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看待房屋租賃合同過期但未續簽
在日常房屋租賃中,大多數租客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時往往繼續使用租賃房屋而沒有與出租人續簽租賃合同。那麼,如何看待房屋租賃合同過期但未續簽的問題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租期不明的處理】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六條【續租】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一、原房屋租賃合同有效
當房屋租賃合同到期,承租人沒有搬出,仍然繼續使用房屋且支付租金,而出租人沒有提出反對且也接受租金,即可以推定雙方有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的合意。那麼原來的房屋租賃合同依然有效。
二、租賃期限變為不定期
房屋租賃合同到期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房屋而沒有續簽租賃合同的,出租人與承租人由原來的固定期限租賃合同關係轉為不定期租賃合同關係。
三、承租人與出租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但出租人在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時,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對於不定期租賃合同,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因承租人在搬出租賃房屋之前,還有尋找住處、搬家等事宜需要另行處理。因此,法律同時對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權作了一些限制,要求出租人在解除合同時,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對於合理期限,應該看原租賃合同是否已有約定。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按習慣確定。實踐中一般為10天至30天。
例如,原租賃合同約定,房東在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前要提前1個月通知租客,那麼在原租賃合同屆滿後繼續出租房屋的房東如果要解除租賃的,依然要依照原有合同的約定提前1個月通知租客。
據此,過期的房屋租賃合同即使沒有續簽也依然是有效的,但是雙方在任何時間都能解除合同,不過解除合同需按照原有租賃合同的約定對租客進行通知。如果您在租賃方面有疑惑的,小編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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