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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擔保書格式

書信函1.97W
  篇一:承包人銀行履約保函及履約擔保書格式

承包人銀行履約保函格式

履約擔保書格式

致: (發包人名稱)

鑑於 (承包人名稱)(以下簡稱“承包人”)已保證按 (發包人名稱)(以下簡稱“發包人”) (工程及合同名稱)工程合同施工、竣工和保修該工程(下稱“合同”)。

鑑於你方在上述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向你方提交下述金額的銀行開具的保函,作為承包人履行本合同責任的保證金;本銀行統一為承包人出具本保函;本銀行在此代表承包人向你方承擔支付人民幣(大寫) 元(人民幣¥ 元)的責任,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由於資金、技術、質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給你方造成經濟損失時,在你方以書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額內的任何付款時,本銀行即給予支付,不挑剔、不爭辯、也不要求你方出具證明或説明背景、理由。

本銀行放棄你方應先向承包人要求賠償上述金額然後再向本銀行提出要求的權力。

本銀行進一步同意在你方和承包人之間的合同條件、合同項下的工程或合同發生變化、補充或修改後,本銀行承擔本保函的責任也不改變,有關上述變化、補充和修改也無須通知本銀行。

本保函直至保修責任證書發出後28天內一直有效。

銀行名稱:(蓋章)

銀行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地址:

郵政編碼:

日期: 年 月 日

  篇二:履約保函(範本)

附件四:履約擔保格式

承包人履約保函 (發包人名稱):

鑑於你方作為發包人已經與 (承包人名稱)(以下稱“承包人”)於 年 月 日簽訂了 (工程名稱)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稱“主合同”),應承包人申請,我方願就承包人履行主合同約定的義務以保證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擔保:

  一、保證的範圍及保證金額

我方的保證範圍是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給你方造成的實際損失。

我方保證的金額是主合同約定的合同總價款 %,數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 元(大寫)。

  二、保證的方式及保證期間

我方保證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我方保證的期間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後 日內。 你方與承包人協議變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經我方書面同意後,保證期間按照變更後的竣工日期做相應調整。

  三、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你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擔保證責任:

(1)由我方提供資金及技術援助,使承包人繼續履行主合同義務,支付金額不超過本保函第一條規定的保證金額。

(2)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條規定的保證金額內賠償你方的損失。

  四、代償的安排

你方要求我方承擔保證責任的,應向我方發出書面索賠通知及承包人未履行主合同約定義務的證明材料。索賠通知應寫明要求索賠的金額,支付款項應到達的帳號,並附有説明承包人違反主合同造成你方損失情況的證明材料。

你方以工程質量不符合主合同約定標準為由,向我方提出違約索賠的,還需同時提供符合相應條件要求的工程質量檢測部門出具的質量説明材料。

我方收到你方的書面索賠通知及相應證明材料後,在 工作日內進行核定後按照本保函的承諾承擔保證責任。

  五、保證責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諾的保證期間內,你方未書面向我方主張保證責任的,自保證期間屆滿次日起,我方保證責任解除。

2、承包人按主合同約定履行了義務的,自本保函承諾的保證期間屆滿次日起,我方保證責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證責任所支付的金額達到本保函保證金額時,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項從我方帳户劃出)之日起,保證責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出現應解除我方保證責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項下的保證責任亦解除。

5、我方解除保證責任後,你方應自我方保證責任解除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將本保函原件返還我方。

  六、免責條款

1、因你方違約致使承包人不能履行義務的,我方不承擔保證責任。

2、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你方與承包人的另行約定,免除承包人部分或全部義務的,我方亦免除其相應的保證責任。

3、你方與承包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符合主合同合同條款第15條約定的變更除外),如加重承包人責任致使我方保證責任加重的,需徵得我方書面同意,否則我方不再承擔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證責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人不能履行義務的,我方不承擔保證責任。

  七、爭議的解決

因本保函發生的糾紛,由貴我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請 仲裁委員會仲裁。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或加蓋公章並交付你方之日起生效。 本條所稱交付是指: 。

擔保人: (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簽字)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年 月 日

備註:本履約擔保格式可以採用經發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關內容不得違背合同約定的實質性內容。

  篇三:履約保函擔保業務基礎知識

履約擔保業務基礎知識

  一、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部關於修改<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建設部第91號令)、《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概念解釋

1、投標擔保指由擔保人為投標人向招標人提供的保證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參加招標活動的擔保。 投標擔保可採用銀行保函、專業擔保公司的保證,或保證金擔保方式, 具體方式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

