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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安全協議書

書信函2.63W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人們運用到協議的場合不斷增多,協議能夠成為雙方當事人的合法依據。什麼樣的協議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塔吊安全協議書,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塔吊安全協議書

塔吊安全協議書1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確保你與他人的生命安 全。作為工程的主要運輸工具—塔吊,對工程進度的快慢起着決定性作用。公司決定對塔吊司機實施安全管理,要求塔吊司機必須經過嚴格安全專業培訓,持證上崗,具體要求如下:

一、司機在掌握塔吊類型、性能後方可作業。

二、每天上塔吊前,要先試一下開關箱裏的漏電是否好用,然後在爬行過程中逐步檢查標準間螺栓緊固程度,如有鬆動應處理。

三、隨時檢查各限位的靈敏程度,如有不靈應立即調試。

四、對齒輪箱、滑輪、鋼絲繩進行定期保養(一星期一次)。設備的好壞,保養是關鍵的一步。

五、應注意的問題:

1)嚴禁隨便調整安全裝置及電氣。

2)嚴禁斜向提、拉重物。

3)禁止用迴轉機構或起重小車移動地面重物、牽引工作,禁止提升回轉半徑以外的重物。

4)禁止起吊粘附或埋在地下的物體,禁止起吊與其它物體相連的重物。

5)起吊視界不明的物體,應有專人指揮。

6)注意風速,當風速接近最大風速20m/S 時應停止工作。

7)塔吊不工作時,不要將重物懸掛在吊鈎上。

8)不工作時將變幅小車運行至吊臂根部,並將吊鈎開起靠近小車,以利於臂架隨風轉動。

9)停止工作時,應切斷電流。

10)塔吊應定人,非機組人不得進入駕駛室擅自操作。

11)操作者應準確估計出吊載的重量和工作幅度數值,將可能出現的超載和超力矩等。

12)牢記起重吊裝“十不弔”

(1)超負荷不弔;

(2)歪位斜吊不弔;

(3)指揮信號不明不弔;

(4)安全裝置失靈不弔;

(5)重物超過人頭不弔;

(6)光線陰暗看不清不弔;

(7)埋在地下的物體不弔;

(8)吊場上站人不弔;

(9)捆綁不牢不穩不弔;

(10)重物邊緣鋒利無防護措施不弔。

以上要求塔吊司機必須遵守,如出現設備損壞及人身傷亡,一切後果公司將追究法律責任。本合同一式二份,有效期至二O O四年工程完工。

項目部塔吊司機必須瞭解的`情況:

塔吊架體距南面高壓線水平距離約10米,且高壓線下為交通要道,無法對高壓線進行正常的材料防護。在這種艱難的情況下,我們要克服難關,順利、正常的生產,就需要經驗豐富的塔吊司機持證上崗,作為塔吊司機應瞭解塔吊情況:本工地塔吊為明龍建機QTZ80,最大工作幅度56米,最大起重量8T,最大幅度處起重量1.3T。

希望塔吊司機以他人身體為重視,以公司和項目部為前提,以自己家人幸福為焦點,更好地遵守公司和項目部制定的規章制度,幹好本職工作。

塔吊安全協議書2

甲方:

乙方:

為確保項目工程的安全生產正常順利進行,保證施工現場內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經甲乙雙方協商,特制定本協議,甲乙雙方不得以任何藉口違反本協議規定的條款:

一、甲乙雙方共同遵守條款:

1、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各項規定及管理辦法,杜絕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2、甲乙雙方均有對各自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訓的義務。

3、甲方的起重信號工必須持有市級頒發的有效證件,乙方配合施工的機械人員也必須同樣持有市級頒發的有效證件。

4、甲乙雙方吊車司機和吊裝信號工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中“十不弔”的規定,不得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5、甲乙雙方一切工作均以安全第一為出發點。當甲乙雙方工作中發生矛盾時,具體問題由雙方共同協調解決,但一切問題的解決均應保證安全生產為前提。

二、甲乙責任及義務:

1、甲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天津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暫行規定》和附件(2)《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施工補充標準》中的有關條款。

