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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協議書5篇

書信函2.76W

篇一:商標合作協議書

商標協議書5篇

甲方:

乙方:北京潤文商標代理事務所

甲乙雙方在自願合作基礎上,達成本協議。協議簽定後,協議雙方需共同遵守本協議的有關內容。

一、甲方委託乙方代為辦理國內、涉外商標註冊申請事宜,申請費用如下:

1、國內商標申請、轉讓、補證、撤消三年不使用,乙方以人民幣 元/件/類收取。

2、國內商標續展註冊,乙方以人民幣 元/件/類收取(有效期內)。

3、國內商標變更註冊,乙方以人民幣 元/件/類收取。

4、國內商標註銷申請,乙方以人民幣 元/件/類收取。

5、國內商標許可合同備案申請,乙方以人民幣 元/件/類收取。

6、國內商標異議申請,如甲方自行寫材料,乙方以人民幣 元/件/類收取。

如需乙方寫材料,乙方以人民幣 元/件/類收取。

7、國內商標異議答辯,如甲方自行寫材料,乙方以人民幣 元/件/類收取。

如需乙方寫材料,乙方以人民幣 元/件/類收取。

8、國內商標複審案件,如甲方自行寫材料,乙方以人民幣 元/件/類收取。

如需乙方寫材料,乙方以人民幣 元/件/類收取。

9、國內商標複審答辯,如甲方自行寫材料,乙方以人民幣 元/件/類收取。

如需乙方寫材料,乙方以人民幣 元/件/類收取。

10、涉外商標的註冊申請(內到外),根據不同國家,雙方協商代理費用。

11、馬德里國際商標註冊,乙方代理費以人民幣 元/件/類收取。

12、有關其他商標事宜雙方協商確定(例:商標買賣、商標案件打假等)。

二、甲方的權利及義務:

1、 甲方有權監督乙方就相關事項的工作;

2、 甲方有權及時獲得商標註冊進程的信息;

3、 甲方應按約支付本合同所述之費用;

4、 為能順利辦好本合同商標事務,甲方須辦理以下手續及提供相關材料;

1) 甲方為自然人註冊的,提供《身份證》複印件或其它身份證明文件;甲方為法人或其它組織註冊的,提供《營業執照》複印件;

2) 辦理商標申請註冊的,提供商標圖樣;辦理商標轉讓、許可、變更的,提供《商標註冊證》複印件及相關證明文件;

3) 填寫《商標代理委託書》,並簽字或蓋章;

4) 商標申請註冊的,告之乙方在該商標上使用的具體商品;

5) 其它需要辦理的手續和提供的材料。

三、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1、 乙方有權按約獲得報酬;

2、 乙方應負責商標申請書件的遞交,轉發商標局文件,關注商標進展及代領商標註冊證等工作;

3、 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提供註冊的相關信息;在收到商標局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含受理文書、審查意見、公告、異議、答辯通知、駁回、核發商標註冊證書等)後三個工作日內必須通知甲方,並提供合理處理建議;如因甲方原因(超過期限、證據不充分等)導致費用增加、權利喪失等,乙方不承擔責任。

4、 乙方應提供註冊所需的格式文本。

四、甲方將商標註冊所需款項以現金或匯款形式支付乙方,乙方收款當日將申請文件遞交商標局或商評委,併為甲方開具申請規費的發票,甲方若需多開發票數額,多開部分所產生的税金由甲方承擔(税率8%)。

五、雙方約定

1、 甲方不得因為甲方自身過錯、商標本身註冊性及與其它在先權利衝突等非乙方所能預見、克服或避免的原因造成註冊失敗或其他損失,要求乙方退款或索賠;

2、 甲方委託乙方進行商標查詢後,如遇因空白區時間內有完全相同或近似商標註冊,導致申請被駁回,乙方不承擔退款或賠償責任。

六、乙方不直接與申請人聯繫,不得泄露甲方的所有情況。

七、合同期限:一年。(注:到期前一個月可續簽,合同雙方達成一致時,即可終止本合同。)

八、上述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作為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樣效力;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十、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署後正式生效。

備註:合同期內,甲乙雙方分別指定以下聯繫人負責聯絡,若聯繫人有變動,必須及時告知對方,如一方未盡告知義務影響聯絡,造成損失由該方承擔;

甲方: (章戳) 乙方:北京潤文商標代理事務所 (章戳)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篇二:商標使用授權協議書

