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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承包土地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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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加農户的土地承包的補充協議

農民承包土地合作協議

甲方:(合作社)

乙方:(隊長)

為了確保《合作社加農户土地承包合同》的完全實施和運營,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對於合作社加農户的土地承包合同,達成以下協議:

一、相關條款:

1、 乙方在《合作社加農户土地承包合同》的框架下, 遵守並按照合同規定協調好合作社和農户的關係,並確保是按照合作社的要求統一種植、統一灌溉、統一施肥、統一用藥、統一收購。

2、 農作物收購的同時,隊長要全力協調。對於作物含 水、含雜、變黴等不符合標準的,或者是其他因農户保存不妥導致不能滿足國家糧食儲備庫收購條件的,合作社有權拒收農户的農作物。

3、在符合合作社收購條件和國家糧食儲備庫對於農作物的收購標準時,合作社無條件回收農作物,以不低於國家糧食儲備庫的收購價格,收購農户的作物。確保農户的利益。

4、對於未按照合作社的耕種要求進行種植的、對於極個別無事生非的農户,隊長要從中協調到位,確保農户和合作社雙方都不受到傷害。

5、對於合作社佘給農户的種子、農藥、化肥,除了農户打

的欠之外,條方即隊乙同長時針要農業生對資產料,甲給方合(作)社訂籤擔保合同書必須確保,子種農、藥、肥等相化關資料貨的款收。回

6、為證保《作社加合户土地承包合農》同的利實順施運營和對於,長帶頭簽訂的合隊,合同作根社據簽訂農户畝數的以農及物作銷最終售產的利生做總潤評,將併合作關社於土承包所地生農作物銷產售利潤20的統%配一發乙給方。以確保方(乙長)的隊基利本益。

7、户農農的物收購作畢,完將農作物並交售合社,作合作將收購社的糧食售銷完,畢一次性將農物銷售作利的潤02%一次發給性乙方。

二、 合糾紛同的決辦法解:

本合履同中如發生糾行紛,由爭議雙方商解決;協商不成協,方同意雙滎陽市向動勞仲裁委員申請仲會。裁

三、 合同本經乙甲方雙簽字章後蓋生。效

四、本 同未合事盡宜可有,方約雙定作後為補充議協補充協,議與合同本具同等法律效有應。

甲方籤(蓋章字) 乙方籤(蓋章字 委)託理代:人 託委代理人

簽約期:日 簽約 期日:

農民承包土地合作協議 [篇2]

甲方:

乙方:

根據《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政策規定,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將土地承包給乙方經營,在禮縣洮坪鄉石青村建設生態農業合作社,發展中藥材種植、經濟林、養殖業。為保護和合理使用土地,維護雙方權益,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主體

乙方分配承包土地的合作社成員共 人,名單為:

二、乙方承包土地共 塊,面積合計 畝,其中基本農田 畝。

三、承包期限

乙方承包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應於 年 月 日前將承包土地交付乙方。

四、土地用途

乙方承包土地用於從事中藥材種植、經濟林、養殖業等農業用途。

五、甲方的權利義務

1.監督乙方按照合同約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2.有權制止乙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3.維護乙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或解除合同。

4.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5.依照約定為乙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6.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六、乙方的權利義務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臵產品。

2.享有在剩餘承包期內依法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

3.承包地被依法徵收、佔用時,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4.依據法律政策享受國家有關土地和種植作物的補貼。

5.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6.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棄耕拋荒土地,不得損壞農田水利設施,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7.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承擔經濟責任。

七、經營利潤分配:

八、承包地流轉

乙方轉包、出租、互換承包地,或者承包方之間以土地入股合作,均應告知甲方,轉讓承包地應書面申請並徵得甲方同意。土地流轉合同或者入股合作章程應報甲方備案。乙方若自願放棄承包經營權將土地交回,應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並在

本合同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除轉讓以外,乙方以其他方式轉出承包地,仍應履行本合同。

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不得因代表人或户主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時,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十、違約責任

1.甲方違法收回乙方承包地,或者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活動,使乙方遭受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未按規定用途使用承包地、改變農業用途,或者造成土地永久性損害、土地荒蕪的,甲方勸阻制止無效時可依法解除合同,並由乙方承擔土地恢復費用。

3.其他違法違約行為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處理。 十一、其它約定

1.本合同如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申請鄉村相關機構調解解決;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1)項處理:⑴向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申請仲裁;⑵向人民法院起訴。

2.本合同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報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

理機構備案一份。

甲方(蓋章): 代表人(簽名或蓋章):

乙方(簽字):

村委會意見:(蓋章)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