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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畢業生求職生活補貼申請操作辦法

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深府辦201732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17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粵府辦〔2017〕37號)有關規定,制定本操作辦法。

高校畢業生求職生活補貼申請操作辦法

一、補貼項目

本辦法涉及的補貼項目包括:本市高校2017年應屆畢業生在中小微企業就業補貼、中小微企業招用已登記的本市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一次性獎勵、小微企業招用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補貼、見習單位錄用獎勵、免費職業介紹補貼等。

二、補貼標準和條件

(一)本市高校2017年應屆畢業生在中小微企業就業補貼。

1.補貼對象和條件:本市高校2017年應屆畢業生於畢業年度內在我市登記註冊的中小微企業實現就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已辦理申請補貼備案手續並繳交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的,可申請一次性就業補貼。

2.補貼標準:給予一次性2000元的就業補貼。

(二)中小微企業招用已登記的本市離校未就業高校畢

業生一次性獎勵。

1.補貼對象和條件:在我市登記註冊的中小微企業招用已登記的本市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已繳交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該企業可申請一次性獎勵。

2.補貼標準:給予招用企業一次性獎勵1000元。

(三)小微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社保補貼。

1.補貼對象和條件:在我市登記註冊的小微企業招用本市高校2017年應屆畢業生(於畢業年度內)、或招用已登記的本市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已繳交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該企業可申請社保補貼。

2.補貼標準:按我市社會保險最低繳費標準對該企業為畢業生繳交社保部分給予1年期補貼。

(四)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推薦高校畢業生就業職業介紹補貼。

1.補貼對象和條件:在我市登記註冊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通過免費中介服務推薦已登記的本市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該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可在已登記的本市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實際繳納社會保險3個月以後,按實際招用已登記的本市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人數申請補貼。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獲得公益性職業介紹經費,在公益性招聘活動中介紹畢業生就業的不得重複申請職業介紹補貼。

2.補貼標準:每人500元的職業介紹補貼。

(五)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補貼。

1.補貼對象和條件:經認定的深圳市高校畢業生見習基地接收已登記的本市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以不低於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給付見習學員臨時生活補貼,併為見習學員購買不低於每人每月13元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之後,可申請見習崗位補貼、見習學員生活補貼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補貼。

2.補貼標準:崗位補貼為每人每月300元,見習學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補貼為每人每月13元,生活補貼為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40%,補貼期限不超過6個月。

(六)見習單位錄用見習高校畢業生獎勵。

1.補貼對象和條件:見習單位吸收已登記的本市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見習後優先招用其就業,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實際繳交社會保險費6個月之後,可申請一次性獎勵。

2.補貼標準:每錄用1名見習學員給予500元獎勵;

三、補貼申請原則

為確保就業專項資金使用安全,避免故意騙取補貼資金等現象的發生,補貼申請應嚴格按照“先備案、後申請”的原則辦理,備案期間受理機構應組織對崗位的真實性進行核查。

四、備案流程

(一)本市高校2017年應屆畢業生在中小微企業就業補貼、中小微企業招用已登記的本市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

一次性獎勵、小微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社保補貼。

1.中小微企業的劃型由企業自行核對、誠信申報。企業按工業和信息化部等4部委聯合下發的《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所列的行業類型、人員規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條件自行核對確定自身的中小微企業性質,並提交上年度經有資質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報表、上一年度納税證明

2.用人單位招用本市高校2017年應屆畢業生、已登記的本市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並簽訂勞動合同後,攜帶《勞動合同》原件、《深圳市用人單位招用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備案表》(招用單位蓋章有效)和中小微企業劃型材料前往企業註冊地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備案。

3.備案成功並自簽訂合同的當月起,連續繳交社會保險滿6個月後,畢業生本人或用人單位可按照規定分別申請“2017年應屆畢業生就業補貼”、“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補貼”或“小微企業吸納畢業生就業社保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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