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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給工商所的感謝信

書信函2.05W

xx-x工商所:

寫給工商所的感謝信

您們好:

我是一個普通的消費者,由於我老公9月16日在意爾康專賣店給我買了一款女包,單價238元,我使用兩天後發現包的漆皮掉了,9月22日來到意爾康專賣店要求退貨遭拒,而且店員態度惡劣,與店方多次交涉無果後,為了維護我應有的權利,我向負責該區域的消費者協會投訴,尋求幫助。

其實説心裏話,一開始我並沒有抱太大的希望,我深知維權是一件很艱難的事情,而且都是毫無結果。但當我走進西蘭路工商所消協辦公室時,就立刻感受到工作人員張伯釗等同志的熱情接待,並耐心詢問。雖然我這次投訴的金額不大,但是絲毫沒有遭到輕視,尤其是張伯釗同志不厭其煩反覆與意爾康的負責人溝通,期間還遭到店長的辱罵,他都忍氣吞聲,我感覺很過意不去,在他不懈地努力下,對方強硬的態度有所改變,在這期間,張伯釗同志往店裏跑的不下五次,耐心勸説。最終在我投訴的第二天下午通知我前去領退款。他這種積極負責的工作態度使我非常感動!

通過這件事,我認識到一方面消費者應該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政府實實在在再為我們老百姓辦實事,正因為你們的存在,讓老百姓在消費的過程中受到不公正待遇時,有人願意幫我們,讓我感受到消協就是消費者的家。

最後,由衷的感謝工商所的同志們,希望領導對他們這種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予以表彰和鼓勵,謝謝!

寫給工商所的感謝信 [篇2]

內蒙古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3月1日到6月31日,是企業集中年檢的時間。按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全區煤礦企業年檢需到內蒙古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年檢。由於企業自身原因導致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不規範等原因,往往有的煤礦企業通過一次年檢得往返呼和浩特和準格爾旗三四次,每次僅旅差費就得1000元以上,而且耗時耗力,極為不便。

本着方便煤礦企業年檢的原則,我旗政府分管領導與旗工商局負責人協商:能否請示內蒙古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派人到我旗對轄區煤礦企業年檢進行現場辦公。我旗工商局將此意見向自治區工商局企業處彙報後,企業處林樹鈞處長及時進行了內部調整,並安排企業處副調研員智新林、主任科員丁勇利用4月16日到20日這五天時間到我旗工商局現場辦公。來到準旗後,這兩位同志立即開展了煤礦企業年檢工作,他們嫻熟的業務、温馨的服務和一絲不苟的工作作風,讓我們十分感動並且非常滿意。截至目前,已有44家煤礦企業通過了年檢。同時,貴局指導了22家煤礦企業繼續補辦和提交手續。此舉,得到了我旗煤礦企業的一致好評和高度讚譽。

為此,準格爾旗人民政府代表全旗煤礦企業向貴局這種服務地方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深入基層,方便企業和特事特辦的工作作風表示感謝,並致以崇高的敬意!

我們將號召全旗各蘇木鄉鎮和旗直各委辦局學習貴局這種為轄區經濟發展着想,全力為納税人服務的精神。

此致

敬禮

寫給工商所的感謝信 [篇3]

尊敬的工商局有關領導:

您好

今年6月我家收到一封信封上印有《復旦大學》字樣的招生廣告信,上面寫的都是市重點中學的老師(復旦附中 交大附中等),與6月22號就去報名啦,結果發現有很多問題。

所謂“復皓輔助教學中心(原復旦輔助教學中心)”經營行為中存在多處嚴重違法行為,現歸納其違法行為如下:

一、“復皓輔助教學中心”從未經過工商登記,違法經營,且違法所得數額巨大。

在報名點,我發現“復皓輔助教學中心”(辦公地址:國定路335號2號樓1202室和國定路335號2號樓1111室)開據給學生家長的“收據”上加蓋的卻是“復皓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公章。而“復皓輔助教學中心”根本不具有法人資格。《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核准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立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第七十二條規定:“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並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任何個人在未經任何工商登記、行政審批許可的情況下,違法經營,嚴重違反了我國工商行政管理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過我及幾個學生家長的初步核實發現:在2012年整個暑假期間復皓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至少招收了800多名學生,以每個學生平均2500元學費計算,復皓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僅在一個暑假期間的營業額就有200多萬元,盈利近百萬。

二、“上海復皓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無辦學許可證,私自辦學。

在報名點,我看到學生家長都在報名。當我們要求查看培訓班的辦學許可證時。培訓班的工作人員卻説他們從沒有申請過辦學許可證,因此也沒有辦學許可證。《辦學許可證》是民辦培訓學校取得辦學資格的證明。各民辦培訓學校應嚴格遵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向相關教育管理機構申請辦學資格。《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九條規定:“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民辦學校應當具備法人條件。”但是,上海復皓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公司註冊號:310110000573045,註冊地址:楊浦區國順路228號文華樓1212d室)作為該培訓中心的實際經營者並沒有獲得辦學許可,私自收費辦學嚴重違背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法、教育管理法等法規。其違法行為應當受到法律嚴懲。

三、“上海復皓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存在嚴重的偷税漏税問題。

經過我及幾個學生家長的初步核實發現:在2012年整個暑假期間復晧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至少招收了800名學生,以每個學生平均2500元學費計算,復皓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僅在寒假期間的營業額就要200萬餘元。在報名點,我發現絕大多數的家長收到都是該有“復皓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印章的“收據”,而非國家統一、正規的發票。復皓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在一個暑假期間偷税漏税的金額就如此之多,可以想象,其在整個違法經營期間的偷漏税的金額巨大。

以上對於上海復皓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 其他家長已經多人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過,復皓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仍在繼續,該培訓班仍在位於鳳城路101號的學習廣場1樓 3樓、4樓、5樓上課。

四 冒用《復旦輔助教學中心》的名字,涉嫌欺詐

五 虛假廣告(工商局以認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六十七、虛假廣告案(刑法第222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給消費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

4、造成人身傷殘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七十八、附則

1、本規定中“追訴”是指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審查批捕、審查起訴活動;

2、本規定中“在......以上”包括本數;

3、本規定中“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是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4、本規定中“貨幣”包括人民幣、外幣和流通紀念幣,凡是沒有標明貨幣名稱的都是人民幣。

為了不再孩子的學習被耽誤,讓更多的人上當受騙,我們學生家長再次向有關領導反映此問題。請有關部門儘快調查,依法處罰復晧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我僅代表受騙學生家長向領導表示感謝!

此致

敬禮

舉報人:劉華鋒

身份證號碼 xx-xxx-xxx-xxx-xxx-xxx-x

電話xx-xxx-xxx-xx

2012.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