2、甲方必須根據設備租賃合同中乙方提供的設備規格型號,提供足夠設備安裝的作業場地,並保證運輸道路通暢,以確保設備安裝工作的安全正常進行。

3、甲方應根據乙方提供的設備方案中數據和要求,進行設備基礎施工,設備基礎施工過程中應由乙方監督指導,不得擅自改動乙方提供的設備安裝方案,如必須改動需經雙方協商解決。

4、甲方提供的安裝設備的基礎,必須是滿足乙方設備安裝方案中各項要求的合格基礎,並在驗收中出具各項實測數據和資料。

5、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吊運建築施工材料的吊具、索具必須是滿足使用要求的,規範的。

6、甲方提供的信號指揮人員,掛鈎應是相對固定的',持有效證件的。

7、夜間施工甲方必須保證有良好的現場照明。

8、甲方應滿足乙方一切有利於安全生產的建議和要求。

9、甲方現場施工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指揮、指示吊車司機或信號工違章指揮。

10、由於甲方或乙方安全措施不利,吊具、索具使用配置不當,違章指揮造成人員傷亡的安全事故的,一切由提供方負責。

11、甲方對乙方的設備操作人員因其不遵守機械設備安全操作規程,違反崗位責任制及各級安全管理規定有批評權和建議辭退權。

12、甲方對乙方的設備有檢查、監督權,對設備的不合格項目和安全隱患有權下發《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並限期整改。

三、乙方責任及義務:

1、乙方提供的吊車必須是天津市建委建檔,有資質、有營業執照、有市建委統一頒發的設備統一編號合格產品。

2、乙方的吊車司機有權拒絕一切違章指揮。

3、乙方的吊車司機在工作中必須服從施工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遵守施工現場的一切安全管理制度。

4、在施工作業中乙方吊車司機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5、在設備安裝、調試等各項工作完成後,乙方檢查驗收人員必須出具填寫好的驗收資料,交甲方參加檢查驗收人員,以備甲方及時存檔。

6、乙方負責對吊車進行日常的保養、維護工作,確保塔吊安全正常運行。

7、乙方應滿足甲方提出的一切有利於安全生產的建議和要求。

8、由乙方塔吊司機因違章作業引發或造成安全事故損失的,由乙方負責。

以上條款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照執行,在施工管理過程中杜絕一切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現象,把安全隱患消滅在萌芽之中,確保工程順利進行。

甲方:

乙方:

塔吊安全協議書3

甲方:紹興第一建工集團西安分公司旺園小區1#樓項目部

乙方:

塔吊屬大型特種機械設備,它的拆除全屬高處特種作業,為了確保拆除作業安全進行,杜絕安全事故發生,特簽定本責任書。

一、 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塔吊裝拆施工方案》、《塔吊拆除操作規程》、《安全生產六大紀律》、《十項安全技術措施》。

二、 塔吊拆除必須由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拆裝資質證書的專業隊伍進行,乙方必須由專業的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護。

三、 拆除前,乙方必須對塔吊各系統認真檢查,檢查後上報經審批同意後方可進行拆除作業。

四、 拆除前,乙方負責人必須向拆除人員進行書面安全交底並簽字,所有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作業。

五、 作業前,乙方負責人必須對操作人員的防護用品使用情況,身體狀況進行嚴格檢查,不符合作業條件不允許上崗。

六、 在拆除過程中,當遇天氣鉅變、突然停電、機械故障等意外情況,不能繼續作業時必須使以拆裝的部位達到穩定的狀態並固定牢靠,經確認無隱患後,方可停止作業。

七、 發生安全事故,不論事故危及者是乙方班組人員還是他人,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八、 甲方對乙方提出的安全隱患問題,乙方必須認真及時整改,乙方若不整改,甲方有權利令其停止拆除作業。

九、 7月8日旺園小區一號樓東側塔吊拆除5節標準節,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

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自簽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負責人:

乙方負責人:

年 月 日

塔吊安全協議書4

使用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操作(塔司)單位:(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執行“誰操作、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甲乙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避免施工現場塔吊攀爬事故的發生,特簽訂防攀爬“安全管理協議書”並與“租賃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乙雙方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國家行業標準《建築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xx)、《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JGJ46—20xx)與《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20xx、《塔式起重機操作使用規程》JG/T100。

