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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房屋買賣合同範文集合九篇

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房屋買賣合同9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閲讀。

【推薦】房屋買賣合同範文集合九篇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個人房屋買賣合同

姓名: 身份證:

地址: 聯繫電話: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姓名: 身份證:

地址:聯繫電話: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於;位於第層,共 (套)(間),房屋結構為,建築面積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築面積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 平方米),房屋用途為 ;該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該房屋內部附着設施見附件二;(房屋所有權證號、土地使用權證號)(房地產權證號)為 。

第二條 房屋面積的特殊約定。本合同第一條所約定的面積為(甲方暫測)(原產權證上標明)(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如暫測面積或原產權證上標明的面積(以下簡稱暫測面積)與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有差異的,以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以下簡稱實際面積)為準。

該房屋交付時,房屋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的差別不超過暫測面積的± %(不包括± %)

時,房價款保持不變。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差別超過暫測面積的±%(包括± %)時,甲乙雙方同意按下述第 種方式處理:

1.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並

按利率付給利息。

2.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房價款總金額按實際面積調整。

3.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土地使用權性質。該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為;土地使用權年限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批准文件號為;該房屋買賣後,按照有關規定,乙方(必須)(無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第四條 價格。按(總建築面積)(實際建築面積)計算,該房屋售價為( 幣)每平方米____元,總金額為( 幣)億___千___百____拾 萬___千__百__拾__元整。

方式可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五條 付款方式。乙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 幣)___億___千___百__ 拾__ 萬___千____百__拾___元整,並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將該房屋全部價款付給甲方。具體付款

第六條 交付期限。甲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該房屋的產權證書交給乙方,並應收到該房屋全部價款之日起______日內,將該房屋付給乙方。

第七條 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計算。逾期超過天后,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屆時,甲方有權按下述第 種約定,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支付的

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乙方據實賠償。

2.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 個月內按利率計算;自第 個月起,月利息則按 利率計算。逾期超過個月,則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按下列第 種約定,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支

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

2.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在乙方實際接收該房屋之日起,甲方協助乙方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如因甲方的過失造成乙方不能在雙方實際交

接之日起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並按已付款的 %賠償乙方損失。

第十條 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税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後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 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生的土地增值税由甲方向國家交納,契税由乙方向國家交納;其他房屋交易所發生的税費除另有約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規定由甲乙雙方分別交納。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

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________

仲裁委員會仲裁。(甲、乙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本合同連同附表共頁,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籤於 籤於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國籍: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

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_聯繫電話: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國籍:_____電話:_____

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國籍: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

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_聯繫電話: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國籍:_____電話:_____

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_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於_____;位於第_____層,共____(套)(間),房屋結構為_____,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為_____;該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該房屋內部附着設施見附件二;(房屋所有權證號、土地使用權證號)(房地產權證號)為____。

第二條 房屋面積的特殊約定。

本合同第一條所約定的面積為(甲方暫測)(原產權證上標明)(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如暫測面積或原產權證上標明的面積(以下簡稱暫測面積)與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有差異的,以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以下簡稱實際面積)為準。

該房屋交付時,房屋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的差別不超過暫測面積的±___%(不包括±___%)時,房價款保持不變。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差別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包括____%)時,甲乙雙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種方式處理:

1.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內將

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並按_____利率付給利息。

2.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房價款總金額按實際面積調整。

第三條 土地使用權性質。

該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為_____;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批准文件號為_____;該房屋買賣後,按照有關規定,乙方(必須)(無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第四條 價格。

按(總建築面積)(實際建築面積)計算,該房屋售價為(幣)每平方米___元,總金額為(幣)___億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第五條 付款方式。

乙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幣)___億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並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內將該房屋全部價款付給甲方。具體付款方式可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六條 交付期限。

甲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該房屋的產權證書交給乙方,並應收到該房屋全部價款之日起_____日內,將該房屋付給乙方。

第七條 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計算。逾期超過____天后,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屆時,甲方有權按下述第____種約定,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乙方據實賠償。

2.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八條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個月內按_____利率計算;自第_____個月起,月利息則按____利率計算。逾期超過_____個月,則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按下列第_____種約定,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

2.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九條 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在乙方實際接收該房屋之日起,甲方協助乙方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如因甲方的過失造成乙方不能在雙方實際交接之日起_____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並按已付款的_____%賠償乙方損失。

