔用費:土地使用者經國土管理部門批准臨時使用的土地,按規定向國土管理部門支付的租金。

市政工程:城市的基礎設施。具體包括:道路、給水、污水、雨水、電力、電訊、路燈、照明、煤氣等管、廠、站、場、橋樑或人行天橋及其它工程。

綠化比率:用地範圍內綠地面積與土地面積之比。

建築覆蓋率:用地範圍內所有建築物的基底面積總和與土地面積比。

建築容積率:規定的地塊上全部建築物總面積與土地面積之比(含附屬建築物計算在內),但註明不計算的附屬建築物面積除外。

總建築面積:各層建築面積的總和。底層建築面積按外牆勒腳以上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二層及二層以上按外牆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其它具體計算方法按國家頒佈的《建築面積計算規則》進行。

主體建築物:由土地用途所限定的主要建築物。

附屬建築物:主體建築以外的其它建築。

辦公樓:供機關、企事業單位從事行政事務使用的建築物。

單身公寓:供單身職工起居和具備居住用的小型廚、廁的建築物。

住宅:供居民家庭生活居住的單元式建築物。

別墅:供居民家庭生活居住的獨立式建築物。

宿舍:供學生、職工等集體性居住的建築物。

綜合樓:多種用途組合一體的多、高層民用建築。

廠房:可供工業生產使用的建築物。

商業用房:指為居民提供生活消費及進行商務活動的商鋪、飲食、酒店、娛樂、金融、保險、銀行、證券等建築物。

房地產證:房地產權利人依法管理、經營、使用和處分房地產的憑證。

二界樁定點

2、《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後,宗地圖所標示座標各拐點埋設的混凝土界樁,由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會同土地使用者實地依圖驗明。界樁定點費用由土地使用者支付。事後,土地使用者必須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放,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書面報告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請求重新埋設,所需費用由土地使用者支付。

3、土地使用者同意在宗地圖紅線範圍內一併建造附表一、附表二所列附屬工程,並保證在20xx年5月15日前或與主體工程竣工時間同時竣工。並同意附表二所列公益工程免費提供使用,產權歸政府所有。

土地使用者表示同意附表三所列市政工程可在其宗地圖範圍內的'規劃位置建造或通過,而無須作任何賠償。

4、因規劃需要,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在用地範圍內佈置公益配套項目及市政管線施工時,土地使用者同意提供用地及通過。

四設計、施工、竣工

5、土地使用者必須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提交設計方案圖紙及市計劃部門批准的投資計劃,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應在接到齊備的圖紙和計劃後按規定審批。

6、宗地圖範圍內的詳細規劃設計、建築設計、建築用途等必須符合本規則規定的設計要點。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保、綠化、人防、航道等問題,還須報經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批,由此所發生一切費用均由土地使用者負責。

7、土地使用者自簽訂《深圳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之日起一年內應按批准的施工設計圖紙動工施工。超過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可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的用途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可處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20%的罰款。拒不糾正的,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沒收地上建築物、附着物。

8、土地使用者應在20xx年5月15日以前竣工(地震、水災、戰爭重大影響者除外),土地使用者逾期完成地上建築物的,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查看同規定的項目竣工提交驗收之日起處以罰款。逾期六個月以內的,處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5%的罰款;逾期六個月以上一年以內的,處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10%的罰款;逾期一年以上二年以內的,處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15%的罰款;逾期二年後仍未完成地上建築物的,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沒收地上建築物、附着物。

9、工程竣工提請市政府有關部門質量驗收前,土地使用者應向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提請對建築物進行規劃驗收,驗收合格的,發給《規劃驗收合格證》,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五建築維修活動

10、土地使用者在用地範圍內進行建設及維修活動時,對周圍環境及設施應承擔下列責任:

(1)所屬建築物品或廢棄物(如泥土、碎石、建築垃圾等)不得侵佔或破壞宗地圖以外的土地及設施。

如需臨時佔用市政道路,應報請市公安部門批准。

如需臨時佔用宗地圖以外土地,應與該地塊土地使用者協商;若屬市政府未批出土地,應報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批准,並按規定交納土地臨時佔用費。

(2)土地使用者必須做好土地使用範圍內及周圍土地的綠化及水土保護,採取一切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否則,引起的一切經濟損失由土地使用者自行承擔。

(3)未獲有關部門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傾倒、儲存任何材料或進行任何工程活動。

(4)土地使用者必須確保土地使用範圍內的污水、污物、惡臭物或影響環境的排泄物均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破壞周圍的環境。

(5)土地使用期限內,土地使用者對該地段內的城市市政設施均應妥善保護、避免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工程的一切費用。

11、土地使用者不得開闢、剷除或挖掘毗鄰地段的土地。

12、在進行建築或維修工程之前,土地使用者必須查明地段或相鄰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龍喉管)、電纜、電線以及其它設施的位置,並向有關部門呈報處理上述設施的計劃;土地使用者未獲批准之前,不得動工。其中需要改道、重新鋪設或裝設的費用,均由土地使用者負責。

13、土地使用者應在本合同期內按規定自行負責或委託管理人負責建成區內所有建築物和公共設施及綠地的使用和管理,並應符合物業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的規定和要求。