2、預付款擔保指承包人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後,承包人正確、合理使用發包人支付的預付款的擔保。建設工程合同簽訂以後,發包人給承包人一定比例的預付款,一般為合同金額的10%,但需由承包人的開户銀行向發包人出具預付款擔保。

3、工程履約擔保保證擔保人(擔保公司)向招標人出具履約保函,保證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規定的一切條款將在規定的日期內,以不超過雙方議定的價格,按照約定的質量標準完成該項目。一旦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違約或因故無法完成合同,則保證擔保人可以向該承包商提供資金或其他形式的資助以使其有能力完成合同;也可以安排由新的承包商來接替原承包商以完成該項目;還可以經過協商,業主從新開標,中標的承包商將完成合同中的剩餘部分,由此造成最後造價超出原合同造價的部分將由保證擔保人承擔;如果對上述解決方案不能達成協議則保證擔保人將在保額內賠付業主的損失。

4、履約保證金財政部《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投管理辦法》第36條和第37條中,對投標保證金的收取比例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但對履約保證金收取與管理沒有任何規定,政府採購中心具體操作的時候也沒有統一標準。

  一、履約保證金的概念與法律規定

所謂合同履約保證金,是指大型招標項目、工程招標、政府採購項目或者拍賣,為了防止各種不確定性和風險以及考察中標單位有沒有實力完成此採購項目的一種程序,屬於一種特殊的督促中標人履行合同的措施,具有控制合同有效執行與風險防範的功能。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一般規定,中標的投標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約保證金,它是保證履行合同義務的擔保。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制度是《招標投標法》為確保工程質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項法律制度,採購人在招標文件中也確實可以運用這項制度來保證工程質量和工期。從法律上講,我認為履約保證金既不同於定金,也不同於預付款,更不同於保證。 但是《招標投標法》沒有對實施這項制度的相關條件作出詳細的規定,比如,履約保證金交付的比例,如何監管,由誰監管等等,致使實踐中出現較多的問題。財政部《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投管理辦法》

第36條和第37條中,對投標保證金的收取比例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但對履約保證金收取與管理沒有任何規定,政府採購中心具體操作的時候也沒有統一標準。

  二、履約保證金的作用

履約保證金約束主體十分明確,就是項目中標人,履約保證金的主要作用是保證完全履行合同,保證按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和工期條款履行合同。為了控制中標人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折扣與水分問題,讓中標人在合同執行前交納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根據合同隨時考核驗收,發現問題限時整改,否則將會沒收或部分扣除履約保證金,在具體操作中,誤期賠償費也可從應付貨款或履約保證金中扣除。筆者認為,建立履約保證金制度對促使中標人履約、防止中標人違約,督促中標人履行合同義務,對違約者進行懲戒等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履約保證金操作實例

由於相關法規及辦法對履約保證金的收取與管理沒有規定,具體操作時沒有統一標準,各地的操作方法都不一樣,筆者查閲了有關資料,一般的做法都是把保證金交給集中採購機構,但是交付的金額與時間、有效期、退還時間有些不同。

1、有些地方把履約保證金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後7天內,中標人應按合同規定向業主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履約保函。在供需雙方和採購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並且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約保證金後合同生效。

2、履約保證金金額有些地方是中標合同價的5%以內,有些地方是中標合同價的10%以內,施工履約保證金金額有些地方規定為中標價的20%。

3、履約保證金退還的時間做法也有所不同,基本上不計利息退還。如採購的是貨物,有些地方是經採購人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返還,不計利息,也有20個工作日內返還的。有些地方規定貨物經採購人驗收合格交付之日後不計利息退還。工程履約保證金的有效期直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備案後的第2天,在此期間中標人出現按施工合同應對業主給付經濟賠償的情況時,業主有權從履約保證金中取得賠償金額;餘額由業主在有效期屆滿後5天內按中國建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息後本息全額退還給中標人。

4、不少採購機構在標書中註明投標人中標後投標保證金將自動轉為履約保證金,一旦投標保證金金額偏少時,轉入履約保證金階段還要補交。有些採購機構對詢價採購方式規定,經採購人特別要求,可以在詢價標段中明確成交供應商在簽訂合同時,須向採購人提交不高於成交額10%的履約保證金。採購人未作特別要求的,一般將詢價保證金自動轉為履約保證金,額度為成交額的1%,如不足可以要求補繳。

5、對政府採購的定點企業,有些地方規定通過扣除履約保證金的制裁措施。有違規行為的,一經調查屬實,第一次通報批評,並扣履約保證金10%;第二次扣除履約保證金的50%;第三次扣全部履約保證金;第四次通報取消其定點資格,並在三年內不得參與政府採購的招標活動。

