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範文集合十篇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麼相關的合同到底怎麼寫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0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篇1一、本合同書可作為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用人單位與職工使用本合同書籤訂勞動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後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乙方______性別___
户籍類型(非農業、農業)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_____證件號碼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_年____月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
户口所在地___省(市)____區(縣)___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___年__月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年__月__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_____。
第六條乙方工作應達到________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休息日為____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甲方每月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_____元或按________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________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____
第十條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___元或按________執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篇2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筆者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可以分為合意簽訂、強制簽訂和視為簽訂三種情形。
合意簽訂
《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均有合意簽訂的規定,也即只要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就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事宜達成一致,雙方便可以簽訂。
強制簽訂
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強制簽訂,《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有着不同的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強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三個要件:
(1)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
(2)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同意續延勞動合同;
(3)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要件缺一不可。
《勞動合同法》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對強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進行了擴大。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在出現以下三種情形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視為簽訂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是《勞動合同法》創設的“視為”制度,也即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法律上被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當對合同內容多加協商,若是在事後發生合同糾紛,及時委託律師是個很好的選擇。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篇3法官為你解惑:
1、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只要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不間斷工作滿十年,而不區分簽訂勞動合同的次數和的期限,勞動者就有權提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比如甲20xx年1月1日入職乙公司並連續不間斷工作,那麼到20xx年1月2日甲就可以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對於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無論勞動者之前有無簽訂勞動合同,只要符合“雙十”條件(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勞動者就有權提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此種情形是指無法定除外情形時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就有權提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實踐中,此種情形相當普遍,條件也比較容易成就,也比較容易產生問題和糾紛。許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並沒有提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是與用人單位繼續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沒有提出書面要求和異議,這種情形則可能視為勞動者以實際行為同意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根據《勞動合同法》該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於入職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實踐中,此時雙方再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不能視為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可能不僅得不到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效保護,也可能因超過仲裁時效而使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請求得不到支持。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篇4其一,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注意,此工作年限包括《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的工作年限),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其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在十年以內的。
這種情形與前面第一種情形怎麼區別,這是很多人力資源管理人員疑惑的問題。首先,我們需要理解,這裏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其意義絕非是説用人單位原來都不簽訂勞動合同,而現在開始簽訂勞動合同,而主要是指“事業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後初次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此之前,該單位實行的都是“鐵飯碗”。國企改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與之類似,這裏指的是國企改制打破鐵飯碗,要求重新簽訂有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制度是為了加強用工的靈活化而不是僵化,因此此種情形下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更加嚴格。在這種情形下(事業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後初次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國企改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制度),簽訂無固定期限除了連續工作滿十年之外,還需要另一個條件:距法定退休年齡在十年以內。也就是説,在這種情況下,即使連續工作滿十年,也不要求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簡單的説,如果是屬於“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那麼只有“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在十年以內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法律不要求用人單位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有在不是屬於“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才可以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其它情形,確定是否屬於用人單位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其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過失性解除情形和醫療期滿解除、不能勝任解除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此種情形包括四個條件:
一,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次數從《勞動合同法》施行後開始計算。如果施行前已經多次簽訂固定期限合同的,簽訂次數不計入“兩次”內。如果連續簽訂兩次甚至更多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也不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過失性解除情形和第四十條醫療期滿解除、不能勝任解除情形;
三,續訂勞動合同的;
四,勞動者沒有明示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篇5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兩點: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律規定情形如下:
(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在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國有企業進行改制前,用人單位的有些職工已經在本單位工作了很長時間。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篇6一、協商解除
補償標準:
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補償標準:
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舉例:
老王在A公司工作了11年,月工資10000元,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由於公司經營不善,老王也體量公司,協商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老王可以獲得的補償是11萬元。
假設老王不想解除合同,公司單方面要解除,那麼,老王可獲得的補償就應該是22萬元,差了整整一倍。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篇7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新規定,其立法本義就是為了穩定勞動關係,將“不定期勞動合同確定為勞動合同的主要形式,限制定期勞動合同的使用,並降低定期勞動合同轉為不定期勞動合同的條件”。
在勞動合同法(草案)起草和修改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勞動法執法檢查組對各地用工市場的調查表明:有60%以上的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短期合同,合同期限大都在1年之內。針對我國目前呈現勞動合同短期化的現狀,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有利於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長期的勞動合同,改變我國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局面。另外勞動合同法對不簽訂勞動合同,及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了較高的違法成本,這將使用人單位自覺守法。
