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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確認定小型微利企業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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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開展的一年一度的執法監督結果顯示,很多基層税務機關存在小型微利企業認定錯誤的問題。本文就小型微利企業認定的相關規定、認定細節及個別規定進行分析。

準確認定小型微利企業的方法

《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 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小型微利企業的具體界定

從《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的條文可以看出,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有3個細節指標,即年度應納税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年度應納税所得額”不難把握,基層税務人員都會計算:“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也有具體界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税函 [2008]251)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中,“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69號)進一步規定,《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小型微利企業),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税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該文件闡釋了平均值取得口徑,明確了年初年末值提取口徑,統一了計算口徑的硬性標準。

哪些企業不能享受優惠

一是非居民企業不能享受。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8]650號)規定,《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所得均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税納税義務的企業。因此,僅就來源於我國所得負有我國納税義務的非居民企業,不適用該條規定的.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税率徵收企業所得税的政策。二是實行核定徵收的企業不能享受。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69號)規定,《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待遇,應適用於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税所得額條件的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税核定徵收辦法》(國税發[2008]30號)繳納企業所得税的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税所得額條件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