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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交割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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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企業間股權轉讓協議書 股權轉讓交割協議書

轉讓交割協議書

目錄

第一條定義與釋義 3

第二條股權轉讓 4

第三條先決條件 5

第四條成交及相關事項 6

第五條陳述與保證 7

第六條約定與承諾 8

第七條生效與終止 11

第八條賠償 12

第九條其他條款 13

股權轉讓協議

本股權轉讓協議(“本協議”)於 年 月 日由以下各方授權代表在中國XX正式簽署:

B,中國公民,身份證號碼,住所為。

C公司(“”或“公司”),一家根據中國法律註冊成立併合法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地址為XX,法定代表人為XX。

公司(“投資人”或“”),一家根據中國法律註冊成立併合法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地址為XX,法定代表人為XX。 鑑於:

A.在本協議簽署之日,註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實繳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其中B持有註冊資本計人民幣XX萬元(佔註冊資本的X%);

B.B希望根據本協議的規定,將其持有的註冊資本XX萬元(佔註冊資本的[XX]%)(“目標股權”),轉讓予投資人,且投資人希望根據本協議的規定受讓上述目標股權(“股權轉讓”);

C.在本協議簽署之日,全體股東和投資人簽署了一份經修訂並重述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據此,各方就股權轉讓事宜協議如下:

  第一條 定義與釋義

1.1定義

除非本協議另有明確約定或者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本協議”指本股權轉讓協議,包括本協議的附件以及轉讓、補充、修訂、替代本協議的其他文件(如有)。

“補償方”應具有第8.2條規定的含義。

“受補償方”應具有第8.2條規定的含義。

“成交日”應具有第4.1條規定的含義。

“成交”應具有第4.1條規定的含義。

“公司章程”應具有本協議鑑於條款C項規定的含義。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或中國法定假日以外的任何一日。 “工商部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及地方各級行使類似職權的機構

“關聯方”應具有財會[XX6]3號《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中規定的含義。

“人” 指任何自然人、法人、合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社團、信託、非法人組織,或依據任何適用法律成立的無論何種性質的任何其他法律實體,或任何政府機構。

“關聯人”,對於任何人而言,指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人,或被該人控制,或與該人共同被控制的任何其他人。在本定義中使用時,“控制”,對於任何人而言,指(i)持有該人超過百分之五十(50%)的已發行股本,(ii)通過擁有該人超過百分之五十(50%)表決權或者通過擁有該人超過百分之五十(50%)表決權的表決代理,或通過有權委派該

人的董事會或類似機構的大部分成員,或通過合約安排或其他方式,能夠控制該人的管理或決策。

“股權轉讓交易”應具有本協議鑑於條款B項規定的含義。

“合格IPO”指根據相關證券法等法律進行登記的一次以包銷方式進行的公開發行。

“交易文件”指本協議、公司章程以及和本協議同時簽署的其他補充協議、附屬協議。

“盡職調查”指為股權轉讓交易之目的,投資人及其委派的專業顧問對進行的法律、財務、業務、技術、人員等各方面的盡職調查。 “競爭業務”應具有第6.5(a)條規定的含義。

“控股股東” 指的控股股東和/或實際控制人。

“損失”應具有第8.1條規定的含義。

“適用法律”對於任何人而言,指適用於該人或對該人或其任何財產有約束力的公開、有效並且普遍適用的條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決定、命令、司法解釋、判決、裁定、仲裁裁決或其他規範性文件。

“條件成就日”應具有第3.2(d)條規定的含義。

“投資人當事方”應具有第8.1條規定的含義。

“替代交易”應具有第6.2條規定的含義。

“新營業執照”指就股權轉讓交易辦理完畢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後獲頒發的經變更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先決條件”應具有第3.1條規定的含義。