14、土地使用者應按設計總平面指定地點()開設汽車出入口。

六土地使用權轉讓

15、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包括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的轉讓。

16、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須符合《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或《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規定》的規定。

17、建築物必須連同土地使用權一起轉讓、轉讓雙方簽訂轉讓合同併到市產權登記部門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按市政府有關規定繳納税費。

18、建築物連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後,新的土地使用者仍應遵守本規則。

七給排水、供電

19、土地使用者所需的給排水、供電、供氣及電訊等應與市給排水、供電、供氣及電訊等部門簽訂協議書。埋設相應管線設計圖應報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審批,經批准後實施。上述所需費用均由土地使用者自行負責。

八接受檢查監督

20、在土地使用期間,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有權對土地使用者地界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土地使用者不得拒絕阻撓。

21、土地使用者不得以任何理由佔用地界範圍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則,按違法佔地處理。

22、土地使用者在用地範圍內,應按規定的土地用途和經市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的施工設計圖紙進行建設。

23、土地使用者對用地範圍內的建築物,未經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則,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有權責令其恢復原狀或者拆除,拒不執行的,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可依法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土地使用者負責支付。

甲方: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房產(或部分房產),其使用範圍內(或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本着自願、平等、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第二條房產使用土地位於__________,總用地面積為__________。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乙方領有該房產使用範圍內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__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即__________平方米。

(或者: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_房產樓層__________層,建築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為__________房產總建築面積的_____%;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房產總用地面積的_____%;即_____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與__________房產使用範圍內未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為一整體,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鄰各方必須相互合作,並根據需要為對方提供便利的條件。

第四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為_____年,自__________起算。

第五條房產使用範圍內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為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城市規劃和建設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徵得甲方同意,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税)。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大寫)(小寫_____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______元(大寫)(小寫__________元)人民幣。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支付出讓金總額的%共計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簽訂後_____日內(或乙方出售房產後_____日內)乙方應付清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餘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或:乙方出租房產,每年應以租金的_____%抵交出讓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讓金為止。或雙方抵押房產後_____日內,以抵押所獲收益抵交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餘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八條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換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乙方同意從_____年開始按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的時間為當年_____月_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_____元(大寫)(小寫__________元)人民幣。

第十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費用匯入甲方開户銀行帳號,銀行名稱:__________銀行_____分行,賬户號_______________。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

房產所有人出售(出租;抵押)部分房產時,亦就同時轉讓(出租;抵押)整棟房產使用土地中與出售(出租;抵押)房產占房產總建築面積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或在房產買賣合同中設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章節,但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合同規定。並依照規定辦理轉讓(出租;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重新與甲方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交還《國有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四條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項下的義務,應視為違反本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説明違約情況的通知後,應在_____日內糾正該違約。如_____日內沒有糾正,違約方應向另一方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預見的損失。

第十五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繳納滯納金。

第十六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七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選擇第_____種方式解決爭議

1、提請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本合同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_(縣)簽訂。

第十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6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職務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______;郵政編碼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職務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___房產(或_____部分房產),其使用範圍內(或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本着自願、平等、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_______房產使用土地位於________總用地面積為_______。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乙方領有該房產使用範圍內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即_____平方米。

〔或:第三條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房產樓層____層,建築面積____平方米,為_____房產總建築面積的______%;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的____%;即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與_____房產使用範圍內未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為一整體,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鄰各方必須相互合作,並根據需要為對方提供便利的條件。

第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為___年,自_________起算。

第五條 _____房產使用範圍內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為_______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城市規劃和建設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徵得甲方同意,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税)。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__元人民幣。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支付佔出讓金總額_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簽字後__日內(或乙方出售房產後___日內)乙方應付清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餘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或:乙方出租____房產,每年應以租金的_____%抵交出讓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讓金為止。或雙方抵押____房產後____日內,以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完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餘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八條 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變更登記,換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 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的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元人民幣。

第十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費用匯入甲方開户銀行帳號,銀行名稱:_____銀行____分行,帳户號____。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

房產所有人出售(出租;抵押)_____部分房產時,亦就同時轉讓(出租;抵押)整棟房產使用土地中與出售(出租;抵押)房產佔____房產總建築面積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或在房產買賣合同中設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章節,但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的本合同規定。並依照規定辦理轉讓(出租;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 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重新與甲方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四條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項下的義務,應被視為違反本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説明違約情況的通知後,應在____日內糾正該違約。如____日內沒有糾正,違約方應向另一方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預見的損失。

第十五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六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七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提請仲裁機購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本合同於_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縣)簽訂。

第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 乙方:_____(章)

(自治區、直轄市)____

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字) 法定代表人_____(簽字)

(注:不以出售、出租、抵押房產而發生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依照規定也須補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可參照本合同或宗地出讓合同格式擬定。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法律和本合同規定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負有依法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 定義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範圍,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範圍。

2.“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准的______________開發區域的土地利用和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3.“成片開發規劃”指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經中國政府批准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各項建設的具體佈置、安排,以及開發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設施。

第三章 出讓地塊的範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____________。(見附件________________地塊地理位置,略)。

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_____年;自取得該地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營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為主的工業區(綜合區),亦准許______%用地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 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税(費)。