第十條 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税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後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 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生的土地增值税由甲方向國家交納,契税由乙方向國家交納;其他房屋交易所發生的税費除另有約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規定由甲乙雙方分別交納。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三條 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 甲、乙一方或雙方為境外組織或個人的,本合同應經該房屋所在地公證機關公證。

第十五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甲、乙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經_____公證(指涉外房屋買賣))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 本合同連同附表共_____頁,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_____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甲方代理人(簽章): 乙方代理人(簽章):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籤於_____ 籤於_____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房屋買賣合同

四川力發律師事務所王明仁律師

甲方:

乙方:

保證人: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秉着平等、自願、公平的原則協商一致,現甲方自願將其自建房出賣給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同標的

1、甲方在廣元市利州區東壩辦事處蓮花社區一組擁有宅基地一塊(面積為平方米,批准文號為,建設許可證號),甲方與廖文龍在該宅基地上聯合修建磚混結構自建房,共計兩棟,36套,總建築面積平方米。(注:廖文龍借用公司資質承建。)

2、甲方自願將其中坐北向南,每層三套房的一棟樓房的第六層(頂層),西邊(山根)的一套房屋(使用面積120平方米,建築面積平方米)、該套房屋樓頂頂面出售給乙方。房屋、樓頂頂面價款合計為人民幣210000.00元整(大寫:貳拾壹萬元整)。

3、乙方除享有所購買該套房屋及該套房屋樓頂頂面所有權之外,還享有該棟樓樓梯、該棟樓前花園公共使用權,甲方保證在該花園內給乙方一個永久性車位。

4、乙方可以在樓頂頂層搭建簡易涼棚,甲方不得干預。

二、付款方式及時間

1、由於甲方在修建房屋過程中,欠承包人廖文龍工程尾款250000.00(貳拾伍萬元整),現甲、乙、廖文龍三方協商,由乙方把購房款直接支付給廖文龍,作為廖文龍工程尾款,廖文龍放棄對甲方餘下40000.00(肆萬元整)的債權。

2、乙方於年月日通過通過轉賬方式支付定金人民幣10000.00(壹萬元)(開户行為,賬號,户名廖文龍);於年月日通過前述賬户轉賬支付人民幣();餘款30000.00元通過前述賬户於20xx年年底全部付清。

三、房屋交付時間

甲方應在年月日前將房屋、樓頂、花園公共使用權交付給乙方,逾期交付的按日賠償乙方損失伍拾元(50元);逾期超過60日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如乙方選擇終止合同時甲方應在5日內退還乙方購房款並賠償損失五萬元(500000元),如乙方選擇繼續履行合同,甲方仍按日賠償損失伍拾元(50元)。

四、房屋交付標準:

1、房屋全面竣工,門窗、玻璃等安裝完畢

2、水、電、氣管道,電視、電話、網線安裝到室內;並且協助乙方辦理開户手續,如果能夠一户一表則一户一表,開户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3、外牆粉水,塗料等施工完畢;室內地面,牆壁等用水泥、砂漿找平。

五、房屋權屬及質量保證

甲方應保證房屋權屬沒有瑕疵,同時甲方應保證房屋建築合法,如因房屋權屬或者因違法建築等情形導致乙方房屋所有權受到侵害,甲方應按侵害乙方房屋所有權事實發生時同等地段商品房屋價格標準賠償乙方的損失,如同等地段沒有商品房的,按東壩商品房市場價格賠償。(市場價格按事發時最高商品價格的90%計算)

六、房屋產權證的辦理

將來如果該房屋能夠辦理相關產權證書,甲方應積極為乙方辦理產權,乙方承擔乙方所佔房屋的相關費用(包括税費,土地出讓金等),如違反本條需承擔乙方房屋總價款30%的違約責任。

七、拆遷補償

1、在辦理產權以前如遇拆遷或因地震等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房屋拆遷給予補償、安置,乙方所佔房屋的拆遷費用或者安置待遇(如按整棟樓進行補償或安置,乙方按房屋面積分擔相關補償或者安置待遇)歸乙方,甲方應協助或配合乙方辦理。如按面積補償則甲方保證按照乙方佔整棟樓的面積比例分擔還建房面積,並且保證乙方至少有一套住房。

2、拆遷費用和安置待遇在甲方領取三個工作日內支付給乙方,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剋扣,否按照乙方應得款項總額日萬分之四承擔違約責任。。

八、管理

1、本合同簽訂以後,乙方房屋及樓頂頂層的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出租權、擔保權、抵押權、佔有權等權利由乙方獨立行使,甲方不得干涉。

