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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合夥合作協議

書信函9.02K

【篇一:個人投資合作協議書】

個人合夥合作協議

經過以下投資入股人友好協商,在公平、誠實、信任、平等合作、互利互惠、風險共擔的原則基礎上,本着弘揚普洱茶文化,發展普洱茶產業,共同致富和為社會、國家多做貢獻的原則,投資入股創辦“普洱同昌順茶業(廠)”。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規簽定以下協議:

一、投資人個人信息和投資金額

1、姓名: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

住址:________郵編:________

電話:________賬號:__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

入股金額:________¥(大寫):________

2、姓名: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

住址:________郵編:________

電話:________賬號:__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

入股金額:________¥(大寫):________

3、姓名: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

住址:________郵編:________

電話:________賬號:__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

入股金額:________¥(大寫):________

4、姓名: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

住址:________郵編:________

電話:________賬號:__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

入股金額:________¥(大寫):________

5、姓名: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

住址:________郵編:________

電話:________賬號:__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

入股金額:________¥(大寫):________

二、普洱同昌順茶業(廠)企業宗旨和質量方針

1、企業宗旨為:一切為了顧客,一切為了市場。

2、企業質量方針:永遠做更好。

3、企業質量目標:顧客和市場的要求就是我們的質量目標。

三、合同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如各方對合作滿意,可於本合同到期前三個月,協商繼續合作事宜。否則,按退股條款處理。經協商,各方同意繼續合作時,必須另行簽定合作協議,另行簽定協議時本協議自動失效。

四、合作方式和內容

1、股份為10000元(人民幣)/股;股比為:________姓名________,股數股________,股比________%;姓名________,股數股________,股比________%;姓名________,股比________%;姓名________,股比________%;姓名________,股數股________,股比________%。

2、各股東入股資金共計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由銀行驗資後統一存入企業帳户;開户銀行為________,賬號為________。股東入股的股份在本協議書有效期限內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股。有效期滿後如果企業繼續存在,出現退股的,必須經過召開董事會並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表決通過。本企業的股份轉讓必須依法進行並由董事會通過三分之二以上股東表決通過。本協議書所稱的董事即為股東,以下同。企業發展過程中如果向社會和本企業普通職員中小企業融資招股,董事會董事成員和監事會成員按相關法規確定。

3、企業經營的內容為各種普洱茶的收購、加工、銷售、服務和普洱茶文化信息的收集、整理、傳播。企業以茶葉初制所為起步階段,力爭在一年之內向有限公司過度,真正實現現代企業制度的管理模式。

4、本企業的股東即為董事會成員,企業由各股東共同組成董事會,由股份比例較大並綜合考慮管理能力強的股東擔任董事長;董事長為企業負責人(法人),負責組織企業經營戰略的制定,領導董事會做出正確的經營決策。由董事長召開第一次董事會,在股東中推選一名作風正、人品好、有經驗,管理能力強的董事任總經理,負責執行董事會的決策和進行企業日常經營管理。有必要時總經理可以通過董事會進行外聘,必要時董事會聘任若干名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董事會有權通過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罷免企業任何不稱職的企業管理人員和一般職員。

5、第一次董事會的任務是制定企業章程,並根據章程制定企業管理和生產操作規程,各項規章制度和年度計劃,經過股東協商通過。董事會委託的企業經營者嚴格按規章制度進行企業管理。

6、總經理生產經營中超過________¥元(人民幣)的重大決策必須由各股東協商確定,總經理不能擅自做主,否則發生的損失由總經理承擔。

7、企業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董事會,時間定於每年十二月的下旬,具體時間協商確定。除負責人外的股東不在企業上班時如果有重大決策,可通過電話協商,電話協商不了的,臨時召集各股東進行協商。

8、企業的決策層為董事會,決策原則為:周密考慮,集思廣益,平等協商,達成共識,維護企業和股東利益。決策要形成書面文件,企業總經理要嚴格執行已經形成書面文件的決策。

9、本企業從成立開始就必須參照現代企業制度,以質量管理八項原則(以顧客為關注焦點;領導作用;全員參與;過程方法;管理的系統方法;持續改進;基於事實的決策方法;與供方互利的關係)為原則,完善各項管理制度。