第十二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____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_%共計__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________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四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____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乙方同意從___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户內。銀行名稱:__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__分行,帳號為______________。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七條 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並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除土地出讓金外項目連續投資必須達到投資總額的_____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___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後,有權將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餘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十九條 乙方在作出轉讓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後______日內,應將轉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並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税。

第二十條 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户登記手續。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二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並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築物後,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六條 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本合同項下的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七條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後______日內應將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及有關附件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實現抵押權後__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 依據第二十七條而取代乙方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並承擔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並無償取得地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____天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經甲方同意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後,簽訂續期出讓合同,並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條 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三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而致使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佔有的延期,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____%的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 乙方在該地塊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應繳納已付出讓金______%的違約金;連續兩年未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地塊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七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出讓金除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__%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八條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認定上述延期理由無法成立並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佔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的公用設施佔全部要求開發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三十九條 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後,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____年內未能招引並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______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建設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並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 通知

第四十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__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______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二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並經有權一級政府批准後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採用中____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

_______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

附件

土地使用條件

(成片開發經營項目)

一、成立開發企業

1.1 土地使用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成立從事土地開發經營的.開發企業,開發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取得開發區域的土地使用權。開發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管理,但在其開發區域內沒有行政管理權和司法管轄權,開發企業與其他企業的關係是商務關係。

開發企業的經營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其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

二、界樁定點

2.1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後______日內,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會同開發企業依出讓宗地圖各界址點實地核定所示座標的界樁;面積無誤後,雙方在出讓宗地圖上簽字認定。界樁由開發企業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到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報告__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請求恢復界址測量,重新埋設界樁。

三、土地利用要求

3.1 開發區域內土地使用必須符合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

3.2 開發區域內生活配套設施用地應控制在總用地的____%以內。

3.3 開發企業應編制開發區域內的成片開發規劃,成片開發規劃應在得到批准後實施。

3.4 開發區域在城市規劃範圍內的,開發企業擬定的成片開發規劃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並按有關規定報省級政府批准。嚴格按批准的規劃實施,如確需修改,必須徵得原批准機關同意。

四、公用設施

4.1 開發區域內的全部公用設施由開發企業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內,建成並使其達到中國現行設計和施工規範標準。

開發企業投資建設區域內自備電站、熱力站、水廠等生產性公用設施的,可由開發企業自主經營,也可交地方公用事業企業經營。公用設施能力有富餘,需要供應區域外,或需要與區域外設施聯網運行的,開發企業應與地方公用事業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合同,按合同規定的條件經營。

4.2 開發企業需接引區域外的水、電、熱等資源,提供接點和服務的,須與中國政府有關部門另籤合同,並由地方公用事業企業負責經營。

4.3 開發區域的郵電通信事業,由郵電部門統一規劃、建設與經營。也可以經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主管部門批准,由開發企業投資,或者開發企業與郵電部門合資建設通信設施,建成後移交郵電部門經營,並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對開發企業給予經濟補償。

4.4 開發企業可以按照國家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劃建設和經營專用港區和碼頭。開發區域地塊範圍涉及海岸港灣或者江河建港區段時,岸線由國家統一規劃和管理。

4.5 公用設施完成後,開發企業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成一個或多個對公用設施進行開發、經營為目的的合資、合作企業。

4.6 開發企業必須根據總體規劃要求,在該開發區域內為政府行政、司法管理部門無償提供公用設施,如辦公用房等。

4.7 相鄰雙方必須相互合作,並根據需要授予對方必要的相鄰權,以及其他權利以保證開發區域與相鄰區域的交通往來和開發建設的順利進行。

五、設計、施工、竣工

5.1 開發區域內的建築設計、建築用途等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要求及成片開發規劃,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保、人防、綠化等,須報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後建設,交由地方政府派出機構管理。

5.2 開發企業在簽訂本合同______日內按批准的規劃設計圖紙和施工設計圖紙動土施工,並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建成不少於________平方米的標準或專業廠房。

六、項目引進

6.1 開發企業負責吸引投資者到開發區域投資,並保證自土地使用證頒發之日起__________年內招引並安排區內所有的建設項目,______年內所有建設項目全部竣工投產。

6.2 在開發區域內興建的建設項目,其建設應符合成片開發規劃的要求,並按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的有關規定報經中國政府有關部門批准。

6.3 在開發區域舉辦企業,應符合國家有關投資產業政策的要求。屬於下列情況的項目不得興建:

(1)有污染環境又無符合規定的環保措施的項目;

(2)為中國政府所禁止的建設項目和生產產品。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8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人住所地____,郵政編碼____。

受讓方: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人住所地______;郵政編碼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須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_房產(或____部分房產),其使用範圍內(或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

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本着自願、平等、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____房產(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使用土地位於____,總用地面積為____。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宗地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乙方領有該房產使用範圍內土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及房產所有權。

第三條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相應土地的面積為__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即_____平方米。

〔或:第三條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房產樓層______層,建築面積____平方米,為____房產總建築面積的____%;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的____%,即____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與____房產使用範圍內未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為一整體,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鄰各方必須相互合作,並根據需要為對方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為____年,自________起算。