6、有些地方規定把履約保證金等同於定金。有些地方規定招標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給中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返還的履約保證金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筆者認為,政府採購中的履約保證金不屬於定金。不論供應商是否同意和自願,採購主體與中標供應商簽訂合同發生爭議時援引定金罰則缺乏法律根據。

  四、建議與對策

1、履約保證金收取數量及標準目前很難有準確的説法。筆者認為,履約保證金數額的多少取決於採購項目的類型與規模,但大體上應能保證中標人違約時採購人所受損失能得到補償,通常為合同金額的5%-10%左右,當然採購人要求高於上述額度時,也不能説不對,但不能高得太多(為合同價的15%還是可以的,如果為合同價的25%就太高了)。因為有關法律法規對履約保證金收取的具體數額沒有特別的規定,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本人認為以5%~10%為宜。

2、法律法規對履約保證金交付給誰沒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交給集中採購機構比較合理。集中採購機構作為中間方,能站在公正立場上正確處理合同履約問題,同時也便於對採購人與供應商進行有效控制,維護雙方的合法權利。

3、 履約保證金應在簽定正式合同前提交,履約保證金返還時間為驗收合格之日或合同約定時間。履約保證金收取時間一般情況應該在投標保證金退還之前,中標通知書發出之後。具體的時間規定應在標書中明確註明,便於中標人操作,目前的投標文件一般會規定中標人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幾天內,應按照合同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否則將沒收投標保證金,取消中標資格,授予另一中標候選人中標等。不少採購機構在標書中註明投標人中標後投標保證金將自動轉為履約保證金,一旦投標保證金金額偏少時,轉入履約保證金階段還要補交,按照《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原來將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直接轉變成履約保證金的做法不再符合規定了,辦法規定五日內退還,按照標書規定,又必須在交納履約保證金後才能退還履約保證金,這樣來回折騰,影響效率。筆者認為,中標後投標保證金自動轉成履約保證金 ,不足部分再補齊,這樣做比較合理。

4、在工程合同中,招標人可將一部分保證金展期至工程完工後,即直到工程最後驗收為止。在貨物或服務採購合同中,招標人也可將一部分保證金展期至安裝或調試之後。 如果中標人拒絕提交履約保證金,可以視為放棄中標項目(參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的有關規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招標人可以從仍然有效的其餘投標中選擇排序最前的投標為中選的投標,但招標人也有權拒絕其餘的所有投標,並重新組織招標。

5、也有些集中採購機構不收取履約保證金,筆者認為,收取履約保證金目的就是保證供應商誠實經營和防範風險,收與不收要區別對待。對於一直從事政府採購業務,誠信度高的供應商可以不收,如果集中採購機構建立了供應商的誠信體系與檔案,確立了綜合考核與評估制度,就能對供應商的誠信等級作出正確的評估。隨着誠信體系與評估制度的完善,對誠信度高的供應商不收履約保證金也是合理可行的。

6、在政府採購供應商資格審查過程中,採購主體一般都要求參加投標的供應商必須提供相應的保證金,招標採購文件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保證金條款,通常又分為締約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為了保證政府採購項目順利進行,政府採購國際規則和各國的政府採購法中,都有資金擔保的規定。然而,我國的政府採購法中卻尋找不到一個有關履約保證金的條款。招標投標法中對履約擔保的形式和額度也沒有作出規定。政府採購中的履約保證金應該通過立法予以規範。履約保證金的具體數額比例、返還日期、權利義務等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範,從而才具有可操作性。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是完善立法,即法律法規或有關部門應該明確實施履約保證金制度的各項具體規定,務必加強履約保證金的監管力度,使履約保證金真正發揮其確保工期和質量、防範風險的作用

  五、履約擔保業務流程

(承包方A)通過招投標取得(發包方B)工程的承包建設權並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B為了增加A的違約成本並保證工程建設質量和按期完工,B會要求A尋找(銀行C)為其提供《履約保函》,C同時也會要求A尋找(擔保公司D)為其出具的《履約保函》提供擔保,B與D簽訂《委託保證合同》委託擔保公司D與銀行C簽訂《保證合同》。

  六、涉及合同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發包方和承包方簽訂

《履約保函》銀行開具給發包方

《委託保證合同》承包方與擔保公司簽訂

《保證合同》擔保公司與銀行簽訂

  七、反擔保措施

附件:《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九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兼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訴訟保全擔保。

(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

(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諮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天津工程擔保管理辦法》

第八條專業擔保公司擔保餘額的總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10倍;單筆擔保金額不得超過該擔保公司淨資產的50%。

建設部關於修改<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