2、甲、乙雙方不得將整棟樓房進行抵押和擔保。

3、甲、乙雙方不得損壞房屋的主體結構。

4、甲、乙雙方自覺維護該購樓房的公共設施、設備,不得有任何損壞,若有損壞照價賠償。

5、房屋的維修按現行相關規定執行,5年以內如遇房屋漏水、牆體裂縫等問題時甲方應及時維修。

6、未經甲、乙方雙方達成一致協議,任何一方不得在樓頂頂層加修建築物。

九、連帶責任

xx、對甲方本合同中甲方的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十、違約責任

1、本合同簽訂後,除非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的情形,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主張解除合同和合同無效,否則按照違約時的房屋市場價值(按照第五條執行)總額的二倍作為違約金,並賠償損失。

2、本合同前述條款對甲、乙雙方違約行為的責任有明確約定則按照該約定執行,沒有約定,則按照合同總價款的30%承擔違約責任。

十一、其他

1、本合同簽字生效後,甲方與於簽訂的協議解除。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保證人:

年月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賣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買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買賣雙方在自願、平等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將自有房屋及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房地產)出售給乙方。該轉讓之房地產具體情況如下(附件一)

(一) 該房地產坐落在廣州市 區 路 街 巷(裏、弄、坊) 號 樓 房,房地產權證號:

(二) 房屋類型(使用性質)為【住宅】【商鋪】【】【其他 】,建築結構為【鋼筋混凝土】【磚木】【其他 】,層數 ,建築時間 ,房屋建築面積 平方米,套內面積 平方米,違章部位及面積

(三)該房屋佔用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 平方米,用途為【居住】【商業】【其他 】,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劃撥】方式取得,地籍圖號為圖(區) 幅(段) 地號,此國有土地使用權年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此房地產上存在【共有】【他項權利】【租賃】【其他 】關係。關係人放棄優先購買權或同意該房屋買賣的證明(附件二)。

甲方保證以上內容為真實;保證擁有上述房地產的合法權利;保證上述房地產不存在任何未向乙方説明的其他權利。

第二條 上述房地產買賣雙方經協商一致,商定房地產交易價格為幣元,大寫 仟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乙方按下列第 種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乙方交付的房價款,甲方應開具收款憑證。

第三條 甲方應當在 年 月 日前,將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房地產交付給乙方佔有使用。

第四條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內,甲、乙雙方共同向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申請辦理交易登記手續。

第五條 上述房地產風險自該房地產【核准登記】【交付】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六條 房地產交易的税費按照國家及廣州市有關規定,由甲、乙雙方各自交繳。

第七條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將房地產交付給乙方佔有、使用的,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第八條 因甲方的原因,使得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在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辦理交易登記手續的,按照以下方式處理因乙方的原因,使得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在房地產交易登記所辦理交易登記手續的,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第九條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約定給付房款的,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協商一致訂立補充條款或者補充協議;補充條款和補充協議是房地產買賣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的補充條款、補充協議和本合同正文不一致的,以補充條款和補充協議為準。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約定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立之時起生效。

第十三條 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 種方式處理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有頁,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持有情況如下

簽章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關係人聲明

【共有】【他項權利】【租賃】【其他 】

關係人意見 同意甲方出售本合同確定的上述房地產並放棄該房屋的優先購買權。

共有人(簽章)

承租人(簽章)

抵押權人(簽章)

説明

一、本合同適用於國有土地範圍內已核發房地產權證的房地產買賣。

二、合同內的空格部分由房地產買賣雙方當事人商定後如實填寫;【】內容為並列的選擇項,可根據實際選擇,不予選擇的劃除。

三、不需填寫的空白處應寫無。預留空白不夠填寫,當事人協商一致,可另立附件,附件必須簽字蓋章。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出賣人(甲方):買受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一、房屋情況及付款方式

1、出售的房屋位於北京市通州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築面積為_______平方米。

2、隨房屋一併出售室內現有裝飾,附屬設施以及。

3、甲、乙雙方商定上列房屋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寫_____元。

4、簽訂本合同時,乙方交付甲方購房定金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元整,小寫_____元,此定金抵作乙方的首期購房款。

二、履行義務

1、本合同簽訂後,甲方對上列房屋保證未被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查封、扣押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且有關權益人均同意出售。如出現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2、本合同簽訂後,甲方保證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權利。甲方不得就該房屋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