篇二:現貨交割合同

陰極銅重熔用鋁錠鋅錠鉛錠質量標準(詳見附件) gb/t 467-1997 gb/t 1196-93 gb/t 470-97 gb/t 469-95 初始定金約為合同價值的5%,具體數額由本市場另行公佈合同管理方式不追加定金交易單位 5噸的整倍數報價單位元(人民幣)/噸最小變動價位 10元/噸每日價格波幅限制不超過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3%交易時間每日交易具體時間由本市場另行公佈交易手續費 0.08%(合同轉讓免收手續費)交割手續費 0.02%合同交易期當天、一天、二天、一週、二週、三週、四周最後交易時間當天交割合同為成交當天上午收市前,一天交割合同為成交當天下午收市前,二天交割合同為成交後下一工作日下午收市前,其它合同為每週一的下午收市前標準交割單位 25噸最小交割單位 5噸交割溢短限制+2%交割時間見合同一般條款交割地點本市場指定倉庫(詳見附件)交易與交割品牌見合同附件

  一、會員的義務與責任

為了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會員必須在成交時向本市場交納初始定金。如會員違約,本市場將沒收違約方該合同全部初始定金,作為對履約方的補償。

  二、交割程序

1.交割業務流程參照《_________交易市場實物交割細則》第_________條的規定。

2.具體交割業務時間如下表:

交割時間現貨合同

賣方最後交單時間買方最後款到時間買方領單時間當天交割當天下午2:00 當天下午2:30當天下午3:30-4:00 一天交割成交後的第一個工作日上午10:00成交後的第一個工作日上午10:00成交後的第一個工作日上午11:30

-12:00 二天交割成交後的第二個工作日上午10:00成交後的第二個工作日上午10:00成交後的第二個工作日上午11:30-12:00 每週固定日交割週二上午10:00 週二上午10:00 週二上午11:30-12:00 3.合同交割後的下一個工作日為貨款結算日。

  三、交割結算

1.現貨交割合同的買方/賣方會員,其應付/應收交割貨款計算公式為:當天交割現貨合同交割貨款=(合同成交價±升貼水)×實際交割數量其餘現貨合同交割貨款=(合同成交價±升貼水)×合同數量+(合同最後交易日結算價±升貼水)×(實際交割數量-合同數量)

買方會員按其應付交割貨款全額支付。

賣方會員按其應收交割貨款的85%收取貨款,餘額待增值税發票收到後另行結算。

2.所有轉讓合同,按實物交割方式進行結算處理。

  四、交割違約行為

1.賣方未能在本合同最後交單時間前,將指定倉單交到本市場指定倉庫的,屬交割違約。

2.買方未能在本合同最後到款時間前,將應付貨款全額匯到市場公司指定帳户的,屬交割違約。

  五、交割違約的處理

出現交割違約時,本市場將沒收違約方該合同的全部初始定金,作為對合同另一方的補償,同時該合同終止。

篇三:產權交易合同範本

合同編號:

轉 讓 方:

交易標的:

受 讓 方:

經紀會員:

產權交易合同周口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合同使用須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和《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制定的示範文本。合同條款均為示範性條款,僅供產權交易各方當事人選擇採用。當事人可按照實際情況在本合同文本基礎上修改、調整或補充。

二、為更好地維護合同各方當事人的權益,簽訂時應當慎重,力求具體、嚴密。對於不涉及本合同條款所述情形的事項,可用“本合同不適用此條款”表示,或直接刪除有關條款。

三、轉讓方:指持有標的企業的產權或股權並能夠依法轉讓產權或股權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受讓方:指以有償方式依法受讓產權或股權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在當事人概況中填寫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四、轉讓標的:本合同所稱產權交易是指出資人或股東持有的標的企業的產權或股權的有償轉讓行為。轉讓標的為產權交易所指向的對象,包括非公司制企業的全部或者部分投資權益,有限責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股權,以及依法能夠進行交易的其他資本性權益。

五、標的企業:是指轉讓方因其出資所享有的產權或股權依存的載體,即轉讓方自行或與他人合資設立的非公司制企業、有限責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企業等。