10、企業股東要及時進行市場預測和評估,作出正確的決策,抵禦市場風險。

11、企業股東在企業正式成立後討論決定企業的崗位制度作為工資分配的依據。

五、企業人事和分配辦法

1、本企業要嚴防家族化,招聘員工和選擇供貨商、經銷商等必須以能力和實力為準。

2、企業招聘員工由總經理管轄下的人事部門按照崗位需要,通過考核、評估選擇,報企業董事會討論通過。

3、總經理工資為________元/月,董事為________元/月,由總經理每月定期打入各董事賬號;一般員工的工資由總經理按崗位初定,經董事會討論決定;工資由總經理指定財務人員每月定時發放或打入員工工資卡。企業淨利潤在年終結算完成後扣除%的企業發展基金後由股東按股份進行分紅。

4、企業對有貢獻的員工和供貨商實行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企業根據實際制定。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1、股東通過董事會有決策權和分配權、資金使用權。

2、股東是公司發展的主體,因此,收集與企業發展相關的信息,搞好與地方和政府主管部門之間的關係,主動和銷售商和供貨商溝通,高-瞻遠矚,進行市場推廣,發展大量的客户和弘揚普洱茶文化是每個股東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企業將根據發展的實際和為企業所帶來的經濟效益對有貢獻者根據定單金額進行獎勵,獎勵金額為合同定單金額的________%。

七、保密條款

1、本協議書除各股東外,對任何個人都實行保密,請各股東妥善保存。

2、各股東要對企業的知識商業機密進行嚴格保密,並制定具體的保密措施和制度。

八、違約處理

股東如果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其他股東在此後任何時間可以向違約者提出書面通知,違約者應在15日內給予書面答覆並採取補救措施,如果該通知發出15日內違約方不予答覆或沒有補救措施,非違約方可以終止本合同的執行,並依法要求損害賠償。

九、爭議處理

1、對於執行本合同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應本着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

2、如果雙方通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則提交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3、在爭議處理過程中,除正在協商或仲裁的部分外,協議的其他部分應繼續執行。

十、條款的完整性

各股東均承認,已閲讀過本合同,並同意:本合同為各方關於投資合作事宜的所有合同和約定的全部記載,並已取代以前所有的口頭的或書面的約定、意向書與建議。未經全體股東書面修訂,不得對本合同加以變更。

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協議(合同)的修改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果有股東認為需要修改,需向另外的股東提出書面的修改建議和理由,所有股東協商同意後才能修改,並形成本合同的附件;協商修訂的協議條款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雙方未達成新的修改意見,則原有合同繼續有效。

十二、不可抗力

1、在合同的執行過程中如果出現了戰爭、水災、火災、地震等等不可抗力事故,將影響合同的正常履行時,受不可抗力影響的股東應儘快將不可抗力事故的情況通知另外的股東。並儘快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其他股東進行確認。

2、雙方儘快根據此項不可抗力事故的影響協商本合同的進一步執行問題。

3、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對履行合同的延誤或無法正常履行時,受不可抗力影響的股東不負法律責任。

十三、企業發展條款

1、企業董事會和各個股東必須下定決心為企業的發展做出最大的努力,注意借鑑中外企業發展的先進經驗,不斷學習,更新觀念,持續改進管理中的不足和問題,使企業蒸蒸日上,做成普洱茶生產和銷售、茶文化傳播的“百年老店”。

2、若遇到不可抗力導致企業破產,董事會和各股東要竭盡全力,團結協作,儘量挽回損失,維護股東的利益。

3、我們各股東共同宣誓:為了同昌順茶業的明天,我們將緊密團結,竭盡全力;我們已經看到,不遠的將來,在雲南茶葉市場、中國茶葉市場,乃至世界茶葉市場上,同昌順的品牌一定有一席之地。

十四、標題

本合同各條標題僅具有提示和注意的作用,不作擴大的解釋。對於合同內容的一切解釋均以標題下的正文為依據。

十五、生效

本合同自各股東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1式份,股東各執1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股東簽字和手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個人合夥合作協議 [篇2]

姓 名________,性 別________,年 齡_______,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夥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 合夥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夥名稱 、主要經營地: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合夥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五條 出資金額、 方式、期限。

(一)合夥人___(姓名)以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元。(其他合夥人同上順序列出)