三、違約責任

1、因不可抗力的房屋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免責,定金、購房款如數返還乙方。

2、甲方應在收到乙方轉給甲方的購房款當日配合乙方辦理房屋變更手續,甲方如收到購房款不配合乙方,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且甲方退還乙方全部購房款。

3、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交易價格的萬分之五計算的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工作日,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已付的定金不退還作為賠償甲方的賠償金。

四、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產生爭議,可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訴。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6

一、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除了適用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等一般法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外,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建設部相關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下列幾種情形也可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的無效:

(一)房屋與土地分開轉讓的。建設部頒佈實施的《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城市房屋的產權與房屋佔用土地的使用權實行權利人一致的原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不得分離”《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這是因為房屋是建築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固定附着物,二者之間具有不可分離性,否則,極易引起損失或導致糾紛。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合同轉讓時,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如果出賣人將房產和土地使用權分別賣與不同的買受人,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則該類買賣合同應當是無效的。

(二)侵犯優先購買權的。房屋所有人在轉讓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條也有相應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這就是説,所轉讓的房屋的產權為數人共有或已對外出租的,必須徵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賣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一般應為無效。

(三) 因欺詐而轉讓商品房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

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四)商品房預售違法的。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如不符上述條件,買受人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該買賣無效。

(五)在商品房轉讓過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權轉讓違法的。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相關規定,以下合同應為無效: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沒有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沒有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沒有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沒有房屋所有權證書;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的政府審批而沒有報批或不予批准的;有批准權的人民的政府准予轉讓的,應沒有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六)其他的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禁止轉讓的。如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權屬有爭議的等。

二、房屋買賣效力認定中的一些特殊情形。對這些特殊情形,應具體分析而不宜一概認為無效。

(一)房屋買賣未採用書面形式。

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 “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 房屋買賣合同的簽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我國也《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

由此可見,房屋買賣合同即使未採用書面形式,也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如買賣雙方均實際履行了主要義務,買受人已交付了房款,並實際使用和佔有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該買賣合同沒有書面形式的,應認為買賣關係

有效。但為了過户的需要,應補籤書面的房屋買賣合同,買方可要求賣方協助辦理產權過户手續。如雙方未履行口頭合同的主要義務且並不能就此達成一致,則該合同應認定為無效的合同。

(二)賣方轉讓沒有所有權證書的房屋買賣合同。

對沒有所有權證的房屋,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規定不得轉讓。但從該條立法目的上看,其規定應當是屬於行政管理性的,違反這一規定,僅是產生房屋轉讓不能及時頒證或不能如期過户的結果。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 “ 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可見,只要標的物合法且有權處分,對於標的物是否有相關證照,合同法並無特別要求。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也可以推導出: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儘管該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合同也有效。 對此應理解為:房地產權利人沒有現實房屋的產權證而不能辦理房屋轉讓過程中涉及到的登記過户手續,但不應據此認為預購房買賣合同必然無效。如雙方在簽訂協議時對房屋權屬證書尚未領取的狀況是明知的,且當條件或期限成就時就可以辦理過户手續,產權亦無其他爭議或購買的房屋已交付原告入住時,一般應認定為有效。如賣方隱瞞無證的事實或因存在屋建造存在違法行為且已被有關機關確定,根本不能取得所有權證的,則此類合同應為無效。

(三)沒有辦理過户手續而引起發一方反悔的。

1990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私房買賣的成立一般應以產權轉移登記為準的覆函》強調:“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以後,提出解除買賣協議,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應認為該民事法律行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翻悔是允許的。”

199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範懷與郭明華房屋買賣是否有效問題的覆函》答覆:“房屋買賣系要式法律行為,農村的房屋買賣也應具備雙方訂有書面契約、中人證明、按約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辦理契税或過户手續的地方,還應依法辦理該項手續後,方能認定買賣有效。”

與此不同: 20xx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我國《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九條中規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如果原告請求被告交付該訟爭房屋,則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被告繼續履行其合同,並責令被告協助原告辦理房屋過户手續。”由此可見,房屋買賣合同是否進行登記已在法律上確認不是生效條件,僅是未辦理有關手續之前,不具有將合同指向標的房產權屬變更的效力。本質上説,這涉及到的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二元劃分的理論,只要雙方簽訂的不動產轉移合同(債權行為)依法有效,當事人雙方就應按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物權行為)手續。因合同一方原因未辦理過户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責令其繼續履行,辦理過户登記。