第五條 ____建築物(房產)使用範圍內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為______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城市規劃和建設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徵得甲方同意,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税。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元人民幣。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支付佔出讓金總額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簽字後____日內(或乙方出售房產後____日內)乙方應付清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餘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或:乙方出租____房產,每年應以租金的____%抵交出讓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讓金為止。或:乙方抵押____房產後____日內,以抵押所獲貸款抵交完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餘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 乙方在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更換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 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的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元人民幣。

第十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費用匯入甲方開户銀行帳户,銀行名稱:____銀行____分行,帳户號____。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

房產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部分房產時,亦就同時轉讓(出租;抵押)整棟房產使用土地中的出售(出租;抵押)房產佔____房產總建築面積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但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並依照規定辦理轉讓(出租;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 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重新與甲方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依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並交還土地使用

第十四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除出讓金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五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六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生效。

第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____份簽署,甲、乙雙方各執____份。

第十九條 本合同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甲方: 乙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 ____________(自治區、直轄市)___ ____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_________(章)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

表人(委託代理人)________(簽字) ________(簽字)

(注:不以出售、出租、抵押房產而發生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依照規定也補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可參照本合同或宗地出讓合同格式擬定。)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9

滬房地( )出讓合同 第_____號

出讓方:上海市_____________區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等法律法規,根據________府土用( )________號文訂立合同如下:

第一條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所有權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規定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依法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礦產、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等均不屬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二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土地位於上海市地塊,地塊總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其面積、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為:_______________,出讓年限為__________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人民幣元(大寫:_______________元)。乙方中的境外投資者,應根據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將外匯兑換成人民幣支付。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應每年向__________繳納每平方米土地面積壹元人民幣的土地使用金。

第四條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的15天內,即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乙方應當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支付保證本合同切實履行的定金人民幣元(大寫:__________元),該定金是出讓金的一部分。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的60天內,即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乙方須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付清出讓金餘額人民幣___________元。

第五條 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足額支付出讓金(含定金,下同)。乙方要求延期繳納出讓金的,應在本合同規定付款截止日前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經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同意延期支付的,自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截止日起,按日支付延遲支付出讓金總額的千分之一滯納金;未提出延期申請、提出延期申請未取得同意的、無特殊原因未按時付清等,應當按日支付延遲支付出讓金總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乙方無權請求返還已繳納的出讓金。

1.在本合同規定付款截止之日前,未按期或者全額支付土地出讓金,且未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請,延遲支付超過90天的;

2.提出延期申請但未取得同意,延遲支付超過90天的;

3.經同意延期支付出讓金後,仍未能按期或者全額支付的。

第六條 甲方同意於年月日前將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時的土地條件為以下第_________項的約定

1.現狀土地條件;

2.完成地上建築物、附着物拆除及動遷,基礎設施配套條件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周邊基礎設施配套條件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地上物尚未完全拆除,地上物狀況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乙方同意按以下第項,實施該地塊動遷補償安置或支付相應費用

1.乙方必須按照城市拆遷管理的有關規定,完成該地塊上建築物的拆除並承擔相應費用。在本合同簽訂後的5日內,乙方應與___________簽訂《委託動拆遷及配套合同》,並依約履行。乙方不按《委託動拆遷及配套合同》的約定支付費用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出讓合同,乙方已付的出讓金不予退還。

2.在本合同簽訂後的5日內,乙方應當與___________簽訂《___________協議》,並按協議約定,支付動遷補償安置等前期費用,如不按協議約定支付費用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出讓合同,乙方已付的出讓金不予退還。

第八條 乙方在按本合同約定付清土地總價後,應當按照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的有關規定向房地產登記處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九條 在土地出讓年限內,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本合同所附《上海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條件》)開發、利用土地。乙方要求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除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外,還應徵得甲方的同意,並與甲方重新簽訂補充合同,相應調整出讓金,並辦理房地產登記。

第十條 上海市人民政府保留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設計權及調整權。在土地使用期限內,該地塊按《土地使用條件》建造的建築物改建、翻建、重建或土地使用權到期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一條 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進行開發建設。超出《土地使用條件》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仍未開發建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及《土地使用條件》3.2項的約定,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徵收土地閒置費,直至無償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付清土地出讓金,並在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領取房地產權證後,可以依法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甲方有權在土地使用期限內,對出讓地塊的開發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等進行監督檢查。

首次轉讓土地使用權及房屋建設工程時,出讓地塊房屋安裝工程投資完成的工作量應達到《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規定的條件。乙方在未達到上款規定前,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改變受讓人名稱和受讓人的投資比例。

土地使用權轉讓、再轉讓時,本合同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後,其土地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第十三條 乙方在不改變受讓人投資比例的情況下,經有關部門批准成立開發建設本地塊項目公司的,應當與甲方簽訂補充合同,調整受讓人名稱。並可以該公司的名義辦理領、換房地產權證和房地產登記手續。

如招標、掛牌、拍賣出讓文件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甲方對乙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內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甲方應當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報批。對提前收回的土地使用權,乙方可根據該地塊的剩餘土地使用年限、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等獲得適當補償。

第十五條 本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屆滿,乙方需要繼續使用該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向甲方提出續期申請。甲方同意續期的,乙方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有償用地手續,並與甲方重新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支付土地出讓金。乙方未提出續期申請或申請未獲同意的,乙方應當向甲方或具有相應權限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交還土地使用權,並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手續。

