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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登記

隨着廣大人民羣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技術合同登記,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技術合同登記

技術合同登記1

批准文號:國統字(1998)22號
填報單位:
合同編號 項 目 名 稱
買方名稱 合 同 籤 訂
日 期 年 月 日
買方地區 按填表説明中的地區代碼填寫 合 同 類 別 1.技術開發合同 2.技術轉讓合同 3.技術諮詢合同 4技術服務合同

買方類別 01.國有企業 02.集體企業 03.私營企業 04.有限責任公司05.股份有限公司 06.港澳台商投資企業 07.外商投資企業08.科研機構 09.各級管理部門 10.技術貿易機構 11.個體經營 12.其它 計 劃 類 別 1.國家、部門計劃 2.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計劃3.地。市縣計劃 4.計劃外

賣方名稱 社 會 經 濟

目 標 01.陸地、海洋和大氣的開發與評估 02.民用宇宙空間
03.農業、林業和漁業的發展 04.促進工業的發展 05.能源的生產、儲存和分配 06.交通、通訊事業的發展 07.教育事業的發展 08.衞生事業的發展 09.社會發展和社會經濟服務 10.環境保護 11.知識的全面發展 12.其他民用目標 13.國防
賣方地區 按填表説明中的地區代碼填寫

賣方類別 1.科研機構 2.大中專院校 3.企業 4.技術貿易機構 5.個體經營 6。其它 合同成效金額 萬元

賣方通訊
地 址 其中:
技術交易額 萬元

賣方郵政
編 碼 預計新增投入 萬元

賣方聯繫
電 話 預計新增產值 萬元

負責人: 填報人: 填報日期:

技術合同登記2

技術合同免徵營業税、企業所得税備案流程

一、首先應確定技術登記的範圍,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諮詢。

二、提取獎酬金及核定技術性收入

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賣方可以從技術交易的淨收入中提取25%的比例,獎勵直接參加技術研究、開發、諮詢和服務的人員。

在填核定收入表格的時候,在符合比例限制範圍內,還要使本次實現技術性收入儘可能地大,因為將來做減免企業所得税備案時是以這個數為準的。

三、技術交易免徵營業税

收入核定完之後,就可以去申請備案免徵營業税了,需要帶的材料如下

1、經認定登記的技術開發、合同複印件1份(如有附件需同時提供)。

2、《技術交易免徵營業税業務內容簡要説明》原件1份。

3、《技術合同技術性收入核

定表》(黃聯)原件1份。[ 對黃聯中‘本次實現合同交易額’與‘本次實現技術交易額’不等的原因須提供説明一份(成本中的原材料、設備應繳納增值税,應從技術交易額中剔除)]

4、相關合同發票複印件一份(記賬聯,內容必須有開發、轉讓字樣)以及相應收入的銀行進帳單複印件。

5、《技術交易免徵營業税備查數據表》原件2份。

6、《受理備案通知書》及《受理備案通知書明細表》各一式2份。

7、《技術交易免徵營業税備查申報資料審核處理書》1份。

四、技術合同登記的意義

1、有利於提高企業自主研發的積極性

2、有利於促進技術交易和技術轉移,維護技術市場秩序

3、有利於保障技術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有利於加速科技成果轉化

5、申請高新企業認定需要技術開發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可作為科技成果轉化能力

技術合同登記3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備案)流程

承辦科室:管理科

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審批辦理流程

承辦科室:管理科

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業務流程

承辦科室:計劃科

職權依據:《河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河北省科學技術研究與發展體系及管理改革的意見》

技術合同登記4

技術進出口合同備案,需提報以下材料:

1.營業執照(初辦需正本和複印件,復辦只需複印件)。

2.自營進出口或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初辦需正本和複印件,復辦只需複印件)

3.規範有效的技術引進合同的中、外文本(正本和複印件)。

4.以銷售收入為付匯基數的技術提成需附財務報表複印件。

5.填報技術引進合同申請表(不能空項、合同號、行業、合同類別):