商標被授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友好協商,在平等、自願、信任、互利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條,《商標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就乙方獲得甲方“授權使用商標”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方授權使用“名達”的商號和商標(包括圖形),以及其它經營標識。“名達”商標受國家法律的保護,未經甲方書面授權認可,其它一切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使用。乙方承認甲方對“名達”商標擁有上述權利。

二、 甲方將已註冊的使用在第20類:商品上第20號名達商標,許可乙方使用在商品上,並開展相關係列產品的銷售和服務活動。

三、 乙方開展品牌的電子商務收入及其它收入歸乙方所有,本品牌系列產品在中國大陸以外區域的商務放入同歸乙方所有。

四、 本商標授權使用的'期限自2013年3月2日至2014年3月1日止,本協議終止後,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繼續使用此商標,否則應承擔侵權責任。協議期滿,雙方如願繼續合作,可延長合作期,由甲、乙雙方另行簽訂協議確定。

五、 甲方有權參與乙方的品牌管理工作指導。

六、 甲方有權監督乙方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乙方應當保證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具體措施為不定期抽查。

七、 乙方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自己的企業名稱和商品產品。

八、 乙方不得任意改變甲方註冊商標的文字、圖案或其組合,並不得超越許可的商品範圍使用甲方的註冊商標。

九、 未經甲方授權,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將甲方註冊商標授權第三方使用。

十、 本協議如因糾紛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可以在甲方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商標使用授權方(甲方)

簽名: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商標使用被授權方(乙方) 簽名: 法定代表人: 年 月日 日

篇三:品牌商標使用協議書

商標使用許可人(甲方):

商標使用被許可人(乙方):

根據《商標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雙方遵循自願和誠信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簽訂本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商 標 授 權 範 圍

一、甲方將註冊登記的第 類商標(申請號: )許可乙方使用在其銷售的 產品包裝上。

二、商標標識:(另附頁)

三、許可使用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如需延長使用時間,由甲、乙雙方另行續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四、甲方許可乙方使用商標的地域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五、甲方許可乙方使用商標的形式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區域內只限於乙方的銷售渠道內許可使用。合同存續期間,不在授權其他銷售廠家使用甲方的第 類商標。

六、許可乙方在產品包裝、企業牌匾、宣傳資料上使用的説明文字:

乙方的義務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定:“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乙方必須保證在其生產的商品上,使用甲方註冊商標的產品,要符合國家有關該產品衞生、質量、計量、環保、包裝、行業標準及法定説明文字的要求。

八、乙方不得任意改變甲方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不得超越許可的產品範圍使用甲方的註冊商標。

九、合同終止後,乙方不得在其生產的產品上使用甲方的授權商標、標識,以及在本合同第六項中許可乙方在其產品包裝,企業牌匾、宣傳材料中所規定的文字,否則甲方有權依法追究其侵權責任。

十、甲方對乙方的商標使用許可授權,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僅為提高乙方知名度、擴大市場佔有率所進行的企業形象和產品形象策劃和包裝。是在法律許可下的合法授權並受到法律保護。同時應當強調,雙方都是獨立法人,各自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甲、乙各方的債權、債務,以及與本合同無關的法律責任均不得涉及對方;甲、乙各方的債權、債務,以及與本合同無關的其他法律糾紛和責任,也均不能構成對各方的法律連帶責任。

本合同生效的條件:

十一、雙方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上簽字、蓋章。

十二、甲方將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遞交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受理備案。

十三、乙方使用在甲方授權註冊商標的產品,必須要具備如下條件:

●由國家技術監督局指定檢測部門出具的產品檢測合格報告。

●國家明令需要具備環保認證的產品,必須獲得國家級環保機構認證或國家指定機構的認證。

●必須要執行國家強制標準的產品必須達標。

●必須要由國家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生產許可證的產品,要取得生產許可證。

本合同自簽字的三個月內,由乙方到所在註冊工商局查存。

本合同終止的條件:

十四、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許可期限到期沒有續簽合同。

十五、乙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在使用甲方註冊商標之後,

適 用 法 律

十六、本合同的訂立、解釋、效力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和法規的管轄和保護。

爭 議 的 解 決

十七、對合同有爭議需要修改, 必須經過雙方一致同意,簽署書面合同報原備案商標局受理方可生效。

十八、由於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義務, 或嚴重違反合同的規定而造成的損失,守約方有權向違約方提出經濟賠償。雙方經過協商達成共識,守約方得到賠償後合同可繼續履行。 十九、如合同爭議不能達成共識,可以將爭議提交樂清人民法院,由該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條例》進行仲裁,仲裁結果為終局,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解釋、代理、爭議受理、仲裁機構