第十六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時,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改正,甲方仍不履行合同約定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乙方違反本合同時,甲方可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仍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七條 本合同附件《上海___________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本合同的訂立、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項約定處理:

(一)向___________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共頁,以中文書寫。合同文本以中文和其他文字書寫的,以中文為準。

本合同的金額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本合同不得塗改。本合同壹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壹份提交房地產登記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二十條 本合同於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正式簽訂。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的未盡事宜,雙方經協商後可另行約定,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上海市___________區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上海市______________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

現對位於上海市______________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下稱《土地使用條件》)作如下規定:

一、 土地使用條件

乙方在出讓地塊範圍的開發、利用等行為,應符合以下條件。

1.1 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_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

1.3 建築容積率:不大於_________萬平方米/公頃(總建築面積不得超過_________平方米)。

1.4 綠地率:不少於總面積的_________,且公共集中綠地面積不少於_________。

1.5 其他有關規劃參數以批准的上海市__________________規劃文件為準(見附件)。

1.6 地塊內建築必須滿足《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要求。

二、城市建設管理要求

2.1 本地塊項目建設涉及綠化、市容、衞生、環境保護、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設計、施工等城市建設管理有關的事項,乙方應遵守國家和上海市的有關規定。

2.2 乙方應允許政府為公用事業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通過、穿越其受讓地塊。受讓地塊上的地上建築物或其他附着物因此受到損壞的,乙方有權依法向有關責任部門請求賠償。

2.3 乙方應保證政府公安、消防、救護等部門人員、車輛及器械在進行緊急救險或執行公務時進入該地塊。

2.4 乙方在其受讓地塊上損害或破壞周圍環境和設施,使國家或個人遭受損失的,乙方應負責賠償。

三、建設管理要求

3.1 乙方應當於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動工建設,並在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竣工。

3.2 如果乙方不能按第3.1條規定的期限動工建設的,應至少提前30天以充分理由向甲方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期不得超過一年。

除經甲方同意外,自第3.1條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仍未動工開發的,由有關土地管理部門收取不超過出讓金額20%的閒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由有關土地管理部門無償收回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地塊上全部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但應不可抗力原因、政府有關部門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須的前期工作造成的開發延遲除外。

3.3 乙方未經許可不得佔用出讓地塊範圍以外的土地。需要臨時佔用土地的,必須按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否則,按違法佔地處理。

四、定標和立界

4.1 甲方根據標有座標點的用地紅線圖,在地塊各拐點埋設界樁,乙方應對界樁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界樁被移動或遭受破壞的,乙方應立即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申請重新測定及立界。

4.2 界樁丟失、移動、破壞的,乙方應支付重新測量、埋設界樁所需的各項費用。

五、市政設施及房屋拆遷要求

5.1 乙方須自行負責該地塊的市政設施配套事務,承擔相關費用。

5.2 乙方或其委託的工程建設單位應對施工引起相鄰地段明溝、水道、電纜、其他管線設施及建築物等的損壞及時修復或重新敷設,並承擔相應的費用。

5.3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乙方應對該地塊的市政設施(包括地面沉降監測設施)妥善保護,不得損壞。造成損壞的,應承擔修復所需的一切費用。

5.4 本地塊與相鄰地塊的共用通道,共同設施應由相鄰地塊的土地使用人共同負責修建和管理並分攤費用。

六、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和抵押要求

6.1 未按《出讓合同》和本《土地使用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本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

6.2 本地塊建設達到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後,土地使用權可隨同地上建築物依法轉讓。

6.3 本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在地上物建設竣工之前,抵押貸款必須用於該地塊的開發建設,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及附着物隨之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利益受到《上海市房地產抵押辦法》的保護。

6.4 建築物的預售、出售、出租、贈與等活動分別應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的有關規定辦理。

七、建築物養護、維修、改造和重建的要求:

7.1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乙方保證本地塊上所有已建和將建的建築物及其相關設施均處於良好的、實際可使用的狀態,並承擔所需的全部費用。

7.2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未經甲方批准,不得拆除、改建或重建本地塊上的公用設施和地上建築物。

《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填寫説明

一、受讓人各方比例

受讓人為兩家以上的,在土地出讓合同的受讓方內,應註明各方名稱及各自所佔的投資比例。

二、土地用途

根據《城市用地分類和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的規定,建設用地分為居住、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市政設施用地和綠地六大類,具體用途應按城市規劃部門批准文件中明確的各大類項下的三級或二級分類填寫。

同一地塊被確認為多種用途,如包括商業、住宅、辦公等混合形態的,應當分別註明不同用途、不同用地的使用年限、不同建築類型的面積或各自比例。

三、關於土地使用年限的計算

一般按照簽訂合同之日起算,至合同約定的出讓年限屆滿之日為終止。但對需由政府指定部門委託動遷後以平整地塊條件交地的、地塊情況較為複雜,所需的前期開發時間較長等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後可另行約定起算日期,並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四、關於開工和竣工日期

開工日:按照合同第七條《委託動拆遷及配套合同》約定的土地交付日,開工日為該約定交付日後的6個月;