勞動合同法構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勞動合同的主要形式,向勞動者傾斜的立法意圖顯而易見,但是對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理解,有許多用人單位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意味着固定工,意味着重拾鐵飯碗,它將使用人單位的負擔加重,並影響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
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概述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實施條例》規定,員工在滿足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該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上述第(1)項,勞動者在一家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這裏的十年期限包含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的工作年限,而且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發生調動的,期限合併計算。
第(2)項是與國企改制對接而定,保護一部分國企老職工的同時為國企減負。
第(3)項,20xx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在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之前,勞動者沒有出現過失性辭退、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規定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和另安排工作或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等情形,再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如果勞動者沒有要求籤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要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而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的規定,員工達到連續工作滿十年或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後,還需要表示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意思,在這一點上,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有所區別。
從立法的層次上來説,勞動合同法的效力顯然要高於其實施條例,應以勞動合同法為準,只要勞動者滿足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除非勞動者明確表示要求籤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就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實踐中,有解決此問題的辦法。因為勞動合同法還規定,遇到這些情形時“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説用人單位可在勞動合同中增加一條:員工要求與公司訂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4)項用人單位如果20xx年1月1日起用工時間超過一年且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法律直接規定雙方已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如何避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洪水猛獸,在某些情形下也是可以予以解除的。但是,一旦員工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他/她可能自己也理解為終身合同,員工的這種心態可能對企業經營管理和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有着很大的負面影響。一旦簽訂或被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其沒有到期時間,不能到期自動終止,用人單位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而解除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往往會被認定為違法辭退。所以,用人單位如果可以不籤,應當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儘量避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簽訂較長或合適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企業可以根據員工的情況區別對待:如果從公司長遠發展角度考慮,員工屬於公司業務需要,而且不會造成成本太高,公司可以考慮與之簽訂較長時間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一些未來不確定是否需要的員工,公司可以考慮與之簽訂合適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後與之及時終止。
有的公司在08年與員工簽訂了一年期勞動合同,現在面臨是否續簽的問題,對於這種情況,企業要謹慎的作出風險分析後再決定。
2、非全日制用工
企業也可採取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避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這種用工形式,公司需要完善考勤制度,注意用工時間和工資支付期限等方面的風險。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因此,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篇8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簽訂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乙方______性別___
户籍類型(非農業、農業)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_____證件號碼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_年____月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
户口所在地___省(市)____區(縣)___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___年__月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年__月__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
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休息日為____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____
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________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衞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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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簽訂日期:年月日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篇9無固定期限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就建立了一種相對穩固和長遠的勞動關係,只要不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4)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7)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0)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1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1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1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這些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與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是一樣的。因此,無固定期限合同是一種常態化的勞動合同,不是無終止時間的合同,不是“終身制”、“鐵飯碗”,不會導致用工制度僵化。
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上述規定,主要是針對勞動用工中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突出、勞動合同1年一簽、甚至1年幾籤的情況較為普遍而作出的,目的是鼓勵和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增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認同感,提高勞動積極性,促進企業的長遠發展。現在,在許多國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已成為普遍的合同形式。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篇10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概念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裏所説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由於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
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不受勞動者的工作年限限制。在第(2)、(3)、(4)種情形下,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沒有選擇權,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實踐中用人單位應當注意:
1、在勞動者符合法定三種情形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也默認接受,但時隔數月或者數年,突然要求公司從該固定期限合同訂立之日開始每月支付兩倍工資,從法律規定看,其主張是可以成立的,因為勞動者並沒有提出過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本應當主動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者口頭要求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勞動者的意思訂立,但履行一段時間後,勞動者反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兩倍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系勞動者提出的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面臨支付兩倍工資的風險。
對策:當勞動者符合上述情形的,訂立合同前,用人單位應當增強證據意識,實踐中建議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者徵詢需訂立哪種類型的合同,如勞動者同意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主動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一定要保留勞動者同意的書面證據,避免事後被勞動者利用而導致用工成本增加的風險。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這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符合三個條件,即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申請。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實踐中當勞動者符合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往往表示不同意續約勞動合同,導致勞動者無法達到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目的。由於勞動法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設計上的缺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率極低,對勞動者的職業穩定和用人單位的長遠發展均有不利影響。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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