(二)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餘分配:以_____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___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特別提示: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可以約定按各合夥人各自投資或者平均分配。未約定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按投資分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七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 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 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 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 自願退夥。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 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 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八條 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適用於規模小的合夥企業。)

(二)合夥協議約定或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_______為合夥負責人,其權限為: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 支付合夥債務;

5.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 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 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 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 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

1.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進行交易。

(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夥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夥期限屆滿;

2. 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 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4. 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銷;

6.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 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______合夥人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税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 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 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__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夥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1、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萊蕪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2、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有合夥企業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入夥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份,合夥人各執一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

簽約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個人合夥合作協議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經全體合夥

人協商一致,達成本協議,全體合夥人應自覺遵守。

第二條合夥企業名稱:

第三條合夥企業住址(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四條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鋁合金門窗及五金製品。

第五條合夥期限:六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本合夥企業投資總額為人民幣萬元整,其中註冊資金為人民幣50萬元整。

第七條合夥人及投資比例:

1、姓名:性別:身份證號:,

住址:。投資額為人民幣萬元,出資方式為現金出資,佔企業總投資的60%。

2、姓名:性別:身份證號:,

住址:。投資額為人民幣萬元,出資方式為現金出資,佔企業總投資的40%。

第八條合夥人應當在本協議簽訂後30日內將所認購投資款足額存入企業帳户。每逾期一日,違約方應向足額繳納方按所欠出資總額的%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按本協議約定比例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第二章:合夥企業的財產

第十條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

為合夥企業的財產。合夥企業的財產由全體合夥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條合夥企業進行清算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但《中

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

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第十三條合夥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

讓的權利。

第十四條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

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資

的,其他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

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章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十五條本企業由合夥人作為企業的負責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第十六條合夥企業的議事方式為:普通事務由合夥人協商一致解決,不能達成

一致的,由企業負責人決定,本協議另有約定除外。

第十七條不參加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

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

第十八條合夥人有權查閲帳薄,瞭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九條合其他夥人可以對企業負責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

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以便協商解決

第二十條合夥企業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一)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二)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三)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四)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變更企業註冊資金或增加投資

(八)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條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非

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合夥人不得從事損

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四章利潤分配、虧損分擔及債權債務

第二十一條合夥企業利潤的分配比例如下:每年年終税後贏利總額為分紅基

金。其中員工獎勵佔分紅基金的7%,企業後續發展資金佔分紅基金的30%,

剩餘63%的分紅基金由合夥人按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二條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虧損按投資比例承擔。

第二十三條合夥企業每月結算一次。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各進行一次利潤分配

或者就虧損分擔作出具體方案。

第五章:其它事項

第二十四條對本協議未能確定事項,合夥人可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補充

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條其它未盡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因履行本協議所產生的糾紛,合夥人協商不成的,由企業所在地

法院依法裁決。

第二十七條本協議一式兩份,合夥人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生效。

合夥人簽字: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個人合夥合作協議 [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普通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税,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

第七條 合夥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夥人的合夥權益,使本合夥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 合夥經營範圍: 。

(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具體填寫。合夥經營範圍用語不規範的,以企業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範、核准登記的為準。合夥經營範圍變更時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條 合夥期限為××年。

(注: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增加本條)

第四章 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夥人共 個,分別是:

1、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

2、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注:可續寫)

以上合夥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合夥人: 。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個月內繳足。

2、合夥人: 。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個月內繳足。

(注:可續寫,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條 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七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決定”),委託(列出所委託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其中法人合夥人1委派 、其他組織合夥人1委派 (注:可根據實際續寫,如無非自然人合夥人,此內容刪去)代表其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 (注:如果全體合夥人都執行合夥事務,此內容應刪除)。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

出表決。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十六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 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同意”或“經全體合夥事務執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第十九條 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合夥人是否可以增加或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如果可以,也可約定其它決定方式)

第八章 入夥與退夥

第二十條 新合夥人入夥,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夥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二十一條 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注: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注: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夥人違反《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二條 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退夥。

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第二十三條 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 有《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退還辦法)。

第二十五條 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六條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七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條 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第三十二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注:此條供合夥人參考,設立合夥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夥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注:可選擇。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名,合夥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標籤:合夥 協議