竣工日:按開工後每建築面積1萬平方米/1年,3萬平方米/2年,5萬平方米及以上/3年計算。

五、關於訴訟和仲裁

爭議的解決方式,選擇申請仲裁的,具體仲裁機構可事先在合同中約定,也可只約定選擇仲裁方式,不指定具體機構,待發生爭議後再行協商確定。

六、關於出讓金支付的日期

合同第二條約定的土地出讓金付款期限,均以自然日計(已包含法定節、假日)。

七、關於合同加蓋騎縫章

出讓合同及補充合同每頁之間應加蓋合同騎縫章。

八、關於簽訂補充合同

1.原已簽訂出讓合同的建設項目用地,如需辦理建設用地調整事項的(包括:出讓主體、出讓金、用地範圍、用地性質、許建建築面積等建設條件),應與受讓人簽訂補充合同。其中,涉及建設用地面積、四至範圍、用地主體等發生變化的,還應當同時調整原建設用地批文。

2.商品住宅建設項目,在確保其他公建設施的前提下,仍可按不高於15%的比例建設商業服務設施,該部分商業面積出讓金可按商品住宅標準統一計算。商業服務設施經批准增加建築規模,總商業面積超出建設項目總建築面積15%的,總商業面積均應當按照商業用途的出讓金標準補交出讓金。

3.原已簽訂出讓合同的建設項目用地,需辦理建設用地調整事項的,如建設項目已經預售或銷售的,應事先徵詢所有預購人或買受人的意見。

4.工業項目用地(除標準廠房項目外),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原出讓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築容積率的,一般不再補交土地出讓金。

九、關於配套商品房和中低價普通商品住房

1.在《土地使用條件》內,應註明土地用途為配套商品房或中低價普通商品房,不得只標註為住宅用地。

2.在土地使用條件內,增設1.8項:該地塊內從事的開發、建設、轉讓、預銷售及管理等行為應符合本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價普通商品房的相關規定。

十、本合同的適用範圍

本合同適用於新增工業項目用地及其他以毛地或現狀土地條件出讓等情形。

對存量房地產補交地價,包括劃撥土地上的房地產轉讓、改變或調整土地使用性質、改制上市以及因其他原因需繳納出讓金的情形,可參照本合同簽訂。但對合同中涉及動拆遷、開發建設及預售、銷售等內容,如7、11、12、13條等及《土地使用條件》的有關條款,可相應刪除。

上海市____________區房屋土地管理局

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10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須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___房產(或________部分房產),其使用範圍內(或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本着自願、平等、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____________房產(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使用土地位於________________,總用地面積為________。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宗地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乙方領有該房產使用範圍內土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及房產所有權。

第三條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相應土地的面積為____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即______平方米。

(或:第三條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___房產樓層__________層,建築面積________平方米,為________房產總建築面積的____%;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__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的______%,即_____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與__________房產使用範圍內未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為一整體,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鄰各方必須相互合作,並根據需要為對方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起算。

第五條____________建築物(房產)使用範圍內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為__________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城市規劃和建設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徵得甲方同意,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税。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__元人民幣。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支付佔出讓金總額______%共計__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簽字後______日內(或乙方出售房產後______日內)乙方應付清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餘額。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或:乙方出租________房產,每年應以租金的________%抵交出讓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讓金為止。或:乙方抵押__________房產後____日內,以抵押所獲貸款抵交完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餘額。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乙方在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更換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乙方同意從________年開始按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的時間為當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___元人民幣。

第十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費用匯入甲方開户銀行帳户,銀行名稱:____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____分行,帳户號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

房產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___部分房產時,亦就同時轉讓(出租;抵押)整棟房產使用土地中的出售(出租;抵押)房產佔______房產總建築面積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但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並依照規定辦理轉讓(出租;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重新與甲方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依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並交還土地使用證。

第十四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除出讓金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五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六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生效。

第十八條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簽署,甲、乙雙方各執______份。

第十九條本合同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

_______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

(注:不以出售、出租、抵押房產而發生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依照規定也補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可參照本合同或宗地出讓合同格式擬定。)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11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職務_____。

受讓方: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職務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__ __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依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

乙方在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並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_____,面積為_____平方米。

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年,自頒發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是建設_____項目。(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甲方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七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八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税)。

第九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為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共計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_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一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_日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乙方同意從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納時間為當年___月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根據具體情況定)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訂當天中國國外外匯管理局公佈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四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號內。銀行名稱:_____銀行_____分行,帳户號_____。

甲方銀行帳户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出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_____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後,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並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任何一方對於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負責任。但必須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在事件發生後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

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七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八條 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或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九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佔用土地使用權,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同時甲方應承擔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二十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一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 方: 乙 方:

法定名稱:_____; 法定名稱:_____;

法定地址:_____; 法定地址:_____;

郵政編碼:_____; 郵政編碼:_____;

電話號碼:_____; 電話號碼:_____;

電 傳:_____; 電 傳:_____;

傳 真:_____; 傳 真:_____;

電報掛號:_____; 電報掛號: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_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後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採用中_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份。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於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國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市(縣)

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字)

乙方:_____(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字)