 一、甲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1、在簽訂“防攀爬安全協議”前審查乙方(塔司)的資質證書等相關資料。

2、按照乙方(塔司)提供的上崗操作件要求進行操作,操作中甲方經常檢查防攀爬出入口是否上鎖,乙方(塔司)持證情況,防攀爬出入口上下沒有上鎖甲方將給予乙方(塔司)500元以上罰款[現金]。

3、未按上述2項條款履行責任,一旦發生內外部人員攀爬塔吊安全事故,給甲方造成壞的影響由乙方(塔司)承擔有關法律責任及經濟損失。

 二、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1、依據甲方提供的塔吊防攀爬措施及其他要求對防攀爬措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移交給乙方(塔司)使用維護、管理。

2、塔吊防攀爬措施進出口由除塔吊維修、檢測外為塔司專用。

3、對進入塔吊防攀爬措施進出口拆裝人員,塔司有權對維修、檢測拆裝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與做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履行簽字手續,並報甲方專職安全員一份存檔。

4、乙方機組人員,必須服從甲方的統一管理,參加甲方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及考核。

5、對塔吊防攀爬措施定期與不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維修,並要求操作人員,每天要做好班前、班後的安全檢查與交接班記錄、如發現問題及時檢修,禁止不鎖門上下塔吊操作。

6、乙方塔吊操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十不弔”的原則與“安全操作規程”禁止違章操作,有權拒絕甲方人員的違章指揮,

7、乙方未按上述1~6項條款履行責任,一旦發生攀爬安全事故,由乙方(塔司)承擔全部責任與經濟損失。

 三、本協議書中未明確的相關責任以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北京市建委與行業部門的相關規定為準。

四、本“塔吊防攀爬(塔司)安全管理協議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生效,至塔吊拆除退場後自行終止。

甲方(蓋章) 委託代理人(簽字) 20xx年5月15日

乙方(蓋章) 委託代理人(簽字) 20xx年5月 日

塔吊安全協議書5

為了進一步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建立以企業為主體、以人為本、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機制,全面落實各級領導安全責任制,強化安全生產管理和全員安全生產意識,杜絕重、特大事故的發生,防止一般事故的.發生,保障和促進科實信息城項目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和經濟效益的提高,根據公司有關精神和項目部具體情況,特制訂塔吊作業安全生產責任狀。

一、安全作業規定

1. 塔吊使用前必須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使用證》。

2. 塔吊的操作人員和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服從指揮人員的信號指揮,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行。

3. 每月定時對塔吊進行維修保養,保證塔吊上所有裝置靈敏有效,如發現失靈的裝置,應及時修復或更換,並填寫《機械運行記錄》表08—04、《交接班記錄》表08—02、《施工機械維護保養記錄》表08—03等表格,整理歸檔。

4. 每月或大風、大雨天氣過後,應及時對塔吊進行全面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塔吊基礎沉降,塔身垂直度,並形成記錄整理歸檔。

5. 作業中如遇六級及以上大風或陣風,應立即停止作業,將回轉機構的制動器完全鬆開,起重臂應能隨風轉動。

6. 塔吊作業時嚴格按照《塔式起重機操作規程》施工。不準“帶病”運轉,不準超負荷作業,不準運轉中維修保養。

7. 羣塔共同作業時嚴格執行《相互鄰近塔同時作業安全協議》。

8. 必須執行公司十不弔規定。

附:十不弔內容

(1)信號傳遞不靈通不弔。

(2)斜掛斜牽不弔。

(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過負荷不準吊。

(4)散物捆紮不牢或物料裝施過滿不準吊。

(5)吊物上有人不弔。

(6)埋在地下物不準吊。

(7)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塔司帶病時不弔。

(8)現場光線陰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弔。

(9)稜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不弔。

(10) 六級風以上不準吊。

以上規定請遵照執行,違者按照項目部有關規定重罰。

塔吊司機: 項目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塔吊安全協議書6

甲方:

乙方:

大型活動名稱:

租賃場館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大型活動乘辦方負責人:

電話:

移動電話:

依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北京市大型社會活動治安管理規定》和《北京市大型羣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等各級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規、規範的相關規定,以及國家對各類大型社會活動的各項安全規範要求,本着“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北京市康瑞龍祥體育發展有限公司與本次大型活動的承辦方簽訂本安全協議書,以約束和規範簽約雙方的安全行為,確保本次大型活動的安全。