六、周口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鄭重聲明:本合同範本僅供在本交易中心進行產權交易的雙方根據其實際情況選擇使用。本交易中心不因製作和/或提供本合同範本而承擔任何保證義務,包括但不限於保證本合同範本條款內容完備、保證交易雙方簽約目的的真實、保證交易雙方的簽約主體資格適格、保證交易雙方為簽訂本合同而做出的聲明及承諾以及提供的文件資料真實準確等一切保證責任。

本合同當事人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註冊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郵編:

開户銀行:賬號: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註冊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郵編:

開户銀行:賬號:

經紀會員:

註冊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郵編:

鑑於:

1.甲方為於年 月 日依中國法律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法人,為所屬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註冊證

號: ;

2.本合同所涉及之標的企業 (下稱標的企業)是合法存續的、並由甲方合法持有產權或 %股權的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註冊證號: ;

3.乙方為依據 國法律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 (性質)的企業、或機構,註冊證號: ;

或:乙方為 國合法公民,身份證或護照號碼: 。

4.甲方擬轉讓其合法持有的標的企業的.產權或股權;乙方擬收購上述產權或股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轉讓其擁有的 (企業名稱)的產權(或股權)相關事宜達成一致,簽訂本產權交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如下:

第一條定義與釋義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約定,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如下:

1.1 轉讓方,是指(企業名稱),即甲方;

1.2 受讓方,是指(企業名稱或自然人姓名),即乙方;

1.3產權交易中心,是指承擔產權交易的場所及其主體周口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1.4產權轉讓:是指甲方將其持有的標的企業的產權或%股權轉讓給乙方;

1.5轉讓價款:本合同下甲方就轉讓所持有的產權或股權,自乙方獲得的該產權或股權的對價。

1.6知識產權,指標的企業擁有、被許可或使用的所有知識產權,該知識產

權不論是否在中國或任何其它司法管轄區法律下得到保護、創立或產生,包括所有專利及其申請以及任何司法管轄區法律下產生的所有類似權利(合稱“專利”);所有商標、服務標誌、商號、服務名稱、品牌名稱、商業佈置權、標識、互聯網域名和公司名稱及類似性質的一般無形資產 (合稱“標識”);登記和未登記的版權及就其進行的登記和申請(合稱“版權”);標的企業的概念、觀點、研究與開發、專有技術、方案、發明、創作、製造與生產流程與技術、技術數據、程序、設計、圖紙、規格、數據庫、客户名單、供應商名單、價格與成本信息、業務與營銷計劃和建議等其他專屬或保密信息(合稱“商業祕密”);標的企業的所有軟件和技術;以及上述各項的複製文本或有形載體。

1.7知識產權許可,是指標的企業授予任何其他人的使用任何知識產權的任何權利,及其他人授予標的企業的使用該人知識產權的任何權利。

1.8重大不利影響,是指在標的企業的財務或業務、資產、財產、收益及前景中發生的,依據合理預計,單獨或共同將導致任何改變或影響,而該等改變或影響會對(i)歷史的、近期或長期計劃的業務、資產、財產、經營結果、標的企業的狀況(財務或其它)及前景,(ii)各方完成本合同下擬進行的交易,(iii)標的企業的價值,(iv)或轉讓方完成本合同下交易或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義務的能力等,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1.9 評估基準日,指甲方委託具有合法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評估並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書》的基準日,指 年 月日。

1.10保證金,指在本合同簽訂前,乙方按照甲方和產權交易中心的要求,支付至產權交易中心指定賬户的、作為乙方提出受讓意向的擔保,並表明其資信狀況及履約能力的萬元人民幣交易保證金;

1.11審批機關:指依法律、法規規定具有審批權限的機關或其地方授權機關;

1.12登記機關:指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地方授權機關;

1.13產權/股權轉讓完成:是指甲乙雙方將產權或股權轉讓事宜記載於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