___年___月___日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12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根據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二條 甲方以現狀(或幾通一平,注:根據具體情況定)出讓給乙方的宗地位於_____,宗地編號____,面積為_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及現狀(或幾通一平)的具體情況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三條 (略)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年,自領取該宗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設___項目。(注:根據具體項目、用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並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六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七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費(税)。

第八條 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__元人民幣。

第九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該宗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權也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交還土地使用證。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宗地,須在期滿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在獲准續期後確定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重新簽訂續期出讓合同,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甲方不得因調整城市規劃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且投資必須達到總投資(不包括出讓金)的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後,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的餘額使用權轉讓、出租。

本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該抵押貸款必須用於該宗地的開發建設,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四條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有權依法對出讓宗地使用權的開發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除出

讓金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六條 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按合同規定建設的,應繳納已付出讓金__%的違約金;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佔用土地使用權,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___%的違約金。

第十八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九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該出讓宗地方案經有權一級政府依法批准後,本合同由雙方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份。

____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共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於_____年__月__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_____(自治區、直轄市)_____ 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章)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人住所地: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

銀行名稱:______

銀行名稱:_______

帳號: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

附件:

土地使用條件

(宗地項目)

一、界樁定點

1.1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後____日內,甲、乙雙方應依宗地圖界址點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界樁由用地者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乙方應立即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二、土地利用要求

2.1 乙方在出讓宗地範圍內興建建築物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主體建築物的性質規定為______________;

(2)附屬建築物__________________;

(3)建築容積率__________________;

(4)建築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

(5)建築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

(6)綠化比率___________________;

(7)其他有關規劃參數以批准規劃文件為準。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2.2 乙方同意在出讓宗地範圍內一併建築下列公益工程,並同意免費提供使用:

(1)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

2.3 乙方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宗地範圍內的規劃位置建築或通過而無需作任何補償。

(1)________________;

(2)____

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

2.4 出讓宗地上的建築物必須嚴格按上述規定和經批准的工程設計圖紙要求建設。乙方應在開工前___天內向甲方報送一套工程設計圖紙備查。

三、城市建設管理要求

3.1 涉及綠化、市容、衞生、環境保護、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設計、施工等城市建設管理方面,乙方應符合國家和_____的有關規定。

3.2 乙方應允許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其受讓宗地內的綠化地區和其他區域。

3.3 乙方應保證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護人員及其緊急器械、車輛等在進行緊急救險或執行公務時能順利地進入該地塊。

3.4 乙方在其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如有損害或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個人遭受損失的,乙方應負責賠償。

四、建設要求

4.1 乙方必須在_____年__月__日前,完成地上建築面積不少於可建總建築面積的___%的建築工程量。

4.2 乙方應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響者除外),延期竣工的應至離建設期限屆滿之日前__月,向甲方提出具有充分理由的延建申請,且延期不得超過一年。

除經甲方同意外,自第4.1規定的建設期限屆滿之日起,在規定的建築工程量完成之日止,超出____年的,由甲方無償收回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地塊上全部建築物或其它附着物。

五、市政基礎設施要求

5.1 乙方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辦理申請手續,支付相應的費用。

5.2 用地或其委託的工程建設單位應對由於施工引起相鄰地段內有關明溝、水道、電纜、其他管線設施及建築物等的破壞及時修復或重新敷設,並承擔相應的費用。

5.3 在土地作用期限內,乙方應對該宗地內的市設施妥善保護,不得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所需的一切費用。

(注:特殊項目出讓合同的《土地使用條件》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約定)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13

出讓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之規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因出售房產(或部分房產),其使用範圍內(或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本着自願、平等、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____房產使用土地位於____,總用地面積為____。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乙方領有該房產使用範圍內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乙方出售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即____平方米。或:乙方出售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平方米,為____房產總建築面積的____%;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的____%;即____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與____房產使用範圍內未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為一整體,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鄰各方必須相互合作,並根據需要為對方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 土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為____年,自____起算。

第五條____房產使用範圍內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為____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城市規劃和建設要求使用土地。乙方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徵得甲方同意,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人民幣。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支付佔出讓金總額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合同簽字後____日內(或乙方出售房產後____日內)乙方應付清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餘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八條 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換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 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的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元人民幣。

第十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費用匯入甲方開户銀行賬號。甲方銀行賬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房產所有人在出售___部分房產時,亦就同時轉讓(出租;抵押)整棟房產使用土地中與出售房產佔____房產總建築面積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應當簽訂轉讓合同或在房產買賣合同中設立土地使用權轉讓章節,但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並依照規定辦理轉讓登記。

第十三條 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如再申請續期,須重新與甲方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發回,土地使用者應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四條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項下的義務,應被視為違反本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説明違約情況的通知後,應在____日內糾正該違約。如____日內沒有糾正,違約方應向另一方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預見的損失。

第十五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六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七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以下幾項解決:

(1)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本合同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省____市(縣)簽訂。

第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

甲 方: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14

出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和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重慶市土地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依法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出讓方同意將位於_________________,面積_________平方米(以交地面積為準)的國有土地招標出讓給受讓方作為商業、住宅用地,出讓年限商業40年、住宅50年。其出讓年限從簽訂正式合同之日起算。

建設用地位置與四至範圍以用地紅線藍圖為準。

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屬國家所有,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內。地下空間的深度開發應遵循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受讓方必須按規劃管理部門確定該地塊的設計條件進行建設。