(1)、專利技術的許可或轉讓;

(2)、專有技術的許可或轉讓;

(3)、技術諮詢、技術服務;

(4)、計算機軟件進口;

(5)、與(1)、(2)內容之一相關聯的商標許可;

(6)、涉及(1)、(2)、(3)內容之一的合資生產、合作生產、合作設計、合作開發、合作研究等需填寫準確。

6.技術引進合同數據表(不能空項,支付方式、合同總價、技術費、企業代碼)需填寫準確。

7.付匯發票是外文的需譯成中文。

8.無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需具有技術進出口經營資格的公司代理。

9.如遇特殊情況,還需提交其他相關材料。

以上材料提交齊備,為正式受理。

附件1:技術進口數據表 附件2:技術進口合同申請表 附件3:技術出口數據表

附件4:技術出口合同申請表

技術合同登記5

第一條 為了規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加強技術市場管理,保障國家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政策的貫徹落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法人、個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訂立的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諮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

法人、個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訂立的技術培訓合同、技術中介合同,可以參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認定登記。

第三條 科學技術部管理全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劃的技術合同認定記工作。地、市、區、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設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具體負責辦理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

第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及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通過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加強對技術市場和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指導、管理和服務,並進行相關的技術市場統計和分析工作。

第五條 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所訂立的技術合同,從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的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獎勵和報酬,給予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的,應當申請對相關的技術合同進行認定登記,並依照有關規定提取獎金和報酬。

第六條 未申請認定登記和未予登記的技術合同,不得享受國家對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規定的税收、信貸和獎勵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第七條 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當事人可以持認定登記證明,向主管税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享受國家規定的税收優惠政策。

第八條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實行按地域一次登記制度。技術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合同的受託人,以及技術培訓合同的培訓人、技術中介合同的中介人,應當在合同成立後向所在地區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出認定登記申請。

第九條 當事人申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應當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交完整的書面合同文本和相關附件。合同文本可以採用由科學技術部監製的技術合同示範文本;採用其他書面合同文本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採用口頭形式訂立技術合同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不予受理。

第十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對當事人提交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文本及相關附件進行審查,認為合同內容不完整或者有關附件不齊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

第十一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使用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規範名稱,完整準確地表達合同內容。使用其他名稱或者所表述內容在認定合同性質上引起混亂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退回當事人補正。

第十二條 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以當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關材料為依據,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繩。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相互權利與義務關係,如實反映技術交易的實際情況。當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虛假表示,騙取技術合同登記證明的,應當對其後果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對當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和認定。其主要事項是:

(一)是否屬於技術合同;

(二)分類登記;

(三)核定技術性收入。

第十四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認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認定登記事項。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對認定符合登記條件的合同,應當分類登記和存檔,向當事人發給技術合同登記證明,並載明經核定的技術性收入額。對認定為非技術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記條件的.合同,應當不予登記,並在合同文本上註明“未予登記”字樣,退還當事人。

第十五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採取措施保守國家祕密。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保密義務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保守有關技術祕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的認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

第十七條 財政、税務等機關在審核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的申請時,認為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的認定有誤的,可以要求原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重新認定。財政、税務等機關對重新認定的技術合同仍認為認定有誤的,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的申請不予審批。

第十八條 經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認定登記的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變更、轉讓或者解除,以及被有關機關撤銷、宣佈無效時,應當向原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手續。變更登記的,應當重新核定技術性收入;註銷登記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財政、税務機關。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和登記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技術合同登記崗位責任制,加強對技術合同登記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保證技術合同登記人員的工作質量和效率。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進

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所需經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對於訂立假技術合同或者以弄虛作假、採取欺騙手段取得技術合同登記證明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查處。涉及偷税的,由税務機關依法處理;違反國家財務制度的,由財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在認定登記工作中,發現當事人有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通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進行監督處理。

第二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發現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管理混亂、統計失實、違規登記的,應當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頓,並可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泄露國家祕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泄露技術合同約定的技術祕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6日原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發布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標籤:登記 合同 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