(四)房屋共人擅自轉讓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項“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十九條“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可見,我國法律已確立了我國物權的善意取得制度。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即買方受讓房屋時出於善意,不知有其他共有人或無從審查是否有其他共有人或有充足的理由人認為其他共有人並不反對,支付了合理的對價,並進行了登記。則從保護善意第三人、維護交易秩序的目的出發,應當認定合同的效力允許買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五)城鎮非農業户口居民購買農村居民房屋的合同。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禁止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xx〕234號《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第(十三)款重申:“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總的來説,從我國國家的政治基礎和純粹的法律規定來看,我國現行法律是不允許農村房屋買賣的。加之其又涉及到多方利益博弈,要改變此類規定也很困難。但由於從法律的合理性及此類合同的涉及到的問題廣泛性及複雜性來看,又沒有充足的理由支認定此類行為全部無效。

且農村村民出售住房後,只是不能再次申請宅基地而已,購買房屋的城鎮居民也可以行使房屋的居住使用權,只是不能取得所有權證。《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雖然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但其卻明確了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既然是物權,權利人當然有相應的支配權包括處分權。所以對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效力的認定,司法實踐中認定不盡相同,對該類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認定就不能簡單的一律為無效。如符合規劃要求和用地條件,買房自用的,就應認定為有效。且如當事人一方提出無效要求因其違反了誠實信用的民法原則而具有惡意也更不應得到法律支持。

(六)城市公房私自買賣的問題。

根據建設部及各地政府的規定,此類公房是禁止私自轉讓的。但這些規定畢竟屬於行政規章性質,並不是法律的直接適用淵源。另外,從現實看,私自買賣或者繼承公房的行為已非常普遍,且在一定程序上相關公房管理機構也默認了此類行為。所以,如果所涉及的公房轉讓如在合同簽訂前或履行後已經得到出租人的同意或買方以自己的名義交付了租金並且實際佔有了該房,則這種轉讓行為是有效的。反之,則為無效買賣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 篇7

賣方: (附身份證複印件)(甲方)

買方: (附身份證複印件)(乙方)

一、甲方將其位於民族路120-1號的合法房產一四層半樓房一棟賣給乙方。該房屋土地使用面積和建築面積均以合法證件上的標示數據為準。該房屋房產證編號: ,國有土地使用證編號: 。

二、房屋買賣價格雙方確定為人民幣捌拾捌萬元整。乙方分兩期向甲方付清。

三、因甲方需另行購房,乙方一期向甲方付房款人民幣陸拾萬元整,二期等甲方搬遷後,乙方再付餘下的貳拾捌萬元房款。

四、乙方一期向甲方付款陸拾萬元後,甲方即將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交由乙方保管。

五、根據甲方另行購房和裝修的實際,乙方給予甲方一定的過渡期。甲方應在20xx年9月20日前搬出,全部移交房產,同時過户水電等。

六、在過渡期內,甲方應保護好房屋及設施現狀,不得造成房屋和設施新的損傷。如有損傷,按市場價格予以賠償,乙方從餘款中扣除。

七、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即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20xx年X月XX日 20xx年X月XX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8

隨着社會主義經濟改革的更加深入,國家已經開始探索建立宅基地使用權有償轉讓機制,並在部分地區展開試點。集體經濟組織要求“同地、同權、同價”的呼聲高漲,有關集體土地上房屋買賣的法律規定終將破繭而出。

一、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買賣合同的分類

從用益物權的角度劃分,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分為兩類:1、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在《物權法》第三編用益物權的第十二章建設用地使用權第一百五十一條。2、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規定在《物權法》第三編用益物權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權第一百五十二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均為用益物權之列。與此相對應,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買賣合同可以分為兩類:1、農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買賣合同。農村居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自建的私有房屋買賣合同。2、集體建設用地上的房屋買賣合同。主要是集體經濟組織利用本集體建設用地建造房屋或者拆除舊住宅新建樓房的買賣合同。

二、如何認定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一般論述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觀點,存在一個誤區,往往只論述農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問題,卻忽略了另外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集體建設用地上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相對來説,對於農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問題,法律規定比較明確,學説理論分歧較小;對於集體建設用地上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問題,法律規定較少,學説理論分歧較大。

(一)農村居民宅基地上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根據買賣合同主體之一購買方的身份不同,農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買賣合同可以分為兩類: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宅基地上房屋買賣合同和集體經濟組織以外人員的宅基地上房屋買賣合同。

