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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南寧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後,勞動者離職後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具體條件和程序如下:

①非本人意願終斷就業(即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並有求職要求,(須提供用人單位辭退的證明) ②繳納失業保險金12個月以上

③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60天之內前來辦理

一、參保單位出具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一份交失業保險中心,一份交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二、失業保險中心憑參保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的調查核實(失業人員帶上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的發放2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1份《失業求職登記表》。

三、失業人員認真填寫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的正面所有欄目,背面的計生關係接受單位意見處空格請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計生關係接受單位蓋章。認真填寫好《求職登記表》。 注:户口在城市的請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計生辦蓋章;户口在農村的請到户口所在地的鄉(鎮)計生辦蓋章。居委員、村委員、社區的計生辦章均不符合要求。

四、交納三張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業人員身份證複印件。

勞動者符合以上條件,即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暫住地的區級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

南寧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篇2]

凡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依法參加了失業保險並足額繳費的,其職工失業後,可以申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失業金的領取條件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包括下列情況:

(1)、終止勞動合同的,即合同到期;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二、失業金的領取金額標準

1、 失業金的金額標準按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工資的40%確定,最高不得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不得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標準。(如**區職工2015年平均繳費工資為1583元,那麼職工失業後平均每個月可領取 1583*40%=633.2 元失業金。)

三、失業金的領取期限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2、參保繳費滿一年可享受2個月失業保險待遇,繳費滿2年可領取4個月失業金,依此類推,最多可領取24個月即兩年時間;

3、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四、領取失業金的注意事項

1、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2、本人應在失業保險機構審批後第10個工作日起,攜帶○1《**市實業保險金審批表》○2本人建設銀行卡○3户口薄○4本人身份證○5兩張1寸照片○6就業登記證(未辦理就業登記證的除外),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勞動保障所辦理失業保險金首次申領手續,各街道勞動保障所辦理時間為每月3日至25日期間的法定工作日;

3、在失業待遇審批後,如失業人員户籍跨區變動的,本人提供户口薄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户籍證明,持《**市實業保險金審批表》到原户籍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南寧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篇3]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二)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的,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三)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的,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四)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的,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五)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不滿10年的,領取18個月失業保險金;

(六)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24個月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費繳費時間按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分別累計計算。

南寧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篇4]

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

失業保險金標準是按照失業人員前12個月平均繳費基數確定,不滿10年的,平均繳費基數×40%;滿10年不滿20年的,平均繳費基數×45%;20年以上的,平均繳費基數×50%。核定後的待遇需在失業保險金上下限標準範圍內,目前最高不得超過1820元/月,最低不得低於975元/月。

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已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領取金額計算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一般按照失業人員原單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資標準的70%執行;

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

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以上不滿2年的為3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2年以上不滿3年的為6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3年以上不滿5年的為12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以上不滿8年的為15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8年以上不滿10年的為18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南寧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篇5]

一、失業人員申領失業金要滿足三個條件

申領失業金應具備三個條件:

首先,勞動者按規定參加了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及其以上的。

其次,勞動者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具體包括: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三個條件是,勞動者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滿足以上三條的失業人員可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二、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標準

那麼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多長時間的失業金,每月領取標準多少?

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根據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不同,失業金的享受期限有所不同。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累計繳費時間每滿1年的,可領取3個月失業金;滿5年不足10年的,從第5年開始,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金,最長為18個月;滿10年及以上的,為24個月。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定比例確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滿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標準的80%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