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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業大學學術型研究生授予碩士學位工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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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幫助大家瞭解合肥工業大學學術型研究生授予碩士學位工作的相關信息,下面,小編為大家提供合肥工業大學學術型研究生授予碩士學位工作辦法,全文如下:

合肥工業大學學術型研究生授予碩士學位工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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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我校實際,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學術研究生的碩士學位申請者。學位評定委員會(簡稱“學位委員會”)按照我校有權授予碩士學位的學科、專業所屬的學科門類,授予碩士學位。

  第三條 學位申請者通過課程考試,成績合格並取得規定學分,通過論文答辯,達到下述學術水平,授予碩士學位。

一、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第四條 課程學習要求

碩士學位申請者須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所在學科培養方案規定的學位課程與非學位課程學習(含實踐環節),並獲得規定的學分。其中,學位課程成績不低於75分,非學位課不低於60分。

學位課成績雖不合格,但考試成績達到60分,並取得規定學分者,可允許參加畢業論文答辯。答辯通過者,按畢業處理,但不受理其學位申請。

  第五條 學位論文要求

一、學位論文課題所研究的內容應具有一定的學術價值,並具有新的見解和一定的理論深度,能表明作者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二、學位論文應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由學位申請者獨立完成。論文作者對本人學位論文的文責負責;指導教師應對學位論文表述是否規範、是否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等進行嚴格審查、把關。

三、學位論文正文一般不少於3萬字。撰寫格式另行規定。

  第六條 學位論文評閲

一、學位論文須經指導教師同意,通過學院及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簡稱“學位分委員會”)組織的資格審核(課程審核、學位論文查重、《合肥工業大學學風建設實施細則》中要求的相關審查等)後,方可提交評閲。

二、論文評閲人由2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同行專家組成,其中至少有1位外單位專家;評閲人建議名單經學位分委員會同意,報研究生院學位管理辦公室(簡稱“學位辦”)批准後聘請。指導教師不得受聘為論文評審人。論文評閲人名單及學術評語對學位申請者保密。

三、學位論文評閲結果為“通過”的申請者,方可舉行論文答辯;評閲結論為“不通過”的學位論文,修改期限為6~12個月。修改後的論文須重新評審。逾期未完成學位論文修改或重審論文仍不通過的作者,取消其申請碩士學位的資格。

四、學位分委員會、學位辦可直接抽查評審學位論文,評審規則另定。

  第七條 學位論文答辯

一、學位申請者通過學位論文評閲,方可由學院組織論文答辯。

二、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3名或5名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成員名單經學位分委員會同意,報學位辦批准。成員中一般應有1位外單位專家;學位申請者的導師不得兼任答辯委員會成員;答辯委員會由3名成員組成時,參加答辯的論文評閲人最多聘請1位。

三、論文答辯委員會設祕書1人,協助答辯委員會辦理答辯有關事宜,全程參加答辯會,並作會議記錄,起草會議決議,整理與答辯有關的全部材料。祕書一般由具有中級職稱或碩士學位的教師擔任,無表決權。

四、論文答辯應公開舉行(涉密學位論文除外),邀請相關學科、專業的研究生和教師參加。答辯委員會成員必須堅持原則,嚴格把關,堅持實事求是,充分發揚學術民主。

五、答辯委員會根據論文水平以及答辯情況等進行綜合評價,並作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獲全體委員2/3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六、答辯委員會應對學位論文提出具體的修改意見:

(一)論文答辯通過,但需作少量修改的,申請者可在15日內完成修改,並經導師審查認定後,論文可作為正式文本上報。

(二)論文答辯通過,但學位論文需作較大補充修改和完善的,申請者可在1~3個月期間內完成修改,並經指導教師、學位分委員會審查認定後,方可申請學位,提交學位論文。

(三)論文答辯未通過者,經答辯委員會同意,可在6~12個月期間內修改論文,重新申請答辯一次。逾期未完成論文修改,或重新答辯仍未通過者,以後不再受理其學位論文答辯申請。

  第八條 學位申請

學位論文答辯通過,答辯委員會作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後,學位申請者應向所在學位分委員會提出學位申請,履行學位申請手續,並提交相關材料(材料的種類和份數,另行規定)。

碩士生答辯後須在一年內提出其學位申請,逾期不再受理。

  第九條 資格審查

資格審查由學位分委員會組織專人結合學位申請人的培養計劃進行。學位申請者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政治思想表現良好,在學期間未受到黨、政、團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修滿相應學科專業、學術型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及培養計劃規定的學分;

三、無考試作弊、學術不端和論文作假行為;

四、論文答辯通過,且答辯委員會建議授予碩士學位;

五、在學期間和答辯後1年內,取得所在一級學科“碩士學位標準”中規定的學術成果;

六、同等學力學位申請者須提供學士學位證書、國家統一組織的水平考試合格證書;

七、學位申請材料齊全。

學位分委員會應對照上述條件,逐個審查,經不記名投票表決,形成授予學位的建議性決議,報學位委員會審定。

  第十條 學位授予

一、學位委員會聽取學位分委員會及學位辦對學位申請者的審查情況彙報,對學位申請進行審議,作出是否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出席會議的委員人數須達到全體委員數的'2/3以上,會議方為有效;獲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決議方為通過。

二、碩博連讀研究生,其碩士階段不單獨授予碩士學位。提前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若中途輟學,不授予碩士學位。

三、碩博連讀、提前攻讀博士學位的碩士生,其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認為未達到博士學位水平,但已達到碩士學位的學術水平,可做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經學位分委員會審議,報學位委員會審定。

  第十一條 批准授予碩士學位的人員名單須在校園網上公示1個月。公示期滿後無異議者或經過複核異議不成立者,授予其碩士學位,並頒發碩士學位證書。

  第十二條 在我校學習的外國留學生、港澳台學生,對於其碩士學位申請,可參照本辦法,審定是否授予其碩士學位。

  第十三條 申請者若對學位授予程序、決定有異議,可在10個工作日內向學位分委員會或學位辦提出書面申述材料,由學位委員會複審、裁決。學位辦將裁決意見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及所在單位。

  第十四條 學位辦應建立學位申請及授予的有關檔案,保證學位授予質量,接受國務院學位辦公室及安徽省學位辦公室的檢查監督和質量評估,按要求向國家報送相關學位授予信息資料。

  第十五條 對於教育部、安徽省教育廳、學校抽檢中出現“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碩士學位獲得者,需在6~12個月期間內重新修改其學位論文,重新評審;學位委員會與學位分委員會視其學位論文的重審結果,依照教育部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學位辦負責受理對學位申請、論文評審及答辯中的一切弄虛作假行為的舉報;對違反《合肥工業大學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細則》者,依照該細則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學位委員會討論通過、校長批准後,自2016級學術型碩士研究生開始施行,並報教育部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原《合肥工業大學學術型研究生授予碩士學位工作辦法》(合工大政發〔2013〕149號)和《合肥工業大學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學位工作辦法》(合工大政發〔2005〕93號之附件8)執行至2015級,之後自行廢止。

  第十八條 本辦法解釋和修改權屬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