1、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宅基地上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我國法律雖然沒有直接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也沒有直接規定農村居民的住房買賣合同有效,但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以推出這樣的結論:農村居民可以買賣宅基地上的房屋,農村居民買賣住房視同宅基地轉讓。這樣根據“地隨房走”的法律原則,結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認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宅基地上房屋買賣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的規定,就應當有效。另外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有指導意見。山東省高院制定的《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魯高法〔20xx〕201號)規定:“農村私有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應以認定無效為原則,以認定有效為例外。只有房屋買賣的雙方均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2、集體經濟組織以外人員的宅基地上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以及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通知》以及山東省高院的指導意見等規定,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無論是城鎮居民或者同樣具有農村居民身份但是和出賣房屋人不是同一經濟組織的人員,所簽訂的農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這一點,目前審判實務判決結果比較一致,觀點統一。

(二)集體建設用地上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對於集體建設用地上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法律法規均沒有明確規定。分析《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本條法律規定僅僅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的限制性規定,不是完全禁止性規定,且限制的是建設用地使用權,也不是房屋所有權。並且從目前法律實際執行情況來看,集體經濟組織出租集體建設用地的情況不僅大量存在,而且各地法院審判實務均有判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合同有效的判例。對此條法律規定落實已經有了鬆動的跡象。

此類房屋買賣合同比較複雜,需詳細分析。出於牟利等原因,集體經濟組織往往利用集體建設用地,興建住房、商業用房或者工業用房。如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或者農村拆除舊住宅集中新建住房,很多情況下,出於經濟利益的考慮,在滿足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住房需求的情況下,額外建一些住房,出售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集體經濟組織企業,建設了商業用房或者工業用房,後來經營不下去,將商業用房或者工業用房出售。集體經濟組織主要是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為房屋買賣合同出售方,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為購買方。集體建設用地上房屋買賣合同主要分為兩類:集體建設用地上住房買賣合同和集體建設用地上非住房(商業用房或者工業用房等)買賣合同。區別不同情形進一步分析,才能認定合同的效力。

針對集體經濟組織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成房屋後出售的情形,《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並不完全符合適用條件。根據《物權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集體經濟組織建成房屋後,就享有房屋所有權,不需要登記公示物權。又根據《物權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將合同效力和物權轉移做了區分,物權是否轉移不是判斷合同的效力的要件。所以集體建設用地上房屋買賣合同可以有效。

1、集體建設用地上的住房買賣合同以認定無效為一般原則,認定有效為例外情形。

有關的法律規定、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等,均禁止農村居民在宅基地上所建的私有住房出售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並沒有禁止集體經濟組織將住房出售,只有限制性規定。在保證農村居民“一户一宅”或者“一户一房”的前提下,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村民會議授權村民代表同意,集體建設用地上的住房買賣合同可以有效。畢竟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上的所有權人是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只有全體成員才有對房屋的處分權。

2、集體建設用地上的非住房(商業用房或者工業用房等)買賣合同以認定有效為一般原則,認定無效為例外情形。

有關的法律規定、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等均沒有禁止集體建設用地上的非住房的買賣,並且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但書的規定,一定情形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發生轉移。只要集體經濟組織和購買方簽訂了集體建設用地上非住房(商業用房或者工業用房等)買賣合同,一般情況下就可以認定為有效。除非村民會議或者村民會議授權村民代表不同意出售的情形,才可以認定集體建設用地上非住房(商業用房或者工業用房)買賣合同無效。

房屋買賣合同 篇9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私有住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自願將其房屋出售給乙方,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甲方自願將坐落在市鎮村號(自建住宅)的房屋,東至南至西至北至建築面積為平方米(含地上附着物),出售給乙方。

第二條甲、乙雙方議定的上述房屋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大寫)共萬仟佰圓(小寫元),乙方在年月日前,一次付給甲方。

第三條特別約定:

1、甲方保證在房子交付時,甲方在該房屋上不設有他項權,如抵押權等。

2、甲方保證上述房屋產權清楚,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3、因乙方所購房屋為農村集體土地上建築。該房屋買賣過程中所發生的交易或過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員會同意或有關部門審批的手續問題,甲方應當積極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決妥善。若因此引發相應糾紛的,由甲方負責處理。

4、如乙方所購房屋以後可以辦理房產證時,甲方應予以積極配合,但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第四條該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五條如國家徵地,土地賠償歸乙方所有,住房面積賠償歸乙方所有。

第六條本合同簽訂之後,房價漲落,買賣雙方不得反悔。

第七條今後如乙方就此商品房出賣時,需要甲方簽字時,甲方無條件給予配合。

第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