本協議書的簽訂雙方單位應當對協議書內的各項條款嚴格遵照執行,並承擔相關責任。

第一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1.1依照各級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規、安全規範和房山區體育中心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要求,甲方有權配合公安、消防機關或單獨對乙方活動期間的各項安全保衞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有權提出整改建議和要求。

1.2對乙方聘用的在活動現場從事展台施工搭建的單位和人員的.資質進行審核、備案,對不能提供有效資質材料、證件的施工單位或人員有權拒絕其進場施工。

1.3所有進入活動場地的乙方工作人員、參展商、展台施工搭建人員和參觀觀眾等相關人員,應當佩帶配有照片的有效證件或持有相關票證,對未按規定佩帶有效證件人員、無票人員或其他無關人員甲方有權阻止其進入活動區域。

1.4保證活動場地符合國家和本市建築、消防、衞生等安全標準,並向承辦者提供場所人員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電系統等涉及場所使用安全的資料、證明。

1.5 根據安全要求設立安全緩進通道、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設置明顯的引導指示標誌,並保證暢通。

1.6 甲方為場地配備應急廣播、照明設施,並確保完好、有效。

1.7 甲方確保停車設施不被擠佔、挪用,並維護安全秩序。

1.8 甲方保證安全防範設施與大型活動安全要求相適應。

1.9 甲方配備專業工作人員,保證重點部位安全和重要設施正常運轉。

第二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2.1 乙方應依照公安、消防等政府部門的有關規定,負責提供相關報送公安、消防機關的審批材料,履行各項報審、報批手續。

2.2 乙方應進行安全風險預測或者委託專業評估機構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訓練。

2.3乙方應建立並落實安全責任制度,明確安全措施、崗位安全職責,並指派一名主管領導負責本次活動期間的安全保衞工作,並配置一定數量的、具備相當安全保衞工作經驗的保衞人員負責本次活動期間的安全管理工作。

2.4 依照大型社會活動“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乙方對本次活動期間出現的非甲方原因發生的各類安全問題及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2.5乙方為大型活動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質保障。

2.6 乙方組織實施現場安全工作,開展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消除。

2.7 乙方對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進行安全宣傳和教育,及時勸阻和制止妨礙大型活動秩序的行為,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2.8 乙方應接受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2.9 乙方保障臨時搭建的設施、建築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隱患。

2.10按照實施安全許可的公安機關的要求,配備必要的安全檢查設備,對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對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拒絕其進入。

2.11乙方應當為所有進入活動場地的乙方工作人員、參展商、展台施工搭建人員等相關人員製作並按要求佩帶配有照片的有效證件或持有相關票證,對未按規定佩帶有效證件人員、倒證、冒用他人證件、無票人員或其他無關人員,現場管理人員有權阻止並隨時將其請出活動區域。

2.12 活動區域內嚴禁吸煙,嚴禁使用明火施工作業,嚴禁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13乙方、參展商和施工單位的設備、器材、展品等應當由專人負責保管,安全由乙方負責。乙方工作人員、參展商和展台施工人員的個人財物安全由個人負責

第三條 損失賠償

3.1活動場地內的建築物、各類設施、器材等,乙方不得損壞、丟失或挪作他用,造成丟失、損壞的要照價賠償。

3.2由於乙方對本協議書中規定各項條款的監督、檢查、管理和執行的力度不夠或未能予以嚴格落實而造成任何事故的,乙方將被甲方視為事故的第一責任方進行責任追究和索賠。

3.3因違反上述內容及甲方其它相關規定的行為,所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的損失、因本次活動展台搭建施工單位或人員的過錯造成的損失,按所造成損失的價值。由乙方和展台搭建施工單位,按事故責任比例,共同負責賠償甲方的直接或間接的全部經濟損失。

第四條 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引起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可選擇以下爭端解決機制:

4.1 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4.2 訴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五條 其他

5.1雙方對協議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採用書面形式,並由雙方簽字蓋章作為合同附件,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2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5.3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簽字) 代表______(簽字)

電話: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標籤:塔吊 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