二十、本合同中商標使用許可爭議的解釋權在國家工商局商標局。

二十一、本合同中的商標代理機構為 有限公司。

二十二、本合同中的爭議受理在樂清市人民法院。

本合同一式四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自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由甲方將合同副本報送樂清工商總局商標局備案;由乙方將合同副本交送註冊地工商局存查。

許可人(甲方): 被許可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四:商標協議書

委託方:xxxxxxxxxxx 代理方:上海xxxxxxxxx公司

電 話:xxxxxxxxxxxxxx 電 話:021-xxxxxxxxx

地 址:xxxxxxxxxxxxxxxxxxx 地 址:上海xxxxxxxx號xx樓

xxxxx單元xxx室

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協商就 《商標案件信息確認清單》所記載 商標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委託事項:1件商標註冊。

二、委託商標申請類別及圖樣:

三、委託方應向代理方提供商標註冊申請的所需資料,並對所提供的資料內容負責:代理方對委託方所提供的商標案件內容負有保密義務。

四、代理方根據委託方的要求決定是否作商標檢索(盲期6個月不能檢索),檢索結果供委託方決策參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五、委託方如果聯絡方式或者地址變更,應及時通知代理方,否則由此引起的損失,代理方不負責任。

六、代理方在未收到委託方應付的有關費用前,有權不履行相應責任;以上委託事項合計費用(含規費和代理費)為人民幣(大寫) xxxxxxxxxx 整(RMBxxxxxxxx)。

七、開户名:上海xxxxxxxxxxx公司;

開户行:xx銀行上海分行xx支行;

帳 號:xxxxxxxxxxxxx。

八、時限:商標初審合格後的公告時間為3個月,如果公告無異議,委託方自公告期滿約2月可以收到《商標註冊證書》。

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協議的有效期自生效日起至商標證書頒發或被駁回之日止。

委託方(章戳): 代理方(章戳):上海xxxxxxxxxxxxxxxx公司 聯繫人(簽字): 聯繫人(簽字): 主管(簽字)

篇五:商標協議書

商標國內代理業務協議書 編號

甲電傳郵地

方 廈門雲之道旅遊開發有限公司 話 真 箱

址 廈門市思明區塔普西路167號804室C2

乙電傳郵地

方 廈門祥瓏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話 0592-5501548 0592-5596409 真 0592-5501549 箱

址 廈門市湖裏區金鐘路1號萬達寫字樓C3棟606單元

承辦人 俞婷 電話 13600960752

承辦人 葉曉婷 電話 0592-5501548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商標代理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委託乙方向商標局辦理以下商標國內申請事宜。

商標申請:叁件; 商標名稱:圖形; 類別:35、39、43類; 價格:¥4500(1500/件)

二、乙方收到甲方委託後,根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商標局的要求,結合案件具體情況,製作申請文件。

三、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商標代理委託書、企業營業執照、身份證複印件等相關材料,積極配合提 供乙方在代理商標申請過程中所需要的資料,並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

四、在商標代理過程中,乙方應將商標局下發的各類文件及時通知甲方。若需要補正的,甲方應在限期內配合乙方提供相應材料;若被駁回,需申請複審的,甲方需另行委託乙方並支付相關費用。甲方變更聯繫人、聯繫電話、地址的應及時通知乙方,如因甲方未及時通知造成乙方無法通知甲方的,一切後果由甲方承擔。

五、乙方應對因辦理該事宜瞭解到的甲方的商業祕密承擔保密責任。

六、辦理上述事宜的費用共計人民幣 肆仟伍佰元整(¥4500 )(其中包含規費和代理費)。

※以上賬户僅限公司對公付款使用,如使用個人付款,請與承辦人聯繫 。

七、甲方應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三日內,將上述代理費用一次性支付到乙方所提供賬户上。乙方在收到甲方款項後開具發票,並且及時向商標局或商評委提交申請。

八、合同履行期間,如因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政策的變動或者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而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委託代理合同自動解除,其間發生的合理費用,乙方不予退還。

九、甲方如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前發生的合理費用,由雙方協商解決。

十、在代理過程中產生的任何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本協議自雙方簽訂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簽約人: 法定代表人授權簽約人: 日期: 日期:

標籤:協議書 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