第三條 規劃設計條件為

(1)用地性質:_________

(2)建築容積率:≤_________

(3)建築密度:≤_________

(4)建設規模:_________平方米

(5)綠地比:≥_________

受讓方應在工程設計批准後15日內向出讓方報送三套工程設計圖紙備查。

第四條 該出讓地塊中標土地出讓綜合價金:_______萬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其中:土地出讓金:_______萬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地塊土地成本: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人民幣),該地塊涉及土地成本之中由應分攤的規定地塊控制性詳規設計費以及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費為:_________元,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收取。雙方在簽訂合同的當日內,受讓方應支付出讓綜合價金總額的10%,即:_________萬元,作為擔保履行合同的定金。受讓方履行合同時,定金抵作綜合價金;受讓方不履行合同時,定金不予退還,出讓方不履行合同時,應當返還定金。

除定金的剩餘部分出讓綜合價金:_________萬元,受讓方同意在簽定正式合同的當日內付清。

第五條 受讓方應在安置方案批准後3個月內付清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且受讓方按合同約定交清土地出讓綜合價金後,應在30日內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交地申請,出讓方及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用地紅線圖驗明紅線標示座標的拐點界樁,向受讓方移交土地,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並簽訂交地備忘錄。因特殊原因不能實施交地的,經向受讓方通報後,交地時限可以相應推延。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時,受讓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出讓地塊範圍內的拆遷安置補償由受讓方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受讓方可在交地並全部交清土地出讓金後30天內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辦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七條 受讓方應在______年_____月底前動工建設,並於______年______月底前竣工。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的,出讓方向受讓方徵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方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延期竣工180日內的,受讓方應向出讓方支付出讓金總額5%的違約金;延期竣工超過180日的,出讓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解除出讓合同,註銷《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八條 受讓方受讓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在投入計劃總投資額25%以上後,依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但必須經有批准權限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等有關手續。

第九條 受讓方在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後的60日內,應依照規定到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或換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第十條 受讓方在出讓合同規定的年限內需要改變土地用途和建設規模等約定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在簽訂修改方案批准後30日內必須向出讓方提出申請,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不申請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有權作出處罰。

第十一條 受讓方依法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內,除出讓方依照本合同約定解除本合同外出讓方不得收回。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一)、(二)項規定情形,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受讓方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建設經營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受讓方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受讓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該地塊的權利。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三條 由政府批准的公用事業性各項管線等工程,受讓方應允許在其受讓的土地範圍內的規劃位置建造或通過。

第十四條 受讓方在用地紅線範圍內進行建設和維修活動時,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對周圍環境及設施有妥善保護的義務。

第十五條 任何一方對於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不負責任。但必須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在事件發生後15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報告。

第十六條 在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內,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有權對出讓宗地的開發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等進行年度監督檢查,受讓方不得拒絕和阻撓。年度監督檢查表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條 出讓方設置的交地界樁,受讓方應妥善保護,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報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由於一方的過錯,造成正式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各自分別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 凡由執行正式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雙方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出讓方可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受讓方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解決爭議期間,除爭議事項外,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中其他無爭議的內容。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從其法律、法規之規定,也可雙方約定。依本合同訂立的土地使用條件,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後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採用漢字書寫,合同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四份,與合同正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於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簽訂。

出讓方(蓋章):____________ 受讓方(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15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 ;__________編碼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 。

受讓方: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 ;__________編碼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 房產(或 部分房產),其使用範圍內(或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本着自願、平等、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產使用土地位於 總用地面積為 。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乙方領有該房產使用範圍內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 整棟房產;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 房產總用地面積,即 _____平方米。

〔或:第三條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 房產樓層 層,建築面積 _____平方米,為 房產總建築面積的 %;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 房產總用地面積的 %;即 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與 房產使用範圍內未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為一整體,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鄰各方必須相互合作,並根據需要為對方提供便利的條件。

第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為 ________年,自 起算。

第五條 房產使用範圍內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為 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城市規劃和建設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徵得甲方同意,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税)。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 元人民幣,總額為 元人民幣。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 _______________,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支付佔出讓金總額 %共計 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簽字後 _______________(或乙方出售房產後 _______________)乙方應付清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餘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或:乙方出租 房產,每年應以租金的 _%抵交出讓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讓金為止。或雙方抵押 房產後 _______________,以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完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餘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八條 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 _______________,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變更登記,換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 乙方同意從 ________年開始按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的時間為當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 元人民幣。

第十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費用匯入甲方開户銀行帳號,銀行名稱:______ 銀行 分行,帳户號 。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

房產所有人出售(出租;抵押) 部分房產時,亦就同時轉讓(出租;抵押)整棟房產使用土地中與出售(出租;抵押)房產佔 房產總建築面積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或在房產買賣合同中設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章節,但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的本合同規定。並依照規定辦理轉讓(出租;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 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重新與甲方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四條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項下的義務,應被視為違反本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説明違約情況的通知後,應在 _______________糾正該違約。如

第十五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 %繳納滯納金。

第十六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七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提請仲裁機購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本合同於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在中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縣)簽訂。

第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 乙方:______ (章)

(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 法定代表人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